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

冀政[2007]13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城镇化战略,努力实现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宏伟目标,针对我省城镇化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现就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提出若干意见。

一、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镇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相结合,紧紧围绕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奋斗目标,以加快产业集聚为基础,以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为重点,以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为抓手,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做大做强两大省域中心城市,加快发展壮大其他中心城市,积极发展中小城市和中心镇,形成辐射作用强的城市群,培育新的增长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具有河北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省城镇化率达到45%。每年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51万人,产业集聚带动人口集聚的能力明显提高;城市主要设施水平指标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综合承载能力明显增强;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城镇面貌每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3座百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的活力、竞争力明显增强,城区人口50万到100万的大城市达到7座,城区人口20万到50万的中等城市达到11座,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质量明显提升,形成城市群快速发展态势,初步构建起支撑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城镇体系。

二、优化城镇空间布局

(三)加快培育和发展城市群。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强化市域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继续发展壮大山前传统城市发展带。以港口发展带动产业发展,加快建设曹妃甸新区和沧州渤海新区,形成与周边沿海地区相互贯通的沿海城市连绵带。张、承地区采取据点式布局结构,重点发展中心城市和县城,建设好北部生态保护带。统筹沿海与内陆地区城镇发展,密切东西向交通联系,加快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区域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构建城际快速客运系统和高效货运系统。以石家庄、唐山为依托,推动冀中南城市群和冀东城市群加快发展,提升在京津冀地区的地位。

(四)做大做强两大省域中心城市。石家庄、唐山要继续发挥领跑作用,不断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石家庄突出省会特点,瞄准先进省会城市,以更高的标准改善交通条件,提升环境质量,提高文化品位,推进产业结构向高端发展,增强对全省的综合服务功能和对冀中南地区的辐射带动能力。唐山要确立“双核”城市空间格局,以曹妃甸工业区和曹妃甸生态新城为重点,按照科学发展示范区的要求,高标准建设曹妃甸新区,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带动冀东地区全面快速发展。

(五)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加快邯郸、保定、张家口、秦皇岛、沧州、邢台、廊坊、承德、衡水的城市发展,着力提高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以中心城市为核心、周边小城市和中心镇为依托的都市区发展。支持迁安、任丘、三河、定州、涿州、黄骅、武安、辛集、遵化、霸州10个城市,率先发展成为产业人口集聚能力强、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快的高标准中等城市。高碑店、清河、宁晋、宽城、怀来、冀州、昌黎等也要加快发展步伐,尽快进入中等城市行列。其他县级市和发展潜力大的县城、中心镇,要建设成为高标准的小城市。在人口较少和经济实力较弱的县,重点发展县城。扶持一批基础条件好的中心镇提升发展质量。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城市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

(六)着力培育沿海城市连绵带。发挥秦皇岛、京唐、曹妃甸、黄骅四大港区资源优势,形成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港群系统。推进生产力布局向沿海转移,规划建设好唐山曹妃甸新区、沧州渤海新区、秦皇岛临港经济区,提升秦唐沧三市在全国沿海城市中的实力位次。加快沿海城镇空间布局规划,搞好曹妃甸新城、渤海新城选址和规划建设,实现港、城一体化发展。整合抚宁、昌黎、乐亭、滦南、唐海、黄骅、海兴和唐山海港开发区、南堡开发区以及沧州临港工业区、临港化工产业园区、南大港管理区等城镇发展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着眼建立外向型城镇体系,加快形成以产业隆起带为动力,以交通联系带为依托,以生态景观带为保障的沿海城市连绵带。

三、加速产业和人口集聚

(七)推动产业集聚。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动非农产业就业比重的增加。做强做大钢铁、装备制造、石化等战略支撑产业,改造提升医药、建材建筑、食品、纺织服装等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新兴产业。把增加就业岗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实现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的良性循环。

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要求,完善城市功能分区,合理配置工业用地,规划建设好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引导产业向园区集中,园区向城镇集中,带动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培育一批特色产业突出、经济规模较大、配套协作程度较高的县城和中心镇,提高县城和中心镇在县域经济中的比重。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管理,限制工业项目分散建设。鼓励建设用地整理,健全土地储备制度,通过建设用地置换,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城镇集中。结合城市布局结构调整,合理安排公共设施用地,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开展跨地区产业协作,形成创新能力强、专业化程度高的产业集群,为城市群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八)促进人口集聚。用改革的办法消除城乡壁垒。不断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着重完善涉及群众基本生活的配套政策,形成农村人口向城市有序转移的态势。对在城市已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进城农民,要创造条件使之转变为城市居民,依法享有应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因城市建设承包地被征用、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村人口,要转为城市居民,市、县政府负责提供就业援助、技能培训和最低生活保障。

积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努力实现稳定就业。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取消对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就业的歧视性、排斥性规定。探索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范围,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制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以流入地政府管理和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四、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九)发挥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深化和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积极开展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镇健康发展。搞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用地布局,尽量利用荒坡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地安排城市建设。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合理安排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基本农田布局,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协调。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统筹发展的先导作用,研究制定城乡规划标准体系,以县(市)和镇(乡)为单元进行城乡一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和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会事业发展。建立城乡一体规划管理体制,设区市规划局要更名为城乡规划局,所辖各区和开发区设立城乡规划分局;各县(市)要在现有机构编制限额内设立城乡规划局,并按照编制管理权限审批。

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创造条件尽快研究制定《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抓紧出台《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制定各阶段的城市规划,要依法划定城市道路红线、绿地范围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黄线,并进行严格控制,确需调整的要履行法定程序。从2008年开始,凡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依法审批的地块,一律不得出让土地和批准开发建设。健全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加强社会监督,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规划草案要予以公示,经批准后要予以公布,实行规划制定和行政许可全公开。各设区市要设立规划展馆,县(市)也要设立形式多样的展馆或展室。健全规划委员会运作机制,各市、县都要成立由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规委会。加快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规划行政监督,省监察厅、省建设厅要制定城乡规划行政监察和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十)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把服务经济发展、贴近百姓生活作为城市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城市现代化要求,保持适度投资规模,各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每年都要保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以上的水平。突出抓好路网改造以及地下管网、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和防灾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加强城际交通与市内交通衔接,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合理配置主次干道和支路网密度,提高交叉口通行能力。2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要抓紧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前期工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法规政策优先、资金投入优先、道路使用优先、建设用地优先,大城市要发展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加强地下管网建设,鼓励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共同沟。搞好城市备用水源建设,设市城市原则上不应少于两个水源。加强城市防洪、消防、防疫、抗震等公共安全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完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十一)建立长效的城市管理机制。推行科学、人本的精细化城市管理,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大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要实行重心下移,强化区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能,明确其城市管理责任和义务。落实《河

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推进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把城镇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依法规范小区物业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健全治安防控体系,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创新城市管理手段,推行数字化城管,健全行业标准,完善以12319城建便民服务热线为载体的市政公用服务体系。健全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保障城市安全。

(十二)推动城市节地节水节能。按照节约、集约、挖潜、调整的原则安排城市建设用地。适度提高工业、仓储和市政设施等用地的开发强度,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在县城以上城市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加快关停城市市区内的自备水源,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对高耗水行业实施严格节水管理,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和阶梯式水价。加强供水管网改造、维护和管理,降低漏失率。鼓励开发利用中水、海水淡化水等非传统水资源,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工艺、技术和器具。完善建筑节能政策措施,使用好墙体材料革新等建筑节能资金。鼓励建设节能省地型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新建、改建民用建筑,不准开工建设和验收备案。加快供热体制改革,积极开展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推动建筑物可再生能源一体化、规模化应用。

五、大力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

(十三)着力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大力开展城市设计,提高建筑设计水平,以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引领城市建设,恪求精细,彰显大气,体现匠心。处理好建筑群整体空间关系,集中布置高层建筑,注重立面和屋顶设计。充分利用自然景观资源,打造近水、亲绿、宜人的开敞空间。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传统格局、历史街区的整体风貌、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环境。加强城市文化载体建设,完善社区文化设施,增强公共建筑的文化性、地域性和时代性,适量安排一批造型优美的城市雕塑,丰富城市文化内涵,培养与时俱进的城市精神。政府机关和新闻媒体可以定期组织开展优秀建筑评选活动。加大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市场开放力度,引进一流的规划编制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大师,承担重要的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任务。引入竞争机制,重点地段的详细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公建的建筑设计必须进行方案比选,公开竞标。加大城市建设开放力度,引进品位一流、业绩优秀、实力雄厚的战略投资者,对城市重要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的开发建设。

从2008年开始,各市、县(市)都要选择几个窗口部位,精心设计,精雕细琢,集中进行以打造标志性地段、标志性景观、标志性建筑为目标的人居环境建设,确保在三年或更短一段时间内,塑造一批彰显特色、独具魅力的城市亮点。

(十四)着力实施“三改”工程。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棚户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工程。对设施不配套、功能环境差,但尚可使用的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善。其非经营性设施和房屋公共部位,由政府统筹使用城建资金予以补建和维修改造;经营性设施由各运营单位负责更新;房地产开发遗漏设施由开发企业完善;居民自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由住房产权人维修改善。对不具有改善和保护、利用价值的棚户区进行改建。由市、县(市)政府对棚户区依法实行征收、拆迁和安置,形成的净地以招拍挂形式出让给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被拆迁人特殊优惠政策,免收改建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合理确定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征收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确定土地运作方式。妥善解决拆迁安置、就业社保、集

体资产处置问题,同步实现社会组织形态和个人身份转变。

从明年开始,各设区市和重点支持的中等城市都要适时启动一批“三改”工程,争取在三年内完成棚户区改建和旧住宅小区改善,五年内基本完成现有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其他县(市)也要从实际出发,抓紧制定“三改”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步骤和政策措施,尽快改善中低收入群体居住条件和环境。

(十五)着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全面落实节能减排措施,严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改善城市水、大气和声环境质量。加快调整城市产业和能源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优化城市工业布局。按照谋划一批、开工一批和建成一批的思路,加快以改善城市环境为目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争取三年内基本弥补欠账,设区市和重点支持的中等城市环境质量跃上一个新台阶。加快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各设区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9%以上,石家庄、保定、秦皇岛、唐山、邯郸等5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集中供热率达到80%以上,其他设区市不低于60%。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认真落实《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保规划确定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明年全面开工,三年内全部建成,尚未列入计划的县(市)要及早谋划,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尽快建设。加快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环城绿地建设,构建绿量充沛、布局合理的城市绿化系统,三年内市区实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目标。

(十六)着力整治城镇容貌环境。根治脏乱差,三年内各市、县的城镇容貌环境明显改观。实施拆违行动,在周密部署、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统一行动,一年内基本拆除建成区内沿主次干道的违章建筑,两年内基本拆除所有违章建筑。规范广告牌匾,全面清除设施简陋、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安全的户外广告,更换陈旧破损、脱漆掉字、显示不全、设施不牢固的商业性牌匾。清理马路市场,严厉查处非法占道经营和乱设摊点,规范早夜市和早餐摊点的经营地点、时间,规划建设一批便民市场。清除卫生死角,加强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铁路沿线等地区的卫生保洁,清理积存垃圾。大规模整治贴近群众生活的支路背街小巷,按照路面平整、排水通畅、路灯明亮、街容整齐的标准,三年内全面完成建成区内支路背街小巷的整治任务。进一步明确城镇容貌环境综合整治的具体目标,细化城镇容貌标准,落实责任主体,推行城镇容貌环境综合整治承诺制,完善“燕赵杯”竞赛活动考核内容和方法,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六、推进城镇化体制创新

(十七)优化行政区划格局。按照统筹规划、小步快走、积极稳妥的原则,推进行政区划调整。适当拓展中心城市发展空间,逐步解决市县同城、区县同城问题。稳步推进县级区划建制的调整创新,解决远离设区市市区的“飞区”问题。积极开展乡镇撤并,适当扩大中心镇的管辖范围。尽快制定标准和政策,在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实行镇改街和村改居。

(十八)完善行政管理体制。设区市可以在都市区范围内划定城市规划区,并实施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对列入重点支持的10个中等城市实施动态管理。中等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列入第一批开展,与设区市同步进行,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当倾斜。落实重点镇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重点镇规划编制和基础设施建设,省培育的重点镇要尽快建立独立的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重点镇建设用地的出让金,除国家规定的

以外全部返还镇政府,主要用于本镇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镇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除上交国家部分以外全额返还给镇财政,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5万人以上的镇设城镇建设办公室,3万人以上的镇设专(兼)职建设助理员。

(十九)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建立相对集中、稳步增长的政府投入机制,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对经营型、准经营型项目广泛采用BOT、TOT等多种方式进行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吸引社会资本全面介入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加大资本、经营和作业市场开放力度,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和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标准,强化政府监管。完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市场化方式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组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尽快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体制,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循环和滚动发展。

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关系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和长远,必须不断解放思想,创新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思路,创新发展举措,创新领导方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城镇化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有关部门要按照抓专项、解难题、破瓶颈的要求通力合作,不断解决城镇化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健全各级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给予其办事机构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支持,强化综合协调职能。完善城镇化发展政策体系和统计监测制度。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城镇化发展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

在全省统一部署下,大力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市、县(市)政府具体安排和组织落实,省直有关部门配合指导,省政府统一组织检查考核。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冀政[2007]10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及其实施意见》(冀政[200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精神,进一步理顺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明确细化行业协会职能、加强行业协会内部建设、规范行业协会行为、优化行业协会整体布局结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加强行业协会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1、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配合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基础,是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上下紧紧围绕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奋斗目标,凝神聚力加快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逐一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积极打造沿海经济隆起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努力开拓全民创业新局面。做好这些工作,都需要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健全完善的社会中介组织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 二、改革和完善行业协会监管方式 2、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3、进一步理顺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管理体制,规范行业协会监管方式。除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以及部分工作依附性、针对性较强的国家垂直管理部门的行业协会,可仍由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指导外,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再作为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和协调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统一归口到省工经联(省经团联)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政会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规范监管方式。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相应行业协会的对口联系单位,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履行委托、划转的职能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4、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行业协会目前使用的产权属于省政府所有的办公用房,自本意见发布实施起一年内仍由行业协会无偿使用和管理,一年后按冀办字[2004]43号文件的规定缴纳房租,使用的其他国有资产按相关规定办理。 5、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监管行业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推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研究制订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做好与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协调沟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涉及行业协会建设的重大事项,应主动征求和听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6、建立完善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工经联(经团联)要尽快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行业协会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对行业协会进行定期跟踪、目标引导、绩效统计和综合评价。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表现突出、绩效明显的行业协会给予表彰。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要逐步建立完善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情况的评价内容。 7、培育发展与重组改造相结合,加快调整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和布局。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推动和引导行业协会搞好定位,向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提升整体水平和竞争力;通过引导行业协会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并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培育发展和指导重组改造一批重点行业协会,构建具有行业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 8、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沟通和对话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不定期与行业协会就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面对面沟通交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意见。省发改委、省工经联(经团联)要了解掌握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省政府专题报告。 三、进一步明确和理顺行业协会相关职能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政府令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4号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8日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 2020年12月23日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空间。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安全经费投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替代人工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提高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宣传和风险警示教育活动,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6号令)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3年第6号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8月12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 二OO三年八月十五日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对探矿权、采矿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等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以下简称产权),是指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相关的其他权利。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是指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有偿出让企

业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产权可以整体出让,也可以部分出让。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第六条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自愿诚信、平等竞争、等价互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产权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产权交易应当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产权交易后对企业职工的安置,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是经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 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业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是: (一)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咨询服务; (二)审核、监督产权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确认; (四)对会员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重要情况;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业务和职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 见(试行)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政[2009]8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24 【实施日期】2009.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 (冀政〔2009〕89号2009年4月2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我省产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河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河北省生态功能区划》和有关行业规划要求以及各设区市生态建设规划,现就我省区域禁止和限制建设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科学决策。客观分析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压力,明确分区,统筹规划,促进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合理布局,优化结构。以《河北省生态功能区划》为依据,结合地方主导产业

发展基础,合理布局,统筹谋划,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三)严格准入,协调发展。严格按照行业准入条件控制盲目投资和低水平建设,坚决遏制“两高一资”行业过快、无序发展的势头。 (四)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坚持循环经济的理念,全面实施清洁生产,上规模上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和效益,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能耗、物耗。 (五)明确责任,协调联动。严格管理,建章立制,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强化落实,确保《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二、总体要求 根据城市功能定位、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和产业政策,按照《河北省生态功能区划》和主体功能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优化生产力布局,加强对重点产业及项目建设的引导,瞄准产业高端谋划项目,促进产业升级。 (一)严格各类环境敏感区的管理。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特征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管理,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和超过国家及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逐步退出,确保环境安全。 (二)强化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在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文物保护及修复无关的项目。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禁止建设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和整体布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禁止在历史文化名城建成区内建设区域开发、资源开采、冶炼、制革、毛皮鞣制、造纸、原油、石油焦炼制、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水泥、石墨和炭素制品、焦化等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2]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网络,推进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健全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加快实现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时临近预警和中短期预报有效衔接,健全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至30分钟发出,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和沿海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发布“盲区”。 二、提高监测预报能力 (一)加强监测网络建设。加快推进农业、海洋、人工影响天气、气候变化等监测系统以及雷达工程建设,建成气象灾害立体观测网,实现对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的全天候、高时空分辨率、高精度连续监测。按照共建共管、代建共享的原则,加快推进交通和通信干线、输电线路、水利工程、林区、旅游区、重点经济区、渔业作业区和海上养殖区等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尽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林业等部门联合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海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程建设,着重推进北戴河、曹妃甸、渤海新区等区域海洋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提高对环渤海和海上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制订实施全省防治山洪地质灾害的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实现灾害易发区乡、村两级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全覆盖。加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2〕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和确保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利益和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加强涉农收费及价格监管 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和村集体负担的文件,须征求同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意见。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涉农收费透明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积极推进农业水价改革,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减少供水环节,降低农民水费支出。切实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利益,

不得借注册登记或检查的名义向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三、落实农民负担专项治理责任制 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重点治理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和惠农补贴落实等领域的乱收费以及通村公路、社会抚养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方面向村集体集资摊派等。严格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农惠农富农资金及向村级组织各种补助补贴资金,查处在落实惠农政策中加重农民负担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教育部门负责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行为;发展改革和物价部门负责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治理本系统向农民及村集体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治理向农民建房乱收费的问题;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治理超范围、超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向村集体摊派社会抚养费的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治理结婚登记搭车收费和殡葬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治理向村集体摊派报刊和村集体公费订阅报刊费用超限额问题;工商部门负责治理登记注册农民合作社中乱收费的问题。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为专项治理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治理方案,政府纠风部门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收费监管长效机制 规范管理村级组织收费,严禁将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非法方式管理村务。严格监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须经同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严格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的程序执行。建立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向村级组织提供有偿服务、培训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2002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2002修订)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24 【实施日期】2002.09.2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等3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4)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6)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 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1992年5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步伐,健全城市功能,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

和供水、排水、防洪、集中供热、燃气、公共交道、园林绿化及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过程中,凡属重大和涉及范围较广的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组织协调;凡是动员群众参加的义务劳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带头参加,并注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第二条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各级城建、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驻城市的单位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正确贯彻执行“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筹集和使用城市建设资金。 第四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必须在基本建设中占有合理比例,省计划部门在地方统筹基建计划中,应当重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安排,各设区的市的地方财政也需确定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第五条城市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执行: (一)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的土建和征地费用总额2.5%至5%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建设项目,一般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的土建和水、

河北省2号令题库内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河北省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复习题 一、单选题 1、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要求,企业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 C )。 A.安全管理人员 B.社会公众 C. 从业人员 2、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要求,鼓励(A)参与“双控”工作。 A. 社会力量 B. 社会公众 C. 中介机构 3、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 C )至少组织检查一次双控方案落实情况。 A. 天 B. 月 C. 季度 4、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进行(A)排查。 A. 专项 B. 全面 C. 必要 5、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开展(A)风险辨识。 A. 全面 B. 部分 C. 专门 6、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A)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 A. 生产经营单位 B. 政府 C. 工会 7、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安全生产风险“双控”是指( C)。 A安全风险分级与管控 B隐患排查与治理C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8、《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施行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 A )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A. 1 B. 2 C. 3 9、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B)、综合治理的原则。 A. 安全第一 B. 预防为主 C. 以人为本 10、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B)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A. 可以 B. 应当 C. 不必 11、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由(A)负责。 A. 本单位 B. 委托单位 C. 维修工 12、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A)辨识。 A. 专项 B. 部分 C. 专业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事业发展实施意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事业发 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政[2008]10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21 【实施日期】2008.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2008〕107号2008年11月2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11月19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全省社会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的通知》(中发〔2008〕18号),加快全省社会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教育事业发展 (一)加快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今明两年,利用国债资金、国家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亿元,继续实施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在确保已下达投资计划的101所学校完成改造任务基础上,新改造128所农村初中校舍;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工程,新建、改扩建农村中小学校舍90万平方米。 (二)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尽快下达国债资金亿元,重点支持24所县级职教中心、13所重点中职学校、10所技工学校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实训设备。2009年,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000万元,支持4所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60个具有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以及技术服务等多种功能的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 (三)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尽快下达国债资金5180万元,新建、改扩建特殊教育学校16所,改善办学条件。 (四)推进高校新校区和“双重工程”建设。加快河北科技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等新校区建设步伐。认真落实老校区土地置换政策,高校老校区土地和资产转让给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其所得收入扣除转让成本外,全部返还高校;转让其他单位的,所在市可留10%(含转让成本费用),其余部分返还高校,用于新校区建设。2009年,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用于高校贷款贴息和补助新校区建设;安排专项资金亿元,推进高校“双重工程”建设,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加强10所省属重点骨干大学建设,支持建设高水平大学。安排资金9800万元,支持一般本科院校发展。组织实施河北工业大学“211工程”三期项目建设。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表彰全省政府办公室(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表彰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的 决定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办字[2007]2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河北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7.03.27 【实施日期】2007.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表彰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 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的决定 (办字〔2007〕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 2004年以来,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部门和广大督查干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深入开展督查工作,较好地发挥了督促检查职能和参谋助手作用,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调动督查系统广大干部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决定授予石家庄市政府督查室等20个单位“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授予闫士开等20名同志“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给予记二等功奖励;授予张立欣等30名同志“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给予记三等功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再接再厉,戒骄戒躁,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部门和广大督查干部要以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为榜样,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全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新局面,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贡献力量。 附:1、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工作者名单 3、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1 河北省政府办公室(厅)系统督查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策部署,抓住国家大力推进物联网研发应用的有利时机,加快我省物联网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我省环京津区位优势、市场资源优势以及技术和产业基础优势,遵循“科学布局、产业聚集,技术引领、应用带动,加强合作、对接京津”的原则,坚持引入与培育相结合、高端技术与实用技术相结合、产业发展与推广应用相结合,加快推进产业规划和布局,加大招商引资和区域合作力度,加强技术引进和人才培养,推进重点技术研发中心和产业基地建设,实施“感知河北”试点工程,构建“感知技术”、“感知产品”和“智能服务”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努力把物联网产业尽快培育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发展目标。重点建设4个技术研发中心,培育10个龙头带动企业,扶持100个特色鲜明的创新型企业,推动5大物联网产业基地建设,实施5大领域试点示范工程,在无线通信、网络与宽带接入、射频识别、传感器、基础材料与芯片等方面形成技术支撑,在通信设备、感知产品、卫星导航、行业应用、物联

网服务等领域形成产业规模。到2015年,物联网产业销售收入达到1000亿元以上,成为我省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平台建设 瞄准物联网高端技术和应用技术发展,依托省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等技术和人力资源优势,加强与京津地区和高端企业集团的合作,抓好重点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平台建设。 1、中国电科石家庄物联网研发中心。加快推进与中国电科的物联网产业发展战略合作,依托中国电科第13所、第54所,整合集团技术优势,加快网络与宽带接入、基础材料与芯片、传感器网络、无线通信、卫星导航、信息安全等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打造国内重要的物联网技术研发中心。 2、航天信息河北物联网应用工程中心。依托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建设物联网应用工程中心,加强射频识别、物联网信息安全等领域的重大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集成创新,加快物联网应用技术发展。 3、廊坊物联网信息服务技术中心。发挥廊坊毗邻京津的区位优势,以润泽国际信息港等信息服务基地和中科廊坊科技谷为支撑,加强与京津地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高端企业集团的合作,在云计算技术、基础设施服务、数据加工与处理、软件服务方面打造竞争优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冀政发[2015]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14 【实施日期】2015.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5〕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3〕45号)精神,促进我省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绿色崛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资源型城市资源深加工产业进展显著,产品附加值大幅提升,接续替代产业比重超过传统支柱产业;主要污染物全部达标排放,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恢复治理,生态环境明显改观;城市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大大增强;城乡居民

人均收入实际增速高于经济增长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得到完善,城乡统筹取得明显进展;资源型城市发展转型基本完成,历史遗留问题基本解决,形成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的格局,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二、实施分类指导 (一)推动成熟型资源城市跨越发展。规范资源开发秩序,提高企业准入门槛,合理确定开发强度,建成一批省、市级重要矿产资源供给基地。推动产业链向精深加工和高附加值环节延伸拓展,加快培育一批资源深加工龙头企业和重点产业集群。大力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及生产性服务业。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二)支持衰退型资源城市转型发展。加强老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同时开发利用好各种共伴生资源,拓宽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建立健全衰退产业援助机制,大力扶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接续替代产业发展,积极发展特色服务业。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大社会保障投入,促进失业矿工再就业。 (三)引导再生型资源城市创新发展。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不断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合作,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大力增加民生投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城镇综合功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四)加快独立工矿区调整与改造。积极开拓利用区外、境外资源,促进资源产业延续发展,推进尾矿深加工,发展新兴资源加工产业。大力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加强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平台建设,加快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发展条件和生活条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 (一)合理调控开发强度。实施更为严格的资源开发全省统筹管理,建设全省资源供

河北省热力管理办法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7〕第3号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热力价格行为,保护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和热 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以及热费的收 取和交纳,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热力价 格的管理工作。 热力价格实行政 府定价。具体价格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 民政府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制定和调整热力价格应当遵循科学界定成本,合理确定收

益,兼顾承受能力,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热力价格包括热力出厂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热力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热力价格应当以热力生产、热力经营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 (二)居民收入水平; (三)法定税金与合理利润; (四)热力出厂价格与热力销售价格的合理比价; (五)政府财政补贴。 第七条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拟制定热力价格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 下材料: (一)拟制定的热力价格; (二)拟制定热力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拟制定的热力价格对相关行业、热用户及对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影响; (四)与制定热力价格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生产或者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规定(省长2号令)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 2018年5月21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冀政办函[2013]2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25 【实施日期】2013.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 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3〕2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25日 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加强供热行业管理,全面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十八大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和发展环境要求,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提高城市供热保障能力。坚持市场调节、部门监管,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同步推进,推动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高度重视困难家庭采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利用3年时间,全面提升城市供热保障能力。2013年为“供热保障攻坚年”,着力加快热源设施建设,弥补现有供热缺口。 (二)自2013年起,开展15年以上的老旧集中供热管网改造,每年完成1/3改造量,到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收费。每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以上。到2013年底前,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35%以上,到2015年底前,达到50%以上。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加强规划管理。各设区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和修订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热源和调峰锅炉,提高供热能力和管网安全运行系数。热源规划要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大型区域调峰锅炉房为辅,清洁能源及再生能源为补充。开展老旧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11805 【发文字号】冀办发[2016]16号 【发布部门】中共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19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办发〔2016〕1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9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是指对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未尽责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好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精神,加快构建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基础扎实、布局合理、发展均衡的展览业体系,促进展览产业向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力争培育2至4个在国际和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展览城市,5至10个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京津冀区域自主品牌展会,建设1至2个具备现代化设施的大型展览场馆,进一步完善我省展览业布局,全面提升河北省展览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国内外影响力。 二、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商务部门牵头,省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文化、税务、工商、海关、质监、统计、知识产权、贸促会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分工协作,制定全省展览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加快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省商务厅要按审批权限做好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便利化水平。 (二)整合展览资源。规范政府办展行为,减少财政投入。进一步引导主题相同、内容相近、行业相关的中小型展会联合办展,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展览领域,推动展览业向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结合我省区域特色和产业特点,在努力提升医药、建材、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展会的基础上,加快创办和引进新能源、信息产业、新材料、节能环保、现代农业和生物制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展会。加快展览业信息化进程,建立全省展览业数据库,发展新兴展览业态,建立河北省网上虚拟展览馆。 (三)发挥协会作用。鼓励展览业协会积极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以“服务、维权、协调、自律”为基本职能,在第三方认证、第三方评估、法律咨询、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和数据统计等方面发挥作用。展览主管部门委托协会制定展览行业自律公约,建立展览行业诚信体系、统计体系、展览企业资质评价制度、展会等级认证制度和展会服务评估制度等规章制度,加强对各类展览会的监督指导,组织行业交流合作,加强行业协调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展览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 三、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一)培育展会品牌。按照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要求,支持中国·廊坊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唐山陶瓷博览会、中国(廊坊)农产品交易会等较大展会通过跨国、跨地区的会展市场联合,进一步做大做强。引导石家庄动漫博览会等一批具有产业基础、地域特色的中型展会,加强营销、扩大宣传、提升服务、提高档次,努力向品牌展会发展。鼓励展览企业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式,开发利用展览会名称、标志、品牌、商誉等无形资产,提升对展会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鼓励品牌展会申请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创建服务名牌;鼓励展会项目及展览企业取得国际认证。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申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国际认证的展会及展览企业给予一定的资助和支持。 (二)完善服务体系。以知名展会为龙头,带动信息咨询、法律服务、项目策划、公关营销、广告宣传、展示设计、展览工程、交通物流、电子商务、翻译服务、印刷包装、展场服务和展具租赁等展会服务行业的发展,推动展会所在地交通、物流、通信、金融、旅游、餐饮、住宿等上下游产业链融合发展,为参展商、供应商、采购商和专业观众提供周到的全方位服务,形成知名会展企业为龙头,相关行业配套、上下游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展览业服务体系,打造展览产业集群。 (三)创新运营机制。推进展馆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营机制创新,培养展馆专业运营团队。加快建设展馆餐饮、仓储、广告、休闲、会议等附属设施,提升展馆综合服务能力。支持展馆应用云计算、物联网和移动互联,创造便捷、高效的智能化展馆环境。鼓励展馆之间组成展馆联盟,实现资源共享,改善展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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