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与经营、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与维修、车用气瓶安装与使用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全省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信息公布、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项目核准、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改装企业)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气站建设、燃气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气站的压缩天然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站用特种设备及车用气瓶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定点维修企业(以下简称定点维修企业)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改装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车辆的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压缩天然气汽车的相关管理。

第四条加气站、定点改装企业、定点维修企业、道路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经营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经营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经营的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五条鼓励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技术进步,运用先进技术增强防安全事故的能力。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和产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优先发展压缩天然气汽车在城市公共客运、出租客运、环卫等公共交通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压缩天然气汽车行业相关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章加气站安全管理

第七条加气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协调发展的原则。

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前应当征求燃气、安全生产监督、质量监督、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投资建设加气站项目,应当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核准申请。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未经项目核准,燃气、安全监管、质量监督、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九条加气站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依法取得压缩天然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燃气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考核合格;

(三)生产气体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并予以公示,按照政府定价销售;

(四)在显著位置公示车用气瓶充装和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

(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

(六)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站用设备设施,并按规定安装、检验、使用、维护、修理;

(七)建立业务记录和站用设施设备档案,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八)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加气站应当执行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技术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用气瓶禁止充装:

(一)无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期未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三)未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或者经检查气瓶及专用装置有松动、损伤、泄漏等安全隐患的;

(四)驾驶和乘坐人员未离开车辆的。

第十二条加气站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

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加气站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三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业务,应当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定点改装企业备案申请。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维修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定点维修企业备案申请。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关于机动车维修的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压缩天然气汽车(含整车和改装车)的专用装置应当由原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定点改装企业或者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护和维修。

第十六条定点改装企业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法取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和气瓶安装许可;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考核合格;

(四)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修车辆改装的设备设施;

(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及技术规进行改装,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气瓶及专用装置,车用气瓶安装过程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及规检验车辆,确保其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合格,并签发企业车辆改装合格证;

(七)建立改装业务记录和改装车辆档案,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定点改装企业应当向改装车辆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告知相关安全使用知识,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提交车辆改装合格证、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相关手续。

整车生产企业和定点改装企业应当对安装的车用气瓶进行气体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

第十八条车主应当自车辆改装出厂之日起10日,持车辆改装合格证、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相关手续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改装车辆的登记备案。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改装车辆经登记备案后,应当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定点维修企业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法取得二类以上汽车维修经营许可;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进行维修、检验,确保维修质量合格;

(四)建立车辆维修档案,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条定点维修企业应当向车主告知相关安全使用知识,进行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和整车修理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维护和定期检验,并按期报废。

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定期检验周期与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定期检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车辆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专用装置检验合格证。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的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取得省质量监督管理部

门颁发的机动车(含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

第二十二条定点改装企业和定点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备案围从事改装与维修业务,不得超围改装和维修。

车主改装车辆和维修车辆专用装置,应当交由定点改装企业和定点维修企业实施。

禁止擅自改装压缩天然气汽车和维修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

第四章气瓶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车辆登记所在地市(州)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车用气瓶的使用登记手续,接受车用气瓶的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压缩天然气汽车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到原气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登记档案随车过户。

第二十五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所有人安装、拆卸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应当交由原车辆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定点改装企业或者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检验不合格或者已报废气瓶应当交由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有偿回收,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二十六条使用车用气瓶,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

(二)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已报废的;

(三)自行安装、拆卸、修理、更换、增加数量或者改变瓶体钢印、颜色标记;

(四)使用非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或者非法制造的气瓶。

第二十七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验和报废更新。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概要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汽车运价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境内道路运输管理及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汽车运价根据运输性质、运输形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和调整具体执行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确定或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道路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考虑运输条件的差别,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价格水平。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七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制定上限运价 和上限票价的管理方式。 加班车、定线旅游车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的客运班车(线。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九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条 7座以下道路班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车型、车辆等级、里程等协商确定。 竞争充分的线路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竞争充分的线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运输企业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运价水平协商确定。同一条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相同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二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三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四舍五入。

自卸汽车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规定

自卸车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规定 一、自卸车操作员应遵守一般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1、负责自卸汽车的日常例行保养,及进行检查性能,并做好记 录,使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2、自卸汽车操作必须遵守运输机械的一般安全技术要求。 3、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作业前应了解作业内容、具体作业要求和应采取的措施。 1、检查车辆转向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2、检查车辆轮胎气压、螺帽、有无爆裂和松动现象。 3、检查车辆制动器及离合器应灵敏可靠,变速杆应置于“空档” 位置。 4、检查车辆喇叭及仪表是否灵敏、准确。 5、检查车辆燃油及润滑油是否充足。 6、检查车辆车门是否严密,照明及蓄电池电液是否符合规定。 7、检查车辆冷却水是否充足。 8、检查车辆引擎、传动部分及车架是否正常。 9、自卸汽车应保持顶升液压系统完好,工作平稳,操纵灵活,不得有卡阻现象。 10、装卸料时要听从指挥,不得在指定处所以外装卸料,严禁车厢内载人。 11、装料时,驾驶员应提醒不要装偏,物料有装偏时,行使中应减速,以防翻车。 12、卸料前,要注意车厢上方应周围人员和障碍物。卸料时,必须将车停稳。当车厢将升到顶点时,应降低发动机转速,以防车厢振动,禁止边卸料边行驶。 13、卸料时,车厢上方和附近应无障碍;向基坑等地卸料时,必 须和坑边保持安全距离。 14、不得在不平坦、松软、倾斜地面卸料,以防翻车。 15、卸料后,应将汽车稍离开卸料位置,使车厢及时复位后锁闭倾斜操作杆,方可驶离。禁止举升车厢行驶。 16、当车厢内附着有粘土时,应及时清除,以防积厚举升时引起翻车。禁止以急刹车来振抖余料。 17、需要举升车厢进行维修清洗润滑等作业时,应使用支撑木撑牢车厢,禁止仅靠液压锁定进行作业。 18、非顶升作业时,应将顶升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顶升前必须拔除车厢固定销。 19、要持证上岗,并每年进行年审,未年审的过期无效。

汽车装卸站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M-ZD-45547 汽车装卸站安全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汽车装卸站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了汽车装卸站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液化气安全防范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事业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1、车辆进入装卸作业区前,必须安装防火罩,操作及相关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2、现场装卸人员必须检查押运证人员资格证有效;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员资格证有效;运输许可证有效;行车证有效;槽罐车使用证有效;检查槽车上消防器材完好;罐体有与将充灌的介质相符告示指示牌;罐体无外观损伤,警示灯具完好。 3、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作业区人员要告知本岗位安全管理规定。 4、车辆停靠栈台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

吊车操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吊车操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吊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吊车司机资格证书,掌握吊车构造,工作原理,操作和保养方法,熟悉吊车安全操作规程,应遵守运输车辆司机的一般安全要求,非操作人员不得操作吊车。 2、使用吊车前必须详细检查吊车的吊杆、各部销子、螺栓、钢丝绳接头有无松动、脱落现象。如发现缺陷,应修好后再进行工作。吊车应备用适用的灭火器。如遇漏电、失火应立即切断电源,并立即停车处理。 3、按照吊车的技术文件进行操作、检查保养,对自动控制及电器部分,需遵守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国家有关钢丝绳报废标准,经常检查钢丝绳的质量情况。 4、吊车发动后要空载试运转,在吊装时,要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司机与指挥密切配合按指挥信号操作,当信号不明或不清时,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不得肓目开车或起吊。 5、轮胎式吊车,作业前支腿应全部伸出,并在支撑板下垫好木板,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悬挂式的吊车,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6、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若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吊车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放下重物,调整后方能作业。 7、吊车如需吊工件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吊车的允许起重量,工件应处于吊车的正前方,离地不得超500毫米,对于较长物件要防止摆动,缓慢行驶。 8、吊车在起重额定负荷或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毫米后停止提升,检查吊车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提升。 9、吊装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空间,要注意周围及上空有无障碍物。吊车在架空输电线路下工作或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在

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本省汽车运输价格制定的依据。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和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五条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农村道路班车客运是指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市)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镇(含行政村、自然村)的客运班车(线)。

第七条卧铺客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定价。 第八条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竞争充分的班线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或对开双方根据里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包车客运可分为计程包车和计时包车,具体规定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执行。 第九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由下达指令性任务的同级政府或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定线旅游包车、加班车客运运价按照班车车型运价执行。 第十一条跨省班车客运运价按省际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起、讫点省份运价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三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l千米。 二、里程确定:道路班车客运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公路营运里程

自卸汽车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操作规程编号:YTO-FS-PD369 自卸汽车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精品规程范本 编号:YTO-FS-PD369 2 / 2 自卸汽车安全操作规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操作规程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汽车的倾卸液压、机构要运行良好。 2、配合挖土机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拉紧手刹车。如挖斗必须超过驾驶室顶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3、卸料时,应选好地形,并检视上空和周围有无电线,障碍物及行人。卸料后,车斗应及时复原,不得边走边落。 4、向坑洼地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适当距离,以防边坡坍塌,确保安全。 5、检修倾卸装置时,应撑牢车厢,以防车厢突然下落伤人 6、自卸汽车的车厢内严禁载人。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减少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10号令)、《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站经营的营运客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包括乡、镇、苏木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安全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机构应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配足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明确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并严格考核。 第三章安全保障基础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三品”核查,报班、售票、检票、乘车、出站检查、站场消防、安保以及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遇有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准确地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要接受20小时以上培训,以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与运输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运输经营者应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工作,确保营运客车在进站应班时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载安全器材齐全有效,并保证提供符合要求的驾乘人员。对因运输经营者未能向汽车客运站提供合格营运客车和驾乘人员而导致误班、脱班运输的,运输经营者应承担责任。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当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要求投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得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专款专用,并设立独立的帐户。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要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立档保存,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四章安全例检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负责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检。新建、改建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将简易安检站列为建设项目,否则不予验收;已建成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简易安检站的建设,否则予以降级。简易安检站必须配备能够检测营运客车制动、轴重、侧滑和灯光的设备、厂房和安全例检必备的手工检查设备。三级以下(含三级)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安全例检地沟和安全例检必备的手工检测设备。

吊车的安全操作规程示范文本

吊车的安全操作规程示范 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吊车的安全操作规程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操作规程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起重机司机 1.1起重机只能垂直吊起载荷,严禁拖拽尚未离地的载 荷,要避免侧载。 1.2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用两种或两 种以上的操作动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转角度都不能超过 45°,严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严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 件,严禁强行吊拉吸贴于地面的面积较大的物体。 1.3起重机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其保持安全距 离,在最大回转范围内,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见下 表,雨雾天气时安全距离应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机在输 电线路下通过时,必须将吊臂放下。 1.4起重机严禁超载使用,如果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

一重物,必须服从专人的统一指挥,两机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所允许的总起重量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负荷的分配,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最大起重量的80%。 1.5起重机司机专门训练,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准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设备。 1.6进行起重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必须检查各部装置是否正常,钢缆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制定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灵敏,严禁起重机各工作部件带病运行。 1.7起重机司机必须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操作前必须先鸣喇叭。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服从,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继续工作。

客运站安全管理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客运站安全管理 a I时'间H 卜/ / 1 / 6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是客运生产安全管理的源头。也是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前沿阵地和确保运营安全的重要环节。搞好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建立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维护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重、特大道路客运事故的发生,保障道路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意义十分重大。但是,目前仍有一部分客运站的负责人对于安全管理的内容认识不够一致,对搞好安全管理的认识也不够到位,安全工作不扎实,事故隐患较大 事故教训:应当深刻吸取 对全国近两年来特大交通事故分析表明,连个数据值得关注:70% 左右的慝大道路事故与客运站有关,其中又有70%左右与客运站的安全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相当一部分客运站从业人员包括客运站负责人普遍认为:道路运输安全是客运公司的事,车主,驾驶员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只要客运站本身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就行。同时认为客运站只是道路运输的辅助业,即使发生重、特大道路客运事故,自己最多只靠点儿边,不可能受追究或者多种的追究。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也是有害的!就以下面两个事故案例来说明。 20xx 年因客运驾驶员不具备驾驶大客车的资格,超载,超速行驶,在XX市XX县潭东镇万头场路段发生“ 6 —17”特大交通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15人受伤,XX市汽车客运站中心站副站长因此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0XX年一辆由四川省XX县发往上海的客车,在陕西省XX县境内,由于超载、超速行驶,临危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坠落落差 7.5 米的河床上,造成26人死亡、46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 11- 27”特大交通事故,xx县运管所副所长兼客运站站长因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并在没有清点该车实载人数的情况下,准许其发车出站,以滥用职权罪被立案侦查。 安全职责:需要进一步明晰 从目前的情况看,客运站有三种设立模式,第一种是专门型,由 运输企业自己设立,专为运输企业自己所属运输单位服务。第二种是综合型。由一家或多家运输企业等单位共同设立,为多家运输企业所属单位服务。第三种是社会型。由运输企业之外的经营者设立,与运输服务单位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对运输单位提供社会服务。虽然在第一种模式下,为确保安全检查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检查的质量,部分运输企业往往将车辆安全检

吊车安全操作规程(最新版)

吊车安全操作规程(最新版) The safety operation procedure is a very detailed operation description of the work content in the form of work flow, and each action is described in words.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97

吊车安全操作规程(最新版)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 2、工作前应对吊车的主要部件及各个装置进行认真仔细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3、对长时间停止使用或新装吊车,在使用前应时行试车,并认真检查,确认无异常后方能使用。 4、开车前,必须发出鸣报,起吊过程中,吊物下方严禁站人或行人通过,作业中突然断电,应把所有控制器扳置零位。 5、操作者,必须面向吊车,并注意观察吊物,发现危急情况时,应马上发出避让信号,并停止操作,紧急处理。 6、严禁同时操作两个以上控制器(按键),不准将吊物长时间停挂在空中。 7、下雨天不准露天起吊操作,以防触电、打滑等事故发生。

8、坚持做到“十个不准吊”原则,即: (1)、指挥信号不明或多人指挥不吊; (2)、超负荷不吊; (3)、工件捆扎不牢不吊; (4)、吊物上站人不吊; (5)、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6)、物件埋在地下不吊; (7)、歪拉斜吊不吊; (8)、物件锐角不垫软物不吊; (9)、物件下有人不吊; (10)、照明不足不吊。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公路运价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物价局(委员会): 现发布《汽车运价规则》,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 第五条计费重量 一、计量单位 (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 (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三)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四)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五)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第六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一)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营运里程图》未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

自卸汽车安全操作规程..

自卸汽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自卸汽车操作必须遵守运输机械的一般安全技术要求。 二、上岗作业准备: 1、检查车辆转向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2、检查车辆轮胎气压、螺帽、有无爆裂和松动现象; 3、检查车辆制动器及离合器应灵敏可靠,变速杆应置于“空档” 位置; 4、检查车辆喇叭及仪表是否灵敏、准确; 5、检查车辆燃油及润滑油是否充足; 5、检查车辆冷却水是否充足; 6、检查车辆引擎、传动部分及车架是否正常。 五、自卸汽车应保持顶升液压系统完好,工作平稳,操纵灵活,不得有卡阻现象。 六、装卸料时要听从指挥,不得在指定处所以外装卸料,严禁车厢内载人。 七、配合挖装机械卸时,自卸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制动器,在铲斗必须越过驾驶室作业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停留。 八、装料时,驾驶员应提醒不要装偏,物料有装偏时,行使中应减速,以防翻车。 九、卸料时,车厢上方和附近应无障碍;向基坑等地卸料时,必 须和坑边保持安全距离。 十、卸料前,要注意车厢上方和周围情况。卸料时,必须将车停稳。

当车厢将升到顶点时,应降低发动机转速,以防车厢振动,禁止边卸料边行驶。 十一、不得在不平坦、松软、倾斜地面卸料,以防翻车。 十二、卸料后,应将汽车稍离开卸料位置,使车厢及时复位后锁闭倾斜操作杆,方可驶离。禁止举升车厢行驶。 十三、当车厢内附着有粘土时,应及时清除,以防积厚举升时引起翻车。禁止以急刹车来振抖余料。 十四、需要举升车厢进行维修清洗润滑等作业时,应使用支撑木撑牢车厢,禁止仅靠液压锁定进行作业。 十五、非顶升作业时,应将顶升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顶升前必须拔除车厢固定销。 十六、要持证上岗,并每年进行年审,未年审的过期无效。 十七、驾驶员在开车前,必须检查机车的刹车,确定正常后方可开动。十八、机车在工地便道上行驶的安全速度为25Km/h,不得超速行驶。十九、严禁酒后驾驶、带病驾驶和无证驾驶。 二十、驾驶员应加强日常机车检查,发现车辆不正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维修人员及时维修。 二十一、机车驾驶员不论任何原因离开机车时,必须关掉引擎拉上刹车,如在斜坡上则应确保机车不会滑动。 二十二、工作完毕后,应把自卸车斗平放在车身上及泊车在平地上,

车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车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车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车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站领导和广大员工都应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抓生产首先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坚持齐抓共管,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目标考核,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工作管理目标 第四条车站以《安全生产法》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管理,杜绝任何重、特大 责任事故和一般事故,把各类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作为安全管理的长远目标。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车站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站长任组长,分管站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值班站长、安检、保卫等岗位人员。

第四章安全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车站安全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经常对车站干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交通法规等内容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和员工都能自觉地维护车站的安全生产秩序。 2、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以及不安全因素立即进行整改。对违纪违规违章的人和事应及时查处,坚持“三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事故分析处理工作。 3、统一布置,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4、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情况的建立和完善适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5、负责对各个岗位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提出事故发生的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排查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法行为。 6、推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组织和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竟赛活动。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办法。 8、对发生事故原因进行剖析,落实整改措施,准确、及时填报安全责任统计报表,并按规定准时上报。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公路运输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汽车运价规则》(发布日期:1991年2月22日实施日期:1991年5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4.02.06 【实施日期】1984.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协调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运价,发挥汽车运输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发展、城乡物资交流和人民生活服务。本着运价基本上要和价值相适应,在提高运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簿利多运和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汽车客货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汽车运价规则是计算公路汽车客货运

费的依据。凡在国内从事公路和城市营业性汽车运输发生运费结算关系者,一律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根据运价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汽车客货运价率、费率。按省、市、自治区物价管理权限批准后,报送交通部备案。 第四条经济特区,涉外运输、国际联运和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费收规则,另行规定。 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 第五条重量单位 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十公斤时,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以公斤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十公斤,不足十公斤者按十公斤计费,超过十公斤者,以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一公斤时,四舍五入。 第六条重量确定 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实际毛重计算。 轻浮货物:是指一公斤重的货物,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或每立方米重量不足二百五十公斤的货物。按下列规定计重: 整车运输货物装载的高度、宽度和长度不得超过监理部门规定的限度,以车辆标记吨位计重; 零担运输以货物包装最高、最长、最宽部分计算体积,按每四立方分米折算一公斤或每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3篇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3篇 客车站内停靠车辆制度 一、在站内停靠的车辆,必须按照运营部门所规定交纳费用,不得少交和不交。 二、进入本站的车辆,必须服从车站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车辆停放要整齐、有序、牢靠,不得乱停、乱放。 三、车辆进站后,不得将车内垃圾,废弃物倾倒在站内、停车场上,应将垃圾送往垃圾箱。 四、乘载旅客的车辆,必须保证车辆的技术指标合格,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客运车辆不得擅自提高客运价格,其客票价由我站根据交管运输部门有关规定的客票价拟定。 六、客车的驾驶员、售票员及相应的乘务员对旅客服务应热情周到,不拒载、不错载、不施暴。 客运车辆行业规范服务达标标准进站上下,旅客至上;整洁有序,正班正点;安全营运,及时送达。 客运站行业规范服务达标标准:热情大方,整洁有序;设施完好,收费合理;管理严格,发送正点。 (一)安全例会制度 一、车站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度召 开12-14次安全专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和车站各班组组长、安全专职人员参加的安全例会。 二、遇紧急情况应临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三、安全例会的主要内容:

3、研究和处理安全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5、安全工作例会必须建立会议纪录。 **汽车站 (二)站内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站内现场管理,配备专职现场安全管理员,对站内所有车辆进行统一指挥。 2、统一划分停车区域,严禁车辆乱放乱摆,统一售票,定时发车的长途客班,车辆按指定库位进库,短途流水发班的车辆,按线路划分停车、上客区域。 4、加强“三禁品”的查堵力度,严禁“三禁品”进站上车。 5、严禁始发站超载,凭票乘车,如驾驶员要求多装,站务员有权制止。 6、加强门卫管理,严禁车站内的车库、车坪、站门口摆设摊点和围车叫卖。 7、创造良好候车环境,保持站内清洁卫生。 **汽车站 (三)三禁品检查管理制度 2、查验“三品”工作要定岗、定人、定点和流动检查相结合,春运时必须人人开包检查。“三品”检查工作必须实行责任签章制度,站内由车站主管安全的领导负责把关,谁签章,谁负责,站外路途由司乘人员负责。 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汽车站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汽车吊安全操作规程完整

汽车吊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为加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吊装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吊装作业。 3.职责 3.1 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 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工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3.3 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4.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上进心,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5.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5.1 起重吊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40t,为三级吊装作业。 5.2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小型作业. 6.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6.1 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机关规定。 6.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1t的物体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件。

6.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物虽不足球场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6.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审查,报分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7.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7.1 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了资质确认. 7.2 派工单全、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7.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人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了安全检查确认,必须检查各操作装置是否正常,钢丝绳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制动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和灵敏可靠。严禁机件带病运行 7.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7.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的安全状况进行了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定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 GB 16179R的规定。 7.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雷雨,暴雨,及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行车前检查: 7.7 厂内吊车司机在行车途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生产守则”。 7.8 行车前应检查行驶证、驾驶证等行车所必须的各种证件等,不准无证驾车行驶。 7.9起步前应观察车辆四周情况,确认安全后(气压式制动的车辆待气压表读数达到规定的数值)鸣笛起步。 7.10有转向助力器装置的起重机,严禁熄火滑行,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和运行吊车,在下长坡时不准熄火滑行。 7.11在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刮碰臂架。车上人员的头、手、脚等肢体不得伸出车外。 7.12在松软地面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在使用前将地面垫平、压实。机身必须固定平稳,支撑必须安放牢固,作业区内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 7.13汽车、履带起重机不得在斜坡上横向运行,更不允许朝坡的下方转动起重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参考Word)

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 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

第五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 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自卸车安全操作规程(新版)

The prerequisite for vigorously developing our productivity is that we must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afety of our company and our own live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自卸车安全操作规程(新版)

自卸车安全操作规程(新版)导语:建立和健全我们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引我们生产劳动的方向。而大力发展我们生产力的前提,是我们必须对我们企业和我们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可用于实体印刷或电子存档(使用前请详细阅读条款)。 一、自卸汽车应保持顶升液压系统完好,工作平稳,操纵灵活,不得有卡阻现象。 二、装卸料时要听从指挥。不得在指定处所以外装卸料。严禁车厢内载人。 三、配合挖装机械装卸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制动器,在铲斗必须越过驾驶室作业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停留。 四、装料时,驾驶员应提醒不要装偏,物料有装偏时,行驶中应减速,防防翻车。 五、卸料前,要注意车箱上方应无电线、障碍物以及汽车周围人员来往。卸料时,必须将车停稳。当车厢将升到顶点时,应降发动机转速,以防车厢振动。禁止边卸料边行驶。 六、向基础坑洼地卸料时,应和坑边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以防坑沿坍塌引起翻车。 七、不得在不平坦、松软、倾斜地面卸料,以防翻车。

八、卸料后,应将汽车稍离开卸料位置,使车厢及时复位后锁闭倾卸操作杆,方兴未艾可驶离。禁止举升车厢行驶。 九、当车厢内附着有粘土时,应及时清除,以防积厚举升时引起翻车。禁止以急刹车来振拌余料。 十、需要举升车厢进行维修清洗润滑等作业时,应使用支撑木撑牢车厢,禁止仅靠液压锁定进行作业。 十一、非顶升作业时,应将顶升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顶升前必须拔出车厢固定销。 十二、装运混凝土或粘性物料后,应将车厢内外清洗干净,防止凝结在车厢上。 XX设计有限公司 Your Name Design Co., Ltd.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 理规定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规范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定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3、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站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站长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副站长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5、落实“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的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车辆安全例检制度、危险品查堵制度,有效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预防和杜绝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6、与班组、部门、工作岗位、进站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7、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在限期内严格落实。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运发【2009】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 第五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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