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1988年10月,某五金铸件厂向上海川沙县法院起诉,请求宣告该县某器材厂破产,以资抵债。经查,某器材厂 1976年设立,属具备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某器材厂由于管理混乱、产品质量等原因,导致企业严重亏损。至被申请宣告破产之日止,拖欠某五金铸件厂等数十家单位应付货款 237905元,拖欠职工工资34059元,尚欠银行贷款30000元。但厂存全部资产折价仅有135028元,另有应收贷款 31040 元。某五金厂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同时举证证明某器材厂欠其 8万元货款中,有3万元发生在 1988年 3月,当时由某器材厂提供了有效的财产抵押,该现存抵押物价值4万多元。法院发布破产公告后,某信托公司举证证明某器材厂有台价值4万余元的设备系从某信托公司租赁取得,主张应从某器材厂资产折价总值中扣除。

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共花去破产费用l万元。该破产案应如何进行破产清算?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简称《企业破产法》)已于1988年11月1日生效。该法适用于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本案例中,具备法人资格的某器材厂由于经营管理混乱,严重亏损,到被申请宣告破产之日止,累计拖欠货款及银行贷款267905元,拖欠职工工资34079元,两项共计301984元。而该厂实有资产不够清偿一半债务,已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应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

某器材厂租赁的设备不属于国家授权该厂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能用来清偿债务。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厂可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

某器材厂实有破产财产 96 068元,优先拨付1万元破产费用后,按破产法规定的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本案中,清偿拖欠职工工资后仅有剩余财产 62009元,不足清偿全部债权,由某五金铸件厂等债权人按比例分配、至此,整个破产程序结束,未清偿的债务终止效力

1994年春夏,湖南省某县19户村民在县农技站买了“威优46杂交稻种”。共插种了71.4亩大田

试分析:

1、种子质量问题是否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答:种子质量问题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3)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4)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

2、消费者协会是否可受理此案?

答:因为此案中农户所购买的稻种属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处理是正确的。

1996年7月,某煤气公司通过媒体并在营业厅内发出通告,通告规定,凡是该煤气公司的用户,安装煤气灶具和煤气热水器,必须购买煤气公司指定的M牌产品。试分析:

1.煤气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2.这类行为为什么应被法律所禁止?

3.这类违法行为应由什么执法机构予以查处?

4.执法部门对煤气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做何处理?

1.煤气公司的行为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2分)

2.由于这类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排斥了处于平等交易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了竞争,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3分)

3.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2分)

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997年6月,陈某与赵某、孙某通过协商,用孙某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房屋创办“留美”美发美容厅并签署协议。试分析 :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

(2)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

(3)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答:(1)设立合伙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均为承担无限责任者;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⑤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

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业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机关、医院等。(5分)

设立合伙企业的程序有: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登记。(2分)

(2)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以劳务出资。(2分)

(3)因此,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陈某、赵某、孙某开办的“留美”美发美容厅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孙某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作为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开业经营是违法的。(2分)法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责令陈某、赵某、孙某停止经营活动并处2000 元的罚款是正确的。(2分)

本案原、被告订立的协议规定三人共同出资,按约定比例分享收益,其协议内容属合伙性质。因此,陈某、赵某、孙某根据合伙协议形成了合伙关系。原、被告三人在经营中共同使用外借的12000元资金,应共同偿还。法院的调解是正确的

1998年5月某省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根据省领导的指示办理了下列业务:

(1)向本省人民政府提供一笔1亿元的贷款用于省内公路建设。

试分析:

(1) 上述各项业务哪些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

属于中央银行职责范围的有第三项和第五项。(2分)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投向和投量的调控可以直接引导和调节银行体系贷款的规模和结构;(1分)买进外汇可以达到增加或者减少货币供应量的目的,以上两项都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措施

(2) 哪些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范围?

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不属于中央银行的职权范围。(2分)向本省人民政府提供贷款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尤其中央银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等于用增加货币发行的办法筹集购买债券的资金,意味着增加货币发行量,将会造成货币的贬值和通货膨胀。(3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也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998年5月某省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根据省领导的指示办理了下列业务:

(1)向本省人民政府提供一笔1亿元的贷款用于省内公路建设。

试分析:

(1)上述各项业务哪些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

(2)哪些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范围?

答:

(1)属于中央银行职责范围的有第三项和第五项。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投向和投量的调控可以直接引导和调节银行体系贷款的规模和结构;买进外汇可以达到增加或者减少货币供应量的目的,以上两项都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措施。(2)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不属于中央银行的职权范围。向本省人民政府提供贷款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尤其中央银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等于用增加货币发行的办法筹集购买债券的资金,意味着增加货币发行量,将会造成货币的贬值和通货膨胀。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也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999年4月,甲到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股票交易,双方签订大户室入室协议,协议第五条约定

试分析:

1、甲与证券营业部签订的协议关于对透支金额处以扣息和罚金的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可见,法律严禁证券公司为客户投资炒股。在《合同法》第52条第2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案件中,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明知法律严禁在股票交易中进行透支炒股而仍然在协议中加以确认,并据以约定承担责任。这样既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严重危害了股票市场的正常发展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而,双方签订的大户室入室协议是无效合同。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2、营业部将甲账户上的款额划走是否合法?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因为双方签订的大户室入室协议无效,则营业部将甲账户商店的款额强行划走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并且依照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交易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根据以上条款,法院应该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并对营业部已经收取的对投资金额的罚息予以收缴,并对证券公司处以相应的罚款。

2000年,某市市民邓某找到过去的朋友杨某合计着捞点外快,挣点钱。杨某称;现在乡镇企业搞得很红火,有的产品无销路,有的要扩大生产补充设备,

试分析:

(1) 邓某、杨某的行为构成哪类违法行为?

所谓假冒是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与他人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2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以及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均属于假冒行为。(1分)

伪劣产品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故意掩盖产品的质量状况,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1分)本案中,杨某和邓某合伙生产的日光灯镇流器就属于假冒伪劣产品。(1分)

(2) 对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产品质量认证分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2分)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只有通过审查、检验批准的产品,产品质量认证部门才批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2分)1981年4月以来,我国对电子元器件,电工产品等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未经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不准进入市场流通。杨某、邓某严重触犯法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2000年8月22日,中方投资者某加工厂甲与日本某株式会社乙,及香港某贸易公司丙签订关于设立合营公司丁的合营合同,

试分析 :

(1)本案中三方签订的合营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2)乙与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受法律保障?为什么?

答:

(1)合营合同合法。

《合营企业法》第5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出资;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合营者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

作价出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在本案中,合营者的出资形式是法律所允许的。对于合营各方投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要求,《合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在本案中,外方比例为6000,符合法律的要求。

(2)根据《合营企业法》第4条和《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2分)本案是合营一方把投资股份转让给合营他方,而且合营企业中作为非转让协议当事人的投资者也予以确认,可以认为合营各方同意股份转让。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该转让协议还必须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否则转让被认为是无效的,也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障。

2000年8月22日,中方投资者某加工厂甲与日本某株式会社乙,及香港某贸易公司丙签订关于设立合营公司丁的合营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试分析:

1、 本案中三方签订的合营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合营合同合法。(1分)

《合营企业法>>第5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出资;(1分)《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合营者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分)“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1分)在本案中,合营者的出资形式是法律所允许的。对于合营各方投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要求,《合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在本案中,外方比例为60%,符合法律的要求。(2分)

2、乙与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受法律保障?为什么?

根据《合营企业法》第4条和《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2分)本案是合营一方把投资股份转让给合营他方,而且合营企业中作为非转让协议当事人的投资者也予以确认,可以认为合营各方同意股份转让。(1分)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该转让协议还必须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否则转让被认为是无效的,也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障。(1分)

2001年 ,某省某县 19户村民在县种子站购买了某农技研究所培植的高产抗病棉花种子。共插了100亩大田,

试分析:

1.种子质量问题是否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消费者协会是否可受理此案?若能受理,消费者协会应行使什么职能?

答:

1.种子质量问题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4分) (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4分) (3)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4分) (4)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4分)

2.此案中农户所购买的棉花种子属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因此,可以由消费者协会受理此案,并由消费者协会行使调解处理的职能。(3分)

2001年,某省某县 19户村民在县种子站购买了某农技研究所培植的高产抗病棉花种子。

插了100亩大田,由于棉花种子内掺有劣质的种子,

试分析:

1.种子质量问题是否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种子质量问题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

是指: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护;(4分)

(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4分)

(3>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反

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4分)

(4)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

998年4月5日,某市甲化肥厂与乙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合同规定,甲厂一幢职工宿舍的建筑工程由乙公司承包建筑安装,甲厂提供建筑设计图纸,并对工期、质量、拨款。结算作了详细规定,合同定于同年7月1日开工,1999年4月1日竣工验收。

合同签订后,施工一切顺利,到1999年3月,二层楼的内装修完毕,眼看大楼就要完工。此时,甲厂正在着手分房,分到一、二层楼的职工因多年住房紧张,见内装修完毕,便强行搬了进去,厂领导劝阻无效,便听之任之。以后,每装修完一层,便住进去一层。到了4月l日完工时,此楼已全部投入使用。这时,甲厂对宿舍装修进行验收,发现一、二层楼墙皮剥落,门窗关启困难等问题,要求施工单位返工。乙公司只将门窗进行检修,但拒绝重新粉刷墙壁。于是,甲厂拒付剩余的工程款5万元,双方产生纠纷。

同年6月5日,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厂付清拖欠的工程款5万元及利息。 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凡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都应及时组织验收。凡具备验收条件而不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的,其一切费用不准从基建投资中支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案所涉及的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该行为如何认定?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应怎样处理?发包方提前使用应视为已验收。使用后发现问题时,合同已履行完毕,承包方无义务对此负责。乙公司不应对甲厂宿舍发现的质量问题负责。至于乙公司要求甲厂给付剩余工程拖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要求,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拖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要求,根据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得到支持。A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某市人民政府规划批准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对某市5000平方区域的土地实施经济适用房房地产开发。试分析:

(1)A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土地实施房地产开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某构件厂对该土地是否有土地使用权?它所提出的拒绝搬迁的理 由是否成立?答:(1)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该幅土地符合房地产开发 的原则 ,并按照市政规划进行 。同时,与相关政府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出让金。

(2)某构件厂对该幅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1分)它所提出的拒绝搬迁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①划拨。②采用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某构件厂仅有市长同意占地建库不符合法律规定

A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某市人民政府规划批准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对某市5000平方区域的土地实施经济适用房房地产开发。试分析:

(1) A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土地实施房地产开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该幅土地符合房地产开发的原则,并按照市政规划进行。(2分)同时,与相关政府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出让金。

(2) 某构件厂对该土地是否有土地使用权?它所提出的拒绝搬迁的理由是否成立?某构件厂对该幅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1分)它所提出的拒绝搬迁的理由不能成立。(1分)因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①划拨。②采用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3分)某构件厂仅有市长同意占地建库不符合法律规定。

A某从B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宣称获得专利的手提电脑一台,使用不到一个月就频繁的死机,试分析:

(1)B公司是否应承担退货的法律责任?

(2)B公司是否应承担双倍返还的法律责任?

答:(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请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2分)所以,本案 中B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1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2分)本案中,B公司为A某已经更换两台机器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根

据法律的规定 其有责任为A某办理退货。(2分)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2分)

可见,适用“双倍返还”规定的前提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而认定欺诈行为是有严格的法律的根据的。(2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欺诈是一种故意行为,认定欺诈必须是行为人事先知道而为之。(1分)在本案中,B公司的产品确实是获得了专利及行业认证,在交易中并无其他不实的欺诈性宣传,因此,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B公司是事先知道产品的缺陷而故意隐瞒或者作虚假陈述误导消费者,而且B公司也举证产品的专利证明以及行业认证,可见其原来也并不知道产品的缺陷。因此,B公司不应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

福利五金装潢厂是A市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民族卷烟材料厂是该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1991年9月,试分析:

A市人民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要点:

A市人民政府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拥有的权利主要有:财产所有权,经营方式选择权,自主安排产、供、销等活动权,人事劳动权,优惠待遇权等。

在本案中,福利五金装潢厂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因此,A市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非法侵犯集体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消。

红光电视机厂和东风电视机厂各自分别于今年2、3月份向市工商局提出了相同的“红新月”牌电视机商标注册申请。问:经商标局审核后,应给哪家电视机厂获准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

【分析】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属于申请在先者。那么按理说,红光电视机厂于2月份申请注册,应获得商标专用权。但是,本案中两厂都提出了相同的“红新月”牌作为商标注册申请。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同“红十字”、“红新月”相同或相似的标志或名称是不能作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因此,商标局审核后,两厂都不能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

湖北童车厂生产的童车,质量优良,声誉很高,1998年10月 20日将多年使用的“大桥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武汉钢木家具厂1998年初开始生产量车,也于1998年10月 20日向商标局提出“大桥牌”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时,沙市味精厂一直在使用“大桥牌”商标生产味精。黄冈家具厂也一直在使用“大桥牌”商标生产童车,但没有提出商标注册。

问:1、商标局在收到湖北童车厂和武汉钢木家具厂的商标注册申请后,应将商标专用权授予谁?

2、如果上述两厂或两厂之一取得了商标专用权,沙市味精厂能否继续使用“大桥牌”商标生产其产品,为什么?

3、黄冈家具厂是否能继续使用“大桥牌”商标,为什么?

【分析】我国《商标法》规定,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于同一天申请注册时,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湖北童车厂生产大桥牌童车多年,明显比武汉钢木家具厂早使用“大桥牌”商标生产童车,因此,商标局应驳回武汉钢木家具厂的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湖北童车厂的“大桥牌”商标。

沙市味精厂生产的味精使用“大桥牌”商标,因与童车不属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所以不管湖北童车厂或武汉钢木家具厂谁获得商标专用权或两个厂都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都不影响沙市味精厂继续使用“大桥牌”商标生产销售味精。 黄冈家具厂生产的童车与以上两厂使用“大桥牌”商标的产品为同一种商品,如果以上两厂其中之一获得“大桥牌”商标专用权后,该厂应停止使用“大桥牌”商标;否则就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局应驳回武汉钢木家具厂的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湖北童车厂的“大桥牌”商标

甲、乙、丙、丁、戊五方欲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

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

的监事。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

而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试分析:

1、试简要回答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

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乙方转让股份时应遵循

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

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13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

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

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股东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其不属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的例外

情况。

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的规

定。

该案例中,服装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符合《公司法》的规

定,但是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

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

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本案例甲、乙、丙三公司为销售其生产的电热毯,同日分别向商标局申请“山鹰牌”、

“山阴牌”、“三鹰牌”商标。三公司第一次使用其商标的时间分别为1998年10

月5日、1998年2月4日、1998年元月30日。问:该商标专用权应该授予谁?

【分析】第一,三项商标是属于相同商品上申请的类似商标,依照法律规定

只能注册其中一项;

第二,三项申请是同日提出的,故不能依“申请在先”原则确定哪一项商标

可以获得注册,故依法只能按“使用在先”的原则确定;

第三,丙公司的“三鹰牌”商标是最早使用的商标,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

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甲、乙公司的申请,不予公告

甲和乙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4年9月7日,甲、乙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人丙、丁合伙开办一个农机厂,试分析:

1、甲和乙的行为有否违反董事的义务?

答:甲和乙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的义务。

《公司法》第21条、54条、149条、150条、152条规定:公司董事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接受股东请求向人民法院起诉,监事会拒绝诉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甲和乙作为公司的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同和类似的经营活动,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甲和乙开办的农机厂生长的产品与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相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且应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起诉要求甲和乙交回经营所得有否依据?

答:有依据。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虽无明文规定公司有权要求甲和乙交出所得,但是根据第21条,公司董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和乙的所得来自于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其违法所得即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甲和乙交出所得。

甲系某地造纸厂厂长,他于2005年3月至4月的某一天,召集该厂主管经营的副厂长、财务科长、副科长、出纳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出纳到其办公室,

试分析:

答:

1. 甲烧毁已经审核的会计资料的行为是否违法?依据《会计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说明理由。如果甲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追究其何种责任? 试分析为什么法律规定要求企业保留已经审核的会计资料?

1、甲的行为违法。(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4分)

《刑法》第 162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4分)

2、《会计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及人员伪造、变造、编制、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可以处以罚款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分) 本案中甲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收人高达556795.52元,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分)

3、会计档案资料是各单位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和证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是会计法规定的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充分利用会计档案资料对于指导生产经营管理、查证经济财务问题都有重要作用,它们不仅对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发挥重要作用,而且是有关外部监督检查机关监督的依据。

康 维 股份 有限公司是 1999年4月成立的新企业,其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允许其上市交易。2000年 9月,董事会考虑到公司近期不太景气,

试分析:

1.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是什么?

2.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是什么?

3.康维公司发行新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有关部门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

1、《公司法》第137条规定了下列新股发行应具备的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 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的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的存款率。只有具备了上述条件后,公司才有可能发行新股。

2、主要程序有:公司发行新股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股东大会在决议中应当明确新股的种类和数额,新股的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股东大会做出新股发行的决议后 ,董事会必须经国务 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3、本案中康维公司 2000年度上半年亏损,不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而且为规避法律没有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属于严重违规。(2分)

4. 国 务 院证券管理部门应对康维公司实行处罚,根据《公司法》第210条的规定,对康维公司处以罚款。此外,还应对违法行为直接负有责任 的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视其违法责任的大小,给予警告或罚款直至刑事责任。利民公司与同达公司均为生产收音机的企业,其中利民公司的产品外销数量逐年上升,且在国外有了一批稳定的代销商。

试分析:

1、同达公司是否侵犯了利民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什么?

2、利民公司如何主张损失数额?

答:

1、同达公司侵犯了利民公司的商业秘密。因为利民公司的海外代销商名单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利民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利民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属商业秘密。同达公司通过给利民公司副经理张某高薪的办法,取得了利民公司的商 业秘密 ,侵犯 了利民公 司的合法权益。

2、利民公司可以以同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期间本公司所受的损失为赔偿请求额,若本公司的损失难以计算,则以同达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请求额。

利民公司与同达公司均为生产收音机的企业,其中利民公司的产品外销数量逐年上升,且在国外有了一批稳定的代销商。利民公司对本公司的国外代销商的情况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与知晓该情况的员工签订了保密合同

试分析;

1. 同达公司是否侵犯了利民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什么?

同达公司侵犯了利民公司的商业秘密。(1分)因为利民公司的海外代销商名单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利民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利民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属商业秘密。(2分)同达公司通过给利民公司副经理张某商薪的办法,取得了利民公司的商业秘密,侵犯了利民公司的合法权益。

2. 利民公司如何主张损失数额?

利民公司可以以同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期间本公司所受的损失为赔偿请求额,(2分)若本公司的损失难以计算,则以同达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请求额。(3分)

刘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将刘某击倒在地,

试着分析

1、本案中,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本法责任是产品缺陷责任。是因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为产品缺陷造成人损害、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2、刘某可以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答:商店或者电商生产产家。根据产品质量法43条规定,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为,本案件中,刘某既可以要求商店赔偿,也可以要求电扇生产厂家赔偿。

3、本案中,谁应当对该电扇质量负责?

答: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承担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只要生产者不能够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必须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商店如果能够证明电扇的缺陷不适由自己造成,并且指明生产厂家或者供货方,则在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后可以向生产者或者供货方追偿。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本案中的的风扇显然已经投入流通,且该缺陷能够被当时的科技水平发现,所以,只有在其证明电扇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才可免除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致使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追偿的问题。无论刘某向谁主张赔偿,谁都不可以推诿,应当先行赔偿,再来确定最终责任者。

4、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赔偿刘某的那些损失?

答: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商店或者生产厂家因为电扇缺陷造成刘某人身损害的,需要赔偿医疗费、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99年10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某太阳能发电装置。

试分析:

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本案是否适用新《合同法》?

3.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

4.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三百三十九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3分)

2.本案适用新《合同法》。因为《合同法》的施行日期是1999年10月1日,本案当事人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时间是1999年10月15日。(2分)

3.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2分)

4.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太阳能发电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某超市2006年8月发生下列几笔购销业务:

1、从某食品市场购进货物5000000元,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85000元,

答: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先算出该超市的当月销项税额:36500000*17%=625000元。

(2)再算出该超市的当月进项税

此超市因为进货退回而收回食品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减去 也就是进项税额=85000-(60000*17%)=74800元。

因此,该超市当月进项税额总和=74800+40800=115600元

(3)因此,该超市当月的应钠的增值税的税额为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620500-115600=504900元。

某大商场2004年4月发生下列几笔购销业务:

(1) 从某服装厂购进货物为500000元,

答题要点:应纳 增 值 税 额 =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2分)

(1)先算出该商场的当月销项税额: 当月销项税额=3650000X 1 7% =620500元(2分)

(2)再算出该商场的当月进项税额: 此商场因进货退回而收回的服装的增值税额,应 当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减去 ,即: 进项税额 =85000一(60000×17% )=74800元 。因此,该商场当月进项税额总和二74800-f-40800=11560元(2分) (3)因此,该商场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当月应纳增值税额=620500-115600=504900元(2分)

某国有酒厂2003年全年度实现销售收人6000万元,销售成本4000万元,销售税金40万元。

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并计算该酒厂2003年 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答:

(1)该酒厂的收人总额=6000+200=6200万元(1分)

(2)现在分别计算准予 扣除的项目:

①销售成本4000万元,可以完全扣除; ②销售税金40万元,可以完全扣除; ③国库券利息收入20万元可以扣除,但企业债券利息收人20万元不可扣除; ④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50万元不能扣除;⑤违反税法规定而支出的滞纳金20万元不能扣除;

⑥非广告性质的20万元赞助费支出不能扣除。

(3)综上所述,该酒厂应纳税所得额为:6200-4000-40-20=214万元

应纳所得税=2140×33%=706.2万元

某国有酒厂2003年全年度实现销售收入6000万元,销售成本4000万元,销售税金40万元。此外,还有其他收入200万元, 答题要点:

(1)该酒厂的收入总额:6000+200:6200万元(1分)

(2)现在分别训‘算准予扣除的项目:

①销售成本4000万元,可以完全扣除‘(1分)

②销售税金40万元,可以完全扣除;(1分)

③国库券利息收入20万元可以扣除,但企业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不可扣除;(2分)

④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50万元不能扣除;(1分)

⑤违反税法规定而支出的滞纳金20万元不能扣除;(1分)

⑥非广告性质的20万元赞助费支出不能扣除。(1分)

综上所述,该酒厂应纳税所得额为:6200—4000—40—20=2140万元(1分) 应纳所得税=2140X33%=706.2万元(1分

某商场在年终时为加快资金的流动,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将即将到期的罐头、食用油等食品一次性处理销售

分析 :

1、该商场此次低于成本的价格行为是否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

2、在什么情况下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 题 要 点:

1.该商场低于成本的价格行为不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商品的价格由成本、利润、税款、流通费用几部分构成,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因此,在收回成本投人的同时,还要获取利润。正因如此企业销售商品的价格在正常情况下肯定要高于成本,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企业才不得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如果这种降价销售并不针对同业竞争者,而恰恰是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销售是允许的。企业的这种降价销售策略是合法的。该商场为了加快资金的周转,对某些商品降价销售,没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食品即将到期,如不尽快销售,就会造成浪费,低于成本销售可以减少一些损失。商品由于季节的积压既造成仓储费用,又影响了资金周转,低于成本销售也是为了避免浪费和减少损失。

2.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销售鲜活商品; 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 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某市民营企业欣达厂与法国吉利士公司达成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同中如下约定:欣达厂以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作为合作条件

试分析:

上述约定中,哪些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答:

1、关于合作各方的责任形式的约定违法。(3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作企业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具有法

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是合伙关系,各方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分)

2、关于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约定违法。(3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分)

3、关于利润分配的约定违法。(3分)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但是在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2分) 本案合同中关于合作企业每年无论盈亏向法国吉利士公司支付固定回报的约定,可能造成在合作企业未弥补亏损前回收投资的情况,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某地 A市场,在 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与该企业在性能、质量、价格相近似的产品,

试分析:

(1)B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哪些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该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答:

1.该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在商业竞争中,采用的是降价排挤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所谓降价排挤,是指同业竞争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不当地降低价格至低于成本来销售商品的行为。

2、(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3、该不正当竞争行为,表面上看来似乎是针对同业竞争对手,并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在降价销售中,甚至消费者暂时还获得了实惠 ,但从长远看,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排挤竞争对手之后,垄断了市场就排斥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在这种不正当竞争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同样受到损害。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某地A市场,在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与该企业在性能、质量、价格相近似的产品,试分析:

(1)B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在商业竞争中,采用的是降价排挤的不正当竞争手段。(1分)所谓降价排挤,是指同业竞争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不当地降低价格至低于成本来销售商品的行为。

(2)哪些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1分)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1分)

(3)季节性降价;(1分)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1分)

(3)该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该不正当竞争行为,表面上看来似乎是针对同业竞争对手,并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在降价销售中,甚至消费者暂时还获得了实惠,但从长远看,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排挤竞争对手之后,垄断了市场就排斥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在这种不正当竞争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同样受到损害

外方A 企业与中方B企业签订协议成立合资经营企业C公司。各出资15万元,以30万元为注册资本。试分析:

1.本案中合营企业的发包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法院是否应该支持A企业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

答:

1.合营企业发包合同无效。(3分)

按照法律规定 ,C公司成立后,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并按合营合同的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分)而从C司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及与B 企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该承包经营合同实质上是外方投资者A 公司以推行承包经营的名义掩盖其在合同存续期间收回投资款的目的,承包经营合同违反了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因此,该承包经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且合同自始无效。(4分)

2.依照法律规定,合营企业 C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仅可以在对C公司资产清算并清偿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方可按照合营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C公司尚未进行清算,A企业作为合营企业的一方投资者没有要求C公司返还合营企业资产的权利。(5分)承包合同虽约定 B企业需向 A企业支付承包费 ,但合同签订双方是合营企业 C公司和中方投资者 B,A 企业并非承包经营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双方当事人 C公 司和 B企业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下,A企业对承包方 B 企业并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而且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A企业诉请B 企业支付承包费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王某和刘某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4年9月7日,王某、刘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人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一个农机厂, 试分析:

(1) 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分)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竟业禁止”义务。(3分)

本案中,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制造各种农用机械为主,包括,]、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而王某与刘某作为该公司董事,还与他人一起经营手扶拖拉机的生产销售,显然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 此案应如何处理?

王某、刘某二人应当将获得的28万元收入交给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下列各项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

1、牛顿万有引力定律;

2、新的人身保险制度;

3、新的智力测验方法;

4、水陆两用自行车;

5、生产青霉素药品的新方法;

6、哥德巴赫猜想;

7、诊断肝炎的新设备;

8、预防鸡瘟的新药品;

9、指南针、火药和造纸术。

【分析】

1、牛顿万有引力定律是科学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

2、新的人身保险制度是人为的规定,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专利权。

3、新的智力测验方法不是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专利权。

4、水陆两用自行车是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授予专利权。

5、药品和生产药品的新方法是生产领域的技术问题,可以授予专利权。

6、哥德巴赫猜想是数学领域中的范畴,不是法律所称的发明创造,不能授予其专利权。

7、疾病的诊断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但诊断设备作为产品是可以授予专利权的。

8、预防鸡瘟的药品可以授予专利权。

9、指南针、火药、造纸术是旧的不具有新颖性的技术,不能授予专利权

一项拟设立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方案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筹资10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

答题要点:

(1)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但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该方案中,成立后筹足资金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经批准可以设置分支机构,但拨付给 3个分支机构总营运金额为7亿元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因此,第2项内容 3符合法律规定。

(3) 总经理的任命不违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因原企业的破产不因个人责任造成,并且该人有银行专业知识和银行管理能力。<1分)第3项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4)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应设立董事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因此,第 4项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章某、李某、王某三人成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章某只负责内部事务管理,李某有权对外代表企业的行为,试分析:

1、合伙企业应否承担1万元贷款本息的偿还责任?理由如何?

答:合伙企业应当承担1万元贷款本息的偿还责任。合伙人有权约定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但是合伙企业对于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表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的行为都应该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2、对王某的行为应当作何处理?

答: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給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殷罡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王某应当对擅自在外借款造成的损失对企业以及对章某、李某二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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