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特种设备

临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特种设备
临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特种设备

临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工作总结

临沧市人民政府:

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省质监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局的工作部署,全面围绕总局提出的“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和省局“质量兴省落实年”的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降低事故风险,提高安全效能”为根本出发点,继续贯彻云南省政府“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与检验工作会议精神,以“质量安全提升、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能耗”为目标,牢固树立“大安全”理念,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的持续平稳,截至目前,未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为临沧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良好的安全环境。现将我局2011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在用特种设备情况:截止目前,全市共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438户,在用特种设备2466台(套),其中锅

炉489台、压力容器1121台、电梯238台、起重机械562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51辆、游乐设施5台。压力管道27.5公里、气瓶76500只。

(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情况:全市现有持证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19家,其中,压力容器生产单位1家、气瓶充装单位15家,气瓶检验3家。

(三)特种设备业务办理及案件查处情况:目前,全市新增特种设备356台,年审特种设备801台,受理开工告知198份,共办理特种设备各类违法案件51起,共计处罚金额70万元。

(四)特种设备检验情况:全市共有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1家,气瓶检验单位3家,共持有各类检验员证52本、检验师证14本、无损检测资格证13 本。到期定检特种设备1420台,压力管道8922.3米,气瓶检验5507只。新装或改造监检设备503台,压力管道7296米,下达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346份。

(五)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目前,我市未发生一起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二、主要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措施有力,切实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业务工作。一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首先是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列为市政府20项重点督查工作,并下发文件到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辖区责任,实行重点督查,按时听取市安委办的工作汇报,听取市局领导的补充汇报;其次是结合全国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市政府分管领导就其它安全生产工作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落实县区政府“一岗双责”制度。同时,上报省局《2011年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领导“一岗双责”备案表》。二是市局、县局领导高度重视,落实责任。首先是向市、县两级政府进行汇报,主动积极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落实政府辖区领导责任;其次是召开工作会议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主要领导全盘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签订《责任状》,市局领导与各县局、分局签订《责任状》,县局主要领导与干部职工签订《责任状》,进一步细化责任,形成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干,层层落实的工作机制。三是年初制定检验计划,市局领导与中心签订《责任状》,并监督检验计划的执行,实现检验“三确认”全面覆盖。

(二)强化监督,明确责任,充分落实特种设备各方责任主体。一是各县局、分局分别与辖区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签订《告知书》和《承诺书》,并监督执行,进一步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同时结合其它工作开展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求企业按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共签订两书438份。二是制定2011年工作要点,下发检测

中心,各县局、分局有步骤、分阶段地开展工作。三是督促中心严格按照检验计划执行。目前共检各类特种设备1923台(其中定检设备1420台,新装或改造监检503台)。四是上下联动,严格把关。年审、注册、开工告知等工作由检测中心、各县局、分局、市局特设科共同把关,对存在的问题不整改、不落实的使用单位一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严把准入关,强化过程监管。五是实行督查,强化落实。六是积极与省局请示汇报,理顺监管辖区责任。向省局提出书面请示,请求将小湾电厂原由大理州局负责监管检验的特种设备划归我局,便于监管、便于辖区责任的落实。七是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和食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印发了《临沧市质量技术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八是进一步规范考试机构行为,保证考试机构工作质量,制定了《临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考试机构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考试机构。九是积极探索特种设备“一网四定”监管机制。绘制区域监管地图,落实监管责任,明示监管设备分布,突出重点设备监管。十是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及部署救援演练:完成预案起草,并下发文件征集其他相关部门意见。计划部署永德县质监局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练方案正在审核中)。编印临沧市特种设备预警通报2期,转发省局预警通报4期。十一是开展特种设备分类监管试点工作:选定云南澜沧江酒业

集团、华能漫湾电厂、云县幸福糖业公司三家企业作为试点单位,明确工作责任,落实试点对象,制定试点方案,并成立领导小组,现已完成试点工作。十二是落实“一会四书”制度:全市共采用“一会四书”向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报告特种设备重大隐患问题7次,召集特种设备安全分析会5次。重大隐患上报内容涉及企业5户,督促企业完成整改5户,整改率100%。十三是严格执行“月汇报、季报告、年考核”制度,共向市安委会月汇报材料十份,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分析报告三期。

(三)精心组织,严格监察,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一是开展节假日和重要活动专项行动。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和“摸你黑”、“六月安全月”、“七一”、“中秋”及中共临沧市第三次党代会期间,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和省局的要求,精心组织各类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容易出事的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行业、关键环节等进行全面的安排部署,开展重点整治,确保安全。同时强化安全职守和节日值班制度,加强信息报送,确保政令畅通,便于及时处臵各类突发事件。二是结合“双打”行动,开展各类专项打击行动。制定《临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液化气瓶充装使用专项整治方案》安排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制定《临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严厉打击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打击行动。共检查特种设备167户,设备453台,气瓶492

只,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9份,立案查处44件。三是开展大型起重机械进行摸底调查,为下步大型起重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打下基础,我市符合上报条件的大型起重机械有8台,涉及使用单位2户。四是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制定《2011年临沧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和《2011年临沧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积极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宣传咨询活动,并组织全市企业悬挂宣传横幅,全市共设立咨询宣传台9个,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受理咨询50余条,悬挂宣传口号标语40余条。五是开展电梯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此次共检查电梯使用单位54户,检查各类电梯177台,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17份。六是开展气瓶充装及检验站专项治理工作,共对辖区11家液化气充装站、1家乙炔气站、3家氧气充装站及3户气瓶检验站开展检查工作,共提出30条整改意见,并限期要求企业整改落实。七是安排开展学校在用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与省局特设处要求开展多功能蒸汽灶隐患排查工作结合开展,已对39所中小学校实施检查,未发现使用隐患设备的行为。八是按照各级政府及省局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临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部署安排开展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共查出一般隐患69项,其中已整改69项,整

改率达100%。

(四)积极开展其他业务工作。一是为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素质和能力,充实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量,采用委培及参训等方式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业务培训。全年共举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班1次,培训学员57人,其中新取证人员30名。参加全国和全省各类特种设备安全业务培训5期,共选送人员20参训。协助协会举办特种设备取证培训班6期,共计培训学员405人,通过考核并颁发证书397 人。二是清理更新在用设备数据库,完善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监管,数据清理完成90%左右;三是严格把关。对新安装的设备依照相关规定严把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关,经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对已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到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严格依法依程序办理,切实加强过程监管,清除安全隐患。四是组织开展“四亮四评”活动,亮化科室职能职责及办事流程;五是配合相关科室完成市局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少部分领导、职工对安全形势认识不足,对安全事故的危害性、严重性以及产生的后果认识不足,有麻痹和大意的倾向,精神状态、工作作风不适应;部分企业法律法规意识、安全意识淡薄,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还不同

程度地存在。二是宣传不到位,宣传的形式、方法单一,宣传的面不够广泛深入,未能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促进工作开展。三是体制机制还不适应。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没有形成一套运转有效、切实可行的体制和机制。四是人少事多,投入不足,设施装备、服务能力不适应。五是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有待完善和修订,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救援技术基础薄弱,监管能力不够,质量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六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识还不够明显。七是动网数据准确率和时效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八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条件没有达到规定要求。

四、2012年工作打算

(一)继续深入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巩固专项工作成果。以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整治和严厉打击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行为两个专项工作为契机,全面履职,严格执法,强化现场监察力度,严厉打击特种设备各类违法案件,确实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遏止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维护地方经济和社会稳定。

(二)完善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一是主动向市安委办汇报,争取市安委会下发《临沧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落实县、区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领导“一岗双责”,加大对本系统内部特种设备安全领导监管、检验“一岗双责”考核并严格追

究责任。二是强化现场监察力度,继续开展“两书”签订工作,落实企业第一主体责任。三是与综合技术检测中心、各县局、分局建立监察、督查、巡查、联席会议等制度,实现资源共享,信息沟通,政令畅通,严格把关,严格监管,严格检验,确保安全。四是进一步落实“一网四定”,实现网格化管理。充分利用市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政策支持,选好、配好特种设备安全乡镇协管员,全面实现“一网四定”,并适时对此工作进行考核。

(三)继续开展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的安全检查工作,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资源共享共同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继续组织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设和预案修订工作,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习,提高应急救援和处臵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四)完善监察体系建设,提升监察队伍整体形象。一是争取条件组织监察人员到外地州或外省学习考察,二是召开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交流学习会,以会代训,提高安全监察队伍的素质。二是加强监管,积极帮扶协会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前辅导工作,严把培训考核质量,从源头确保特种设备运行安全。三是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管理办法》,积极争取市政府给予工作经费支持。四是加强“三位一体”机制落实。

(五)继续为地方经济建设发展提供职能服务。正确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并以法律为准绳,安全为底线的工作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帮扶工作,创新工作方法、转变工作理念、强化服务思想,在为地方经济建设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提供星级般的职能服务。

(六)继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活动和渠道大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知识,并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系,对严重忽视特种设备安全、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件予以曝光,提高全社会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继续督促考试机构细化整改方案,分阶段投入整改,逐步达到四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条件。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质监局2014年度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形势分析报告

质监局2014年度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形势分析报告 质监局2014年度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形势分析报告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全州质监系统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特种设备避免一般性事故、不发生重特大事故”这一底线,深入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坚持做到“转变观念保安全、创新方法抓落实、打造特色创亮点”,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扎实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落实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全州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继续呈现平稳态势。现将今年全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州特种设备基本情况 (一)设备使用情况:截止12月20日,全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1845家,共有注册登记特种设备5621台,其中锅炉692台,压力容器1962台,压力管道408KM,电梯1287台,起重机械1501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149台,大型游乐设施30台,实际在用数5300台,停用321台。1-12月份,新增锅炉43台,压力容器197台,电梯240台,起重机械225台,场(厂)机动车辆71辆,游乐设施9台,共785台。 (二)特种设备生产情况:全州共有特种设备制造单位1家(起重机械);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单位5家,分别为起重机械1家,锅炉1家,压力管道1家,电梯安装、维修2家; 气瓶充装单位22家共计25个充装许可项目。 (三)检验检测单位情况: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1家,气瓶检验机构3家共计3个

气瓶检验核准项目。 (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含告知受理)情况:为了保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公正、客观、透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制定出各项许可的组织程序和工作流程,截止12月20日,全州共受理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告知287份,共计732台;办理使用登记(注册)785台; 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复审)1057/5人。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及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安全监察情况:截止12月20日,全州共出动安全监察人员1779人次。检查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和使用单位1285家,检查特种设备3926台(套)(不包括气瓶数量)。发现存在安全隐患869条,其中责令现场整改466条,限期整改393条,责令停用56台,下发安全监察指令书159份,立案查处违法案件27起。 检验检测情况: 截止12月20日,共检验特种设备2986台,其中锅炉监督检验56台,锅炉定期检验195台;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167台,压力容器全面检验112台,压力容器年度检查388台; 压力管道监督检验12条,压力管道在线检验55条; 电梯监督检验320台,电梯定期检验841台;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140台,起重机械定期检验613台; 厂内机动车辆104台。 安全培训考核情况:全州共举办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前辅导班23期,培训辅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1057人,其中一次性通过考核合格897人,一次性通过率84%,通过补考后合格160人。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Microsoft Word 文档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

附件 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种类类别品种 1000锅炉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1100承压蒸汽锅炉 1200承压热水锅炉 1300有机热载体锅炉 1310有机热载体气相炉1320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2000 压力 容器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2100 固定式压力容器 2110 超高压容器2130 第三类压力容器2150 第二类压力容器2170 第一类压力容器2200 移动式压力容器 2210 铁路罐车2220 汽车罐车

广州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责任承诺书

广州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责任承诺书 备注:1、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监察机构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电梯层门钥匙管理制度(参考版) 一、电梯层门钥匙管理 1、本单位指定专人保管电梯层门钥匙。 2、保管人员要按附件一《电梯层门钥匙领用记录表》电建立专 门的管理档案。 3、保管人员不得将电梯层门钥匙外借和赠与其他无关人员。 二、电梯层门钥匙使用人员 1、电梯层门钥匙必须由持有质监部门核发《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证》的人员使用。 2、领取电梯层门钥匙前,应阅读附件二《电梯层门钥匙安全警示》,并按一式两份签名确认,一份由本单位存档,一份由领取人员自存。 三、电梯层门钥匙使用方法 1、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打开层门前请先确认轿厢所在的位置。 2、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打开层门时,先将层门拔开50mm左右, 以再次确认轿厢位置是否满足维修和紧急救援条件。当轿厢位置满足维修和紧急救援作业条件时,再用手将电梯层门扒开。 3、层门完全打开后,必须有专人用手扶住打开的层门,防止层 门自动关闭导致夹伤人员事故的发生。 4、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打开层门作业时,必须在电梯层门 口设置醒目的“请勿靠近”标识提醒其他无关人员,避免发生跌落事故。在层门关闭后应确认其已经锁住。

四、注意事项: 1、非电梯层门钥匙使用人员不得使用钥匙。 2、紧急救援时必须先切断电梯控制电源,确认好轿厢位置后再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打开层门进行救援作业。 3、电梯层门钥匙的使用人员使用钥匙打开层门进行紧急救援时,如果轿厢底部与层门地坎段差超过400mm时,请停止救援作业并关闭层门,立即调整轿厢的位置,当轿厢底部与层门地坎段并调整到小于400mm时再进行救援作业。 4、禁止使用电梯层门钥匙顶住已经打开的层门。

特种设备目录对照表质检总局第114号与原版

《特种设备目录》对照表 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国质检锅[2004]31号国质检特[2010]22号 代码种类类别品种代码种类类别品种备注 1000锅炉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 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 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 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 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 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 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 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且额定功 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 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 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 热载体锅炉。 1000 锅炉 原定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 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 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 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 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 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 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 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 机热载体锅炉。 此次调整后,额定蒸汽压力为 0.04MPa的小型汽水两用锅炉 和额定蒸汽压力0.09MPa的蒸 汽锅炉不再列入特种设备管 辖。 1100承压蒸 汽锅炉 1100 承压蒸汽 锅炉 保留 1110 电站锅炉 取消电站锅炉代码,并入承压 蒸汽锅炉 1120 工业锅炉 取消工业锅炉代码,并入承压 蒸汽锅炉

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国质检锅[2004]31号国质检特[2010]22号 代码种类类别品种代码种 类 类别品种备注 1130 生活锅炉取消生活锅炉代码,并入承压 蒸汽锅炉 1200承压热水锅 炉 1200 承压热水锅炉保留 1300有机热载体 锅炉 1300 有机热载体锅炉保留 1310有机热载体气 相炉 1310 有机热载体气相 炉 保留 1320有机热载体液 相炉 1320 有机热载体液相 炉 保留B100 锅炉部件删除 B210 封头删除 B110 锅筒删除 B120 集箱删除 B130 锅炉过热器删除 B140 锅炉再热器删除 B150 锅炉省煤器删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质检总局科技计划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认证认可部分)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5.06 【实施日期】2009.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认证认可部 分)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各部室及下属单位: 日前,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度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检验检疫部分)申报工作的通知》(质检科函[2009]10号),认证认可作为质检总局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提升认证认可的科技支撑能力,及时解决认证认可所面临的科技问题,更好地为质检业务工作服务,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申报。现将具体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本次申报范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征求认监委各业务部门意见和“十二五”需求的基础上,筛选出来的项目,详见《2010年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认证认可)申报指

南》(附件1),满足要求的单位均可以申报;另一部分是自由申报项目,各单位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迫切需要解决的科技问题,组织申报。 2、由于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的补助经费一般较少,因此,在起草项目建议书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项目的研究范围不宜太大太泛,考核目标应明确、具体。 3、成果的推广应用价值是立项评审时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前景进行阐述。 二、项目主持人要求 请各单位注重青年人才的培养,安排一定数量的优秀青年人才担任项目主持人。 至申报之日,属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宜作为2010年度项目主持人: 1、承担在研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或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的; 2、主持2个及以上在研总局科研计划项目的; 3、主持在研项目超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但未得到延期批准的; 4、主持在研项目延期两次及以上的; 5、无法保证主持项目所必需科研时间的(在任行政领导原则上不担任项目主持人)。 三、申报方式与要求 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及自行立项准备上报的项目,填写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我部,待我部审核推荐,通知项目申报人后方可执行以下操作: 1、申报方式:本次申报采用网络申报方式申报。 2、截止时间:2009年5月22日前截止。 3、经费预算将作为一项重要评审内容。请各单位对经费预算额度按年度仔细核算,认真填写计算根据及理由。 4、请各单位填写项目建议汇总表,将加盖单位章后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科技标准部。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质检总局科技司、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质检总局科技司、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理部关于征集《“十三五”技术标准专项规划》编 制建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国科资函[2015]8号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4.22 【实施日期】201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质检总局科技司、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管理部关于征集《“十三五”技术标准专项规划》编制建议的通知 (国科资函[20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质检总局直属挂靠单位,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进一步深化科技与标准互动支撑,促进科技与经济更加紧密结合,经研究,科技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拟启动编制《“十三五”技术标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标准专项规划)有关工作。为做好规划

编制,现面向各有关单位征集规划编制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十二五”技术标准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实施情况 请各有关单位对《“十二五”技术标准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为落实规划制定的政策或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等,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如未开展相关工作则无需报送总结。 二、提出《“十三五”技术标准专项规划》编制建议 (一)加强标准化与科技互动支撑的政策措施建议。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系统)科技创新与标准化工作实际,着眼于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从有利于促进科技与标准更加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形成技术标准、有利于提升技术标准水平等角度,提出拟纳入标准专项规划的政策措施内容表述,并简要说明必要性(重要性、依据或理由等)。 (二)技术标准研制与应用重点任务方向建议。请各单位围绕落实“十三五”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科技计划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在支撑和引领走出去、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凝练提出体现关键、共性重要技术标准研制与应用的重点任务方向建议(不宜细化到具体标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

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第二章通用规定 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国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 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予以废止。为确保规范有效的实施新目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描述。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内,新目录以定义和列表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自

新目录施行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新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关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 对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新目录施行前已经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处理意见如下:(一)使用登记。已经受理、未发放证书的,登记机关应终止登记程序,并告知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退回相关费用。新目录施行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不再有效。登记机关应对现有在用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库逐步进行清理,将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单独存储,将失效的使用登记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自2015年开始,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二)生产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作业人员资质认定。已经受理、未完成证书签发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许可程序终止后,涉及鉴定评审、考试收费的,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重要条文释义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重要条文释义 *背景资料 特种设备的认定 特种设备是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且一旦出现意外,会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从广义来讲,像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设备,以及像电梯、大型游艺机、索道等载人的、高空高速的设备均属特种设备。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将特种设备的范围界定为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电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备、防爆电气6种设备。 原劳动部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期间,曾发布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等行政规章。这些规章的制定,为质量技监系统开展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随着执法主体和执法内容的改变,原来的规定已远不能适应新的工作需要,迫切需要制定出新的管理办法。 两年多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对各个特种设备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监督监察方向等,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于去年3月组织部分省、市有关人员及特种设备质检中心的专家,编写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新稿。新稿经过广泛、多次地征求意见和修改后,于今年6月25日经局长办公会通过。6月29日,李传卿局长签发了13号局长令发布,10月1日正式实施。 在《规定》编写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防爆电气与其他特种设备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所以《规定》不包括防爆电气的内容,其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将另行规定。 特种设备界定的范围 《规定》第二条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6种。其中: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客货电梯、服务电梯、室外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国家标准《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7996)所确定的适用车辆,即从事厂内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客运索道既包括国家标准《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GB12352-1990)所定义的客运架空索道,也包括目前尚未制定标准的客运缆车。因为没有标准,客运缆车暂不列入本《规定》执行范围。等相关标准出台后,再按《规定》执行。 检验机构需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 《规定》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本条中所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地、州、盟)级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与授权。” “授权项目范围”是指该检验机构经资格认可并被授权允许开展的监督检验项目。检验机械开展的监督检验项目。检验机构开展授权项目范围外的特种设备检验的结论,不能作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包括事故处理的依据。 何种行政区域和何种条件可以设立检验机构,各级检验机构允许从事的检验工作范围,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部署和确定。原则上县级行政区域不设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 制造单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的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为保证特种设备制造质量,规定第七条要求:“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所谓”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是指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工业产口品目录》中的特种设备,如电梯、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该目录原由国务院颁发,今后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核发。关于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细则,以及证书的颁发等,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关于液位计的部分咨询及回复

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关于液位计的部分咨询及回复 按时间由近及远排序 2010-11-02 原文链接 问: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我们是一家美资生产液位和流量仪器的公司,打算在上海生产液位计。我们的产品在常温下最高压力达到10MPa,在400~500℃要求达到1~2Mpa。根 据《关于液位计等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09〕 57号)》我们是不用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但在相关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定中我 们又发现液位计、水位表等又属于“相关部件、安全装置”需要在省级质监局办理特种 设备制造许可证。因此,麻烦请教总局领导我们是否需要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我们的供应商(包括无缝钢管、法兰、管接头)是否需要具有《压力管道制造许可》相 关资质。谢谢! 答:液位计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如果钢管、法兰等使用工况参数满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条件,制造单位需要取得资质。 —————————————————————————————————————————————2010-11-02 原文链接 问: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我们是一家美资生产液位和流量仪器的公司,打算在上海生产液位计。我们的产品在常温下最高压力达到10MPa,在400~500℃要求达到1~2Mpa。根 据《关于液位计等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09〕 57号)》我们是不用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但在相关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定中我 们又发现液位计、水位表等又属于“相关部件、安全装置”需要在省级质监局办理特种 设备制造许可证。因此,麻烦请教总局领导我们是否需要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我们的供应商(包括无缝钢管、法兰、管接头)是否需要具有《压力管道制造许可》相 关资质。谢谢!

广州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办事指南【模板】

**市州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办事指南 一、办理部门 **市州市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工作职责 依法办理特种设备的安装、移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四)《**市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 四、办理范围 本市安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限工业管道和热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注:不需安装调试即可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不需办理安装告知,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使用登记才能投入使用。 五、办理条件 (一)施工单位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并且承接的工程在许可范围内; (二)安装电梯的建筑应为依法建设的建筑;垂直电梯移装须由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改造许可证》的单位实施。 (三)锅炉安装应符合环保的相关规定,安装地点符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要求。

六、申请材料 (一)《**市州市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修理)告知表》,2份。(要求:使用**市州市特种设备安装告知软件录入数据后打印《**市州市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修理)告知表》2份,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导出该表的电子数据至U盘在受理时出示。安装告知软件可在**市州市质监局网站******下载) (二)施工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复印件,1份。(要求: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三)使用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要求: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仅限办理电梯告知。要求: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五)规划审批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仅限办理电梯告知,且利用建筑物内原有电梯井道进行电梯安装,或在建筑物内部进行自动扶梯安装,不需重新申报规划审批手续的。要求: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六)《**市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原件。(仅限办理电梯告知,且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应按照《**市州市关于加强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4]1370号)要求,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并领取《**市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七)有效的环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仅限办理锅炉告知。要求: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清单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清单 我局及其直属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局党组与行政担当相同责任,有关负责人要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抓好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县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1.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政策、规划及综合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依法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综合监督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特种设备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工作。 3.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 4.统筹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规章制度的宣传工作。 5.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新办及年审工作。 6.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上报。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 7.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局党组书记、局长责任清单 局党组书记、局长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本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党组、机关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组织研究制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计划、目标、预案,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3)经常了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分析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大特种设备安全活动和重点检查指导工作,每年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开展不少于2次调查研究。 (4)研究并解决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事项及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增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5)每季度至少要组织召开1次特种设备专题会议,听取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汇报,重点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中的突出问题。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

广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

表号:GZQC/R K002-2009/0 编号: 广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

注:1、请用钢笔填写,复印、涂改表格不予受理;2、报名时准备近期大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照2张、有效身份证复印1份;3、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考核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身体条件要求 电梯司机:身体健康,无癞痫、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电梯电气维修:身体健康,双目视力均不低于4.9(包括矫正视力),无癞痫、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起重机械(含司机和指挥):身体健康,双目视力均不低于4.9(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无听觉障碍,无癞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等妨碍高空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起重机械维修:身体健康,双目视力均不低于4.9,无色盲色弱,无听觉障碍,无癞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的疾病及畏高等妨碍高空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场(厂)内机动车辆司机:身高1.5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须1.6米以上),双目视力均4.9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音叉0.5米,能辨清声音方向,心、肺、血压正常,无癞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锅炉水质处理:身体健康,无癞痫、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无色盲色弱等及其它妨碍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身体健康,无癞痫、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及其它妨碍司炉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胜任该项工作。

某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八年五月

前言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这些设备被广泛应用在石油化工、盐化工、精细化工、橡胶制造等我市重点行业,另外造纸、纺织服装、机械制造、食品加工及医疗卫生、娱乐设施、码头装卸、热电等行业,还有胜利油田油气分离、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等也普遍使用,特种设备使用范围边及城乡,已成为我们生产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设施。但由于各种原因,在我省每年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屡屡发生,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对社会产生了不安定因素。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分析,大部分事故是由于使用单位使用管理不当所造成。综观我市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状况,不少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基础薄弱,特种设备缺陷多、安全状态差,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和文化素质较低,安全状况不容乐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对企业的主

体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了贯彻这些法规,规定,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就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切实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即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操作证,必须对设备依法申报检验,建立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控制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为尽快提升我市各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切实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以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较好的几家单位的管理制度为基础,编写成这本书,供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参考,以期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好并真正落到实处,努力把我市的特种设备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 编者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的《特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承压设备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特函〔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日收到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等单位对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请示,经研究,我局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制造许可及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定义、范围以《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以下简称“新目录”)为准。对额定功率小于0.1MW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容积小于30L的压力容器等,因其未列入“新目录”所定义的锅炉、压力容器范围之内,其制造单位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其制造过程也不需要经过监督检验。 2.压力管道的定义、范围以及相应的制造许可要求,按照质检办特〔2015〕675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二、关于承压部件的制造监督检验 1.单独出厂的锅筒(含启动分离器、汽水分离器)、集箱(含减温器)、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炉胆、水冷壁及其他受热面组件等锅炉承压部件继续按照现行的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单独出厂的锅炉下脚圈、锅炉管板等锅炉元件,不需要进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2.单独出厂的锅炉压力容器用封头、球罐用球壳板、压力容器用换热管束等,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制造、组焊,下同)单位按照外购件进行质量管理;原则上对具有焊缝的锅炉压力容器用封头、球罐用球壳板和采用焊接方法连接的压力容器用换热管束应当实施制造过程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注明监督检验的要求,当上述元(部)件未能在原制造单位实施过程监督检验时,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进行相应监督检验。 3.监检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过程实施监督检验时,不应再对已经实施过制造监督检验的承压部件重复进行监督检验和收费。 三、关于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 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在压力容器安装许可项目取消之前,仍按照《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2009)的规定执行。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5年7月6日

广州市电梯、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广州市电梯、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0-11-11 更新时间:2016-04-06 一、办理部门 各区(县级市)质监局。 二、办理职责 依法对电梯、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 三、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办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 五、办理条件 1.使用专用软件录入数据后打印出来的《使用登记表》、可导出该表电子数据的U盘(专用软件可在https://www.360docs.net/doc/be770800.html,或https://www.360docs.net/doc/be770800.html,下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起重机械); 4.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原件和复印件; 5.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或承诺书;

7.办理使用登记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维修保养合同,且合同有效期不应少于1年;对有能力自行保养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须提供自行保养承诺书。 六、办理程序 1.申请 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持“办理条件”所列资料,报送到各区(县级市)质监局服务窗口。 2.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受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②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③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受理使用登记申请,书面发出受理回执。 3.审批、发证 受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同意原因。 七、办理结果 使用单位凭使用登记证合法使用,正本使用单位存档,副本悬挂使用场所。

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

此回复函已经公布2年多,但是在仍有不少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对在用但未经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不知道怎样处理,下面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陕质监函〔2015〕68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施监督检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应当进行监督检验,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对于已安装完毕,但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根据以下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于未经制造监督检验的,不得使用; (二)对于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但仍可以进行监督检验的,应进行监督检验;无法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按第(四)项执行),应重新安装并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三)对于已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实施前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的检验。检验结论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日期2014年1月1日)实施后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应依法进行处理。

二、关于资料缺失的问题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 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制造监督检验合格、技术资料缺失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通过检验或合于使用评价等技术手段,确定设备的安全状况,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制造单位补齐技术资料。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 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技术资料缺失的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经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改造并补齐资料。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年1月14日来源: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国质检特〔2014〕679号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特〔2014〕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予以废止。为确保规范有效的实施新目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描述。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内,新目录以定义和列表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新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关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 对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新目录施行前已经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处理意见如下: (一)使用登记。已经受理、未发放证书的,登记机关应终止登记程序,并告知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退回相关费用。新目录施行后,原目录之内、

新目录之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不再有效。登记机关应对现有在用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库逐步进行清理,将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单独存储,将失效的使用登记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自2015年开始,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二)生产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作业人员资质认定。已经受理、未完成证书签发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许可程序终止后,涉及鉴定评审、考试收费的,鉴定评审机构、考试机构应与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协商退回相关费用。 (三)设计文件鉴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已经报检、未完成报告(证书)签发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征求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意见,由其决定是否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生产单位、使用单位需要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开展并出具委托检验报告,否则,检验检测机构应终止相关流程,涉及收费的,应与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协商退回相关费用。已经完成报告(证书)签发、未出具相应报告(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出具相应报告(证书),并告知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四)监督检查。已经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未完成整改的,不再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知行政相对人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向当地安委会或政府报告。 (五)事故调查。新目录施行前发生的事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在进行调查处理的,应继续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纳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范围。新目录施行后,不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 三、关于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特种设备 新目录对原目录中部分特种设备的分类方式进行了调整,部分类别、品种名称发生了变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照新目录与原目录涉及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对应关系表(见附件)进—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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