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34项暂时性差异和26项非暂时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的34项暂时性差异和26项非暂时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的34项暂时性差异和26项非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暂时性差异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成为新准则体系中实施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该准则明确指出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而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的确认则是关键所在。 一、确认计税基础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分别根据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同要求进行计价,简称会计计价基础和税法计价基础。会计计价基础即账面价值,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账面上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金额;税法计价基础即计税基础,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税法规定,为计算应交所得税所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也是申报所得税时该资产或负债的计税金额。 (一)确认资产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显然,资产的计税基础是税法允许未来抵税的资产价值,即未来不需要纳税的资产价值,即现在不能税前列支抵扣的金额,也是现在需要纳税的资产价值,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成本-以前或现在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具体确认资产计税基础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资产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如果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不需纳税,则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2)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通常在资产的后续计量中因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不同,可能造成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例如,各项资产如发生减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计提相关的减值准备,而税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减值准备一般不能税前抵扣,只有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由此就产生了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不等。在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的情况中有一种特殊情况需引起注意,即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主要在与某项资产相关的收入享受免税或按收付实现制征税时产生,则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0。例如,一项国债投资的应收利息的账面价值为2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利息收入免税,则应收利息的计税基础为0。 (二)确认负债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显然,负债的计税基础是税法规定未来不可以扣税的负债价值,也就是未来需要纳税的负债价值,或是现在不需要纳税的负债价值,或现在可以税前列支抵扣的金额。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由于资产与负债本身就是一对含义相反的概念,因此资产计税基础与负债计税基础的含义在理解上也是相反的。具体确认负债计税基础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负债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一般负债的确认和清偿并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如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交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该负债引发的费用不允许抵扣未来的应纳税所得,即“计税基础=账面价值”。(2)负债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涉及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某项负债引发的收入当前构成部分纳税所得,则负债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就会出现不等。与资产相似,在负债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等的情况中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即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这往往是由于该类负债引发的费用允许抵扣未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引起的,所以其计税基础为0,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中。 二、确认暂时性差异 在上述资产计税基础与负债计税基础的确认与分析基础上,可引申出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业务需求说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业务需求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际税收司二○○九年二月

需求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的规定,就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及其其他相关业务编制本次业务需求。 一、本次业务需求的主要内容 本次业务需求需调整修改、新增综合征管软件的业务内容涉及系统参数、管理服务、征收监控、查询统计、新旧数据衔接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系统参数部分。主要新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对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强制监控(Y/N)”的系统参数,用于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所属时期顺序进行监控。 (二)管理服务部分。主要新增“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业务处理功能,调整“协定税率维护”、“退税申请审批表”的业务内容,为后续非居民企业季度、年度纳税申报表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业务处理作铺垫。 (三)征收监控部分。主要根据国税函〔2008〕801号的文件要求,新增适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核定征收企业的季度申报表、年度申报表、更正申报表、补充申报表,以及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的业务处理功能,并与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信息相关联。 (四)查询统计部分。主要对“非居民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纳税证明”、“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扣缴企业所得税”等情况,以及非居民企业认定信息、核定征收方式、申报表明细、应征税款、应缴税款、提退税款等信息查询明确统计项目和取数要求。 (五)新旧数据衔接部分。根据国税函〔2008〕801号文件对各种申报表的启用日期要求,对综合征管软件现有管理服务、征收监控功能进行分析,就亏损信息弥补、预缴税款取值口径、申报表所属时期的监控等进行明确,达到新旧数据衔接正确,模块替换启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与会计的差异 (2008年3月1日) 容:以中国商业《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操作指南》为教材,212页《新企业所得税法》,220页《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会计制度》分五个部分讲: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展历程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 三、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对比(重点)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税收工作的影响 五、最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时间: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展历程 (一)新税法概述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共八章六十条,包括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共有八章一百三十三条。 (二)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两者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统驭《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是对新税法具体

化和明析化,在其立法形式、框架结构、条文设置、具体用语等方面与新税法是一致。两者之间对应、协调和补充,构成完整的企业所得税法制度体系。 (三)企业所得税法的沿革 企业所得税也称公司所得税、公司税或法人税,最早产生于1799年英国,此后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征。到目前为止,在世界上大约21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此税。我国开征企业所得税的历史不长,新中国成立以后,企业所得税发展大体可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0—1979年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纲领性文件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在《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属于所得税性质的工商业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金报酬所得税,标志着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的初步建立。 第二阶段:1980—1990年 为了顺应改革发展和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以及通过征税维护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的需要,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而建立了具有我国特点的涉外所得税制度。 1983年,我国将建国以后实行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简称利改税,开始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1984年国家又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经过两次利改税,实现了对国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随后,国务院于1985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8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国私营企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自查与规避案例精析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自查与规避案例精析 课程简介: 两天纯实战案例课程! 本课程为栾老师倾心打造的一堂与众不同的企业税务风险识别与规避课程,三年来深受纳税人喜爱,最近全新升级!升级内容:1、根据最新税法政策全面更新案例;2、根据税务审查及咨询案例新增部分案例及涉税风险点;3、新增加“税案赏析”部分,选取了部分真实稽查、审计、评估、法院判决税案。不管怎样升级,永远不变的是实战特色! 本课程精选数十个税收案例,涉及数百个主要税务风险点,均以近三年几百家大中型企业的真实税务风险案例为基础,根据最新税收政策精心打造而成。本课程基本上包括了一般企业日常账务处理中可能涉及的常见税务风险点,每个案例均极具操作性和实战价值,每个税务风险点都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采取“融法于例、以例讲法、举一反三”的方式,真正提升您的税务风险识别与规避的能力。 本课程从纳税人角度出发,为纳税人服务,以“快速提高财务人员税务实际操作水平、真正降低纳税人税务风险、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为目的进行设计,本课程具有如下特色: 1、案例贴近实际,来源于生活。精选的税务风险案例均是在对近三年来参与纳税检查和税务咨询的几百家大中型企业的真实案例梳理、汇总、分析、精选的基础上,根据最新税收政策精心设计而成。 2、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本课程舍弃了枯燥乏味的理论知识,将理论融汇于案例之中,将大量的案例场景展现在您的面前,通俗易懂,明白透彻。融法于例,以例讲法,不但能够激发您的兴趣,更便于您学习领会和实际操作。 3、案例清晰,讲解权威。每个案例都精心设计“案例资料”、“税收政策”、“税务风险”、“案例延伸”“税案赏析”几个部分,每一案例,每一税务风险点基本都有明确的税法依据。对少数没有明确税法条文依据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在参考总局意见、政策答复、地方性文件等资料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给出最没有风险的合理化建议。 课程大纲: 案例1、视同销售 本案例主要涉及税务风险点: 1、视同销售情形。 2、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的确定。 3、自产资产和外购资产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4、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视同销售范围和计税依据的区别。 5、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销售费用(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与视同销售成本扣除是否存在重复扣除问题? 案例2、销售货物 本案例主要涉及税务风险点: 1、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2、各种商品销售方式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3、退货期内退货怎样纳税调整。 4、退货期满没有发生退货怎样纳税调整。 5、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售后回购、售后回租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通俗解释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通常通俗解释 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这对概念建立联系是新会计准则出来以后的事情,账面价值的概念是会计上的概念,早就有,不希奇。计税基础是新概念。计税基础说白了就是税务上用以计税的收入或费用(强调计税用的资产和负债),是地地道道的税务收入和税务费用,我们知道,收入和费用由于会计和税务站在不同的角度上看问题,天生就有差异,在它俩眼里,收入和费用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如,国债利息收入1000元,会计上是收入,税务上认为它不是收入,因为它免税,收入的账面价值是1000,计税基础是0,这就是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收入方面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的地方还不算多。资产和费用方面就多了。 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最典型的是折旧、摊销、提各种准备。 以折旧为例:2008年12月购入资产100万元,双倍余额法5年折旧,残值不考虑,税务上按直线法5年折旧。2009年应提折旧:40万元,税务上承认提折旧:20万元,这就意味着有20万元折旧费税务上在2009年是不承认的(以后期间还是会承认),但站在2009 年末这个时点上看,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了,会计上账面价值是100-40=60万元。计税基础是100-20=80万元。产生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之所以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是由于多提了折旧,多计了折旧费,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可理解成会计多计了费用没得到税务上承认。而所谓的多计少计又是站在不同的角度上看问题产生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多计。会计上认为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快,必须加速折旧,才能与收入配比,更好地体现权责发生制,这是会计法允许的,无可厚非,而税务上认为,加速折旧提前减少了税基,过早地多计了费用少交了税,所以它不承认,也无可厚非。如果税务上不承认,造成的结果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使企业应交所得税数字加大,应交所得税数字加大后马上使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数字也随着加大,所得税费用数字一加大,企业的净利润就会减少,净利润一减少,收入和费用就没有配比,所以最终结果是税务上打破了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为了不使税务上破坏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解决方法是:把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的差异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表示,这样既满足了税务的计税需要也满足了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两全其美的事情。所得税会计就是这样应运而生。 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为什么会这样,不就是会计上提了些费用税务上不承认吗。再如,应收账款提坏账准备,会计上是进了资产减值损失的,税务上没有,所以形成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开办费,会计上于生产经营的当年一家伙进了管理费用,账面价值在摊销的当年末就一下子变为0,而税务上要分5年摊销,计税基础每年都有余额,到第5年才变为0,前4年都是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到这里可以看出,会计上进费用一个字:“快”,费用不能少计,体现的是谨慎原则、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务上进费用则是另一个字:“慢”,体现的是实际发生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和不侵蚀国家税基原则。它们是矛盾的共同体。 有了上面的铺垫,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也是这个道理。如销售产品提质保金,一般企业都会提,有销售就肯定会有维修,所以会提质保金,提了就进了销售费用,而税务上对这个销售费用不承认,它要等实际发生维修时才承认,不允许企业乱提费用,侵蚀国家税基。提费用时会计上借:销售费用100万元(假定提100万元)贷:预计负债100,此时,负债的账面价值是100,税务上根本没有预计负债这个科目,连科目都没有,想想还会有计税基础吗,所以,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无论什么时候都是0,它永远也不会有余额,除非它承认会计上的预提费用。这就产生了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这一情况。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有如下规定: 一、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综合以上规定,读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上述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以收入全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应将收入全额扣除已实际缴纳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流转税、费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与所得税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释义」

会计税法总结34项暂时性差异和26项非暂时性差异值得.docx

(会计税法总结) 34 项暂时性差异和26 项非暂时性差异(值得背) 暂时性差异一览表 序暂时性差异 号项目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原因 应收账款、其(1) 会计上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坏账准备;(2)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1他应收款、预收入会计 ( 上) 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3) 分期收款销付账款等售商品收入,税法允许分期确认收入而会计可能一次性也可能分期确认收入,而且实质上构成融资性质的要按公允价值计量。 交易性金融资 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2产 可供出售金融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但由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故无需作纳 3资产税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成本法核算下,被投资方宣告分配,投资方确认投资收益时应首先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办法计算本期应当冲减的投 资成本;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 在权益法下,投资日投资成本小于目标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确认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作相应调整;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4 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 5 税法规定,计税基础按照历史成本确定,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相应追加投资计税基础。贷款呆账准备计提比例若与税法规定扣除的比例不同,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汇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目录 国税函〔2009〕50号 (1) 国税发〔2009〕11号 (2) 国税发〔2009〕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7) 国税发〔2009〕3号 (1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一) (1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二) (16)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三) (18)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四) (20)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五) (2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六) (2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七) (25)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八) (27)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九) (29)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十) (31)

国税函〔2009〕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成文日期:2009-0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二、除“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的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税发〔2009〕1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 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 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 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九日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工作内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宣传辅导。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企业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应组织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职责。汇算清缴工作应有领导负责,由具体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必要时,应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企业重组中的区别资料

注:《中国税务报》在本文中有贡献 3月12日,优酷网与土豆网同时宣布以100%换股的方式进行合并,预计这笔交易的金额将达10.4亿美元,有望成为中国互联网市场最大的股票交换并购案。而这只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企业重组迅猛发展的一个缩影。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与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至此,关于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起到了从税收角度规范和促进企业重组的重要作用。 三大税种中,最为复杂的当属企业所得税,重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适用政策进行对比,指出其中的异同,为发生重组业务的企业提供参考。 提交资料的要求不同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提交书面资料备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当事各方应准备相关资料备查。 第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因重组业务完成时间不同,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对2011年完成重组的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常见的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常见的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般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在日常征管中,有些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往往认为核定征收方式比较简便,按核定征收的税款申报缴纳就会平安无事,事实果真如此吗?非也。事实上,实行核定征收有时也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一、违反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情形 案例:某建筑安装企业甲公司,系法人居民企业,主要从事有关工程建筑安装业务,该公司下设两个跨省分公司(非法人二级分支机构),分别是A分公司和B分公司。2010年度,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收入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为5.3亿元。该建筑公司适用的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53000×8%×25%=1060(万元)。2012年3月,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会计账簿设置健全,财务核算规范、准确,符合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要求。甲公司2010年度账面核算的会计利润总额为1.1亿元,如果企业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考虑纳税调整等因素,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000×25%=2750(万元),比核定征收多2750-1060=1690(万元)。 本案例中,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能否对该公司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查账征收来查补税款呢?本人认为应该将其2010年度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并可以按查账征收方式的税款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理由如下: 1.甲公司作为汇总纳税企业,本来就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汇总纳税企业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本案例中,甲公司设立了跨省的非法人分支机构A分公司和B分公司,因此其显然属于汇总纳税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对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进行明确,其中包括汇总纳税企业。 因此,甲公司作为汇总纳税企业,是国家税务总局明文禁止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行为。2.税务机关可以对甲公司按规定追缴税款。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三年内可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2)本案例中是否存在税务机关的责任?

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

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的形成就是当期会计上多扣除了成本费用或者收入,但是税法不允许,可以从会计角度理解为多交了所得税,所以多交的部分就相当于是税务局欠你的钱了,那么属于你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是说当期应该多扣除,但是会计上没有扣除,税法给你纳税调减了,会计角度就是少交了所得税,以后代表要多交一部分,所以是你会欠税务局一笔钱。 【财考网- 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 一、永久性差异及其会计处理原则 (一)产生原因 “差异”是指会计与税法对某些收入、费用由于计入“利润总额”与“纳税所得”的“口径”与“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由于双方“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由此可见,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确认利润总额与税法确认纳税所得的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一种差异,由于此差异永久性地存在于会计与税法之间,它既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消失,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转回,所以把此差异称为永久性差异。 (二)特点 “计算时期相同,计算口径不同”。 这一特点是指会计上与税务上计算利润总额与计算纳税所得的时期是一致的,但在计算利润总额与计算纳税所得时的口径却是不相同的。如会计上计算2008年的利润总额,税务上确认2008年的纳税所得时,对于2008年企业发生的一项与税收有关的滞纳金和罚款是否应计入利润总额与纳税所得存在分歧。会计上计算利润总额时将其进行扣除,而税法明确规定计算纳税所得时不允许扣除,此时就产生了一项会计已扣,而税法不允许扣的永久性差异。 (三)类型 1.永久性差异的减项(又叫利润总额的备抵调整项目) 会计上已将其作为收入,收益计入利润总额,而税法规定不计入纳税所得的,企业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其作为利润总额的备抵调整项目,从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中予以扣除。常见的永久性差异减项主要有以下几项: (1)国库券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成本法下的股利收入。成本法下的股利收入是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额,所以投资企业取得该项收益时,不再计算交纳所得税。 (3)技术转让收入。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可加计扣除的成本费用。 ①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永久性差异的加项(又叫利润总额的附加调整项目) 凡是会计上不作为收入、收益处理,而税法规定应交所得税的,或会计上已将其作为税前费用、损失扣除,而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的,或虽然可以按标准、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对于超标、超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应作为利润总额的附加调整项目予以考虑。 (1)标准差异 按标准、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对于超标准、超规定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予以加回。

新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重要变化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新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重要变化 XXXX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发[XXXX]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而此前纳税人一直使用的是国税发[XXXX]19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的通知》中的表式。从XXXX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申

报表,现行申报表(包括总局制定和各级税务机关自定的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旧申报表从XXXX年实行至今已近8年,在此其间,经历了众多的财税制度变革,如企业会计制度的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的重大变革,以及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原有的申报表在某些方面需要做进一步的重大调整,基于以上原因,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下发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从部分变化可以看出,税法体现了对会计制度变革持积极积尊重的态度,为了便利纳税人进行税收调整,尽量与会计制度靠拢,而不是单纯只为了税收目的而背离会计制度越来越远。 从报表的栏次来看,新的年度申报表总表进行了简化,从旧申报表的80栏简化到了35栏,如“收入总额”就从14讣蚧栏,在简化栏次的同时核算的工作量并没有减轻,一些细化的内容体现在了附表内。本文侧重以所得税申报最为关键的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与旧申报表从计提依据、归集范围、调整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探求新旧申报表的重大变化,以图为纳税人真报新表提供一些帮助,也为税务机关从申报表填报口径变化方面了解税源的增减变动提供一些 参考。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收入总额项目的变化分析 (1)新表的“销售(营业)收入”口径反映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视同销售又分为“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和“处

A0666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A0666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合并企业名称合并企业纳税识别号 合并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被合并企业名称被合并企业纳税识别号被合并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1 1 2 2 被合并企业股东名称纳税识别号持股比例% 被合并企业股东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1 1 2 2 3 3 合并交易的支付总额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 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股权支付额(原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额(公允价值)非股权支付额(原计税基础) 是否为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 □是□否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付对价的合并

被合并企业税前尚未弥补的亏 损额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原计税基础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合并企业负债的原计税基础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负债的计税基础 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的收入 被合并企业有关项目所得优惠的剩余期限年至年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股权和其他资产情况 股东名称项目名称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填表人:填表日期: 【表单说明】 1.合并企业名称,吸收合并为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新设企业。 2.被合并企业为两家以上的,应自行增加行次填写。 3.若企业合并业务较复杂,本表不能充分反映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可自行补充说明。 4.本表一式两份。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及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doc

附件 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据实申报企业适用) (企业名称): 你单位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应调整如下: 一、本年度利润总额:元; 二、本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元;元;元;元;元;元; 四、本年度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五、本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六、本年度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 七、本年度境内外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 2---

八、本年度已预缴所得税额: 其中:已预缴季度所得税额: 已补缴年度所得税额:元;元;元; 九、本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元。 调整说明: 你单位应于5 月31 日前来我局,将尚须补缴的所得税税款自行缴纳入库或办理有关退税事宜。 特此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月日 --- 3---

--- 4---

附件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核定征收企业适用) (企业名称): 你单位按(所得税计征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应调整如下: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适用 (一)本年度收入总额:元;(二)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适用 (一)本年度经费支出总额:元;(二)本年度换算的收入总额: 元;(三)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适用 --- 5---

(一)本年度成本费用总额:元; 元;(二)本年度换算的收入总额: (三)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四、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五、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六、本年度减(免)所得税额: 七、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元;元;元;元; 八、本年度已预缴所得税额: 其中:已预缴季度所得税额: 已补缴年度所得税额:元;元;元; 九、本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元。调整说明: 你单位应于5 月31 日前来我局,将尚须补缴的所得税税款自行缴纳 --- 6---

论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及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悄然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顺应了世界趋势,更加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必将促使我国的税制结构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和再分配功能。分析了新旧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并从微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外资企业; 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所得税法),新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比较,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统一适用新所得税法;二是将原来的税率由33%降为25%;三是修改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了新的税收优惠体系;四是内资和外资统一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同时还对老企业规定了五年的过渡期。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认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2)适用税率的变化。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 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税负趋于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资”企业造成的国家税源流失(3)应税收入的变化。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 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为纳税人取得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新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收入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充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新企业所得税后,由于应纳税所得额构成发生了变化,所得税申报表也必将发生变化, (4) 税收优惠政策有改变。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用间接优惠替代直接优惠,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第一,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投资额的可抵扣比例达到70%,优惠力度相当大。第二,替代。①现行税法对于安置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直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既给予了企业优惠政策,又保障了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的权益;②新税法改变了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直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取而代之为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取消。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经济特

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

附件 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 目录 一、收入类风险指标(23个) 1、【风险指标】营业收入 2、【风险指标】交通运输企业运输收入 3、【风险指标】营业外收入 4、【风险指标】“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 5、【风险指标】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 6、【风险指标】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 调整确认收益 7、【风险指标】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8、【风险指标】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9、【风险指标】投资收益 10、【风险指标】不征税收入 11、【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收入 12、【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费收入 13、【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劳务收入 14、【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商品销售收入

15、【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政府补助收入 16、【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投资收益 17、【风险指标】民间非营利组织其他收入 18、【风险指标】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 19、【风险指标】事业单位事业收入 20、【风险指标】事业单位上级补助收入 21、【风险指标】事业单位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22、【风险指标】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23、【风险指标】事业单位其他收入 二、扣除类风险指标(42个) 24、【风险指标】营业税金及附加 25、【风险指标】营业成本 26、【风险指标】营业外支出 27、【风险指标】营业外支出—其他 28、【风险指标】资产减值损失 29、【风险指标】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0、【风险指标】资产损失 31、【风险指标】弥补亏损 32、【风险指标】捐赠支出 33、【风险指标】赞助支出 34、【风险指标】销售费用1

35、【风险指标】销售费用2 36、【风险指标】管理费用1 37、【风险指标】管理费用2 38、【风险指标】财务费用1 39、【风险指标】财务费用2 40、【风险指标】职工薪酬 41、【风险指标】工资薪金支出 42、【风险指标】职工教育经费 43、【风险指标】职工培训费用 44、【风险指标】补充养老保险 45、【风险指标】补充医疗保险 46、【风险指标】业务招待费支出1 47、【风险指标】业务招待费支出2 48、【风险指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 49、【风险指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 50、【风险指标】罚没支出 51、【风险指标】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52、【风险指标】佣金和手续费支出1 53、【风险指标】佣金和手续费支出2 54、【风险指标】佣金和手续费支出3 55、【风险指标】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 56、【风险指标】资产折旧、摊销

会计税法暂时性差异一览表

序号暂时性差异项目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原因 1应收账款、其他应 收款、预付账款等 (1)会计上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坏账准备;(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费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法按照合同约定 的应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3)分期收款 销售商品收入,税法允许分期确认收入而会计可能一次性也可 能分期确认收入,而且实质上构成融资性质的要按公允价值计 量。 2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但由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故无需作纳税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4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核算下,被投资方宣告分配,投资方确认投资收益时应首先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办法计算本期应当冲减的投资成本;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 在权益法下,投资日投资成本小于目标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确认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作相应调整;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 税法规定,计税基础按照历史成本确定,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相应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5贷款呆账准备计提比例若与税法规定扣除的比例不同,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6存货(1)存货减值准备(含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2)建造合同资产(建造时间超过12个月的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开发产品等),因会计资本化利息大于税法资本化利息,导致会计基础大于税法基础。 7 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一次还本付息的投资,其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与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 8商誉商誉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产生;商誉不得摊销,但可计提减值准备;税法规定,外购的商誉在整体转让或公司清算时一次性扣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