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宜昌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政府令114号

《宜昌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长李佑才

二○○三年六月十日

宜昌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是指位于本市城区、县市区所辖建制镇范围内,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县市(含夷陵区)负责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本市各级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装修房屋,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不得实施下列有损房屋安全性能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主体结构;

(二)擅自在室内移位或增设分隔墙体,或在外檐墙体上拆窗改门、增设门窗;

(三)擅自在混凝土楼板上面或底面剔槽埋管、凿孔;

(四)擅自在楼板、阳台超荷载铺设地面材料。

危险房屋不得进行装修。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经常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临时性加固、支撑或疏散人、物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安全鉴定。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客运港站、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房屋,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应当至少每3年申请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属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规定情形的,必须每年申请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第九条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安全鉴定。

第十条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使用统一印制的鉴定文书。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证书后,方可从业。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

(二)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三)房屋设计、施工、使用、修缮等技术档案资料;

(四)房屋装修结构安全鉴定,还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装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五)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复杂疑难的鉴定项目,可以请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指导。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委员会由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聘请的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鉴定文书,但对复杂疑难的鉴定项目可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文书。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的同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经鉴定属非危险房屋或者房屋装修结构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技术处理可以解除危险的,在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继续使用;

(二)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尚能短期使用的,观察使用;

(三)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变更用途使用;

(四)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停止使用;

(五)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的,整体拆除。

对危险房屋进行处理时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国有直管公房中的危险房屋,由房屋安全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住房解困、旧城区改造等实际情况,拟定危险房屋改造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汛期、暴雨、风雪季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及直管公房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租赁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出租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解危的,可以与承租人协商治理,由承租人支付全部或部分修缮费用,并以修缮费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十七条异产毗连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所有人共同履行解危责任,所需费用由各所有人共同筹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摊费用。

第十八条危险房屋拆除后,原房屋所有人要求重建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可按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重建;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原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原房屋所有人可按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或者报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异地建房。

第十九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和缴纳鉴定费。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建设、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不按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采取排险

解危措施,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房屋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房屋安全鉴定资格: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因故意或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延误排险解危,以致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城市房屋的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在城市房屋的使用维护、经营管理、安全鉴定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构成责任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https://www.360docs.net/doc/a67319002.html,/news_show.aspx?id=NTE0

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简介

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成立于1990年11月经宜昌市编委批准成立,属于市房产管理局的二级行政事业单位。

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是宜昌市区唯一合法对既有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法定机构,承担各类房屋安全鉴定的职能。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拥有一支高职称、高素质的房屋安全鉴定专家队伍(现所内共有职工6人,均为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工程师2人,工程师3人,并长期聘用建筑工程技术专家6人),配备了国内先进的鉴定检测仪器和设备,现为湖北省房屋安全鉴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自成立以来,鉴定所在宜昌市房产管理局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始终本着“保障安全、为民服务”的宗旨,以确保鉴定报告质量为中心、提高鉴定工作效率为重点,不断拓展鉴定业务范围,强化制度建设,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安全鉴定的各项政策、法规,运用科学规范的检测方法,结合实践经验,依法行使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法定职能,取得了突出的工作业绩,1990年至2007年底,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共鉴定房屋3834栋,鉴定面积达成336万平方米,鉴定结论准确率达100%。在对宜昌市安琪集团厂房扩建爆破施工对周边房屋的影响程度、宜昌市职业技术学院实验楼是否安全等一些情况复杂、时间紧、任务重、社会影响较大的鉴定项目上,鉴定所全体工作人员克服各种困难,高效保质地作出了准确的鉴定意见,为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近来针对汶川5.12大地震给我市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影响,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启动了应急方案。一是安排专人对在地震中受影响的房屋进行电话登记

受理。二是成立了鉴定小组,对接到报告受损的房屋马上安排人员进行现场鉴定,作出结论,建议相关责任人或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三是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所全体工作人员认真服务,履行职责,精简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四是公开值班电话号码,接受全社会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申请。通过积极主动的服务,获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将以专业化的水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安全保障。

联系电话:0717—6745528

地址:宜昌市献福路32号(宜昌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大楼内)

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收费标准

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所业务受理承诺期限

一般房屋安全鉴定:从受理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复杂疑难的鉴定项目:从受理申请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如需提交补充资料,从资料补齐之日算起。

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工作流程

一般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流程步骤:申请——受理——审核——缴费——现场查勘——分析判断——出具鉴定报告——资料归档——录入电子档。

安全鉴定小常识

1 房屋会“衰老”吗?

答:会,房屋就像人的身体同样会有生老病死,风吹雨打中难免会患点小恙,平时需定期保健。房屋即使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的老化,构件强度的降低,结构安全储备的减少,必然会产生由完好到损坏,由小损到大损,由大损到危险。

2 什么原因会引起房屋损坏衰老?

答:(1)设计因素:设计错误,无证设计,设计标准过低;

(2)施工因素:未按标准、规范操作,未达到设计要求,偷工减料等;

(3)材料因素:不成熟的材料,以次充好;

(4)地质因素:特种地基土体;

(5)人为损害:破坏性装修,缺修少养,使用不当,外界影响(如周边环境有

爆破,基础、地下室、道路施工及车辆撞击等);

(6)自然影响:风、霜、雨、雪、腐蚀以及自然灾害(水灾、火灾、地震、台

风等)。

3 哪些房屋需作安全鉴定?

答:(1)达到一定的使用年限,有老化迹象;

(2)主体结构出现裂缝、倾斜等异常迹象,危及房屋安全;

(3)改变使用功能,明显增加负荷,有可能危及安全;

(4)发生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台风、地震),影响房屋正常使用;

(5)周边环境进行地下管线、基础、地下室施工及爆破震动作用;

(6)公共场所房屋3年未作鉴定的;

(7)危及房屋安全、正常使用的其它情形。

4 什么样的房屋是危房?

答:《危险鉴定标准》(JGJ125-99)定义: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5 哪些是房屋的异常迹象?

答: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沉降、倾斜、裂缝。

6 国家对房屋完好与损坏的程度如何评定?

答:《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按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三大部分十余个分项的完损情况评定房屋为:

A:完好房 B:基本完好房

C:一般损坏房 D:严重损坏房

7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划分鉴定结果分几级?

答:《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划分鉴定结果为4级: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

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8 发现房屋有危险,可以找谁来鉴别?

答:要所2003年6月市人民政府第114号令《宜昌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中第十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建设单位,损坏肇事人)可以向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后确认是否构成危险。

9 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受理哪些房屋安全鉴定?如何联系?

答:(1)房屋危险等级鉴定;

(2)房屋完损程度鉴定;

(3)桩基、基坑、爆破、道路等施工作业对相邻房屋影响程度鉴定;

(4)既有房屋的正常使用性、安全性、可靠性鉴定及适修性评估;

(5)既有房屋变更使用功能鉴定;

(6)司法鉴定及评估;

(7)对既有房屋的加层、改扩建进行安全性评定;

(8)房屋健康档案建立、安全跟踪监护。

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的地址:宜昌市献福路32号(市房产管理局大楼10楼),联系电话(0717)6745528。

10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1)申请表1份(由鉴定所提供);如系单位在申请表上盖公章。

(2)具备相关民事权利证件;如产权人提供产权证复印件;使用人提供租赁证

复印件;相关利害人如系个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系单位在资料

上盖公章。以上资料缺失,个人提交房屋所在地社区证明,单位刚提交主

管部门证明;

(3)涉及司法鉴定的,由司法单位提交鉴定委托书;

(4)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11 鉴定工作流程?

答:一般的鉴定:受理申请、上门查勘、内部作业、领取报告;对于复杂的鉴定:实行初勘、现场检测、复勘,提交鉴定报告。

12 裂缝有如些表现?其危害性及重要性怎样?

答:所有的房屋中说都有裂缝,无处不在,无处不有,关键看部分。裂缝根据其成因,大致可划分为:

(1)收缩裂缝:由材料干湿变化收缩收起,一般在墙面上呈网状,两种不同的

材料可能形成于其界面上;

(2)温度裂缝:由热胀冷缩变形引起,一般在房屋顶层(平屋面)沿圈梁的水平

裂,沿窗角的竖裂,沿窗角或内纵墙的对角斜裂(两端多,大,中间基本

没有);

(3)沉降裂缝:由地基基础不均匀(差异)沉降引起的墙体正八字形、倒八字形

斜裂缝;由灰缝灰浆粉化压缩引起的上部水平裂缝;由支座沉降引起的钢

筋混凝土梁的竖向开裂等等;

(4)变形裂缝:由变形引起的;

(5)结构裂缝:由荷载作用引起也叫荷载裂缝,如大梁下墙柱的多条竖向裂缝;

梁板受力主筋处的横向水平裂缝、斜裂,跨中的环绕贯通竖裂;支座边的

剪切斜裂;受拉杆件的横裂等等。

判定何种裂缝要与结构的受力状态联系起来分析,所谓“看部位”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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