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源并网全过程管理办法

安徽电源并网全过程管理办法
安徽电源并网全过程管理办法

安徽省电源并网全过程管理办法

(试行)

年十月O一O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4)

第三章并网前期管理 (7)

第四章接入系统建设管理 (10)

第五章并网验收管理 (10)

第六章并网合同管理 (13)

第七章关口计量管理 (15)

第八章调度运行管理 (15)

第九章结算管理 (16)

第十章附则 (17)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安徽省电源项目并网全过程管理,规范和第一条完善电源并网接入电网工作流程,促进电源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源并网全过程管理是指电网公司对电源项目在开展接入系统前期工作至正式并网运行期间所开展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接入系统前期工作、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并网验收、合同管、关口计量管理、结算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电源并网全过程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节能减排工作部署,符合国家、安徽省和电力行业的有

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要求,服从安徽省电力和电网发展规划,坚持以电网引导电源,促进电源优化布局,确保电网、电源协调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中电源是指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且接入安徽各级电网的常规火电、水电、新能源发电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第五条电源并网全过程管理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组织,分级管理,采用省电力公司直接管理和授权市供电公司管理两种管理模式,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采用省公司直接管理的电源是指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电源项目:

1、统调电厂,指单机容量达2.5万千瓦及以上或总装机千伏及以上电网运行的110万千瓦及以上,且直接接入5达

电厂;

2、与省电力公司直接进行电量结算的的非统调电厂,指非统调公用火力发电企业、有富余电量上网的企业自备电厂(机组)、由自备转为公用的企业自备电厂(机组)和属于自备性质的新能源发电企业(机组)。

采用省公司授权市供电公司管理的电源是指与省电力公司非直接进行电量结算的的电源。

除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的水电站外所有电源项目的接入电网前期工作均由省公司直接管理;1万千瓦以下的的水

电站的接入电网前期工作由省公司授权市供电公司管理。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发展策划部负责以下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第六条工作:、负责全省范围内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出1 具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电源接入电网意见;、负责公用性质电厂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及投资计划2 工作;、负责电厂年度购电量计划的编制工作;参与编制电3 厂季度(月度)购电量计划和结算方案;、参与购售电合同和调度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工4 作,进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工作;、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电源项目5 进展情况。第七条营销部负责以下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工作:、受理电源新增(变更)上网、用网关口申请,组织1.对关口计量方案审查和关口计量装置竣工验收,审定、批复电源上网、用网关口;

2、审核电源上网、用网关口电量,组织重大差错电量的鉴定、核查和处理;

3、负责与自备电厂和非统调公用电厂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审核、结算上网电量;

4、负责与发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审核、结算发电厂用网电量,按国家规定征收相关费用。

第八条生产技术部负责以下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直接与省公司进行电量结算的电源项目并1

网验收工作,指导电源项目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参加电源项目设计审查前主要设备的选型和重2 要技术

参数的设计审查工作;3、负责对市公司管理的电源项目验收备案材料的审核;4、参与电源项目并网申请技术资料的审查;千伏及以下电网公用性质电厂送出工程10、负责接入5 建设工作。千伏及以上公用电厂送出工35基建部负责接入第九条程建设工作。调通中心负责以下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工第十条

作:、负责管理直接与省公司进行电量结算的电源项目并1网调度协议签订、并网条件认定、首次并网许可、转商运技术条件的审核工作;、各级调度机构依据调度管辖范围划分负责管辖电厂2.

的并网调试、日发电计划编制、运行监控、设备检修管理、调度操作等调度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交易中心负责以下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工作:1、负责与发电企业协商签订购售电合同、电力交易合同,负责合同履行中相关问题的协调,并组织执行;

2、负责编制发电企业季度、月度发电计划,组织发电企业参与安徽电力市场各类交易,负责与发电企业结算电力交易电量;

3、负责办理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工作;

4、负责向发电企业提供电力市场交易信息、问询答复等服

务。

第十二条财务资产部负责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工作中财务结算工作。

第十三条省电力经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经研中心)承担以下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工作:

1、组织省电力公司相关部门及单位对电源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2、受业主委托对相应阶段的接入系统工程设计组织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3、根据工作需要,参与电源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评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省电科院承担以下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工作:

1、承担电源项目并网机网协调项目验收测试工作,签,《技术监督服务合同》、订电源项目《并网技术服务协议》开展电源项目技术监督工作;

2、按照工作要求承担接入电网的电源项目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负责关口计量装置测试、电能质量评估和测试工作;

3、参加电源项目并网验收,对并网调试和验收测试项目提出技术审查建议;

4、受省公司或项目业主委托,开展相关接入系统专题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省电力设计院受项目业主委托开展接入系统设计、

有关专题论证工作和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工作。第十六条各市供电公司承担以下电源并网全过程相关管理工作:

1、参与省公司负责管理的电源项目并网全过程管理相关工作;

2、负责省公司授权管理的电源项目并网全过程管理工作;

3、督促和指导县供电公司规范管理接入县级电网的水电项目并网工作。

第三章并网前期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电源项目,由项目业主(电厂控股方或母公司)向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提出接入电网申请,由国网公司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规划工作管理规定》要求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具体管理办法和流程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规划工作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安徽省发展改革委或省能源局负责核准的电源项目,由项目业主向所在市供电公司提出接入电网申请,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审批接入电网意见。具体要求如下:(一)项目业主取得省能源局出具前期工作意见函后,方可向项目所在市供电公司提出并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性质、项目业主基本情况、拟建电源概况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并附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

对于自备性质的发电项目须委托安徽省内有资质的电力设计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咨询。项目咨询工作主要论证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水平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余热和余压量与发电装机规模是否匹配和初步接入方案。

(二)市供电公司应审核并网意向申请报告是否完整,根据项目报告及咨询意见,结合地区电网情况,研究项目是否具备并网条件。对于符合并网条件的项目,可向省电力公司转报并网意向申请,明确电力电量消纳方向,提出接入系统建议方案;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转报,应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并说明理由。

(三)省电力公司发展策划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市供电公司及咨询单位意见,出具是否同意开展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的函。

(四)取得省电力公司同意函后,项目业主根据电源类型与省电力公司、所在市供电公司或县供电公司协商后,方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专题报告设计工作。

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须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电能质量专题研究工作。

千瓦以下的小型沼气发电项目和500对于装机容量在.

200千峰瓦以下的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业主经省电力公司同意后可以直接委托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

(五)电源接入系统设计包括设计报告和相关专题研究报告。设计报告和相关专题研究报告完成后由项目业主报送省电

力公司,并抄送省经研中心和所在市供电公司。

(六)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完成后,项目业主向省电力公司提出电厂接入系统评审申请;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审核通过后根据项目性质向国家电网公司申请评审计划;国家电网公司批复评审计划后,省公司发展策划部通知项目业主委托省电力经济研究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电厂接入系统设

计开展审查。

(七)技术审查意见由组织审查的电力经济技术研究中心负责印发,审查意见应包括系统一次和系统二次部分。

热电联产项目、生物发电项目中混燃发电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评审意见,应对“热电信息管理系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系统”等与电网及电厂安全稳定运行密切相关的二次系统提出明确要求和电厂端设备的配置意见。(八)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后,市公司及县公司应加强与发电企业沟通,跟踪电厂前期工作进度。若电厂2年内尚未获得核准或核准后2年内未建设以及电厂规划容量、分期建设规模、进度和外送通道路径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经各方协商,应及时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复核。

(九)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后,由项目业主向省公司申请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对于公用性质的电源项目,省公司发展策划

部根据接入系统审查意见并结合送出工程可研开展情.况,出具电厂接入电网意见。对于自备性质的电源项目,省公司发展策划部根据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电厂与营销部会签后,出具接入电网意见。接入电网意见按照《安徽省电力公司电网规划管理规定》(皖电发展[2007]54号)的规定出具。第十九条1万千瓦以下的的水电站接入电网前期工作,由省公司授权市供电公司开展接入系统前期管理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向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备案。

第四章接入系统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获得核准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将核准文件和电源主体建设关键节点计划报送省公司发展策划部。

第二十一条省电力公司根据核准文件和电源主体建设关键节点计划,按有关文件规定就接入系统工程投资与电源项目业主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接入系统工程的投资方组织开展接入系统工程各阶段设计工作和设计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经协商确定由省电力公司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接入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的送出工程列入省电力公司基建投资计划,按照电网基建项目管理流程组织实施;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送出工程列入配电网技改计划,按照生产技改管理流程组织实施。对于项目业主自主投资的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设计和建设标准必须满足国网公司的规定和要求,重要建设节点应及时通知省电力公

司或市供电公司参加,接受监督检查,定期汇报工程进度。第二十三条对于电源项目主体工程涉网设计审查和设备选型等事宜,项目业主应积极主动与省电力公司或市公司联系,通知相关部门参加。

并网验收管理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省公司生产技术部、调通中心等部门对省公司直接管理的电源项目于并网前提交的并网技术资料进行审查。非省公司直接管理管理的电厂向市公司报送相关技术资料,并报省公司相关部门备案。提交的技术资料包括:

1、新投产电源项目电气一次、二次设备及系统参数和接入系统的方式,机网协调项目接入控制方式;

2、电源项目装机容量,生物质、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资源利用量、供热量和发电量设计值;

3、风电场的装机容量、最近一年测风数据、风电场地形和风电机组位置详图,风电场升压站无功补偿设备配置与参数,风电机组、风电场控制方式和控制系统的模型、参数,风电功率预测系统资料;

4、光伏电站容量(峰值)、光伏电站最近一年辐照度测试数据、太阳能组件阵列配置、光伏电站无功补偿设备配置与参数、有功控制方式、控制系统的模型和参数,光伏电站功率预测系统资料;

5、国家电监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中规定的其他涉网设

备和系统资料。

第二十五条电源项目首次并网前应满足的条件:

1、按照政府审批权限已获得国家发改委、省能源局或市政府(特指水电)等各级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2、已签订并网相关合同、协议;

3、接入电网的一二次设计审查报告、并网接入系统审查意见、电源项目关键设备选型建议等已全面落实;

4、已与电力调度机构建立正常的调度通信联系;

、接入公共连接点的电压波动、闪变、谐波、电压不5.平衡等电能质量设计指标均满足国家电能质量技术规范要求;

6、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已配置电能质量监测设备(系统),大中型风电场和光伏电站电能质量数据同时远程传送到省公司电能质量检测中心,保证对电能质量的监控;

7、风电场风电功率预测系统、光伏电站发电功率预测系统、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在线监测系统、热电联产机组热电比在线监测系统、资源综合利用类电厂资源综合利用量监测系统等均已按要求建成、完成和电网公司的联网,出具验收测试报告;

8、其它有关规程、标准规定的并网技术条件。

第二十六条并网调试的电源项目应完成相关并网技术规程确定的各项调整试验工作。其中,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按《火

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风电场、光伏电站按国家电网公司《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开展项目试验工作。

1、电源项目基本试验包括新投产电气一次设备完整的交接试验、环保项目测试等;

2、涉网项目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调速系统、发电机进相、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电力系统稳定器试验等;

3、风电场包括有功控制能力测试、有功变化率、最大有功出力测试,机组模型仿真验证,电压和无功控制能力测试,风电机组低电压穿越能力验证、风电机组和风电场连续运行能力测试等;

4、光伏电站试验包括光伏阵列标称功率测试、有功输出与辐照度/温度特性测试、有功和无功控制能力测试,光伏电站低电压耐受能力验证,逆功率测试、短路与过流保护测试等;

5、形成分布式发电的小型电源项目并网前应开展短路电流校核、继电保护定值整定计算、并网同期测试等,并具备与电网调度进行数据通信和接受电网调度指令的能力;

6、各类电源项目应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能力测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省公司生产技术部会同调通中心、交易中心、

电科院等对直接与省公司进行电量结算的电源项目开展并网验收,对并网技术资料完整性、并网技术条件满足情况、并网调试项目的完整合格、连续带负荷能力等情况进行验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同时电源项目应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接受技术监督检查。

各电源项目以提交的原始技术材料或技术报告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第二十八条非统调及与市(县)公司进行电量结算的电源项目由省公司授权市供电公司进行审查,报省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备案。

第六章并网合同管理

电力交易中心负责与以下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第二十九条合同:

1、统调公用火力发电企业;、统调公用水力发电企业;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享受政府补贴和电价政策的公3.

用新能源发电企业。

省公司营销部负责与以下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

1、非统调公用火力发电企业;

2、有富余电量上网的企业自备电厂(机组);

3、由自备转为公用的企业自备电厂(机组);

4、属于自备性质的新能源发电企业(机组)。

其他发电企业的购售电合同由各市(县)供电公司签订。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8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乡、民族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自然村(集镇)和城镇内的居民区名称; (三)城镇内的街、路、巷、楼(含门牌号码,下同)、广场、立交桥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建筑物名称; (四)山(峰、岭、岗、关隘……)、河、湖、溪、沟、泉、滩、洞、潭、谷、岛、礁、矶、洲、平原、山地、丘陵、盆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开发区、保税区、示范区、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油田、矿山等名称; (六)机场、港口、铁路(线、站)、公路、桥梁、隧道、船闸、交通站点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七)水库、灌区、堤防、闸坝、发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八)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等名称。 第三条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地名工作规划; (三)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四)审核、承办本行政区地名的命名、更名; (五)组织编纂地名图书资料; (六)监督地名的使用,对地图、牌匾中的地名实施审查; (七)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 (八)组织地名科学研究。 公安、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邮政、通信、水利等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地名申请、登记、审核、批准、公告制度。 第五条使用标准地名,保护地名标志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六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人民团结; (二)反映当地人文、自然地理特征; (三)一般不用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在全国范围内市、县名称,一个县内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集镇)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五)一个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广场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和建筑物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桥、渡口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一致;

2017关于印发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安徽驰皖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王老师QQ476278172 2017.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推动创新主体加强新产品研发,提升产品供给质量,规范新产品认定程序,根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研发的产品。 (二)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产品。 (三)在结构、材质、工艺性能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 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的产品。 (四)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能替代进口的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市场前景广 阔的产品。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产品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安徽省新产 品证书》。《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新产品认定前期初审、申报工作,并负责已 认定的新产品生产、效益情况统计和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 第四条新产品认定按照常年受理、自愿申请的原则进行。符合新产品认定条件的, 可按照本办法申请新产品认定。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新产品认定前,须进行新产品鉴定。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或其他经济组织等。 (二)在省内首次研制生产,并于近三年内形成批量生产并上市销售的产品。产品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以及行业管理要求。 (三)产品应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取得授权发明或实用 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且知识产权明晰。 (四)产品技术成熟、质量可靠、性能良好,并通过具备检验检测认证资质的相关专 业检测单位的检测。 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颁发 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产品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或能够显著降低生产成本,比同类产品 有明显的性能、价格优势。生产企业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 第七条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列入新产品认定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二)原产品已经过认定、现无重大改进,并且无法提供明确证据证明进行了重大改

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名解释)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六)居民地(小区、花园、城、苑等)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管理原则)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征求群众意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本办法监督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许可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

工法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一部 工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一部(以下简称总承包一部)在工程建设工法方面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总承包一部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申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级工法、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法、交通部公路工程工法和国家级工法的管理,其中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工法同属于省部级工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申报的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企业级工法可随时申报,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集

中负责组织评审,省部级工法每年申报一次,由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负责推荐,国家级工法每两年(在单数年份内)申报一次。 第六条已获得优秀企业级工法的可申报省部级工法,已获省部级工法的,经相应评选单位推荐后,方可参加国家级工法申报。 第二章企业级工法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企业级工法申报材料 1.企业级工法申报书(附件1); 2.工法正文; 3.研究报告(非必要条件); 4.查新报告(非必要条件); 5.鉴定报告(非必要条件); 6.已获科技成果奖励证明和专利证书(非必要条件); 7.工程应用证明; 8.经济效益证明; 9. 反映应用工法施工的照片(不少于10张)。 第八条企业级工法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工法完成人负责编写、汇总工法申报材料,报送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 (二)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每年将在省部级工法申报前对

安徽省2005市政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

安徽省2005市政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安徽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市政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的基础上,并参考了邻近几个省的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结合近几年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我省市政工程设计与施工特点编制的。 本市政定额分成上、中、下三册。上册包括:D.1土石方工程、D.2道路工程、D.3桥涵护岸工程、D.4隧道工程;中册包括:D.5市政管网工程(第一章~第四章);下册包括:D.5市政管网工程(第五章~第八章)、D.6地铁工程(待编)、D.7钢筋工程、D.8拆除工程、D.9施工技术措施消耗。 二、本市政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 三、本市政定额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新建、扩建市政工程。 四、本市政定额的作用: 1.是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依据。 2.是编制与审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控制价(或标底价)的依据。 3.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4.是审核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5.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拨付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参考依据。 五、本市政定额的编制原则: 1.本市政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目前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2.本市政定额是依据国家及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并参考了代表性工程设计图纸和其他资料编制的。 六、本市政定额中人工工日消耗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七、本市政定额中材料消耗: 1.本市政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难以计量的材料是以“其他材料费占材料费”百分比形式表示。 2.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体积(m3)表示,设计强度(配合比)等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本市政定额中混凝土项目列有现场混凝土搅拌、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的养护,均按自然养护考虑的,如有特殊要求,可在措施费中考虑。 3.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配合比,执行《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规定。 4.本市政定额中的周转材料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和摊销计入定额内。 5.本市政定额中消耗量用括号()表示的为该子目的主要材料用量。 八、本市政定额中机械消耗: 1.本市政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已包括机械幅度差。 2.本市政定额中的机械仅列主要施工机械消耗量。难以计量的机械台班是以“其他机械费占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民地标〔2006〕1号 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2021年安徽省农药管理条例

还在找安徽省的农药管理条例吗,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19年安徽省农药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有益环境保护的农药。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五条农药研制者、生产者在农药产品生产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药登记。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农药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请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续展登记。 第六条农药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临时登记阶段的农药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经正式登记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方可生产、销售。 农药研制者、生产者申请农药登记时进行的农药田间试验,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指定的单位承担。申请者自行安排的试验结果,不得作为农药登记的依据。 第七条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在变更登记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申请田间试验。 第八条生产农药与肥料混合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农药登记。 第九条生产企业分装已登记的农药产品的,应当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原农药生产者同意分装的委托书、农药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等材料和农药样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分装农药登记。 第三章农药经营 第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防治卫生害虫、衣料害虫杀虫剂的单位,可以依法直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施工工法管理办法

施工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工法的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企业的技术积累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根据《中交集团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把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验证,所形成的技术先进、管理实用、操作可靠的工、料、机综合配套管理的施工方法。生产管理|评价报告|在线影音|网络电话@E$M8p{!~ ^c 第三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具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四条工法分为三个等级,即国家级(一级),省(部)级、集团级(二级),企业级(三级)。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企业级工法,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有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逐级向上申报二级或一级工法。安全工程技术,注册工程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免费资源,电话短信,JAJAH,MV,VOIPX2N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级工法(企业级工法)的管理。 第二章工法管理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安全评价等技术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专业研究;同时提供互联网免费资源信息,探讨免费网络电话(VOIP)、短信等的合理使用;以及提供免费在线影音。Z8Ev-K'~` 第六条工法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局总工程师领导开展全局的工法管理工作,各公司(处)、项目的工法管理工作由本单位的总工程师负责。主要工作机构为局技术发展处、各公司(处)技术科或工程部。 第七条局技术发展处职责 F-bB'lb tH'v} 1、研究制定开发、推广、应用工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企业级工法的评审,负责企业工法的批准、修改、更新或废止等具体工作。生产管理|评价报告|在线影音|网络电话'dX Pt$L 3、考核工法提出单位对工法开展技术跟踪的情况。生产管理|评价报告|在线影音|网络电话 x!nNZ2y$J!F 4、组织申报二级工法,积极配合集团申报一级工法,做好企业级工法的发布和归档管理工作。安全工程技术,注册工程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免费资源,电话短信,JAJAH,MV,VOIP_6o*n]1w7a#N 第八条各公司(处)的技术科或工程部应根据所承担的工程任务,结合局工法编写工作的年度计划,组织有关项目和人员编写工法。所编工法在施工实践中经不断改进和创新,须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的,应向局技术处提议,以便纳入工法修订计划,从而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三章工法的开发与编写 第九条局属各单位的技术部门负责人都可向局推荐本单位拟编写的工法计划、名称。工程技术人员、工长及所有职工凡具备一定条件的,都可以提出申请,将自己熟悉的有一定成效的施工技术编写为工法。 R

安徽本土餐饮品牌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安徽本土餐饮品牌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在对安徽本土餐饮品牌的发展现状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安徽本土餐饮品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产品标准化和产业化水平较低、产品缺乏创新等。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若干策略,如打造餐饮业全产业链、体现安徽特色等。 关键词:安徽本土餐饮;现状;问题;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大力发展以服务业为基础的第三产业,是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其中作为民生之重的餐饮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近年来,以老乡鸡为代表的安徽餐饮品牌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对安徽本土餐饮品牌进行研究,有助于提升安徽餐饮业发展水平乃至安徽整体经济发展的水平。 一、安徽本土餐饮品牌的发展现状 2015年,安徽全社会餐饮行业营业额近812.5亿元,比上年增长约9.8%。在国家经济增速放缓以及八项规定、厉行节约等系列举措的作用下,餐饮业正从“高大上”转向“小而美”,餐饮业因公消费大幅减少,私人消费持续增加。[1] 在这种大环境下,定位中低端的安徽本土餐饮品牌稳步发展。安徽省规模较大的本土餐饮品牌有老乡鸡、有意思、思必客、

傣妹等,它们以较高的性价比和舒适的消费环境,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连锁店遍布安徽省各市,在安徽餐饮业营业额中约占40%以上的比重;加之近几年快餐行业的快速发展,安徽本土快餐店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继续在安徽整个餐饮营业额中占据很大比重。另一方面,安徽本土餐饮品牌在全国餐饮市场中也有着重要的地位,目前我省已有四家本土餐饮品牌跻身全国百强,分别是老乡鸡、包天下、同庆楼和蜀王,还有一些本土餐饮店如0048香辣虾、功夫煲仔,淮南牛肉汤等,虽然没有列入百强中,但其品牌也叫响了全国各地。由于现在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他们更加注重时间观念,平时外出吃饭重在节约时间,因而快餐业将是餐饮业发展的重点。老乡鸡的快速发展说明快餐业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主流,为安徽本土餐饮品牌的未来指明了发展方向。 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安徽本土餐饮品牌在国内餐饮业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尤其受本省消费者的欢迎,这主要是因为饭菜的味道符合家乡人的口味、价格相对实惠。安徽省本土餐饮品牌虽然在不断发展,但与国内外大的餐饮品牌相比存在着发展速度较慢、整体规模较小,知名度不高等问题。当前发展面临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安徽省餐饮业的员工整体素质较低,主动服务的意识不强,服务能力不高。传统观念认为餐饮业是伺候人

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

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省各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 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 和管理工作。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信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省本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参考模板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范围:农药 申请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日期:2018 年** 月** 日

申请材料目录(注意页码) 1. .......................................................................................................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 2. 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 4. 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5. ....................................................................................................... 经营人员一览表及培训证明复印件......................................... ?. 5.1 经营人员一览表............................................ ?. 5.2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 5.3 经营人员合同(法人和经营人员不一致的需提供).............. ? 5.4 经营人员两年以上农药、植保、农药工作经历证明.............. ? 6.1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说明.......................... ? 6.2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平面图及照片(限制使用农药专柜)...? 6.3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 ?.. 8.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文本及照片........... ?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农药) (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

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推动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工作深入发展,不断提高石油工程建设技术水平,按照国家建设部《国家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石油工程建设行业的实际,特制定《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证明是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所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工法的范畴。 工法应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第二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及石油行业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三条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具有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经省部级以上技术鉴定、属填补空白的应经国家科委认定的机构查新。 第四条工法级别

工法分三个级别:三级(企业级),二级(省部级),一级(国家级) 1.企业创建的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或超过本企业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企业组织评定,为三级工法。 2.企业创建的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或超过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评定,为石油工程建设工法(二级)。二级工法需已经企业评定为三级工法和推荐, 由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评定. 3.企业创建的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评定,为一级工法。一级工法经协会推荐,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定, 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工法的创建 第五条工法的选题分类 1.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的新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 2.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安徽2005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说明 总说明 一、为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方便快速报价和简化计价过程,根据 2005 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编制了“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以下简称综合单价)。 二、本综合单价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其中安装工程(常用册)主要包括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三、本综合单价是编制与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指导性依据,是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界定成本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企业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的参考 依据。 四、本综合单价编制的原则。 遵循“市场形成价格、企业自主报价、政府宏观调控”的工程造价管理原则。综合单价表现形式实行“量”“价”合一,方便使用;项目设置对传统定额项目进行适当综合、调整、合并,力求简明;计量规则和费用计 算程序力求简化;价格水平适中,能够充分反映市场。 五、本综合单价主要编制依据。 1.2005 年《安徽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DBJ/T-206-2005)。 2.2005 年《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安徽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3.2005 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4.有关标准图集及典型工程案例。 六、本综合单价消耗量的确定。 (一)人工工日消耗量:人工工日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其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 (二)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入相应损耗。其损耗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 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对于安装工程材料消耗量带有“()”表示为主要材料,其他为辅助材料。 难以计量的材料以“其他材料费”或“其他材料费占材料费百分比”表示。 (三)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常用机械类型、规格确定的。难以计量的机械台班以“其他机械费”或“其他机械费占机械费百分比”表示。 七、本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 本综合单价的费用构成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号文确定。组成综合单价的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简称机械费)、综合费。 (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包括的具体内容详见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号文。 1.人工单价:不分工种、专业均按每综合工日 39 元进入综合单价。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1986-1-2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0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回良玉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 告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 告活动,应当遵守《广告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或者空间 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护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 球等广告; (二)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 场等公共建筑设置、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各级城建、规划、财政、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 配合,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合理、有序、提高广告质量的原则 统一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在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应支持公平竞争,禁止地域封锁和部门垄断。 第六条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 人员和制作设备,并依法向当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第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工法管理办法

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总公司工法的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技术积累,提高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工法必须具有先进、适用和保障工程质量、保证文明施工、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第三条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第二章工法的编写 第五条应由总公司各分公司(厂)、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推行工法的工作,其技术部门负责归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承办。

第六条总公司各分公司(厂)、各科室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制订工法开发与编写计划,由项目领导层组织实施。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应指定专人编写。 第七条工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2)工法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3)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对象或工程部位。 (4)工艺原理:说明本方法工艺核心部分的原理。 (5)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可用网络图表示)和操作要点。 (6)材料与设备:说明本工法使用新型材料的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外观要求等,以及所必需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 (7)质量控制:说明本工法所需要的工种构成、人员数量和技术要求,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采取的具体措施。 (8)安全设施及成本保护:说明本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国家及有关部门、省颁发的标准、规范名称,并指出本工法在现行标准、规范中未规定的质量要求。 (9)环保措施: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环境进行保护。 (10)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质量、工期、成本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民政局市主城区地名标志牌制作安装采购项目招投标书范本

宿州市民政局市主城区T型二维码地名标志 牌制作安装招标需求 一标段:米道路名称二维码标志牌 一、项目的背景 路牌是城市的名片,直接反映本地文明建设的程度,做好标准地名设置工作,对于美化生活环境,方便群众生活,提高城市形象,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标志管理办法》,国务院和安徽省二普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文明城市创建要求,依据《国家标准地名标志牌GB —》规定要求设置安装市主城区道路等地名标志牌。 二、项目名称及内容 (一)项目名称: .T型米道路名称二维码标志牌制作安装; (二)项目内容: .T型米道路名称二维码标志牌:市主城区至米道路条,约需标志牌块。 注: .投标时,请投标单位投送道路T型米道路二维码标志牌样品一块(成套,除混凝土基础外),样品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图片式样规格,不投样品或所投样品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将不得标。成交单位所提供样品,将封样留存,作为验收依据。为便于携带,样品杆可缩短到米。 .成交单位须接受采购方对样品可能提出的修改意见,并不得提出费用的增加。 (三)测算价:

.T型米道路名称二维码标志牌:测算单价元x套,计:.万元整; 三、地名标志牌的类型及尺寸 .采用“蓝底白字(绿底白字)、长方形、立杆式T形二维码路名牌” .设置高度统一为牌面下沿距地面毫米,立杆安装垂直度应不大于mm/m。 .道路名称T型标牌牌面宽度为mm、高度为mm、侧面厚度为.mm,总高度 mm。标示本条道路相关内容的路名牌。 四、地名标志牌的技术参数 (一)技术要求 .投标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地名标志》标准。 . 牌面压贴美国M公司生产的超强级反光膜,字反光。采用油墨丝网印刷技术。根据油墨及反光膜耐候性,提供八年质保。 .T型米二维码标牌中标单位提供宿州市主城区二维码 标牌管理系统。二维码具有地名信息、故事、名称由来、查询定位、浏览、管理等业务功能。具有二维码标志牌管理系统建设经验和人才。 .为便于管理,其他标段中标单位的二维码标识向承建二维码管理系统单位提取,我方负责检查监督,如有其他事项协调双方协商解决。具有二维码印刷能力。 .路名牌牌面采用铝板(国标纯铝板)制作,铝板厚度mm,双面两块。路名牌版面东西走向的为蓝底白字,南北走向的为绿底白字,书写汉字、维文和汉语拼音,汉字使用规范汉字,字体采用黑体字;维文标示在汉字名称之上,必须

安徽省园林工程 计算规则(2005)

园林总说明计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总说明 《安徽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是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要求,适应“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改革需要,结合安徽实际情况编制的。 一、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的适用范围: 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新建、扩建的城市园林、市政绿化、小品设施、仿古建筑工程,也适用于学校、厂矿、机关、宾馆、居民小区的小品设施和绿化工程等。 二、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的作用: 1.是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依据; 2.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价和控制价的依据; 3.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4.是审核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5.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拨付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参考依据。 三、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编制的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2.《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建设部1988版); 3.《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估价表》(2000版); 4.省内近期补充定额和外省有关资料等。 四、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的编制原则: 1.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依据目前本省多数施工企业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

2.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贯彻了工程实体消耗和施工措施消耗相分离,以适应按单项工程成本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造价和价格的动态调整。本消耗量定额只列出了园林和仿古特有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消耗,其他措施消耗执行《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相应项目。 3.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是依据现行的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编制的。 五、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的工作内容: 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均包括完成该项目过程的全部工作,以及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工、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外,一般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使“工、材、机”等消耗与定额有差别而改变定额用量。 六、本园林仿古消耗量的确定: 1.人工工日消耗量: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中人工工日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不分工种、技术等级。 2.材料消耗量: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相应损耗。难以计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并以占材料费的百分比形式表示。 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列入定额中,设计图示的强度、配合比、水泥品种不同可以换算,但配合比用量不得调整。 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均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现场堆放地点、工地仓库或集中加工到施工地点的水平运输和垂直高度(或檐高)在20m以内的垂直运输。执行时除另有规定外,均不得调整场内水平运输,如遇上山或过河等特殊情况运输费可以调整。成品构件现场以外的水平运输应另计运费。垂直运输高度(或檐高)超过20m时,参照《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执行。 3.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除部分机械台班消耗列出了机械选用型号和消耗量以外,其他均合并成“其他机械费”,并以占人工费的百分比形式表示。 本园林仿古消耗量定额中机械选型是综合考虑,实际使用机械不同时,不得调整。如发生大型机械进退场和组装、拆卸,按《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