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禁养关停10大案例解读

养殖场禁养关停10大案例解读
养殖场禁养关停10大案例解读

养殖场拆迁禁养关停十大案例解读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

【案例解读1】北京延庆养殖场遭遇禁养关停维权案例

【导读】

随着环境污染带来的雾霾、水污染等污染问题,政府加大了环境污染治理整改力度,养殖业等环境污染行业整治、禁养、关停的主要对象。也出台了一系列《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政府规章及地方性政府规章来加强整顿治理并做好污染防治。随之而来的是各个地方养殖业集中的地区也相继出台了政府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关停通知。也因为这一纸通知让养殖业主面临着搬迁、拆迁、禁养、关停的问题。

养殖业主在收到关停通知后,如何办?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根据十几年的拆迁补偿经验,结合本所办理的案情,给广大养殖业主提供谈判、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的程序救济。

关键词:养猪场、关停、养殖业主、补偿

【案情介绍】

1988年初,某区某镇某街村村委会成立该街村猪场(属集体所有)。因经营不善后转包给马某乙(已故)。后马某乙儿子经营该猪场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至2011年12月31日由该村村委会经营。于2012年12月18日转包给马某甲经营,双方签订《某街村猪场承包租赁合同书》,有效期为2012.1.1—2031.12.31.双方约定了若该猪场出现禁养、关停等政府未到合同有效期间届满的经济损失由马某甲接受经济补偿和赔付事宜。2016年12月7日,某镇政府作出《某镇人民政府关于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限期关停工作的通知书》,要求马某甲经营的养猪场于2016年12月31日前自行关停,若逾期未自行关停的,某镇人民政府将实施强制关停。马某甲与某镇人民政府之间就关停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2016年12月23日马某甲就其经营的养猪场的关停补偿事宜委托吴少博律师事

务所。

【律师参与】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实地勘查该养猪场,了解到该养猪场经营状况良好,年毛收入800万,纯收入300万。该猪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左右,路面硬化在5000平方米左右,10栋猪舍,4栋仓库,生活用房两栋,门卫室两间,锅炉房一间,浴室两间,消毒方两间,厕所两间,干粉蓬一个268平方左右,污水处理池两个,污水池收集10个,污水过滤池2个。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按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

2016年12月26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限期关停工作方案;某市农业局申请公开《某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市农业局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函》。

2016年12月28日,向某市农业局申请公开《某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市农业局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函》,补正材料。

2017年1月17日,向某区农业局申请公开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限期关停工作方案。

行政复议:

2016年12月26日,我所律师代理马某甲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某镇人民政府关于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小区)限期关停工作的通知书》,并要求依法对某镇人民政府作出上述通知书所适用的《某市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关停工作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017年2月27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诉讼:

2017年3月2日,我所律师代理马某甲向某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某镇人民政府关于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小区)限期关停工作的通知书》。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案件评析】

1、关停补偿跟拆迁补偿类的案件一样,能拿到多少补偿金、赔付款是关键点。

由吴少博、李晓宁主编的《企业拆迁维权攻略》之实战篇中专门介绍了拆迁谈判。对于关停、禁养的补偿谈判可以借鉴拆迁补偿补偿的谈判技巧。首先是确定谈判双方的人员,一

般进行第一轮报价前可以跟一般的工作人员了解补偿情况,并反映出自己的补偿期望价位,通过其一般的工作人员反馈。等掌握到关停的具体标准,并尽量保证能满足自己预期的期望值时一锤定音。其次是谈判地点和谈判时机的选择。时机上肯定是首轮谈判和定局谈判比较重要。但原则上建议被关停的养殖业主被动谈判。最后是回避自己的弱点来尽量提高得到的补偿额度。

2、《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了政府有公开的职权义务。申请人申请即可得到该部分的信息。因此,信息公开,使得政府的政策必须公开为民众所知悉,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尤其涉及到关停业主切身利益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3、《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申请复议的范围、复议申请、复议受理、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申请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决定、复议指导和监督、法律责任;其中的第18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便民措施,保障了行政复议的实施力度。

4、《行政诉讼法》45条规定了经过复议的案件的起诉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解读2】河南禁养区强制关闭措施及赔偿纠纷的案件

【案件事实】

原告王建耿不服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强制关闭措施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周行辖字第99号行政裁定移交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建耿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风雨、赵瑞红,被告委托代理人贾合军、胡永正到庭参加诉讼。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2010)豫法行复字第448号、(2010)豫法行复字第864号〕,延长审理期限15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12月3日,被告对原告的养殖场采取了强制关闭措施,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⑴王建耿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西华县环保局信访受理登记表、西华县环保局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环境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表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养猪场年存栏量为500-600头,该养猪场未办理相关手续,污染环境,环保局立案调查程序合法;⑵西华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委托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赵庄养猪场的申辩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邮寄回执、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笔录各一份,以证明被告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程序;

⑶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西华县城关镇赵庄养猪场的决定及送达回证,以证明被告向原告送达了处罚决定;⑷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西华县迟营生猪养殖场等 5 家畜禽养殖企业有关事宜的通知及送达回证,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告知了履行期限;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1998年取缔、关闭和停产15种污染严重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重申强化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以证明被告有强制执行的权利;⑹公证书一份,以证明进行了证据保全;⑺清点、登记及处理物品有关情况的说明一份、现场笔录二份,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生猪、饲料、鸭子进行了竞价处理;⑻清点物品清单一份,损坏物品清单二份、丢失物品清单、不愿领取物品清单、赵庄物品清查带走清单、西华县广播电视局录相、西华县环境保护局录相各一份,以证明强制关闭原告养猪场时清点的物品。

【双方辩词】

原告诉称,2009年9月24日,被告以原告的养猪场位于畜禽禁养区为由,对原告的养猪场作出关闭的处罚决定,由于原告的养猪场建于西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之前,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补偿,被告置之不理。在处罚决定指定的3个月履行期限内,原告正准备关闭养猪场、处置、搬迁养殖设施,被告却于2009年12月3日组织公安等部门拘禁原告及其家人,将原告养猪场内的猪舍及附属设施拆毁,夷为平地,对原告造成200多万元的损失。关闭养猪场就是停止生产经营,不是毁灭养猪场,且被告没有强制执行权,被告在原告履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就采取拆除、毁灭的方式关闭养猪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由此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依法予以赔偿。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拆毁原告养猪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万元。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西政罚字(2009)005号处罚决定一份,以证明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载明履行期限;(2)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西华县迟营生猪养殖场等5 家畜禽养殖企业有关事宜的通知〔西政(2009)34号〕、依法关闭赵庄养猪场的情况说明各一份,以证明被告没有指定履行期限;(3)养猪场拆除之前的录相、养猪场拆除中的录相、养猪场拆除之后的录相各一份,以证明被告的拆除方式违法;(4)赵庄养猪场财产状况清单一份、损坏物品清单二份、丢失物品清单、不愿领取物品清单、赵庄物品清查带走清单、赵庄养猪场资产评估报告书、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西华县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评估登记表各一份、城镇开发建设拆迁赔偿清单二份、电动车购买发票、高××的证明、杨×的证明、河南潢川卜集合理苗圃的证明、周口市泰克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销货清单、西华县绿洲花木风景园的证明、张继红的证明、马××的证明、发货单、杨××的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告养猪场的损失;(5)尹××、高××、杨×、刘××、马×的录音各一份,以证明原告养猪场的物品被损或丢失的情况;(6)养牛场的录相、赵庄王建耿养牛场剩余财产状况清单、高×的证明、赵××的证明、王××的录音各一份,养牛场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一份、城镇开发建设拆迁增补赔偿清单三份、西华县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评估登记表二份,以证明被告扩大了关闭范围,将养牛场的物品运走或损坏;(7)照片,以证明原告养猪场的物品被毁;(8)赵庄猪场圈舍、住房及附属物工程预算一份,以证明养猪场的预算价格;(9)张××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养猪场的建筑结构;(10)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清查评估明细表一份,以证明养猪场房屋和附属物的价格;(11)张××、刘××、李××、朱××、刘××、姜××、李××、王××、任××、邱××、毕××、刘××的证明各一份、康佰健康功能家纺用品质量信誉卡一份,以证明原告丢失的物品;(12)程××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原材料的价格;(13)赵××、纪××的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告养猪场的生猪数量和价值;(14)李××的证明三份,以证明原告养猪场的生猪数量和市场收购价格;(15)肖×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养猪场杨树数量和价值;(16)赵庄养猪场丢失物品清单一份,以证明原告养猪场丢失的物品及价值;(17)王××、郭×、赵××、斩××的证明各一份、存款单据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存放在养猪场内的3万元左

右现金及贵重物品丢失;(18)王××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原告养猪场的家禽数量;(19)照片一份,以证明养牛场的物品损失;(20)王××、许昌县陈曹农机门市部、史××、李×、赵××、解××、肖×、何××、陈××、王××、刘××、远××、李×的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养牛场损失的物品;(21)王建耿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其放在养牛场的五套门窗被拉走;(22)××电动工具机电商行的证明及维修票据、××电器橱柜的证明及维修票据、朱××的证明及维修票据、刘××的证明及维修票据、大新镇姜××农机修理部的证明、李××的证明及维修票据、河南省××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证明及维修票据、袁××的证明、杜××的证明,以证明被损物品的维修费用;(23)白××的证明一份,以证明每块砖的市场价格;(24)张××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养牛场建设施用砖的数量;(25)王××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养牛场存放麦杆的数量及价值;(26)金××的证明一份,以证明猪的市场价格;(27)轩××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原告养猪场猪的品种及数量。

被告辩称,原告养猪场处于禁养区内且违法是不争的事实,不论原告养猪场始建于何时,被告给予关闭的是针对目前违法的养猪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带来的损失,不应予以补偿,原告要求给予补偿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被告对原告养猪场作出关闭的处罚决定后,又向原告送达了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西华县迟营生猪养殖场等5 家畜禽养殖企业有关事宜的通知〔西政(2009)34号〕,明确告知其履行期限为30天,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关闭义务,被告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1998年取缔、关闭和停产15种污染严重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重申强化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实施强制关闭是法律赋予被告的权利,被告对原告养猪场实施强制关闭时,对原告的物品和生猪进行了清点登记和公证,并妥善保管,为防止生猪冻死、受伤和发生疫情,被告采取变卖的方式对生猪进行了处理。原告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行使诉权的期限理解为履行期限,导致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关闭义务,由此带来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综上所述,因原告的违法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被告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原告养殖场实施强制关闭是被告应尽的职责,且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因违法经营养殖场而受到行政处罚,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原告的要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庭审过程】

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该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履行期限,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本院认为,该通知虽然在履行期限上的表述不准确、不确切,但是,结合案情可以理解为履行期限为30日,原告认为没有指定履行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证据(3),被告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4),被告称损坏物品清单、丢失物品清单、不愿领取物品清单、赵庄物品清查带走清单是复印件不予质证,但是,被告也向本院提供了上述证据,以证明对原告物品的保存情况,应视为被告对上述证据的认可,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赵庄养猪场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有效期为一年,被告对原告的养猪场采取措施时,该评估报告书已超过了有效期,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西华县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评估登记表、城镇开发建设拆迁赔偿清单均是复印件,且被告不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电动车购买发票、高××的证明、张××的证明、马××的证明、发货单、杨××的证明只能证实原告曾经购置过这些物品,但是,不能证明被告采取强制关闭措施时电动车存放在养猪场内,也不能证明被告采取强制关闭措施时养猪场内存放的兽药、玉米、豆粕的数量和重量,被告

的异议理由成立。对高××证明的玉米售价和马××证明的豆粕、麸皮的售价,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河南潢川卜集合理苗圃的证明、周口市泰克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销货清单、西华县绿洲花木风景园的证明,本院认为,由于西华县绿洲花木风景园是草坪机等物品的所有权人,原告是保管人,除所有权人的证明和原告的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养猪场被强制关闭的当天,西华县绿洲花木风景园的物品存放在养猪场内,对此物品本院不予确认;对杨华的证明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赵庄养猪场财产状况清单上没有证人的签名,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没有相关证据加以印证,被告也不认可,对该清单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5),该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的财产受到了损失,但是,不能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对证据(6),赵庄王建耿养牛场剩余财产状况清单上没有证人的签名,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没有相关证据加以印证,被告也不认可,对该清单本院不予采信;高×、赵××的证明、王××的录音、养牛场的录相相互之间能够印证,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养牛场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城镇开发建设拆迁增补赔偿清单、西华县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评估登记表只是证明2007年拆迁安置时对牛场的补偿价格,被告清运原告养牛场的物品时,原告的养牛场已拆除完毕,且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7),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是,在原告提供的养猪场关闭后的现场录相中,可以看到现场遗留有死猪和丢弃的物品,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8),被告对其证明目的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9),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10),该证据只能证明2008年养猪场房屋和附属物的价格,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对证据(11),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曾经购置过这些物品,但是,不能证明被告采取强制关闭措施时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对证据(12),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数额,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证据(13)、(14),该证据证明的生猪数量与公证书载明的生猪数量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证明的生猪数量不予采信。被告虽对生猪的市场价格提出异议,但是没有证据加以印证,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该证据证明的生猪市场价格予以采信。对证据(15),该证据与河南华润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报告书、杨华的证言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16),该证据没有任何人的签名,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没有相关证据加以印证,被告也不认可,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17),王××、郭×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告采取强制关闭措施的当天,原告在养猪场内存放有3万元左右的现金,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赵××、斩××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均在养猪场工作,证明内容中有他们的物品丢失),无其他证据印证,且,斩瑞霞的签名与所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名字不一致,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18),本院认为,公证书上虽然没有记录狗、鸡、鸭等畜禽,但是,被告变卖原告的物品时,公证处的现场笔录上显示变卖的有鸭子,况且,王××的证明与原告养猪场关闭前录制的录相基本一致,也能与公证处的现场笔录相印证,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19),该照片不能证实养牛场的损失,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20),王××、许昌县××农机门市部、史××、李×、赵××、解××、肖×、何××、陈××的证明与高攀的证明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王××、刘××、远××的证言只是证明原告曾经购买过这些物品,但是不能证明这些物品在养猪场被强制关闭的当天存放在养猪场内;对于李×的证言,被告辩称强制关闭原告养猪场时现场没有纳米能量杯,但是,本院组织原、被告清点由被告存放在西华南方家俱厂的原告物品时,发现有纳米能量杯1个,被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此应予确认,鉴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下余5个纳米能量杯存也放在养猪场内,对这5个纳米能量杯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有新证据后,可另行起诉。对证据(21),该证据与高×、陈××的证明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2),被告对××电动工具机电商行的证明及维修票据、××电器橱柜的证明及维修票据、朱××的证明及维修票据、李××的证明及维修票据、

杜××的证明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下余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是,被告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重新申请评估或鉴定,本院对证据的证明目的予以采纳;对证据(23),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24),本院认为,该证据只是证明张改印给原告建养殖场时的用料情况,不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对证据(25),原告提供的赵庄王建耿养牛场剩余财产状况清单上写明麦秸杆为10吨,价值1000元,虽然该清单没有证人的签名,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但是,该证据是原告提供的,应视为原告单方对清单上物品价值的认可,而王××证实麦秸价格为每吨600元(共计10吨),二者之间相互矛盾,对王××证实的麦秸价格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26),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是,没有相应证据加以印证,其异议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7),该证据证明原告养猪场的生猪数量与西华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二、对被告提供的证据⑴,原告在调查笔录中承认养猪场年存栏量为500-600头,原告没有充分证据推翻其认可的事实,对该调查笔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西华县环保局信访受理登记表、西华县环保局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环境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表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⑵,原告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予以采信;对证据⑶,原告对其证明目的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⑷,本院认为,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西华县迟营生猪养殖场等5 家畜禽养殖企业有关事宜的通知是针对西华县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被告称将该通知送达了原告,但是,被告的送达回证上既没有受送达人的签名,也不显示被告将该通知送达给了何人、是否拒收及拒收理由,原告否认收到过该通知,被告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收到了该通知,因此,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⑸,本院认为,原告的养猪场不属于15种污染严重企业(即“十五小”),不适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1998年取缔、关闭和停产15种污染严重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此可以看出,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而《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重申强化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被告不具备关闭的强制执行权,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对证据⑹,西华县公证处在保全证据时,有许多物品(如现金600元,该现金后来在家俱广场由原告领走,再如:房屋和厂房多少间,多少面积等)没有登记在公证文书中,缺乏客观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证书中原告有证据推翻的部分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⑺,本院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在竞价处分原告物品前通知原告领回物品,且竞价处理前也没有对物品进行价格评估,且,被告变卖原告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鉴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养猪场内存放的玉米、麸皮、豆粕的数量和重量,对被告竞价处理玉米、麸皮、豆粕的重量和数量予以采信,但是,被告竞价处理的价格明显低于原告购买的市场价格,因此,对玉米、麸皮、豆粕的处理价格本院不予采信;公证书中记录的混合饲料为25袋(没有注明产地、品牌、重量)、钱旺牌猪饲料10袋,而被告在竞价处理的现场笔录上却显示饲料为18袋,对饲料竞价处理的价值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公证书上没有记录混合饲料的品牌、产地、重量,在竞价处理的笔录上也没有写明处理的是什么饲料,无法估算其价值,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饲料的价值,因此,对此损失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有新证据后可另行起诉;对证据⑻,本院认为,清点物品清单只是被告对现场清点后拉走的物品进行的核对,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原告对损坏物品清单二份、丢失物品清单、不愿领取物品清单、赵庄物品清查带走清单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西华县广播电视局和西

华县环境保护局的录相只是记录了被告拆除养猪场的过程,并没有详细完整地记录被强制关闭现场物品的清点过程,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审查阶段】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4日,西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关闭西华县城关镇赵庄养猪场的决定〔西政罚字(2009)005号〕,以赵庄养猪场位于城镇规划区内、不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止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重污染环境为由,对赵庄养猪场予以关闭,该决定没有载明履行期限,该处罚决定交待了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10月10日,西华县人民政府将该决定送达原告。2009年9月25日,西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关闭西华县迟营生猪养殖场等5家畜禽养殖企业有关事宜的通知〔西政(2009)34号〕,要求“相关部门依法责令被关闭的养殖场于规定期限30日内完成关闭工作”,被告称将该通知送达了原告,但是,被告提供的送达回证上既没有受送达人的签名,也不显示该通知送达给了何人、是否拒收及拒收理由,原告否认收到该通知,被告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向原告送达了该通知。2009年12月3日,被告组织公安、环保等部门对原告的养猪场采取了强制关闭措施,将原告养猪场内的养殖设施、厂房、住室、围墙全部推毁扒掉,将原告的杨树伐倒卖掉,养猪场被夷为平地,原告养猪场内的生猪、饲料、设备及生活用品被运走。原告的养猪场被强制关闭后,在关闭现场遗留有死猪和部分物品。西华县公证处在关闭现场进行了证据保全,西华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没有完整、客观真实的记录关闭现场的物品种类、数量(如:对衣服以袋为单位进行统计、再如“鞋多双”、“药200盒”,对房屋的间数和面积、养猪场内存放的现金等没有记录)。被告在强制关闭原告养猪场的同时,也将原告养牛场内的物品清运走,其中有:打料机1台、打草机2台、钢金梁6架、大铁门1个、预制板40块(3.3米)、三角架梁6架、钢管30根、檩条100根、砖130000块、杨树10棵、塑料管112米、麦秸10吨、帆布蓬1个、石棉瓦200块、门窗5套、草车2个、三项电一套、红大瓦360块。12月3日,被告将原告的生猪(包括死猪)以竞价的方式处理掉,得价款12万元,12月6日,被告将原告的饲料以竞价方式卖掉,得款8860元(其中玉米6276斤、每斤0.8元,麦麸3424斤、每斤0.7元,饲料和豆粕没有单独竞价处理,而是在一起竞价变卖了1444元),公证书上记录有混合饲料25袋、钱旺牌猪饲料10袋,而竞价处理的现场笔录上却显示只有饲料18袋。被告将原告的20只鸭子(其中12只死亡)以80元的价值变卖掉,被告竞价处理上述物品前既没有证据证明通知原告领回被拉走的物品,也没有进行价格评估。2010年4月16日,原、被告双方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存放的物品由原告领走后负责修理,修理费用以有关部门(或人员)出具的票据为准,当天,原、被告双方在本院主持下对由被告保存(存放在西华县南方家俱广场)的物品进行了清点,清点后,原告领走了部分物品(详见卷内交接清单),原告领走物品后,对损坏的物品进行了维修,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损坏物品的修理费用共计31110元(其中袁向前出具证明证实维修家具需要费用6360元),在庭审中,被告对部分维修费用提出异议,本院告知被告如对维修费用有异议,可在10日内申请评估或鉴定,但是,被告没有在指定期限内申请评估和鉴定。下列物品仍有被告保存:被子9条、窗帘4个、电热毡1个、上衣22件、裤子42件、秋衣34件、秋裤16件、毛衣15件、毛裤4件、棉上衣27件、棉裤6条、床单11条、围巾3条、枕头6个、蚊帐1个、纳米能量杯1个(损坏)、衣架1个、盆子2个、铝锅1个、茶几1个、黄豆2袋、煤球275块、水缸1个、空坛子2个、油轮1 个、钢管2根、无塔供水1 个、卡钳架1个、自行车2辆、屋顶方形水桶(铁制)1个、塑料水桶1个、煤火1个、铁栏杆(2.5m×1m)5个、碗5个、塑料盆1个、电动手磨机1台、川崎牌自动汽油机1台。药品有:丰收牌强心安4盒(5支"盒)、羚锐牌硫酸卡那2盒(10支"盒)、仙兔牌阿托品60支、上海公益牌安乃近5盒(共28支)、信谊阿米卡星30支、

南岛红霉素5支、红宝牌柴胡注射液20盒(5支"盒)、中农大氟罗注射液1盒(共10支)、上海中亚亚硒酸纳注射液22支、顶尖牌鱼腥草13支、阿司匹林肠溶片30瓶、康玉牌胃肠活16支、鑫龙源牌氯霉素10支、敖东牌安神补脑液10支、滨农阔杀除虫剂36包,经清点,被告保存的药品数量明显少于200盒。被告丢失的物品有:鸭蛋1盆、草绳30卷、籽棉1袋、醋、酱各1瓶、碗3个、塑料水管5米、洗衣板1个、皮棉1袋、杜康酒1瓶、洗衣粉半袋、盐半瓶、盘子2个、板2个。

另查明,2008年7月14日,河南华润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的养猪场出具了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的基准日为2008年7月10日,有效期为一年,原告养猪场内建筑物、机电设备、生物资产的评估价值为460192元。

再查明,肖毛证实原告养猪场内外有杨树175棵,杨华证实于2008年将35棵杨树以25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王树勤(原告养猪场的工人)证实原告养猪场内养有一条狗价值4000元、鸡20只价值400元、鸭子50只价值750元。马广生证实销售给原告的豆粕每袋270元,麦麸每件80斤、每件66元,高春良证实销售给原告的玉米价格为每斤1.03元。李小乐证实2009年11月份生猪的市场价格为杜洛克公猪每头7000-8000元、长白母猪每头6500-7000元、二元母猪每头3000元、育肥猪每斤6.6元-6.7元、仔猪每头300元(哺乳仔猪每头200元,40-60天的小猪每头300元-400元),金春荣证实2009年11月份生猪的市场价格为杜洛克公猪每头6200-6600元、长白母猪每头6000-6500元、二元母猪每头2600元、膘猪每斤6.7元-6.8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一是必须是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二是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必须是具有执行权的机关,由于被告在作出关闭的处罚决定时没有载明履行期限,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向原告告知了履行期限,因此,不能视为原告拒绝履行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被告强制执行权。由于被告没有强制执行权,被告对原告养猪场采取强制措施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河南华润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养猪场内的建筑物、机器设备、生物资产进行了评估,虽然该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但是,该报告的有效期截止日为2009年7月9日,与被告采取强制关闭措施的日期(12月3日)仅相隔不到6个月,由于被告拆除原告养猪场时没有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根据物价上涨的现状,参考2008年河南华润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结果进行赔偿较为公平合理。被告关闭原告养猪场时损坏原告物品而产生的维修费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没有申请重新评估或鉴定,对该维修费用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生猪、鸭子、饲料、杨树的损失,由于被告在处置原告的生猪、鸭子、饲料、杨树前既没有通知原告领取,又没有对生猪、鸭子、饲料、杨树进行价值评估,也没有按重量处置原告的生猪和鸭子,况且,原告的养猪场被拆除后,原告失去了对自己物品的控制,上述物品在被告的控制之下,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无法对物品价值进行评估,因此,对原告物品的损失数额应当作有利于原告的解释。对于原告养猪场的生猪数量,以西华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为准,结合证人证言,育肥猪、膘猪的重量按出栏时的平均重量计算,生猪的价格按市场最高价即有利于原告的价格计算。被告处置原告的鸭子时,鸭子死亡了12只,这会造成竞价处理的价值降低,对其竞价处理

价值,本院不予采纳,王树勤是养猪场的工作人员,能够了解真实情况,其证实的内容与原告养猪场关闭前录制的录相基本一致,也与公证处的现场笔录相印证,对其证明内容应予采信,被告处理原告玉米、麦麸、豆粕的价格低于市场价,应按市场价进行赔偿。对于饲料,公证书上载明有钱旺牌猪饲料10袋、混合饲料25袋,竞价处理的现场笔录上却只显示饲料为18袋,鉴于公证书上没有注明混合饲料的品牌、产地、重量和钱旺牌猪饲料的产地、重量,竞价处理时的现场笔录上也不显示所竞价处理饲料的重量、品牌,无法进行评估,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饲料的价值,对此,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有新证据后可另行起诉。对于杨树的损失,应参照河南华润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报告中140棵杨树的评估价值和杨华转让给原告35棵杨树的价值进行赔偿。原告诉称被告拉走了西华县绿洲花木风景园存放在养猪场内的本田牌草坪机、三菱牌打草机、川奇牌绿篱机、高枝剪、水泵(带喷头、支架)及花木,鉴于上述物品的所有权人是西华县绿洲花木风景园、保管人是原告,除西华县绿洲花木风景园的证明和原告的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拆除原告养猪场时,这些物品存放在养猪场内,本院对此物品不予确认,相关权利人有新证据后可另行起诉。对于衣服、被子等其他物品的损失,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损失数额,对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存放在养猪场内的药品损失,公证书上记录有“药200盒”,但是,没有注明药品的名称、品牌、产地,原告提供证据证明的药品种类少于经本院清点的药品种类,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药品损失数额,且,被告保存的药品经清点也明显少于200盒,致使药品的损失无法评估和计算,对药品的损失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有新证据后可另行起诉。对于被告保存的现有药品,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对于被告保存的原告其他生活物品,被告应当予以返还,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这些生活物品的损失数额,对其损失不予确认,原告有证据后可另行起诉。对于丢失的物品,被告应当折价赔偿,由于物品是在被告的控制之下丢失的,致使无法对物品进行价格评估,折价赔偿的价值应当作有利于原告的解释,对于丢失而原告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数额的物品,本案不予确认,原告有新证据后,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王建耿养猪场采取的强制关闭措施违法。

二、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赔偿原告王建耿以下损失:建筑物及设施424046元〔其中母猪圈83160元、外圈12285元、成品猪圈155925元、药房3420元、住室11115元、小住室3762元、围墙7148元、铁大门600元、地坪2375元、出猪台1500元、下水道13613元、水池50元、消毒池428元、沉淀池3525元、排风扇325元、切割机290元、电焊机(BX-220A)580元、电动机(2台)464元、定位栏27000元、围栏27000元、保育栏45900元、消毒桶98元、清洗机870元、动力闸刀160元、三项动力表240元、沐浴器875元、沼气池2320元、制冷机15610元、自动料槽3408元〕,杨树13000元,生猪454800元〔其中公猪8000元×1头、母猪7000元×26头、育肥猪、膘猪6.8元/斤×200斤×165头、仔猪400元×101头〕,豆粕540元(270元×2袋)、麦麸2808元(3424斤×0.82元)、玉米6464元(6276斤×1.03元)、打料机6000元(1个×6000元)、打草机5600元(2台×2800元)、铁大门3000元(1个×3000元)、预制板(3.3米)2320元(40块×58元)、三角架梁9000元(6架×1500元)、钢管2100元(30根×70元)、檩条10000元(100根×100元)、砖42900元(130000块×0.33元)、帆布蓬1000元(1个×1000元)、门窗3500元(5套×700元)、纳米能量杯300元(1个×300元)、狗4000元、鸡子400元、鸭子750元,物品修理费用31110元。以上共计1023638元。

三、被告返还原告被子9条、窗帘4个、电热毡1个、上衣22件、裤子42件、秋衣34

件、秋裤16件、毛衣15件、毛裤4件、棉上衣27件、棉裤6条、床单11条、围巾3条、枕头6个、蚊帐1个、丰收牌强心安4盒(5支"盒)、羚锐牌硫酸卡那2盒(10支"盒)、仙兔牌阿托品60支、上海公益牌安乃近5盒(共28支)、信谊阿米卡星30支、南岛红霉素5支、红宝牌柴胡注射液20盒(5支"盒)、中农大氟罗注射液1盒(共10支)、上海中亚亚硒酸纳注射液22支、顶尖牌鱼腥草13支、阿司匹林肠溶片30瓶、康玉牌胃肠活16支、鑫龙源牌氯霉素10支、敖东牌安神补脑液10支、滨农阔杀除虫剂36包、衣架1个、盆子2个、铝锅1个、茶几1个、黄豆2袋、煤球275块、水缸1个、空坛子2个、油轮1 个、钢管2根、无塔供水1 个(不含电机)、卡钳架1个、自行车2辆、屋顶方形水桶(铁制)1个、塑料水桶1个、煤火1个、铁栏杆(2.5m×1m)5个、碗5个、塑料盆1个、电动手磨机1台、川崎牌自动汽油机1台。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例解读3】哈尔滨“被拆”养殖场成功维权,补偿数额提高一倍案情简介

哈尔滨阿城区某养殖场在阿城区某木业企业用地范围之内,由于该木业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需要将包括某养殖场在内的其他该范围内的用地企业征用,在没有办理相关拆迁手续的前提下,由阿城区房地产事业局出面找某养殖场及其他用地范围内的企业商谈补偿问题。

按照其提供的补偿标准,该范围的企业分为有照房和无照房两种;其中有照房每平方米按照3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无照房按照每平方米2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委托人的养殖场约占地4000余平米,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其中无照房860平方米。经过将近八个月的维权,当事人获得2000余平方米的两层商铺置换、800平方米的住宅补偿,另外还得到停产停业损失和货币补偿约300余万。这样委托人的有照房与无照房的补偿达到约每平米7000元,约合2200万余元,远远超过其他被拆迁企业获得的补偿,超过拆迁方最初提出的补偿一倍多。

该案例维权获得成功,律师总结后究其原因有一下几项:

第一、法律程序运用得当。

在漫长的谈判交涉过程中,拆迁工作人员与委托人及律师商谈数次,在无果的状态下,阿城区政府以委托人的养殖场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为由,吊销委托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委托人及律师并没有因上述情况慌乱无措,及时利用复议程序撤销区政府的吊销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给拆迁方以法律程序上、实体上的沉重打击,打击其气焰,助我声威。

第二、委托人心态平和,斗争策略以及斗争意识明确,坚定的依靠法律,相信法律。委托人对团队律师十分信任,双方配合默契。拆迁期间,各种风声,强拆、偷拆、不给奖励、降低补偿价格等风言风语甚嚣尘上,委托人在律师的解释及开导下坚定信念维权到底,没有因上述恐吓、引诱信息倒退半步,从而达到满意维权效果。通过该委托人的经历我们可以充分体会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终究会来。

第三、斗争策略程度把握合情合理。

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律师给委托人的斗争策略、建议始终领先拆迁方一步,以至于拆迁方的每个招数都在律师和委托人的预料中,占得先机,及时采取回击措施,完成斗争过程,获得满意效果。

【案例解读4】黑龙江三家养殖场拆迁维权案例

【案件事实】

今天案例讲解的三家养殖场拆迁维权的案例,这三家养殖场因为业务关系彼此比较熟悉,而且都面临拆迁,所以共同委托我所(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进行代理。我结合三家养殖场拆迁的具体状况,谈一下养殖场拆迁可以借鉴的经验。

这三家养殖场的主体状况和面临的现实情况有以下相似点:

第一,这三家养殖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竞拍的方式从银行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第二种是和村委会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购买协议,但是没有办理正规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在八九十年代的农村,这种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很普遍,从历史渊源来说,当事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合法性的。

在养殖行业的实际情况中,养殖场虽按照农业养殖的实际用途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但是经过经营发展,土地的用途可能不仅限于农业养殖,还进行了冷库、超市、饭店等的建设,可这些都不能磨灭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在此次案件中,其中一家养殖场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其建场之初是按照农业生产养殖用地进行批建的,但是在实际生产的过程中有一部分土地上建成了冷库,但是是刚刚建成,还没有投入到实际使用。当地征收办以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为由,要求吊销养殖场的土地使用权证,要求其卖掉养殖的动物、变卖孵化设备等。征收办的这种行为是完全违法的,相当于是从根本上否定了当事人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养殖场拆迁过程中面临的压力是有规律可循的。因为养殖场带有一定的污染性,所以政府一般会以环保的名义进行施压。比如此次案例中,其中一家养殖场和当地居民区靠的比较近,当地政府部门于是采取措施,以没有使用环保设施、没有对排放物排泄物进行处理的名义要求关停养殖场,并采取了断水断电挖路的手段,破坏了养殖场的正常经营。可是根据我国环保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在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关停企业之前,需要给企业改正补救的法定权利,但对方并没有做到这个法定程序,这也给我们的反击提供了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养殖行业是免税行业,拆迁方不能以核查纳税的方式进行试压。

第三,三家养殖场面临的拆迁项目都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比如市政规划的调整、修路修桥、市政设施的扩建等。

根据对方所暴露的违法之处,我们一一回击,给对方施加了足够的压力。比如把吊销土地使用权相关的行政决定及时向哈尔滨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且在一个多月之后得到了哈尔滨人民政府的支持,判决其做出的吊销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是违法的;针对其他两个行政补偿决定,我们也向上级政府进行行政复议,但是没有得到上级政府的支持,我们及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撤销了复议决定和相应补偿决定,我们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保护;针对对方断水断电断路的行为,我们及时投诉到了相关部门,如果相关部门不予以回复的话,我们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针对环保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命令,我们也及时请求了法律的审查,理由是处罚的标准没有说明,而且没有允许当事人首先作出补救改进这一法定程序。

当把对方在这次拆迁中所有的行政行为均纳入到法律审查的范围时,会产生很多有利的影

响:第一,行政行为的落实会相应得到延缓;第二,双方接触机会增加,客观上给双方提供了更多的谈判机会,第三方主体增多,双方谈判调解的机会也多了;第三,给对方造成压力,增加谈判的筹码,尤其是上级政府或者法院支持我方诉求的话,更是让我方把握住了主动权,但即使我方掌握了主动权以后,也不能漫天要价。如果迫使对方继续采取行政措施的话,后续维权的成本会更大,而且这也不符合公平合理的态度。

最后,经过当事人和我所的共同努力,拆迁方愿意坐下来和我们进行平等的谈判,当事人都得到了满意的补偿。

【案例解读5】新疆苗木种植企业维权案例

一、案情简介

马某系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大破城村村民,2000年时承租本村村南荒地,用于种植经济性林木。土地承租费用为每年8万元整,初始约定承租年限为70年,后经申请,原米泉市林业局(现米东区林业局)于2005年9月19日核发林权证书,林权证书登记林地面积为97.4亩,林木数量约30万株。林地内树木种类及数量大致包括:大叶白腊约6.5万棵、小叶白蜡约7万棵、列叶榆约4万棵、黄金树约2千棵、山楂树约5千棵、苹果树约1.8万棵、长枝榆约1.7万棵、黄菠萝树约1.7棵、小叶松约8千棵、白杨约2万棵、白榆约1.5万棵、宝马丁香(绿化用)约2.1万棵,共计约29万棵。另15亩内,包括有杨树约2千2百棵、榆树约3千3百棵、圆冠榆约3千棵、云山松树约5百棵等。

因米东区政府实施古牧地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需要,2013年开始米东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开始对大破城村进行土地征收工作,在征收开始后,马某林地四周均在2013年完成征收。后因该区域内农田均已完成征收,而不再需要引水灌溉,致使林地浇灌用水断绝,而大量树木死亡,林地面积急降至原有的四分之一,林木数量也只剩4万余株。

二、法律及事实分析

在此次的林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为降低林地征收成本,虽提出愿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磋商,但却在实际征收工作开展前,对林地事实无证据破坏。并在双方沟通中,矢口否认其在林地损毁方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提出林地保护非征收部门职责,征收过程中也不应担负这一责任,过失应全由林地所有权人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之十六条及《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之第六条、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等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在征占用林地时不仅应依法征用,而且有义务对林地本身及林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行之有效的保护。本案中的征收部门,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有意的进行了迂回性的征收过程。事实上先对林地进行所谓无责破坏,已达到降低征收成本的效果。

本案的症结在于,树木的保护难以有效实施,树木不似房屋,在保护过程中受到气候、降水、土质等自然因数的诸多制约。另外,在一些灌溉水源相对贫乏的区域内,国家机关为有效利用水资源,可能不得不采取一部分水源控制。在本案中,林地的浇灌用水便属此类,本案征收部门,紧紧的看牢了这一点,并似乎有效实施了征收策略。从征收工作开始后,就表象而言,似乎对委托人极为不利,委托人表述,在前期的征收磋商中,征收方也的确跃跃而不能止。

三、维权过程

依据本案标的难于维护的基本事实并结合委托人所述的大致情况,在讨论分析后,认为本案的维权道路将难于一般的征收拆迁案件。我所律师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征收双方争议较大的特点,制定本案维权过程应当分期实施的办案方略。

律师在承办该案件后,并未急于与征收方建立沟通,而是先为解决本案的核心问题进行有效的前期准备。本案中,由于征收部门隐形教唆当地基层机关对委托人的树木实施有预谋破坏,致使树木大量消失,征收标的锐减,如何证明征收标的的存在性及数量多少是本案维权的重点、难点。

针对这一情况,介入后,本案的承办律师首先进行有针对的证据保全及标的保留,紧随其后通过收集、调查取得拆迁方大量违法事实,双管齐下。在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坚持下,抓住拆迁方的心理,把拆迁方重新拉回了谈判桌进行有效磋商再磋商。

维权过程的艰辛与本案案情复杂,使本案的解决增加了无形艰难。大量的前期准备,有效的证据收集,和宜证据使用,专业的法律分

析。

四、办案心得

如果征收行为不可避免,被征收人不仅应当尽量保护好被征收标的物,在征收过程中,特别是征收行为发生的前期,保留好征收方的不法行为证据尤为重要。

在本案中,办案律师在承接案件后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采取并未直接与拆迁方发生冲突的介入方式。而是采用摸底、取证、排除、综合分析等等,并结合后期商谈、磋商并在磋商过程逐步告知对方违法点的方式,使得拆迁不得不承认己方过失,而予重视。

办案律师的办案策略及思路在本案中发挥突出,具体案件的具体策略使案件得以顺利解决。拆迁方的违法事实是现实存在的,很好的保留及使用这一有利条件是本案的关键,承办律师的细心及技巧成为本案的突出亮点,委托人林木补偿取得满意效果使本案画上圆满句号。

【案例解读6】养殖用地遭遇以拆违促拆迁,下达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张先生于2000年,通过转让方式,购买几块土地计划用于养殖经营,后自建房屋,但未实际投入养殖经营,也未用于生活居住。2014年,某市因棚户区改建项目需要,对张先生厂房所处地块实施征地拆迁。某市城建部门借“拆违章促成拆迁”,在拆迁补偿还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对张先生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认定张先生的厂房由于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属于违章建筑,告知张先生限期自行拆除。数日后,城建部门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写明:“被处罚人对该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或者理由部分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拆除。”对于该处罚决定,张先生甚是恐慌,城建局要实施强拆的决心这么大,该怎么办呢?

【承办思路】

本律师团律师对城建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研究分析,确定了如下承办思路:

第一,对《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的被处罚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所以,我们向城建局进行书面的陈述申辩。首先,对该告知书认定的厂房面积提出异议并予以纠正,通过详细的数据和机构图说明厂房的实际面积;其次,通过事实说明张先生是如何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而且自建房屋多年存在至今,我们的厂房不是违章建筑。城建部门对存在多年的建筑,

在拆迁补偿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将其认定为违章,是选择性执法,目的是“借拆违章以促成拆迁”,执法目的严重违法。

第二,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由于该决定书德内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强制拆除程序不停止执行”的规定,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明文规定。首先,我们联系该决定书的作出机关,告知其内容严重违反上位法的明文规定,如果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实施强拆,我们一定会追究其违法责任;同时,向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告知其违法情况。

第三,调查该项目取得的合法性文件,为谈判做准备。

结果

该城建局在复议程序还未开始之时,就自行主动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结果是专业的维权律师前期各种工作的成果,体现出专业维权律师的拆迁维权过程中灵活的应对能力和办案能力。

【案例解读7】辽宁营口·养殖孵化企业拆迁维权案例

我们所历经近十年中小企业维权纠纷,处理了上千件中小企业拆迁征收、违章建筑拆除以及不动产维权工作,律师骨干团队组建在一起到现在已经将近10年,在荆棘中前进,在维护法律和尊严的前提下,积极进行中小企业的维权工作,下面讲述一下我们维权之路的心路历程。

这么多年对不同中小企业进行不动产、建筑、土地等的维权工作、人身风险、法律把控、维权手段甚至媒体报道有很多。今天就摘取几个案件,来向大家叙述一下这几年中小企业所面临的法律困境,以及破解上述法律困境所运用的法律手段。

首先来介绍一个案例。在2010年前后,有一个发生在辽宁营口老边区的案例由我主办。该企业是一个幼鸡养殖孵化企业,在当地有一定名气和品牌。创业经营过程步履维艰,企业主付出了很大的艰辛把企业运营地蒸蒸日上,结果在2010年一场拆迁不期而遇。面临拆迁企业主首先考虑的问题是,怎么能让蒸蒸日上的企业继续生存下去,并且保持一种良好的生存状态。这也是企业主所提的最大的维权效果要求。

我们接受委托之后到企业进行了实际勘测,接触了当地征收拆迁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走访,看到该企业确实有品牌知名度,在当地非常有影响力,并且该企业主在当地是政协委员,对当地的经济和税收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当然了,企业在现实当中都会多多少少有些问题,这些问题不是中小企业自身单纯造成的,往往是在改革开放开始后八九十年代,国家对经济发展的速度有很大的要求,所以在法律层面,包括客观事实层面的要求不够充分,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实际操作。这个企业具体是怎么回事呢?该企业的土地是从当地乡镇府的一个乡镇企业一次性出售拍卖所得,这个乡镇企业当时已经处于濒临倒闭的状态,企业主花了数十万元买下了土地和厂房。厂房年久失修基本老化,于是企业主把厂房进行拆除,按照自己的养殖规模进行了厂房设施建设,并逐年进行厂房设备更替,投资行为陆续进行。得到集体建设用地许可之后,企业主陆续建筑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厂房,并且都经过了当地住建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核,当然这个审核可能不是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来的。

地方性政策不断在变化,在进行集体建设用地转化国有工业用地的时候,也给他进行了审批并办理了征收手续,该土地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此时集体土地已经变成了国有工业用地。但是土地上的建筑是在2008年以前建造的,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地征收办也做了一番功课,跟企业主经过了多次交流沟通、施加压力,包括一些具体行政手段,比如吊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要求把土地出让金退还等无所不用其极,后来根据养殖行业的环评问题下达了责令停产停业通知书,要求企业主快速处理养殖设施和鸡,并且关停关闭。征收方能用的具体行政手段都用上了,但是企业主认为自己的企业是正规的、得到当时政府许可的、有孵化专利和知名度的,如果进行征收拆迁的话,必须给出一个合适的征收补偿价格,否则就必须给企业适度的安置。征收办自然想通过付出最小化得到利益最大化,把征收补偿价格压得很低,并且明确告知他,区政府对这种相关产业目前是不予支持和认可的,也没有土地划拨,既不能给出较高的补偿价也不能进行安置。面对紧迫的境况,企业主到北京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进行实际维权。

我们接到这个案件以后,发现政府的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不尊重客观事实,而且有很多超越了职权。比如环评问题,90年代对养殖行业并没有严格的环境评价要求,这是2000年之后才可能出现的——养殖行业必须取得相关的环评,并且进行环境设施的购置和使用。而且在拆迁前,政府对所有老边区的企业都没有这个要求。当事人感到了这种执法行为极大的不公正性。我们接到委托以后,对其给企业主造成的所有带有损害性、影响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全部纳入法定程序,包括环评、收回国有土地、认定违章建筑等,要求法院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政府感到了紧迫的诉讼压力,想跟我们谈一谈,但这毕竟是互相摸底的阶段,双方谈不出一个真实的价位。同时,我们又及时针对政府的拆迁文件对法律程序提起了质疑,如拆迁许可证的取得、评估程序的进行和一些拆迁许可证前置文件的取得等。在质疑过程中,我们清楚地得到一些信息——政府在这方面并没有获得合法性文件,也没有所谓的被拆迁人的主体意见,甚至对国有土地收回也没有制作行政决定,都是口头形式的传达。我们得到这些信息以后,政府也快速跟我们谈判。在我记忆当中,犹记得和东北人谈判的感受:1.整体比较粗犷;2.说话办事比较随意,可能找不出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就直接把事实认定了,直接确定评估价格。征收办主任最后来跟我谈的时候说,你在你的价格上每降一万,我就在我的价格上每涨一万。他的表述显然已经没有根据了,只是想快速解决这个问题。拿出最大的诚意来降这个钱,这是比较机巧的谈判方式,因为我们大家都很清楚,降一万就涨一万得到的数字是可以算出来的,他恰恰就是想给到中间数字。他采取这种方式,好像非常痛快,非常真诚,但其实都在算计之中。这是跟东北一方进行拆迁补偿谈判的切实感觉。最后达到的效果是不错的,得到了一个非常合适的补偿价,并且在土地安置上也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这个案子处理的比较合适,当事人得到的维权效果也是比较到位的。案件比较简单,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获得了好的维权效果。

【案例解读8】金某养猪场关停,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导读】

近几年,天气预报橙色预警持续走高,环境成为人人必须面对的生存问题,尤其在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的省份需要加大力度改善环境污染,采取更多措施来实施环境保护。因此,禁养、关停成为了环境保护要解决的问题。对于养殖业主,由从前的政策性补助来养殖,到现在的少偿、无偿或者尽量补偿后来强制关停。养殖业主们的预期在贬值,甚至说为了响应号召而牺牲自我的职业生涯。对此,养殖业主该如何应对?本文结合某县金某的养殖场被某县政府强制拆除后的诉讼维权诉讼过程,提醒广大养殖业主如何确定诉讼地位及诉讼请求来应对关

停政策。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拥有长期拆迁补偿的实战经验,对于应对关停政策,建议:首先是响应政府的政策性号召,其次是合理补偿到位,最后是安排好关停好自己的就业,可以考虑接受置养殖场到非禁养区域去养殖。并提示养殖业主,与时俱进养殖,利用高科技,做好养殖场的每日环境检测。用实际的维护环境的改良养殖经验说明改善环境污染,禁养并不意味着再也没有牲畜可养。

关键词:关停、养殖业主、应对关停

【案情介绍】

1997年12月,某县某村金某未经该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未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在其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上搭建养猪场养猪。后因其养猪行为给周边居民生活带来影响,被部分村民向某市市长热线反映被当地媒体报道过。

2013年5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快编制和实施畜牧业转型升级发展规划。在环境敏感地区,应当依法划定和调整禁养区、限养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或者扩建畜禽养殖场,对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限期关闭或者搬迁”。2013年7,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畜产品消费需求,结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2014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统筹布局畜禽养殖区块和总量,在环境敏感地区依法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2013年9月,经某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将金某的养猪场所在地划为禁养区,该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该某县县报报道了该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随后某县开发委对金某户养殖场中的畜禽进行调查。

2014年10月底,该县管委会分别委托某县某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及某县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金某养殖场进行测绘、估价。2013年12月底,某县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某县畜禽养殖清养关停的实施意见》,就关停对象、时间及补偿政策作了规定。2014年6月13日,某县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某县农业局向金某做出《通知》,告知原告“必须于2014年6月18日前签订清养关停协议,于2014年6月30日前处理完存栏生猪,拆除违章搭建的猪舍,完成复耕”,并就补偿金额及不在限期内关停的后果进行了告知。2014年6月,金某自行委托绍兴市炬鑫测绘有限公司对其养殖场进行测绘。2014年7月2日,某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某县管理委员会对金某养猪场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案件评析】

本案中是某县政府的派出机构某县管理委员会对金某实施了具体的强制拆迁行为,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该县管理委员会是否具有强制拆迁的职权是需要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因此,根据该案例中的情形,哪些行政机关对金某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金某认为哪些行政机关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金某养猪场被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执行,则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的权限如何划分是需要先处理的法律关系。

本案例中,如何首先确定原、被告主体?其次是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行政相对人如何复议或诉讼维权?

依法确定原、被告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

讼。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该案例中金某作为原告,若在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关系中,某县人民政府是被告;若在原告认为侵犯其养殖权的法律关系在,某县农业局、某县人民政府均可作为被告。但该案建议养殖业主以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关系来提起诉讼。

依法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对丁被告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本案的诉讼请求如何确定?

针对该案例中,要求确认某县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无效,原因如下:

1、某管委会是某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因此某县人民政府对外承担责任,符合行政主体权力、名义、责任一致的要求。

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要视具体调整或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而论。如果该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授权的则该派出机构的行为即为设立该机构的机关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派出机构仅为行为主体而不能成为责任主体。

关于派出机构在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的地位,《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具有被申请人的地位,此时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

派出机构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8日公布的《行诉法解释》第20条和第21条作了明确规定。派出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主要取决于是否获得法定授权及是否超越授权。具体说,分为三种情况:

首先,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而提起诉讼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时派出机构未获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该行为被视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的行为。

其次,行政机关在缺乏法律根据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授权其派出机构行使行政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之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承担相应责任。此种情况下,设立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与派出机构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上的行政委托关系,派出机构为代理人,设立其的行政机关作为被代理人应对派出机构的行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派出机构是行为主体,行政机关则为责任主体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即“名为授权,实为委托”的情形。

最后,派出机构获得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后,在行使其获授权的行政职权时超出了

法定授权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派出机构作被告,如公安派出所作出600元罚款,还是派出所作被告。此时派出机构既是行为主体,也是责任主体,应当对其超越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某县人民政府不具有强制执行的职权,因此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应当是无效的。【案例解读9】苏某诉广东省某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范围通告案

【案件事实】

2006年底,苏耀华与广东省博罗县农业科技示范场签订了《承包土地合同书》,在涉案土地上经营养殖场,养殖猪苗,并先后领取了《税务登记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2年3月22日,博罗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将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入禁养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此前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点)于当年6月30日前自行搬迁或清理,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关闭。

此后,博罗县环境保护局、畜牧局均以《通告》为由不予通过养殖场的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年审;县国土资源局以养殖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擅自兴建畜禽养殖房为由,要求养殖场自行关闭并拆除畜禽养殖房,恢复土地原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养殖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养殖场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拟给予限期拆除的处罚。苏耀华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通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通告》。

【裁判结果】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被告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将其管辖的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定为畜禽禁养区,县政府已将《通告》告知并送达有关畜牧养殖户,《通告》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被告划定畜禽禁养区完全合乎法律规定,遂判决维持《通告》。

苏耀华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承

担着农业科技推广的任务,需要严格的环境保护条件。科技示范园附近的河道连接着当地饮用水源地,在科技示范园内进行畜禽养殖有可能造成空气和水质污染。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依据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将其管辖的罗浮山国家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划定为畜禽禁养区。据此,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苏耀华经营养殖场的行为发生在《通告》作出之前,已经依法领取了《税务登记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合法经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虽然博罗县人民政府有权根据环境保护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但亦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失的苏耀华依法给予补偿。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要求养殖场自行搬迁或清理,未涉及对苏耀华的任何补偿事宜显然不妥。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对苏耀华及其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年审等行为的依据均是《通告》,县人民政府不能以此为由否定苏耀华的合法经营行为。苏耀华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另行提出有关行政补偿的申请。

【案件总结】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维护行政机关环境保护监管行为的同时,也注重利益的平衡,较好地诠释了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虽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严禁在畜禽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也可要求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点)自行搬迁或清理,即变更或撤回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许可。但与此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在此之前合法经营的畜禽养殖户的利益保护问题,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所体现的信赖保护原则精神,对行政许可因环境公共利益需要被变更或撤回而遭受损失的合法养殖户依法给予补偿。在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政府及环保部门需注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不能只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忽视合法经营者的信赖利益。尤其要防止为了逃避补偿责任,有意找各种理由将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违法”的现象。本案由于原告并未提出行政补偿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维持被告《通告》的同时,明确指出被告未就补偿事宜作出处理,甚至以“事后”提出的原告行为不合法为由不予补偿,明显不当,并告知原告可另行提出补偿申请的法律救济途径,处理适当。

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畜禽养殖污染,合理布局场点,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及地方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富民强县,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6.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

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的区域。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适养区。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县城规划区、各乡镇(街道办)集镇规划区和各乡镇(街道办)村庄规划区。 2.雨岔水库、岳屯水库、凉台水库等县域主要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500米以内区域。 3.洛河流域两岸5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4.县域内旅游景区。劳山国家森林公园景区、美水泉、白鹿寺、青州城等xxx“八景”及文物旅游部门划定的保护区外500米范围区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最新)

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为有效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全区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程》(HJ/T338-2007) 8.《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环境容量确定畜牧业发展禁养区和适养区,合理安排区域载畜量,科学规划布局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 (四)畜牧业布局与种植业发展相对接的原则。发展种养循环、林养循环,推行“畜—沼—菜”、“畜—沼—果”等循环经济模式。 (五)畜牧养殖与环保产业发展相促进的原则。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力度,发展有机肥加工等新兴产业,鼓励大型养殖小区利用沼气发电。 (六)坚持养殖小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新农村示范片的新型村庄村落建设中合理布局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基地,配套搞好沼气池建设。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四、划分规模和类型 (一)划分规模 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标准: 年出栏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3.5万羽,肉鸭≥3万羽,肉鹅≥1万羽。 存栏量:奶牛≥100头,蛋鸡≥2.5万羽,能繁母兔≥400只。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科学规划全县畜禽养殖布局,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X牧函〔X〕97号)和《关于印发X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X政办发〔X〕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X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精神,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全面改善提高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积极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大力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着力推行生态化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符合城镇规划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五)分区指导、分类推进的原则;

(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定类型 全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 (1)X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各镇镇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区域; (2)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景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外500米范围内区域; (3)X及X河河床沿线1000米范围以内,距离水源地500米范围内区域; (4)农村自然村外300米区域; (5)公路、铁路等主要干线500米范围内区域。 (二)限养区: (1)X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各镇镇区总体规划向外延伸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2)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景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外500米-1000米范围内区域。 (3)X及X河河床沿线500—1000米范围以内,距离水源地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4)农村自然村外500米—1000米区域。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主要畜禽禁养区的划定。 2划定依据 (1)《环境保护法》 (2)《畜牧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3术语与定义 3.1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3—

3.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3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5划定范围 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4—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X〕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六)养殖畜产品质量安全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国发〔X〕1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术语与定义 (一)规模养殖场。按照《X省农业厅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X农业〔X〕113号)确定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下简称养殖场)。养殖场标准:年出栏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3.5万羽,肉鸭≥3万羽,肉鹅≥1万羽;存栏量奶牛≥100头,蛋鸡≥2.5万羽,能繁母兔≥400只。 (二)养殖专业户。按照《X省农业厅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X农业〔X〕113号)确定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下简称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标准:年出栏量:500头﹥生猪≥50头,100头﹥肉牛≥10头,300只﹥肉羊≥150只,3.5万羽﹥肉鸡≥X羽,3万羽﹥肉鸭≥X羽,1万羽﹥肉鹅≥1000羽;存栏量:100头﹥奶牛≥5头,2.5万羽﹥蛋鸡≥500羽,400只﹥能繁母兔≥40只。 (三)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和养殖 专业户的区域。 (四)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

石柱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 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家、市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县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对象 本区域划分及方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场(公司、户)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三、养殖区域划分 (一)禁止养殖畜禽区域(简称禁养区)

1.县城按县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成的各居委、社区、村委所辖的街道、居民点及规划控制用地区域。 2.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按县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成的各居委、社区、村委所辖的街道及控制用地区域。 3.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4.龙池坝水库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上游沿途水域1000米,陆域100米保护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供水点上游陆域100米。 5.县境内各风景名胜核心区、黄水生态自然保护区的太阳湖和月亮湖核心区;黄水森林公园大风堡核心景区;河嘴乡银杏塘保护区,三河乡万寿寨核心保护区,南宾镇三教寺核心保护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制养殖畜禽区域(简称限养区) 1.县城城市发展新规划区,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2.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场镇建设新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3.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4.执行щ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以内的陆域。长江沿岸、县城上游、乡镇场镇上游等重要江河流域及主要支流的沿岸200米陆域。

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2019)

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20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优化全县畜禽养殖合理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阳泉市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及《平定县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等有关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环土壤〔2019〕151号)要求,特对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进行了排查,核实了禁养区划定依据、范围、面积,关闭和搬迁养殖场户规模等情况。根据排查工作中发现的超范围划定禁养区情形,对原《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重新科学划定禁养区,特制定本划定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大力开展生态县建设,切实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实现生猪生产平稳健康绿色发展,使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要求,对畜禽养殖实施禁养区范围的划分。按照划分范围,合理规划和适度发展畜禽养殖业,调整并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并对现有畜禽场污染进行综合整治,运用种养结合、循环利用的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理念,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畜禽养殖布局和结构,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我县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方案》x〔xx〕131号)、《xx省农业委员会x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方案》(皖农牧〔xx〕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发展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畜禽生产布局和养殖结构为手段,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目标,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方案》(国发〔xx〕17号)、《xx 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四、划分类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严格控制新建或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五、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县城区域 (1)县城中心区域包括老城区、政务新区、凤凰湖新区、x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人口集中的区域。 (2)县城集中式饮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城关镇大古堆X河河道x水厂取水口上游3500m、下游200m的水域及其主河道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范围。

XX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行动方案

XX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行动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落实中央第三巡视组“回头看”关于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问题整改行动方案的通知》(X政办函…2016?45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整改行动方案。 一、整改目标 2017年底以前,依法关闭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通过2年努力,全面治理整改非禁养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的污染,实现减量排放和资源化综合利用,促进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整改范围和对象 (一)整改范围 全区范围内2016年底已建成的生猪年出栏50头以上、(其余建议参照生猪缩减数量,以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持一致)蛋鸡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万羽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 (二)整改对象 1、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 2、非禁养区内环保设施不健全不配套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没有实行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畜禽粪便、污水储存设

施、沼气池、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等综合利用设施与生产规模不配套、不完善,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 3、非禁养区内治污设施未按要求达标运行和粪污随意排放的生猪规模养殖场:(1)过度用水冲洗畜禽栏舍的;(2)治污设施不稳定达标运行的;(3)根据减排要求,分类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不配套不完善的;(4)未建立控制养殖恶臭制度与措施,随意排放的;(5)废弃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用药废品包装袋等危险废弃物未采取有效收集、治理措施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5、养殖档案不健全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没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的,粪便、沼液和有机肥等处臵与使用、污水达标排放等记录台账档案不完整的。 三、整改原则和方式方法 (一)整改原则 1、坚持整体联动、部门协同原则。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镇、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整体联动,集中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2、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业主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强化整改治理投入。各镇、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负责。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优化示范区畜禽养殖产业结构和布局,有效控制畜禽养殖面源污染,促进X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X区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结构和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二、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

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X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示范区环保局、农林局《关于印发X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X管环发〔X〕3X号)《X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定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水源)周边1000米范围内; 2.X、X河、X两侧各400米范围内; 3.X城区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乡镇集镇规划区及周围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4.区内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及县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5.学校、医院等文教卫生单位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 6.各类园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五、管理要求 1.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区(场)。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XX市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模板】

XX市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工作要求,为持续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布局,促进我区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区产业规划布局调整,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划定目的 通过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调整,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在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突出重点区域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布局养殖业发展空间,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最大限度地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调整划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以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片区控制性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八)突出重点、简便及具有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川

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保护我区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的安全,提高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有效减少养殖面源污染,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X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X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X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划定我区禁养区。 三、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X只以上,肉鸡出栏1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50头以上,羊子出栏100只以上。 四、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 1.距离X河及X河主要支流(X河、X河、X河等)500米以内的区域。 2.距离X水库、X水库、X水库及各镇(街道)居民饮用水源地500米以内的区域。 3.X区域内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核心区域和缓冲区500米以内的区域。 4.距离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500米范围内区域。 5.距离X城镇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6.根据城镇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新规定的其它禁养区域。 (二)限养区 限养区范围为禁养区范围以外200米以内区域。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年度进行关闭搬迁,X年完成禁养区内40%的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搬迁,X年完成40%,X 年完成20%。 (二)限养区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限期内未治理或治理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治理要求的,依法责令关停、转产

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第一条为保障水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实施生态立区发展战略,依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要求,结合我区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方案。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 本方案所称禁养区,是指依法划定的禁止设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各类专业养殖场所的区域。 第三条畜禽禁养区范围 (一)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其中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蟠桃峪村至山海关区界水域向河两岸水平纵深500米;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傍水崖村至蟠桃峪村水域向河两岸水平纵深1000米。 (二)柳江盆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三)辖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基本农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确需施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X农业牧发〔20XX〕X号)文件内容执行。即生猪养殖场年出栏500头及以上,

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年出栏100头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10000只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年出栏50000只及以上。其它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以猪当量折算。 第五条经济开发区、各镇(园区)政府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区域发展规划。 第六条区生态环境、畜牧、资源规划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规范选址,联合踏勘,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X政办〔20XX〕X号)同时废止。

门头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门头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加快提升我区生态环境质量,调整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同时,确保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方案。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依法划定 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二)因地制宜,符合实际 坚持从门头沟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出发,统筹产业发展布局与环境保护工作,划定合理适度的禁养范围。 (三)统筹协调,总体规划 在充分考虑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供应保障前提下,结

合农业供给侧改革要求,利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机遇,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四)突出重点,科学推进 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环境敏感区域的保护;采用科学方法,确定禁养边界,确保工作开展的科学性。 三、禁养畜禽种类及规模 (一)禁养畜禽种类 包括猪、牛、鸡、鸭、羊等畜禽种类。 (二)畜禽规模 禁养畜禽规模需达到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本方案中禁养对象为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 门头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285.46平方公里,包括门头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39.27平方公里,百花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共117.17平方公里,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129.02平方公里。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门头沟区永定河山峡段(上游至斋堂镇沿河城,下游至三家店水闸)两岸外沿100米。面积为39.27平方公里。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1. 百花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面积68.36平方公里:分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实施方案10篇】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实施方案10篇】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实施方案 10篇【篇一】一、工作思路以保障环境敏感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协调一致为基本原则,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保护地、城镇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以提高环境质量和维护环境安全为核心,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切实加大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管理力度,促进我县畜禽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二、禁养区划定和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目标和任务(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XX〕xx 号)要求,20 xx 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二)工作任务。按照《xx 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xx 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xx 环函〔20 xx〕67 号)要求,依法落实畜禽禁养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落实补偿措施,确保 20 xx

年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具体任务是: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由畜牧兽医局牵头,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湿地局、林业局、旅游局、水务局、交运局、各乡镇配合,具体负责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绘制禁养区划定图。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调查摸底由畜牧兽医局牵头,各乡镇政府、林业局配合,按照我县禁养区划定的范围和省市界定的畜禽规模场标准逐一调查统计,并形成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汇总表。制定养殖场关闭搬迁具体政策由财政局牵头,畜牧兽医局、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林业局、各乡镇配合,按照不同畜种、畜舍面积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搬迁政策和补偿标准。组织实施关闭搬迁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牵头,畜牧兽医局、环保局、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旅游局、湿地局、林业局、水务局、交运局、发改局、执法局配合,确保 20 xx 年年底前完成全县禁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原则及范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原则为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根据上述划定原则,我县共划定禁养区范围 295.8km2,分别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 44.59km2、自然保护区禁养区 158.9km2、风景名胜区 71.71km2、城镇规划区 20.6km2。

《阳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阳府[2011]60号)

《阳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阳府[2011]60号)为促进全市畜禽养殖合理布局,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好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阳江市行政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达到既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又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划定原则和类型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2、有效保护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工业开发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环境; 3、着力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4、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二)划定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立畜禽养殖场的区域。本划定方案实施前,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2、畜禽养殖禁建区 畜禽养殖禁建区内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本划定方案实施后,禁止在畜禽养殖禁养建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本划定方案实施前,禁建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养殖场所处的位置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敏感或限期内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双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畜禽养殖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富民强区,实现X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三、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区),由区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 五、划分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最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

最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方案 年X月底,完成X县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三、三、术语术语解解释释X.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 X.畜禽规模养殖场参照X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标准执行。 四、划分原四、划分原则则(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四)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五、划分依据五、划分依据X.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X.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X.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X.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X.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X.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X.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X.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X.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X〕X号);X.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 六、划分区域六、划分区域(一)畜禽养殖禁养区X.饮用水水源(应急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X.城镇居民区和

文教卫生单位等人口集中区周边一定范围内;X.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一定范围内;X.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县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的区域。 禁养区内,严禁新改扩建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二)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缓冲区范围内。 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养殖密集的镇、村要引导散乱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发展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现代化规模养殖。 养殖密度高的镇、村必须制定控制规划,逐步降低畜禽养殖密度,控制生产总量。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三)畜禽养殖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可在规模种植区附近适当规划养殖项目。 畜禽养殖项目要做到科学布局、设施完备,实现种养一体,粪污综合利用。 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规定,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用于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同时须符合土

夹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夹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在2016年印发了《夹江县养殖区域规划》(夹府发…2016?20号),对我县养殖区域进行划分,通过一年半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118号)的要求,对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进行调整完善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畜牧业绿色发展为抓手,合理划定养殖区域,实行总量控制,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城市规划、全县产业布局和夹江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实际,通过科学设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原则,实现能源利用、种养平衡、总量减排的工作目标,促进现代生态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分原则 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以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为基础,以畜牧生产提质控量增效增收为目标,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四、划分区域 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禁养区是指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主要包括: 1.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区域。 2.县城、乡(镇)城镇建成区范围内。 3.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 4.四川夹江经济开发区、夹江县高陶园区、夹江县核技术应用产业园已开发区域范围内。 5.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国土部门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图为准。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实施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实施方案 【篇一】 一、工作思路以保障环境敏感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协调一致为基本原则,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保护地、城镇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以提高环境质量和维护环境安全为核心,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切实加大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管理力度,促进我县畜禽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禁养区划定和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目标和任务(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AXXXX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二)工作任务。按照《xx龙江省环境保护厅xx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xx环函〔AXXXX年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 具体任务是: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由畜牧兽医局牵头,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湿地局、林业局、旅游局、水务局、交运局、各乡镇配合,具体负责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的制定,绘制禁养区划定图。 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调查摸底由畜牧兽医局牵头,各乡镇政府、林业局配合,按照我县禁养区划定的范围和省市界定的畜禽规模场标准逐一调查统计,并形成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汇总表。 制定养殖场关闭搬迁具体政策由财政局牵头,畜牧兽医局、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林业局、各乡镇配合,按照不同畜种、畜舍面积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搬迁政策和补偿标准。 组织实施关闭搬迁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牵头,畜牧兽医局、环保局、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旅游局、湿地局、林业局、水务局、交运局、发改局、执法局配合,确保AXXXX年年底前完成全县禁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原则及范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原则为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根据上述划定原则,我县共划定禁养区范围295.8km2,分别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 44.59km2、自然保护区禁养区 158.9km2、风景名胜区 71.71km2、城镇规划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