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0-2011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0-2011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0-2011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0-2011年度农田水利基

本建设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农[2010]3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0.09.25

【实施日期】2010.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0-2011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意见》的通知

(浙水农〔2010〕37号)

各市水利局:

现将《浙江省2010~2011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浙江省2010~2011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稳粮保供给、增收惠民生、改革促统筹、强基增后劲的要求,坚持生态省建设方略、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注重科学规划、注重组织领导、注重财政扶持、注重建设管理,迅速掀起今冬明春我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的高潮。

二、目标任务

本年度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发动全社会力量,多层次、多渠道筹集水利资金130亿元。冬春修期间完成水利建设投资110亿元,完成土石方2.6亿立方米。重点完成以下几方面建设任务:

1、强塘工程。完成病险水库加固200座。加固海塘100公里、沿江水闸70座。切实加强钱塘江等干堤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小流域堤防加固建设工作,完成堤防加固150公里。开展山塘综合整治工程,1万-10万方重点病危“屋顶山塘”和重要饮用水水源山塘整治开工600座、完工400座,进一步加强山塘巡查管理。

2、农田水利工程。以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工程、千万亩十亿方节水工程和百万亩喷微灌工程为抓手,全面推进我省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抓好10个国家第一批重点县建设的同时,新增临安市、桐乡市、安吉县、婺城区、永康市、开化县、临海市、仙居县、遂昌县和龙泉市等10个国家第二批重点县建设。全省完成5000公里渠道衬砌改造及相应渠系建筑物配套,新增节水灌溉面积80万亩,新增喷微灌面积10万亩。

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0年,解决150万农村居民和10万中小学校师生饮水不安全问题。推进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出台《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推进农村饮用水水质达标工作,确保全省水质合格率相较去年提高5个百分点。2011年解决135万农村居民和10万中小学校师生饮水不安全问题。

4、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加强河道管理机构能力建设调研,组织开展河道堤防维修养护,规范涉河项目审批和河道采砂,加大水域保护管理力度。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整治试

点工作,继续推进以清淤疏浚为主要建设内容的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完成河道治理5000公里,其中农村河沟池塘整治1000公里、杭嘉湖河道清淤2000公里。

5、低洼易涝区治理工程。推进杭嘉湖圩区综合整治工程,整治一批低洼易涝问题突出、地方积极性高、前期工作扎实的典型圩区,实施圩区整治面积50万亩。继续推进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工程,更新改造装机1.1万千瓦,完成诸暨市浦阳江排涝站和德清排涝站一期改造,争取国家支持开工改造杭嘉湖南排盐官排涝站、湖州市吴兴排涝站等大中型泵站。

6、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继续加快推进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各项目建设,着力保障钦寸水库、嘉兴太湖取水平湖太浦河取水一期工程等2项工程开工建设;加快临海方溪水库、好溪水利枢纽、朱溪水库等3项工程前期工作,加快推进平阳顺溪水利枢纽、长兴合溪水库、永嘉楠溪江供水、舟山大陆引水二期、浙东引水萧山枢纽等5项工程建设。扎实推进太湖流域治理五大工程前期工作,并取得实质性进展。

7、其他重点水利建设。完成曹娥江至慈溪引水工程(上虞段)主体工程和湖州老虎潭水库引水工程建设任务,积极推进嘉兴独山排涝应急工程、杭州三堡排涝工程、温岭金清新闸排涝二期、乐清乐虹平原防洪一期等骨干工程建设。确保完成圈围面积13万亩,新开工面积8万亩,着力抓好纳入省三个千亿工程的温台沿海和环杭州湾产业带重点围垦工程建设。继续抓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完成19个县验收工作;启动全国“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工程;实施千站改造惠农保安工程,改造农村水电装机5万千瓦;力争全省新增小水电装机8万千瓦。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积极推进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00平方公里。

三、保障措施

1、注重科学规划。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加强管理、深化改革”基本原则,准确定位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工程布局,把加强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水行政管理

等作为重要内容,注重科学做好“十二五”各专项规划及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国务院、水利部的总体要求,抓紧抓实抓好全省水利普查工作。

2、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县及乡镇政府应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水利部门必须下大功夫抓落实,下硬功夫办实事,下真功夫促发展,切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并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组织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

3、注重财政扶持。各地要按照中央“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和“确保财政支出优先支持农业农村发展,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优先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及时足额落实水利资金,坚持政府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的主导地位并发挥引导作用。

4、注重建设管理。做到既重视工程管理、又重视资源管理,既重视建设管理、又重视运行管理,既重视技术管理、又重视社会管理。扎实开展全省水利系统“水利管理调研年”活动,了解民意,体察民生,创新各项管理机制,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附件:浙江省2010~2011年度冬春修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任务表

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

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省重点水利建 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浙水安办[2015]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6.10 【实施日期】2015.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 通知 (浙水安办〔2015〕3号) 各有关市水利局,厅属有关单位,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全面落实2015年全国水利安全监督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省重点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水建〔2015〕8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5〕13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浙水建〔2015〕15号)等通知,经研究,决定于6月12日至26日开展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同时,对省厅直管水利运行工程进行督

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5年6月12日至26日。 二、督查范围与内容 督查地区:杭州、嘉兴、湖州、舟山、台州。 厅直属单位:钱管局、工程局 督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消防专项治理情况(落实《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水安办〔2015〕1号); 3、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4、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5、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 督查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内容: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落实以及自查情况; 2、汛期水利安全生产自查情况; 3、“安全生产月”活动宣教、培训、演练等情况; 4、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到位情况(含施工企业专(兼)职安全师资配备和开展企业内部培训情况)等。 三、督查分组 第一组,厅安委办负责,督查地区与单位:厅直属单位、湖州。 第二组,厅建设处(安监处)负责,督查地区:杭州、嘉兴。 第三组,省质监中心负责,督查地区:舟山、台州。

浙江省水利监督规定(试行)

浙江省水利监督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我省水利行业监管,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的监督。 前款所称“本级”包括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 第三条水利监督坚持统筹领导、分工协作,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水利厅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省水利监督工作。 各设区市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监督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省水利厅成立省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水利监督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省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

称“督查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省水利厅各业务处室负责本业务领域的监督工作。厅属事业单位负责为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省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指导、统筹、协调水利监督工作; (二)组织监督类规章制度的制定、宣传和贯彻落实; (三)审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四)审定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责任追究方式; (六)其它监督职责。 第七条督查办职责: (一)组织制定综合监督规定; (二)组织编制、统筹省水利厅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三)审核各处室监督检查方案; (四)组织开展涉及多个业务领域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反馈给相应的业务处室; (五)审核各处室提出的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任追究建议;

浅谈推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浅谈推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摘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我国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的一项国民基础建设。加 强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稳步促进农田水利建设快速发展是当前有关部门的工作重点。现本文就从新时期下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意义开始分析,来探讨如何才 能稳步推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从而提高我国的农业发展水平。 关键词: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可持续发展;加强管理 农业是我国国民产业结构中的基础支柱产业,是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 要产业,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促进农业的高速发展是我国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内容。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又是提高农业生产水平的一个基础建设工程,必须要得到我 们的重视。以下本文笔者就来简要谈谈稳步推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意义与具体 措施方法。 一、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的经济正在呈现持续上涨的态势,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大力促进 农业发展以实现满足社会发展对农业的需求。而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对促进新 时期的农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要求 目前农业仍然是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我国人口众多 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农业才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为此必须要不断的提高农业生 产力水平,促进农业的快速发展。而农田水利建设正是为了促进农业生产水平的 提高而进行的基础建设。当前我国很大一部分地区的农村生产水平相对较低,生 产技术落后,甚至还是在靠天吃饭,若要改善这种农业发展现状,就需要做好农 田水利的基本建设。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产品进出口贸易量越来 越大,更是为我国农业生产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为了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 证农民稳定收入,同业也需要促进农田水利建设的发展。 2、保证社会稳定的基础 目前我国的农村人口依然占总人口的较大部分比例,因此三农问题仍然是我 国未来发展战略中最重要的问题,保证三农的正常发展是直接关系着我国经济、 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只有农业发展稳定,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为此,保证农 业稳定发展的农田水利建设自然也成为了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 3、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于农村来讲,主要是指农民收入能够 持续增长、生活水平持续增高等方面。尤其作为一个人口大国,解决人口的粮食 问题更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而农田水利建设正是促进农业生产水平提 高的基础,因而,做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就是保证可 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前提。 二、稳步推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措施 为了能够促进我国农田水利建设的发展,提高农业发展水平,保证农业稳步 发展,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方法来推动农田水利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在此,笔 者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大资金投入、做好设计规划工作、加强工作验收管理、 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等诸多方面来详细探讨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发展的具体措施。 1、农田水利建设要以人为本 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最终目标是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农业生产顺 利进行,逐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我们所进行的每一项工作,都应紧紧围绕这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高法[2000]9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0.05.31 【实施日期】2000.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高法[2000]94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卫生局(处): 现将《浙江省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卫生厅

2000年5月31日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医学鉴定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医学鉴定,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进行医学鉴定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第三条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范围包括:死亡原因的医学诊断;损伤情况的医学诊断;疾病的医学诊断;伤害与疾病的关系;伤害后有无并发症、后遗症;伤害后有关生理、病理状态;其他涉及医学专门问题的诊断等。 第四条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是指法院、检察、公安不同系统之间在办案过程中,因同一人身伤害的有关医学鉴定或医学诊断(限第三条所指的医学鉴定范围)结论不一致,办案单位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第五条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按下列区域划分进行鉴定: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 宁波李惠利医院—宁波市、舟山市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市 浙江省人民医院—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金华市、衢州市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浙水建[2017]2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7.11.10 【实施日期】2017.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水建〔2017〕23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11月10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不同)设立,并取得分支机构设立地计量认证证书、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水利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检验工

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附件1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补充规定(一) 一、材料预算价格: (一)“进入直接工程费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限价按下表计算(计算电、风、水、砂石料等基础价格时除外)。” 中的“砂石料”仅指自行开采的砂、碎石(砾石)、砌筑块石、条料石。 (二)“主要材料预算价限价表”增加: 外购沥青混凝土预算价限价:450元/m3; 外购抛石(天然混合级配料)预算价限价:30元/m3。 二、措施费: “措施费”内容中,取消“文明施工费”项目内容,降低“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相应的“措施费费率表”中的费率“合计”改为:“4.5%~6.0%”,表后“说明”中的费率相应修改。 三、税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税金综合费率标准”调整为:

四、“前期勘测设计费”中的设计费: 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阶段发生的设计费,可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项目中设计费(三个阶段的设计费)的一定比例计取”的规定(含取费表格)。 调整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阶段发生的设计费,按相应阶段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30%~40%计取。 五、安全施工费: 根据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2〕114号)规定,水利工程的“安全施工费”作以下调整: (一)“安全施工费”内容包括:“文明施工费”和“施工安全费”二项。 (二)“安全施工费”标准:按设计提供的本工程文明施工措施和标准化工地建设内容、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列项计算费用。并不小于按费率计算的安全施工费。 当设计未提供具体安全文明施工的项目和费用时,安全施工费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计取。

2016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

东源县2016-2017年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 东源县水务局 二O一六年八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创新和完善体制机制,组织发动社会各方力量,持之以恒地开展全国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具提供有力的水利支持,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16-2017年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农水〔2016〕140号)及水利厅、市水务局转发的相关文件(粤水农水函〔2016〕1559)号、河水农水〔2016〕35号)的精神,我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积极践行中央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兴水惠民决策部署以及水利部关于全面深化水利改革、加快补齐补强水利基础设施短板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创新体制机制,增加资金投入,强化规划统筹,规范建设管理,重视运行管理,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着力构建大中小微协调配套的水利工程体系,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以及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水利支持。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今冬明春我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完成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总投资约3.0068 亿元,其中省级投资2.0778

亿元、市县乡投资0.929亿元;计划完成工程总量:土石方280.795万方,砼7.6784万方。 (二)建设任务 1、中、小型灌区改造工程(中型2宗) 大力推进中小型灌区改造工程,为进一步改善农田灌溉条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力。通过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资金,计划对我县的4.3万亩的农田水利设施实施改造任务,工程总投资为0.4939亿元,完成三面光渠道70.84公里,计划完成工程量:土石方28.03万m3,混凝土2.45万m3。 2、山区五市中小河流2016年治理工程(11条河) 东源县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主要完成河源市东源县曾田河(曾田河段)治理工程、河源市东源县船塘河干流(船塘镇段)治理工程等11条河流,工程总投资约为2.3971亿元,疏浚河道80.78公里,新建/加固堤防120.78km。计划完成工程量:土石方251.1047万m3,混凝土5.0873万m3。 3、农村电灌(排)改造(42宗)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工商业及居民生活区、经济作物区、鱼塘等地区的排涝标准,使涝区内10年一遇24h暴雨产生的径流量地区按1天排干,水田按3天排干,农村灌溉标准提高到75%~90%以上,计划在今冬明春对我县42宗小型机电排灌工程进行科学合理的重建和改造,新建、改造泵站42座。工程总投资约为0.1158亿元,建成后新增/恢复灌溉面积0.091万亩,改善灌溉

浙江省公安厅领导排名

浙江省公安厅领导排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的指示,起草有关公安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部署、指导、监督全省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组织、指导110接处警和公安信息工作。 (三)主管和指导经济、刑事犯罪等侦查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案件和涉外、跨省市重大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和内河水域,组织、协调对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指挥公安特警队的处突防暴工作。 (五)负责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承担口岸签证、签注工作。 (六)负责全省公安武警边防部队的公安业务工作和相关建设,指挥和调动本省区域的公安武警边防部队执行地方治安管理等公安任务。

(七)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公安消防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负责本省辖区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全省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网络犯罪侦查。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安康医院和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工作;管理省看守所。 (十二)规划、指导全省公安法制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负责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及公安机关承办当地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办理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禁毒、缉毒工作。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16]1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6.02.18 【实施日期】2016.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 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6〕12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务员局 2016年2月18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考察工作。 第三条考察对象是指按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并体检合格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协调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工作,考察工作由招录的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具体实施考察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组成考察组共同考察。考察前,招录公安机关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考察人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参照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是省级水利工程质量奖,由省水利水电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公布。获奖工程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的项目数不超过5项。 第四条省水利厅每次评审的优质工程中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或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凡在浙江省境内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水利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均可参加申报。申报项目应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评选范围主要包括:1.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及小(一)型水库工程项目; 2.新建装机总容量5000千瓦以上水电工程项目; 3.新建1万亩以上围垦工程; 4.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第六条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项目,应获得过省水利“优秀设计”奖或取得设计审批单位开具的证明设计先进合理的审查意见。 2.申报项目,必须按照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规程进行质量评定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质量必须达到优良等级。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凡是1993年以后(含1993年)开工的工程项目,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应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为基础。 3.申报项目,必须在主体工程完工后,经过达到或接近设计标准(不低于80%)的蓄水,通水、发电等运行考验。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大型和新建项目不超过五年,其它工程项目不超过三年。 4.严格按基建程序建设并在建设中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第四章申报办法 第七条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完成工作量不少于该项目建安工作量的30%)联合申报。 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联合直接上报;其他项目,由省市(地)水利(水电)局审查后推荐上报。 第八条申报单位要填写《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申请表》一式十五份;并附项目简介、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材料、竣工验收鉴定书、优秀设计证书的复印件或设计先进合理的证明原件以及反映主体工程质量的录相带(不超过15分钟)或照片(10张左右)等有关资料,各一份,一般于申报年度的1月10日前报省水利厅。 第九条被推荐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奖或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有关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汇报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汇报 去冬今春,我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五水共治”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全省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紧紧抓住冬春兴修水利的大好时机,以超常规的工作举措,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断创新建管机制,扎实推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我市20xx—20xx年度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汇报如下: 一、去冬今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完成情况 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全市累计完成投资52.1亿元,土石方4345万方,分别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40%和108%,投入工日18.6万工,完成加固水库4座,1—10万方山塘综合整治45座,河道整治182公里,渠道衬砌261公里,新增灌溉面积0.98万亩,改善灌溉面积6.83万亩,新增节水灌溉面积3.82万亩,其中,喷微灌面积2.106万亩。完成投资前三名分别是苍南、鹿城、平阳,完成土石方前三名分别是永嘉、乐清、苍南。 二、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完成情况 (一)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我市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以发展高标准旱涝保收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为核心,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为重点,以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喷微灌工程为抓手,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20xx年新增第六批小农水重点县1个,实施第 三、第四、第五、第六批重点县共6个。20xx年,全市完成新增旱涝保收面积 4.73万亩(占目标任务的106%),扩大灌溉面积9.741万亩(占目标任务的107%),新增固定式喷微灌面积2.815万亩(占目标任务的112%),完成农田渠道改造长度510公里(占目标任务的125%),20xx年第一季度,全市新增旱涝保收面积0.635万亩,扩大灌溉面积1.768万亩,新增固定式喷微灌面积0.537万亩,完成渠道改造长度108公里。 (二)除险加固工程建设。20xx年,全市继续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共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4座,新修加固堤防46公里。同时,积极开展山塘综合整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 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失火犯罪案件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115条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3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1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3人以上的; 2、重伤10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2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6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第二条根据《刑法》第139条之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伤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定立 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检会(研)[2009]2号2009年5月31日 )为规范立功的认定,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立功认定 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应当是现有证据 足以证明被检举揭发对象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被检举揭发 对象一般已被批准逮捕。 被检举揭发对象最终被撤案或者被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或者被宣判无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二、两名以上犯罪分子共同检举揭发同一对象同一犯罪的,应查明实际提出检举揭发的某一犯罪分子,并认定其立功,对 其他犯罪分子不认定立功;不能查明的,均不认定立功。 两名以上犯罪分子先后检举揭发同一对象同一犯罪的,原 则上只能认定最先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但因先检举 揭发的事实无法查明,而后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案件起作用的,则认定后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构成立功,对先检举揭发的犯罪 分子不认定立功。 三、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的协助行为成功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认定有立功表现: (一)带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二)提供了不为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司法机关按照正常工作 程序无法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藏匿的线索的; (三)交代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积极协 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四)犯罪分子成功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或者直接将其 扭送司法机关的。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

去冬今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总结

秀山农建指文…2011?1号签发人:朱高云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 关于报送秀山县去冬今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总结的 报告 重庆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我县去冬今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在市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及全国农村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际,合理规划、科学统筹,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全面开展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毁工程修复、防洪保安工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等为重点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程任务完成情况 去年9月至今年4月,全县共修复水毁工程105处,防渗整治干支渠和田间渠道44.5公里,清淤渠道338公里,疏浚河道2公

里,加固加高堤防11.25公里,建设村镇供水工程75处(其中乡镇供水站8处),新建小型水源工程水池20口、打井20口,完成土石方量188.5万立方米,新增有效灌溉面0.08万亩,新增旱涝保收面积0.5万亩,恢复改善灌溉面积2.4万亩,新增节水灌溉面积0.2万亩,新增蓄水能力100万立方米,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5平方公里,完成水系森林绿化面积8000亩,其中示范片两处300亩,超额完成了市级下达的建设任务。完成工程总投资11600万元。通过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有力地改善了农业生产、生活和农村生态条件,促进了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全县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水利支撑。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成效显著。坚持把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作为事关全县民生大计的头等大事、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通过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资金到位、鼓励受益群众“先建后补”等措施,2010年度共完成9.06万农村人口和1.51万农村学校师生饮水安全建设任务,建成村镇供水工程75处,其中乡镇供水站8座。解决了隘口镇、洪安镇等9个乡镇和47所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完成投资6500万元。2011年度计划完成7.57万人饮水安全任务,现正在加大力度抓紧施工,年内将建成受益,以进一步改善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二)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成效明显。去冬今春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异常繁重,为顺利完成目标任务,我县狠抓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截止目前,完成了梅江大灌区项目桶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浙水保[2014]9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12.25 【实施日期】2014.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水保〔2014〕98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24号)等文件(以下统称《办法及标准》)精神,规范有序地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重要意义

水土保持补偿是以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建设和保护成本等,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功能补偿方式。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是法律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办法及标准》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领域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入学习领会宣传《办法及标准》 要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学习培训,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广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特别是从事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人员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办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熟练掌握并加以运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时,要通过座谈会、培训、发放宣传册和主动上门服务等形式,加强与建设单位沟通交流,以保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在水利门户网站及政务服务网站、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标准、对象、范围、流程等内容进行公示。 三、规范有序地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 1.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换领手续,收费项目应明确为“水土保持补偿费”。 2.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厅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厅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办人[2012]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2.10.09 【实施日期】2012.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厅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水办人〔2012〕7号) 厅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2〕65号)、《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2〕27号)等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厅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要求 1、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省编委的统一部署,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设置机构、配备人员,事业编制不得突破省编委核定的编制总额。我厅将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增有减”的思路,加强对各单位机构编制的精

细化管理和动态管理,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同时,积极盘活存量,把有限的机构编制资源用到重点领域和关键部位。 2、加快推进实名制管理。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保证机构编制管理法定性和严肃性的重要举措。省编委正抓紧建立省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数据库,进行实时管理,确保各单位的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实名制管理系统是各单位空编使用和人员入编的基础平台。今后,各单位机构调整和人员入编,都将以实名制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为依据。实名制管理系统也将逐步与组织、财政、人力社保部门的数据库实行联网联控,数据信息共享。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数据维护,确保首次入库信息数据完整准确,并确定专人,对单位机构和人

浅谈农田水利的基本建设

浅谈农田水利的基本建设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指运用水利、农业、林业、科技等措施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改变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自然条件,提高农田生产能力,将基本农田建成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农田。 标签:农田水利发展建设 一、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意义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的基础产业,也是我国各项事业的根本保证。我国水旱灾害发生较为频繁许多地方的地形、土壤、气候条件也对农业发展很不利,不采取灌溉排水措施,农业生产就无法顺利进行。因此,兴修农田水利,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自古以来就是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大事。在建国后几十年里金国上下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农田水利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最近几年戒国又在一些大的防洪工程匕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但是与农业产出能力直接相关的农田水利建设并不多,管理日渐疏忽。现在我们不仅没有扩大以前农田水利建设的战果反而严重透支了以前的成果。党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并要求把发展农业生产力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已然把农田水利建设放到了重要位置上来。 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方法和形式 实践证明,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关键在组织领导,各级水利部门要及时、主动向政府提出建议,尤其是村级单位,要认真倾听民声,重视民声,把普通民众的想法和思路及时的向上反映。综合分析,积极解决。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办农民之所需。用民主的方法,组织广大农民群众,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受益范围为一村一组的工程采取“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的办法,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全体村民大会进行投票表决。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增加投入,扶持农村公益性水利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国家建设投资的引导。鼓励广大群众和民营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加大对群众的水利知识宣传,兴修水利始终是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改善农村生产条件的行为,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重要途径。 三、我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原则 1.基本国情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相适应原则农田水利建设的建造促进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科学技术的投入,大大的加快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虽然从上世纪70年代始我国人均耕地呈减少的趋势,但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应用,特别是农田水利基础建设的蓬勃发展,保证了我国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word资料46页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水建[2019]70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的通知 为完善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和造价管理制度,合理预测水利水电工程投资,适应我省水利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9〕116号文发布),浙江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现予颁发。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细则(2019)》同时停止使用。凡2019年10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或已经确定的水利工程造价文件不作改变。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和管理。 附件:《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9)》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水利水电定额管理通知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部水利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19年9月25日印发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概述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编规”)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9〕116号)等文件组织编制。 本编规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预)算编制细则》(2019年版)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浙江省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造价管理的实际进行修编,并与《浙江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9年版)》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浙江省公安机关预算管理制度【最新版】

浙江省公安机关预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局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公安工作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浙江省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财务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警务保障室是全局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局经费的预算和执行以及各项资金、资产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各单位内勤人员为兼职财务管理员,业务上由警务保障室负责指导。警务保障室每年不定期对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年至少组织各单位内勤进行一次财务培训。 第四条全局所有收支均纳入财务管理范围。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预算控制、专款专用”,坚持“收支两条线、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五条各派出所、队实行备用金制度。全局各科所队处室中心统一到局财务报销,设立分户帐。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收费及罚没款征收及上缴 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及“票款分离制”管理,全局要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全部、按时、足额上缴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各执收科所队处室中心应确定专人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并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 公安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款实行收缴分离,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各办案单位在办案中收取的预交款、暂扣款、保证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缴财政专户并将有关票据交警务保障室财务入账;预交款、暂扣款、保证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接受外单位捐助款、物,应事先书面报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警务保障室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物品列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6 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保安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保安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全省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通字〔2010〕43号)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工作的意见》(浙公发〔2011〕78号)等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工作坚持“择优审批,有序发展”原则,实行评分制(见附件1,总分为100分,审批基本分为60分,在审批数量内从高分到低分、同等分值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兼顾平衡。 第三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采取统一受理、统一审核审批的方式,每年审批一至二次。每次审批前,省公安厅发布受理申请的公告。 第四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由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受理所在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及相关资料。 设区的市公安局应当自集中受理截止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

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第五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的市公安局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金、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大专以上学历证明,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含公司章程)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和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另行规定。 第六条申请资料的有关解释和说明。 (一)根据1998年中央对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进行清商的文件精神和公安部有关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所属院校、社团和现役部队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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