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环境污染事件领导责任追究规定

2017环境污染事件领导责任追究规定
2017环境污染事件领导责任追究规定

*****公司

环境污染事件领导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更好地落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人的领导责任追究工作。从化、清远劳务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人参照执行。

各部门的部门经理为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人,各部门科经理为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事件分类

第四条环境污染事件分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㈠因环境污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1.受到政府相关部门5—10万元罚款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50万元的;

3.非主营业务被限制生产的;

4.非主营业务被停产整顿的;

5.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并被查证属实的。

㈡因环境污染问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1.受到政府相关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主营业务被限制生产的;

4.主营业务被停产整顿的;

5.有关人员被行政拘留的;

6.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7.造成人员伤亡的;

8.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并被查证属实的。

㈢因环境污染问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被停业、关闭的;

2.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3.造成群众疏散、转移而产生重大影响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5.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并被查证属实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五条公司实行环境污染事件责任追究规定,考核周期内下属部门发生纳入考核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件,根据事件责任、后果等情况,由公司追究下属部门环境保护责任人的相应领导责任,追究处理等级分以下三种:

㈠书面警告;

㈡记过处分;

㈢撤(降)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考核周期内下属部门发生下列情况,公司对下属部门环境保护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㈠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的,给予相关部门环境保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书面警告一次;

㈡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的,给予相关部门环境保护直接责任人

和主要责任人记过处分一次;

㈢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部门环境保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撤(降)职或解除劳务合同处分。

第七条考核周期内下属部门发生未在本规定列明的环境污染事件,视事件的性质、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的程度,给予相关部门环境保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书面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环境保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考核周期内被两次书面警告的相当于一次记过处分;考核周期内被两次记过处分的,环境保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应向公司作书面检查,公司视性质和情节严重性,给予撤(降)职或解除劳务合同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环境保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从重追究处理:

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不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导致事件扩大的;

㈡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件的;

㈢阻扰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㈣公司产生的污水未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直接排放的;废油储存不当严重污染环境的。

㈤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臵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㈥考核周期内重复发生类似事件的;

㈦具有其它酌定从重情形的。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内部报告时间超过半小时的,属于迟报;

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件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故意不如实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㈣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十一条应给予环境保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书面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意见,公司发文予以通报。考核周期内环境保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被书面警告或记过处分的,按照公司《考核处理细则》相关条款的考核规定执行。

应给予环境保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记过处分的,安全环保部负责收集整理事件调查结论和有关材料,提交公司奖惩委员会按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环境污染事件领导责任追究考核以年度为周期,即以公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

在考核周期内环境保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发生变化的,以事件发生时间作为考核节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修订、完善和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环保奖惩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奖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防止污染事故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强化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南通、如东环保部门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凡本公司所属各生产车间、职能部门、辅助车间均在管理范围之内。 三、职责 1、安环部负责环境保护考核的归口管理,会同设备工程部、质量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综合管理部等管理部门对公司内的环境管理运行和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提出考核意见,实施考核。 2、人事部会同财务部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扣分。 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活动的管理,接受安环部对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的整改要求和考核,并对本部门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考核。 四、定义 “异常排污”是指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超标排放、无组织排放、环保设备停运排污、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不当,以及各种有害污染物严重跑冒、泄露、溢流等影响环境的情况。 “环境污染事故”是在生产过程中,因管理、操作、施工不当、工艺控制、设备设施装置或者其它因素,造成公司内部环境和周边环境污染的事故。 五、考核项目及内容 考核项目为综合管理、污染物排放监督、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环保举报投诉、异常排污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六、考核形式 采用日常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考核评分和先进个人、集体相挂钩。 七、考核办法 1、各部门、车间应提高环保认识,强化公司整体意识,严控用水和排水,除特殊需求外,严禁有长流水行为,严禁人离水不停行为,严禁生产(生活)废水进入清水管网,发现一次考核责任部门、车间绩效考核扣10分。 2、各部门因操作失误、设备失灵等异常行为导致废水超标超量排放的,责任部门负有主管责任,主管部门绩效考核扣10-50分不等。 3、车间加强对废气设备的巡检,严格控制生产废气,除意外情况不得随意直排,生产开始废气处理设施不运行的,责任车间考核扣20分,运行过程各喷

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_____________公司。 第三条、总经理是公司最高管理者,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召开公司级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对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公司领导实行环境保护“一把手”负责制,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进行内部考核。组织本单位职工专业技能培训,确保职工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错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污染事故。 第五条、公司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或监管队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第六条、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配合督察室共同推进公司清洁生产工作,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排污单位进行考核,负责组织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并有权力提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第七条、公司生产部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将保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环境事件负责。 第八条、工程管理部门在组织新、扩、改建项目论证审查时,要将环境保护列入项目重要内容,确保环保“三同时”,并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物治理、防护技术。 第九条、设备管理处要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施的统一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对环保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负责。 第十条、安保人员对厂区绿化维护负有兼管责任,将对厂区草坪、树木等的管理纳入考核,避免因兼管不善造成的草坪、树木等踩踏、坏死、丢失等现象。 第十一条、公司所购原材料要确保优先选用清洁、无害、无毒或低毒的,以避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编制环保培训教材,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公司要有计划的培养和引进环保专业人才。各单位在进行职工培训教育时,应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职工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保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安保人员要对公司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并汇总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五条、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毁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向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公司各生产工序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努力实现废物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公司每年投入相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及防治,新技术研发应用,持续改善厂区环境状况。 第十八条、生产车间必须保证环保设施随生产同步运行,环保设施或设备进行检修,须向设备机动处、安全环保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环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同时加强节水管理,避免浪费水资源现象。

环境管理制度

XXXXX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在生产与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使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采用如下定义: 清洁生产:是指通过不断应用先进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管理组织 (一)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应设置公司和部门、车间二级环保管理体系,公司层面设置环保管理机构,车间层面须设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各级管理机构应有明确的环保职能、岗位说明书和工作流程。 (三)各协作单位,应对应公司管理制度建立自己的环保管理办法。 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环境保护部 1.负责编制公司环保管理制度、环保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总量污染统计、减排与核算; 3.负责对各类环保统计报表的审核、建档工作; 4.负责制定环保专业宣传、培训计划并实施,污染治理新技术推广与应用; 5.负责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重点环措项目实施情况、危废处置等方面的合规性监督检查和环保审计,并考核; 6.负责推进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7.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指导各单位环保管理工作。 (二)车间环保管理部门 1.负责办理本部门、车间的环境影响识别评价和环保; 3.负责审查本车间环保费用预算、环措项目实施、对所辖部门、车间管理与考核; 4.参加公司级环保培训教育、组织车间内部环保培训教育; 5.负责监督管理各自的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各自的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管理,在线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环保局季度考核监测; 6. 负责一般环境污染责任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7. 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到本车间的执法检查及调研、处理本车间相关的政府事务。 (三)其他相关环保管理部门 参照公司管理部门职责执行,管理好本单位的各项环保事务。 第三章排污申报登记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须按照表格要求如实填报,不得瞒报或谎报,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必要时提供有关监测报告和技术资料。 第七条各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内容须经环境保护部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上报上级环境主管部门。 第八条各单位在排污申报登记后,如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填报《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请表》上报区环保局,同时在环境保护部备案。具体要求按《排污申报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九条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废气、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指标和规定的方法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各单位排污证的申办、管理按《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环保管理制度 1 目的 建立公司环保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和噪声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致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 2 范围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环节及生态恢复 3 责任 环保部、生产部及各生产车间。 环保部责任:负责公司环境监督和确保环保设备正常运行; 生产部责任:负责维修环保设备,使其能正常运行,确保“三废”得到正常排放。 生产车间责任:确保本车间环保设备正常运行, 4 内容 4.1 “三废”定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有害影响的废水、废气、废渣。 4.2 生产部具体负责日常的“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达标的排放源应竖立合格排放标志。 4.3 设立“三废”处理人员岗位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4.4环保部负责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必须停产,以杜绝污染物排放的出现。 4.5 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

4.6 搞好工厂绿化,改善生产区及周围环境,接受市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7 废水方面 4.7.1车间产生废水直接进入废水处理站经冷却后循环,经处理达标再利用,生活污水经过滤池滤过达标后一部分公司绿化用,一部分给园区管道排放。 4.8 废气方面:混铁炉、提钒转炉、精炼转炉等污染物经布袋除尘处理。 4.9 生产车间产生钢渣、氧化铁皮、废油、废耐火材料采取出售的方法,不另设堆放场。 4.9.1 除尘灰由本公司烧结利用回收。 4.10 空调机、空压机及引风机等动力设备采用隔音、吸音及减振等治理措施。 4.11 公司内原料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贮存、保管等,不得对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5、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予以警告、批评、罚款或责令赔偿损失。 5.1放松管理,玩忽职守造成环保事故者; 5.2挪用治理污染费用、设备和物资者; 5.3对监督检查及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5.4有污染防治设施无故停用或任意拆除造成污染者; 5.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环境管理人员; 5.6对污染事故迟报或隐瞒不报者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本企业的 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国十大污水事件

中国十大污水事件 人类的活动会使大量的工业、农业和生活废弃物排入水中,使水受到污染。目前,全世界每年约有4200多亿立方米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海,污染了5.5万亿立方米的淡水,这相当于全球径流总量的14%以上。 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为“水污染”下了明确的定义,即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称为水污染。 水的污染有两类:一类是自然污染;另一类是人为污染。当前对水体危害较大的是人为污染。水污染可根据污染杂质的不同而主要分为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类。 污染物主要有::(1)未经处理而排放的工业废水;(2)未经处理而排放的生活污水;(3)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的农田污水;(4)堆放在河边的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5)水土流失;(6)矿山污水。 据环境部门监测,全国城镇每天至少有1 亿吨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全国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河段水质受到污染,全国1/3 的水体不适于鱼类生存,1/4 的水体不适于灌溉,90% 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50% 的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水标准,40% 的水源已不能饮用,南方城市总缺水量的60% — 70% 是由于水源污染造成的。 一.淮河水污染事件震惊中外 1994年7月,淮河上游因突降暴雨而采取开闸泄洪的方式,将积蓄于上游一个冬春的2亿立方米水放下来。水经之处河水泛浊,河面上泡沫密布,顿时鱼虾丧失。下游一些地方的居民饮用了虽经自来水处理但未能达到饮用标准的河水后,出现恶心、腹泻、呕吐等症状。经取样检验证实,上游来水水质恶化,沿河各自来水厂被迫停止供水达54天之久,百万淮河民众饮水告急。在经过10年一共投入600亿人民币治污后,到2004年,淮河水质竟又回到10年前的水平,这两年来,淮河水质又进一步加速恶化,整个淮河六成水体已经完全丧失水功能,有的河段取得连蚊绳都绝迹了。 二2004 沱江“3.02”特大水污染事故 四川省的名字来源于它境内的四条河流。它们丰沛的水源,造就了四川这个天府之国。可是2004年2月到3月,这四条河流之一的沱江,却给天府之国带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生态灾四川省的名字来源于它境内的四条河流。它们丰沛的水源,造就了四川这个天府之国。可是2004年2月到3月,这四条河流之一的沱江,却给天府之国带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生态灾难。当时,因为大量高浓度工业废水流进沱江,四川五个市区近百万老百姓顿时陷入了无水可用的困境,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19亿元。这起事件,被国家环保总局列为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最大的一起水污染事故。难。当时,因为大量高浓度工业废水流进沱江,四川五个市区近百万老百姓顿时陷入了无水可用的困境,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19亿元。这起事件,被国家环保总局列为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最大的一起水污染事故。造成此次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原因,是川化股份公司在对其日产1000吨合成氨及氨加工装置进行增产技术改造时,违规在未报经省环保局试生产批复的情况下,擅自于2004年2月11日至3月3日对该技改工程投料试生产。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生故障致使含大量氨氮的工艺冷凝液(氨氮含量在每升100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规定, 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及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环境事件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境外公司所在国法律或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事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 违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 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 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 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1 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是指所属企业在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虽未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但受到刑 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环境事件, 不得伪造、篡改相关资料数据。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管理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 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制度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切实搞好污染防治,及时了解和调查事故原因,妥善处理污染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2. 环境污染事故的范围 2.1 由于生产过程中排放、运输、储存违反规程、环境治理设施停运、生产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引起直接和间接的致使人、畜、家禽中毒或死亡和农、林、牧、副、渔业遭到损害,均属于环境污染事故。 3. 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程度的划分 3.1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含万元)的。 3.2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3.2.1 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 3.2.2 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2.3 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3.2.4 对环境造成危害; 3.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3.3.1 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3.3.2 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3.3 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3.3.4 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3.3.5 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3.4 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3.4.1 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3.4.2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 3.4.3 人员中毒死亡; 3.4.4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3.4.5 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4. 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程序 4.1 发生污染事故后,应确认危害大小和事故责任者,并立即向本单位的领导及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4.2 发生事故的分厂领导,在得到污染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事故,减少损失,同时上报公司领导和安全环保管理部门; 4.3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

近年来国内主要污染事件

1、关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爆炸。截至同年11月14日,共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近70人受伤。爆炸发生后,约100吨苯类物质(苯、硝基苯等)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2005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称全市停水4天,“要对市政供水管网进行检修”。此后市民怀疑停水与地震有关出现抢购。同年11月22日,哈尔滨市政府连续发布2个公告,证实上游化工厂爆炸导致了松花江水污染,动员居民储水。同年11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向媒体通报,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俄罗斯对松花江水污染对中俄界河黑龙江(俄方称阿穆尔河)造成的影响表示关注。中国向俄道歉,并提供援助以帮助其应对污染。新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2006年1月7日要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规划到省、任务到省、目标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确保沿江群众吃上干净水。 2005年11月底,国家环保总局称,这次污染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是吉化公司双苯厂。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这起事件提出辞职,2005年12月初,国务院同意他辞去局长职务,任命周生贤为局长。吉化公司双苯厂厂长申东明、苯胺二车间主任王芳、吉林石化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于力,先后于2005年11 月底~同年12月初被责令停职,接受事故调查。 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日前,国务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作出处理,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吉林石化分公司责任人员,对吉林省有关方面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555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 制度正式样本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正式样 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 的管理,保证防治设施有效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 而建设的各种处理、净化、控制和综合利用污染物及 防治其他公害的设施。 2、公司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制定考核指 标,将防治设施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管理体系。 3、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做到:

(1)、经防治设施处理后的排放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到防治设施的设检要求。 (2)防治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设施同时运转,同时维护; (3)有专门操作防治设施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操作规程、监视监测等制度; (4)建立防治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台帐,并按规定定期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 4、需暂停、拆除、闲置、改造或更新的防治设施,应经设备部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 5、防治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管理,保证防治设施有效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而建设的各种处理、净化、控制和综合利用污染物及防治其他公害的设施。 2、公司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制定考核指标,将防治设施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管理体系。 3、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做到: (1)、经防治设施处理后的排放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到防治设施的设检要求。 (2)防治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设施同时运转,同时维护; (3)有专门操作防治设施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操作规程、监视监测等制度; (4)建立防治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台帐,并按规定定期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 4、需暂停、拆除、闲置、改造或更新的防治设施,应经设备部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 第 2 页共 2 页

5、防治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情况,防治设施停运可能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对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处100-200元罚款。 (1)拒报、谎报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停用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3)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第 2 页共 2 页

最近环境污染案例

广西紧急处置贺江水污染事件 广西贺江水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于6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全力确保沿江及下游地区群众饮用水安全。 据自治区有关方面介绍,7月1日,贺州市贺江部分河段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市环保局立即对水质进行检测,未发现水质异常。6日凌晨4时左右,自治区环保厅对贺州市送来的水样检测结果发现,其中贺州市(贺江上游)与广东省(贺江下游)交界断面扶隆监测点水质镉超标1.9倍、铊超标2.14倍。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指示立即启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应急响应,成立自治区处置工作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尽快查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确保人民群众用水安全。 目前,各项处置工作已在开展中。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内地九省(区)应急联动机制要求,广西立即将此次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通报广东省政府。 广东停饮贺江水 根据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最新检测结果,6日上午6时发现的广西贺江上游水体污染,初步认定有害物质是铊和镉。目前广东未接到人畜伤亡报告。 当天上午,贺江下游的广东封开县南丰镇河段出现少量鱼类死亡现象。当天15时,省环境监测中心的水质应急监测车到达现场,对贺江水质进行在线监测。结果显示:贺州南丰交界断面铊浓度为0.00022毫克/升,超出标准1.2倍;镉浓度为0.0034毫克/升,达到II类水标准限值;封开贺江江口电站断面铊浓度为0.00005毫克/升,镉浓度为0.0001毫克/升,未超标。 据封开县委宣传部介绍,封开县已紧急通知贺江、西江沿线下游群众和自来水厂,要求停止饮用贺江水源、不要食用贺江鱼类等水产品。省环保厅领导及专家组已赶到封开县开展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制定了有关应急监测方案,从贺州、南丰交界断面至西江德庆水厂吸水口设定了11个监测断面,每小时采样一次并监测。

环境管理制度

荆州市隆晟纺织有限公司 环境管理制度 荆州市隆晟纺织有限公司环境管理制度是指在公司内部设立的环境管理总负责人,进行规范厂区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通过建立环境管理组织架构和规范环境管理条例,全面提高公司自主环境管理水平,推动公司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一整套企业管理制度。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境统计管理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设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负责环境管理的人员、健全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环境管理制度。 1、环境管理总负责人 指在公司内全面负责环境管理工作,对公司内环境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承担环境行为法律责任的厂长或负责环境管理的副厂长,或者其他同等级别。 本规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为荆州中水环保有限公司总经理。 2、环境管理员 在环境管理总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等环境管理工作,承担其工作范围内的法律责任,主要监督管理荆州市隆晟纺织有限公司内的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和固废污染。

本规定环境管理员指荆州市隆晟纺织有限公司生产经理、技术员、各班组负责人和化验员。 三、环境管理组织架构框架 公司内建立由总经理、生产经理、技术员、各班组负责人组成的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环境问题,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职责如下: 1、环境管理总负责人(总经理) (1)全面负责公司的环境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指导管理架构内各成员的工作,审核环境报告和环境信息等; (3)负责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污染减排计划,落实削减目标; (4)负责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内部环境管理制度; (5)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公司环境突发事故应急制度。 2、生产经理、技术员 (1)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环保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2)负责污染减排计划实施和工作技术支持,协助污染减排核查工作; (3)协助落实“三同时”验收准备工作; (4)负责检查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及存在环境安全隐患设施的运转情况,监督各操作岗位的工作情况; (5)负责检查并掌握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6)负责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削减工程进展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实现情况,报告进度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接受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检查; (7)协助开展清洁生产、节能节水等工作; (8)组织编写环境应急预案,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向环

环境污染事件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事件案例分析 近些年来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经济日益繁荣,国力日益强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带来大量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也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触目惊心,并呈增长之势,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造成恶劣影响。现对近些年来发生在国内的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梳理,挑选五则,总结如下: 一、案例 (一)、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 2 004年2—4月,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5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经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仅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就达1569万余元。宋世英、张明、张山分别作为青白江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环境监测站站长和环境监理所所长,违反相关的职责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及时有效地预防、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9月9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分别对涉及沱江水污染事故的被告人何立光、吴贵鑫、李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和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等环境监管失职案做出一审判决。相关责任人最高获刑5年,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二)、浙江东阳画水镇化工污染

2005年4月1 0日,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爆发大规模冲突。东阳市政府将数家化工厂、农药厂迁到当地建成“化工工业园”。据农民投诉,自从化工厂迁入后,环境严重污染,稻田不生,山林被“毒死”。农民因不满化工厂污染环境,占据化工厂,与入厂警察发生冲突,致数十人被打死,逾千人受伤,遭推翻或破坏的警车多达数百部。(三)、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2 005年11月1 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三是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保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四是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五是吉林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六是国家环保总局在事件初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据此,给予12名事故责任人做出党纪、政纪处理。其中: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吴扬,对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吉林省环保局局长、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同时,最高法通报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显示,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展开。 ■案例一 刘祖清污染环境案 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 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 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自2012年8月~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田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酒店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为防治污染、保护环境,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酒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认真贯彻“科学管理,节约能源,防止污染,严格控制,保护环 境”的方针,坚持“谁实施,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分级责任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本酒店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按 有关规定明确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并设置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岗位、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相关责任。 4.酒店环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意见,并制定具体目标; 2)组织建立酒店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体系; 3)审核酒店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制定分级责任制,直到开展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4)召开酒店环境保护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环境保护形式,提出防范要求,审核整改措施计划,检查督促落实; 5)对酒店环境保护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

见。 5.酒店安保部的环境保护的主要职责: 1)制定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检查和监督,督促有关责任部门落实措施,防止污染,及 时报告整改情况; 2)编制酒店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运行情况,负责持续改进; 3)配合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各类环境保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及时完成隐患整改; 4)制定酒店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6.酒店安保部负责酒店环境保护检查。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酒店环境保护分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国家有关标准规范,酒店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4)分包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情况; 5)环境保护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与处理 1)环境事故分为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破坏事故二类 根据1987年9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发《报告环境污染 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中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环境污 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 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

环境保护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工作制度 一、公司环保管理工作责任制 (2) 二、人员环保管理工作责任制 (3) 三、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 (6) 四、异味整治长效管理理制度 (8) 五、废水管理制度 (9) 六、固(液)体废物管理制度 (10) 七、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11) 八、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制度 (12) 九、员工环保培训管理制度 (13)

XXXX有限公司 环保管理工作责任制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公司负责人是环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设立以总经理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我公司环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环保科是环境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部对本单位环保管理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科室必须把环保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六、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 七、各生产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积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环安部的指导和监督。 八、废气、废渣、废水的收集、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九、公司应当制定环境突发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十一、根据化工生产实际情况,安环科在装置开、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生产单位,安全、有效地处理好“三废”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十二、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公司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环境污染管理制度

企业环境污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乡企业环境污染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环境污染工作作为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定制。 第二条环境污染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污染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环境污染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握各个企业的污染状况。 第二章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每年根据环保部门的各项标准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监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第五条乡爱卫办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六条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 第三章环境污染工作日常管理 第七条把环境污染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第八条积极开展环境污染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作好“世界地球日”和“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第十条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 (一)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它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 (二)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 (三)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 (四)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五)对于具有挥发性及产生异味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挥发性气体造成污染环境或产生气味,避免污染环境或气味扰民事件的发生; (六)凡在生产过程中,开停工、检修过程产生噪声和震动的部位,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声达标排放。 第四章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十一条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污染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第十三条凡由于设计原因,使建设项目排污不达标,设计单位除负设计责任外,还应免费负责修改设计,直至排污达标,并承担在此期间由于排污不达标造成的排污费和污染赔款,对由于施工质量造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02年7月,被告单位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勋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建筑五金件、汽车高强度精密紧固件、精冲模具等,该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酸液及污泥为危险废物,必须分类收集后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被告人黄冠群自2008年起担任宝勋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姜家清自2016年4月起直接负责宝勋公司酸洗污泥的处置工作。 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进行非法处置。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通过伪造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文、证件等方式,非法处置酸洗污泥。上述被告人通过汽车、船舶跨省运输危险废物,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共计1071吨。其中,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姜家清、李长红、涂伟东伙同被告人汪和平、汪文革、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等人在安徽省铜陵市经开区将62.88吨酸洗污泥倾倒在长江堤坝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案发后,经鉴定评估,上述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造成环境损害数额为511万余元,产生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139万余元。 此外,2017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吴祖祥、朱凤华、

查龙你等人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集10余家江苏、浙江企业的工业污泥、废胶木等有毒、有害物质,通过船舶跨省运输至安徽省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倾倒。其中,倾倒废胶木313吨、工业污泥2525余吨,另有2400余吨工业污泥倾倒未遂。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6日以被告单位宝勋公司以及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李长红、涂伟东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28日,镜湖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宝勋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被告人黄冠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姜家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长红等10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和被告人黄冠群等人提出上诉。2018年12月5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服务长江生态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提供有力保障,是公安司法机关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跨省运输、转移危险废物,并在长江流域甚至是长江堤坝内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数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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