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之法

营造之法
营造之法

本文论述了我国古代著名建筑著作《营造法式》与江南建筑的关系、内容的某些局限性以及当时官式建筑的分类法。

对我国宋代李诫所著《营造法式》的研究,国内有梁思成先生的遗著《宋营造法式注释》,正由清华大学建筑系整理,问世之日可期。国外有日人竹岛卓一所著《营造法式之研究》一书刊行。由于宋代建筑术语的隔阂,加上此书体裁的限制,以及后世传抄图样失真,使今天的读者对理解此书有不少的困难,前些年四人帮横行时,为了"评法批儒",曾把《营造法式》挂上"儒法斗争"热闹了一阵,但对此书的研究并无丝毫的推动。近年来笔者因教学需要,曾以此书作为教材,在研究过程中,有一些点滴体会,同时也有不少疑问。现不揣浅简,撰成此文,错误之处希指正。

一、《营造法式》和江南建筑的关系

浙江宁波宝国寺大殿是北宋前期所建的一座木架建筑,他的四根内柱是用拼合法制成的,其中三根是由八根木料拼成的八瓣形柱子(图一)。这不仅是国内已知的最早拼合柱实例,也是宋代拼合柱实物的孤例。而在此殿建成后九十余年问世的《营造法式》中也载有拼柱法(图二),虽然拼合方法不同,但同是用小料拼成大部件以解决用料的困难。不久前我们为了苏州瑞光寺塔的复原设计,曾去考察了五代末年至宋初的几座石塔和经幢,联系江苏宝应出土的南唐木屋(图3)和镇江甘露寺铁塔第一、二层来考虑,感到五代至北宋间江南一带的建筑和《营造法式》(以下简称《法式》)的做法很接近,尤其是大木作,几座石塔的斗拱、柱、枋、檐部等,几乎都可和《法式》相印证,屋角起翘也平缓,和明清时期江南的"嫩戗发戗"迥然不同。因而使我们联想到北宋初年曾在汴京名噪一时的建筑大师俞皓,他从杭州去京师后,于端拱二年(989年)也就是灵隐寺石塔建成后29年,在东京建成了著名的开宝寺十一层木塔,他著的《木经》则被奉为营造典范而流行于世,是李诫《法式》问世前的权威性建筑著作。所以说由于俞皓的活动和《木经》的传世而使浙东建筑做法在京师产生一定影响,那也是不足为奇的。

从《法式》的内容来考察,除了前述拼柱法以外,还可以在书中找到一些做法在江南很流行而在北方则很少见到,例如竹材的广泛使用、"串"在木架中的重要作用,上昂的应用等。

《法式》竹作制度叙述了种种竹材用法:竹笆可代替望板;窗子上下的隔墙、山墙尖、拱眼壁等可用竹笆墙(称为"心柱编竹造","隔截编道",这种墙在江西、安徽的明代建筑上仍被使用);殿阁厅堂的土坯墙每隔三皮土坯铺一层竹筋,称为"攀竹"用以加强墙体;竹子辟蔑编网,罩在殿阁檐下防鸟雀栖息于斗拱间,称为"护殿檐雀眼网",这是后来用金属丝网罩斗拱的先例;用染色竹篾编成红、黄图案和龙凤花样的竹席铺在殿堂地面上,称为"地面棋文覃";也可用素色竹篾编成花式竹席作遮阳板,称为"障日";在壁画的柴泥底子里,还要压上一层篾作加固层;施工时的脚手架(称为"鹰架")和各种临时性凉棚,也多用竹子搭成。这些情况表明竹材在汴京用得相当广泛,即使在宫廷中,也不比江南逊色。竹子盛产于我国南方,很早就用作生活器具和建筑材料,北宋咸平二年王禹在湖北所建黄岗竹楼即是著名的例子。汴京宫廷建筑大量使用竹材,使之带有浓厚的南方建筑色彩。

"串"这一构件在《法式》厅堂等屋的大木作里用得很多,主要起联系柱子和梁架的作用,这和江南常见的"串斗式"木架中的"串枋"和"斗枋"的作用是相同的。例如,贯穿前后两内柱的称"顺袱串"(与梁的方向一致);贯穿左右两内柱的称"顺身串"(与檩条方向一致);联系脊下蜀柱的称"顺脊串";相当于由额位置承受副阶椽子的称"承椽串";窗子上下横贯两柱间的称"上串"、"腰串"、"下串"。这些串和阑额、由额、襻间、地袱等组成一个抵抗水平推力(风力、地震力等)的支撑体系,使木构架具有良好的抗风、抗震能力,若以此和串斗式木构架比较,不难看出其间的相似之处。大量的出土明器证明东汉时广东一带已盛行串斗式建筑,四川出土的东汉画像砖所示建筑图案中也有腰串加心柱做法,和《法式》很接近。至今江西、湖南、

四川等的农村,仍采用串斗构架建造房屋,二千年间一脉相承,说明了它的存在价值。

《法式》卷四飞昂条说:"造昂之制有二:一曰下昂,...二曰上昂"。可是作为斗拱上重要构件的这两大昂类,只有在江南才能全部看到,而在北方这么多唐、宋、辽、金以至元代建筑中,却只见下昂而未见上昂(河南登封少林寺初祖庵补间铺作在下昂后尾下有一斜料,形如上昂,但作为附加的装饰物,不具上昂的作用,故不能视为真正的上昂)。宋代上昂遗物,苏州一地即有两处:其一,玄妙观三清殿内槽斗拱两侧(图四);其二,北寺塔第三层塔心门道顶上小斗八藻井斗拱(图五)。这两处上昂时期略晚于《法式》,都是南宋前期之物。上昂遗规还可见于江南明代建筑。有趣的是:北方唐、宋、辽、金建筑上虽然不用昂,但到明代,北京宫殿、曲阜孔庙等处官式建筑的外檐斗拱后尾,却仿上昂形式,斜刻两条平行线,并仿昂头式样刻作六分头,仿契式样刻作菊花头(图六)。这种上昂遗意,直到清乾隆以后才完全消失(图七),而六分头、菊花头则始终保留着,一直延续到清末。这枋上昂之风来自何处?是否有两种可能:一是中原一带《法式》上昂作法的传统,到元代为了省事,简化为斜画两条平行线,在晋南芮城永乐宫纯阳殿与重阳殿上即有这种例子(图八),以后这种做法又传到北京;二是明成祖永乐十八年,迁都北京,江南的工匠把上昂的做法带到了北方,发展成上述仿上昂的式样。此外,《法式》上昂制度中所述"连珠斗"在北方未见实例,苏州虎丘云岩寺塔第三层内槽斗拱上用了这种斗,是早于《法式》百余年的遗物(图九)。

《法式》彩画作中有八白刷饰的做法,是一种比较简单的色彩装饰,在江南五代至北宋的建筑物上用的很普遍,如杭州灵隐寺石塔、苏州虎丘塔、宁波保国寺大殿、镇江甘露寺铁塔等阑额上都隐出七朱八白的图案,可见《法式》问世前这里已经很流行,而在北方虽在大同云冈石窟第五、第九窟等石刻佛殿阑额上曾有此类图案,但唐宋辽金的建筑上未见此式。

再举斗拱上的两个构件为例:其一是令拱,《法式》规定令拱长于瓜子拱,在江南苏州、杭州一带的北宋建筑的令拱,正合《法式》规定,而北方唐辽宋建筑的令拱往往与瓜子拱同长,甚至短于瓜子拱,与《法式》不符:其二是《法式》规定令拱外不可出耍头,但这种做法普遍见于南方而很少见于北方。(仅西安大雁寺塔石可佛殿斗拱等个别例子〕值得强调的是:河北、山西等辽、金建筑(包括宋皇佑四年所建的正定隆兴寺摩尼殿)盛行45度与60度的斜拱,但《法式》对斜拱只字未提。

上述情况表明《法式》和南方建筑有着较密切的关系。而和冀晋一带建筑关系较疏远。当然《法式》与江南建筑的相同之处很难说是全部受江南建筑的影响的结果,但从当时历史条件分析,这种影响的客观条件是存在的,因为:

第一,唐末与五代的战乱使中原与北方遭到了很大的破坏,江南一带相对稳定,南唐、吴越、前蜀等地区经济文化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建筑上也有某些创新,如砖木混合结构楼阁式塔在江南地区的兴起就是一例,这种塔即满足了佛教崇信礼拜和登高远眺浏览的要求,又提高了防火防腐防蛀性能,当时这一地区的建筑技术水平也比较高,喻皓入京主持重大工程就是一个证明。到北宋后期,仍保持这种高水平,所以苏轼在《灵璧张氏庭院记》中说:"华堂夏屋有吴蜀之巧"。说明苏州成都两地建筑以工巧闻名于时,居全国前列。

第二,北宋东京位于汴河上游,其地原是唐代汴州。唐时江淮地区已是朝廷经济来源所倚,京师物资供应主要通过汴河取之于江南,汴州位于京师于江淮间的水陆要冲,唐代已很繁荣,北宋建都于此以后,江南物资通过汴河源源不断运到京师。经济上的紧密联系必然带来文化、技术方面的交流,因此,江南与汴京之间的技术交流也是势所必然的。这种交流所形成的共同性也就是促进绍兴十五年平江知府王唤在苏州重刊《法式》的原因之一。而这次重刊又加强了《法式》对当地建筑的影响,所以直到明代,苏州、徽州、赣东北等地仍保留这梭柱、月梁、木(木质)、版壁隔断等宋代旧法。

二、《营造法式》的内容取舍

《法式》的内容是李诫收集汴京当时实际工程中相传沿用有效的做法,和工匠们详细研究之后编成的,加之李诫本人在编书之前已在"将作监"工作了八年,曾以将作监丞的身份负责五王府等重大工程,有较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为编写此书创造了良好的主观条件。因此,如果以这本书和六百余年后清雍正年间所编的《工程做法则例》相比,无论从设计、估算工料、图样表现等各方面来衡量,《法式》都比《则例》高明,不仅体例较好,便于灵活应用,而且内容也较丰富,阐述精确,堪称是中国古代最优秀的建筑著作,是了解宋代建筑的一把钥匙。

但本书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官式建筑的用料与用工,以节制政府的财政开支,因此书的体例和内容近乎建筑规范,全书虽分制度、功限、料例三大部分,但所谓制度,主要内容是各种建筑部件的尺寸规定,对建筑布局、内部布置、体量形象等则很少涉及。对建筑部件的阐述看来也是有所取舍的,明显的例子是阑干,《法式》小木制度只收了勾阑二种:重台钩阑和单钩阑;而从宋画上可以看到,除了上述勾阑之外,至少还有两种阑干:一种是卧棂阑干;另一种是坐槛阑干。前者在酒楼、桥梁上用得很多(图十,十一),造型简洁大方,省工省料,是一种历史久远的传统做法,汉画像石、画像砖所镌楼阁、桥梁上颇多此种阑干;后者多用于室外平台,造型更为简洁,只是在蜀柱上安放坐槛,转角处或立望柱(图十二)。大概由于这两种阑干不够华美,不合皇家建筑的要求,所以不予收录,不然在将作监负责工程多年的李诫,不至于连京师常见的阑干式样都不知道。就这一例,可以看出《法式》内容以官式建筑的高档类为主,对低档类做法,即使是当时常见的品种,也往往略而不谈,或只是一笔带过,如《法式》大木作中有一种称为"柱梁作"的做法,只列了个名词,未作任何解释,详情不知,推想是一种不用斗拱而用柱、梁直接结合的木构架,官府、朝廷的次要房屋和附属建筑以及库房、散屋、营房等采用之,可能近乎清式的"小式"建筑。另一种大木做法称为"单斗只替",书中也未作任何解释,但从所用工限的多少,可以知道这是一种比最简单的斗拱"把头绞项作"和"斗口跳"还要简单的做法,推想是在柱头栌斗上加一条替木来承托梁和抟。这两种低级大木做法虽在次要房屋中可能是普遍使用的,但《法式》也只是一笔带过。可见本书的侧重点是很明确的。

在叙述一个工种时,也往往只收录部分做法,有些做法在实物中可以看到。但《法式》却不载;有的则需把书中各卷前后对照,相互补充,才能得到较为完整的了解,明显的例子是石作雕镌制度,《法式》卷三石作制度说:"雕镌制度有四等:一曰剔地起突,二曰压地隐起,三曰减地平(金及),四曰素平"。但卷二十八诸作等地中又说:"石作,镌刻混作,剔地起突及压地隐起,或平(金及)华(混作谓螭头或钩阑之类),右为上等;柱碇、素覆盆、地面、碑身......右为中等"。这里比石作雕镌制度又多了一种"混作"。混作就是圆雕,卷十二雕作制度(按:即雕木作)中有说明。一面贴"地"的圆雕则可称之为"半混"。此外,还有两种雕刻有实物而石作雕镌制度未录:一种是"实雕";另一种姑名之曰"平(金及)"。这两种都是就地雕出花纹,不斩去"地","实雕"是借用卷十二木雕制度的名称,最近苏州市发掘瑞光寺塔基时,露出副阶叠涩作(即须弥座)束腰上的石雕图案,即是"实雕"一例。因实雕不斩去地,用工省而收效佳,所以后世运用极广。至于"平(金及)"这个名称,是从"减地平(金及)"移用过来的,两者的差别仅在于去不去地。平(金及)是阴刻线条花纹图案,著名的西安大雁塔门楣石刻佛殿图就是平(金及)刻法,唐、宋、元、明许多碑身正侧面花纹,墓志盖周边花纹等等,常用平(金及)法镌刻。"减地平(金及)"是在上述平(金及)花纹的空隙处,浅浅斩去一层"地",一般斩深不超过一毫米。平(金及)刻法较之隐起花纹简单,但对石面平整和光洁的要求很高,否则阴刻线条不够明显,但其减地部分则不要求平整,甚至故意斩出匀布的点和线,以加粗其质感,使之与平(金及)花纹产生对比。总括起来,石雕的品类实际上有八种,即:

1、混作---圆雕;

2、半混---圆雕,仅备三面,另一面贴地;

3、剔地起突--高浮雕,去地;

4、压地隐起-低浮雕去地,深2-3毫米以上;

5、减地平(金及)--线刻,去地甚少,在一毫米以下;

6、实雕---高或低浮雕,不去地;

7、平(金及)--线刻,不去地;

8、素平---无花纹。

石作雕镌制度所录四种雕法,可能在当时具有代表性,所以收入《法式》作为靠工估算的标准。

在建筑色彩方面,对木构架部分《法式》有彩画制度作了详细叙述,屋面色彩则由瓦的品种来定:用本色"素白瓦"者灰色;用渗碳的"青绲瓦"者黑色;用琉璃瓦者多作绿色。但书中对墙面颜色未作阐明,只能根据卷十三泥作制度"用泥"所列墙壁抹面材料的配合比和操作方法来推断,当时官式建筑内外墙面的颜色可能有下列四种:

1、浅土红

用"红灰"抹面,其配合比为:

石灰15斤+土朱5斤+赤土11斤8两(用于殿阁);

石灰17斤+土朱3斤+赤土11斤8两(用于非殿阁,色调较淡);

2、浅灰

用"青灰"抹面,其配合比为:

石灰1份+软石炭1份;或石灰10斤+粗墨1斤(可用墨煤11两、胶7钱代替)。

3、浅土黄

用"黄灰"抹面,其配合比为:

石灰3斤+黄土1斤。

4、白色带浅黄点

用"破灰"抹面,其配合比为:

石1斤+白蔑土4斤8两+麦麸(麦壳〕0.9斤。

各色灰泥抹面干厚一分三厘,相当与贴面层,施工方法是在未干时收压多遍,使表面产生光泽。这种抹面显然比表面刷色法耐久。

从建筑设计角度来研究,在《法式》固然找不到总体布置方面的内容,即使单体建筑,如果想恢复一座北宋官式建筑,往往也感到书中所提供的数据不足,以剖面上的高度而言书中只给了屋顶举高、折屋之法,以及斗拱、柱础、(木质)、台基的算法,而没有柱高;平面上的进深是有规定的,但各间面阔则未具体阐明,仅在卷四总铺作次序中提到三种情况:

第一种:各间面阔相等("每间之广,丈尺皆同")。

第二种:明间面阔大,次间小("假如心间用一丈五尺,则次间用一丈之类")。

第三种:各间面阔不等("或间广不匀")。

其中第一种含义明确,第二种不完整,除明、次间外未及其他,第三种含糊不明,不知如何"不匀"。当然,尺寸不作具体规定也有好处,可给设计者以较大的灵活性,便于变通应用。

如果我们进一步想恢复象黄鹤楼和滕王阁图中那样体量复杂和屋顶丰富多样的建筑物,那么遇到的问题更要超过《法式》所提供的内容了。

举出以上例子,并非苛求与《法式》,要求著者编写一部包罗万象的建筑百科全书。既然编写此书的木目的是为了关防工料,势必着重用料尺寸、用工定额,也必然要选录宫廷筑最有代表性的做法作为变造用材的准则。问题在于我们今天认识《法式》时必须恰如其分地给以评价,而不能认为《法式》十全十美无所不包的,如果这样就会陷入片面性。

三、《营造法式》的建筑分类

规定建筑等级,按质量高低进行分类,有利于区别对待,控制工料,节制开支,特别在建筑量较大的情况下,更需要这种分类。《法式》中虽未明确列出建筑分类,但从各卷所述内容可以看出实际上官式建筑有四类:

第一类:殿阁。包括殿宇、楼阁、殿阁挟屋、殿门、城门楼台、亭榭等。这类建筑是宫廷、官府、庙宇中最隆重的房屋,要求气魄宏伟,富丽堂皇。

第二类:厅堂。包括堂、厅、门楼等,等级低于殿阁,但仍是重要建筑物。

第三类:余屋。即上述二类之外的次要房屋,包括殿阁和官府的廊屋、常行散屋、营房等。其中廊屋为与主屋相配,质量标准随主屋而可有高低。其余几种,规格较低,做法相应从简。

这三类房屋在用料大小、构造仿上、建筑式样上都有差别:

用料方面,殿阁最大,厅堂次之,余屋最小。《法式》规定房屋尺度以"材"为标准,"材"有八等,根据房屋大小、等第高低而采用适当的"材",其中殿阁类由一等至八等,均可选用,厅堂类就不能用一、二等材,余屋虽未规定,无疑级别更低对于同一构件,三类房屋的材用料也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柱径:殿阁用二材二zhi至三材;厅堂用二材一zhi;余屋为一材一zhi至二材。梁的断面高度,以四椽袱和五椽袱为例:殿阁梁高二材二zhi;厅堂不超过二材一zhi;余屋准此加减。抟的直径:殿阁一材一zhi或二材;厅堂一材三分,或一材一zhi;余屋一材加一、二分。这样就使这三类建筑的用料有了明显差别。

在构造上,殿阁的木架做法和厅堂不同,殿内常用平棋和藻井把房屋的结构和内部空间分为上下两部分:平棋以下要求宏丽壮观,柱列整齐,柱高一律,内柱及内额上置内槽斗拱以乘天花,殿内专修华美;平棋以上因被遮蔽,无需讲究美观,但求坚牢即可,所以采用"草架"做法,抟、袱不必细致加工,枋木矮柱可以随意支撑,以求梁架稳固。至若厅堂,一般不用平棋藻井,内柱皆随屋顶举势升高,主外侧短梁(乳袱、三椽袱等)插入内柱柱身,使木架的整体性得到加强,斗拱较简单,通常只用斗口跳、四铺作,但也用至五铺作、六铺作者。为了美化室内露明梁架,梁、柱、抟、枋等交接处用拱、斗、驼峰等作装饰。关,余屋,书中并无专论,仅从零星叙述中推测有两种情况:殿阁的廊屋,为了配合主殿,规格较高,可置鸱尾,用斗拱;一般余屋如官府廊屋,常行散屋、仓库营房等,则用柱梁作、单斗只替和把头绞项作等做法。

在建筑式样方面,殿阁多用四阿殿与九脊殿屋顶面阔达十一间,如有副阶则成重檐,斗拱出跳多至八铺作。屋面用瓦尺寸大,可用琉璃瓦与青绲瓦,正脊垒瓦可达37层。厅堂屋顶一般只用"厦两头造"和"出际"(又称"屋废",即悬山顶),屋面或用筒瓦、或用板瓦作盖(如板瓦作盖则檐口用重唇板瓦和垂尖花头板瓦),正脊用兽而不用鸱尾。常行屋舍式样未详。

关于各类建筑的等级关系,《法式》瓦作制度垒脊瓦一节叙述最为详尽,从正脊高低(垒瓦多少)可以看出房屋等第高下。

《法式》所采用的建筑分类大概不是李诫的新创造,而是"来自工作相传的老办法。由于《法式》对此并未列条专论,所以今天加以整理,随了解宋代建筑还有一定帮助,因为迄今我们所看到的宋代木构主要是一些庙宇的个别殿堂楼阁,类型很不齐全,通过研究《法式》的建筑分类,使我们多少能较为全面地了解宋代建筑的面貌。

表1 《法式》用材等级

表2 若干宋代建筑的用材情况

表3 各类房屋用椽及架深推算

对于檐出,《法式》规定:"造檐之制皆从撩檐枋心出,如椽径三寸,即檐出三尺五寸;椽径五寸,即檐

出四尺至四尺五寸。檐外别加飞檐,每檐一尺,出飞子六寸"。由此算得椽径与檐出的关系如表4

参照二例椽径与檐出的比值,根据已知椽径可约略推算出檐出,例如殿阁用一等材,椽径用6寸,其檐

出如图

[/table] 本篇论述宋代建筑三种基本木构架类型的构造特点、木架建筑中模数的运用以及房屋剖面设计中的做法和尺寸。

一、木构架的基本类型

木构架是中国古代建筑的骨架,是构成建筑空间和体量的关键因素,因此有关木构架的研究,对了解一个时期的建筑有着重要的作用。《营造法式》对大木作法有相当详细的叙述,附有图样58页;现存宋代遗物,大木作部分也远比小木、彩画、砖、瓦等作丰富,这是研究工作的有利条件。但《法式》大木作偏重高档的官式建筑,遗物以佛道寺观的殿宇为多,而大量性建筑则缺乏必要的例证,这又是研究工作中困难的一面。

根据《法式》大木作制图、功限、料例、图样各卷并参照实物和有关资料,可知宋代木构架共有三类:

第一类:柱梁作――整体构架。用于殿阁及厅堂以外的次要屋宇(余屋)。

"柱梁作"的名称仅见于卷五"举折":

"举屋之法,如殿阁楼台,先量前后撩檐枋相去远近,分为三份(若余屋柱梁作或不出跳者,则用前后檐柱心),从撩檐枋背至脊抟背举起一份"。(序目举折条同,但柱梁作写成"柱头作")。

从上文可以看出:"柱梁作"有别于"(斗拱)不出跳者",应是不用斗拱的作法;而举屋之法又都从檐柱心计算屋架进深。符合这种情况的应是柱与梁直接结合的构架方式,或是柱上安栌斗的"单斗只替"一类作法。

由于缺乏实物,所以不得不寻找相应的间接资料来研究这类木构架。其中最有参考价值的是《清明上河图》中所反映的建筑资料。此画作于宋徽宗政和至宣和年间,上距《营造法式》刊行时间不过十五年,作者张择端是北宋皇家的专业画师,擅长界画,"尤嗜于舟车、市桥、郭径"。这幅《清明上河图》中所表现的房屋,画法写实,形象准确,建筑细布也认真刻画,一丝不苟。例如屋面铺瓦,《法式》规定仰瓦压四留六,画中房屋布瓦稀疏,颇能与《法式》相符(清式作法规定仰瓦压七露三或压六露四);画中勾连搭屋顶有排水用的水槽,《法式》小木制度虽有"水槽"一节,但未附图,此画可补其不足;城门楼上的勾栏、柱、枋、斗拱、屋角等都表现得具体逼真,甚至转角铺作多一跳由昂也都交代得明白无误,说明画家对东京的建筑作法有相当深刻的了解,和文人画的随意挥洒、信手拈来是迥然不同的。这种严肃表现对象的画法使我们有理由把画中的建筑资料作为研究当时木构架的一种旁证。

画中的房屋除少数第宅门楼和城门楼台之外,绝大多数是临街的酒楼、茶馆、医铺、作坊、驿站、脚店和民舍,都是无斗拱的四架椽屋。这和宋代"庶人屋架许五架"的规定是吻合的。

这种房屋所用的木构架有二式:一是"四架椽屋分心用三柱(图1);二是四架椽屋前后褡牵用四柱"(图2)其中有些房屋是酒楼、医铺、楼阁,其柱梁、枋串、叉手、博风板等,加工规整,做法讲究;另一些茶棚、小铺、民舍等,则加工粗糙,形象简陋。明显地反映了屋主的经济力量和社会地位的区别。但这二类木构架有其共同特点:叉手上端支于蜀柱上,托脚上端支于内柱上,从而形成稳定的三角形构架,比殿阁、厅堂叉手、托脚之支于抟下侧有更好的整体性;"分心用三柱"的梁架有平梁,中柱只上升到平梁下皮,不与脊抟相接,而在平梁之上另置蜀柱承脊抟(图1),其做法和《法式》卷三十一所载厅堂几种分心式构架

相同,应是当时东京通行之法;脊抟和平抟下都以合(木沓)加固,较之《法式》厅堂图样中所用各式驼峰更为简洁;在平梁和牵梁下还用顺袱串联系,使木架进深方向的稳定性更好,有些房屋柱上画有出榫,按其位置应是顺脊串或顺身串。通过叉手、托脚和各种"串"的联合作用,使木构架具有较强的整体性,这对店堂、酒楼、楼阁等空间开敞而缺乏外墙的建筑物特别必要,也很合适。由于封建等级制度和财力物力的影响,官式建筑柱梁作与民间柱梁作之间在材等、用料、加工以至架数、间数等方面都会有区别,可惜目前尚无具体实物与图样可资比较。

与"柱梁作"相类似而等级稍高的木构架是"单斗只替"。《法式》有关"单斗只替"的条文有:

卷十九拆修挑拔屋舍功限

"拆修铺作舍屋每一椽,

抟檩滚转脱落,全拆重修,一工二分(斗口跳之类八分工,单斗只替以下六分工);

揭箔翻修,挑拔柱木,修整檐宇,八分工(斗口跳之类六分工,单斗只替以下五分工)"。

同卷?拔抽换柱袱等功限

"?拔殿宇楼阁等柱袱之类每一条,

单斗只替以下四架椽以上屋舍,袱,四架椽一工五分……"。

上文说明单斗只替是比斗口跳更简单而省工的做法。同卷"常行散屋功限"条中,斗口跳以下所列名件只有斗、替木,而无拱,故推想"单斗只替"是在柱上置栌斗,斗上再安替木以承梁、抟。《法式》卷五"(木付)"规定:"造替木之制,其厚十分,高一十二分,单斗上用者其长九十六分;令拱上用者,其长一百四分……"。这里所指单斗上用替木的做法,应即是单斗只替。此类实例可见于河北新城开善寺大殿,山西大同下华严寺海会殿(辽建,已毁)平抟与襻间之间、河北正定隆兴寺摩尼殿(宋建)平抟脊抟与襻间之间也用单斗上加替木的做法,不过这些都是作为殿宇和厅堂中的次要部分来加以使用的。合于《法式》所说作为一种木构架等级的,尚未发现宋代实物,但可见其绪余于江浙一带的明代官僚第宅中,其式样为栌斗上加替木、"(木沓)子"或"花(木沓)",花(木沓)多刻作云纹、蝉肚等,是彻上明造厅堂中的一种装饰品。直至清代,苏州一带第宅厅堂中仍广泛应用此种花(木沓),当地匠人称之为"?"(也有些明代住宅栌斗上不用花(木沓)而用素枋,枋上安抟,可称之为"单斗素枋)"。

第二类:殿阁式棗层叠构架。用于殿阁类建筑。

之所以把这类木构架称为"层叠式构架",因为它们都由若干层次分明的木框架相叠而成,若是一座殿宇,则有三层,即:柱框层、铺作层、屋盖层;如果是一座楼阁,则再叠加若干校框层和铺作层。这种层层相叠的构造方法,自唐至清,九百余年一脉相承,始终为高级殿宇所沿用。其中佛光寺大殿是现存最早的此类实例,故宫太和殿则是晚期的代表。层叠式楼阁虽无宋代典型实例,但辽代所建独乐寺观音阁和佛宫寺塔等也可作为同一时代的佐证加以类比研究。

从《法式》卷三十一殿堂例样中可以看出,四式木构架都由柱框、铺作、屋盖三层依次相叠而成:柱框层由高度基本相同的内、外柱组成,仅由于角柱"生起"而使各檐柱大的高度略有参差。各檐柱之间仅靠一圈

阑额和地袱来联系,檐柱与内柱之间则靠少数内额联系,因此柱框的整体性很差,必须依靠厚墙的撑持,才能承受水乎方向的作用力。这种依赖厚墙稳定柱子的方式在唐长安大明宫麟德殿、含元殿、佛光寺大殿中都可看到,甚至还可追溯到汉长安南郊明堂辟雍和秦咸阳一号宫殿的做法。虽然这种柱框层有上述缺陷,但由于柱高划一,室内空间完整,斗拱纵横罗列,气势极其堂皇,所以历来都用作高级殿堂结构。在重檐殿宇中,上述结构缺陷固有副阶周匝而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因副阶犹如一圈飞撑环绕于殿身周围,提高了整个木构架抵抗水平力的性能)。

铺作层是木构架最复杂的部分,由拱、昂、枋子、月梁等相互纵横交叠面成。其中斗拱是支承屋盖和外檐的支座,屋顶重量通过斗拱而传之于柱头,具有重要的结构作用;同时又是殿上华美的装饰。各组斗拱间顺抟方向有罗汉枋、柱头枋和拱眼壁支撑固实,顺袱方向有明袱扣搭联络,从而使铺作层形成一种有一定刚性的框架。对于明袱的作用,《法式》卷五规定:"凡明袱只阁平棋,草袱在上承屋盖之重"。所以明袱实际上是天花梁和搭络前后补间铺作的联系梁,而不是承重构件。草袱才是承受屋面重量的主要构件。

《法式》卷三十一所载殿阁地盘图四幅,正是铺作层和柱子分布的平面图:圆点为内外柱,单线为明袱,复线为阑额与铺作。其中分心槽一例用于殿门,其余三种是重檐殿阁。由于铺作层在结构上占有重要地位,以及施工的特别复杂,所以在整个大木作中被列为上等工,而其他柱额梁袱则属中、下等工(卷二十八诸作等第)。分槽是殿阁特有的做法,所谓"槽"是指殿身内柱柱列及铺作层所分割出来的殿内空间,可能因其状如覆槽或覆斗,故冠以"槽"、"斗"等宇样。由此推演,又把槽形空间的边沿棗柱头枋的中线也称之为"槽",如"骑槽檐拱"即指骑于檐柱缝上的华拱;"衬枋头骑槽"是指衬枋头和柱头枋正交骑于檐柱缝之意。这里"槽"与"缝"是同一个意思。

屋盖层殿阁因有平棋、藻井,屋盖的梁袱抟枋都被遮蔽,所以这些构件的加工可不必讲究,只须草施斤斧即可。"草袱"、"草架"之名遂由此而来。屋面荷载,通过椽、抟而传于草袱、角梁,再分别传于柱头铺作和转角铺作,最后由各朵铺作下的栌斗传之于柱头上。在草袱与斗拱之间,还要加一道"压槽枋",形成周匝的梁垫,从而使屋盖更稳当地坐落在铺作层上,但在现存宋代实例中已无这类压槽枋遗存。为了屋顶梁架稳定,草架抟袱之间还须支撑各种木料,即《法式》卷五所载:"凡平棋之上,须随抟袱用枋木及矮柱敦添随宜枝樘固济",这是没有规格的自由架设,只求坚固即可。至于屋面斜坡作用于抟所产生的水平推力,则由支于博下侧的叉手和托脚予以平衡(如草袱梁头上角开"抱抟口",即由抱抟口抵消水平力,此时托脚已无实际作用)。

斗尖亭榭或称撮尖亭子。其木架构造基本上属于层叠式,但屋盖做法有其特殊性。由《法式》卷三十"亭榭斗尖用筒(板)瓦举折"图样二幅可知,亭子大角梁后尾长度并非一架椽,而是一直延伸到亭心,交于枨杆(清式称"雷公柱")下端,因而大角梁集中承受屋面荷载,作用于转角铺作上的水平推力相当大,此何抵消这种水乎推力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清式攒尖亭子上,则有若干道交圈的箍状檩子分别抵消各段椽子和由戗、角、梁的水平推力,《法式》亭子图样对此交待不清,角梁上虽有簇梁三折形成举折,但抟与角梁的关系也未表明。不过有一点似可肯定:这种大角梁和枨杆的构造,是属于草架做法,而非彻上明造,所以算?枋上所示水平线应是平棋。按草架做法,平棋之上可用枋木及矮柱之类,随宜支撑牢固,故大角梁的水平推力也可用枋木作拉杆一类构件予以平衡。

由于亭子要求开敞,墙面甚少,所以还有一个柱框如何稳定的问题。除阑额与地袱起联系作用外,在宋画中还可看到亭榭柱间常设勾阑、鹅项阑槛(即后世所称"飞来椅"、"美人靠")或坐槛,对加固柱框也起着积极作用。

第三类:厅堂式棗混合整体构架。用于厅堂类建筑。

这种构架《法式》收录的图样最多,从十架椽屋至四架椽屋共侧样18幅,再加八架椽重檐厅堂举折图一幅,共19幅。反映了这类房屋的重要地位。

厅堂式木构架的特点是:构架体系和柱梁作属同一类型,即内柱高于外柱,梁袱后尾及顺袱串插人内柱(即袱项柱),顺抟方向则有顺脊串、顺身串、腰串等联络各柱,从而使木架连结成整体框架。但和柱梁作也有不同之处,如房屋尺度大,进深可达十架椽用六柱;外檐均有斗拱(从斗口跳至六铺作);室内都不用平棋,作彻上明造,因而抟夫柱枋交接处都有斗拱、替木、驼蜂等加以美化;梁袱可作直梁,也可作月梁;屋顶可作重檐及厦两头转角造。这些做法表明:厅堂式构架是以柱梁作的结构体系为基础,吸收殿阁式的加工和装饰手法面形成的一种混合式木构架,兼有柱梁作结构整体性和殿阁式某些建筑艺术效果,因此成为官式建筑中常用的木架类型。

《法式》所载19种厅堂木构架可以分为五组:

1、十架椽屋---有三柱、四柱、五柱、六柱共五式,外檐斗拱均四铺作,不用昂;

2、八架椽屋---有三柱、四柱、五柱、六柱共六式,除一例为六铺作用昂外,其余均四铺作,不用昂;

3、六架椽屋棗有三柱、四柱共三式,均四铺作,不用昂;

4、四架椽屋棗有二柱、三柱、四柱共四式,均四铺作,不用昂;

5、重檐棗身内八架椽屋,通檐用二柱,四铺作;副阶用乳袱、褡牵,斗拱用斗口跳。

厅堂式构架比殿堂式构架灵活多样,能适应各种平面和进深的需要,而实际运用时,类型可能还要多一些,例如《法式》六架椽屋图样未载"通檐用二柱"一式,而实例则有山西平遥镇国寺大殿;又如"十架椽屋用四柱",《法式》只载对称式,而实物则有不对称布置(如大同善化寺大殿)。

上述三类木构架虽有区分,但实际运用时常有相互跨类混用的现象,例如正定隆兴寺慈氏阁,基本上是厅堂式构架,但脊抟缝与平抟缝接有柱梁作做法;太原普祠圣母殿、大同善化寺普贤阁则兼有殿阁式与厅堂式构架的特点。

至于楼阁的木构架,《法式》未列图样,与之有关的图样与文字记述也限于"平坐"与"柱侧脚"二项,无法详究其全貌,因此只得从同时代的遗物中探讨其做法。根据宋、辽、金五座楼阁,其木构架大致也分为两类,即:殿阁式层叠构架与厅堂式混合整体构架。

殿阁式层叠构架楼阁--蓟县独乐寺观音阁及应县佛宫寺塔属之。一座二层楼阁的结构层次如下(自上而下):

1.屋盖梁架;

2.上檐铺作;

3.上层柱框;

4.平坐铺作(上铺楼面板);

5.平坐柱框;

6.下檐铺作(缠腰或腰檐);

7.下层柱框。

如建造三层以上的楼阁,每增一个楼面,就增加四个结构层,即自上面下为:平坐铺作、平坐柱框、腰檐铺作、楼层柱框。如此递增至五层、七层,……即成木塔。应县佛宫寺塔的木架就是平面为八角形的殿阁式层叠构架。这种木构楼阁楼层数与结构层数的关系是:楼层数×4?=结构层数。故佛官寺塔的结构层数为5×4一l=19层厅堂式混合整体构架楼阁棗正定隆兴寺转轮藏殿、慈氏阁属之。两座楼阁因室内有高耸的佛象与经藏,所以楼层外檐虽设平坐可供登临远眺,但室内无暗层,面将底层室内空间升高,加以充分利用。在这点上比叠层式构架不利用暗层空间的做法要优越些。由于内柱升高至楼板面(如转轮藏殿)或直通至屋顶袱抟之下(如慈氏阁),整个木架整体性得到加强。这种构造方式,实际上是厅堂做法的延伸。明清时期楼阁建筑都采用柱子直通屋顶的"通柱法",如明初的四川平武报恩寺万佛阁、清中叶的承德普宁寺大乘阁等,就是继承了上述传统方法。从规模及梁架做法来看,大同善化寺普贤阁应属厅堂类,但其构架则用层叠法。

解决上述两类楼阁上下构架相叠的节点构造,《法式》载有二法:一曰"叉柱造",即上层柱的柱根落于平坐栌斗之上,栌斗用一枚;二曰"缠柱造",即上层柱的柱根落于平坐栌斗内侧,转角铺作栌斗用三枚,每面均见二枚。但在五座宋、辽、金楼阁中,并未发现后一种做法。此外,实物中还有以下三种做法不见于《法式》:

1、上层柱叉立于铺作内侧梁枋上,虽近似缠柱造,但不用附角斗,如隆兴寺转轮藏殿;

2、上层柱立于柱头枋及楼面铺板枋上,如隆兴寺慈氏阁;

3、平坐柱立于草袱、枋子之上,再置于铺作层上,如独乐寺观音阁、佛宫寺塔的平坐的做法。楼板在稳定楼阁木构架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由于木构架榫卯繁多,稍有契合不严,或木材变形,就可因误差积累而导致整个建筑物的倾侧或晃动。《法式》卷十九平坐楼面板厚二寸,如拼紧钉实,确能起水平刚性板作用,使楼阁得到稳定。五代末年喻皓在杭州解决梵天寺木塔晃动问题,就采用了这一方法。

二、"材、契、分"模数

我国古代木架建筑经两汉至南北朝,技术和艺术日趋成熟,式样也渐臻定型,中唐以后斗拱已相当复杂,敦煌盛唐壁画中的佛殿已用了柱头七铺作和补间五铺作,和佛光寺大殿斗拱出跳数相同。木构架和铺作越来越复杂,势必要求有统一的尺度标准,以便把大量分别加工的构件拼装起来。从南禅寺大殿和佛光寺大殿的木构架来看,唐代后期木构件用料已趋规格化,拱、枋断面也接近3:2,所以用拱、枋断面尺寸作为用料标准的办法,虽在当时的文献资料上尚无记述,但实践中可能已在使用。

到宋代,斗拱式样更繁复,柱头铺作、补间铺作都可达八铺作(出五跳),补间铺作可用二朵,且可逐跳重拱计心造。这洋,大木作加工更复杂,材料消耗也增多,如以一座规模不大的三开间分心槽殿堂为例,按《法式》做法,假定斗拱用六铺作,补间铺作逐间二朵,则共计内外斗拱38朵,斗、拱、昂等构件200O 余件,加上梁柱、枋额、抟袱等(未计椽子),总共约2200件,其中铺作构件数约占90%,且卯口复杂,

精确度要求甚高,如无统一尺度标准和周密的施工组织计划,很难设想能把这么多另件顺利地拼装起来。

工程的实际需要促使匠师们非有统一的模数不可,而从构件数量、加工复杂程度和卯口拼合要求严密等方面来看,采用拱、昂、方桁等所共用的断面尺寸作为度量房高深或名件大小的基本单位无疑是最恰当的。于是"以材为祖"的模数制终于被制订出来。所谓"材"本来是指具体的枋料,不仅有断面尺寸,而且可以按长度计算功限,《法式》卷十七大木作功限斗拱等造作功规定:"造作功并以第六等材为准,材长四十尺,一功"即可说明这一点。所以"材"又称"方桁",方桁则包括柱头枋、罗汉枋、算?枋等材料。为了把实物概念转化为尺度概念,《法式》又把这种枋料的断面高度定为度量的基本单位,如"梁广四材","柱径三材",意即四倍、三倍于材的断面高度。

《法式》规定:1/15材的断面高度为一"分"(即"份"。为了和尺、寸、分相区别,材分值用梁思成先生所创符号棗分来表示),材的高宽比为3:2,故宽度为10分',"分"是度量微小尺寸时所用的单位。在材与分'之间又取"栔"作为中间辅助单位,"栔"是足材和单材之间的差额,按《博雅》:"栔,缺也"的释义,足材缺栔为单材(单材即材)、材高15分',栔高9分',故足材高21分',这样便形成了"材·栔·分"三级模数体制,无论巨细尺寸,都可用这三个单位来表示。这一模数体制,不仅有利于施工,而且也便于设计与估工估料,无疑是我国古代建筑史上的一项重要创造。

《法式》规定:"凡构屋之制,皆以材为祖"。又说:"凡屋宇之高深,名物之短长,曲直举折之势,规矩绳墨之宜,皆以所用材之分以为制度焉"。如果单从字面理解,似乎房屋一切尺寸都根据所用材等的"分'"来标示。但是,如果研究一下《法式》各卷使用的尺度标准,则可发现:第一,材·栔·分模数主要适用于大木作,偶而也用于其他部分(如立基高度);第二,在大木作中.仅是各种构件的大小(如柱、梁、额、栋、斗、拱等)才用材分表示,至于房屋的整体尺度则不用材分而往往直接用丈、尺、寸表示,这种情况在大木作中有八处:1.架深棗即每椽的水平长度;2.从撩檐枋心跳出的屋檐深度;3.布椽疏密;4.屋顶两端的"出际";5.屋顶"举折"之法:6.四阿殿脊抟两头向外"增出" ;7.角柱"生高";8。转角造屋角檐口向外"生出"。上述八种尺寸,前五种虽不用材分表示,但受用材等第影响,尚可称"以材为祖";后三种则与用材等第无关,不论用哪一等材,都使用同一尺度(或仅与间数有关)。至于象柱子高度,《法式》甚至不作尺度规定。说明"以材为祖"是以有利于工程,便于使用为目的,而并不是机械地强求一律的。

《法式》所列的"材"共八等,分别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和大小的官式建筑。但是,"材有八等"指的应是主要材等,而并不是全部材等。不能把它理解为绝对完整和不可变易的东西。因为就在《法式》本身所述内容中,还有两种材未被列入八等之内:其一是七、八等材之间的五寸材(见卷十九大木作功限"营屋功限"条);另一种是一寸八分材(见卷八"斗八藻井"条)。前者用于营房屋,后者用于殿阁藻井。后者虽属小木作,用料较小,但大木作第八等材也用于藻井,说明大木与小木用材界限并非绝对划开。若把上述两种材包括在内,《法式》所录的材共有十种(表l)。且《法式》卷二"总例"规定:"诸营缮计料,并于式内指定一等,随法算计。若非泛抛降,或制度有异,应与式不同,及该载不尽名色等第者,并比类增减"。这条有关用料方面的总则说明,一般情况下均按《法式》规定的某一等计算用料,如果遇到制度有异,也可采用不同的式样、等第,并参照《法式》中类似规格来增减估算用料。可见《法式》的各种规定都有灵活运用的余地,遇有工程实际需要,可以变通使用。所以在八等材之外,另定其他材等,和《法式》总例的精神是相符的。

从上表还可以看出:八等材之间的差额是不同的,第一、二、三等之间和第六、七、八之间均差0.75寸;而第三、四、五、六等之间的差额较特殊,分别是0.3寸、0.6寸、0.6寸。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当然可有种种分析,但从《法式》编写目的以及实际工程中可以变通运用等情况来看,最大可能性还是为了便于掌握工料:第一、二等材用料硕大,限于少数最高级殿堂,所以不常使用;第三、四、五、六等材是一般殿阁、厅堂、亭榭所用,是常用材,用量大,耗材多,为了精确掌握工料消耗,把这几种材

的等级分得细些,差额小些,对节制于开支是有好处的。《法式》规定斗拱等造作功以第六等材为准,也从侧面说明了这种材的使用是频繁的,是工匠们所习见的。至于在第七、八等材之间增加一种五寸材,也反映了这种树的特殊性与常用性。北宋兵制,收天下劲旅,列营京畿,东京常驻禁军数十万,是否由于营房量大面广,故专设此材等,可以深入研究。我国古代因木材日益匮乏,小材愈来愈被大用,事实上,第七、八等材在宋代已不是无关紧要的材,不少宋塔用料都接近这两种材(表2),就显示了这一迹象。以至发展到清代,故宫最隆重的太和殿,拱的断面也仅12.6×9公分,还不及《法式》的八等材,由此可见用材趋势的一斑。

《法式》规定"材"的高宽比为3:2,这是古代匠师在长期实践中得出的一个比较适用的比值。材料力学告诉我们:从圆木中截取一根矩形梁,当其高宽比为(根号2):1时,可得到最大抗弯能力。《法式》所定的3:2,接近(根号2):1,又是整数,易于划线作图,所以是可取的。不过,从矩形梁的边缘最大应力=6M/bh2来分析,提高h值对提高梁的抗弯能力是有利的,因此近代建筑中木格栅的高宽比都大

于2:1,甚至达到5:1,6:I(加剪刀撑)。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从圆料中截取椄 畲罂雇淠芰Φ蔫柿险飧鱿拗疲 敲矗ǜ ?):1并非最佳比值,而福州华林寺大殿所用33×17公分的材,其比值近于2:1;

莆田玄妙观三清殿所用材的比值接近3:1(柱头铺作华拱为29×10.5公分,补间铺作华拱为29×9.5公分,泥道拱为29×12公分);比《法式》所定断面更为合理。只是由于木材来源越来越困难,大直径木料日益精贵,大料不许小用在宋代已成定则棗《法式》卷十二锯作制度有:"勿令将可以充长大用者截割为细小名件"的规定。所以理论上更合理的方案只得让位于实践上可行的办法,这可能就是华林寺大殿2:1和玄妙现三清殿3:1用材法不能推广的原因吧。

其实,假如没有"大料不许小用"的限制,那么在一根直径较大的圆木中取两根2:1的枋料,比在两根直径稍小的园水中取两根3:2的枋料,所耗木材可减少1/5左右(按二种梁的边缘最大应力相等计算。其计算方法如下(略):

………………

由此可见,《法式》采用3:2的用材断面,只能说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切合实际的方案,而不能说是最合乎理想的方案。

二、"材、契、分"模数

我国古代木架建筑经两汉至南北朝,技术和艺术日趋成熟,式样也渐臻定型,中唐以后斗拱

三、定侧样

《法式》所谓的"定侧样"就是作房屋的剖面设计,其法是用1/10的比例尺在平正的墙面上画出房屋的剖面团,由此求得屋盖举折、梁袱长短、榫眼距离等种种尺寸,作为施工的依据(见《法式》序目及卷五举折)。这种侧样和今天的放样相似,是工程中的重要环节。早在《法式》编写之前,喻皓就在《木径》中把房屋分为下、中、上三份,下份即阶基、中份为柱子、斗拱,上份为屋盖。"定侧样"也就是在剖面上确定这三部分的做法和只寸:

1.下份

阶基的做法有二种:一种是低阶基,用于一般殿阁、厅堂、亭榭等建筑物,高度为5-6材(卷三壕寨制度),约合二柱径;高阶基用于楼台,高l一4丈,或更高(卷十五砖作制度),最高的当推城门楼台和凭城而筑的观赏用楼阁,如宋平江府城上的姑苏台、齐云楼、平江府正门,武昌黄鹤楼,岳洲岳阳楼,黄岗月波楼等,这类楼台是继承春秋战国以来高台建筑的传统,到宋代仍相当流行。就阶基材料而言,则有石、砖两种:石阶基用于殿宇,作"叠涩坐"式,是高级阶基做法;砖阶基使用面较广,普遍用于殿阁、厅堂、亭榭、楼台,可做成"须弥坐"(在石作称叠涩坐,同物异名),也可作成无线脚的普同阶梯式样,后者的垒砌方法有"平砌"和"露龈砌"两种,所谓"平砌",就是阶基外表有一层经过研磨的细砖作面层,收分极少,仅1.5%,所以外观比较精致;"露龈砌"则是上一砖比下一砖收进1-5分,收分可达20%,适合于阶基高的楼台殿阁。

从宋画中还可看到,楼台阶基上常作木平坐供凭栏眺望之用,这就是'自地立柱谓之永定柱,柱上安搭头木,木上安普拍枋,枋上坐斗拱,……四周安雁翅板"的做法(《法式》卷四平坐)。这种平坐使楼台的轮廓线更觉曲折多姿,但明清已不用,因为木平坐在安全、耐久等方面终究不及砖结构。对于阶基宽度,《法式》仅有"阶头随柱心外阶之广"一句(卷三石作制度殿阶基),而未作具体规定。但《法式》对阶基排水是重视的,首先规定了砖铺阶基地面的坡度:室内为0.4%或0.2%,室外阶头为>0.4%或<0.5%;同时还规定阶外砖散水应根据檐上滴水的远近来铺砌。所以可以肯定,实际工程必然注意阶头收入滴水线以内,并有一定距离(清式做法:回水=1/5或1/4上檐出)。对于楼台阶基,《法式》砖作制度规定:"阶头自(永定)柱心出三尺至三尺五寸"。这一宽度小于一般楼阁亭榭的上檐出,符合排水要求;在构造上,则永定柱外有足够厚度的砖墙起稳定和保护作用。

阶基的踏道用石或砖。不过砖作另有"慢道"做法(即坡道),供厅堂、城楼等用。《木经》曾把宫中"慢道"分为"峻"、"平"、"慢"三等,《法式》仅载1:4及1:5两种坡度。前者用于厅堂,作成"三瓣蝉翅"或"五瓣蝉翅";后者用于城楼,高级慢道还可用"花砖"铺面(唐长安大明宫麟德殿已有莲花砖慢道)。

2.中份

在决定房屋高度时,檐柱高有重大影响,《法式》有"厅堂等屋内柱皆随举势定其短长,以下檐柱为则"的条文。但下檐柱高度是多少?《法式》无具体规定,仅有"若副阶、廊舍,下檐柱虽长不越间之广"一句。副阶和廊舍都不是单独存在的屋宇,仅是主屋的附屋,又和主屋在同一庭院内,故其尺度必须适宜于陪衬主屋,其中副阶的"间广"和主屋相等,廊舍的间广也应和副阶相称,但其高度必须显著低于主屋,因而产生了间厂与柱高的制约关系。至于对殿阁、厅堂及其他独立性房屋未作上述限制性规定,说明柱高与间广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

既然在《法式》中不能得到柱高的尺度,只得从实物寻找答案。根据现存唐宋时代木构,檐柱与柱高之比多在1/7?/10之间,个别达l/11(清官式建筑有斗拱者檐柱径高比为1/10,无斗拱者为1/I1.4)。按《法式》规定的殿阁、厅堂、余屋三类柱径的材份,即可酌定檐柱高,再根据举折之势求得内往高。

《法式》详细规定了檐柱的"侧脚"与角柱"生高",这种做法,普遍见之于唐、宋、辽、金、元各代建筑中。对于"侧脚"和"生高"产生的原因,如果仅从建筑造型上解释,是缺乏说服力的,因为往往由于外墙包围檐柱,人们无法看到檐柱侧脚的存在,只有副阶柱的侧脚可以产生一定的视觉效果。而且明清建筑取消"侧脚"和"生高",也很难说就是建筑艺术上的衰退。至于从结构上分析,这种做法是否对抗风、抗震有作用? 由于侧脚倾斜度仅8/1000和1/10O(柱头收进/柱高),其作用可说是极其微小的。但有一点却值得注意:由于檐柱内倾和角柱升高,当屋顶重量作用于柱头时,檐柱和角柱都能产生相当大的向心水平力,这一水

平力挤压柱子与阑额,使之联成整体,尤其在施工过程中,瓦已布而墙未垒,这种挤压力可使木架免于因向外闪出而出现散架的危险。因为按《法式》做法,檐柱间仅靠阑额的榫卯联系,如果阑额不是受压而是受拉,则榫卯镊口受力过大时,就有拉裂脱榫的可能。由此联想假若采用南禅寺大殿和福州华林寺大殿那样不用鼓卯而是直插于柱头内的阑额,上述危险性就更大。因此是否可说:在木架施工中,侧脚与生高是有重要作用的;但是,随着普拍枋的广泛使用,犹如在柱头上加了一道木圈梁,以后又增设了随梁枋和穿插枋,使内、外柱联结成为整体框架,于是檐柱外闪脱榫的危险性大为减小,侧脚和生高的重要性也相应降低,到了清代终于基本上取消了这种费工的做法。

对于铺作将另文讨论其具体做法,这里只涉及其总高与跳深。

"铺作"一词有二种涵义:狭义地说是指斗拱;广义地说,是指斗拱所在的结构层逐层铺叠的作法。铺作计数从栌斗起算至衬枋头,故四铺作则包含栌斗、华拱(或华头子内华拱加下昂)、耍头、衬枋头四层,总高三材四栔;五铺作为栌斗、华拱、下昂与华头子、耍头、衬枋头,共五层,'总高四材五栔;六铺作比五铺作多一层下昂,共六层,总高五材六栔减2-5分';七铺作、八铺作分别为:七层,高六材七栔减4-10分';八层,七材八栔减6-15分。如用一等材八铺作,则斗拱总高为8.28-8.82尺。

斗拱出跳一般是每跳30分'(两材),但跳数多至七铺作、八铺作时,就要适当减少出跳深度,例如用里外全计心造做法,则第一外跳不减,里跳减2分',第二跳以上里外各减4分'。所以若用一等材八铺作,斗拱外跳总深为134分',合8.O4尺。如加上撩檐枋以外的檐出7.68-8.64尺,则飞檐从檐柱心出15.7-16.7尺(4.9米一5.2米)。

3.上份

宋代房屋进深与椽架数及椽平长(架深)有关,若确定用几架椽屋,椽平长为几何,即可知全屋进深几何。《法式》对椽平长有如下规定:"椽每架乎不过六尺,若殿阁或加五寸至一尺"。这种只作极限值规定,而不定出具体材分的办法,使房屋设计有较多灵活余地。为了探讨各类房屋和各种材等的架深和进深,试将上述极限值折算成材分:

《法式》卷四材规定:厅堂、廊屋(属余屋类)最大用材为第三等,"每架平不过六尺",二者都用最大值,则架深六尺折合材分为120分',殿阁最大用材为第一等,梁深最大7.5尺,折合为125分'。

根据上述两种檐平长的极跟值推算各种材等房屋的椽平长,可能是《法式》中唯一可以据之探求房屋进深的渠道。但按此法推出的也只是约略相当的数值(表3)。且《法式》允许"架道不匀",故各架架深可有参差。

檐椽外跳部分是悬臂梁,其撩檐枋处支点上弯矩比上架椽(简支梁)的弯矩大得多。若按三等材、斗拱七铺作计算:椽平长=6尺;椽径=5寸,檐口总出7.2尺,斗拱出跳108分=108×0.5=54寸=5.4尺,假设椽上荷载=q斤/尺(按平长计算);

上架椽最大弯矩M4=q(l4)2/8=4.5q斤一尺,

撩檐枋支承点弯矩M1=q(l1)2/2=25.9q斤一尺。

可知檐椽弯Ml比上架椽弯矩M4等大好几倍,因二椽断面相同,故应力也相差好几倍,上架椽的安全系数

较檐椽大得多,檐椽无疑是个薄弱环节。

对于屋顶举折,《法式》有详细规定。所谓举折,包含"举"与"折"两个内容,"举"就是脊抟与撩檐枋的高差(无斗拱时为脊抟与檐抟的高差),"折"就是屋顶剖面的折线。按照不同的建筑类型,举屋之法有以下七种:

殿阁楼台

H/S=1/3=33/100

H-撩檐枋背至脊抟背之高

S-前后撩檐枋间距,无斗拱时为前后檐柱心间距。

筒瓦厅堂

H/S=1/4+8/100=33/100

板瓦厅堂及筒瓦廊屋

H/S=1/4+5/100=30/100;

板瓦廊屋之类

H/S=1/4+3/100=28/100;

副阶,缠腰,两椽屋

H/S=1/4=25/100;

八角及四角筒瓦斗尖亭榭

H/S=1/2=50/100;

7.八角及四角板瓦斗尖亭榭

H/S=2/5=40/100。

举屋之法,在《考工记》中就有"葺屋三分,瓦屋四分"的记载(即草房举高=1/3进深,瓦房为1/4),说明战国时匠人就根据屋面铺材排水能力来决定屋顶坡度。不过,同为瓦屋面,若屋面进深大,瓦沟所积雨水就多,坡度也须相应提高,以利排除雨水。因此上列《法式》举屋之法对殿阁和筒瓦厅堂两种体量大的房屋规定了较峻陡的坡度,而对板瓦厅堂、廊屋、副阶等,则按进深大小,依次降低举高,这是一种既满足排水要求又符合节约原则的措施。其中斗尖亭榭属于观赏建筑,屋顶举高最多,显然不单纯是由于排水要求。另一方面,宋代板瓦较长(《法式》所定最大板瓦长1.6尺,宽1尺,约合51 ×22公分;清式最

大板瓦长1.35尺),仰瓦布瓦稀疏(压四留六),因此可以采用较平缓的坡度。

折屋之法如图22(略)。根据《法式》所定举折与清式举架相比,二者所得屋顶剖面折线颇为接近,(同样以十架椽屋作图,演式按五举、六举、六五举、七五举、九举所画屋面折线,与宋式基本相同)证明宋、清两代官式建筑屋面坡度变化不大,联系《考工记》:"瓦屋四分"之说,可以看出H/S=1/3-1/4,是我国古代长期实践得出的处理瓦屋面坡度的经验总结。

附:对《营造法式》初探(一)的补充、更正

1.《法式》卷五有:"见撩檐访(更不用撩风抟及替木)……"的规定。从实物看,山西、河北等地唐、辽、宋建筑绝大多数用撩风抟及替木,江南宋代建筑则用撩檐枋,这一点也反映了《法式》对南北两地做法的倾向性。

2.《法式》卷二十-小木作功限单钩阑有:"卧棂子每一条五厘功"一句。据此则卧棂阑干虽未收入小木作制度,但可视为单钩阑的一种。

3.文中40页6行首句:"不用昂"应改为"不用上昂";46页图25说明:"上涩下涩均为减地平(金及)应改为"均为压地隐起";50页7行首句:"出际"、"屋废"应为"不厦两头造"。

表1

表3:宋代木建筑补间铺作布置及铺作间距

[table=95%] 本篇继续论述宋代建筑的剖面设计、立面设计和铺作(主要研究简洁型的铺作)。一、再谈定侧样中的架深

中国古代木架建筑设计中最关键的尺度之一是房屋的进深,而进深的大小又维系于抟数多少和抟距(架深)大小。《法式》对架深作了极限值规定,即"椽每架平不过六尺,若殿阁或加五寸至一尺五寸"。(卷五《用椽之制》)。这是一个既有限制又有灵活性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可分别求得:殿阁架深<=125分';厅堂架深<=120)分',并由此而求得整个房屋的进深。(详见本文第二篇)。但迄今为止,对于架深值的认识仍存在着分歧,故拟在此作进一步的探讨:

为了检验上述数据,下面根据《法式》卷三十一"殿堂等八铺作(副阶六铺作)双槽(斗底槽准此)草架侧样"作三种不同架深的殿堂剖面图,以资比较。采用的数值是:

架深:125分、100分、150分;

材等:殿身用第一等,

副阶用第二等;

殿身柱高:30尺棗《法式》大木作料例所提供的最长柱材。

将这三种图和现存宋代殿堂中规模较大的实例棗晋祠圣母殿和正定隆兴寺摩尼殿比较,可以发现采用125分'与100分'的架深所作殿堂,其内部空间的高·深比例与实例颇为接近,空间也比较适合于殿堂宏伟轩昂的要求。不过以上所举圣母殿和摩尼殿,都是八架橡屋,为了增加图与实例之问的可比性,试将图中殿堂也改用八架椽来核算。空间比率(用柱高与进深相比)见表1;

其中采用125分时所得比值最接近圣母殿和摩尼殿,证明采用这一架深是符合实际的。假若再以《法式》规定的极限值来检验150分'方案,用一等材时,架深=150×0.06=9尺;超过了殿阁7.5尺的限度,可见这种方案并不符合《法式》大木作制度,和实物也有差距。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即卷十七《殿阁外檐补间铺作斗拱等数》一项载有:"下昂,八铺作三只(一只身长三百分',一只身长二百七十分',一只身长一百七十分'),七铺作二只(一只身长二百七十分'……),六铺作二只(一只身长二百四十分'……),其中八铺作300分'一只、七铺作270分"一只、六铺作240分'一只,其昂尾支于下平榑下,因此有人认为:减去这些昂的外跳部分,所剩的里跳长度就等于架深值,即150分'。但是,验算表明,实际上是不能得到这种结果的,请看:

第一种验算法:按《法式》用词习惯,"身长"是指昂身实长(即下昂全长减去昂尖的长度),实长换算为平长,用cos20"10'相乘(下昂与水平面夹角约20' lO),则三昂平长分别为:281分'(八铺作上用);253分'(七铺作上用);225分'(六铺作用)。减去外跳长度(分别是134分'、108分'、90分、所剩里跳为:

147分'、145分"、135分";

第二种验算方法:把"身长"解释为水平长度,(虽不符《法式》用词习惯,姑且存此一说)分别减去外跳134分'、108分'、90分'后,所剩里跳为:

166分'、162分'、150分''

在这里,不论采用何种算法,下昂里跳都不是划一的数值,因此也不可能得到一个确切的统一的例如150分'之类的架深值。如何来解释这种现象呢?这里试作这样的推论:《法式》卷十七所用的下昂长度分'值,只是为了说明该昂所处状态而使用的略数;或者,可能性更大的是在制作下昂时有意留出备用长度,以便在上架安装时能和下平榑相衔接,不致因昂尾长度不够而造成重大返工。因为由《法式》卷十七、卷二十八可知,铺作制作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分别制成昂、拱、斗等另件;第二步是组装上架,即"安勘、绞割、展拽"工作。两道工序是分开的(分别计算工额),在安装中出现误差是可想而知的,尤其是昂与榑的斜交,误差可能更大,昂尾留出备用长度,看来对调整这种误差是十分必要的。这和大角梁施工中经常出现误差而需临时调整是同样的情况。因此可以认为.大木做功限中注出的下昂身长棗300分、270分、240分,只是第一步另件加工时应遵守的尺寸;而第二步按架深<=125'分组装上架时,还须根据架深将昂的后尾绞割调整,才能与下平榑衔接对齐,一旦安装完毕,前面所说的300、370、240三个数字也就不再有什么意义。如果这个推断是正确的,那么对于上述验算中所得下昂里跳长度参差不齐的状况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木构架的"正样"--立面设计

决定房屋立面的主导尺度是间数和屋高。但是中国古代建筑有个特点,就是立面和剖面不可分割,这是因为屋顶在立面上起着很大作用,而屋顶的高度又必须根据屋深和举高来确定。所以房屋的宽、深、高三者

都直接影响立面。按照《法式》大木作制度,这三者又可剖析为几个因素:

建筑类别--属于殿阁类,还是厅堂类、余屋类?前者高大,后者依次卑小。

正面间数--由1间到13间。l间是门屋、亭子;13间是11间的殿身周围加副阶周匝,在《法式》中,有时称"殿身十一间",有时称"十三间殿堂"。这里,"殿身"专指重檐建筑上檐屋顶所复盖的部分。

间数和建筑物的类别是有联系的:殿堂由3间至13间;厅堂由3间至7间;余屋、廊屋,都是殿阁和厅堂的配房,间数根据需要决定。

间广--就是每间的宽度,《法式》对此未作规定,仅以举例的方式提到三种间广与补间铺作朵数之间的关系,而远非全部情况:

第一、如各间都用两朵补间,则间广相同;

第二、如中间一间用二朵,其余各间用一朵,则间广为3:2;

第三、若逐间大小不一:各间都用一朵补间铺作时,间广相差不能超过一尺;都用二朵补间铺作时,相差不能超过三尺。

檐柱高度--《法式》对此未作规定,只能从唐宋建筑遗例中归纳得出柱径与柱高之比为1/7-1/10,再按《法式》卷五用柱之制推算出柱高,酌情选定尺寸,例如:

殿阁柱径为42-45分',故柱高=294~450分";

厅堂柱径为36分',故柱高=252~360分'。

事实上,殿阁柱的比例应比厅堂柱粗壮。

屋深--见前两节求架深之法,各架深之和为屋深。并由此求得屋顶举高。

屋顶式样--宋代还未规定用屋顶形式表示房屋等级高低,但实际上存在以下次序:

第一,最隆重的屋顶是重檐四阿殿和九脊殿。重檐在宋代已盛行,故《法式》用材制度中最高一档材(l~4等)都适用于重檐的殿堂。卷三十一四幅殿阁侧样中有三例是重檐。

第二,四阿殿(庑殿),适用于殿或殿身5?1间;

第三,九脊殿(歇山),适用于殿阁3?1间;

第四,厦两头造(歇山),适用于厅堂3一7间和亭榭;

第五,不厦两头造(悬山),适用于厅堂3~7间;

第六,撮尖(攒尖),适用于四角、八角亭子。

其中,四阿殿为了保证正脊有足够的长度,平面以接近2:1的矩形为好,其正面间数和椽数的关系以下面的数值较适当:

五间棗用6架;

七间棗用8架;

九间棗用10架;

十一间棗用10~12架。

如椽数增加,宜将正脊两端向外增出,使之加长,以免产生脊短局促之感,这就是《法式》制定"脊榑增出"制度的原因(详见下节)。

九脊殿和厦两头造,宜于方形与矩形平面,适应性大,形象也比较丰富,能用于各类建筑。在唐代,这原是王公以下居第和厅堂上使用的一种屋预,把它用到殿阁上,就称为九脊殿,式样也稍有不同(详见下节)。

不厦两头造就是中国古代最基本、最常见的两坡顶,但反而没有一个能反映其特色的名称,仅和厦两头造对应而称谓,表明它是一种两头没有旁厦的房屋而已。

宋代还没有硬山建筑的遗例和文献资料,《法式》也未提及,说明硬山在宋代还未形成一种定型的屋顶形式,原因是受墙体材料限制。在宋代,墙体以土为主(包括版筑、土?、竹笆墙棗即"编竹造"),为了保护山墙免受雨水冲蚀,屋顶必须悬出,做成"不厦两头造"。直到明代砖墙普及之后,硬山顶才成为普遍使用的一种既经济又适用的屋顶形式。

铺作--铺作在建筑立面上是极有性格的装饰化结构部件,又因其出跳而为屋檐增加深度,使建筑加强了体量和明暗对比。到宋代,铺作已成为表现建筑物等级高低的一种重要手段,它的布置方式、式样繁简、用料大小、出路多少,都和建筑类别与房屋大小有密切联系。一般是:殿阁用4~8铺作,计心造,多用上、下昂,用材大;厅堂用斗口跳至6铺作,多不用昂,用材稍小;余屋用柱梁作、单斗只替及斗口跳等较简单的斗拱。

材等――由《法式》用材制度可知,决定选用何种材等的根据主要有二:一是房屋类别,如果是殿堂类房屋,用材就大,如是厅堂余屋类,用材就小;二是房屋正面的间数,如果间多,用材就大,反之则小。可见研究《法式》用材等级和材分'值,不能离开这两个前提条件去孤立地观察,否则必然会走入歧途。

1.关于间广和柱高

本文第一、二篇及上节已经指出,《法式》对间广和柱高都未作具体规定,设计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灵活掌握。推想这是《法式》作者客观地反映了当时建筑业的状况棗没有统一的计算间广和柱高的标准;或者是故意不在条文上订死,以免造成实际工作中的困难。但决不会由于疏忽而遗漏了这么两个重要的尺度。在卷五《平棋枋》、《阑额》、《襻间》、《榑》各条中都有"长随间广"的条文,可见《法式》作者深知间广牵联着许多重要部件,是工程中一项关健性尺寸,绝不会掉以轻心。对于柱高,卷五《柱》

《合同法》(20200603022542)

《合同法》 一、定义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3. 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常见的商品交换法律形式。 4. 我国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 1. 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⑴ 3. 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 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

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 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合同可撤销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可以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诈成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成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五、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无效:

中国古建筑图解

第一章屋顶 屋顶就是我国传统建筑造型艺术中非常重要的构成因素。总起说来,从古至今中国的建筑都突出屋顶的造型作用,只就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形态,或就是说成熟与不成熟形态罢了,从我国古代建筑的整体外观上瞧,屋顶就是其中最富特色的部分。 我国古代建筑的屋顶式样非常丰富,变化多端。等级低者有硬山顶、悬山顶,等级高者有庑殿顶、歇山顶。此外,还有攒尖顶、卷棚顶,以及扇形顶、盔顶、盝顶、勾连搭顶、平顶、穹窿顶、十字顶等特殊的形式。庑殿顶、歇山顶、攒尖顶等又有单檐、重檐之别,攒尖顶则有圆形、方形、六角形、八角形等变化形式。 总之,我国古代屋檐的式样丰富多彩,屋顶的装饰也就是各式各样。屋顶的式样有等级高低之分,屋顶的装饰也同样有等级的区别。 硬山式屋顶 硬山式屋顶有一条正脊与四条垂脊。这种屋顶造型的最大特点就是比较简单、朴素,只有前后两面坡,而且屋顶在山墙墙头处与山墙齐平,没有伸出部分,山面裸露没有变化。关于硬山这种屋顶形式,在宋代修纂的《营造法式》一书中没有记载,现存宋代建筑遗物中也未见,推想在宋代时,建筑屋顶还没有硬山这种形式。明、清时期及其后,硬山式屋顶广泛地应用于我国南北方的住宅建筑中。硬山式屋顶就是一种等级比较低的屋顶形式,在皇家建筑与一些大型的寺庙建筑中,几乎没有

硬山式屋顶。同时正因为它等级比较低,所以屋面都就是使用青瓦,并且就是板瓦,不能使用瓦筒,更不能使用琉璃瓦。 悬山式屋顶 悬山式屋顶与硬山式屋顶一样有一条正脊与四条垂脊。不过,它又有不同于硬山式屋顶的地方。悬山式屋顶在山墙处不像硬山式屋顶那样与山墙平齐,而就是伸出山墙之外。这部分伸出山墙之外的屋顶就是由下面伸出的桁(檩)挑于山墙之外。从外观上来瞧,这可以说就是悬山式屋顶与硬山式屋顶最大的不同点。悬山式就是两面坡屋顶的早起做法,不过中国古代的重要建筑基本没有使用悬山式屋顶的,特别就是唐代以前尤为少见。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不少法律法规在实行的时候都是有一定的基本原则的,并且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这基本原则是不同的。今天,我们就来具体说一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请跟随律伴小编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可撤销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可以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诈成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成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三、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经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平等、公平、意思自治等五种,详细内容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小编在此就不赘述了。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伴网站的在线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帮助您解决问题。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b22817442.html,/

中式古建屋顶

中国古建中国古建筑的屋顶形式 中国古建筑2010-08-22 09:46:38 阅读12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中国古建筑屋顶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庑殿顶、歇山顶、悬山顶、硬山顶、攒尖顶、盝顶等。其中庑殿顶、歇山顶、攒尖顶又分为单檐(一个屋檐)和重檐(两个或两个以上屋檐)两种,歇山顶、悬山顶、硬山顶可衍生出卷棚顶。古建筑屋顶除功能性外,还是等级的象征。其等级大小依次为:重檐庑殿顶>重檐歇山顶>重檐攒尖顶>单檐庑殿顶>单檐歇山顶>单檐攒尖顶>悬山顶>硬山顶>盝顶。此外,除上述几种屋顶外,还有扇面顶、万字顶、盔顶、勾连搭顶、十字顶、穹窿顶、圆劵顶、平顶、单坡顶、灰背顶 等特殊的形式。 庑殿顶又称四阿顶,有五脊四坡,又叫五脊顶,前后两坡相交处为正脊,左右两坡有四条垂脊。重檐庑殿顶庄重雄伟,是古建筑屋顶的最高等级,多用于皇宫或寺观的主殿,如故宫太和殿、泰安岱庙天贶殿、曲阜孔庙大成殿等。单檐庑殿顶多用于礼仪盛典及宗教建筑的偏殿或门堂等处,以示庄严肃穆,如北京天坛中的祈年门、皇乾殿及斋宫、华严寺大熊宝殿等。 歇山顶又称九脊顶,有一条正脊、四条垂脊、四条戗脊。前后两坡为正坡,左右两坡为半坡,半坡以上的三角形区域为山花。重檐歇山顶等级仅次于重檐庑殿顶,多用于规格很高的殿堂中,如故宫的保和殿、太和门、天安门、钟楼、鼓楼等。一般的歇山顶应用非常广泛,但凡宫中其他诸建筑,以及祠庙坛社、 寺观衙署等官家、公众殿堂等都袭用歇山屋顶。

悬山顶又称挑山顶,有五脊二坡。屋顶伸出山墙之外,并由下面伸出的桁(檁)承托。因其桁(檁)挑出山墙之外,“挑山”之名由此而来。悬山顶四面出檐,也是两面坡屋顶的早期做法,但在中国重要的 古建筑中不被应用。

中国古建筑常识图解

中国古建筑简略图解 我国古建筑常由屋顶、基座及墙体组合,创造优美的造型,尤以屋顶造型为最。通过举折,屋顶哥哥檩和梁在高度上具有不同变化,从而使屋顶坡面上形成上陡下缓的曲面,保护屋身免受雨水浸泡。并在屋檐转角处起翘和出翘,既减轻屋顶重量,又是建筑轻巧活泼。常用的屋顶主要有庑殿、歇山、悬山、硬山、攒尖、卷棚等形式。此外还有盝顶、平顶和单坡顶等。 1、庑殿顶:屋面四坡五脊,前后屋面相交形成一条正脊,两侧屋面与前后屋面相交形成四条斜脊,俗称五脊顶。庑殿顶又有单檐和重檐之分,官式建筑中重檐庑殿顶规格最高。 2、歇山顶:从外部形式看,是悬山顶和庑殿顶的结合,形成两坡和四面坡屋顶的混合形式,有一条正脊、四条垂脊、四条斜脊,俗称九脊顶。歇山顶也有重檐与重檐之分。官式建筑中,重要大殿多采用重檐歇山顶。 3、悬山顶:屋面仅有前后两坡,一条正脊,四条垂脊,正脊两端伸出山墙。 4、硬山顶:屋面以横向正脊为界分前后两坡,左右两面山墙与屋面平齐,或高出屋面。 5、攒山顶:屋面在顶部交汇于一点,形成锥形,多在尖端置宝顶装饰。有单檐与重檐之分。 6、卷棚顶:整体外貌与硬山、悬山一样,唯一的区别是没有明显的正脊,屋顶前坡于悬山一样,唯一的区别是没有明显的正脊,屋面前坡于脊部呈弧形滚向后坡,两坡相交处呈弧形曲面。

中国古建筑屋顶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硬山、悬山、攒尖、歇山、庑殿等五种,根据建筑等级要求分别选用;每种屋顶又有单檐与重檐、起脊与卷棚的区别;个别建筑也有采用叠顶、盔顶、十字脊歇山顶及拱顶的;南方民居的硬山屋顶多采用高于屋面的封火山墙。 其中庑殿顶、歇山顶、攒尖顶又分为单檐(一个屋檐)和重檐(两个或两个以上屋檐)两种,歇山顶、悬山顶、硬山顶可衍生出卷棚顶。 古建筑屋顶除功能性外,还是等级的象征。其等级大小依次为:重檐庑殿顶>重檐歇山顶>重檐攒尖顶>单檐庑殿顶>单檐歇山顶>单檐攒尖顶>悬山顶>硬山顶>盝顶。此外,除上述几种屋顶外,还有扇面顶、万字顶、盔顶、勾连搭顶、十字顶、穹窿顶、圆劵顶、平顶、单坡顶、灰背顶等特殊的形式。 庑殿顶,又称四阿顶,有五脊四坡,又叫五脊顶,前后两坡相交处为正脊,左右两坡有四条垂脊。重檐庑殿顶庄重雄伟,是古建筑屋顶的最高等级,多用于皇宫或寺观的主殿,如故宫太和殿、泰安岱庙天贶殿、曲阜孔庙大成殿等。单檐庑殿顶多用于礼仪盛典及宗教建筑的偏殿或门堂等处,以示庄严肃穆,如北京天坛中的祈年门、皇乾殿及斋宫、华严寺大熊宝殿等。 歇山顶,又称九脊顶,有一条正脊、四条垂脊、四条戗脊。前后两坡为正坡,左右两坡为半坡,半坡以上的三角形区域为山花。重檐歇山顶等级仅次于重檐庑殿顶,多用于规格很高的殿堂中,如故宫的保和殿、太和门、天安门、钟楼、鼓楼等。一般的歇山顶应用非常广泛,但凡宫中其他诸建筑,以及祠庙坛社、寺观衙署等官家、公众殿堂等都袭用歇山屋顶。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合同无效的含义和承担责任的依据 (一)、合同无效的含义 合同无效有两种含义:一是广义的无效,包括合同的绝对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的合同,是指虽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就是合同的绝对无效。合同相对无效,就是合同暂时发生效力,但可因撤销而无效,也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就是这种情形。合同效力待定,是指不直接发生合同原来的效力,需要补充要件才能发生效力。《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就是这种情形。二是狭义的无效,只包括合同的绝对无效。通常所称的合同无效,就是合同的绝对无效。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所谓无效合同的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时起就是无效的。 (二)、合同无效的类型 合同如果欠缺上述生效要件,就可能导致无效,具体来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此处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此处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形式 (一)、返还财产 采用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使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双方财产关系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在原标的物存在的情况下,应将原物返还。如果原物不存在,则应将原物按一定的价格标准折价返还,至于具体什么标准,因无统一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做法不一,有按合同约定价的、有按标的物成本价的、有按签约时市场平均价的、有按无效处理时的市场平均价的,上述做法均有一定道理,采用哪一种方式更好更合理,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由法院按公平原则,不使任何一方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获利。 财产返还时,孳息是否随物返还?《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无规定。按传统民法理论,孳息应随物权转移而转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其物权没有转移,标的物仍属物主所有,其孳息应随物返回该物所有者。 折价赔偿。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应当折价赔偿。折价赔偿,就是指一方当事人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按照所取提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古建筑屋顶形式精华版

古建筑屋顶形式

中国古建筑屋顶形式 在中国木构架建筑中,最常用的屋顶有六种:硬山顶、悬山顶、歇山顶、庑殿顶、卷棚顶、攒尖顶。然而六种建筑屋顶形式同时出现在一起的恐怕不多见,山西解州(hàizhōu)关帝庙却是一个特例。 1、硬山顶:屋面以中间横向正脊为界分前后两面坡,左右两面山墙或与屋面平齐,或高出屋面。高出的山墙称风火山墙,其主要作用是防止火灾发生时,火势顺房蔓延。然而从外形看也颇具风格。(屋面双坡,两侧山墙同屋面齐平,或略高于屋面。) 2、庑殿顶:屋面四坡五脊。前后两坡相交形成横向正脊,左右两坡与前后坡相交,形成自正脊两端斜向延伸到四个屋角的四条垂脊。屋檐向上微翘,四面坡略有凹形弧度。又名四阿顶。唐代以前,正脊短小,四面坡深,明代以后正脊加长。(图片:解州祖庙午门) 3、悬山顶:屋面两坡五脊,一条正脊,四条垂脊。正脊两端伸出山墙,与脊头平齐顺垂脊修造外沿以保护檀头不受风雨的侵蚀。屋面双坡,两侧伸出山墙之外。屋面上有一条正脊和四条垂脊,又称挑山顶。 (图片:常平祖祠献殿)

4、歇山顶:屋面是悬山顶与庑殿顶的组合,上三分之二为悬山顶,下三分之一是庑殿顶,因而形成四坡九脊的造型,九脊分别是一条正脊,上部四条垂脊,四角与垂脊间有四条戗(qiang)脊。(即四面斜坡

的屋面上部转折成垂直的三角形墙面。有一条正脊、四条垂脊,四条依脊组成,所以又称九脊顶。) 解州祖庙鼓楼 5、卷棚顶:整体外貌与硬山、悬山一样,唯一的区别是没有明显的正脊,屋面前坡于脊部呈弧形滚向后坡。如果说上述四种屋面棱角分明,显出一种阳刚之气,那么卷棚顶就颇具一种曲线所独有的阴柔之美。

【中式元素】中国古建筑的屋顶形式

中国古建筑屋顶形式 中国古建筑屋顶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庑殿顶、歇山顶、悬山顶、硬山顶、攒尖顶、盝顶等。其中庑殿顶、歇山顶、攒尖顶又分为单檐(一个屋檐)和重檐(两个或两个以上屋檐)两种,歇山顶、悬山顶、硬山顶可衍生出卷棚顶。古建筑屋顶除功能性外,还是等级的象征。其等级大小依次为:重檐庑殿顶>重檐歇山顶>重檐攒尖顶>单檐庑殿顶>单檐歇山顶>单檐攒尖顶>悬山顶>硬山顶>盝顶。此外,除上述几种屋顶外,还有扇面顶、万字顶、盔顶、勾连搭顶、十字顶、穹窿顶、圆劵顶、平顶、单坡顶、灰背顶等特殊的形式。 庑殿顶又称四阿顶,有五脊四坡,又叫五脊顶,前后两坡相交处为正脊,左右两坡有四条垂脊。重檐庑殿顶庄重雄伟,是古建筑屋顶的最高等级,多用于皇宫或寺观的主殿,如故宫太和殿、泰安岱庙天贶殿、曲阜孔庙大成殿等。单檐庑殿顶多用于礼仪盛典及宗教建筑的偏殿或门堂等处,以示庄严肃穆,如北京天坛中的祈年门、皇乾殿及斋宫、华严寺大熊宝殿等。 歇山顶又称九脊顶,有一条正脊、四条垂脊、四条戗脊。前后两坡为正坡,左右两坡为半坡,半坡以上的三角形区域为山花。重檐歇山顶等级仅次于重檐庑殿顶,多用于规格很高的殿堂中,如故宫的保和殿、太和门、天安门、钟楼、鼓楼等。一般的歇山顶应用非常广泛,但凡宫中其他诸建筑,以及祠庙坛社、寺观衙署等官家、公众殿堂等都袭用歇山屋顶。

悬山顶又称挑山顶,有五脊二坡。屋顶伸出山墙之外,并由下面伸出的桁(檁)承托。因其桁(檁)挑出山墙之外,“挑山”之名由此而来。悬山顶四面出檐,也是两面坡屋顶的早期做法,但在中国重要的古建筑中不被应用。

硬山顶有五脊二坡,屋顶与山墙齐平。硬山顶出现较晚,在宋《营造法式》中并未有记载,只在明清以后出现在我国南北方住宅建筑中。因其等级低,只能使用青板瓦,不能使用筒瓦、琉璃瓦,在皇家建筑及大型寺庙建筑中,没有硬山顶的存在,多用于附属建筑及民间建筑。 攒尖顶无正脊,只有垂脊,只应用于面积不大的楼、阁、楼、塔等,平面多为正多边形及圆形,顶部有宝顶。根据脊数多少,分三角攒尖顶、四角攒尖顶、六角攒尖顶、八角攒尖顶……此外,还有圆角攒尖顶,也就是无垂脊。攒尖顶多作为景点或景观建筑,如颐和园的郭如亭、丽江黑龙潭公园等。在殿堂等较重要的建筑或等级较高的建筑中,极少使用攒尖

合同法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用人单位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员,因已上班七个多月,应当赔偿你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国古建筑图解-屋顶

中国古建筑图解第一章——屋顶 屋顶是我国传统建筑造型一书中非常重要的构成因素。总起来说,从古至今中国的建筑都突出屋顶的造型作用,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形态,或是说成熟与不成熟形态罢了。从我国古代建筑的整体外观上看,屋顶是其中最富特色的部分。 我国古代建筑的屋顶式样非常丰富,变化多端。等级低者有硬山顶、悬山顶,等级高者有庑殿顶、歇山顶。此外,还有攒尖顶、卷棚顶,以及扇形顶、盔顶、盝顶、勾连搭顶、平顶、穹窿顶、十字顶等特殊的形式。庑殿顶、歇山顶、攒尖顶等又有单檐,重檐之别,攒尖顶则有圆形、方形、六角形、八角形等变化形式。 硬山式屋顶 硬山式屋顶有一条正脊和四条垂脊。这种屋顶造型的最大特点是比较简单、朴素,只有前后两面坡,而且屋顶在山墙墙头处与山墙齐平,没有伸出部分,山面裸露没有变化。关于硬山这种屋顶形式,在宋代修撰的《营造法式》一书中没有记载,现存宋代建筑遗物中也未见,推想在宋代时,建筑屋顶还没有硬山这种形式。明、清时期及其后,硬山式屋顶广泛地应用于我国南北方的住宅建筑中。硬山式屋顶是一种等级比较低的屋顶形式,在皇家建筑和一些大型的寺庙建筑中,几乎没有硬山式屋顶。同时正因为它等级比

较低,所以屋面都是使用青瓦,并且是板瓦,不能使用筒瓦,更不能使用琉璃瓦。 悬山式屋顶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悬山式.jpg 悬山式屋顶与硬山式屋顶一样有一条正脊和四条垂脊。不过,它又有不同于硬山式屋顶那样与山墙平齐,而是伸出山墙之外。这部分伸出山墙之外的屋顶是由下面伸出的桁(檁)承托的。所以悬山式屋顶不仅有前后出檐,在两侧山墙上也有出檐。悬山又称“挑山”,就是因为其桁(檁)挑出山墙之外。从外观来看,这可以说是悬山式屋顶与硬山式屋顶最大的不同点。悬山式是两面坡屋顶的早期做法,不过中国古代的重要建筑基本没有使用悬山式屋顶的,特别是唐代以前尤为少见。 重檐歇山顶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1.jpg

2020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合同范本)

2020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合同范本)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4106

2020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合同 范本) 20xx年xx月xx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的注册资本,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专家预计,决定XX年7月1日施行后,将会改善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状,遏制企业不法用工。 修法价值取向: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介绍,本次修法的价值取向,就是要切实保障和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是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 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三是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 围内;四是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本意,就是满足用工单位临时或短期的用工需求。比如,在北方冬季供暖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商品零售企业销售旺季或促销活动、生产企业临时性订单大量增加等情形下,需要临时聘用生产、销售人员,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可以发挥劳务派遣单位储备劳动力资源多、劳动力信息灵通的优势,在较短时间内招聘到符合要求的人员以满足需求。所以说,劳务派遣在促进劳动者就业、满足用人单位弹性用工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近年来劳务派遣滥用现象日益严重,已成为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最大亮点:细化“同工同酬”规定 劳动合同法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细化了“同工同酬”原则,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三性”岗位:明确含义,增强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

中国传统建筑屋顶形制简介

中国传统建筑屋顶形制简介 中国传统建筑以其独特于世的建筑美学和朴素的哲学思想,在飞檐斗拱的有机组合下,成就了足以屹立于世而为万方敬仰的地位。《诗》云:”如跂斯翼,如矢斯棘,如鸟斯革,如翚斯飞。”朱熹集传:“其栋宇峻起,如鸟之警而革也,其檐阿华采而轩翔,如翚之飞而矫其翼也,盖其堂之美如此。”廊园庙塔,殿宇亭台,在一大批能工巧匠的精心建构下,不仅为当时的社会和文化树立了时代的标榜,也为现在的我们留下丰厚的物质遗产。作为传统建筑最富有灵魂力的部位——屋顶,位于屋身的上部份,形制多样,体积庞大,不但是显示屋主身份地位的象征,也是传统建筑美学的精华之处。 中国传统建筑的屋顶,由内而外依次由三部分组成,是为基层,结合层与面层,并加上屋脊装饰等。传统屋顶有很多不同的形制,主要是坡顶,也有平顶的。坡顶有一坡顶,两坡顶,四坡顶几种。两坡顶根据屋顶与山墙的关系分为硬山和悬山两种,四坡顶一般有四坡五脊的庑殿顶和四坡九脊的歇山顶。在处理大脊上还有清水脊和卷棚脊等形式。此外还有攒尖顶(分三角攒尖,四角攒尖,六角攒尖,八角攒尖,圆攒尖等)、盔顶、盝顶、十字脊顶。 屋顶的形制与其屋主的身份地位等级有关。按照形制等级高低可分为:庑殿顶、歇山顶、悬山顶、硬山顶。攒尖顶、卷棚顶等形制因为不用在重要的建筑,故而不列入等级。 一、主要的屋顶形制:庑殿顶、歇山顶、悬山顶、硬山顶、攒尖顶、卷棚顶 主要的建筑形制,一般用在宫殿建筑、官府、皇家园林、寺院等。

1.庑殿顶:四出水”的五脊四坡式,中国古代建筑中的最高型制。宋称为“五脊殿”、“吴 殿”;清时称为“四阿殿”,《营造法原》称为“四合舍”。由一条正脊和四条垂脊(一说戗脊)共五脊组成,因此又称五脊殿。由于屋顶有四面斜坡,故又称四阿顶。多用于殿堂式建筑。在中国古建筑形制体系定型后,庑殿建筑成为中古房屋建筑中等级最高的一种建筑形制。由于它屋顶陡曲峻峭,屋檐宽深庄重、气势雄伟浩大,在封建社会时代,他是体现皇权、神权等统治阶级的象征,所以多用作宫殿、坛庙、重要门楼等高级建筑上,如故宫午门、太和殿、乾清宫、坤宁宫,太庙大戟门、享殿及其后殿,景山寿皇殿、寿皇门,明长陵棱恩殿等,都是庑殿式建筑。在封建社会,庑殿建筑实际上已经成为皇家建筑独有的一种建筑形式,其它建筑如官府、衙属、商埠、民宅等,是绝不允许采用庑殿这种建筑形式的。庑殿建筑的这种特殊政治地位决定了它用材硕大、体量雄伟、装饰华贵富丽,具有较高的文物价值和艺术价值。 庑殿顶又分为单檐和重檐两种,所谓重檐,就是在上述屋顶之下,四角各加一条短檐,形成第二檐。故宫的太和殿就是重檐庑殿顶,而故宫的英华殿则为单檐庑殿顶。

常用十种的发明创造技法

常用十种的发明创造技法 十种最常用的发明创造技法 一、缺点列举法 我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东西不可能都是十全十美的。即便是工厂里正在生产的各种产品或是市场上正在销售的各种商品,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们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点。但是人们往往有一种惰性,就是对于常见的事物,顺其自然,很少研究它们有什么缺点和不足。如果人们对经常使用而又十分熟悉的物品采取“吹毛求疵”的态度,并且深究它们的缺点,分析这些物品在使用时不尽合理的地方,开动脑筋,找出它们缺点的时候,并对这些物品存在的缺点加以改革,就会成功地搞出一项发明来。这种发明的方法叫缺点列举法。缺点列举法要围绕一种现有的物品列出它的缺点,再针对列出的缺点,提出改革设想,而这些设想是用现有物品的原型作“模特儿”,是一种既简单又有效的方法。 列举缺点时,要敢于大胆怀疑。当然,这种怀疑应当有科学的根据。要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去观察、去质疑。列举缺点实际上就是发现问题,发现创造正是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所以,每当发现一个缺点,提出一个问题的时候,也就是找到了一个发明的课题。 能不能使用缺点列举法,关键在于不断克服安于现状、得过且过、凑凑合合和惰性心理,努力培养和提高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探索需要法 有人说,希望和需要是发明的母亲。这句话实际告诉人们,了解社会的需求和人们的希望,是寻找发明目标的重要途径。在仔细观察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从生活、工作、学习的需要出发、根据人们的某种希望,下功夫去探索、研究,就会创造出成功的发明来。人们外望携带轻巧方便,能一物多用的用品,于是多种旅行用品应运而生。例如:“旅行剪刀”,体积小,可折叠,刀尖不外露,既轻便又安全;“旅行洗漱用具盒”,在一个小方盒里,能将牙刷、牙膏、香皂、盒式口杯、化妆用品都放在里面,携带方便;“方便擦鞋器”,由塑料小盒、泡沫塑料海绵和适量的上光滋润皮革的油剂组成,一个小盒具有了鞋油、揩布、鞋刷、包装等多种用途。 探索需要法和缺点列举法是不同的技法。缺点列举法是以现有事物的缺点作为基础,提出种种改进设想,这些设想一般不会离开现有事物的原型,往往受到现有事物束缚;而探索需要是从人们(包括发明者本人)的意愿出发,提出新的设想,不受现有事物的束缚。 三、联想发明法

买卖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格式

第十章合同法(分则)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A.买卖合同成立时 B.买卖合同生效时 C.标的物交付时 D.买方付清标的物价款时 2.甲供电人与乙用电人签订了一个供用电的合同,甲的工作人员丙按照甲的安排在没有通知乙的情况下中断供电,此时乙的损失由()承担。 A.甲 B.乙 C.丙 D.甲和丙 3.下列各项中,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的是()。 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但该财产已交付并办妥产权转移手续 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但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但该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性质D.受赠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甲企业于2006年1月1日从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1年零9个月,但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在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甲企业支付利息的期限为()。A.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B.每季度的最后1日支付 C.前6个月的最后1日支付2/3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时支付剩余的1/3利息 D.在届满1年时支付一次,剩余9个月期限届满返还借款时再支付一次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以上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6.甲乙双方达成一份合同。其要点为: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型号和技术要求向指定的丙购进一套设备,交付乙方租赁使用,设备所有权属

于甲方,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租赁期满,设备仍归甲方所有。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属于()。 A.租赁合同 B.融资租赁合同 C.买卖合同 D.租买合同 7.甲企业与乙加工厂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乙企业为甲企业加工一批生产用配件,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加工厂将该配件的辅助工作交给丙企业完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该辅助工作由丙企业向甲企业负责 B.丙企业完成的工作成果由乙加工厂向甲企业负责 C.乙工厂不得将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D.乙加工厂对辅助工作的质量不负责任 8.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权。该工程价款不包括()。 A.支付给工人的报酬 B.支付给管理人员的报酬 C.材料款 D.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中国古建筑屋顶样式

中国古建筑屋顶样式 庑殿顶,即庑殿式屋顶,宋朝称“庑殿”或“四阿顶”,清朝称“庑殿”或“五脊殿”,日语称寄栋造(假名:よせむねづくり)是中国、日本、朝鲜古代建筑的一种屋顶样式。在中国是各屋顶样式中等级最高的,高于歇山式。明清时只有皇家和孔子殿堂才可以使用。唐朝时和日本也见于佛寺建筑。但在福建沿海地区和琉球的民居为了防风而采用庑殿顶。 庑殿顶是“四出水”的五脊四坡式,由一条正脊和四条垂脊(一说戗脊)共五脊组成,因此又称五脊殿。由于屋顶有四面斜坡,故又称四阿顶。 庑殿顶又分为单檐和重檐两种,所谓重檐,就是在上述屋顶之下,四角各加一条短檐,形成第二檐。故宫的太和殿就是重檐庑殿顶,而故宫的英华殿、弘义阁、体仁阁则为单檐庑殿顶。 庑殿顶出现的很早,甚至早于歇山顶。在殷商的甲骨文、周朝的青铜器、汉朝画像石与明器、北朝石窟中都可发现庑殿顶。汉朝的阙楼和唐朝的佛光寺大殿是现存最早的庑殿顶建筑。 后来庑殿顶成为中国古代建筑中最高等级的屋顶形式,常用于皇家建筑以及大型寺院、宫观。清朝时期,庑殿顶只能用于皇家和孔子的宫殿,其中又以重檐庑殿顶最为尊贵。但闽东沿海地区的民居因为防风需要也会用平缓的庑殿顶。 在日本,庑殿顶多见于东日本,又有“东屋”的别称。 琉球传统住宅受闽东文化影响,也使用庑殿顶。 中国大陆以外的地方古建筑,例如日本的东大寺大佛殿、正仓院,韩国景福宫的城楼。仿古建筑例如台北国家戏剧院与大直忠烈祠,香港仿唐建筑志莲净苑的大雄殿等。

歇山顶共有九条屋脊,即一条正脊、四条垂脊和四条戗脊,因此又称九脊顶。由于其正脊两端到屋檐处中间折断了一次,分为垂脊和戗脊,好像“歇”了一歇,故名歇山顶。其上半部分为悬山顶或硬山顶的样式,而下半部分则为庑殿顶的样式。歇山顶结合了直线和斜线,在视觉效果上给人以棱角分明、结构清晰的感觉。 歇山式的屋顶两侧形成的三角形墙面,叫做山花。山面有博风板,山花和博风之间有段距离,可形成阴影。为了使屋顶不过于庞大,山花还要从山面檐柱中线向内收进,这种做法叫收山。 歇山顶屋脊上有各种脊兽装饰,其中正脊上有吻兽或望兽,垂脊上有垂兽,戗脊上有戗兽和仙人走兽,其数量和用法都是有严格等级限制的。 歇山顶分单檐和重檐两种,所谓重檐,就是在基本歇山顶的下方,再加上一层屋檐,和庑殿顶第二檐大致相同。例如天安门、故宫的太和门、保和殿、慈宁宫、台北的圆山大饭店等就是重檐歇山顶,妙应寺山门、智化寺智化殿、台湾台北府城北门则为单檐歇山顶。 在中国古代,建筑屋顶的样式有严格的等级限制。其中重檐歇山顶等级高于单檐庑殿顶,仅低于重檐庑殿顶,而单檐歇山顶低于单檐庑殿顶,只有五品以上官吏的住宅正堂才能使用,后来也有些民宅开始使用歇山顶。 歇山顶的出现晚于庑殿顶,其样式最早可见于汉阙石刻,在汉代的明器、北朝石窟的壁画上,也都可看到歇山顶。现存最早的歇山式建筑是五台山的唐代南禅寺大殿。 到了宋、元时期,歇山顶已经大为流行,一些建筑物的单檐庑殿式主殿开始改为重檐歇山式,明代时重檐歇山更广为运用到殿宇建筑之中,超越单檐庑殿,成为仅次于重檐庑殿的最高等级建筑样式。 早期的歇山顶比较小,山墙侧透空,没有山花板,只有悬山式的博风板。明清时期,由于官式做法使用采步金和草架柱子,因此出现了大歇山,同时,山面开始不透空,明朝时多用砖头垒砌山花,到了清朝才常在博风板里加上山花板。而自明代以来,歇山式建筑日益高大,同时收山的尺度缩小、正脊的尺度加长,这使得建筑看起来更加高峻凝重。 四面歇山顶的北京故宫角楼 由歇山顶的基本样式加以延伸,可以演变出四面歇山顶、卷棚歇山顶等变体。 所谓四面歇山顶是由两个歇山顶用十字脊的方式相交所构成的屋顶,也称歇山式十字脊顶,北京故宫的角楼是典型代表。 卷棚歇山顶是指没有正脊,而采用卷棚脊的方式建造的歇山顶,又称歇山式卷棚顶。这种屋顶比较柔和,富于变化,常用于非正式的皇室离宫,例如承德避暑山庄的宫殿,就多卷棚歇山。

八种发明创造方法

八种发明创造方法 动动脑吧 - 点子学堂 - 点子资讯 - 创意发明 - 创业点子 - 赚钱点子 - 合伙创业 1、创造奇迹的组合发明法。相同或不相同的事和物,经适当的组合会创造出另一种新事物,并且会产生难以预料的作用。这是一种古老而又新颖的发明创造方法。例如最简单的组合,饭锅和电炉组合在一起就成了电饭锅,而水杯和电炉组合在一起则成了电热杯。总之只要根据需要,把不同的事物有机的结合,就有可能创造出新事物。但是,请注意,组合方法并不是简单的相加或叠加,它需要把现有的知识、技术、工艺和智慧进行合理的综合开发,从而在科学的基础上,创造出新的技术和产品,才算是实现了组合方法的真谛。请相信组合方法的威力,并让这种方法为你创造奇迹。 2、早出成果的补短发明法。一些青少年朋友,很期望能搞一些发明创造,但有时苦于找不出下手的课题。这里介绍的补短发明法,也许会帮助你。许多成功的发明家,有一个鲜为人知的秘诀,这就是他们懂得,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没有十全十美的。即使是名优特畅销商品,也绝非完美无缺。寻找各种用品、用具、器械的缺点和短处,也就发现了问题,这就是发明创造的绝妙突破口。当你发现一个重要的短处,往往就找到了一个发明课题。努力设法弥补这一短处,你就会做出意想不到的发明来。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用壶烧开水,一不注意,水开了会把火扑灭,酿成危险。有人发明在壶盖边上开一个小口,水沸时,蒸气使之叫出声来,提醒烧水人注意,即可减少危险,又减少浪费能源。事实上,飞机、汽车或轮船的发展史都是在补短发明过程中完善起来的。总之,从你周围熟悉的事物,用具、器具当中,努力发现它们的短处,甚至是隐蔽性很强的短处,进一步研究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动手改进它,这就是“补短发明法”成功的真谛。愿你们从中得到启示,为你们的发明创造找到好课题,并作出成绩来。 3、独具魔力的需要发明法。有位学者说过:“需要乃发明之母”,由于需要而创造出来的发明真是俯拾即是。例如;需要节约时间,在饮食方面就出现了速食品;需要光亮,则发明了蜡烛、煤气灯、白炽灯、日光灯等;需要即时通达信息,则从出现了古老的烽火台到现代的电报、电话、移动电话、无线广播等等。需要保藏食品,不仅发明了罐装食品,更有了电冰箱、电冰柜等。总之,需要能为你提出发明创造课题和目标;需要能激发你的聪明才智;也能催你千方百计去设计和制作等。有了发明目标。经过精心设计,再运用正确方法和技巧去制作,获得成功是必然的。 4、行之有效的联想发明法。联想就是由某种事物想起和它有关的事物。它是人类认识、研究和运用较早的一种心理活动。一些学者曾把古希腊科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联想观点发展为联想的三种方法,即在空间或时间上接近的联想形成接近的联想(如由铅笔想到橡皮擦,由水库想到水力发电机等);有相似特点的事物形成类似联想(如由带钩的草籽想到尼龙搭扣);有对立关系的事物形成对比联想(如由热想到冷,由高想到低,由海洋想到陆地)。例如,发泡技术的类似联想产生了一系列意想不到的新发明。最早发泡技术的运用,要属我国的馒头和西方的面包。以后则有发泡橡胶、发泡塑料等一系列产品。总之,我们每个人由小到大,经历过各式各样的事物。通过学习,知识也在不断丰富。这些都是创造发明的潜在宝藏,而开发和运用这些宝藏,联想正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思维方法。 5、使用不尽的变化发明法。变化的内容极为丰富,例如:材料、颜色、气味、形状、声音、体积、重量、用途,还有工艺,操作方法等等,几乎是无穷无尽的。由于变化所带来的成果,优势和利益也是无穷无尽的。例如,当今的服装厂商,依靠自己企业的实力,在设计、宣传、推销,在市场上进行竞争。而竞争的焦点无非是在服装的面料、色彩、款式、性能等方面的变化上做文章。谁能在变化上顺应潮流,适应消费者的需求,谁就能争得市场谁就能胜利。总之,变化的思路和方法给各个企业带来效益,给家庭带来欢乐和愉快,也带来方便和享受。历史事实证明:变化发明法,为创造者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广阔天地,也给社会增添了财富。

古诗创造手法鉴赏 《渔洋十二法》(上)

古诗创造手法鉴赏《渔洋十二法》(上) 古诗创作手法鉴赏《渔洋十二法》(上) 辽宁舰 根据一些同学的提议,今天,我们开始学习王渔阳的“绝句十二法”的手法。 王士祯(1634—1711),字子真,贻上,号阮亭,又号渔洋山人。原名王士禛,雍正皇帝继位后,为避“胤禛”讳,称为王士正。到乾隆三十九年,乾隆皇帝下诏改为王士祯。新城(今桓台县)人,常自称济南人。 1624年,明朝灭亡时,他年仅十岁,没有太多的历史宿帐和感情包袱。而作为一个读书人,他又必须把个人的前途和新的清王朝联系在一起。所以他的感情很复杂:他的历代祖先

在明朝都是高官,既有对明王朝的怀念;而因为清朝对他的栽培和重用,又有对清王朝的报效之心。这两种感情,在他的诗中交集反映出来。 王士祯出生在一个世代官宦家庭。他五岁入家塾读书。六七岁的时候读《诗经》,顺治十五年(1658),王士祯22岁中进士,后升迁至刑部尚书的高位,文名渐著。 顺治十六年选为扬州推官,其诗受到诗坛盟主钱谦益的称赞,并希望他代已而起,主持风雅。钱谦益去世后,王士祯真成为一代正宗。。 王士祯是清初诗坛上“神韵说”的倡导者。后人所辑《带经堂诗话》,反映了他的论诗主张。王士祯论诗以“神韵”为宗,而其渊源则本于司空图和严羽。他鼓吹“妙悟”、“兴趣”,以“不着一字,尽得风流”为诗的最高境界。强调淡远的意境和含蓄的语言。最能体现王士祯“神韵说”理论,并且写得好的是他的七言绝句。 《渔洋绝句十二法》原名《七绝12种作法》,源自深圳大学文学院副教授徐晋如《大学诗词写作教程》第八章。

在这一章,徐晋如写道:“大抵七言绝句章法只在一、二句正说,三、四句转折,并不像律诗一样有明显的起承转合。短短四句,要做到婉曲回环,就往往以第三句为主,而以第四句承接之。亦有以第三句为辅翼,第四句转折者。绝句要诗绝意不绝,渔洋的处理方式就是结句大都宕开一笔,仅就情景加以渲染勾勒,绝不直接说出主题,而把联想的空间留给读者。即所谓神韵之法。” 【渔洋绝法一】:前二句或赋陈,或起兴,或议论,第三句以否定词转接。 《访纪伯紫隐居》 【清】王士祯 闲踏春泥著屐来, 烟波百曲孝侯台。 柴门径僻少人迹, 门外野棠花乱开。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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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 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6-10 【生效时间】 2012-03-22 【时效性】 财税[20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2008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并在此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境外向境内出租设备合同(以下简称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过渡政策。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一)2008年12月31日前(含)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租赁期限超过365天; (二)合同标的物为飞机、船舶、飞机发动机、大型发电设备、机械设备、大型环保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大型石油化工成套设备、集装箱及其他设备,且合同约定的年均租赁费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合同标的物、租赁期限、租金条款不发生变更; 合同标的物、租赁期限、租金条款未变更而出租人发生变更的,仍属于本通知所称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四)2009年12月31日前(含)境内承租人(或通过其境外所属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已通过金融机构向境外出租人以外汇形式支付了租金(包括保证金或押金,下同)。三、境内承租方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持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已付租金的付款凭证及出租方相应的发票(或账单)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四、自2010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纳税人已缴、多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缴、多扣缴的上述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款,允许其从以后应缴或应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2011年年底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计划 的通知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生效时间】 2012-03-22 【时效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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