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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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了规范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管理行为,保证肥料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肥料定义)本条例所称肥料,是指供给植物养分,保持或改善土壤物理、化学及生物性能,对植物生长,产量、品质、抗逆性起促进作用的无机物、有机物、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及相关的活动,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鼓励措施)国家鼓励生产优质、高效、安全的肥料产品,支持肥料研究、科学施用以及地力培肥。

第五条 (职责分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肥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肥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肥料登记

第六条 (登记制度)国家实行肥料产品登记制度.生产和进口的肥料应当进行登记。

第七条 (登记机构和职责)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肥料机构办理肥料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的下列肥料产品的登记:

(一)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

(二)复混肥料、有机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肥料产品登记:

(一)含微量元素肥料、含中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

(二)土壤调理剂。

(三)进口肥料.

(四)前款未规定的其它肥料。

第九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肥效和安全性验证试验的肥料产品,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肥效和安全性验证试验的肥料产品,应当申请正式登记。经农田长期使用,安全有效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复混肥料可直接申请正式登记。

第十条 (申请资格)肥料登记申请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肥料生产者或具有合法证明的国外肥料生产者或其代理商。

第十一条 (资料要求)申请临时肥料登记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肥料登记要求,提供肥料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国内肥料生产企业提交工商营业执照,进口肥料生产企业提交所在国及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

(二)企业生产情况和生产工艺资料。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产品田间试验报告和毒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标签式样。

(六)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经临时登记的产品,申请正式登记,只需提交田间验证试验报告和肥料样品。直接申请正式登记的产品,应当提供企业生产情况、生产工艺资料、产品标签式样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有毒有害物质检验报告.复混肥料还应当提交肥料样品。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分别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本条例。

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和样品。需经检验的,肥料登记机关应当委托有关检验机构对肥料样品进行检验,新型肥料产品还应当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对资料符合要求和检验,评审合格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发放登记证,并予公告。对检验,评审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发放登记证,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由土壤肥料、微生物、卫生、环保、化工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新型肥料产品的肥效、安全性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有效期和登记证延续)临时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正式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正式登记的肥料产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或向中国销售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之日前六十天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登记,并提交申请报告。登记机关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五条 (登记变更)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申请报告和变更内容的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登记费用)肥料登记、检验、评审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肥料产品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肥料登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以下情况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披露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 公共利益需要。

(二) 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肥料生产

第十八条 (产业政策与生产条件)肥料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生产的肥料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其生产相适应的产品质量检验场所、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条件。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方可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 (生产要求)肥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肥料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生产要求。

第二十一条 (质量保证)肥料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二十二条以畜禽粪便及城镇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为原料生产肥料的,企业应当将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肥料产品符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农用标准。

第二十三条肥料分装企业应当保证肥料产品质量,不能改变原肥料产品成份和含量。分装的肥料产品应当标明分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第二十四条 (包装要求)肥料包装材料应当满足肥料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要求;肥料产品的包装应当印(贴)有标签或附具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标签应当用中文载明产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登记证号;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号:产品有效成份的名称、含量;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使用期限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标明保质期。对贮运和使用有特殊要求的肥料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说明。进口肥料,还应当标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肥料产品标签应当与肥料登记核定的标签一致。

第四章肥料销售

第二十六条 (条件)肥料销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与所销售肥料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 与所销售的肥料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贮设施。

(三) 有保证所销售肥料质量的规章制度。

(四) 有安全防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资格)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质量承诺)肥料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的肥料产品质量负责。购进肥料,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肥料登记证,产品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和其它资料,并建立肥料销售档案。肥料销售档案应记录包括购入和销售的肥料产品、数量、生产企业、价格、批号、生产日期、购买者等情况,肥料销售档案应当在肥料销售后保存二年。

第二十九条 (义务)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肥料的性能、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并提供销售凭证。

第五章肥料使用

第三十条 (使用安全)肥料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一条 (肥料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施肥技术规范,推广科学施肥。

第三十二条 (肥效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肥效监测网络,发布肥料施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田地力和生态环境影响报告。

第三十三条 (施用安全)肥料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使用肥料,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四条 (特例)城市垃圾、工业废弃物、污泥等直接用做肥料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 (使用者的权利)肥料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肥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使用者购买指定的肥料。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执法机构及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肥料执法人员.肥料执法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从事肥料工作三年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认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肥料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肥料检验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标准,J3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肥料标准委员会组织起草并审定肥料产品质量标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土管部门负责制定肥料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肥料监督抽查计划对本辖区内的肥料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实施监督抽查,肥料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不得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抽查时,应当出示证件,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肥料监督抽查时,对涉嫌生产、经营假劣肥料的,可以采取扣押该批肥料、查封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将该肥料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自扣押、查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使用、变动、销毁、销售被扣押、查封的物品。

第四十一条禁止生产、使用可能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肥料,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十二条禁止伪造、假冒、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无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第四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肥料。

(一)下列肥料产品为假肥料:

1、以非肥料冒充肥料;

2、以一种肥料冒充另一种肥料。

(二)下列肥料为劣质肥料:

1、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

2、肥料产品有效成份、含量与标签不符的;

3、失去产品使用效能的;

4、有害有毒物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肥料检验机构和试验单位,不得伪造检验结果和试验报告或出具虚假证明。

第四十六条 (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夸大肥料产品的使用范围和性能,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肥料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肥料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肥料产品。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造成农作物减产,土壤、环境污染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其受损原因和程度,由责任者负责土壤、环境污染的治理,并对直接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假肥料的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劣质肥料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原肥料登记机关撤消转让者的登记证;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其单位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测认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擅自转移、使用、变动、销毁、销售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肥料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肥料登记证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试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玩忽职守,泄露不能披露的资料,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以下产品不适用本条例登记范围:

(一)肥料与农药混合物,以农药功能为主;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第五十八条进口供研究、试验、办理登记之用肥料样品,可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检测部门的证明办理进口手续,但不能在市场销售。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以下用语定义为:

(一)氮肥是指以氮养分含量为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如硫酸铵,尿素,碳酸氢铵,氯化铵,氰氨化钙。

(二)磷肥是指以磷养分含量为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如硝酸磷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

(三)钾肥是指以钾养分含量为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如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

(四)复合肥料: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有两种养分化学合成的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磷酸二氢钾。

(五)复混肥料是指氮、磷、钾三种无机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按需要配比、或添加一定量有机含碳物料制成的肥料,如复混肥料、掺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六)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七)含微量元素肥料是指含有植物生长所必需的少量元素如铜、铁、锰、锌、硼和(或)钼为养分的肥料。

(八)含中量元素肥料是指含有植物生长所必需的次量元素钙和(或)镁为养分的肥料。

(九)微生物肥料是指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应用于农业生产,通过其中所含微生物的生命活动,增加植物养分的供应量或促进植物生长、改善农产品品质及农业生态环境。

(十)土壤调理剂是指施用于土壤,用于改善土壤的物,如农林保水剂。

(十一)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十二)新型肥料是指没有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肥料产品。

(十三)本条例所规定的货值金额是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六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肥料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于2004年00月00日起施行。

关于《肥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规范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管理行为,保证肥料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我部起草了《肥料管理条例》。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肥料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为规范肥料生产、推广和使用者的行为,有效打击假冒伪劣肥料产品,保

护合法生产厂商和农民利益,1989年9月6日农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2000年又颁布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一些新政策、新法规相继出台,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肥料管理和登记许可提出新的规定和要求,现有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为此,应尽快制订和颁布《肥料管理条例》,规范与肥料有关的各项行为,建立良好的肥料市场秩序,保护合法企业、农民和农产品消费者的利益,促进肥料产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出台了《肥料法》或《肥料管理条例》,如日本、泰国、美国、印度、法国、加拿大、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根据相关协议,我国在加入WT0后的5年内,将逐步放开化肥产品的零售和分销市场以及相关服务,肥料市场全面开放已是大势所趋。因此,必须在管理方式上与国际接轨。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规范肥料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行为,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是起草《肥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指导思想。按照这一宗旨,征求意见稿体现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是实行肥料产品登记制度,采取“一证式”管理。通过肥料产品登记,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惩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证肥料产品质量。同时,在登记程序上简化手续,充分体现为企业服务宗旨和理念;

二是普及科学施肥技术,加强对肥料使用过程的管理。肥料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使用效果不仅会影响消费者本身,还会影响到周围环境和农产品的消费者,不合理施肥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因此,加强对肥料使用过程的管理,使优质肥料产品真正发挥作用,严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田,保障并提高耕地质量;

三是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肥料管理的基本经验。目前我国肥料行业在管理上与国外同行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国外的肥料法律制度较为成熟,对一些好的管理制度、模式和经验加以借鉴和吸收,可以使我国的肥料管理更加科学和可行;

四是在做好与其它法律衔接的同时,考虑现实状况与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在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设置条款的同时,也考虑到目前肥料管理中既有部门职能交叉,又有管理真空的问题,还要兼顾我国农业发展水平落后,农民文化水平低的实际情况。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九十年代以来,我部就肥料立法工作,组织了多次调查研究。2002年,对

河北、山东、河南、江苏、广东、广西、海南、陕西、福建、甘肃等10个省的103家肥料生产企业、92家肥料经销商和农民以及国外肥料公司的问卷调查和访问,都认为制订《肥料管理条例》非常必要,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随后,农业部组织起草了《肥料管理条例(初稿)》,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全国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和土壤肥料管理部门征求了意见。2003年10月,又组织两个调查组赴广东、江苏、陕西、山东四省调研,广泛听取省、地、县三级农业、技术监督、工商、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经营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肥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肥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肥料登记,肥料生产、肥料经营、肥料使用、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共八章六十一条。其中有些问题需要特别说明,供提出修改意见时参考。

(一) 适用范围。关于肥料的定义,不同国家有不同定义.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1985年肥料法》的肥料定义是:由氮、磷、钾(或氮、磷、钾的化合物)组成或含有上述物质且作为为增进植被的生长、产量、质量或繁殖力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提供营养的手段被生产、描述、销售或使用的物质。《加拿大肥料法》规定:“肥料是指任何含有氮、磷、钾或其他植物养料并用作植物养分而被生产、销售或描述的物质或物质混合物”。我国台湾地区《肥料管理法》的定义为:肥料是指供给植物养分或促进养分利用之物品。在国内,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学科、不同的书籍,有关肥料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如中国农业百科全书中肥料的定义为:用以调节植物与土壤间养分供需矛盾,为植物生长提供良好营养环境的物料。

在综合国内外对肥料定义基础上,结合新肥料产品不断产生的实际情况,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中的肥料定义。该定义涉及化肥、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土壤调理剂、保水剂以及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后,具有促进植物生长作用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

(二)关于肥料管理体制。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以及生态环境有着重要影响,世界各国和地区都确定农业部门为肥料主管部门。为此,征求意见稿将农业部门作为肥料管理的主体,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参与肥料管理,解决现在肥料管理中存在的政出多门、管理混乱、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另外,考虑到我国地域广、肥料产品种类多、肥料企业多而分散的特点,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

(三)关于肥料登记。肥料产品登记是征求意见稿中设置的唯一行政许可,目的在于通过肥料登记,了解生产企业和产品本身的基本信息,保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安全的肥料产品进入市场,同时也为以后的市场监督提供依据。国外多数国家和地区在肥料管理中也都采用肥料登记的方式,如《加拿大肥料法》第3条和《肥料条例》第3.1条的规定,肥料或添加剂非经登记不得销售或进口。美国《新墨西哥州肥料法》第76—11—4条要求每一品牌和级别的商业肥料和每一土壤调节剂产品在该州分销之前,均应登记。

与以往的做法不同是,征求意见稿将所有的肥料产品纳入登记范围,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部分免于登记肥料产品,在登记程序上十分简单,根据实际情况,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种形式。对需要进行肥效和安全性验证的肥料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依的肥料产品、作用机理不明确需进一步研究探讨的肥料产品,采用临时登记的形式,临时登记期满的产品可申请正式登记。对目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部分免于登记的肥料产品、复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由于已经农田使用多年,可直接申请正式登记。

针对我国地域广、肥料产品种类多、肥料企业多而分散的特点,为方便经农田使用多年的肥料产品企业和适宜范围受地域限制强的肥料产品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征求意见稿将登记机构设置分为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两部分。

由于肥料产品发展迅速,肥料登记工作专业性强,为保证获登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农业、化工、质监、工商等部门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新型肥料产品的肥效、安全性进行评审。

(四)对肥料生产和经营的管理。征求意见稿主要通过肥料登记制度把好产品质量关。为达到肥料质量要求,肥料生产企业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征求意见稿没有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设置专门的许可,只在第十八条中提出了应具备的条件,目的是为了简化企业办事手续,并在第十九条中规定: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方可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鉴于肥料产品的特殊性,为保证肥料产品的质量,避免在流通环节出现产品质量或其它问题,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征求意见稿对肥料经营者设置了条件,并由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和发放肥料营业执照。

(五)标签管理的重要性。肥料的成分、性状等无法通过观察、触摸等方式予以辨识,对肥料使用方法也有严格的要求,使用不当不仅会对使用者本身及农

作物产生危害,还会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各国在肥料法中均要求肥料在出厂时应予标示。肥料标签既是生产者对使用者的一个承诺,也是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借鉴国外和国内以往的经验,征求意见稿对肥料标签也提出了要求,第二十五条规定:标签应当用中文载明产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登记证号;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号;产品有效成份的名称、含量;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使用期限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标明保质期。对贮运和使用有特殊要求的肥料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说明。进口肥料,还应当标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肥料产品标签应当与肥料登记核定的标签一致。标签上的信息应当清楚、明白、难以消除,且不得虚假和带有误导性,以便于使用者辨认和了解,行监督管理。

(六)对肥料使用的管理。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征求意见稿规定将科学施肥技术推广作为一项公益性服务措施向农民提供(第三十一条)。同时,为了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生产能力,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肥效监测网络,发布肥料施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田地力和生态环境影响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即应是权利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它以形式平等为原则,反对结果平等和平均主义,但同时也应包括实质平等的内容。这种要求发端于人们对传统实质平等的深刻理解:对强者不能按其需要给予特权照顾,这里所称的“强者”就是在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多个方面居于社会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而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之为的“弱势群体”,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分子,他们也应该享有权利和利益,如果我们对于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做到了充分的保护,这样一来就能更加的体现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刑法总则除明文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很多方面。从一般的法理来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平等指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立法者平等地看待每一个公民,不能以身份、地位、贫富等因素在刑事义务和权利的分配上有所差别。二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是指对一切犯罪人在适用刑法时应当根据同样的法律,同罪同罚。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刑法平等所强调的是反对特权和歧视,追求的是刑事司法在定罪、量刑、行刑方面的公正、不偏不倚。从刑法典条文的表述上看,我国刑法平等是一项司法原则,包括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平等。但是,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只是认为司法平等而不反映立法平等是不全面的,如果定罪、量刑和行刑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如何能真正做到司法上的平等呢?因为没有司法平等,立法平等也会失去它本来的意义。 平等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也是刑法本身价值的体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还需要解决诸多问题,比如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并且能够独立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改革刑事审判方式,保证审判程序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改变执法观念,保证用平等的执法观指导刑法的适用等。作为法治的目标,平等的保护,平等的定罪、量刑、行刑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也是漫长而没有终点的,需要人们不断努力去实现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知识附练习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知识附练习题 (一)基本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部法律的基 本精神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 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 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颁布单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发文字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 号,颁布时间是1993年10月31日,生 效时间是1994年1月1日。 (二)基本概述 这部法律是我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方 面的法律。按照这部法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法律还规定,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按照法律,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还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原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培训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培训试题 姓名:日期:分数: 一、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序号写在括号内,每题4分,共100分) 1 对计量违法行为具有现场处理权的是_________。 (1)计量检定员;(2)技术监督员;(3)计量管理员; 2 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_________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3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_________________对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4接受计量器具检定申请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及时进行检定。对检定合格的,应由_________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书或加盖检定合格印,并准与销售。(1)政府计量行政部门;(2)计量检定机构;(3)政府主管部门; 5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向————申请考核。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之后,方可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2)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6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________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1)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7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_______主持考核后,才能在本单位内部开展检定。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2)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8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指_______________, (1)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2)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3)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9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是指____。 (1)社会公用的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3)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10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________________进行。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2)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3)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11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向________申请办理。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2)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3)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12 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正作用的计量标准是_______________。 (1)部门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2)社会公用的计量标准了; (3)企业和社事业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文件是(D) A《教师资格条例》B《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 C《〈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制度化教育建立的典型表现特征是(B) A学校的产生B学制的建立C教育实体的出现D定型的教育组织形式出现 3.个体主观能动性的第一层次的活动是人作为生命体进行的(A) A生理活动B心理活动C认识活动D实践活动 4.教育史上“现代教育”的代言人是(B) A赫尔巴特B杜威C夸美纽斯D洛克 5.培养劳动者是(A) A社会主义教育目的的总要求B对人才培养规格的具体要求 C我国教育目的的根本特点D学校的教育质量标准 6.被称为“课程评价之父”的教育家是(C)A杜威B斯塔弗尔比姆C泰勒D裴斯泰洛齐 7.在教学中;通过学生观察所学事物或教师语言的形象描述;引导学生形成所学事物、过程的清晰表象;丰富他们的感性认识;从而使他们能够正确理解书本知识和发展认识能力的是(A)A直观性原则B启发性原则C循序渐进原则D巩固性原则 8.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展示实物、直观教具进行演示实验;使学生获得知识的方法称之为(D)。 A实验法B讲解法C讨论法D演示法 9.马克思认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惟一方法是(C) A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B德、智、体全面发展C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D坚持教育的正确方向 10.教师首次被列入“专家、技术人员和有关工作者”类别的文件是(B) A《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B《国际标准职业分类》C《教师资格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1.把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依据是(C) A课程任务B课程制定者C课程设置的要求D课程管理层次 12.下列关于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叙述正确的是(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最基本的特征,在这个基础上,中华人民才有衣食住行等行为习惯。人民的思想最容易体现出民族精神,做中国人都要有优良的品质,一切要达到更好,最好。就这样,民族精神吸附在你的思想,行为和习惯上。你的一举一动都关乎着中国的名誉,千万不要做出让中国丢脸的事。 “民族精神”这个词语,他包含了许许多多深刻的意义,它体现了中国悠久的历史和中国的憧憬和理想。它象征着中国卓越的精神,代表着中国人民对民族精神的追求,这作为动力推动着中华人民把民族精神一代一代的传下去。因为这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命的强大支柱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是悠久历史的积淀和文明的结晶。在几千年改造世界、适应环境的长期历史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语言、习俗和人文传统,表现出独具魅力的性格、气质和品质特征。江泽民同志在“五三一”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把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使广大人民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征途上,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这里强调“极为重要”,说明不是一般的任务,而是意义特殊、作用特别重要的任务。我理解,这种特殊、特别的作用,有如下几个方面: 民族精神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精神动力。民族精神像一条精神纽带,把全国各族人民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年龄维系在一起、凝聚在一起,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宏图伟业,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和希望。以民族精神为纽带,引导人们心系国家命运,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必将激发每一个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对这项伟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民族精神世代相传,其中的道德精髓今天仍然适用,如讲个人道德修养和做好工作关系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关于抵御诱惑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以及勤劳节俭、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团结友爱等优秀品质,对于今天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形成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良好氛围,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中华民族以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状态走向世界。经济全球化、交流网络化的大趋势已使文化的闭关自守几无可能;少数发达国家的文化渗透正在同经济扩张、政治霸权和军事威慑结伴而来。因此,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同时,也只有批判地吸收世界各国文化的精华,以开放的心态面对世界,在广泛的文化交流中吸取世界文化的精华,才能不断增强民族文化的竞争能力、抵抗风险的能力,使我国经济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赢得自己应有的地位和发展条件。 民族精神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精神财富,是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维护中华民族的统一,是弘扬民族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弘扬民族精神,则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强大精神力量。长期以来,我们同国际反华势力和台湾分裂势力的斗争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台湾某些人宣扬“台湾独立”、“一边一国”等分裂祖国的主张,这不仅是对国家统一的严重践踏,而且是对民族精神的肆意亵渎。我军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和捍卫国家统一的神圣使命,大力弘扬民族精神,随时准备为捍卫国家主权和实现国家统一贡献力量,这是每个革命军人义不容辞的光荣责任。

2020年继续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解读(每日一练) 考生姓名:汪剑秋考试日期:【2020-07-24 】单项选择题(共5 题) 1、计量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 (D) ?A,加强质量管理 ?B,保障安全生产 ?C,维护生产秩序 ?D,保障量值的准确可靠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D 2、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公布。 (A) ?A,国务院 ?B,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 ?C,司法部门 ?D,技术监督部门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3、计量追溯是指实验室确保自己测结果能溯源至()的要求。 (D) ?A,国家计量基准 ?B,法定计量单位 ?C,国家标准 ?D,地方计量标准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D 4、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过()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计量认证考核合格。 (B) ?A,国家级 ?B,省级 ?C,地市级 ?D,县级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B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 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药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制定。 (A) ?A,国务院 ?B,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C,省级检定机构 ?D,县级检定机构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多项选择题(共5 题) 1、以下说法哪一种是正确的() (ACD) ?A,计量检定是进行量值传递的重要形式 ?B,计量检定就是对设备进行检验 ?C,计量检定是保障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 ?D,计量检定包括检验和加封盖印 答题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测试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试试题与答案 一、是非题 1.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义务。(×) 2.《教师法》也适用于在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由学校和教师签定聘任合同,明确规定教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教师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学校各部门、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5.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6.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7.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非师范学校不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9.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资助。() 二、单项选择题 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A、国务院 B、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C、全国人大 D、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2.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___B_____。 A、纪律处分 B、行政处分 C、经济处罚 D、警告处分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___D_____地位。 A、政治 B、经济 C、法律 D、社会 4.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__B______,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A、学校行政部门 B、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C、学校工会 D、学校党组织 5.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___C_____。 A、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资格 B、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C、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D、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__B______考试。 A、国家学历水平 B、国家教师资格 C、普通话水平 D、计算机等级 7.中小学教师资格由__A______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国务院 C、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 8.教师的_A_______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A、考核结果 B、工作成绩 C、学历水平 D、业务水平 9.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__C______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A、高于 B、接近 C、不低于或者高于 D、同等于 10.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__C______确定并予以保障。 A、上级主管部门 B、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录)(整理版)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1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发包 第三节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1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教师法》,让我明确了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教育理论的学习。逐步加深对“教育即服务”、“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等重要思想的理解。并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加强自己的依法执教意识。这不仅要求我们教师发扬蜡烛的精神,还要求教师自觉服从组织的安排,甘为人梯,做辛勤的园丁。只有这样才能一心扑在教育事业上,终生献身教育,并用自己智慧的钥匙,打开学业生踏入科学知识的大门。用自己崇高的品德和健全的人格,塑造学生美好的心灵。 通过学习《教师法》,让我更加热爱学生。热爱学生是教师做好教育工作的力量源泉和精神动力,一个教师只有具备了这种道德情感,才能产生做好教育工作的强烈愿望。千方百计的去教好学生,孔子说的“爱之,能勿劳乎?言之,能勿诲乎?”就是这个道理。 通过学习《教师法》,鞭策我更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知识修养。新形势下新的理论知识层出不穷,业务知识学习不能仅停留在学过、看过、听过即可,如果钻研不深不透,特别是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做得不到位,就会对工作产生不可预知的影响。我们应该时刻记住,只有不断学习新的知识,不断加强业务进修,才能满足新时期对教师要求的“从经验型向知识型研究型的转变”,才能更好地做好服务于教育教学这项本职工作。 通过学习《教师法》,使我明白了凡事都要以身作则。教师从事的是培养人的工作,教师劳动最有影响力的就是“言传身教”,也就是说教师是用自己的学识、思想品质和人格魅力来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无论哪一层的学生都自觉或不自觉的把教师当成自己的榜样。教师是学生学习做人的参照对象,所以人们常说“教师是镜子,学生是教师的影子。”以身作则要求了教师做事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还要求我们仪表端庄,大方得体。否则就会在不知不觉中给学生造成不 良的影响。 第 1 页共3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副主编: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 卞耀武安建刘左军刘淑强 贾静赵雷 目录 第一编绪论 第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三章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棗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一百二十七人,对该法投赞成票的为一百二十三人,有四人弃权,无人反对。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热情关注和积极支持。 建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为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届时,中国的建筑活动必须遵循这条法律轨道进行。 本文主要是介绍建筑法的基本内容和若干重点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和运用建筑法。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 这是指在我国存在着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是立法的根据,也决定着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内容,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范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 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动的。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上就提出,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当然,与住房一样,人类在生产中也离不开要使用房屋,可以说,这是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使用更多的房屋,对房屋的要求也会提高,从而使建筑活动的范围日趋广泛,并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比如,从事建筑活动的条件,在建筑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违背这些规则所应承担的责任等,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即人人必须遵守。这就需要为建筑活动制定法律,将建筑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活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依法调整 在建筑活动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们涉及的范围很广,又直接与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比如,涉及到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就有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他们之间可以由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承包、施工建造、建筑材料供给、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事项而形成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联结,又相互制衡,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填空题).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填空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和----------------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学校和其他--------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XXXX-06-28-------------------。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和--------培训,改善教师的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 ,保障教师的____________ ,提高教师的____________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______ 。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和其他----------------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或者经国家----------------考试合格,有----------------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或者其他----------------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或者----------------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办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____________ 学校、______ 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认定。普通____________ 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各级____________ 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教师的聘任应当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读 1、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①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当地百姓阻扰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属违法行为) 2、《建筑法》在建筑施工许可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业主)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行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需办理开工报告的,必须符合国家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都不要重复办理。 法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答: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语气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几乎设施工程的施工,应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在建设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除外。如: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木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4、对从事建筑活动主题从业资格有哪些要求 答: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法律责任: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5、《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为什么要实施封闭性管理 答: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主义解决“扰民”和“民扰”两个问题,由于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多,在作业过程中既容易伤害在自己,又容易伤害到施工现场以外的人员,用密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个人的心得体会范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个人的心得体会范 文 教师法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下面是关于学习教师法的心得体会,一起来看看吧!教师法个人的心得体会1 为提高自己对《教师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认真学习了《教师法》。通过学习,我感觉受益非浅,对依法执教、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等概念的内涵有了更深层次的诠释。下面,我就具体谈一谈学习的感想:通过学习《教师法》,让我明确了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教育理论的学习。逐步加深对“教育即服务”、“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等重要思想的理解。并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加强自己的依法执教意识。这不仅要求我们教师发扬蜡烛的精神,还要求教师自觉服从组织的安排,甘为人梯,做辛勤的园丁。只有这样才能一心扑在教育事业上,终生献身教育,并用自己智慧的钥匙,打开学业生踏入科学知识的大门。用自己崇高的品德和健全的人格,塑造学生美好的心灵。

通过学习《教师法》,让我更加热爱学生。热爱学生是教师做好教育工作的力量源泉和精神动力,一个教师只有具备了这种道德情感,才能产生做好教育工作的强烈愿望。千方百计的去教好学生,孔子说的:“爱之,能勿劳乎?言之,能勿诲乎?”就是这个道理。 通过学习《教师法》,鞭策我更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知识修养。新形势下新的理论知识层出不穷,业务知识学习不能仅停留在学过、看过、听过即可,如果钻研不深不透,特别是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做得不到位,就会对工作产生不可预知的影响。我们应该时刻记住,只有不断学习新的知识,不断加强业务进修,才能满足新时期对教师要求的“从经验型向知识型研究型的转变”,才能更好地做好服务于教育教学这项本职工作。 通过学习《教师法》,使我明白了凡事都要以身作则。教师从事的是培养人的工作,教师劳动最有影响力的就是“言传身教”,也就是说教师是用自己的学识、思想品质和人格魅力来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无论哪一层的学生都自觉或不自觉的把教师当成自己的榜样。教师是学生学习做人的参照对象,所以人们常说“教师是镜子,学生是教师的影子。”以身作则要求了教师做事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还要求我们仪表端庄,大方得体。否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与实施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本章主要介绍《教师法》的立法过程及其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作用、教师的待遇等,并对《教师法》实施的效力进行案例分析。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过程 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此后不久,国家教委据此成立了《教师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着手《教师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和征求了教育界,法学界一些专家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89年4月《教师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经多方征求意见又作了二次修改。1990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教委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1年8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教师法(草案)》进行审议,会议对教师待遇和推行教师聘任制等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1992年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此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全面审议、修改,并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历时八年,是在总结建国四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教师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行的。至此,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中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 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 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 候,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教 师法》。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 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 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 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教师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辅导讲稿

《教师法》学习指导讲稿 老师们: 上午好!今天,教育局安排我与大家一起学习《教师法》,受时间的限制,恐怕只能起个引子作用,如果我的这个引子能点燃大家学习这部法律的热情,这将是我今天得到的最高荣誉。 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说:“教师是高明的雕塑家。教师的职业是太阳底下再没有比它更高尚的职业。”但教师政治地位的高低与社会历史条件休戚相关。战国末期荀况指出国家要振兴就必须“贵师”,而国家衰落就必然“贱师”。当然,在封建社会中只有那些大儒宗师才享有比较高的地位,而一般教书匠的地位是低下的。解放后,尽管教师一直被定为国家干部的身份,但教师的政治地位长期比较低下。“文革”结束后,党和政府赋予教师前所未有的政治地位,广泛提倡尊师重教,调动了教师的政治热情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我们要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不但学生应该尊师重教,整个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希望通过“教师节”庆祝、纪念活动,使教师工作真正成为全社会最受人尊敬、最令人羡慕的职业之一,从而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教师节”,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和实施,教师的地位又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下面,我就我国教师法的诞生及其意义、教师的权利、教师的义务这三个方面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专门为教师制订的第一部法律,是教师队伍管理的“母法”。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立法过程 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此后不久,原国家教委据此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90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2年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此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全面审议、修改,并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历时八年,是在总结建国四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教师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行的。至此,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诞生了。 2、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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