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单位名单

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单位名单
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单位名单

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单位名单

省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颁证单位名单

附件1: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颁证单位名单 序号机构名称地址培训范围 法人代 表 证书编号有效期 培训资 格等级 1中国地质大学 (武汉) 武汉市鲁磨 路388号 安全监管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及三级培训 机构教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安全培训。 王焰新hbpx201-006三年二级 2襄阳技师学院襄樊市人民 路35号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特种作业人 员培训。 周先芳HBPX303-084三年三级 3大冶市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中心 大冶市观山 路13号 本地区(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培训、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的培训;电工作业(低压)、焊接 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冶金(有 色)生产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工程施工作业等特种 作业人员培训及各类从业人员培训。 全福生HBPX304-045三年三级 4湖北省孝感市第 二技工学校 安陆市民福 路10号 本地区(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培训、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的培训;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 作业、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工程施工作业等特种 作业人员培训及各类从业人员培训。 陈群皓HBPX303-020三年三级

序号机构名称地址培训范围 法人代 表 证书编号有效期 培训资 格等级 5京山县职业技术 教育中心 京山县新市 镇轻机大道 26号 本地区(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培训、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的培训;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 作业、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工程施工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及各类从业人员培训。 晏金玉HBPX303-093三年三级 6武汉铁路局武汉 职工教育培训基 地 武汉市武昌 区徐家岭七 村31号 本地区(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培训、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的培训;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 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工 程施工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各类从业人员培训。 余振东HBPX302-087三年三级 7十堰市丹江口工 业技工学校 丹江口市沙 陀营路 本地区(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培训、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的培训;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工程施工作业等特种作业人 员培训及各类从业人员培训。 张华HBPX303-022三年三级 8十堰市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中心 十堰市北京 路76号 本地区(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培训、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的培训;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 作业、高处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 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工程施工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及各类从业人员培训。 王从山HBPX304-040三年三级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安全生产导则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中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制度;(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和《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和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基本原则商业服务业经营单位应守法经营,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业态、经营环境和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时,应注意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是要与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二是要广泛吸收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三是要密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使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四是要全面包含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全体员工和全部过程,不留死角和漏洞;五是要根据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并保持其健全和有效,适应新形势和发展的需要。要求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近年来我市商业服务业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和实践,总结归纳出了经营单位应建立的十项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每项基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又可能包括多个具体制度和规章及办法,例如: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有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的具体制度;重点部位(设备)管理制度要包括本单位所有列入重点管理的场所、岗位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具体规定。经营单位健全完善十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的同时,还应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消防、质监等专业法规的要求,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充实、完善企业的各种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推动经营单位全面质量管理的制度规范化建设。 为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规范化建设,明确统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的标准和内容,便于行业监管检查和督促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各项制度,对经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十项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要素,提出如下具体规定和要求: 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经营单位按照法规要求,应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是规范本级和所属单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和要素: (一)明确召开会议的主要目的和基本要求※安全生产例会是定期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方法。 ※安全生产例会是定期研究分析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将安全生产管理经常化、制度化的有效措施。 ※安全生产例会的基本要求是定期认真研究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检查解决问题的进度及效果,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明确召开会议的时限要求※经营单位每X 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 ※根据上级要求和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召开 ※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前召开 (三)明确会议的主持人和参加人员※通常会议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也可由主要负责人委托分管领导主持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会议 ※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应根据会议研究的不同内容酌情参加

新修订《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新修订《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大兴信息网??发布时间:2011-08-12 修改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近日在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并增加指导、规范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等内容。 据悉,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且修改后的条例吸收了世界上其他国际化大都市的安全管理经验,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中更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 “事前预防、事中救援、事后补偿”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条例修改后的一个亮点。企业投保安责险,将获得投保机构提供的事故经济责任补偿和应急救援费用,保证企业减少损失并能够承担起对伤亡人员的赔偿责任。安责险收费标准低于一般商业保险,费率则与企业的事故情况和风险状况挂钩。 同时,为使劳动者的安全权利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修改后的条例特别增加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章,从劳动者知情权、紧急避险权、救济保障权、提出意见权等方面对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 由于目前,从业人员相对于企业仍处于弱势地位,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应主动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同时,员工可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批评,也可以举报、控告,对企业的违章指挥和强

令冒险作业可以拒绝;要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报告安全隐患,服从现场的指挥。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还明确规定,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宣传和技术培训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 修改后的条例还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行为的处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区安全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条例,为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依据。今后,我们将以新修订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施行为契机,逐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记者王军)

江苏省安监局培训机构名单

保留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单位名单 南京市 江苏省电信职工培训中心南京市公交公司职工学校 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公司培训中心南京机械工业职业大学 南京铁路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南京市浦口区安全生产培训中心 金陵船厂培训中心南京东南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南京机电行业安全教育中心南京市雨花台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南京庄讯职业培训学校南京兆元安全环境科技服务公司 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南京高泰建筑安全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苏吉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南京化工技工学校南京港务培训中心 南京市弘港职工学校溧水县强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南京道协职业培训中心南京市总工会职工技术培训中心 南京栖霞区职工培训中心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南京昌盛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安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鼓楼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南京金阳光职业培训学校南京广播电视大学秦淮区分校 南京苏建安全培训技术中心南京市远大科技培训中心 南京首信职业培训学校南京中嘉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送变电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第二建设公司南京赛夫泰职业培训学校 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南京安奥职业培训学校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高淳县安全生产培训中心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 金城集团培训中心

苏州市 苏州市东吴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张家港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 苏州市相城区万安安全服务培训中心太仓市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中心 常熟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昆山市开发区大明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吴江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无锡市 无锡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无锡市安泰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市泰信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市永安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无锡诺信安全培训有限公司无锡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江阴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 无锡泰康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配合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考试信息化的公司, 常州市 常州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溧阳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常州市武安安全生产培训服务中心金坛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 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 连云港市 连云港市就业训练中心赣榆县职业技术学校 连云港市高级技术学校 镇江市 丹阳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江苏华电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扬中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中心句容市安全技术服务中心

2018北京安全生产培训复习题带答案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划√,错误的在括号内划× (√)1、主体责任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2、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 200 人以下的,配备至少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从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7、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8、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台账。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场所危险因素的种类及特点,参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10、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可以上岗作业。 (√)1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 24 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 8 学时。(√)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严格按规定的工种作业。 (×)14、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组织验收。 (√) 15、从业人员作业前应当排查本岗位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防护用具、周边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 (×)16、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可以不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7、按规定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等相关资料存档,并长期保存。 (√)18、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1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通过合法渠道,从有资质的单位购买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物品。(×)20、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1、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安全设施、设备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标识。 (√)2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二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2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选择题: 1、主体责任主要不包括下列哪项责任(A) A.保证质量责任 B.健全规章制度责任 C.宣传教育培训责任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 法(试行)》 来源: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日期: 2011-03-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本办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需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专家或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建议措施具体可行,并对其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 行)》的通知 京安监发〔2009〕8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已经2009年1月5日第1次局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

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第六条【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危害评估应依据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 第七条【通风】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八条【防护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 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呼吸防护用品】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缺氧条件下,应符合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要求。 第十条【应急救援装备】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

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三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

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应设专职负责人,并具备5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专职负责人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安全培训工作经验、管理能力。法定代表人或专职负责人应当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有健全的安全培训过程控制体系和机构章程;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有不少于2名所学专业与其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聘请在职人员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 (预案管理系统) 用户手册(企业) 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二零壹零年拾月

目录 第1章概述 (2) 1.1使用概述 (2) 1.2查询登录 (2) 1.3注册 (3) 1.4登录 (8) 1.5修改密码 (9) 1.6退出 (11) 第2章预案管理系统 (12)

第1章概述 1.1使用概述 本手册是针对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编写的应用指导性文档,具体操作方法请参考相应章节。 1.2查询登录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网址:http://210.75.218.101/ajjweb)企业用户使用前需先查询本企业是否已存在系统当中。点击登录页面“查询”按钮进入查看登录用户名,查询页面如下: 可根据当时注册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如下图所示: 在此页面中直接点击“直接登录”按钮,并可直接进入登录页面。

1.3注册 如在查询登录中没有检索到自己企业信息可通过注册来获取登录用户名。如下图所示: 注册流程图 登录:如果已经有用户名和密码则可直接输入后点击“登录”按钮。

注册:正式使用系统前,用户需要注册本企业的登录用户名和密码。 点击页面中的“注册”按钮,进入企业基本信息填写页面,如下图所示: 点击“注册指南”在线查看具体的注册方法,可参照注册方法填写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方法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注:为必填项)如下图所示:

?1、单位名称:必填并唯一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上的中文 名称的全称; ?2、注册类型:必选,选项包括企业、政府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团 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3、企业工商代码:必填并唯一性,企业填写工商登记部门颁发工商注册 号;政府、事业单位填写编办颁发的×××;社会组织填写民政部 门颁发的登记证号;(注:在系统中必须填写15位的企业工商代码。 如不足15位时,请在末位补零) ?4、组织机构代码:非必填,如填写第3项企业工商代码则需填写此项。 (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 ?5、单位地址:必填(单位注册地址);(注:所属的街道和社区请在下拉 框中选择。注册过程中请不要点击浏览器的后退按钮,点击后退按 钮后,将不能选择与所属街道相对应的社区) ?6、法定代表人:必填,如填写企业工商代码则需填写此项; ?7、电话:非必填,如填写第6项法定代表人则需填写此项; ?8、手机:非必填,如填写第6项法定代表人则需填写此项; ?9、安全负责人:非必填; ?10、电话:非必填,如填写第9项安全负责人则需填写此项; ?11、手机:非必填,如填写第9项安全负责人则需填写此项; ?12、地上面积:必填(住宿、经营、仓储、其他面积); ?13、地下面积:必填(住宿、经营、仓储、其他面积); ?14、总面积数:地上面积和地下面积填写完成后将自动生成总面积数;

第一课: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 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点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具有3 个特点: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是国家所有安全生产立法的根本宗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不论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何种内容和形式, 它们所调整的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要统一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阶级关 系。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安全生产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行业、领域,各种社会关系非常复杂。这就需要针 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特点,针对各种突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各种内容不同、形式 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公民相互之间在安全生 产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个特点决定了安全生产立法的内容和形式是各不相同的,它们 所反映的问题是不同的。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 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法律规 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 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 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 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 上位法。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 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 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2.法规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汇 总

二〇一八年 一月份安全培训记录 1)安全培训讲义 2)安全培训记录表 3)培训试卷 4)培训成绩登记表 5)培训效果考评表

一月份培训讲义 一、判断题 1、落地扇必须放置在平坦地面上,底座与地面必须充分接触。(对) 2、违规培训是对违规作业者执行无薪培训。(错,无薪培训,都不记) 3、易燃易爆品存放容器、管道必须排空稀释达到安全要求后,才可以对此类设施本身进行明火作业;(对) 4、借调人员在使用部门发生事故或违规,使用部门不承担连带责任。(错,由使用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5、登高作业时登高人员使用完毕的工具或材料由高空直接扔到地面即可。(错,严禁从高空直接扔到地面) 二、选择题(含多选题) 6.电器通电后发现冒烟、发出烧焦气味或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切不可用(A、D)。 A、水B 二氧化碳灭火 C、干粉灭火器 D、泡沫灭火器 7、以下视为违规作业的是(ABCD)。 A、违反《劳保用品佩戴标准》中的控制措施 B、违反安全警示标志的要求 C、违反公司颁布的各种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等 D、违反以其他形式下达的各种安全规定,包括通知、通报、会议决议等 8、配电箱、柜、板前方( C )米的范围内无障碍物。 A、1.5 B、2 C、1.2 D、2 9、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应尽量远离人员密集区,以下措施正确的是( ACD) A、采取防倾倒、防撞击措施 B、使用普通电器 C、张贴警示标志 D、采取消除静电荷以及防雷击措施 10、灭火器指针指向( C )区域,表示压力正常;指向( B )区域表示欠压;指向( A )区域表示超压。 A、黄色 B、红色 C、绿色 D、黑色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京安发<2009>1号 关于加强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意见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本市在地下管线、密闭和通风不良空间作业过程中,发生了多起急性中毒窒息死亡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有效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据统计,2006年以来,我市共发生有限空间急性中毒窒息事故18起,死亡32人,受伤26人,其中,2008年,发生事故5起,死亡12人,受伤17人,(含2起较大事故,导致7人死亡,9人受伤),伤亡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从事故情况来看,此类事故主要发生在化粪池,地下管道,反应釜的施工、维修、清理作业和建筑防水作业过程中。事故发生主要具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有限空间作业属高风险作业,每年3月至10月为事故易发期,春夏两季尤为突出;二是因盲目施救造成事故伤亡扩大的情况较多;三是市政地下管线的中毒窒息事故所占比例较大,以污水井(池)为主;四是事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施不完善、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没有落实到位;五是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 识,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发生。 因此,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中毒窒息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是当前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现“以人为本”,深

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首都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城市安全运行的迫切需要,是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提供良好安全生产环境的具体行动。市领导曾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应给予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措施,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增强抓好此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抓实干、常抓不懈,切实把加强有限空间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扭转目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不规范、事故多发的局面。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 工作目标:通过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明确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范围,建立“分类指导、条块结合、职责明晰、运行有序”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行为,增强事故控制和防范能力,提高劳动者安全防范意识,减少和控制有限空间急性中毒窒息事故发生。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一)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权属单位 燃气、供热、给排水、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承担着我市地下管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日常运行维护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对生产

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水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和农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条前款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消除;无法立即消除的,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整改难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所需资金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可以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年修订)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首都安全发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

2021年北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2021年北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2021年北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为做好2021年本市“安全生产月”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调动各方力量,统筹安排,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宣传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2021年北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法规要求,以宣贯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为主线,秉持“大宣教”和 “分类宣教”的理念,动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创新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集中开展一系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一线职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宣教活动,推动北京市安全生产“四化三体系双基”总任务的落实,为疏解非首都功能,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安全生产舆论支持,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二、活动主题 筑牢安全基础,促进协同发展。 三、活动时间 北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于2021年6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市各区、各部门、各企业同时开展。其中,部分活动贯穿全年。 四、活动内容

为明确“安全生产月”各阶段宣传的重点,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将“安全生产月”划分为四个周,每周确定一个活动主题。 6月份第一周为用电安全警示教育周。期间,以宣贯《关于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用电安全管理的意见》和新颁布的《高压电力用户安全用电规范》、《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等为切入点,通过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印制规范文本、编制宣传手册、发布公益广告和开展用电安全宣讲、培训、检查、视频讲堂、专家进企业、技能竞赛等形式,加大对公众用电安全知识的教育宣传。同时还将联合市发改委和国网北京电力公司等单位,通过展板展示、播放视频影像片、组织企业间交流等多种方式开展用电安全宣传。各区、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也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突出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有步骤的组织开展用电安全警示宣教活动,推动企业用电安全形势的好转。 6月份第二周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周。以媒体宣传与活动宣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项执法检查、媒体集中采访等形式,利用首都之窗、城市广播等媒体对《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进行集中宣传,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各区、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也要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要求,结合咨询日活动等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宣传和治理活动,进一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6月份第三周为法治宣传周。继续以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为重点,同时对新颁布的《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复习资料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复习资料 目录 第一部分复习资料 (1)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 (6) 三、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13)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8 第二部分复习题答案....................................................................................................................... 25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5)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 25 三、危险源辨识和预防控制体系................................................................................................. 25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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