普通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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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普通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序号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备注

1 技术资料(1)样机技术参数应当与产品的设计总图、

设计计算书、使用说明书相符;

(2)样机安全装置及重要零部件应当与设计

相符。

现场检查样机

主要技术参数,

包括起升高度、

最大幅度、最大

起重量、最大起

重量对应的最

大幅度、最大幅

度对应的额定

起重量、各机构

工作速度、轨距

产品设计

总图应当

由型式试

验机构和

制造企业

代表签字

盖章确认

并由型式

试验机构

存档

2 基本

要求

检查

标牌

(1)应当在塔身底部固定产品标牌;

(2)司机室内易于观察位置处应当设有常用

操作数据的标牌或显示屏。

现场检查;

用钢卷尺测量。

平衡重

及压重

(1)应当保证在工作和非工作状态时,平衡

重及压重不位移、不脱落,平衡重之间不应

该互相撞击;

(2)当使用散粒物料作平衡重时应当使用平

衡重箱,平衡重箱应当防水,保证重量稳定。

加节与

降节

对自升式塔机应当保证在加节与降节过程

任一升降循环中需使用最上部爬爪时,顶升

油缸的活塞杆全部伸出后,塔身上端面至少

应当比套架上排导向滚轮(或滑套)中心线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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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走台踢脚板和栏杆(1)在操作、维修处应当设置平台、走台、

踢脚板和栏杆,离地面2m以上的平台和走

台应当用金属材料制作,并而且有防滑性

能。在使用圆孔,格孔或其它不能形成连续

平面的材料时,孔或间隙的大小应当不使直

径为20mm的球体通过。在任何情况下,孔

或间隙的面积应当小于400mm2。

(2)平台和走台宽度应当不小于500mm(起

升机构安装在起重臂上除外),在边缘应当

设置不小于100mm高的踢脚板。

(3)离地面2m以上的平台及走台应当设置

防止操作人员跌落的手扶栏杆。手扶栏杆的

高度应当不低于1m。除快装式塔机外,当

梯子高度超过10m时应当设置休息小平台。

梯子的第一个休息小平台应当设置在不超

过12.5m的高度处,以后每隔10m内应当设

置一个。当梯子的终端与小平台连接时,梯

级踏板或踏杆不应当超过平台平面。

续表

序号项目技术要求方法备注

2 基本

要求

检查

梯子和

护圈

(1)坡道、楼梯、阶梯两边应当设置不低于

1m高的扶手,该扶手支撑于梯级两边的竖

杆上,每侧竖杆中间应当用横条连接;

(2)坡道、楼梯、阶梯的踏板应当采用具有

防滑性能的金属材料制作,踏板横向宽度不

小于300mm,扶手间宽度不小于600mm,阶

梯的梯级间隔不大于300mm;

(3)直梯两撑杆间宽度不小于300mm,梯级

间隔为250~300mm,塔身的直梯踏杆与后

面结构件间的踏脚距离不小于160mm,踏杆

直径不小于16mm,不大于40mm。高于地面

2m以上的直梯应当设置护圈。护圈最小直

径为650mm,最大间距不大于750mm。当梯

子设于塔机结构内部、梯子与结构间的距离

小于1.2m时,则可不设护圈。

现场检查;

用钢卷尺、游标

卡尺测量。

司机室

(1)小车变幅的塔机起升高度超过30m或动

臂变幅的塔机臂架铰点高度距轨顶或支承

面的高度超过25m的,在塔机上部应当设置

一个有座椅并能与塔机一起回转的司机室;

(2)司机室不能悬挂臂架上,而且不应当在

臂架正下方。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塔机的活

动部件不应当撞击司机室。如司机室安装在

回转塔身结构内,则应当保证司机的视野开

阔。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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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拼接承受交变载荷和主要压弯载荷的结构件,不许拼接。﹙例如,塔身弦杆、腹杆﹚

主要结构件标志塔机的塔身标准节、臂架节、拉杆、塔帽等主要结构件应当具有可追溯出厂日期的永久性标志。

防护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其运动对人体可能造成危险的零部件,应当设有防护装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塔机上的零部件掉落造成危险。可拆卸的零部件如盖、箱体及外壳等应当与支座牢固连接,防止掉落。

钢丝绳钢丝绳直径的计算与选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塔机工作时,承载钢丝绳的实际直径不小于6mm。钢丝绳端部的固接,当用绳夹固接、编结固接、楔形接头固接、锥形套浇铸法固接、铝合金压制接头固接或压板固接时,其固接强度均应当符合GB5144的规定。

吊钩应当设有防脱棘爪。

绝缘主电路和控制电路的对地绝缘电阻应当不

小于0.5MΩ。

用兆欧表测量。

续表

序号项目技术要求方法备注

2 基本

要求

检查

接地

(1)塔机金属结构、轨道、所有电气设备的

金属外壳、金属线管、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

压侧等均必须可靠接地。

(2)零线和接地线应当分开,接地线严禁作

载流回路。

现场检查。

卷筒

(1)起升绳卷筒两侧边缘超过最外层钢丝绳

的高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钢丝绳在

卷筒上的固定应当安全可靠,钢丝绳在放出

最大工作长度后,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应当

保留3圈。

(2)当最大起重量不超过1t时,小车牵引机

构允许采用摩擦牵引方式,但应该设有钢丝

绳固定端点。

现场检查;

用钢卷尺测量。

制动器

(1)塔机的起升、回转、变幅、行走机构都

应当配备制动器。

(2)动臂变幅式塔机应当设有维修变幅机构

时能防止卷筒转动的可靠装置。

现场检查。

滑轮应当设有防钢丝绳脱槽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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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控制与操纵(1)电气控制设备和元件应当设置于柜内,能防雨、防灰尘,电阻器应当设于工作人员不易接触的地方,并有防护措施。

(2)采用有线遥控装置时,地面控制与司机室内控制应当具有电气联锁。地面控制装置的不带电金属外壳和塔机结构之间应当连接专用接地线。

(3)采用无线遥控方式操纵的,在失控时塔机应当能够自行停止工作。

(4)采用联动控制台操纵时,联动控制台应当有零位自锁和自动复位功能。操纵系统中应当设有能对工作场地起警报作用的声响信号。

电气保护(1)应当设置短路及过流、欠压、过压及失压、零位保护、电源错相及断相保护;(2)必须设置非自动复位的能切断塔机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该开关应当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3)电源进线处宜设主隔离开关,或采取其它隔离措施,隔离开关应当有明显标记。

操纵装置(1)采用手柄控制操作时,手柄向着司机(手

柄向后)控制起升、变幅机构上升、向里变

幅;手柄离开司机(手柄向前)控制起升、

变幅机构下降、向外变幅;手柄向右控制回

转机构向右回转,手柄向左,控制回转机构

向左回转;

续表

序号项目技术要求方法备注

2 基本

要求

检查

操纵

装置

(2)采用轮式控制器操作时,手轮顺时针旋

转控制机构上升、向里变幅、向右回转;逆

时针旋转控制机构下降、向外变幅、向左回

转。

(3)在所有的手柄、手轮、按钮及踏板的附

近处,应当有表示用途和操作方向的标志。

标志应当牢固、可靠,字迹应当清晰、醒目。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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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系统液压系统应当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溢流阀的调定压力不得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系统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顶升液压缸应当具有可靠的平衡阀或液压锁,平衡阀或液压锁与液压缸之间不应当用软管连接。

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小车变幅的塔机,变幅的双向均应当设置断绳保护装置。

小车防断轴装置小车变幅的塔机,应当设置变幅小车防断轴装置,即使轮轴断裂,小车也不会掉落。

风速仪臂架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m的塔机,应当配备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当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

缓冲装置塔机行走和小车变幅轨道行程末端均应当安装止挡装置,缓冲装置安装在止挡装置或塔机(变幅小车)上,当塔机(变幅小车)与止挡装置撞击时,缓冲装置应当保证塔机(变幅小车)能比较平稳地停车而不产生猛烈的冲击。

3 主要

承载

构件

材料

试验

化学

成分

元素的含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查阅制造企业

提供的材质复

验报告。

型式试验

机构认为

有必要时

可进行抽

查。

力学

性能

材料的试验应当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查阅制造企业

提供的材料力

学性能复验报

告。

4 钢结

构件

关键

焊缝

检查

外观

质量

(1)焊缝的外观,焊波应当均匀,不允许出

现未熔合(坡口未填满)焊瘤、烧穿等缺陷。

(2)关键焊缝不允许出现裂纹、表面气孔、

表面夹渣、咬边、未焊满或塌焊、飞溅和敞

开的尾部弧坑等缺陷。

现场检查,对有

怀疑的严重缺

陷(未熔合、裂

纹)可采用放大

镜或磁粉探伤、

渗透探伤等方

法辅助判断。

内在

质量

(1)制造企业应当提供焊接工艺评定规程。

(2)查探伤检验报告应当合格。

现场查阅焊接

工艺评定规程

和探伤检验报

型式试验

机构认为

有必要时

可进行抽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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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技术要求方法备注

5 安全

部件

型式

试验

力矩限

制器

应当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

构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型式

试验报告或证书。

现场查阅型式

试验报告或证

书。

起重量

限制器

起升高

限位器

制动器

6 重要

零部

件性

能试

起升机

应当提供合格的性能试验报告或证书。

动臂式

变幅

机构

高强度

螺栓连

接副

(塔身

连接螺

栓副、

回转支

承连接

螺栓

副)

7 抗倾

翻稳

定性

稳定

性校

基本稳

定性

稳定力矩代数和大于倾翻力矩代数和。

现场核算参见

GB/T9462-1999

中4.1.6条款。

动态稳

定性

暴风

侵袭

突然

卸载

安装、

拆卸稳

定性

8 质量

、尺

参数

检验

平衡重

重量

允差

±2%。

现场核实。

压重重

量允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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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工

作幅度允差±2%。

用钢卷尺测量。

最小工

作幅度

允差

±10%。

续表

序号项目技术要求方法备注

8 质量

、尺

参数

检验

最大幅

度时起

升高度

不小于公称值。

用钢卷尺测量。

空载。

轮距

允差

±B/1000而且最大允差±6㎜。B:轮距。

塔身轴

线对支

承面的

侧向垂

直度

≤4/1000。用经纬仪测量。

9 安全

装置

检验

力矩限

制器

(1) 应当安装力矩限制器。如设有起重力矩

显示装置,则其数值误差不得大于指示值的

±5%。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

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当切断上升和

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

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2)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码变幅的触点与控制

定幅变码的触点应当分别设置,而且应当能

分别调整。

(3)对最大变幅速度设计值超过40m/min的

塔机,在小车向外运行时,当起重力矩达到

额定值的80%前,应当自动转换为低速运行。

GB/T9462-1999

中的附录 C 试

验。

9 安全

装置

检验

起重量

限制器

(1)应当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如设有起重量

显示装置,则其数值误差不得大于指示值的

±5%。当起重量大于相应速度下的额定值

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当切断上升方

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2)具有多挡变速的起升机构,限制器应当

对各挡位具有防止超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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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度限位(1) 小车变幅的塔机,应当设置小车行程限

位开关和终端止挡装置。

(2)动臂式塔机应当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

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以及防止臂架反弹

后翻的装置。

现场检查。

起升高度限位塔机应当安装吊钩上极限位置的起升高度

限位器。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吊钩装置顶部

至小车架下端的最小距离根据塔机型式及

起升钢丝绳的倍率而定。上回转式塔机2倍

率时为1000㎜,4倍率时为700㎜,下回

转塔机2倍率时为800㎜,4倍率时为400

㎜,此时应当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

现场试验和检

查。

回转限位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塔机,应当安装回转

限位器。塔机回转部分在非工作状态下必须

保证可自由旋转,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

构,应当安装安全极限力矩联轴器。

续表

序号项目技术要求方法备注

9 安全

装置

检验

行走限

轨道式塔机运行机构,应当在每个运行方向

设置行程限位开关。在轨道上应当安装限位

开关碰铁,其安装位置应当充分考虑塔机的

制动行程,保证塔机在与止挡装置或同一轨

道上其它塔机相距大于1m处能完全停住,

此时电缆还应当有足够的富余长度。

应当在塔机空

载状态下按正

常工作速度进

行;各项试验重

复进行三次。

夹轨器

轨道式塔机必须安装夹轨器,保证在非工作

状态下塔机不能在轨道上移动。现场试验和检

查。

10 基本

性能

检验

空载

试验

(1)运转情况正常;

(2)操纵情况灵活、可靠。

额定载

荷试验

(1)运转情况正常;

(2)操纵情况灵活、可靠;

(3)起升速度允差±5%;

(4)回转速度允差±5%;

(5)变幅速度允差±5%;

(7)运行速度允差±5%;

(8)最低稳定下降速度允差±10%;

(9)关键零、部件无损坏。

(1)现场试验和

检查;

(2)用秒表、钢

卷尺测量;

(3)对(5)项变

幅速度的试验

在最大幅度对

应的额定起重

量下进行变幅

操作。

对(8)项,

按设计值

计算,无

级变速不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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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25%静载试验(1)受力构件永久无变形;

(2)焊缝无裂纹;

(3)关键零、部件无损坏;

(4)吊钩无下滑。

现场试验和检

查。

对(4)项

司机室噪

声,超大

型塔机不

考核。

超载10%动载试验(1)运转情况正常。

(2)操纵灵活、可靠。

(3)关键零、部件无损坏。

(4)司机室噪声≤80 dB(A)。

(1)现场检查;

(2)用声级计测

量。

超载

25%静载试验起升机构噪声≤90 dB(A)

塔机正常工作

时,在距传动机

构边缘1m、底

面上方1.5m处

用声级计测量。

超载10%动载试验(1)紧固件无松动

(2)齿轮减速器温升≤35℃

(3)蜗杆减速器温升≤60℃

(4)箱体渗漏油面积≤15cm2

(5)关键零、部件无损坏

(1)现场试验和

检查;

(2)用温度计测

量;

(3)检查箱体渗

漏油情况以及

关键零部件损

坏情况。

11 钢结

构制

造审

查与

试验

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起重臂、拉杆、塔身、

底架、支腿等)应当在本企业制造。

现场检查试验

(1)均匀应力区(nⅠ): nⅠ≥1.48

(2)应力集中区(nⅡ): nⅡ≥1.1

(3)弹性屈曲区(nⅢ): nⅢ≥1.6

参见

GB/T17807-19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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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T7011-2004 电梯缓冲器型式试验细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11-2004 电梯缓冲器型式试验细则 Guide for Type-examination of Buffe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0月00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11-2004 目录 一概述 (1) 二型式试验所需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1) 三试验样品 (1) 四蓄能型缓冲器型式试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1) 五耗能型缓冲器型式试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1) 附录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6) 附录2产品配置表 (16)

电梯缓冲器型式试验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缓冲器的型式试验,统一电梯缓冲器型式试验的项目、内容、要求、方法与型式试验报告书格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蓄能型缓冲器和耗能型缓冲器。 第三条开展电梯缓冲器型式试验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以及上述电梯缓冲器的设计与制造等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在正式型式试验之前,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型式试验所需资料》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为型式试验机构提供一个安装调试完毕、能够正常使用的缓冲器做为型式试验样品,液压缓冲器还需单独提供缓冲器所用的液压油。 第七条电梯缓冲器进行型式试验的前提,实施型式试验的条件、地点、程序与合格判定规则,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必须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执行。 第八条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缓冲器型式试验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必须按照本细则附件《型式试验方法》中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应当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型式试验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 规定和本细则规定的电梯缓冲器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附录1)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第十条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1.电梯缓冲器型式试验所需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线性蓄能缓冲器型式试验方法 3.耗能型缓冲器型式试验方法 4.非线性蓄能缓冲器型式试验方法

2019编辑《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t7007—)第1号修改单(.doc

.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第号修改单(征求意 见稿) 一、正文修改 .将中的“《超常规电梯参数表》(见附件)中所列电梯或者仅为单个项目使用结构特殊的电梯, ”修改为“《超常规电梯参数表》(见附件)中所列电梯或者仅为单个项目使用结构特殊的电梯(斜行电梯除外),”。 .将中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后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后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 二、附件修改 增加: “() 《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增加: “斜行电梯 斜行电梯的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额定速度增大; ()额定载重量大于,且增大; ()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变化大于±°; ()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变化。” .将中的“()轿厢导轨列数减少”修改为“()轿厢导轨列数减少(不适用于斜行电梯)”,并且增加: “()斜行电梯门的设置方式(侧置门,前置门)改变; ()斜行电梯的轿厢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承载式,悬挂式)改变; .

() 斜行电梯的曳引钢丝绳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一端,两端)改变; () 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总数量的减少; () 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型式(角钢、钢、型轨、钢管等)改变。” .将表修改为:

. .将的第()项的编号“() ”修改为(),并且增加: “()斜行电梯的前置门设计和结构的说明; ()斜行电梯救援方法和救援程序的说明; ()斜行电梯紧急和检修通道的设计说明; ()斜行电梯顶层和底坑进行维护的安全空间的设计说明; ()人员可进入斜行电梯运行轨道下方时的防护说明; ()确保斜行电梯轿厢内乘客保持稳定的措施; ()斜行电梯障碍物清除装置的设计说明; ()斜行电梯钢丝绳支撑部件的设计说明; ()斜行电梯随行电缆支撑部件的设计说明; ()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保持轿厢水平的自动调节装置的设计说明; ()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运行路径中不同角度过渡段的设计说明; ()室外型斜行电梯的底坑排水措施; ()斜行电梯与建筑物接口的说明; ()斜行电梯轿厢地板防滑等级的说明文件; ()斜行电梯设计预期的使用范围以及禁止使用的情况; ()斜行电梯限速器驱动装置的型号、直径、根数和破断载荷要求,以及涨紧方法说明;” .将增加: “()斜行电梯运行轨道、护轨以及安全钳夹持部件的计算; ()斜行电梯轿壁机械强度的计算。” .将的条款内容修改为:“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绳头组合、层门、用于斜行电梯的前置式轿门、玻璃轿门、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联公司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中对材料见证试验工作的管理,确保其试验、检测结果能够真实的反映工程质量实际情况,依据国家、行业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特制定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联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联公司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对见证试验机构实行准入委托制。 第三条公联公司遵照改革开放的要求,鼓励见证试验机构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科技创新、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各见证试验机构均可向公联公司申请承接见证试验项目。见证试验机构应满足公联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试验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的各项相关要求。

第四条公联公司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见证试验机构必须从公联公司准入见证机构名单中选择;并严格按照市住建委核定、公联公司认可的材料见证试验项目范围内进行;见证试验机构新增试验项目应取得公联公司专项审批。 第五条公联公司对见证试验机构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已入围的见证试验机构进行抽检,凡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见证试验机构,经整改无效者,取消其在公联公司工程项目的检测试验资格并视情节轻重通报相关单位。 第六条公联公司对见证试验机构资格建立长期监管机制,原则上每二年复查一次。 第七条公联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总承包商等单位及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考察组,根据公联公司《实施细则》对见证试验机构进行准入资格考察及复查,经公司审定的见证试验机构准入名单,在公联公司《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网页公布。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商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公联公司《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中择优选择见证试验机构及见证试验项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第1号修改单

附件1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TSG T7007-2016)第1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 二、附件A修改 将“玻璃轿门”修改为“玻璃轿门和前置轿门”。 三、附件H修改 在附件H中增加附录h,其内容如下:

附录h 斜行电梯型式试验要求 h1 适用范围 本附录适用于沿倾斜路径运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以下统称“斜行电梯”)的型式试验。 h2 引用标准 本规则H2(1)~(4)引用标准以及GB/T 35857—2018《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h3 名词术语 本附录h2引用标准和本规则H3规定的术语。 h4 主要参数和配置的适用原则 h4.1 斜行电梯主要参数变化 斜行电梯的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见H4.1.1和H4.1.2; (2)倾斜角小于等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大于45°; (3)倾斜角大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小于等于45°; (4)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改变。 h4.2 斜行电梯配置变化 斜行电梯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见H4.2(1)~(5)、(7)~(9)、(12)、(13); (2)斜行电梯的轿门位置(侧置、前置)改变; (3)斜行电梯的轿厢与承载架(或悬挂架)的连接方式改变; (4)斜行电梯的曳引钢丝绳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一端、两端)改变; (5)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总数量减少; (6)斜行电梯的限速器类型(钢丝绳驱动的限速器、非钢丝绳驱动的机械式限速器、可编程电子限速器)改变。 h4.3 适用参数范围及配置 斜行电梯适用的参数范围和配置见表H-2(不含防爆和液压电梯相关项)和表h-1。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2000年1月7日,质技监局锅发[2000]0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的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型式试验机构的型式试验工作范围分为: 第一组:压力管道用金属管子、管件、法兰; 第二组:压力管道用非金属管子、管件、法兰; 第三组:压力管道用阀门; 第四组:压力管道用膨胀节及波纹管; 第五组:压力管道用密封元件及特种元件。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型式试验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实施型式试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 第四条经资格认可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可以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设计审查和型式试验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是法人授权的组织; (二)型式试验机构及机构总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工作具有5年以上经历,具有压力管道元件的设计审查经历。机构技术总负责人应具有高技术职称,精通申请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技术知识; (三)有熟悉压力管道设计的技术人员和各项试验技术人员、以及与开展试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这些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2/3以上。其中从事压力管道元件设计审查的技术负责人和重要项目试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相当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技术力量的配备,应满足所从事的型式试验和压力管道元件设计审查工作的需要; (四)具有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设计审查手段、试验手段、设施和满足产品型式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五)应具有文件化的质量体系,在质量体系中应描述如何对以下要素进行控制:申请过程、设计审查、文件和资料控制、抽样过程、试验用设备的控制、试验过程、试验人员工作安全、试验记录控制、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投诉与争议的处理、不合格的控制等。 (六)有与压力管道元件设计、试验工作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 (七)能正确执行有关法规、标准; (八)具有必要的办公地点和试验场地;

简易升降机检验实施细则(试行)

检验细则(NGJ/XZ-D01-2003)第1页/共28页/第0次修改附件二、 简易升降机检验实施细则(试行) 1 内容与范围 1.1本细则规定了简易升降机检验的基本程序、项目、要求和方法。 1.2本细则适用于额定速度≤0.5m/s,最高允许层站≤4层且提升高度≤15m的强制式、曳引式及液压式简易升降机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其它类似产品的委托检验也可参照执行。 2 检验依据及引用标准 国质检锅[2002]116号《关于对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治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质锅发(2002)97号《浙江省在用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安全质量整治暂行办法》TSG Q2008-2004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JG 135—2000 《杂物电梯》 JG 5071-1996 《液压电梯》 GB 10055—1996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JB 9009—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 GB 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YTJ/XZ-Q11-2005 《起重机检验常用测试方法》 YTJ/XZ-T08-2005 《电梯检验常用测试方法》 YTJ/AQ07-2005 《简易升降机检验安全导则》 YTJ/CZ01~CZ51-2005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YTJ/CX09-2005 《检验检测方法的确定和应用控制程序》 YTJ/CX16-2005 《检验报告编制及审批控制程序》 鉴于简易升降机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本细则的主要依据参照了国家型式试验规程及相近设备的产品标准和国家、省市相关的安全要求。 3 检验性质和检验周期 3.1检验性质分为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两种。 3.2 监督检验: a) 新安装、改造、大修以后对设备进行的检验; b) 对从未经过监督检验的在用设备进行的检验; c) 设备发生事故后所进行的检验; d) 设备遇自然灾害且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时所进行的检验; e) 其它按规定或有必要进行的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3 定期检验: 对在用设备所作的周期性的检验;简易升降机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编制:陈定岳批准:王健宁波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

附件1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2.进口各种型式电梯或部件的代码,使用本目录所属型式电梯或部件的代码。—1—

附件2 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2—

附件3 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 纳入《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的各型式电梯、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实施型式试验的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以及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必须按照下表所列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相应型式试验细则的规定进行。 —3—

附件4: 型式试验合格证 No. TX ××××-×××-×××××× 制造单位名称及地址: 产品名称(设备型式): 型号规格: 产品配置(见附件) 型式试验报告编号: 本证所阐述的结论覆盖以下型号规格产品(产品配置不变):经型式试验,确认该产品符合《电梯型式试验规则》规定。 (公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型式试验机构名称) 注:1.本证是对所明确覆盖范围内设备型式的确认,仅对样机本身试验时的合格与否负责; —4—

2.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5—

附注: 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标记和编号说明 一、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标记和编号为: TX ××××-×××-×××××× 二、标记和编号说明 1.“TX”为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标记。 2.型式试验标记后面的4位“××××”为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设备代码,具体代码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3.设备代码后的3位“×××”为型式试验机构核准编号中的流水编号,用以表示各型式试验机构代码,具体分别为: 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003; 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026; 深圳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所—023; 广东省特种设备监测中心—031。 4.型式试验机构代码后的2位“××”为年份代码,为进行型式试验年份的后两位阿拉伯数字。 5.最后4位“××××”分别为各型式试验机构当年发出《电梯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流水编号(阿拉伯数字)。 —6—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5 (报批稿) Regulation for Type Tests of Eleva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5年0月00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5 目录 — I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5 前言 本规则是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电梯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所制定。执行本规则的各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要求确认以往相关型式试验的结果: 一、原型式试验所执行标准正在修订中且该标准要求与本规则规定内容差异较大的,原型式试验结果有有效期限规定且已经超过有效期的,一律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二、2000年10月1日至本规则施行之日期间, 凡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经原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认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并在原检验报告上予以声明且加盖其印章的,其型式试验结果可以继续予以认可;

三、2000年10月1日至国家质检总局公布首批经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之日(2003年9月12日)期间,凡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原电梯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经原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认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并在原检验报告上予以声明且加盖其印章的,其型式试验结果可以继续予以认可。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II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5 (报批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一)制造单位首次生产的新产品; (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以下简称《变更表》)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或其主要参数在规定方向上发生变更的; (三)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整机或者部件; (四)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每4年进行1次,其制造的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 (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型式试验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电梯型式试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试验工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2012]306号)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是指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对电力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系统功能和试运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检测验证活动。 第三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是指依据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电力工程检测试验工作,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提供检测验证数据和结果的单位。 第四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应遵循《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的要求,按专业分等级承接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 第五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统一负责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的专业划分和等级确认工作,各中心站负责对工程现场检测试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电力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活动,以及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测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划分 第七条根据电力工程专业划分,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分为土建、金属、电气和热控四类。同时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程对检测机构在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执行标准和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要求,相应地将承担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的检测机构划分为A级和B级两个等级。 第八条不同专业类别、不同等级的检测机构所需要的能力标准要求见附件1-1、2-1、3-1、4-1,需具备的检测试验项目范围要求见附件1-2、2-2、3-2、4-2。 第九条承担建设规模200MW及以上发电工程和330kV及以上变电站(换流站)工程检测试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必须符合B级及以上等级标准要求。不同规模电力工程项目所要求的检测机构业务等级标准见附件5。 第十条检测机构必须按照确认的专业类别、业务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任务,并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 第三章业务等级确认程序

建筑施工行业有关安全方面标准规范法律法规

建筑施工行业有关安全方面标准规范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0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3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1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8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 工伤保险条例 2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3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25 建质[2004]213号 26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27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 28 工伤认定办法 29 安全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30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3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3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35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36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37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38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0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控制程序

版本/修改号A/O 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控制程序第 1 页,共 3 页 1、目的 在产品的实现过程中,对规定的产品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确保未经监测或不合格的产品不投入使用或交付。 2、范围 适用于成品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3、职责 3.1 由质保部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签发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 出具检测报告。 3.2 技术部门制定成品出厂检验标准。 3.3 质检人员负责对放行产品进行标识和记录。 3.4 检验和型式试验报告单由主管技术人员审核签字并对数据负责。 4、程序 4.1基本要求 4.1.1检验和型式试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1.2产品进行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环境条件应与产品检验项目所规定的条件 相符. 4.1.3检验和型式试验所用的仪器仪表、设备、计量器具应符合标准或技术 条件所规定的类别要求和准确度,具有检定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2成品检验和型式试验程序应根据产品技术标准及要求进行。 4.3 成品检验和型式试验 4.3.1 各产品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供相关的记录,办理成品提交手续, 提交品质保部验收。 4.3.2质检人员根据技术标准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检查水平和合格质量水 平查阅抽样方案,按抽样方案在每一个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厂检验收。 4.3.3例行试验和型式试验人员查阅技术标准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检查水 平和合格质量水平,查阅抽样方案,检查抽样数量是否正确,按照规定项目进行试验。 4.3.4质检人员根据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试验周期,在交收试验的合格批中 随机抽取周期检验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如有规定以外的委托检验项目,必须委托有合法地位的检验机构并签有正式的委托检验合同。 4.3.5最终产品经厂检验收合格和确认各阶段的监视和测量结果符合规定要 求后,由质检人员填写检验报告单,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交付顾客。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 第三条《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 (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主要参数发生变更的; (三)《目录》所列各种类型整机或各种型式部件停产1年以上(含1年)恢复生产的; (四)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产品或者部件; (五)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4年进行1次); (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电梯制造许可受理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型式试验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电梯型式试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上述统一管理或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各型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以下简称《型式试验细则》,《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详见附件3)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其它试验方法,须经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型式特殊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组织制定。 进口各种型式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及相应的《型式试验细则》执行。 第六条执行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铁路工程中心试验室管理办法汇总

中心试验室管理办法 试验检测工作是太中银铁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产中对保证工程质量及最终证明其结果的必要技术手段。通过试验,可以科学的鉴定建筑用料,结构构件的质量情况;通过试验,可以节约原材料,降低工程成本;通过试验,可以为推广和发展新枝术,使用新材料提供依据,从而加快施工进度。某集团为了优质高效建好太中银铁路ZQ-Ⅱ标,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规范试验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中心试验室管理办法: 1 中心试验室组织机构 1.1 概况 某集团太中银铁路工程指挥部中心试验室下设九个专业检测室:混凝土室、力学室、胶材室、集料室、留样室、土工室、化学室、道碴室和标养室,中心试验室共8人:试验室主任1人,技术负责人1人,质量保证人1人,资料及仪器设备管理员1人,试验员2人、试验工2人;所有试验人员都有铁路试验上岗证书,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都有工程师证书;各项目经理部试验室在业务上属指挥部中心试验室统一管理,各项目经理部试验室应配备主任1人, 技术负责人1人,质量保证人1人,资料及仪器设备管理员1人,试验员3人,试验工3人,试验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的职称为中级以上,所有人员有铁路试验上岗证。

1.2 业务培训: (1)太中银铁路是按铁路客运专线标准设计,为使试验人员熟悉铁路客运专线新标准,指挥部与铁道部检测中心联系在2006年7月26日举办试验员学习班,太中银铁路各参建单位派2~3名试验员参加学习取证; (2) 根据试验工作的需要,派人参加试验学习班,提高试验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更好的为某集团太中银铁路工程建设服务。或者请专家、教授到施工现场讲课,解答试验难题。 2 职责范围 2.1 中心试验室的职能 (1) 对某集团太中银铁路工程ZQ-Ⅱ标各工地试验室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2) 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标准、规程和规范,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协助各工地试验室解决试验工作中重要技术问题; (3) 了解重点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情况,提出主要工程材料的合理使用和正确保管的建议,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参与重点项目的试验检测; (4) 进行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及其检测方法的试验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枝术和先进的测试手段; (5) 掌握本项目试验人员动态、试验仪器设备情况以及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等事宜;

型式试验办理指南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2005年10月8日,国家总局,2005年第145号公告 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74号局令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是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2、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申请人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二、许可条件 1、申请单位自行制造的计量器具。 2、该计量器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工作原理、主要功能、技术指标等与国家技术法规相一致。 3、计量器具的名称符合JJF1051《计量器具命名与分类编码》的要求。 4、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型式评价试验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型式评价),合格后取得型式评价报告。 申请要求 申请人责任 1、申请人应理解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总局2005年第145号公告) 和《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2007年第74号局令)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和《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在网站上可浏览或下载。 2、申请人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上填报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附表,用A4复印纸打印;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加盖公章;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前往行政许可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此事项的受理时间以行政许可窗口收到全部符合受理要求的申请材料的 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受理决定书上。 5、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期限完成接受型式评价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6、计量产品的产品标准、型式评价大纲和计量检定规程(含型式评价内容)以及该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型式批准,取得新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原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收回。 7、申请人应当于委托次日起20工作日日内,将样机(一般每种型号、规格三台)及有关申请技术资料(申请表、样机照片、产品标准、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使用说明书、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等)送到承担型式评价的 技术机构。逾期未按照上述要求送达的,则不具备型式评价条件,检定机构填写《型式评价受理意见表》,报送计量评审中心,市质监局作出不予许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西铁路客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现场工程质量检测与工程试验管理,实现工程质量零缺陷目标要求,建设一流的铁路,构建精品工程、安全工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TB10442-2009)、《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4号)及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管理,以及施工和监理单位外委的试验检测管理(不含公司委托的工程实体质量第三方检测)。 第三条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应遵循人员、机构合法,仪器设备达标,操作过程合规,数据真实可靠的原则;试验检测过程不受任何行政干预,确保其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实行建设单位统一监管,施工单位负责原材料质量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监理单位负责见证与平行检验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全线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管理工作归口公司安全质量部;建设指挥部负责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各级试验室应接受国家铁路局、铁路总公司等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 第七条公司安质部设专职试验检测主管工程师1人,负责公司管段试验检测的业务工作;建设指挥部设专职试验检测主管工程师1人,负责职责范围内试验检测工作的日常管理及相关业务工作。 第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满足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现场工程质量检测及工程试验需要的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一)施工单位应设置现场中心试验室,各项目分部应设置分部试验室,大型预制场应设置工地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应在站内单独设置能检测砂石含水量、粉煤灰和矿粉常规指标、混凝土拌和物性能检测的小型试验站(分部试验室设在拌和站内的可不单独设置),中心试验室、分部(工地)试验室、小型试验站的规模、分布和数量应满足施工质量控制和试验检测需要。 (二)监理单位应设置现场中心试验室和分站试验室,并按合同约定配备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依据现行验收标准和监理规范开展现场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中心试验室和分部、工地试验室是其母体试验室的派出机构(小型试验站视为分部试验室的一部分),须持有母体检测机构的授权书,现场应悬挂母体机构资质、计量认证影印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程试验检测任务,中心试验室作为施工单位的独立职能部门履行本标段工程试验监管职责。母体试验室应具备本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XXXX-20XX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 Examination Rules for Type Test Personnel of Special Equipment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 年月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 XXXX-201X 前言 2010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0]57号发布“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的通知”,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的要求,对一定数量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进行了考核。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安全技术规范的起草任务的要求,2012年4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行业协会、型式试验机构的专家成立起草组,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实施中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草案,经起草组修改整理形成征求意见稿。2012年?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的意见,并且上网征求意见。2012年?月,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2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2年月日,本考核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制定工作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进行考核的要求,吸收一年多来开展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工作的经验,重新界定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资格人员的职责,规定了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考核大纲内容要求,以达到规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沈钢裴永刘金山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沈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缪春生李向东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胡军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赵鹏华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 2016)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一、正文修改 1.将 2.1.1.1中的“《超常规电梯参数表》(见附件B)中所列电梯或者仅为单个项目使用结构特殊的电梯, ”修改为“《超常规电梯参数表》(见附件B)中所列电梯或者仅为单个项目使用结构特殊的电梯(斜行电梯除外),”。 2.将2.2.6 中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 二、附件H修改 1.H2增加: “(9)GB/T 35857-2018《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2.增加H4.1.4: “H4.1.4 斜行电梯 斜行电梯的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额定速度增大; (2)额定载重量大于1000kg,且增大; (3)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变化大于±7.5°; (4)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变化。” 3.将H 4.2中的“(6)轿厢导轨列数减少”修改为“(6)轿厢导

轨列数减少(不适用于斜行电梯)”,并且H4.2增加: “(15)斜行电梯门的设置方式(侧置门,前置门)改变; (16)斜行电梯的轿厢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承载式,悬挂式)改变; (17) 斜行电梯的曳引钢丝绳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一端,两端)改变; (18) 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总数量的减少; (19) 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型式(角钢、H钢、T型轨、钢管等)改变。” 4.将表H-2修改为:

《工程试验管理办法》股司科[2009]103号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股司科…2009?103号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工程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二、三、四、五、机筑、新运公司,各指挥部(经理部):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试验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施工生产,公司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发布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对原《工程试验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试验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1 -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试验检测人员的行为,提高试验、检测工作的质量,真实地反映施工质量状况,及时、准确地为工程施工提供依据,进而提高工程施工质量,根据国家、铁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级试验室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机构设置 1.公司技术中心下设中铁二局工程测试中心;各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子公司本部设置子公司试验室,各试验室必须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两级试验室均须经国家计量认证合格。 2.对以股份公司为合同主体中标的工程项目,应设置公司指- 2 -

挥部(经理部)中心试验室,挂“×××指挥部(经理部)中心试验室”的牌子,统一协调和开展试验工作。该试验室受公司指挥部(经理部)领导,同时接受公司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 3.对以子公司为合同主体中标的工程项目,各子公司应根据工程需要设置子公司指挥部(经理部)试验室,挂“××子公司××指挥部(经理部)试验室”的牌子。该试验室受子公司指挥部(经理部)领导,同时接受子公司试验室的业务指导和公司测试中心的业务监督、检查、指导。 4.项目作业队可设工地试验室或现场检测站。其业务受公司指挥部(经理部)中心试验室或子公司指挥部(经理部)试验室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公司工程测试中心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标准和规程,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2.负责公司各项试验资质的申请、年审与维护工作。 3.对公司各单位的试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参与组建公司指挥部(经理部)中心试验室,组织人员对指挥部(经理部)中心试验室进行现场验收并对其授权。 5.组织解决工程试验的重要技术问题,统计分析试验资料;参与公司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6.积极开展“四新”技术的试验研究和推广应用以及国家、省、市、行业组织的有关能力验证与比对试验。 - 3 -

试验品管理规定

试验品管理规定

试验品管理规定 1 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试验中心试验用产品、有关部门抽检、技术部委托型式试验用试品提取、出库、试验后产品的处理等流程和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试验产品的调拨、借用、退还、报废、返修等工作事项,适用于质管部、技术部、采购部、车间、成品仓库、售后服务部等有关部门的岗位和人员。 3 试验品的管理 3.1 破坏性试验品的调拨 破坏性试验品、有关部门抽查、型式试验品从成品仓库开具调拨单提取,如果成品仓库没有该类产品,需从车间直接调取,要办理入库、调拨出库手续。 3.2公司内抽查一般性试品的提取 公司内抽查做一般性试验用产品,根据抽查要求进行抽取,抽取的产品办理借用手续,从车间或成品仓库借取。 3.3 公司内抽查的试验品提取由质管部有关人员办理,试验中心负责使用保管。 有关部门抽查、型式试验品的提取手续由技术部有关人员办理。 4 试验品的归还、报废、返修 4.1 公司内的破坏性试验品由质管部有关人员将试验后的产品送交售后服务部,办理入库手续。公司外的破坏性试验品退回后由技术部交售后服务部提取入库。 4.2 售后服务部建立试验品出入库科目,对出入库的试验品单独立账。 4.3 售后服务部入库的试验品报废、返修出库处理程序同Q/xxx 0000-2010号企业标准《仓库管理制度》中 5.1、5.2、5. 3销售退货处理程序一样。 4.4 一般性试验用产品从何处借出归还何处,由借用部门负责归还。 5 附则 5.1 一切试验品的管理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所有部门或人员均不能擅自变更。 5.2 本标准由公司标准化领导小组提出。 5.3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为行政部,解释权归行政部。 1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管理和指导施工方面的作用,使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根据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林芝至米林机场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室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试验检测机构及设置要求 第三条本项目试验检测机构设置为: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外委的社会检测机构、法定检测机构。各试验室应设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专业试验检测人员。 第四条试验室驻地建设严格执行《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第一分册工地建设)。 第五条有环境温度要求的检测室必须根据房屋的空间体积配置相匹配的空调,确保所配置的空调能够将试验环境调节至规范(规程)要求的温度。标养室必须安装自动温、湿度控制设备,确保温、湿度符合规范要求。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六条配备满足工地试验检测需要的仪器设备。检测设备的放置应便于操作,按其功能要求合理分布,避免互相干扰。 第七条必须上墙的文件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岗位职责、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 第八条总监办、施工单位的工地试验室的力学室、水泥室、混凝土室、土工室必须安装摄像头进行录像监控。

第三章各级试验室职责 第九条总监办工地试验室职责: (一)负责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 (二)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检测资料、检查频率、质保质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检测数据动态管理,发现薄弱环节,提早防范; (三)结合工程进展的需要,按照规定的频率做好检测工作; (四)每月汇总、分析施工单位和总监办的试验检测数据和资料并形成报告,提交指挥部; (五)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外委试验工作,全程参与施工单位对外委试验的取样、封存、送样等工作; (六)负责编制监理工地试验室实施细则。 第十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职责: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试验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资料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二)对试验设备、仪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定期委托有资质部门对仪器进行检定; (三)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照标准规范、做好各项试验检测自检工作,使所有工程全部处于受控状态、并达到质量标准; (四)充分重视做好首件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 (五)及时将试验检测结果上报总监办,提请总监办进行抽检。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主动、及时上报。 第四章试验室管理 第十一条试验室资质备案 各级工地试验室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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