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定义和相关权利是什么

著作权定义和相关权利是什么
著作权定义和相关权利是什么

著作权定义和相关权利是什么

在生活中,经常有人提及到著作权,那么著作权到底是什么呢,下面小编给您介绍一下什么是著作权。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在中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主要内容

一、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二、又叫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三、有以下几条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

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以上就是关于版权中与(什么叫著作权)相关内容的介绍。选择汇桔网,我们将为您提供诚挚服务!

版权的概念、历史背景和国际框架

版权的概念、历史背景和国际框架 简介 这一单元对版权的概念及可获得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进行了简短的介绍。为了了解人们所关注的在数字时代下当前版权的发展,我们对版权的历史在此做一简要介绍,包括在两大法律传统中处理版权的不同方式。这分别是普通法传统和民法传统。 本单元最后介绍与版权有关的国际公约。

1.0 版权的概念 版权是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通常称作“作品”)有关的一系列独占性法律权利。版权的目的旨在促进科学、文化和艺术的进步。这一目标通过给予这类作品创作者一些权利,同时在版权权利、企业家(比如出版商、广播公司、唱片公司等)及公众利益之间维持一种三方平衡的方式实现。 现在,请听一段有声教材,然后请指出《伯尔尼公约》这一重要的版权国际协定是如何确定作品的“定义”。这一定义主要由一个很长的列举组成,不过不用担心,你无需将它背下来。

什么是文学艺术作品? 依据版权领域最古老的多边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的规定: “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稿、演说、布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戏剧音乐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以与电影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电影作品;素描、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摄影作品以及与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 翻译作品、改编作品、音乐改编作品,以及其它未损害原著版权、应得到与原著同等保护的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改编作品。[……] 在不损害所汇集的每件作品的版权的情况下,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之类的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编作品,因对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而成为应受保护的智力创作。”。

著作权和出版权是一个概念吗

著作权和出版权是一个概念吗 随着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烈。越来越多的公民更加的关注法律,不断的学习普及法律。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来,有读者问到著作权与版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所以说,从法律的上来讲,著作权就是版权。 一、著作权即版权的原因 为什么说:"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其主要理由是:第一,无论称著作权还是称版权,其规定的内容大体上是一致的。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体例来看,称著作权法的国家,其保护的客体不仅包括文字作品,也包括其他作品,还包括邻接权的内容。称版权法的国家,保护的内容主要也不是出版者的权利,而是作者的权利,其版权保护的客体和称著作权法的国家基本一致。因此,称著作权法还是称版权法,从各国的历史条件出发,其细微处可能有点差别,但从实质看,两者的含义是一致的。 第二,在国际法领域,著作权一词和版权一词是通用的,可以互换。如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主发起的伯尔尼公约,其第二条两款中使用Author’sRight,日文转译为著作权,在该公约英文文本中,这几处都换为Copyright,日文转译为版权。第三,从我国的使用上看,著作权一词和版权一词也是通用的,其含义一致。对英文中的Copyright,香港地区的作者

一般译为版权,台湾地区的作者一般译为著作权,我国大陆的作者有的译为版权,有的译为著作权。从撰写的论文和出版的图书来看,虽然有的冠以著作权法有的冠以版权法,但研究的问题是相同的。 二、权利种类和形式 著作财产权的种类在过去一百年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原先较单纯的出版权、演出权,因电影的发明而有公开上映权、因广播及电视的发明而出现公开播送权,时至今日因因特网的普及化,公开传输权随之而生,除了这些一个接着一个出现的新型态著作权利,另外一些较传统的权利也由于人类生活型态的转变而发生变化,例如因为国际间的交流日渐频繁,著作物在各地区以及国际间的散布权问题获得重视;著作物所有人以往基于所有权拥有将该物出租的权利,规模有限,对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不大,但由于大型连锁租书店的出现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得著作物的出租权亦须被顾及。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于著作享有若干项基本权利,其中有一些是专属权利。他们享有使用、或根据议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属权。 作品形式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立志于保

中国著作权发展史

关于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 2004-2-19 10: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关于著作权的观念,有学者曾认为是西方舶来,也有学者论证是根植本土。其实,在中国四千多年的法律文化史中,文学产权-版权-著作权的思想辗转相承,循环往复,到二十世纪,更与西方法学理论相衔接与融合,从而形成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律观。本文拟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遵循传播技术发展的历史线索,以探讨著作权观念的演变和进化。 一、朦胧的法意识:“立言”的创作动机与精神权益的追求 “无传播也就无权利”,目前已成为著作权学界的通说。东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学者,大抵认为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而据人种史学者的考证,智力作品的所有权这一概念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几百年就得到不同方式的承认,在最早的历史时期已在一定程度上存 在某种“文学产权”的思想。 在中国,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是文化史上三个重要的发展时期。“先是诸子百家争鸣于朝野。后是儒学佛道风行于社会。先进的造纸术问世,带来人类书写材料的革命;图书市场的形成,推动了信息超越时空的广泛传播。它们的次第产生,既是中国文明走向繁荣的梯航,又是中国著作权观念萌发的母土。众多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和发明家,竞相将自己的思想、感情、经验、教训、见解”书之竹帛,传遗后世子孙“,而简册、缣帛、纸张的出现和采用,则为他们的精神产品转化为物质形态并广为传播提供了 重要条件。 在著书(创作)—一抄书(复制)-卖书(传播)的活动中,古代士人在其作品的财产权利得到承认以前。已率先察觉到其所拥有的人身权利。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作品署名权利观念的朦胧。先秦诸子著书,不及言利,意在宣传自己的思想和主张,正如《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中所说,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时代,诸子“各著书,言治乱之事,以干事主”。为了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或学术派别。古代士人已注意到作品上的署名问题。他们或是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如们仑语》就是孔子的受业弟子和再传弟子所记叙的孔子言行录;或是直接以作者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作为作品的名称,如{老子}、《韩非子》、《孟子》等著述。这种署名方式亦为后世士人所沿袭,它不仅具有区别不同流派著作的功能,而且昭示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主客体关系。其二,作者身份权利意识的萌动。在古代士人那里,抄袭他人陈言被视为偷盗他人财产,因而受到舆论的谴责。南朝文学批评家钟嵘编撰的《诗品》中收录了诗人宝月的诗作《行路难》,曾记载:“《行路难》是东阳柴廓所造。宝月尝憩其家,会廓亡,因窃而有之。廓子赍手本出都,欲讼此事,乃厚赂止之。”唐代文学家柳宗元在《五百家注柳先生集》卷四《辩文子》中记载:“文子书十二篇。其传曰老子弟子。其辞时有若可取。其指意皆本老子。然考其书,盖驳书也。其浑而类者少。窃取他书以合之者多。凡孟管数家皆见剽窃。无论是文子剽窃孟轲、管仲之言,还是宝月抄袭柴廓之作,都是一种窃取他人精神产品的行为,因而受到古代士人的鄙夷。

什么是版权

---------------------------------------------------------------范文最新推荐------------------------------------------------------ 什么是版权 什么是版权? 版权,又称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所有权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制度。一个民族如果不知所有权为何物,或在其制度安排中仅给予所有权以次要地位,而且如果它认为,“我的和你的”只不过意味着“当下你我所持有的”,这个民族生活就生活在一个与我们的世界不同的世界里。但是为了弄明白他们的世界为什么会不一样,为了评价以“公共管理”取代“所有权”的这一模糊设想或所有权在20世纪重要性已下降、特征已发生变化这一的模糊要求的可能合理性,我们首先要对“所有权是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理概念。因此,我打算首先描述一下列出所有权所内涵的标准的附属于财产的要件权利义务,:即:,通常情况下,适用于特定成熟法律制度所承认的、对某物具有成熟的法律制度所承认的最大利益之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义务,以及或其他附属于财产的权利义务要件。这样做也就是要分析所有权的概念;我指的是 1 / 11

“完全的”个人所有权这一的“自由主义”的概念§的观念,谈一谈了法律制度为决定“谁拥有某物”所采用的规则的种类以及,谈了在多个主体都对主张对某物享有均有要求权利的情况下,谁享有优先权的问题。再次,我也会简单谈到分割所有权的情形,在这里,标准的附属于财产的权利义务要件由两个或多个主体分割所有。最后,我会分析社会利益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以及所有权与公共管理之间的关系。这种论述顺序具有如下优点:只要描述了完全所有权的标准情形,它的变体和或可能的替换形式,就会通过对比,显得更为清晰,也更易于理解和评价。另外,这种处理也并不意味着提前臆断了对私人所有权应扩张至何种程度以及公共利益应对它作何种程度的修正这一下述问题作了预先判断。,即:私人所有权应扩张至何种程度?公共利益应对它作何种程度的修正?这些一问题尽管不属于本文的论述范围,但也只有在对所有权观念做了足够的分析后,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它们。 一、自由主义的所有权观念 我们若暂时将所有权定义为“某成熟法律制度所承认的、对某物的最大可能利益”,则自然可得出结论:既然所有成熟的法律制度都承认对“物”的“利益”的存在,那么在某种意义上,所有成熟的法律制度都有所有权的概念。确实,即使那些原始的制度,,也有一些规则,依照这些规则,某些人,,对某些物品比任何其他人有更多的利益。 [1]。 对成熟法律制度而言,我们还可以得出一个更广泛的主张,,即:在

版权申请方案及说明

版权作用简介 一、版权的定义及保护期限: 版权又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 版权保护的时间: 个人登记:保护个人在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企业登记:保护首次发表后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版权保护范围: 版权保护区域不仅只是中国,在《伯尔尼公约》所有的(178个)成员国中都受到保护。 二、版权与商标: 一个商标中可能存在着两个权利:一是商标权人就该商标所享有的商标权,一是他人对商标标识作为作品而享有的版权。 商标LOGO为什么要登记版权? 1、产品Logo注册商标又登记版权是对商标的双重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优先权: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版权、外观专利等。) 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商标注册不得于在先权利相冲突。在先权利中包括了版权。而对于商标而言,商标申请人都享有该LOGO的版权,将该版权进行登记后,当发现他人在其他类别将该LOGO进行商标注册时,可以依据享有的版权提出异议或撤销该申请注册。 2、证明作品的原创:有了版权登记证就能更有效的证明该Logo的原创归属权。例子: 原告的三毛漫画形象被告申请的商标 著名漫画家张乐平先生在长期的创作生涯中创造了一个大脑袋、圆鼻子、头上仅有三根头发的“三毛”形象,对此张乐平享有版权。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广告、企业标记上广泛使用“三毛”形象。此外,被告还在1995年11月至1996年2月间,就34类商品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含有“三毛”

版权vs著作权的区别

知识产权界有人将版权和著作权等同看待。我国近代的版权和著作权概念则主要是受日本的影响。在日本,由于“版权”一词被认为是容易引起误解的用语,终于被“著作权”一词取代,如今在中国也多称著作权。“版权”和“著作权”其实是不同历史时期的产物,并不宜将二者混同。 著作权与版权有一定的区别: 第一是两者客体不同,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第二是形成机制不同,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自动依法产生著作权。 第三是内容不同,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

第四是期限不同,在我国,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用一般享有不超过十年的期限。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五十年。 可见,随着现代著作权内容的丰富,早期的版权已经不能与著作权等同,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与版权不能再被混同。 版权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一家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

作者与著作权人的概念与区别

作者与著作权人的概念与区别 目前,很多人存在误解,总是认为作者就是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往往因为搞不清谁是作者,谁是著作权人而功亏一篑。所以,有必要对作者和著作权人这两个相似的概念进行区分。 一、作者与著作权人的基本概念 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著作权人,即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很清楚,该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作者未必享有。规定应该作者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人未必享有。这是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的。 一般情况下,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作者与著作权人是重合的。 二、相关法规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说明委托作品

的著作权可以依双方的约定由委托人享有。此时,受托人只是事实上的作者,而不是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就是说,在存在委托协议的情况下,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权人。 在现实生活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经常发生。如委托他人写回忆录,作品反映了委托人的思想、经历与生活,委托人提供的特定素材。委托人认为著作权当然属于自己所有,而受托人则认为自己参加了创作,当然享有著作权;又如某学校委托某录音像部门摄制录音录像教材,或者某名人委托某画家为其画一幅肖像画等等,这些都涉及到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因而,我国著作权法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采取合同约定的方法解决。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在意思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著作权归属的协议。双方可约定将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分别归受托人和委托人所有,如合同约定由受托人享有署名权,委托人享有其他的著作财产权。双方也可以约定著作权归双方共有。委托合同可以采用书画形式,也可通栏用口头合同,但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应当尽量订立书面合同。 三、一般可能存在的情况 1、如果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则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该规定是从“直接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这一原则来的,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造性劳动。 2、如果一开始著作权人与作者是同一人,著作权可以转让,转让之后,一般情况下新的著作权人就不是作者了。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著作权的4大原则

论著作权的基本原则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提到著作权,就不能不提到著作权的历史,100年前,中国第一部具有近代著作权观念的《大清著作权律》颁行。《大清著作权律》分为“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 5章,共55条。对于版权的概念、作品的范围、作者的权利、取得版权的程序、版权的期限和版权的限制等问题,关于版权的保护期限和继承问题,对于不视为侵犯版权行为的“合理使用”,对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的版权归属与继承,均做了详细的规定。直到1915年。该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对中国今天实行版权立法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我国现今的著作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立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 而现在,著作权始终与社会技术、文化的发展保持几乎同步的节奏,随着现代技术与文化的发展,著作权涉及了不同的领域,在大数据时代,在全球一体化建设的格局下,著作权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通过这次培训,老师给我们从几个方面讲述了著作权。其中讲述到著作权的几大基本原则: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和版权分离原则,发行权穷竭原则。我以培训课程讲述的4大原则为线,尝试以作品为载体,作者为主体,探究作者和受众的权利。 一、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即著作权是作者的自然财产权利,每个人都应从其劳动中获得回报,而著作权也不应例外。因此著作权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著作权不以作品是否出版为界,而是作者通过劳动创造了作品,即受到保护。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同时,为了知识的进步和公众的利益,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的具体使用和限制上,也给出了具体解释。 我们通常说的作品,传统意义是指文字。作者通常有特俗的技能,写作被认为是运用前人积累的写作规则组织传统或现实的素材实现某种特定效果的过程。其次是灵感。灵感也逐渐被表述成“作者的原创性天赋”,而作品,也就成为专属于作者的产品。因为作品是作者的创造,若无作者,作品不会产生,而作者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并不会剥夺公众的任何利益。所有天生受到保护。

著作权同步练习试题和答案及解析

第一章、概述 1、著作权,也称版权,本意是:(C) A. 著书立说的权利 B. 出版社的权利 C. 作者的权利 D. 发行权 2、著作权,也称版权,我国著作权的概念直接自日本引进。(A) A. 对 B. 错 3.广义著作权不仅指作者的权利,还包括 (B ) A. 印刷厂的权利 B.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C. 出版社的权利 D. 创作者的权利 4.著作权,即(D)文学、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 A. 作者因登记了 B. 作者因发表了 C. 出版社因出版了 D. 作者因创作了 5.由于著作权为一种对世的、排他的、独占的权利,因此,著作权,应属于物权的一种,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B) A. 对 B. 错 6.著作权与物权的不同之处有 ( BC) A. 著作权属于物权,二者没有太大的差别 B. 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理论上只要物体存在,权利就存在;而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期间通常都有限度,超过保护期,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 C. 通常物权指向的有形物消灭,权利也随之转移或者消灭。而著作权指向的是作者对某种思想的表达,即使该载体转移或者消灭,权利并不发生转移或者消灭,作品也依然存在。 D. 与民法中的物权相似,著作权也具有民法中的人身权性质。 7.当行政法调整的行业同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有关时,调整的范围会与著作权法 ( B ) A. 完全重合 B. 发生交叉或者竟合 C. 并行不悖 D. 发生冲突 8.专利权依法通过申请和审批手续获得,著作权 ( A) A. 在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 B. 在作品出版后产生 C. 在作品发表后产生 D. 须履行一定手续产生 9.商标权的客体是某种形式的商品标志;著作权的客体是 (C ) A. 文化产品 B. 思想 C.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 D. 出版物 10.说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 ( C) A. 民国著作权法 B. 北洋政府著作权法 C. 大清著作权律 D.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1.年,清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 C) A. 1900 B. 1889 C. 1910 D. 1905 12.天赋人权思想的确立,为著作权立法提供了 ( A ) A. 理论依据 B. 法律基础 C. 立法模式 D. 技术条件 13.宋代的“已申上司不许复版”的标记,是否是本章所说的著作权制度(A ) A. 不是 B. 是 C. 广义上是,狭义上不是 D. 是版权制度,不是著作权制度。 14.国际上的两大著作权体系指哪两大体系 (A ) A. 英美法系和欧洲大陆国家法系 B. 资本主义国家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法系 C. 发达国家法系和发展中国家法系 D. 欧美法系和中国法系

著作权概论

第一章概论 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也称版权,本意是作者的权利。在国外,除英语、日语等少数语种看不出这项权利的主体外,绝大部分语种,特别是欧洲大陆国家的语种,都将著作权直接称为“作者权”,即作者因创作了文学、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与著作权的概念直接自日本引进有关。“版权”一词也来自日本,后因在日语中已成不再使用的“死词”,在我国民法界也被“著作权”一词代替,但在我国历史上确实有两词交替使用的情况(注1),故我国著作权法及其修订本都明文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词。 著作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著作权不仅指作者的权利,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后者又称“邻接权”(见第三章第七节);狭义著作权仅指作者的权利。 (注1)刘波林:《关于“版权”和“著作权”两个用语的由来和使用情况》,“版权参考资料”1985年第6期第8-15页,文化部出版局出版 小案例: https://www.360docs.net/doc/b83401646.html,/news/workslaws/20030702155146.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b83401646.html,/zz/001.htm 第二节著作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著作权与物权 从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看,著作权同民法中的物权有相同之处。各国都将著作权规定为一种对世的、排他的、独占的权利,因此,著作权,特别是著作财产权,应属于物权的一种。英国版权法将著作权视为动产,亦说明该权利的性质。 著作权与民法中的物权又不完全相同,主要表现为民法中的物权通常都和权利指向的有形物紧密相关,有形物转移或者消灭,权利也随之转移或者消灭。而著作权指向的是作者对某种思想的表达,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不是记录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概念

第17卷 总第101期 3本文为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著作权的宪法维度”[批号为07CFX037]的部分研究成果。33李雨峰,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牛津大学访问学者。 1Jessica L it m an,W ar and Peace,53Journal of the Copyright Society of U.S 101-121(2006). 2I d,at 103.3参见李雨峰:《版权扩张:一种合法性的反思》,《现代法学》,2001年第5期;冯晓青:《版权扩张及其缘由透视》,《政法论坛》,2006年第6期。英文资料参见NeilW einst ock Netanel,Copyright and De mocratic Civil Society,106Yale La w Journal 292-305(1996). 4有关资料可参见美国因1998年通过《索尼?伯尼版权期限延长法》而引发的争论,特别是Eldred v .A shcr oft,available at 5See Peter K .Yu,The Escalating CopyrightW ars,32Hofstra Law Revie w 907-951(2004).6David N i m mer,The End of Copyright,48Vanderbilt La w Revie w 1420(1995). 7近年有关公共领域研究的重要文献包括:Jane C .Ginsburg,“Une Chose Publique ”?The author ’s Domain and the Public Domain in Early B ritish,French and US CopyrightLa w,65The Ca mbridge Law Journal 636-670(2006;.Ja mesBoyle (ed .),Public Domain:Collected Papers,in 66La w and Contemporary Pr oble m s 1-483(W inter/Sp ring 2003);P .Bernt Hugenholtz and Lucie Guibault (eds .),The future of the public domain:identifying the commons in infor mati on la w,Kluwer La w I nternati onal,2006;Tyler T .Ochoa,O rigins and meanings of Public Domain,28U.Dayt on La w Review 215(2002);Yochai Benkler,Free as the A ir t o Common U se,74N.Y .U Law Revie w 361-362(1999);Anupam Chander and Madviha Sunder,The Romance of Public Domain,92California La w Revie w 1331(2004).中文资料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 公共领域理论》,《知识产权》,2007年第3期;李雨峰:《版权、市民社会与国家》,《知识产权》,2006年第3期。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概念 3 李雨峰 33 摘 要:在版权法上,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发端于19世纪中期的法国,专指权利保护期届满的 作品。公共领域的范围包括版权不予保护的作品、版权保护的作品中不予保护的部分、使用者的某些特定使用方式等。传统上,对公共领域概念的界定是否定式的,但肯定性的界定方式更易于把握这一概念的内涵。从语源、语境及内容上看,公共领域具有公共财产的性格。公共领域具有维护公共教育、信息自由、创作自由的功能。 关键词:公共领域 范围 公共财产 公共教育 信息自由 创作自由 2005年,美国著名版权专家李特曼曾就版权领域内不同力量的矛盾、分化与组合发表过一场 题为“战争与和平”的演讲,1 她认为我们正处在一场版权战争之中,并提醒我们注意因版权战争 而带来的“损失、破坏和两极化”。2 大致说来,这场战争的两个阵营是作品的控制人与使用人。一方面,在利益集团的推动下,版权控制范围在全球 领域内出现了膨胀性发展的趋势;3 另一方面,使 用人试图调用宪法等资源来维持接触作品的权利。4 面对这场“正在升级的版权战争”,5 有学者 断言,“传统的版权制度已经死亡”。6 与此相应,对版权制度进行严肃的反思并重构版权法的未来构成了学者们的问题意识,而有关公共领域(pub 2 lic domain )研究的勃兴就是这种反思的一部分。7 令人遗憾的是,不同的学者使用了不同的公共领域的概念,从而使问题的讨论遭致了事倍功半的

国人版权意识

国人版权意识 四.中外版权意识的比较和分析 国人版权意识是一个国家落实版权制度,促进版权保护的基础。由于每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及文化社会的现实情况不同,各国人民的版权意识也有所差异,造成这一差异的原因来自于市场制度,价格激励等多个方面。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市场投机乱象丛生,中国作为版权保护尚不成熟的国家,中国国民作为版权意识较为薄弱的群体,距离欧美发达国家的距离还有很远。 1.中外国民版权意识差距 (1)中国国民的盗版消费偏好较为明显 据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一项涵盖全国28个省份的调察报告显示,中国有九成左右的消费者曾通过各种途径购买过盗版图书、音像制品、程序软件。根据调查,有百分之的受访者表示曾有购买盗版产品的经历,有百分之的消费者经常购买盗版产品,而从来没有购买过盗版产品的受访者仅占到调查的百分之。大多数受访者表示购买原因是盗版产品在获得和正版产品一样体验的同时花费更少,如果可以买到盗版产品便不会去购买相对应的正版产品。而类似的调查在欧美国家的结果却恰恰相反,面对盗版和正版的抉择时,大多数人会选择正版,在他们看来中国的调查结果是不可想象的。不难看出,中国国民对于盗版产品已经形成了消费偏好,版权产权保护意识意识并没有在公众的脑海中清晰地建立。 (2)中国国民对侵权犯罪性质认识不足 对于侵犯版权违法定性的看法,反映出国民对版权意识是否具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对于侵犯版权的行为是否应被列入违法,中外国民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调差显示,中国国民有相当部分认为侵犯版权,购买盗版的行为无足轻重,认为这些行为不涉及违法的人数是欧美国民的两倍多。同样的,认为侵权行为是不被允许的违法行为的欧美国民则是中国国民的两倍多。在绝大多数欧美国民看来,盗版侵权是非常恶劣法律予以禁止的行为,他们会自觉控制侵权。而在中国侵权盗版行为更容易被社会所宽容。 (3)中国国民对版权保护的自我意识较弱 在对中美国民版权保护意识的一项调查结果分析显示,版权意识非常强的美国国民比例达到了百分之三十二,而中国仅仅百分之九,差距非常大。认为自我版权保护意识弱的中美国人比例分别是百分之36和百分之7,相差里29个百分点。从版权保护的自主性自发性来看,中国国民同欧美国家还存在着差距。 2.中国国民版权意识相对薄弱的原因分析 (1)版权制度起步较晚 欧美国家长期的版权保护,完善的版权法律机制,造就了其国民较高的版权意识;版权是一种私有财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他们看来,侵权无疑是一件可耻的事情。我国的版权保护起步比较晚,相对于美国在1790年通过的《联邦版权法》来说,时间上大致差了两百年。过敏接触和了解版权的时间不够长,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化教育水平

著作权知识点总结

著作权 第一章:著作权的客体 第一节:作品的概念和分类 一、作品的概念: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注意: 1、必须是智力成果; 2、必须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 3、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表达; 4、必须具有独创性。 二、作品的分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注意:歌星演唱、现场演出、表演 行为均不是作品) 4、美术(纯欣赏性作品和实用艺术品)、建筑作品(不保护功能性设计、构筑材料和建 筑方法等) 5、摄影作品 6、影视作品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创作时间和创作主体不一定,不能归于某一个人,也没有 保护期限,很多都出于公有领域)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二节: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客体 一、官方文件及官方译本 二、时事新闻(指狭义上的新闻,无主观色彩: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客观事实;不包含新闻现场拍摄的照片)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已处于公有领域且表达方法单一) 第二章:著作权的取得与归属(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著作权的取得 三原则: 一、注册取得原则(手续繁杂,大多数国家都不采取) 二、加注标记取得原则 三、自动取得原则(相当于自动保护,保护水平高) 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

一、著作权归属的作者 (一)作者:具有直接思维能力的自然人+实际创作了作品(提供了创造性的劳动,不包括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的行为。)(二)拟制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作者的推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法律的特别规定 1、演绎作品(派生作品)的著作权 如果被演绎的对象享有著作权: (1)演绎人在利用原作品时,必须经过被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完整但不独立,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能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3)他人如果使用演绎作品,必须经过原作品作者和演绎作品之演绎人的双重授权。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1)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能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之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利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其他所有合作作者; (4)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都有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是,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如果被汇编的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汇编人在利用原作品时,必须经过被汇编作品的作者的许可;存在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两个著作权,他人如果利用其中的某个作品,就必须取得该作品之作者的许可,如果他要利用整个汇编作品,则需要双重授权。 (3)如果被汇编的是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其他材料,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者形式享有著作权。 4、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1)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2)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1)一般职务作品: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且单位是无偿使用; 两年内,经单位同意的,所获报酬由作者和单位约定按比例分配; 两年后,单位仍然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无偿使用,作者许可第三人时不必再征得单位同意,不过所获得的报酬仍要与单位按比例分配。 (2)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如著作权等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著作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和特点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83401646.html, 著作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和特点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著作权的主体 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者,也可以是除作者之外的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需要指出的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必须是自己创作的,不是抄袭别人的;(二)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范围内的创作;(三)必须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四)必须是不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和作品。

四、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主要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广播权、放映权等。同时,著作权人也应尽一定的义务,即对其权利作了适当的限制。 五、著作权的特点 (一)作者因创作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二)专有性,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三)地域性,即除加入国际公约或缔结双边协定外,一个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四)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外,其他权利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来源:(著作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和特点 https://www.360docs.net/doc/b83401646.html,/qq/361055.html)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

?好商标具备哪些条件_商标为什么要注册https://www.360docs.net/doc/b83401646.html,/qq/859269.html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_认定著名商标的程序是什么https://www.360docs.net/doc/b83401646.html,/qq/859268.html ?申请商标注册需要哪些材料_申请商标注册要注意的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b83401646.html,/qq/859267.html ?商标复审的类型_商标申请被驳回怎么办https://www.360docs.net/doc/b83401646.html,/qq/859266.html ?商标注册需要的材料_企业名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https://www.360docs.net/doc/b83401646.html,/qq/859265.html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哪些_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有哪些https://www.360docs.net/doc/b83401646.html,/qq/859264.html ?立体商标是指什么_立体商标能不能申请注册https://www.360docs.net/doc/b83401646.html,/qq/859263.html ?怎样确定商标使用许可权限_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https://www.360docs.net/doc/b83401646.html,/qq/859262.html ?什么样的商标可以注册_商标注册程序是怎样的https://www.360docs.net/doc/b83401646.html,/qq/859261.html ?申请商标异议有何理由_申请商标异议注意哪些事项https://www.360docs.net/doc/b83401646.html,/qq/859260.html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原因有哪些_注册商标撤销的法律后果https://www.360docs.net/doc/b83401646.html,/qq/859259.html

版权理论

一、版权的概念和特点 版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版权的概念:版权(英文名称:copy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许可使用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 二、版权保护的原则和取得的条件 版权保护的原则:版权不保护思想,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 思想与表达的分界:如果故事的情节,包括事件的顺序、角色人物交互作用和发挥如果足够具体,则属于“表达”的范围,将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作者创造出了一个被充分描述的结构时,就有可能作为“表达”受到保护“混合原则”:指“思想”与“表达”的混合,在某种情况下,对某种“思想”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的表达,那么这些表达会被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 “场景原则”:指在文学作品之中,如果根据历史事实或者人们的经验、观众的期望,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某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由在先作品描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描写相同场景也不构成侵权. 案例:计算机软件“思想”与“表达”的界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对计算机软件中的“思想”与“表达”进行了科学的界定,对计算机软件开发领域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北京久其公司开发的“久其软件”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要求而设计的一套报表管理软件,主要实现企业财务数据的录入、装入等功能。2003年9月,天臣公司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资产年报数据处理、上报的要求,开发完成“天臣软件”,并对外销售。“天臣软件”是与“久其软件”具有相同功能的报表管理软件。2004年5月,久其公司以天臣公司的“天臣软件”抄袭“久其软件”用户界面,侵犯了久其公司“久其软件”用户界面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用户界面的实用性要求用户界面的设计必须根据用户的具体需求,并尽可能借鉴已有用户界面的共同要素,以符合用户的使用习惯,为用户所接受。用户界面是否构成作品,应当根据其具体组成予以具体分析。一审法院最后判决认为:虽然久其公司对“久其软件”用户界面的设计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该软件的用户界面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二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不保护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用户界面是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屏幕上的显示和输出,是用户与计算机之间交流的平台,具有较强的实用性。用户界面的实用性要求用户界面的设计必须根据用户的具体需求,并尽可能借鉴已有用户界面的共同要素,以符合用户的使用习惯。二审法院最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蝴蝶》导演兼作词菲利浦·穆勒先生在答南方周末记者:“在此之前,我根本不知道这首中国歌曲的存在。有人把歌曲寄给我,我听了,认为两首歌毫不相像。当然,两首歌里都有一个或两个成人和一个孩子,但大家都有权这么做。我绝没有打算要告任何人。”“吉祥三宝”唯一与《蝴蝶》相同的是场景:一个孩子不断地提问题,长辈不断地对孩子的问题进行回答。“吉祥三宝”是否构成对《蝴蝶》的侵权,涉及到对“场景原则”的把握。在有孩子生活的场景中,孩子不断地问问题,大人不断地解答问题是常见的现实场景,该场景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能由任何人垄断。 版权取得的条件 版权保护的客体——作品 作品:由创作形成的具有文艺或科学美感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该法条包含了三层意思:第一,

“版权”相关概念辨析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第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于此可看出我国将“版权”与“著作权”作同义处理。然而在日常可见的“版权所有、翻版必究”的说明中,“版权”所指的真实含义为何?其归属主体和具体内容为何?这些都仍然存在令人困惑之处。本文拟就“版权”与相关的概念进行适当的辨析,以求厘清概念之间的界限以及解答有关疑惑。 关键词:版权著作权出版权出版者权 一、“版权”与“著作权”的同义处理及存在的问题 当今社会,提到“著作权”与“版权”,人们似乎直接在它们之间划上等号,这源于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94条、1990年的《著作权法》第51条、2001年的《著作权法》第56条对于“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实质上看法是一致的,即将“著作权”与“版权”作同义处理,直接将二者视为相同事物。 然而,日常生活中,在各类书籍上都能见到“版权所有、翻版必究”等字样。这里的“版权所有”,权利主体是谁?如果用“著作权”替代,则是“著作权所有”,那么谁拥有这里所称的著作权?“所有”的版权内容为何?若该处“版权所有”意味着“版权归出版社所有”,那么版权与出版者权到底有何区别?若该处“版权所有”意味着“版权归作者所有”,那么这里为何与“翻版必究”并列而强调?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就“版权”及相关的概念作进一步的辨析和考量。 二、“版权”及相关概念之理解 (一)“版权”与“著作权”用语之争 在第一部著作权法起草、讨论和制定过程中,就法的名称用“著作权”还是“版权”产生了很大的争议。最终的《著作权法》出台之前,原稿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一直使用“版权法”的名称。 然而不管是“版权”的用语还是“著作权”的用语,都不源自中国。“版权”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其用copyright一词表示。英国的安娜法令是第一部承认作者享有版权并将其作为个人权利和产权权利的法律。但是整部安娜法令都是以经济权利为中心的,把翻印之权作为一项最根本的权利,而没有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英美法系的版权概念更多地关注财产权利。“著作权”最初是日本对大陆法系“作者权”的翻译。大陆法系基于一种人文主义的哲学立场,以个人观念看待著作权的问题。德国的康德即认为:“作品是人格的反映。”大陆法系的作者权概念更多地关注作者的精神权利。 但到了近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来往的增多,英美法系的国家愈来愈重视作者的精神权利,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注重经济权利,两大法系在版权立法方面出现了融合的趋向,无论是立法目的还是立法手段都逐步趋于统一。到现在为止,著作权和版权的概念都既包括精神权利,又包括财产权利,二者之间并没有实质的差别。故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与“版权”视为同义语并无不妥。 (二)版权、出版权与出版者权 1.版权与出版权、专有出版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复制权”是财产权的重要内容。出版不过是复制的一种方式,出版权应当包括在复制权之中。既然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义语,那么复制权应是版权的下属概念,进而言之,出版权也是版权的下属概念。尽管出版权是从复制权的概念中衍生出来,但是许多国家在“复制权”之外,单列“出版权”以示其重要性。此外,出版权往往还暗示着人身权利部分的发表权。总之,出版权意味着作者有权禁止他人不经许可出版自己的作品,有权选择以某种形式(图书、磁带或缩微胶片等等)、通过某种方式(以图书形式而言,可通过铅印、胶印或照排等方式)出版该作品,并从中得到经济报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