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南京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南京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09-12为适应创建高水平大学的办学目标,吸收国内外优秀博士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增强科研队伍的活力,规范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目前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1、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领导为主任的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指导全校博士后工作。

2、人事处作为博士后日常工作的归口部门,受学校委托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招收计划的制定,博士后的进、出站管理,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协调落实国家、学校等有关博士后政策;指导各设站单位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检查,负责流动站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以及组织博士后的考核工作等。

3、经人事部批准设立的我校各流动站,必须认真做好本站博士后的组织管理工作。各流动站应组成由一名院(系)领导为负责人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管理负责博士后思想政治、科研、日常行政和考核工作,并指定人事秘书具体负责

本院(系)博士后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博士后招收

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设站学科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专业)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联系导师一般应为现职教授,对于有重点、重大科研任务,具备科研条件(包括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完备的实验条件)的副教授经本单位流动站领导小组同意也可以联系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

5、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要与联系导师承担研究任务课题相结合。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力求与我校流动站所在院(系)、所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紧密结合,把博士后安排到重大研究任务中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承担重要研究项目的导师优先招收博士后,近三年未主持或承担重要研究项目的教授不安排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要与学校学科发展相一致。

6、各流动站结合所在学科的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以及科研工作的需要,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本站招收博士后计划及经费预算上报人事处。人事处按照各流动站的科研项目、科研条件、科研需要、住房等情况,会同学科建设办公室、科技与产业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财务处、房地产管理处等部门讨论提出下一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及拨款经费指标,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7、流动站当年经费指标没有执行完毕的,不能移到下年度使

用。经有关部门讨论并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调剂到其他需要的流动站使用。

8、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不受招收计划的限制。

9、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进行博士后研究按照国家人事部政策执行,不受学校招收计划限制。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资格

10、申请入站前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内人员。学校优先发展的学科或者申请人特别优秀的,经联系导师、院系学术委员会推荐,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放宽年龄及毕业时间的限制。

11、不鼓励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少数在职人员在不放弃原职务岗位的同时,使用大多数时间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需经过原工作单位明确同意,并经主管校领导特别批准。

12、本校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入本单位同学科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由于学科队伍建设需要,本校跨学科进站的博士后名额须经过主管校领导特别批准。

四、博士后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

13、申请者可与拟申请的流动站直接联系,也可以与学校人

事处联系,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本人工作、学习简历、专业专长、研究成果、入站后研究工作计划、配偶及子女等基本情况及提供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材料(如代表性论文或著作、科研成果鉴定等)。

14、申请人经流动站专家初步审核并报流动站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处发出《博士后申请表》。申请人须提供两位本学科领域知名专家的推荐信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由学位办公室出具的已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证明及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的复印件,并提供培养单位关于生源种类的证明。

15、不同身份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的材料:

留学博士申请博士后研究: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

在职人员、现役军人和委托、定向培养博士及统招统分身份的博士现已分配工作单位人员:必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队师级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写明出站后“是否可自主选择工作”(签字盖章方可有效)。在职人员需提供全脱产证明。

一期出站博士后人员:申请进行二站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必须提供一站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辞职人员:必须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

转业(复员)军人:必须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

队单位师级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16、流动站所在院(系)领导、专家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学风、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遴选(必要时进行面试),择优

聘任。流动站推荐候选人须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同时提出对候选人工作生活条件的建议意见。

17、人事处审批,江苏省人事厅核准,并发出聘任(录取)通

知书。

五、博士后经费及待遇

18、为增强博士后工作的活力,扩大博士后工作的支持渠道,博士后日常经费来源以国家及地方政府资助、学校出资为主,同时鼓励各院系及联系导师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19、国家人事部、地方政府以及学校专项费用由学校统一规划使用。

20、各院系根据博士后实际工作情况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外另行筹集经费,自行确定博士后经费管理细则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对于不能全时在校工作或者工作表现不好的,流动站可以提出减少基本待遇发放或停止所有待遇发放的建

议,报人事处通知执行。

21、学校分配到各个流动站的博士后经费指标可用于支付博士后国家标准工资、夫妻分居费、岗位津贴等。

来校报到旅费、行李托运费、探亲旅费(配偶未随行者)、交通补贴由设站单位及联系导师支付。

在职博士后的工资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岗位津贴根据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和工作状况由流动站提出建议,标准掌握在300-1500元/月之间,所需经费在各单位经费指标或者单位自筹经费中支付,报人事处批准后执行。

22、超出计划名额招收的博士后的经费由流动站自行筹集经费解决或者由联系导师从其研究经费中支付。各流动站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经费到位,保证博士后的日常经费和必要的科研经费。

23、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由企业负担。根据实际使用学校资源的情况,合作企业应向学校提供每年不少于2万元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由学校统一支配,其中的50%用于联系导师对博士后的指导业务费用。

24、博士后工作人员一般由学校统一安排租住学校的博士后公寓住房。单身博士后或配偶(子女)未同行的安排公寓住房的单间或者集体宿舍的单间住房。根据学校公寓住房的情况和博士后的意向也可以由博士后租住校外住房,学校给与适当补贴(标准根据市场情况另定)。户口在本市并有固定住所

的博士后不安排住房,按照距离学校的远近给与每年1000-2000元的交通补贴。

六、博士后进站及在站管理

25、博士后研究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属于经国家批准的流动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也是流动站所在院(系)的工作人员,在站博士后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和流动站的管理。

26、博士后进站三周内需与流动站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有关事项,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按工作协议进行工作,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必须征得流动站的同意。

27、博士后所在院(系)必须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实验和生活条件,负责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和其他日常行政管理,负责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管理,并调查反映博士后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做好博士后的服务工作。

28、博士后联系导师是博士后人员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的联系人、管理负责人和指导者,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思想表现负有检查、指导、督促的责任,联系导师应密切把握博士后工作动向,保证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尽可能好的研究成果。联系教授所指导的博士后如中期考核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其第二年博士后的招收资格。

29、在博士后工作期间,博士后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将南

京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成果所获效益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七、博士后工作期限及期满出站

30、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4个月,如确因课题需要,应在正常出站时间的前二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系导师签署同意延期的意见并报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

再报校人事处方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延长期内的经费由流动站自行解决。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出站手续的,按自动退站处理。工作努力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经本人申请,联系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校人事处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8个月。

31、博士后人员出站时,各流动站要根据博士后在站取得的

科研成果、完成科研工作的质和量等方面对博士后在站工作根据实际取得的成果(发表文章、申请专利等成果)做出客观评价,并作出是否同意出站的结论。博士后研究人员须提交

简要的出站报告,报告的内容为实际取得的成果和研究工作的概述。不要求、不鼓励在站期间使用大量时间撰写专门的

出站报告。

32、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在站期间不能进行正常科研工作,不适宜继续进行博士后研究者;

(2)、中期考核不合格,在三个月考察期内无明显成效者;(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并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者;

(4)、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两周者;

(5)、学风不正、弄虚作假者;

(6)、累计请假三个月以上,或未经同意离站一个月以上者;(7)、其他情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者。

退站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的待遇,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博士后本人必须予以赔偿。

33、博士后退、离站时,应在办理出站手续时退出使用学校的公寓住房和其他占用的学校设施。如占房不退或未及时退还其他设施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4、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参加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办理出站手续期间可按照人事部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学校讨论同意聘任我校教师岗位的博士后人员不评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出站后可申报我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35、各院(系)、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将考核优秀的博士后人员作为争取留校聘任的重点对象,使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及时充实到教师队伍中。

八、博士后工作考核与奖励

36、各博士后流动站要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考核,

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对博士后人员科研工作进行跟踪管理,根据博士后进站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对博士后人员实行目标管理。

37、博士后应接受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系导师对其日常学习和研究工作的考核,考核包括日常考核、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博士后的考核办法另文规定。

38、学校设立博士后奖励基金,对于考核优秀的博士后给与表彰和奖励。

九、出国

39、根据国家人事部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得申请到国外作博士后或进修。如工作需要可以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及访问,但必须经联系导师、单位流动站负责人和校人事处同意,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40、如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课题须借助国外的研究条件进行,需签定在站博士后出国研究协议,博士后回国后应及时递交工作情况报告。

41、博士后出国期满后应按期回国、返校,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的,需经学校批准,出国期满后两周以上不归者,按自动退站处理,其人事档案转至省、市人才交流中心。如其爱人随迁至我校,其家属户口、借调关系等退回原处。42、博士后出国期限超过三周的,停发其出国期间的工资和岗位津贴。

在学校办理出国手续只适用于人事关系(档案)转来我校的

博士后。

十、博士后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43、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报南京常住户口。家属和未成年子女如随博士后流动可办理暂住户口。博士后出站时,其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应随其同时迁出。对于期满出站后需回原单位或按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回原户口所在地工作的,进站时可根据情况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校与设站单位加强与地方中小学的联系,积极协助解决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其子女入托、入学问题。

44、鼓励博士后配偶留在原籍,博士后配偶如要随迁,经本

人提出申请,在有合适工作岗位条件下,由校人事处与其原工作单位协商,并签订三方借用合同,按借调人员身份来我校工作。我校根据工作岗位,按标准发给工资,并享受借用

合同中规定的相关待遇,借调人员必须服从我校的工作安排。博士后配偶在随博士后流动期间,其专业职务评聘等在原工作单位负责办理。

十一、和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

为支持企业博士后事业的发展和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鼓励流动站与已批准设立的工作站或下属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

45、企业博士后人选主要由工作站或企业选拔,企业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除提供必须材料外,还须提供《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和《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46、流动站及企业工作站有关专家共同组成企业博士后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博士后业务及科研工作的考核。企业博士后选题应结合企业急需解决的科研课题。

47、企业博士后的日常及科研经费由企业提供,企业要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实验和生活条件,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成果按有关协议执行。

十二、外籍博士后

48、为促进国家间学术交流,具备条件的流动站可以接受优秀的外国籍博士进站进行博士后研究。

49、外国籍博士申请到我校做博士后,应与流动站所在院、系商定进站的科研要求,工作条件与生活待遇等事项,外国籍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按国内博士后的标准拨给。

50、外国籍博士后的管理参照国内博士后的管理办法执行,有关涉外工作由外事办公室负责。

十三、博士后流动站的评估

学校人事处负责组织专家对我校各流动站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对本流动站博士后承担科研项目、发表论文、博士

后管理工作是否完善等进行全面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单位博士后名额及经费的依据。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

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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