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T模式(信托中的基金)在财富管理领域的应用及相关法律问题

FOT模式(信托中的基金)在财富管理领域的应用及相关法律问题
FOT模式(信托中的基金)在财富管理领域的应用及相关法律问题

FOT模式(信托中的基金)在财富管理领域的应用及相关法律问题

FOT(Fund of Trust)被称为“信托中的基金”,FOT 模式系指GP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并募集资金后,以有限合伙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设立单一信托对有限合伙选定的项目进行投资,或选择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作为投资对象的财富管理形式。以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与营业信托相结合的投资形式在股权投资等领域已经被成熟运用,例如信托PE模式,但FOT模式在结构、适用领域和信托PE等投资形式均不相同。源自有限合伙制度和营业信托制度的FOT模式在风生水起的财富管理业务和投融资业务的模式创新中获得了一席之地。本文尝试对FOT模式的基础结构和类型做一介绍,分析比较了FOT模式与有限合伙其他组合形式的区别,并对FOT模式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辨析。

一、FOT模式的基本结构和类型

图1-FOT模式的基本结构

实务中,除图1所示的FOT模式的基本结构,FOT还可以表现为其他不同的结构和组合。按GP或有限合伙在FOT模式中的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主控型和参与型两种。主控型FOT中,主导项目投融资活动的是有限合伙的GP(投资管理公司),有限合伙的设立和资金募集由GP负责,投资项目也由GP选择确定,信托公司依据有限合伙委托人的指令与交易对象进行交易,信托仅起到“通道”或交易平台的作用;参与型FOT中,有限合伙实际上直接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其组合作为投资对象。

注:表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从有限合伙、信托类型和数量的对应关系看,FOT模式可以包括以下形式:

1、单一有限合伙对接单一资金信托:有限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财产设立单一资金信托,有限合伙是该信托的唯一的委托人及受益人,单一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安排运用信托资金(见图2);

图2

2、两个以上有限合伙分别对接两个以上的单一资金信托:GP设立两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企业,并分别募集资金,有限合伙企业分别以各自的合伙企业财产设立单一资金信托,多个单一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安排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同一个项目(见图3);

图3

3、单一有限合伙参与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根据GP对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选择,有限合伙作为合格机构投资者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安排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见图4);

图4

4、单一有限合伙同时参与两个以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根据GP对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选择,有限合伙作为合格机构投资者认购多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此处特指同时作为多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如果是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限内,于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终止后再认购其他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则归入上一类FOT模式),各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公司分别根据信托文件的安排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见图5);

图5

5、两个以上有限合伙参与同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GP设立两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企业,根据GP对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选择,有限合伙分别作为合格机构投资者认购同一信托计划项下不同类型的信托受益权(因存续期限不同或结构化安排的不同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安排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见图6);

图6

6、其他形式:鉴于有限合伙及信托均属于资产管理领域非常灵活的制度,上述类型并没有穷尽全部的FOT模式:如多个有限合伙对接多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有限合伙层面对LP进行优先/劣后的结构化设计再对接信托,或直接用FOF

对接信托的模式等,但上述形式在实务中的FOT案例目前较少被采用,囿于篇幅,不再展开。

二、FOT模式的特点

1、相比有限合伙,FOT可以采用的交易方式更灵活多样

有限合伙制度在股权投资领域的优势已得到投资人的认可,但是在股权投资以外的固定预期收益等领域,以有限合伙企业直接与交易对手进行融资类交易在法律上尚存在限制或不确定性。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企业间借贷行为,有限合伙不得直接向交易对手贷款融资;而采用资产或权益买入返售等方式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虽未予以明确规定,但“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风险无法完全消除,一旦无法按时支付本金及预期收益,交易的合法性很可能被质疑,交易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FOT模式下,有限合伙投资者可以间接参与到更灵活多样的投资交易中去。通过FOT方式,在信托一端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接信托的投资类及融资类业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资产或财产权买入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

2、FOT模式与信托结合,有利于有限合伙的资金募集

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迅猛,截至11月底,信托行业已经形成近7万亿的资产管理规模,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熟悉和接受程度较高。从整体来看,截至目前爆发的信托产品风险事件较少,在“确保兑付”的监管要求和信托公司为维护企业声誉而进行的“积极兑付”的双重影响下,不少投资者已经形成了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认识误区。特别是在固定收益类的投资领域,FOT模式与信托结合,有利于“嫁接”信托信用,有利于有限合伙的资金募集。

3、有限合伙对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可以享受信托计划下更高的预期收益、实现组合投资分散投资风险

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常按照投资者单笔认购的资金设置预期收益率不同的受益权类型,单笔认购的资金额越大,该类受益权可享受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越高。

FOT模式集合较大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相比投资者以个人名义认购信托产品,以有限合伙作为机构投资者认购信托计划可以享受信托计划更高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当然,有限合伙作为信托计划受益人所享受的较高的预期年化收益并不当然意味着有限合伙的出资人一定能够获得更高的实际收益。有限合伙最终收益分配实现需要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约定进行。上述预期年化收益率的提高的实际效果需要综合考虑扣除有限合伙的运营成本、税费、GP的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影响。

此外,有限合伙认购同时参与多个信托计划,实现了组合投资的目的,在获得较高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的同时,能够满足部分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的个性化需求。

4、FOT模式下,可以通过有限合伙出资份额转让满足部分投资者对流动性的要求

FOT模式下,有限合伙的设立时间必须早于单一信托的设立时间或信托计划的募集结束时间。在信托存续期间,有限合伙应当有效存续。有限合伙的存续时间一般不短于单一信托或信托计划的存续时间。

有限合伙的份额转让不改变信托受益人。有限合伙出资份额转让的效力仅影响有限合伙内部关系,信托关系中的信托受益人仍为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出资份额转让不同于信托受益权转让,不受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对信托受益权转让的限制,部分投资者可以通过有限合伙出资份额转让满足其对流动性的要求。

三、FOT与有限合伙的其他组合模式的比较

1、FOT与有限合伙加委托贷款方式(F+B)

有限合伙直接向交易对手融资常采取委托贷款的形式,根据《贷款通则》第7

条的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属于银行的传统中间业务,不占用银行资本,交易结构固定但欠缺创新空间;FOT模式中,信托对接具体项目的方式灵活且成熟,但通道业务占用信托公司净资本额度,并非所有的信托公司都有合作开展FOT模式的意愿,有限合伙需要对信托合作对象进行甄选。

2、FOT与基金中的基金(FOF)

FOT模式源自对FOF模式的创新,融资类交易或预期收益固定的交易采用FOT,而股权投资类交易仍多采用FOF模式;FOF模式常表现为多层有限合伙嵌套结构;而实务中FOT模式以单一有限合伙对接信托或多个有限合伙平行对接信托为主,很少出现多层有限合伙嵌套的结构。

3、FOT 与信托PE

借鉴有限合伙的优势,以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出资,信托公司作为LP与GP共同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形成了信托PE模式。FOT模式中,有限合伙和信托的“结合”,是一种契约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即基于有限合伙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认购信托产品而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有限合伙和信托之间的“结合”并非权益性的结合,没有像信托PE模式下信托对有限合伙形成组织形式上的出资和权益关系。

四、FOT认识误区及辨析

1、误区一:FOT模式系“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违反了“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的规定

FOT模式下,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法律关系:

(一)在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之间,主要是GP、LP基于出资形成的以出资和权益分配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在有限合伙和信托之间,主要是基于有限合伙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有限合伙以合伙人出资形成的合伙企业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单一信托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

(三)在信托计划与交易对手之间,根据业务内容和模式的不同,可以形成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固定收益类、房地产信托、定向增发(PIPE)以及其他复杂类型的合同法律关系。

误区一的观点涉及上述第(二)层次,即有限合伙是否是合法的《信托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称为“《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适格的委托人及受益人,以及有限合伙以合伙企业财产设立单一信托或认购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第四十三条第1款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除符合《信托法》对委托人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对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规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同时,《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有限合伙系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法》虽然对合伙企业人格和财产的独立性未作明文规定,但是司法解释和既有判例均倾向于将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对待。实务中,有关财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均接受合伙企业作为土地使用权、车辆所有权、股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并进行登记。

FOT模式下,普通合伙人募集合伙人资金设立有限合伙,即使具有“汇集他人资金”的表征,但募集资金若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则不属于“非法汇集”;有限合伙以合伙企业财产设立单一信托,是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资金)设立信托,符合《信托法》对委托人、受益人的规定;依法设立的有限合伙作为委托人以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合伙企业财产投资信托计划,且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符合《信托法》及《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委托人、受益人及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2、误区二:FOT模式中,有限合伙出资份额的流动属于有限合伙以“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该观点混淆了信托受益权转让与有限合伙出资份额转让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

《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在有限合伙认购信托计划的FOT模式中,有限合伙作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包括有限合伙合伙人的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这一规定约束和限制FOT模式的法律关系的第(二)层次;有限合伙LP之间或LP向新入伙LP转让出资份额,属于有限合伙出资份额的转让,属于前述FOT模式的法律关系的第(一)层次。FOT模式下,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为有限合伙本身,有限合伙的出资人既非信托委托人也不是受益人,只是根据有限合伙协议和出资

份额享受有限合伙项下的权益。《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出资份额的拆分转让或机构合伙人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出资份额并无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有限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特别约定,合伙人进行出资份额的转让并不受限制。

3、误区三:FOT模式违反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资格和人数的规定,应该予以“打通计算投资者人数”和“打通核查合格投资者资格”

该观点混淆了FOT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PE的区别。

(1)《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及投资者人数限制的适用范围

《合伙企业法》仅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的限制,但并未对有限合伙企业的LP的投资资格或最小出资金额做出限制性规定,亦未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格投资者作出规定。《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以下称为“2864号文”)及其他规定亦并未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有限合伙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尚未建立。

《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对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上打通计算投资者人数并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核查机构投资者的出资人是否符合该标准。鉴于《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投资信托计划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数量并没有限制,从《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监管意图角度出发也无需对机构投资者“打通计算”的必要。因此,根据目前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要求,在FOT模式下,有限合伙作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尽管有限合伙的LP可能是自然人,但不计入信托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人数,LP也无需接受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核查。

应当注意到,《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适用本办法规定。而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理财客户应符合《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不排除今后银监会针对包括FOT在内

的其他财富管理方式对接信托产品的模式出台新的监管要求,要求“打通核查合格投资者”或“打通计算投资者人数”。

(2)2864号文“打通计算”和“打通核查”的适用范围

根据2864号文的相关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该规定规制的是股权投资类有限合伙企业,特别针对信托PE以及有限合伙多层嵌套的“拖拉机”模式,不适用于FOT模式。此外,FOT模式中,一般较少采用多层有限合伙嵌套的结构,多个有限合伙对接信托计划时,也是平行设立多个有限合伙基金,不存在对有限合伙适用2864号文进行“打通计算”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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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协议范本样本 资产托管协议范本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资产托管协议本协议由[]公司和[]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签订。 鉴于::.1.[]有限公司(“[[甲方]]”)是经[][]年[]月[]日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于[]年[]月[]日在[]依法组建的一间[]公司;.2.[]有限公司(“[[乙方]]”)是经[][]年[]月[]日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于[]年[]月[]日在[]依法组建的一间[]公司;.3.乙方根据其公司合同、章程的规定合法拥有的[]资产(“目标资产”);.4.双方同意乙方将其拥有的目标资产委托甲方管理,甲方将作为前述资产的管理人,以[]的代理乙方行使相应的管理权利,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 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基于此,甲方、乙方就目标%%资产托管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双方[]有限公司(“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乙方”)英文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定义和释义12.1在本协议(包括引述部分)中下列词语表示如下含义,根据文意所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协议”指由甲方与乙方于二○○年[]月[]日在[]签署的《资产托管协议》及根据双方协商对《资产托管协议》作出的书面修改或变更;“目标资产”指乙方交由甲方托管的资产;“保证及承诺”指甲方或乙方在本协议及附录中所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22.2本协议中所指的任何附录及附件是指本协议内的附录及附件,除非另有所示,这些附录及附件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托管目的”::本协议项下甲方受托管理目标资产的目的是::为 双方共同利益,在有关资产转让的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可根据具体事由),管理目标资产并行使与目标资产相关的相关权利。 “托管权限”::乙方委托甲方管理股权的权限为::根据乙方的书 面指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管理并行使部分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 同时,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所规定的托管权限内,指定其认为适当 的第三人行使该等权利。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采取任 何方式向第三人转让目标资产或促使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私募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书范本

私募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要点 甲方(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乙方(对投资基金提供投资管理的一方)进行资产管理。重点约定管理资产、管理范围、管理权限和投资策略等事项。适用于股权投资基金的委托管理,不适用于其他基金(比如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注册于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乙方是一家注册于的投资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共同发展创业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成果,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获得甲方股东会批准后,就甲方将资产委托给受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释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明文规定,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当具有以下含义:1.1 “甲方”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2 “乙方”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 “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资产。 1.4 “委托期限”指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经营管理其名下全部资产的期限。 第2条委托事项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将名下的全部资产委托乙方在本协议第5条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权限内进行管理经营。 第3条委托期限 3.1 甲方将其名下全部资产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期限为十年,自甲方成立之日起计算。3.2 甲方、乙方除出现第15条情形外,不得擅自终止委托管理关系。

第4条委托资产 4.1 委托资产的范围 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资产,以及甲方存续期间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拥有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券等。 4.2 委托资产的帐户 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指定委托管理银行开立人民币一般结算帐户,用于存放委托管理的所有现金资产。甲方资产人民币一般结算帐户,与乙方自有的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委托资产帐户相独立。 同理,授权乙方以甲方名义开立一资本回收帐户,该帐户中的金额因甲方对外投资的收回而增加,因甲方对其投资方、乙方进行现金分配和转回一般结算帐户等支出面减少。除获得委托双方特别授权或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外,该帐户不得用于上述目的外的任何其他用途。4.3 委托资产的处理 委托资产应独立于乙方的资产,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章程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处置。 第5条委托资产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 5.1 管理范围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管理委托资产,开展投资交易。 5.2 管理权限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管理活动。 甲方的授权范围依据方便管理和投资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或甲方出具书面授权文件确定。 第6条委托资产的投资政策和策略 6.1 投资目的 委托资产的投资目的是依托专业化投资管理,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为甲方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保护甲方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6.2 投资范围 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非上市高成长性的企业;在充分论证前提下通过认购定向增发股份方式认购上市公司股份;投资于政府立项的收益较为稳定的项目;在充分论证、严格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在资金闲置期可进行有稳定回报的短期资金运作。具体投资项目以甲方授权为准。 6.3 投资方式

股票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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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停止操作,甲方也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或通知乙方停止操作并有权更改操作密码等。 2、合作期满时的利润分成(股票全部变现的): 1)、总资产在___万以内(含该数),扣除___万本金,多出来的资产也即利润部分乙方XX %,其余归甲方; 2)、总资产在___万-___万之间(含该数),扣除___万本金,多出来的资产也即利润部分乙方XX%,其余归甲方; 三、亏损 1、委托管理期未满,管理期内委托账户资金收益为负,并且额度超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有亏损由甲方承担。 2、委托管理期满时,委托账户资金收益为负,所有亏损由甲方承担。 四、日常管理 1、甲方若有以下几种情形,视为违约,并自动解除委托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1)、严重干扰或影响乙方的操作; 2)、未告知乙方情况下登陆资金账户买卖股票; 3)、未告知乙方情况下修改股票资金账户的密码; 4)、单方面划转委托账户内资金。 2、乙方有义务每月向甲方汇报操作情况,甲方可随时抽查上述账户操作情况。甲方不得影响乙方的操作和投资策略,不得违反上述之规定。

商业银行财富管理风险控制浅析

商业银行财富管理风险控制浅析 商业银行财富管理风险控制浅析 xx年作为“xxx”第二年,距离改革开放已有四十年,中国经济经过一段高速发展时期后,个人可支配收入大幅度提高,居民积累了大量财富,高净值人群数量不断增长。但通货膨胀率和消费者物价指数水平持续走高,储蓄存款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人们对财富管理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希望财富能得到保值与增值。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都已经瞄准了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财富管理这一块蛋糕。财富管理业务作为商业银行新利润增长点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研究财富管理风险是一个重要课题,同时加强财富管理的风险控制也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提供了安全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一、财富管理的含义 财富管理是指以客户为中心,设计出一套全面的财务规划,通过向客户提供现金、信用、保险、投资组合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将客户的资产、负债、流动性进行管理,以满足客户不同阶段的财务需求,帮助客户达到降低风险、实现财富增值的目的。 各家商业银行的财富管理业务品种丰富,品牌各具特色,然而服务内容大多类似,据《2013-xx年中国财富管理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分析,财富管理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账户管理服务。利用银行便利的短期融资条件和先进的清算系统,为客户提供存取款、投资、贷款、结算、智能转账等服务。这是财富管理服务中最基本、最简单的内容。对于银行的财富管理客户,这些服务基本上免收服务费用。 其次,交易类服务。这是银行用来吸引客户的主要财富管理业务,也是银行财富管理业务中的强项。包括人民币理财业务和外汇理财业务。 1、人民币理财,是指银行用散户集合的大基数本金购买收益高于普通凭证式国债的记账式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央行票据等收益更高的产品。由于银行在操作上涉及了一些普通投资者无法投资的业务,像银行间债券市场产品等,其预期收益率一般高于传统的短期储蓄存款。 2、银行所拥有的庞大的外汇交易平台和金融衍生业务的交易资格是其能够设计出丰富的外汇理财产品的前提条件。外汇理财产品实质是银行利用衍生产品交易帮助客户提高资产的收益率。 再次,财富管理顾问服务。银行依靠自身在资讯和人才方面的优势,以及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广泛合作,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投资建议、金融咨询等一系列的理财顾问服务。财富管理顾问服务是财富管理的高级阶段。其实施载体是一对一、一站式的客户经理服务。提供的是针对客户的预期收益率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所量身定做的、独一无二的财富管理计划。 第四,各种优先优惠措施。这是银行为稳定财富管理客户资源、争取更多的客户而设计的附带服务,可以视为餐前小食、餐后甜点。这些服务均是免费提供。作为银行的财富管理客户,一般可以享受到优先办理各项业务,优先提供各种紧俏投资理财产品(如预留国债额度),享受多项业务费用减免等服务。银行的财富管理客户多属于社会中高级收入阶层,这些彰显身份的优惠服务和贵宾待遇对他们来说还是具有相当吸引力的。 最后,企业资产管理业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企业资产管理业务还处于起步阶

信托在金融投资与财富管理中的运用

信托在金融投资与财富管理中的运用 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等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中国的信托 法已经颁布10多年,信托资产的规模也已经超过了14万亿,可以说,信托的功能与作用为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视,同时也面临诸多问题。 上半年助推股市加速上涨的“伞形信托”,也引起了市场的关注与非议。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信托在金融投资与财务管理中的实 务运用。 一、如何理解信托制度 信托,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和意愿,来获得委托人所授予 的财产,为了委托人所指定的受益人或者特定的目的来管理、运用 财产。信托的五要素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护人和信 托财产。信托财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五要素之间的关系如下图:

对信托的正确理解,首先要有效区分委托和信托。实践中不乏“信托是一种特殊的委托”的错误观点。 保护人在国内信托法中的规定是缺失的,公益信托中有监察人这样的立法定位,但在私益信托中没有保护人这样一个角色。我个人认为,信托在设立之后,委托人本身就是法定的保护人,除法定保护人之外,委托人如果是个人死亡之后或法人丧失主体资格之后,信托还可以正常存续,根据信托的契约化原则操作来看,共存保护人或新的保护人如何设定,可以通过信托文件来解决。 二、信托制度的实务特点及功能 1、信托制度目前有以下实务特点: (1)财产权发生真实转移是信托有效设立的前提(信托财产的可

转让性)。 (2)破产风险隔离是信托的法定优势。破产风险隔离本质上是双 隔离:既要隔离于委托人的财产破产风险,也要隔离于受托人。 (3)信托受益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信托收益权就是一项 财产,不能用大陆法系的物债两分的逻辑来理解。 (4)委托人人格的存续与否不影响信托的存续。信托有效设立之后,委托人即退出信托财产法律关系之外,所以委托人对财产本身 已经不再享有权利。 (5)受托人应遵守诚信与审慎管理义务。从信托法上来讲,兑付 与信托财产的运营、受托人的商誉等很多问题密切相关,受托人没 有刚性兑付的义务。 (6)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及其影响。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严重影响了信托制度的创新和配套建设。尽管并不当然影响设 立财产权信托的效力,但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受托 人的道德风险难以约束。财产权信托的税收立法也会受到影响。 2、基于信托的原理和实务特点,信托制度通过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公益信托及其他特殊目的信托,通常可以有以下功能: (1)资产打包器:把不同的、分散的、单一的资产通过注入一个 信托计划,实现资产打包的功能,比如在资产证券化融资中的运用。 (2)资产隔离器:这是显而易见的。实践中当需要将信托设立者 的一部分资产与其他风险资产进行隔离的时候,信托是法定的隔离 工具。

2020年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详细版)

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详细版) 要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资产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投资顾问服务。文本包含账户的开立和移交、投资顾问授权和授权期限、资产运作与管理、保证金担保范围等条款。 合同编号: 资产管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鉴于: 甲方持有的人民币元资产(以下简称“委托资产”或“委托资产本金”)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资产。甲方愿意根据本协议委托乙方为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投资顾问服务。 为明确甲乙双方进行投资顾问业务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投资顾问业务及相关事宜,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账户的开立和移交 1.1 备案账户1的开立与管理 乙方在双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可用于支付投资顾问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及投资顾问费用的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或变更,用于接收甲方按本协议支付的投资顾问费用以及返还的保证金。 备案账户1的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1.2 备案账户2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在双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开设用于接收保证金的备案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或变更,主要用于接收和返还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及本协议中甲方应得的综合管理费。备案账户2的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1.3 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甲方提供的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在营业部。 资金账户账号: 账号初始资金:人民币(大写)(¥元)

第2条投资顾问授权和授权期限 2.1 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协议涉及的账户及委托资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乙方承诺在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甲方提供的账户及委托资产进行投资顾问服务。 2.2 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涉及账户的授权,授权乙方对这些账户具有一定操作权限,授权时间为本协议生效时间到本协议终止时间。授权范围至少包含:资产的交易权限、资产查询权限。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将保证金人民币(大 写)(¥元)划转到甲方备案账户中之时起,甲方对乙方的授权即生效,亦同时宣告本协议正式生效。 2.3 甲方对乙方的投资顾问授权期限 从年月日 至年月日。如根据本协议约定或甲、乙双方协商协议提前到期或延期,则以实际期限为准。 2.4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未发生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禁止销户、撤离资金 第3条资产运作与管理 本投资顾问协议下的委托资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投资顾问协议等的规定和约定进行管理、运作和处分。 3.1 资产的日常运作 (1)在乙方未违反合同约定情况下,该委托资产所涉及账户由乙方进行日常的交易操作,甲方有权查询每日账户资产情况,但不得进行任何账户交易。 (2)若账户资产净值触及相应预警线和平仓线时,则甲方有权进行账户交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减仓、平仓和冻结部分资金使用权限,同时有权终止本协议。 3.2 资产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3.2.1 投资范围 本投资顾问协议所涉及的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沪、深交易所A股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 3.2.2 投资限制 (1)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含),并不得导致以甲方或甲方受托机构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4.9%以上; (2)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含),并不得导致以甲方或甲方受托机构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10%以上; (3)账户资产投资于一家非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买入日前1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且投资于所有创业板股票及中小板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总资产的%。 (4)单只股票持仓总市值不得超过该股前5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额的30%。如果该股票在购买后交易额下降的,按下降后的前5个交易日日均交易量的30%以内持有该股票。 (5)投资于一家基金公司所发行的单一基金(不包括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的投资额(按成本或市价孰低计算)不得超过前1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50%,也不得超过该基金发行总量的10%; (6)不得购买首日上市新股(或复牌首日股票)等当日不设涨跌停板限制的股票;

中国信托公司的财富管理业务

中国信托公司的财富管理业务 过去十多年间,信托公司在丰富金融市场、促进实体经济、探索金融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因业务结构单一、融资功能滥用、监管套利等问题,行业的转型发展成为监管和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本文指出,财富管理业务是契合中国信托公司商业逻辑、具有广阔前景的重要发展方向。 一、什么是财富管理业务 从海外经验看,资产管理机构的业务会逐渐分化为两大类: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指的是“基金”的管理,是对多个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组合配置,强调的是“集合运作、组合投资”,表现为资金端和资产端的“多对多”;财富管理业务则是对单个客户资产负债表的管理,强调的是“私人定制”“综合服务”,表现为资金端与资产端的“一对多”。也有人形象地说,资产管理是对“钱”负责,财富管理是对“人”负责。

如果要给一个概念,财富管理业务可以定义为:资产管理机构根据高净值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专业咨询、资产配置、财富传承、托管运营等一系列服务,为客户量身提供综合解决方案。 财富管理的核心是“以客户为中心”,客户的需求是业务的逻辑起点。客户的诉求本质上可以分为两类:投资和服务。服务的主要内容是财产妥善保管、安全隔离、稳妥传承、慈善到位。对应这两类需求,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从客户特征看,财富管理的服务群体是积累大额财富、有大量可供投资资产的主体,一般侧重于个人客户,国际上通常称为高净值客户和超高净值客户。因此,财富管理业务又常被称为私人财富管理。 从管理对象上看,财富管理的对象是客户的“财富”,既包括金融资产,也包括非金融资产;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既包括可投资资产,也包括不可投资资产;既

发挥信托公司自身优势 开展差异化财富管理

发挥信托公司自身优势开展差异化财富管理 发挥信托公司自身优势,开展差异化财富管理 近年来,我国信托业处于高速成长期,信托制度优势充分展现,受托资产规模迅速提高,各类信托产品层出不穷,信托在财富管理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展望未来,随着理财工具的日益丰富以及理财市场的逐渐完善,居民非储蓄金融资产的比例会进一步提高,高净值客户的投资理念日趋成熟,这必将推动我国财富管理市场的高速发展。与此同时,十二五规划也体现出强烈的时代特征,过去的规划追求“国强”,十二五规划则追求“民富”,体现了大多数国人的强烈心愿,这些都对信托的应用和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也使信托业迎来了新挑战和新机遇。因而,信托公司将在财富管理领域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而差异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财富管理市场的发展前景光明但也面临激烈竞争 在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的成熟稳定及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财富管理市场蕴藏着巨大的能量,财富管理业务迎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市场机会。数据表明,全球百万富翁的人数继续以每年超过6%的速度增长,净资产的增加则达到8%以上,其中,新兴国家的增长率最高,中国、韩国、印度、俄罗斯及南非的增长率都在15%以上。即使在金融危机的最困难时刻,全球财富仍然达到92.4万亿美元,可投资资产超过百万美元的家庭数量超过900万户。如今,财富管理业务已经成为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利润增长点,是整个金融服务业中成长最快的部分,财富管理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和广泛。世界各大金融机构纷纷推出各种具有吸引力的产品和服务,推动财富管理业务的升级发展,强调以顾客需求为中心,注重品质服务的全面与专业,通过收购及兼并扩大服务领域。总体而言,为了满足客户不断增长且日益变化的需求,财富管理业务已经变得非常宽广和复杂。 表1 全球知名财富管理类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分类排名

基金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模板)

基金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模板) <合伙企业> 与 <管理公司> 之 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年月日 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本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签订: (1) <合伙企业>,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称“中国”) 法律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下称“委托方”); 和 (2) <管理企业>,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下称“管理方”或普通合伙人)。 鉴于: 1.委托方为对在中国境内经营的实体进行适用法律所允许的股权及准股权投资、实现资本增值而设立; 2.管理方由在该等投资所涉交易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之人士所经营; 3.根据年月日签订的《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及其随后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不时作出的修订,委托方应任命管理方向委托方提供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且

4.管理方愿意按照《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及其随后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不时作出的修订向委托方提供该等管理服务。 鉴此,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委托方和管理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定义 1.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或词组应根据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委托资产”指在本协议项下委托方授权管理方管理的现金和其他资产以及此后在管理方的商业运营中从该等资产中转化或衍生的任何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请求权和任何性质的权利。 1 1.2“投资组合公司”指任何由委托方根据管理方的选择而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 1.3“管理费”指根据本协议第八章约定的将由委托方向管理方支付的管理费。 1.4“有限合伙协议”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于年月日订立的有关设立委托方之《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 1.5.“营业执照”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委托方的营业执照,载明委托方为一家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其经营范围及出资情况如《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 1.6“投资”指委托方对投资组合公司的任何股权投资。 1.7“托管方”指委托方指定的资产托管商业银行银行支行。 2.在本协议中,各个章节的标题仅为方便和查阅的目的而加入本协议内,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或意义。 第二章生效

证券资产委托管理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证券资产委托管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是关于《证券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全文可编辑修改,欢迎下载! 证券资产委托管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真实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编: 联系xxxxx 电子邮件: 乙方(受托方): 真实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联系xxxxx 电子邮件: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在证券市场上发展,本着”资源共享、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资金账号:;xx证券帐户号:,xx证券帐户号:户名:,下称委托账户)内的资产总计人民币(大写:壹、贰、参、肆、伍、陆、柴、捌、玖、拾、佰、仟、万)进行资产管理,资金卡甲方保管。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此笔委托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委托 期限为年。 第三条甲方保证委托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垂询投资情况,了解目标公司的投资可行性; 2)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的操作建议,双方经沟通协商确认是否采用该建议,甲方不得转出资金以及进行买卖操作或十预乙方投资策略;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促使交易顺利进行;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投资资金做全权操作; 2)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出的在合理的范围内疑问作出回答; 3)乙方有义务于每年末向甲方汇报甲方帐户市值情况。 4)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操作建议和投资方向; 3、资产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均无权单方对本协议中有关的资金账户进行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或转出资金、证券等资产转移行为。 4、甲方委托乙方操作的资金在协议期内甲方不能提取,以保证协议的实施。乙方负责甲方帐户的全权证券交易操作,甲方在协议期内不能十预乙方操作。为保证乙方的操作独立性,乙方会在获得交易密码之后对交易密码进行修改。甲方不得自行在证券公司修改交易密码,如甲方私自修改交易密码,而发生不能保证乙方独立操作的情况,乙方不承担投资亏损的责任。 5、甲方如需要了解帐户市值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其通知后应当提供书面的市值状况。 第五条保密义务: 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投资报告书、研发资料和详细居住地址有保密义务;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投资对象、交易记录、研发资料向第三方泄露; 3、乙方对甲方的资金、交易记录、委托理财的操作情况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委托方式与结算委托方式: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为正,甲方付给乙方利润部分的25%乍为管理费。 如果委托期满后未产生利润,反而形成亏损,则乙方根据所签合同的委托 期限承担不同责任: (1)若所签委托资产管理期限为1年,乙方不承担亏损责任,但可在征得甲方同意

资产管理业务组织架构和业务模式概览

16家顶尖行资产管理业务组织架构和业务模式概览 近年来,我国包括银行理财业务在内的资产管理业务迅猛发展,银监会要求理财业务实行事业部制、试点子公司,引起广泛关注。本文研究比较了国外一些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组织架构及业务模式,分析其特点及对我国银行资管业务的启示。 一、国内外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概况 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有时在相同的意义上,有时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一般区分是财富管理从客户角度,资产管理从投资角度。本文中统称为资产管理。对国外银行部门设置按原文直译。)是一个宽泛的概念,通常指投资人(包括零售客户、私人银行客户、机构客户甚至主权国家)委托资产管理机构对其资产进行管理,以实现其约定目标的综合金融服务。国外资产管理业务常用的管理资产规模(AUM:AssetsUnderManagement)指标和我国银行理财产品规模指标虽从产品形式、投资标的、法律关系、会计核算方法等来看有一定差异,但银行受托资产管理的性质类似,本文中作为可比指标。国外AUM一般指的是由银行(或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本文只研究银行)进行投资管理,银行按资产市值的一定比例或约定方式收取资产管理费的资产,但各银行统计口径有差异。银行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如保险、基金、信托计划等)和股票、债券等,若只收取销售佣金,并不控制投资方向,有的银行将其归为经纪业务,不统计在银行的AUM 之内,而统计在客户资产或客户余额指标内(各银行名称和口径也不完全一致)(如美国银行称为客户余额(ClientBalances),包括AUM、经纪资产、托管资产、存款、贷款和租赁余额。瑞银的客户资产(Clientassets)包括AUM、存款和托管资产,瑞银的投资资产(investedassets)包括AUM、存款,不包括托管资产。摩根大通银行的客户资产(Clientassets)包括AUM、经纪资产、托管资产等,但不包括存款。),但在全权委托或咨询委托服务模式下,也可能统计进AUM。国内银行的AUM则一般包含了表内外所有客户资产,基本相当于国外银行的客户资产。 2013年末全球资产管理业迎来了金融危机后最强劲的增长,AUM余额比2013年增长了13%,达68.7万亿美元(波士顿咨询公司数据)(波士顿咨询公司(BCG),GlobalAssetManagement2014:SteeringtheCoursetoGrowth(2014年7月)。)。全球前20名资产管理公司数据见表1。

商业银行财富管理风险控制浅析

商业银行财富管理风险控制浅析 xx年作为“xxx”第二年,距离改革开放已有四十年,中国经济经过一段高速发展时期后,个人可支配收入大幅度提高,居民积累了大量财富,高净值人群数量不断增长。但通货膨胀率和消费者物价指数水平持续走高,储蓄存款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人们对财富管理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希望财富能得到保值与增值。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都已经瞄准了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财富管理这一块蛋糕。财富管理业务作为商业银行新利润增长点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研究财富管理风险是一个重要课题,同时加强财富管理的风险控制也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提供了安全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一、财富管理的含义 财富管理是指以客户为中心,设计出一套全面的财务规划,通过向客户提供现金、信用、保险、投资组合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将客户的资产、负债、流动性进行管理,以满足客户不同阶段的财务需求,帮助客户达到降低风险、实现财富增值的目的。

各家商业银行的财富管理业务品种丰富,品牌各具特色,然而服务内容大多类似,据《2013-xx年中国财富管理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分析,财富管理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账户管理服务。利用银行便利的短期融资条件和先进的清算系统,为客户提供存取款、投资、贷款、结算、智能转账等服务。这是财富管理服务中最基本、最简单的内容。对于银行的财富管理客户,这些服务基本上免收服务费用。 其次,交易类服务。这是银行用来吸引客户的主要财富管理业务,也是银行财富管理业务中的强项。包括人民币理财业务和外汇理财业务。 1、人民币理财,是指银行用散户集合的大基数本金购买收益高于普通凭证式国债的记账式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央行票据等收益更高的产品。由于银行在操作上涉及了一些普通投资者无法投资的业务,像银行间债券市场产品等,其预期收益率一般高于传统的短期储蓄存款。 2、银行所拥有的庞大的外汇交易平台和金融衍生业务的交易资格是其能够设计出丰富的外汇理财产品的前提条件。外汇理财产品实质是银行利用衍生产品交易帮助客户提高资产的收益率。

(完整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托管合同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托管合同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资金托管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市签订: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受托管理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托管人(以下称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甲方作为委托人,委托乙方为其委托资金的管理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乙方进行管理;委托丙方为其委托资金的托管人,保管其上述委托资金。乙方和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为明确委托人、受托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在委托资金管理和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资金安全,保护甲、乙、丙三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本着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资金及期限 1.1 委托资金 本合同所称委托资金是指甲方在丙方指定营业机构开立的委托资金托管账户项下的 资金。 1.2 委托资金与有关资料的移交与确认 甲方应在将首期委托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后×个工作日内,向丙方发出起始运作通知书(或成立公告),注明委托资金认缴总额、委托资金首期缴付资金金额,并加盖甲方公章,同时向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加盖甲方公章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样本; (2)本合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1.3 委托期限

丙方在收到1.2约定的书面通知及文件资料,并确认首期委托资金已全部进入托管账户后之日起开始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保管职责。 委托期限于本合同终止或委托资产清算完毕时终止。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 2.1.1 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监督乙方和丙方对委托资金的管理和托管情况。 2.1.2 有权向乙方和丙方查询委托资金财务状况、交易记录。 2.1.3 根据本合同规定,每年从丙方获取《托管报告》(附件五)。 2.1.4 本合同终止后××个工作日内,获取乙方出具的《清算报告》。 2.1.5 依法享有委托资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获得委托资金投资收益。 2.2 甲方的义务 2.2.1 保证有完全的能力、权利及资质将本合同项下资金委托乙方管理和委托丙方保管。 2.2.2 承诺各合伙人已完全清楚地知晓并理解本托管合同的所有内容。 2.2.3 承诺并保证投资者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承诺并保证委托资金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保证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或妨碍乙方对该受托财产的管理权、丙方对该委托资金的保管权的情形,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和丙方的委托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2.4 保证提供给乙方和丙方的一切材料及资讯均为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否则由此给乙方、丙方及委托资金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2.2.5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委托资金划至委托资金托管账户,并及时、全面地向乙方和丙方提供有关文件和投资限制的资讯。 2.2.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与乙方、丙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撤销委托资金托管账户,亦不得挂失、更换账户预留印鉴,否则由此给委托资金及乙方、丙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2.2.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未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并告知丙方,甲方不得将委托资金用于任何目的的质押或担保,否则,由此给委托资金及乙方、丙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2.2.8 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向丙方支付托管费,并依法缴纳各相关税费。 2.2.9 按照金融办、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监管要求进行备案及信息报送。 2.2.10 承担因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或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给乙、丙方造成的损失。 2.2.11 保证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所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2.2.12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的权利 3.1.1 按照本合同规定,对委托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管理。 3.1.2 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 3.1.3 对丙方的托管业务行使监督权,发现丙方的托管业务违反本合同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监督丙方改正有关操作。如丙方未能在乙方规定的合理时间内,纠正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合同。 3.2 乙方的义务

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简单版)

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协议编号: 签约地点: 甲方(委托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乙方(受托人,即管理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甲方将合法所得的资产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为明确资产委托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委托管理资产:指甲方合法所得并委托给乙方进行管理的资产: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债权,应收账款及应收权益等资产。 (二)指定账户:指乙方经办或结算经办行为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通过此账户办理本息清收、费用支付和结算等业务。 (三)委托管理费:指乙方按本协议要求对委托管理资产进行管理,依据一定标准收取的报酬。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一)委托管理资产 本协议项下的委托管理资产以附件各项资产委托管理移交清单为准。 (二)委托管理资产具体事项如下: 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经营管理 (1)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的变卖、转让、抵债、抵质押、租赁、承包、自营等经营管理。 (2)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出租、转让、抵押、抵债、承包、自营等经营管理。 2、债权债务的处置 债权债务的处置包括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或出售、拍卖、招标、租赁、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诉讼、破产清算等。

3、应收账款管理处置 应收账款(包括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等)的管理、抵质押、转让、核算、清收、诉讼等。 第三条委托管理资产权利凭证及文件的移交 (一)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权利凭证及文件移交 1、资产委托管理移交清单中所列全部固定资产及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权利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车辆登记证、特种行业证等。 2、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无形资产相关的权利证书及会计凭证、账单等。 3、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权、使用权、管理权交接,双方另达成《资产委托管理合同》(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清单)。 (二)债权债务相关权利凭证及文件具体如下: 1、移交债权所需的资料包括: (1)形成债权的原始合同; (2)每笔债权的全部结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双方关于债权结算或还款的协议书原件,其中应包括:还款计划期限、违约约定责任、合同争议管辖地等; (4)每笔债权的财务拨款对帐明细表、签认记录单原件; (5)调价索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债权单位的详实情况,应包括对方单位法人名称、项目负责人、法人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对方单位开户帐号和资产情况; (7)我方项目负责人及债权说明、清欠责任书或清欠委托书。 2、移交债务所需的资料包括: (1)形成债务的原始合同; (2)债务的有关结算资料; (3)债务单位的详实情况。 3、双方就债权转让另达成《债权转让合同》,本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本协议未涉及内容按双方另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执行。 4、双方就资产处置另达成《债务处置代理合同》,本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本协议未涉及内容按双方另行签订的《债务处置代理合同》执行。 (三)应收账款相关文件的交接包括: 1、征信资料交接: (1)所有跟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订单、担保书等征信文件; (2)每个应收账户签单权限人及签单字样(纸质文件); (3)每个应收账户的征信额度及担保责任人; (4)每个应收客户的账期(包括对账日期、结账日期、回款日期、回款方式等财务信息) (5)每个应收账户的结账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资产管理计划全解析

资产管理计划全解析 资管计划运作模式 资产管理,就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行为。这个过程可以形成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谓之资管产品。资管计划能给投资者提供更高的收益,是因为它少了不少中间环节。同样一个融资项目,如果走信托通道,它需要给信托公司2%,甚至更高的费用,另外还要给代理销售的机构1%,甚至更高的费用。一般而言,信托产品最终募集到的资金,至少有5%要用在中间环节上。而资管计划绕开了信托公司,费用就能节省不少。所以,同样的融资成本,体现在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方面,资管计划的收益率就会更高一些。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业务,大体可分为“通道类”业务与基金子公司主动管理类业务,而“通道类”业务主要包括实际管理人为第三方的通道业务,以及资管嵌套信托类业务。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资管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子公司资管、券商资管、保险资管,以及银行资管。当然,我们熟悉的信托也属于资管范畴,在这里就不赘述了。一、基金子公司资管政策法规: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

法》,10月31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此,向基金管理公司全面放开资管业务。此后一年半的时间,基金资管行业发展迅速。截至2013年底,基金子公司已成立62家,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很快将破万亿。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在操作模式上与信托最接近;且由于让利于投资者,产品收益高于信托,在募集速度和投资者喜好程度上更胜信托。劣势: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自身资本实力不如信托;以降低费用,提高产品收益,压缩自身利益扩张发展的模式不可持续;运作尚不够成熟,产品需要精挑细选。二、券商资管政策法规: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被誉为拥有了金融投资全牌照,能够开展信托公司能做的大部分业务。券商资管一经放开,便迅速发力。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营业部网点多,在客户资源、营销能力和投资证券市场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以及和银行、基金、信托、保险等机构长期合作建立了良好的渠道。劣势:大部分为操作简单,缺少技术含量的通道业务,主要依赖银行渠道,难以形成持续竞争力。三、保险资管政策法规:2012年10月2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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