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适用范围管理分类违法行为名称

1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2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3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

4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5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6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7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

8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

9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10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11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12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许可证件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13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

14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15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16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在水下水下活动期间,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17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18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19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的

20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21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22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23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对责任船员的处罚

24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25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6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27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8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29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

30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

31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32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

33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

34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35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36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37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

38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试航、试车,不按照规定备案

39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40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

41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不按照规定备案

42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悬挂彩灯,不按照规定备案

43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不按照规定备案

44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45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不按照规定备案

46 内河水域通航管理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不按照规定备案

47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48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49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50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51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国际航行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52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

53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54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55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

56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

57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58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59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船舶在纠正《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

60 内河水域规费征收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

61 内河水域规费征收对于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或货物承运人违规办理了装船或提离港口

手续的

62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

63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64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

65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

66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67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68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69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

70 内河水域船舶管理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

71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72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

73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74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75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76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招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77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78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79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80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81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82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船员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83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船长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84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85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86 内河水域船员管理在船在岗期间,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87 内河水域危防管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88 内河水域危防管理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89 内河水域危防管理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且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90 内河水域危防管理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91 内河水域危防管理船舶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92 内河水域危防管理船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93 内河水域危防管理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

94 内河水域危防管理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95 内河水域危防管理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96 内河水域危防管理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97 内河水域危防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98 内河水域危防管理船舶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99 内河水域危防管理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使用说明:

一、本基准是规范和统一海事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内部标准,用以规范海事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列出了实际工作中各类违法行为常用的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确保实施行政处罚时法律依据准确。

二、本基准中“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等的表述中,总吨和主机功率是“或”的关系,实际适用时,二者取其高者。

三、基准表中“法定幅度和种类”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表述,“以上”和“以下”的含义为其在对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含义,没有明确表述的,本基准中“以上”和“以下”均不包含本数。“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不适用裁量。

四、基准表中“案由”和“具体违法行为”直接援引法条或根据法条进行表述,没有采用通俗或习惯性表述。

五、基准表中所列的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是未能穷尽列举所有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基准表中所列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供执法人员参考,实际执法中应认真研究并选择最为合适的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

六、本基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序号案由具体违

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行

为情节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

实际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

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基准

违反条款处罚依据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对象】责任船员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

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

以下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

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

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

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

以上;沿海船舶3000GT∕

3000KW及以上

1 不遵守

航行、避

让和信

号显示

规则

未采用

安全航

速航行

1.《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河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河避碰

规则》(2003修

订本)第七条第

一款。

3.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

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

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

二款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从重)。

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一般

1.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

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

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及以内的

行为或其他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行

为,且未造成事故的。

2.在无限速规定水域,船舶未采用

安全速度航行,但未造成事故的。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较重

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反

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规

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外的行

为,且未造成事故的。

3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4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造成一般以下

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4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严重

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造成一般及以

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造成一般及

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

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

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

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

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

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序号案由具体违

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行

为情节

主要考虑因素(事实、性质、

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

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

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基准

违反条款处罚依据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对象】责任船员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

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

∕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

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

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

上;沿海船舶3000GT∕3000KW

及以上

2 不遵守航

行、避让

和信号显

示规则

未按照

规定的

航路或

者航行

规则航

1.《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河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河避碰

规则》(2003修

订本)第八条。

3.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

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

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

款第(三)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从重)。

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一般

船舶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

航行规则航行未造成险情、

事故的。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较重

船舶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

航行规则航行造成一般以下

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严重

船舶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

航行规则航行造成一般及以

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造成

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

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

施。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

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

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序号案由

具体违

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行

为情节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

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

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基准

违反条款处罚依据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对象】责任船员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

船舶500GT∕750KW以下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

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

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

∕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3 不遵守

航行、

避让和

信号显

示规则

未按照

规定倒

车、调

头、追

1.《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河交通安

全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河避碰规

则》(2003修订

本)第九条第一

款、第十一条、

第十九条。

3.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

规定》第十七条第一

款和第二款第(四)

项;

3.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上海事行政处

罚规定》第八条第一

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

规定》第九条(从

重)。

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

越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

越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

通事故的。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严重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

越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

交通事故的。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造成

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

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

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

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序号案由具体违

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行

为情节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

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

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基准

违反条款处罚依据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对象】责任船员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

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

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

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

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4 不遵

守航

行、避

让和

信号

显示

规则

不遵守

海事管

理机构

发布的

在能见

度不良

时航行

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河交通安全

管理条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和海

事管理机构发布

的在能见度不良

时航行规定。

2.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

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

款和第二款第(十)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

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

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一般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

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较重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

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

事故及险情的。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严重

船舶不遵守雾航规则,造成

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

故的。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船舶不遵守雾航规则造成一般及

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

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

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

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

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

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序号案由具体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行

为情节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

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

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处罚基准

违反条款处罚依据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对象】责任船员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

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

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

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

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

3000KW以下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5 不遵守航

行、避让

和信号显

示规则

未按照规

定显示号

灯、号型

或者鸣放

声号

1.《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河交通安

全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第四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

款、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河

避碰规则》(2003

修订本)第三章、

第四章相关规

定。

2.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

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

款和第二款第(五)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

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

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

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

重)。

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

或者鸣放声号,未造成事故

及险情的。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较重

1.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

限制的船舶、装载危险品的

船舶、搁浅船舶,未按照规

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

声号的。

2.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

型或者鸣放声号,造成一般

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严重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

或者鸣放声号,造成一般及

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

放声号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

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

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

条实施。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

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

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

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序号案由具体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行

为情节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

际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

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处罚基准

违反条款处罚依据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对象】责任船员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

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

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

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

∕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6 不遵守航

行、避让

和信号显

示规则

未在规定

的甚高频

通信频道

上守听

1.《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河交通安全

管理条例》第十七

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河避碰规则》

(2003修订本)

第四十五条。

3.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

规定》第十七条第一

款和第二款第(十

五)项;

3.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上海事行政处

罚规定》第八条第一

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

规定》第九条(从

重)。

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一般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且未发生事故或险情的。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较重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严重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7000元及以上1万以下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

守听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

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

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

三十四条实施。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

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

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

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序号案由具体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行

为情节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

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基准

违反条款处罚依据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对象】责任船员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

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

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

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

∕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

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

7 不遵守航

行、避让

和信号显

示规则

在规定必

须报告船

位的地

点,未报

告船位

《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河交通安全

管理条例》第十

七条第四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河避碰规

则》(2003修订

本)第四十五条

第(四)项或法

律、法规、规章

中关于船舶报告

船位、船舶动态

义务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

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

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

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

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

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

重)。

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一般

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

点,未报告船位,未造成

事故及险情的。

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较重

未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

地点,未报告船位,造成

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

故及险情的。

3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严重

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

点,未报告船位,造成一

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

故的。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

告船位,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

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

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

条实施。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8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

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

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序号案由具体违

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

情节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

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

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的处罚。

处罚基准减轻处罚基准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

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

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

以下

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

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

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

∕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

以上;沿海船舶3000GT∕

3000KW及以上

【对象】

责任船员

内河船舶1000GT∕

500KW以下;沿海船舶

500GT∕750KW以下

内河船舶1000GT∕

500KW及以上;沿

海船舶500GT∕

750KW及以上

3000GT∕3000KW以

8 船舶不

具备安

全技术

条件从

事货物、

旅客运

未按照

规定拖

带或者

非拖船

从事拖

带作业

《中华人民

共和国内河

交通安全管

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

一款

1.《中华人民

共和国内河交

通安全管理条

例》第八十二

条;

2.《中华人民

共和国内河海

事行政处罚规

定》第十八条

第一款和第二

款第(六)项;

3.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上海

事行政处罚规

定》第八条第

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上海

事行政处罚规

定》第九条(从

重)。

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2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

1.船舶未按规定拖带,

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的:3000元及以上6000

元以下。

2.非拖带船从事拖带

作业的:4000元及以上

1万元以下。

1.船舶未按规定拖

带的:4000元及以

上8000元以下。

2.非拖带船从事拖

带作业的:6000元

及以上2万元以下。

一般船舶未按规定拖带。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 2.5万元及以上3万元 2.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

较重

1.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

业的。

2.船舶未按规定拖带,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

交通事故及险情的。

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3万元及以上4.5万元以下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

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

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

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的处罚。

严重

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

拖船从事拖带作业,造

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

交通事故的。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5.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

罚的裁量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

行政处罚规定》第三

十四条实施。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4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4.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

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

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

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

罚。

注:如果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的;

2.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规拖带或本船其他违法情况的;

3.在航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违规拖带行为,主动或接受指令靠泊接受检查的;

4.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序号案由具体违

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行

为情节

主要考虑因素

(事实、性质、情节、危

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

【法定幅度和种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

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处罚基准减轻处罚基准违反条款处罚依据

【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对象】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

内河船舶300GT∕150KW

以下;沿海船舶500GT

∕750KW以下

内河船舶300GT及以

上1000GT以下∕

150KW及以上500KW

以下;沿海船舶500GT

及以上3000GT以下∕

750KW及以上3000KW

以下

内河船舶1000GT∕500KW

及以上;沿海船舶

3000GT∕3000KW及以上

【对象】

责任船员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

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

以下

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

上;沿海船舶500GT∕750KW及

以上3000GT∕3000KW以下

9 船舶进

出港口

和通过

交通管

制区、通

航密集

区、航行

条件受

到限制

区域,未

遵守海

事管理

机构发

布的特

别规定

船舶进

出港口

和通过

交通管

制区、通

航密集

区、航行

条件受

到限制

区域,未

遵守海

事管理

机构发

布的特

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河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河交通安全

管理条例》第六十

八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河海事行政

处罚规定》第十六

条第(五)项;

3.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上海事行

政处罚规定》第八

条第一款(从轻);

4.《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上海事行政

处罚规定》第九条

(从重)。

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5000元及以上6000元

以下

5000元及以上6000元

以下

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

/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

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

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

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

定:1000元及以上3000元

以下。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

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

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

发布的特别规定:3000元及以

上5000元以下。

一般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

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

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

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

特别规定。

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

6000元及以上1.5万

元以下

6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较重

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

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

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

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

别规定,导致发生一般以

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1万元及以上1.5万元

以下

1.5万元及以上2万元

以下

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严重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

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

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

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

特别规定,导致发生一般

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

故。

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

下,禁止船舶进出港口

或者责令停航。

2.5万元及以上5万元

以下,禁止船舶进出

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

令停航。

暂扣直至吊销证

书处罚的裁量按

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河海事行

政处罚规定》第三

十四条实施。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1.5万元及以上5万元

以下,禁止船舶进出港

口或者责令停航。

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

下,禁止船舶进出港

口或者责令停航。

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

令停航。

并可以对责任船

员给予暂扣适任

证书或者其他适

任证件3个月至6

个月的处罚。

如果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

1.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法情况的;

2.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2、依法行政原则 3、过罚相当原则 4、严守程序原则 5、全面考量原则 6、案例指导原则 7、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二、基准种类及处罚标准 1、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影响程度设定5个基准,即特别轻微、轻微、一般、较严重和严重违法行为 2、对于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处罚;对其它4种情形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造成的违法影响程序大小、违法次数的多少、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情况等情形,在法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依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三、特别规定 1、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的; (3)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基准处罚。 3、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7月整理).pdf

城乡规划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但能够及时改正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查处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开始实施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给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完成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很难实施的,或在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未建桩基或沉台阶段,能够立即停工改正的; Ⅱ.未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主动自行拆除的; Ⅲ.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能够主动自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Ⅰ.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五以下的; 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Ⅲ.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要求的; Ⅳ.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2 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9 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 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8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8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判断、决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事同罚”,同一机关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是否应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附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情节

量罚情节汇总 一、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3、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4、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5、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6、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三)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2、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二、从重处罚的情节 (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3、逃避、抗拒、阻碍执法检查的; 4、一年内因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5、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 6、拒不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7、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4、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益的; 5、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6、被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7、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三)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2、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3、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4、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5、逃避、抗拒检查的。 三、《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

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基本原则) 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处罚种类和幅度应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四条(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五条(裁量基准模式) 本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对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执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有没收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规章对按日计罚,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整顿、停业关闭等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执行。 第六条(裁量因素) 裁量因素是指影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的因素,细化为若干裁量因子。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文 2010年8月16日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目次 第一部分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三部分职业健康类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四部分非煤矿山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五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 《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六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和备案程序参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表

济南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单位:济南市统计局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及处罚内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裁量标准 JNCF-TJ0001 统计调查 对象迟报统计 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 计资料……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 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 轻微初次迟报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一年内累计迟报2 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并处三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迟报 3-5次的,有迟报年报 表或普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五百 元罚款。 一年内累计迟报 5-7次的,或有迟报2 次以上普查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百 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 后,又累计迟报3-5次 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九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九百 元罚款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 后,又累计迟报5次以 上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千 元罚款。

JNCF-TJ0002 统计调查 对象未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设 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 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企业事 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 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 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 轻微 原始记录、统计台 帐设置不统一、保存不 完整、填写不规范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原始记录、统计台 帐在规定期限内(三年) 没有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并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当年的原始记录、 统计台帐没有保存的, 年报或与普查有关的原 始记录、统计台帐没有 在规定期限内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不按规定设置原始 记录、统计台帐,经责 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

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滨府法制[2010]号 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制订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合理行政,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的现象,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的要求,在全县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工作。现阶段工作重点是针对行政处罚领域的自由裁量,制定基准制度加以规范。现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重要措施,是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明确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开

展“法治滨海”建设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规范行政执法权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政府形象、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现实需要。 二、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在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基础上,对梳理后经公告的可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细化。对每一个行政处罚项目,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将违法行为一般划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档次,并且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尽可能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具体表现情形。在此基础上,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比例确定不同的处 罚基准。 行政处罚档次的划分,主要是针对罚款、行政拘留这两种本身可以量化的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种类,处罚本身难以量化,主要是对应当给予此类处罚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三、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制订过程中,在确定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幅度方面,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行政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一条为正确履行食品药品(含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下同)监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恪守法定处罚权限;力求客观适度、合乎情理,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为必要和适当。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平公正地对 待当事人,做到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程透明,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 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尽可能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第六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作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

关于印发《桑植县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桑植县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下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做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1 —

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予重罚。 第五条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第二章裁量规则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量罚: (一)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做出具体处罚决定。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 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但能 够及时改正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查处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 倍的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开始 实施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给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5 倍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完成 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很难实施的,或在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的罚款。 2倍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 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 5%以上 10% 以下 的罚款。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I.已向规划部门提岀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未 建桩基或沉台阶段,能够立即停工改正的; n .未向规划部门提岀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主动自行拆除的; 皿.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能够主动自行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I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的百分之五以下的; n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皿.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要求的; IV.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 一、实施办法 (一)整理《行政处罚法》和《工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执法依据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依据进行整理,明确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二)制订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具体标准 对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幅度、适用条件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做出科学、准确、详尽的规定。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1、对行政许可行为,缩短办事时限,简化办事手续,下放办事权限。 2、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按照违法情节造成的后果,把电力行政处罚分为严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从重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法定范围内,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处罚)、轻微(当事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和法律法规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3、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4、对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依照法定条件细化,列明具体情况。 (三)制定相关程序和制度 1、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处罚决定中有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由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2、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通过网络、电视等宣传方法,把执法单位办公场所以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事项、适用范围、裁量标准和裁量幅度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3、建立工信局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4、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效能监察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行力,提高执法水平。 5、建立工信局集体讨论决定案件裁量和行政许可制度。 6、建立工信局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行政处罚权等过错行为的责任领导、工作人员予以追究相应的责任。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二、具体细则 类别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条件裁量标准

什么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什么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何在行政执法中正确使 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方式,自主地、有选择地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于行政执法领域,由于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将长期存在。正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实现合理行政、公正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有自主决定的特性,客观上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滥施处罚提供了条件,事实也是如此。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时背离法的精神和公正、公平、过罚相当的原则,随意处罚,滥施处罚,滥用自由裁量权,将自由裁量权作为谋私、敛财的工具,同案不同罚现象普遍存在。一方面严重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造成法律虚无,个人权力至上,更严重的是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危害法治政府的建设。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保证其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已经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滥用职权。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其导致的法律后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滥用职权是一种目的违法,其特点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它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以权谋私,以实现种种不廉洁的动机。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审查有两方面:首先是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目的(包括被适用文条的目的);其次是确实具体行政行的目的,然后将二者相对照,以便确定是否滥用职权。由于滥用职权是一种目的违法、人民法院在确定法律目的和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方面,难度较大,特别是对行使职权的目的难以取证。因此,应当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节、因素和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来推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违法,对此要充分尊重合议庭审判人员一致作出的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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