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的思考

关于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的思考
关于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的思考

关于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的思考

一、中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仅是满足养老服务需求、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也是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需要,更是加快社会建设、让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的需要。

人口老龄化导致长期护理需求快速增长,迫切需要对养老护理进行制度性安排。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比例约为 2. 95%,身体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的比例约为13. 90%,其他为身体健康或基本健康。以此结合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可以推算出20XX年人口普查时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口约为523. 4万人。据预测,由于老龄化和高龄化的影响,不能自理老年人口将在20XX年突破600万人,2029年左右突破1000万人,2041年突破1500万人,2050年达到1876万人左右。

二、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的国际经验和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是一个统一的福利性、普惠性、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国民提供标准化的基本护理保障。具体来说,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统一性。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是一个全国统一的制度,即在全国不分城乡、不分地区采取相同的制度框架。“碎片化”发展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大弊端,多年来饱受垢病。一直以来,无论是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是医疗保险制度,都存在着人群分割和地区分割。这使得制度的并轨和整合己经成为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新的社会保障制度,要避免出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的人群有别、先城后乡等情况,就要从制度建立之初就实施统一的制度,避免再走弯路。

(2)福利性。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再分

配性质,必须有部分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以承担长期护理保险中的托底功能。公共财政投入主要是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对部分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参保和使用服务进行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可以参与到制度中来,并确保他们可以享受到护理服务。对长期护理进行公共投入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世界上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在制度筹资机制中将公共投入作为重要资金来源。如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定,在使用者承担10%后,剩余部分由保费和“公费”各承担50%。

(3)普惠性。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成为一项广覆盖的制度。广覆盖一直是中国在养老、医疗领域的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目标,同样也应该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目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后,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尽可能惠及全体人民。所有参保人员特别是老年人,只要是在需求评估过程中确认其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条件,都应该被纳入保险支付范围,尤其是要尽量将广大农村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

三、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一)覆盖人群

根据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德国要求各类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日本要求40岁以上的各类医疗保险参保人必须同时参加护理保险,而韩国则要求20岁以上的国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同时也是护理保险参保人。有研究建议,中国可实行“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参保人为18-65岁国民。但这一年龄范围与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险制度并不衔接。

(二)筹资机制

政府补贴、保险缴费和使用者负担共同成为护理保险制度的筹资来源,是其他国家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时通常采用的做法,如荷兰、日本、韩国等均采取了这种筹资模式。在不同国家的筹资机制安排中,政府补贴、保险缴费和使用者负担比例有所不同。德国政府补贴在33. 3%以上,日本约为45%,韩国约为20%。使用者负担一般不超过20%,如日本使用者负担约10%,韩国的机构服务使用者个人负担 20%,居家服务使用者个人负担巧%。但有不少研究认为,韩

国使用者的负担过重。

(三)需求评估

护理需求分级和评估制度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的关键一环,是确定保险给付的条件。所有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均建立了相应的需求分级和评估制度。如德国将长期护理需求分为三个等级,由德国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审查委员会组织评估;日本则将其分为七个等级,由地方护理认定审查委员会组织评估;韩国将其分为三个等级,由等级判定委员会组织评估。

四、结论与讨论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护理需求的日益增长,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也日益增强。根据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和中国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是一个统一的福利性、普惠性、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国民提供标准化的基本护理保障。其框架大体如下:以各类医疗

保险参保人群作为其覆盖人群,即参照目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大部分在职人员和全部老年人纳入参保范围;建立政府补贴、保险缴费和使用者负担三源合一的筹资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护理需求分级和评估制度;实施实物支付、现金支付和混合支付相结合的保险给付。但是,基于中国目前护理服务和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状况,要实施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还必须进行一系列配套的制度改革和建设。一是进行养老护理机构的分级与分类。

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后,要将养老机构作为实现机构护理的主要力量,为此,必须建立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的机构服务供给机制。首先,必须对现有的养老机构功能进行调整,推动大部分养老机构实现“医养结合”,向护理型的养老机构转变;其次,要建立一批专业性的护理机构,实现养老机构的功能性分类和层次性分级,即不同的养老机构具备提供不同等级护理服务的能力,实现服务的专业化和层次性。如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将机构服务分为设施服务、护理老人保健设施服务、护理疗养型医疗机构服务等三类。二是制定护理服务标准。护理服务标准包括服务提供标准和服务费用标准两类。服务提供标准是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需要对不同等级的服务给付确定相应的时间标准(如服务几小时)、内容标准(服务什么)、水平标准(怎样服务)。服务费用标准是指单位时间内使用某一

内容、某一水平服务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制定护理服务标准的目的是,通过将护理服务标准化,保险受益人可根据评估结果事先了解自己可得到怎样的服务给付,而服务提供者则可事先了解自己应该提供怎样的服务,以及提供该服务可以得到怎样的报酬。三是制定护理产品目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给付还应包括一些护理产品的使用。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该通过制定护理产品目录的形式,明确服务给付包含哪些护理用品,每类用品允许使用哪些品牌的产品,其价格几何、费用如何分担等。护理产品目录有利于护理利用者和提供者选用合适的护理产品,引导双方合理利用护理资源。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 第1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评述推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评述(上)-08-04摘要: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失能、失智老人规模迅速增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主要应对策略,意义重大。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必要性可行性、需求影响因素、在介绍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我国的政策选择三大方面。本文在回顾国内研究成果基础上,从研究视角、制度价值、制度选择及操作建议等方面,分析现有研究存在的局限并指出未来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方向。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选择,研究局限 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概念界定(一)长期护理针对长期护理,各国学者和法律法规给予了很多不同称谓,如"长期照护"、"长期看护"、"长期护理"、"长期照顾"、"看护护理"、"长期健康护理"、"长期介护"、"长期照料"、"长期养护"、"养老护理"等,对长期护理的概念界定因研究视角、各国制度特征不同而有较大差异。但一般可从"长期"和"护理"两方面来界定其内涵。 对于"长期",主要观点是对护理延续时间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时间至少为6个月(陈杰,),有的学者认为90天(Manton,),也有的学者认为长期护理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限

(Cha,)。另一种观点则将"长期"概念设置了前提,例如江苏省南通市年实施的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将"经过6个月以上治疗,生活仍不能自理"作为享受基本照护的条件,这一界定方式与商业健康险中设置的观察期类似。 我们认为,由于未来发展情况的不确定性,长期护理的持续时间没有明确时限。由年老引发的身体机能萎缩、失智等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一般不可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低;由疾病和伤残引发的身体机能受损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身体机能可能重新恢复从而生活能够自理或部分自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高。从长期护理制度操作性角度考虑,需要定期(例如1个月、3个月或6个月)对护理对象进行观察。 "护理"主要包括护理对象、护理内容两个方面。关于护理对象,各国学者表述存在差异,但一般采用通行的判断失能程度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量表,在"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6项指标中,护理对象有12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轻度失能",有34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中度失能",有56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重度失能"。 护理内容则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美国健康保险学会认为,长期护理是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它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长期护

浅析日本的介护(护理)保险制度

浅析日本的介护(护理)保险制度 摘要:日本65岁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的22%,其已进入超老龄社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龄者不断增加。针对这种现状,日本政府于2000年推出介护(护理)保险制度,其以全社会相互扶持为目的。本文针对日本介护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及其问题予以分析,希望能对我国今后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老龄化社会;超老龄社会;介护保险制度;政府财政投入 一、介护保险制度产生的背景 按照联合国的定义,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大于7%低于14%时属老龄化社会。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大于14%低于21%时属老龄社会,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大于21%时称为超老龄社会。截至2009年8月,日本65岁以上人口达2890万人(男性1235万人、女性1655万人),占该国人口总数的22.7%。截至2007年,日本人平均寿命为82.5岁。居世界第一,其中男性79.19岁。仅次于冰岛:女性85.99岁,连续21年居世界第一位。日本厚生劳动省的调查表明,以65岁的老龄人为主的“老龄家庭”到2007年6月达到1006万户,与1980年相比增加了近8倍,占家庭总数的21%。 过去,日本80%以上的患者护理都由家庭妇女来承担。即“家庭内介护”。随着社会发展,女性进入社会参加工作的比例逐年增加,患病卧床的老年人在自己家庭里很难找到合适的护理者。并且,由于养老院等介护设施的费用昂贵、入住条件比较苛刻,又使很多经济条件一般的老龄患者无法得到相应的护理。在60岁以上老人的医疗费由国家负担的情况下,很多患者不得已选择了“介护性住院”的护理方式。据1996年日本医师会的相关统计,一年中住院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老龄患者超过30万人,其中超过半数的患者是因为得不到家属护理而长期滞留在医院。按照每人50万日元,月的平均费用计算,政府每年最低要超额负担8000亿日元以上的医疗费开支。这种依赖型的“介护性住院”造成日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高额赤字以及纳税人的过重负担,且仍有日趋严重之势。为了削减医疗费的过度开支。日本政府在1982年的《老年人保健法》的制定中,首次把老年人医疗中自付的比例提高到10%,并开始设立白天照护、短期收容和老年人保健等有关护理设施,提供医疗与护理一体化的照顾,所需费用统一由社会保险基金负担。《老年人保健法》实施后。社会保险基金的赤字问题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效果并不明显。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日本的很多学者开始把焦点集中在如何通过社会间互助,利用有限的人力资源,使社会保障体系更加高效与公平上来。可是,长期护理费用的赤字已无法单纯通过增税和提高保险费来维持,只有将长期照顾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文献综述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一个研究综述(上) 2015-05-27 摘要:在中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能、失智和高龄老人规模越来越大的背景下,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选择问题的研究意义重大。已有文献虽然在研究方法和侧重点上各不相同,但有关制度选择的观点基本可以分为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和商业保险作为补充、采取商业保险模式、采取过渡型长期护理策略三类。文章在对国内研究成果进行回顾的基础上,借鉴美国长期护理商业保险规模有限的经验,对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逆向选择,替代品 在国际上,较早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发达国家,大多采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化解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的风险,如美国、德国和日本等。随着中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失能、失智等有长期护理需求的老年人口规模日益庞大,中国老年人、家庭和社会面临严重的长期护理风险。因此,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一、概念界定与研究内容 (一) 概念界定 美国是较早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健康保险学会对长期护理给出了明确定义:“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它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长期护理是指由非专业照料者(家人、朋友或邻居等)和专业照料者进行的照料活动,以保证自我照料能力不完全的人的生活质量、最高程度的独立生活能力和人格尊严。这两个定义都强调长期护理的目的是对患慢性疾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人进行修复和修补,并不是指治愈疾病或保全生命。与慢性疾病的治疗不同,长期护理旨在为失能、失智或半失能、半失智等失去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人提供支持性服务,尽可能持久地维持和增进患者的生理机能,保证其生活质量。 长期护理通常是指老年人长期护理,周期通常较长,一般可长达半年、数年甚至十年以上,护理费用高昂。1988年有学者研究伤残老人护理的费用筹资和费用补偿问题(Alice等,1988)。较多是利用保险的大数法则机制分散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支付的风险。美国健康保险学会认为,长期护理保险是为消费者设计的,对其在发生长期护理时存在的潜在巨额护理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美国寿险管理协会和科隆通用再保险公司等也对长期护理保险进行了定义。纵观国内外机构与学者观点,长期护理保险是对因年老、慢性疾病等导致生活部分或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的护理费用进行的一种补偿。 (二)研究内容

《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政策 解读 解读人: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乔良年月日,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锡政办发〔〕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年月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健全我市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目前,称其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第六险”),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实现发展改革成果共享。下面就制度的主要内容予以发布: 一、制度出台的背景及过程 年年初,市政府明确把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后,市人社局即会同市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和物价等部门以及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分别赴南通、苏州、成都等国家试点城市,在学习借鉴各试点城市的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度草案并先后多次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讨论证,广泛征求了市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各委、办、局,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论证和修改,对制度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予以充实和完善,最终形成了《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送审稿),年月日经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了《意见》。

二、内容要点 (一)《意见》的适用范围 考虑“十三五”期间,国家、省对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为了减少今后整合的矛盾,统一全市范围内的保障水平,所以《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江阴、宜兴,覆盖整个行政区域。 (二)长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考虑制度应从地域上做到全覆盖,从人群上也做到全覆盖,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系统、统一管理,故《意见》的覆盖范围具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具体的经办工作则由市区、江阴和宜兴各自组织开展。 (三)长护保险制度的筹资 .筹资标准。《意见》规定,在制度初期,筹资总体水平不高于上年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目前暂定为每人每年元。 .筹资渠道和方式。长护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等部分组成。目前暂定个人元、政府补助元、医保统筹基金元。其中,《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含在校学生)以及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居民,试行期内个人缴费部分暂免征缴。”这一做法与省内苏州试点期间的做法相同,主要考虑既能确保这部分人群的待遇保障,又能扩大参保人群的总规模,同时也能减轻各级政府财政的投入负担。按《意见》明

国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研究

国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研究 发表时间:2019-06-04T10:03:53.410Z 来源:《中国医学人文》(学术版)2019年2月下第4期作者:侯仕樱1 徐怀伏1 [导读] 由于长期护理保险既具有医疗保险性质,需要近期风险横向分散,又如养老保险需要远期风险纵向分散,因此各国现行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都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作模式,社会保险便于资金统筹管理,扩大风险共济效果,保证制度公平性,同时商业保险在保障体系有不同程度的参与,以提高资源分配效率。 1.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江苏南京 211198 【摘要】由于长期护理保险既具有医疗保险性质,需要近期风险横向分散,又如养老保险需要远期风险纵向分散,因此各国现行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都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作模式,社会保险便于资金统筹管理,扩大风险共济效果,保证制度公平性,同时商业保险在保障体系有不同程度的参与,以提高资源分配效率。但是在商业保险的参与程度和具体的筹资给付方式、制度管理设计等方面仍有不同,以不同国家为代表主要分为美国、德国、新加坡、日本等长期护理保险模式。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 1美国代表的市场主导费用分担模式 美国长期护理保险秉持自愿参保原则,其费用支出60%左右由公共保障计划提供,通过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转移支付,29%个人自付,7%依靠商业保险,4%由退伍军人管理局和慈善计划等提供[1]。 公共保障针对不同人群和不同照护服务分为以下几种,医疗保险计划(Medicare)为65岁以上人群支付者住院费用、专业护理费用、家庭保健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急性医疗服务)以及晚期病人收容所护理费用等;医疗救助计划(Medicaid)为低收入个人或家庭向长期护理服务的运营者支付护理院护理和家庭护理服务的费用;长期护理合作计划(Long Term Care Partnership Program,LTCPP)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合作开发,面向中等收入群体,可以在达到私人长期护理保险最大偿付额度后从Medicaid获得长期护理费用支持,服务项目包括专业护理院护理和家庭社区护理等;社会服务补助金计划(Social Services Block Grant,SSBG)针对接受子女补助金和补充保障收入人群,提供日间照护、替代照护、家庭基础服务、健康相关服务、转诊、咨询、送餐服务、法律服务等基础性养老服务项目;老年法案(Older Americans Act,OAA)为60岁以上贫困、孤独或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的老人提供家庭援助和照料服务;退役军人福利计划(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DV A)拥有和经营社区生活中心、退伍军人之家和合约社区护理院三种护理机构,为病情已稳定而具有身体功能障碍的退伍军人提供家庭健康、病床个人护理和临终关怀等系统照护,综合考量退伍军人疾病、服役、财务情况,灵活决定免费护理或是按比例分担费用。 在政府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美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较快,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个人商业长期护理保险(IP)占据市场80%份额,主要为混合型保险模式,长期护理保险常附加于死亡保险、万能险、年金险等产品,承包内容既有治疗性的专业护理服务又包括非治疗性的家庭护理服务,保费厘定、条款设计、补偿方式灵活,现金与服务给付相结合,既有按天支付的津贴补助也有每月支付固定保额,保险公司设定多档次的最高支付限额。联邦长期护理保险(Federal Long Term Care Insurance Program,FLTCIP)是由约翰汉考克人寿健康保险公司提供,共有四种方案,给付金额分别为150、200美元,给付期2-5年不等,终生最大保障限额各不相同。服务对象为联邦雇员福利计划、邮政服务体系和在军警部门工作的现役或国家护卫队全职服役人员,以及以上员工亲属。保费缴纳方式多样,可自行缴纳,也可通过工资、年金或养老金扣除,支付范围覆盖各类护理服务、照护人员和照护设备使用。雇主购买长期护理保险(PME)是由企业雇主购买,受益人为雇员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保险购买支出可使雇主享受税收优惠。团体购买降低了逆向选择风险,同时PME具有可转移性,跟随雇员情况可转为个人长期护理保险保单。 2德国代表的双轨运行收入分层模式 德国实行强制性长期护理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个人收入水平高低,分流入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和强制性商业保险。筹资方式直接按照雇员工资收入1.7%划入,雇员雇主共同承担;退休人员只支付保费的一半,另一半由其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没有收入的家庭和事业人员可以免交保费。该融资制度的设计有助于在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之间,有收入家庭与无收入家庭之间进行转移支付。支付方式主要是对家庭非正式护理人的现金支付,政策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成员给予支持,支付现金不限定用途也不需缴税;对专业家庭护理机构、非家庭照护机构的服务购买非现金支付;为鼓励社区照护,政府还实行“时间储蓄”计划,招募18岁以上志愿者利用业余时间到老年服务场所进行免费的服务,把服务的时间积累储存到个人的档案,等自己有护理需求时,就可以提取时间,享受照顾。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活力的市场化机制,引入大量盈利性组织参与竞争,保险基金可以通过与服务供应商协议谈判获取最低费率,控制成本增长;同时鼓励不同的健康基金进入,保险受益人每年可在不同的基金之间进行一次转换,保障偿付能力。 3新加坡代表的公私合作风险分担模式 新加坡乐龄健保计划利用全国医疗储蓄计划(Medisave)账户中的资金购买护理保险,个人会在40岁时国家强制参保自动注册加入该计划,但是居民可以选择退出,事后提高准入门槛,65岁以后再投保可能因健康问题被拒保。[2]每个人的保费由其加入该计划额年龄决定,不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以提高年轻人参保率。 依托于医疗保险的个人储蓄账户模式,新加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同样以“自我积累、自我保障”为原则,政府只通过乐龄残疾援助计划承担70岁以上残疾居民的保险津贴,为高风险人群提供社会长期护理保险与救助,按支付能力给予每月150新元或200新元的补助。个人缴纳40%,公共财政补贴42%,几乎与个人筹资比重持平,长期护理保险提供9%,慈善捐款不足10%。缴费方式为定期保费,政府规定保费以五年为固定周期,调整幅度控制在5%至20%之间[3]。 照护服务提供采用公私混合供给机制,私人护理机构高达80%,公立仅为20%,公立护理机构中66%由职员福利组织提供。基金管理亦交由保险公司进行运作,更偏重供给效率。除了居家护理服务、日间服务中心外,新加坡设有提供住宿的专业服务机构,其中有专门针对慢性病患者的护理机构。 4日本代表的全民社保需求分担模式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居住在市町村40岁以上居民强制参保,被保险人分为两类,第一类为65岁以上老年人群,在需求发生时即可

日本老年护理模式及启示

日本老年护理模式及启示 摘要: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重度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问题凸显。文章在分析日本老年护理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提出了我国建立老年护理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老年护理保险;日本;老龄化 1日本老年护理制度的概述 ①参加的主体及费率缴纳。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所有40岁以上的人,其中65岁以上的被称为第1号被保险人,被保险者交纳与自己的收入水平相对应的固定金额的保险费,低收入者的保险费负担则减轻;40~64岁的为第2号被保险人,被保险者根据已加入的医疗保险计算保险费,并与医疗保险费一并交纳。护理费用的10%由利用者负担,但对个人负担金额设立上限,超过部分由保险中的高额服务费来支付。 ②特点。建立了以护理保险为基础的老年护理服务保障制度;体现了对市场原理的重视。除了国家福利事业单位之外,鼓励民间力量参与,优化了资源的有效配置,让政府可以以较小的代价,得到最大的社会收益;强调个人的自主性,尽管加入保险是强制性的,但老人可以自由选择符合自己身体状况的护理等级,提出适合自己的护理方案;由专门的服务人员提供服务。 2日本护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尽管日本的护理保险制度还存在着许多的不完善,但由于中日两国在老龄化问题上存在立着很多相似之处,所以仍有很多地方值得我国借鉴。 ①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为大势所趋。我国过早、过快的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是典型的“未富先老”的国家。据预测,到2050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3.2亿以上,约占我国总人口的1/5,占世界老年人口的1/4。因此,建立老年护理制度势在必行。 ②建立正规化和规范化的护理服务体系。日本护理服务的核心理念是持续照顾,构建了医疗、护理、生活照料相互衔接,分级管理体系。我国应建立灵活多样的老年护理服务体系,通过住宅服务和设施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支援、医疗保健、日常护理等服务。 ③形成社会团体和企业进入养老护理行业的良性竞争机制。将家庭护理社会化,由社会来提供必要的保健及医疗等护理服务,使社会和家庭在整个护理体系中各司其职,为老人提供服务。日本养老护理机构除了国家福利事业单位之外,还鼓励民间力量参与。社会力量进入老年护理服务行业不仅缓解了政府举办的设

关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关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发表时间:2019-05-14T10:10:20.877Z 来源:《信息技术时代》2018年9期作者:宰亚男 [导读]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家庭人口结构小型化和核心化、家庭长期护理负担能力不足、财政支付的压力与社会治理中民生保障的功能,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原 030000) 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家庭人口结构小型化和核心化、家庭长期护理负担能力不足、财政支付的压力与社会治理中民生保障的功能,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我国许多省市纷纷开展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比如青岛市、长春市、等,这些城市均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本文介绍了长期护理保险概念、建立必要性以及我国现存现状和发展路径。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人口老龄化;老年护理 一、长期护理保险概念界定 戴卫东(2012)认为是一种要依赖他人的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的人所发生的护理费用以及非正规护理者的补助进行分担给付的一种制度安排。曹信邦(2018)认为作为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直接目标功能是财务损失的赔付,而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长期护理保险是被保险人因长期失能而产生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费用由所有投保人共担的财务损失化解机制。 二、建立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 戴卫东(2015)通过分析发达国家的实践可知长期护理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体现了人本主义关怀,老年人权益保障;是应对老年服务保障社会风险的一种积极尝试;解放了大量劳力,增加了社会财富的创造;缓解了就业压力,推动了老年服务职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此外,还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命质量、促进家庭代际的良性互动、缓解老年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贫困维系老年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以及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等。伴随国民平均寿命的延长和健康长寿消费需求的增加,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基本医疗和老年护理的支出和产值的增加,老年护理作为独立项目开始发展并单独统计。曹信邦(2018)认为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家庭人口结构小型化和核心化、家庭长期护理负担能力不足、财政支付的压力与社会治理中民生保障的功能,应积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财务风险的广泛性、不确定性和社会共同风险的特征,表明保险是化解长期护理财务风险的理性选择,但私人长期护理保险的市场失灵决定了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优势。 三、关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 1.政策制定 200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文)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201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 号文),其中号召“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施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其中指出“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9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文)又更明确地指出“积极开发长期护理商业险”。2016 年 6月 27日,人社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青岛等15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以期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全面推广做好前期探索。截至 2018年3月,上述15个地区前后出台了相关指导性文件,试点工作全部得以落实。至此,我国正式从国家层面提出探索在医疗保障体系下,面向所有城乡居民和不区分年龄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尝试。 2.覆盖范围 覆盖范围要实现制度、区域、人口的全覆盖。戴卫东(2017)在此基础上认为应以65岁及以上重度失能老年人为主,针对城乡低保户和“失独”家庭、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等符合条件的交不起保险费的特困者和特定人群,应该实行减免政策,实现全民覆盖。曹信邦、张小凤(2018)认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覆盖全体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者(张文博,2017)。卢婷通过对15个试点城市分析认为在我国各项具体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寻求整合、统一的当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应再制造新的“碎片化”,应扩大覆盖对象范围,将全体国民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体系。 3.保费缴纳 戴卫东(2017)认为试点阶段,可以从医保基金的个人账户中划拨一定比例或全部划转,再加上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形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试点结束后全面推广时,城镇职工参保者由企业、职工共同缴费,财政适度补贴;城乡居民实行个人缴费,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考虑考虑到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可以稍高于入住定点养老机构的待遇。为了与“新医改”相衔接,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入住定点社区医疗机构的保险待遇应高于定点医院。 4.制度类型 从当前已经实施的地区看,制度类型大致可分为四种:一是关注与急性期后医疗护理的护理保险制度,提供涵盖短期医疗护理和长期医疗护理待遇,典型城市为长春的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二是提供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划转资金和有限财政支持的青岛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模式,如山东省内东营、潍坊、日照、聊城;三是以长期医疗护理服务为主,兼顾部分生活护理服务、针对高龄老人的上海高龄老人医疗护理保障制度模式;四是提供长期医疗护理服务和生活护理服务待遇的,政府、个人、医保基金三方筹资的南通模式。 四、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现实路径 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的人均收入不能满足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能力,因此应该建立保障范围广泛的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戴卫东,2011;曹信邦,2014)。戴卫东(2017)认为在“十三五”末或“十四五”初,如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定型,应当继续沿着“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实现全民覆盖,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保持一致。目前,我国现在试点的长期护理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性质。曹信邦、张小凤(2018)认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目标定位可以采取分步推进战略,以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制度创

日本养老“介护保险”体系考察报告

日本养老“介护保险”体系考察报告 社科院社会政策室 2012年9月18日至26日,正值钓鱼岛事件紧张时期。我们刚好在这个时间访问日本,我们社会政策室一行四人,在日本的东京、大阪和爱媛县对有关的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了考察,走访了“介护保险”制度实施链条上的政府机构、社团法人、NPO、医院,同时访谈了研究“介护保险”的学者,系统地了解了“介护保险”实施的过程和现存的一些问题,着重考察了介护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对护理服务供给的影响。下面我们将考察中所见所闻所想做一系统的报告,期望能给全所其它同仁以参考,更希望能对我国养老研究以及政策演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日本养老“介护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日本自1970 年进入老龄社会以来,高龄人口迅猛增长。2010年日本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23%,预计205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36%。日本是世界上较早进入老龄化的国家之一,也是养老制度和老年护理比较健全的国家。日本的公共老年福利政策始于1963年,以老年福利法的出台为标志,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日本的老年护理服务政策已经从选择型向普惠型发展,老年护理服务的供给也从行政措施式[1] 向契约合同式过渡。实现这一转变的标志是2000年日本老人介护保险法的实施。 1.“介护保险”的内涵

所谓“介护”,是一个比较生僻的概念,在现有的概念中并没有特别对应的中文词汇。台湾通常将“介护”翻译为“长期照护”。在日语词汇中,“介护”是综合“身体照护”和“家务服务”的双重概念,可视为介于“照顾”与“护理”之间的工作,包括身体清洁、协助饮食起居以及家务服务等。而“介护保险”就是通过保险运作的方式,将为老年人口提供的生活服务常规化的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与年金制从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经费、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的目标不同,“介护保险”的目标是通过相应的生活服务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因此,“介护保险”更多与护理和生活照顾相联系。 2.“介护保险”筹资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将居住在日本的4O岁以上者纳为筹资对象,其中65岁以上为第一被保险者,4O-65岁为第二被保险者。按规定,享受介护保险服务必须等到65岁成为第一被保险者以后。但是,对于参加介护保险但不满65岁的第二被保险者,如患有早期痴呆、脑血管疾患、肌肉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等15种疾病,可以享受介护保险服务。 介护保险筹资主要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税收支付50%,其中中央政府支付25%,省政府支付12.5%;督道府县政府支付12.5%。另外50%由个人支付,其中65岁以上的人口支付保险费的20%:其中直接从养老金抵扣90%(90%*20%);对于没有养老金的老人,要向地方政府缴纳10%的保险费(10%*20%)。 对于40岁至64岁的老人,直接从个人的社会保险金中抽离出来作为长期介护保险的基金来使用(30%)。 整个保险金时各个市町根据自身的经济财源制定的;如果市町税源较充实,

日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日照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制度,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日政办字…2017?8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护理保险待遇适用于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标准、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制定管理规范和基本流程,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资金筹集、支付等日常经办服务工作。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分级经办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服务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参保人员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1)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护理保险待遇。 第六条根据参保人员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护理服务

形式: (一)医疗专护,是指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臵医疗专用病房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机构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三)居家护理,是指定点护理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提供护理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 第七条申请医疗专护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臵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 (二)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 (三)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Ⅱ级,需要医疗护理; (四)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炎,需要医疗护理; (五)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 第八条申请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

日本老年护理制度

日本老年护理保险制度 发表时间:09-03-12 11:16:29 来源:转载点击:499 其中自动扣除,其它人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大约80%的第1号被保险者的护理保险费是从年金中自动扣除的,只有20%的第1号被保险者由本人或家属缴纳一定的费用。 第二类称为第2号被保险者,是指40岁至64岁的人,他们的护理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一起缴纳。根据收入的不同水平缴纳不同数额的护理保险费。另外,根据老年人口比重不同,不同区域的被保险者缴纳保险费为基准额乘以0.5至1.5的系数,保险费额高低相差大约有3倍左右。以适应不同区域老人护理的负担差异。40岁至64岁的被保险者,只有被确诊患有闭塞性动脉硬化、类风湿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合并症、帕金森综合症、老年痴呆症等15种慢性疾病才能享受护理服务。 (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投入 老人在享受护理服务时,原则上必须缴纳护理费用的10%,在余下的 90%费用中,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一半,护理保险费用承担一半,其费用负担的结构如下。 以2003年为例,日本全年护理保险年度预算额为5.4兆日元,由被保险者承担50%,其中第1号被保险者2400万人承担保险费的18%;第2号被保险者4300万人承担保险费的32%。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50%,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都道府县承担12.5%,市町村财政承担12.5%。这种预算结构既体现了政府的责任,又体现了个人的义务。 (三)护理保险的申请与认定 日本护理保险服务的支付对象有严格的限定。首先由于衰老、上述15种慢性疾病等自然原因而引发的护理需要的第2号被保险者才有资格接受服务。交通事故等人为原因造成的患者,原则上不能享受护理保险服务。但第1号被保险者不受此条件限制。其次接受护理之前必须经过严格的专家认定程序。其程序如下: 一是被保险者先向市町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护理申请。 二是市町村派出认定调查员对申请人进行访谈调查,作出首次认定。 三是市町村委托主治医生对被申请人进行体检,由其提出审查意见。

我国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我国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近日,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启动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将会用1到2年的时间,探索为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首批包括上海、广州、山东青岛、河北承德、吉林长春等15个试点城市,试点期间,该制度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群。 据媒体报道,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超2.2亿,其中失能和半失能人数超过4000万,需要被长期照料看护。这些老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长期护理服务所需的高额费用,政府的补助力度有限,远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能否满足这部分人长期照护的需要、适当减轻家庭负担呢?人社部副部长游钧曾表示,探索“长期护理保险”,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介绍,老年人卧床不起需要照料,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高昂,养老金无法解决,医疗又不能涵盖,为了规避失能人员生活照料风险,我国建立了这一相应的险种。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认为,应将长期护理保险发展为我国现有“五险”之外的第六项社会保险制度。当前,应尽快实现失能等级鉴定和护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的全国统一,消除对推广长期护理保险的障碍。 《指导意见》规定,长期护理保险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保的参保人群,以长期失能的参保人群为主,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所需的费用。如老龄化程度已达26%的日本,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由政府和个人各承担一半。 此次对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的筹资渠道,《指导意见》明确,试点阶段,试点城市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比较研究_高春兰

2013年第3期 (总第198期)人口与经济POPULATION &ECONOMICS No.3,2013(Tot.No.198) 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比较研究 高春兰,班娟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在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中,日本和韩国都选择了社会护理保险制度。从日韩两国护理 保险制度实施背景来看,因老龄化的加速、家庭护理功能的弱化、既有制度的局限性、老年医疗费用的增加,两国都引入了护理保险制度,但两国的老龄化程度、基础设施等存在差 异。从制度内容方面来看,虽然框架结构有些相似,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有些差异。两国的 扩充护理机构、培养护理人员、扩大服务对象、加强预防事业等对中国开展老年长期护理服 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日韩;长期护理;护理服务;护理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13)03-0104-07 收稿日期:2012-11-19;修订日期:2013-02-2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日韩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环境比较研究”(11BSH0630)。 作者简介:高春兰(1964- ),女,吉林汪清人,社会福利学博士,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福利制度比 较、社会政策。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Elderly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of Japan and Korea GAO Chun-lan ,BAN Juan (School of Humanities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angchun 130012,China ) Abstract :In long-term care service for the elderly people ,both Japan and Korea choose social care insurance system.The background of the care insurance system in these two countries is quiet similar ,which are the acceleration of aging tendency ,the weakening of care function of the family and the limitation of current system and the increase of medical costs for the elderly people. However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in the level of aging tendency and th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between two countries.Although the framework of the content systems is similar ,there still exist differences on the specific form.The increase of care institutions ,the training of nursing staff ,the expansion of service objects and the enhancement of prevent business in Japan and Korea have

关于构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思考3200字

关于构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思考3200字 [摘要]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以及失能人数的增长,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因此,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必要性。文章根据我国现状,并借鉴国际长期护理保险的经验,提出??建我国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的建议,包括参保对象、责任机构、资金筹集、资格评定以及待遇给付。 毕业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责任机构;资格评定;待遇给付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0092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以及老年失能人口的增多,长期护理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但长期护理需要较高的专业素养,并且费用较高,失能者难以享受廉价且专业的护理服务,其家庭承担着严重的心理以及经济负担,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1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探索的现状 我国开始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于2016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广州市、上海市、成都市、青岛市、承德市、齐齐哈尔市等15个城市纳入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模式,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建立与推广提供经验。 2国际长期护理保险的经验 国外发达国家同样面临着老龄化的压力,根据其国情,建立了不同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美国建立了以市场为主体的商业护理保险,由投保人自愿参保,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根据合同享受护理保险的补偿;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为低收入老人提供护理津贴补偿,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符合条件的老人可免费享受护理服务;德国、日本、韩国建立了社会护理保险制度,由单位、个人、政府三方共担,根据缴费水平确定待遇给付水平,但被护理者需自负部分费用。 3构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思考 根据我国的国情及国际护理保险制度的经验,我国采用社会保险模式更为合理,资金的筹集不会给财政造成严重负担,相对能保证护理保险的质量和覆盖面,能与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进行衔接。 31参保对象 长期护理保险可将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强制纳入护理保险的参保范围内,保障护理保险的覆盖面,发挥参保居民互助作用,分担风险,减轻失能者及其家庭的护理负担和经济负担,提高失能者的生活质量,体现长期护理保险的公平性。 32责任机构 政府审定护理保险的制度框架,并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给予护理服务人员的培养、护理设施的改进等政策支持与财政支持。但其经办可与医疗保险一样,交予人社部负责,可在人社部下专门设立护理保险部门,对长期护理保险进行管理,负责筹集护理保险的资金、审核与评定护理保险申请人的资格、监督护理保险的给付等,既能保证护理保险的费用专款专用,又方便与社会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进行衔接。 33资金筹集 长期护理保险应遵循“现收现付、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由个人、单位及政府三方共同负担。[1]我国收入差距大,可同医疗保险一样,按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确定不同的

日本“介护保险”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

日本“介护保险”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 日本“介护保险”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 经过3年多的酝酿与讨论,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自2000年4月1日实施。由于二战后日本社会的出生率不断下降和人均寿命不断提高,日本社会的老年问题愈来愈突出,养老保险的压力十分严重。尽管早在二战结束之后,日本参照北欧的模式建立了以年金制为核心的养老保险和福利制度,但随着近年来日本经济的不景气,日本中央政府财政对养老保险的支持已面临很大的困难。于是,能否通过市场化的运作和竞争机制的引入建立一种能够减轻中央财政负担的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就成为日本政府和学者关心的主要问题。“介护保险”制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介护保险”,就是借用社会或私人的力量,对需要照顾的老年人口提供相应的生活服务,以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与年金制从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不同的是,“介护保险”更多关注的是老年人口因年老而带来的生理需求。如果说年金制通过经济措施保障的是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的话,那么,“介护保险”则企图通过相应的生活服务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因此,“介护保险”更多与医治、护理和生活照顾相联系。 日本“介护保险”的实施,以县级以下地方政府(市、町、村)为主体,“介护保险”保险金的构成,由政府承担50%,其中中央政府承担25%,县级政府承担12.5%,市、町、村承担其余的12.5%;“介护保险”的对象分为40~64岁人口和65岁以上人口两类,他们分别承担保险金的17%和33%。个人承担部分,以2700日元为基本水平在现职人员工资中扣除,或在退休人员的年金中扣除,对

于自由职业者则要求其向专门管理机构上缴。“介护保险”的具体运作,首先由需要介护者本人提出申请,再由政府组织的专门评估机构对老年人需要照顾的程度予以界定,分为部分介护、轻度介护、中度介护、重度介护、最重度介护和特重度介护6种。不同程度的介护政府所给予的补贴程度也不同,介护程度越高,政府所给予的补贴越大。政府鼓励民间企业和私人投资者投资的服务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并运用市场原则和竞争机制由需要介护者选择。在日本社会涌现出一大批参与“介护保险”的服务企业,就连丰田公司这样的大企业也参与到了为老年人服务的“介护保险”服务行业,甚至有人认为这是使日本经济回升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介护保险”实施不到一年,在日本社会获得了85%的民众支持率,中央财政节省资金达4万亿日元,大部分保险对象享受到了应有的生活服务。但是,“介护保险”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民间企业的盲目介入,使老年人口这一社会弱势群体成为企业赚钱的对象;需要个人部分出资的“介护保险”对象也会因昂贵的服务费而降低服务消费水平,进而又使得服务企业降低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如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使用外国劳动力,这就在照顾老人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如语言障碍、文化冲突等问题,使得以满足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的的“介护保险”产生了降低生活质量的客观事实。(注:日本中京大学访问西安代表团的交流资料。) “介护保险”对中国的借鉴 尽管“介护保险”存在许多问题,但日本政府针对日本社会老年问题突出的状况,将养老保险从以资金运作为主的“年金制”保险制度层面发展为以生活关护为主的“介护制”操作层面,并运用市场化的理念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对我国社会的养老保险事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必须由制度层面推进到操作层面,才能体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安”的社会主义保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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