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海运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海运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第6卷 第6期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6,No.62007年12月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 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Dec.2007

海运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3收稿日期:2007207206

作者简介:吴振义(1979-),男,安徽灵璧人,律师;

E 2mail :wzylover @https://www.360docs.net/doc/c714784734.html,

吴振义1,邵 琳2

(1.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 266071;2.青岛远洋船员学院管理系,山东青岛 266071)

摘要:介绍海运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通过对班轮条件下提单仲裁条款和租约下提单中的仲裁比较和中国对临时仲裁的效力认可以及影响仲裁条款的情形探讨,对当前的海运提单仲裁条款的适用和效力问题进行分析。关键词:仲裁条款;法律效力;海运提单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7031(2007)0620005203

Legal status and effect of arbitration clause

of bill of lading

WU Zhen 2yi 1,SHAO Lin 2

(1.Shandong Mingfeng Law Firm ,Qingdao 266071,China ;2.Department of Management ,Qingdao Ocean Shipping Mariners

College ,Qingdao 266071,China )

Abstract :The paper introduced the legal status and effect of ar 2bitration clause of bill of lading ,and could get clearly acquain 2tanceship on the arbitration clauses by comparison between bill of lading of liner shipping and bill of lading of charter ,and dis 2cussion of the instant arbitration application in China ,and would know more the arbitration clause of the bill of lading and its legal affection.

K ey w ords :arbitration clause ;legal effect ;bill of lading

仲裁在世界海运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有70%~80%的商品买卖有仲裁条款,[1]国际一些大

的集装箱班轮公司的提单背面也都有仲裁条款。仲

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决定能否进行仲裁的根本保证。而当事人双方选择法律与否,以及未选择法律时以何种规则确定法律的适用,是当事人双方合法维护自己权利的有力保障。本文通过对海运提单仲裁条款的介绍和分析,探讨仲裁条款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问题。

不论是班轮条件下提单中的仲裁条款,还是租约条件下并入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一般都具有法律效力,仅仅是英美法和大陆法对仲裁协议的认定宽严标准不一。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除了违反国家的强制法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外,法院地应该承认仲

裁协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一、班轮条件下提单仲裁条款的法律地

位和效力

1.班轮提单仲裁条款

根据提单的不同可分为班轮提单仲裁条款和租船合同提单(租约提单)的仲裁条款。理论上讲,班轮运输合同应完整地包括承托双方的口头协议和书面文件(包括提单),提单也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在班轮提单中,班轮公司在其签发提单的背面单方拟定并事先印刷包括仲裁条款的大量条款。从形式上来看,提单背面的印刷条款没有和对方进行协商,有格式条款的意味,而且的确存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司法审判中,认定提单中的印刷条款为格式条款。有学者和专家认为,班轮条件下的提单没有完全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其仲裁条款的法律地位不应该被承认。但笔者认为,由于海运行业的特殊性,承运人不可能对于每个托运人分别订立运输合同,而且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都是《纽约公约》的签署国,他们遵守“有约必守”的原则。另外,应该尊重历史和行业特色。一个承运人每天要面对众多的客户,而且如果每个合同都要有一个独立的合意来达成对将来产生的纠纷救济条款进行协商,是对资源的浪费,且从提单的公开性来说,托运人在和承运人定约之前是可以并且能够了解到提单中的仲裁条款的,从某种意义来说,实质上印刷的“格式”仲裁条款是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有其合法的法律地位。

2.班轮条件下的仲裁条款在提单转让后的效力美国等一些国家认为,提单在转让后,其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有效,只要受让人在接受提单时未对其中的仲裁条款表示反对即可。我国《海商法》第

78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卸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从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来看,提单转让后,提单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对提单持有人是有约束力的,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班轮条件下提单中的仲裁条款也具有法律效力,即在提单转让后,对提单持有人来说,如果因为提单中的规定事项发生争议,应该适用承运人提单中印就的仲裁条款来解决。

二、并入提单的租约合同仲裁条款的法律地位

由于有书面租船合同存在,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而言,提单仅仅是一份货物收据或凭证,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依据租船合同确定。但船东(出租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往往将租船合同条款载入提单(),以便使与承租人的关系等同于与收货人的关系[2]。通常各国海商法均认可这种做法并承认其合同效力,即在提单正面有一个合并租约条款,意图将包含仲裁条款在内的租船合同并入提单。[3]

在租船人是实际货主的情况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双方的合意所生,在其并入提单后,租船人也知道仲裁协议内容,因此对他们将来产生的纠纷应该适用仲裁来处理,只要这个仲裁协议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在租船人是二船东的情况下,特别是存在几次转租情况下,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法律地位视情况不同而不同。在仅有一次转租的情况下,对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租船人应该将租船合同附件给货主,让他们知道仲裁协议的内容。如果货主没有提出异议,应该说这个仲裁条款是约束他们的。否则,笔者认为应该不予承认。对于有几个租船合同的,应该把租约相关的一个租船合同附件给货主,这个仲裁协议在货主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应该对他们产生约束力,但其他租船合同将不适用货主和船东将来纠纷的处理。

三、即时仲裁问题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在国内非涉外性的争议,如果约定临时仲裁的,将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生产资料总公司与金鸽航运有限公司国际海运纠纷一案中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复函》,对于涉外案件,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争议发生后约定由国外的临时仲裁机构或非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原则上应当承认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上诉人福建省生产资料总公司虽然不是租船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签约人,但其持有承运人签发的含有合并租约和仲裁条款的提单,并明示接受该仲裁条款,因此,该条款对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均有约束力。所以,我国法院是认可、尊重提单仲裁条款或管辖权条款的效力的,并放弃在提单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和仲裁时的管辖权。

四、海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1.友好仲裁条款在仲裁协议中的有效性

随着国际海运贸易往来的不断加深,常于合同中见到授权仲裁员作友好公断人的条款。[1]一般而言,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仅限于实体法,而程序法是完全排除在外的。有关的仲裁法规定,友好仲裁如违反了公共政策的要求,仲裁庭则不能进行友好仲裁。在实践中,大陆法国家多在立法或实践当中对此持肯定态度,而一些英美法国家对此抱否定态度,或者态度不明朗。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按照该条规定,中国内地是不承认友好仲裁的,仲裁裁决应根据法律规定,除非所适用的法律或惯例没有明确规定。

2.没有选定或明确选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

对于当事人没有选定或明确选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一般有下列情况。

(1)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指定仲裁地点,但没有指定仲裁机构。在中国,法院对这种仲裁协议的认定不太一致,即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如在朱国珲诉乌义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称,当事人仅约定仲裁地点,没有约定仲裁机构,仲裁条款无效。但在福建省生产资料总公司与金鸽航运有限公司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称,该案约定由国外临时仲裁机构仲裁纠纷,法院应承认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在国际海事仲裁的实践中这是很常见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推荐的示范仲裁条款均不包含仲裁机构名称和仲裁地点,但根据中国《仲裁法》是无效的,这显然不合乎国际海事仲裁的惯常实践。

(2)当事人选择机构仲裁,但没有订明仲裁机构的名称。实践中,这种情形较为常见。形成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疏忽或不了解、打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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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没有准确地订明仲裁机构的名称,或是随意照抄、照搬他人合约中已错误的条款,或是自己“发明”一仲裁条款,随意填写仲裁机构名称。这在国际上,一般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这是比较合理的,不能因为一个错误或错字就轻易地否认整个条款的效力。而在中国,一般认为该种条款无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某复函中,认为义乌市商城宾馆与香港宏生贸易公司间的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无法执行,该条款无效。但如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有关情况,能够合理地确定仲裁机构或者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国法院并不否认这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如在湖南省正泰物业发展公司与香港冠中集团有限公司、天利香港服装工贸公司、蓝天香港娱乐发展公司上诉案中,因合同多了一标点“、”,即“合同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湖南省高级法院认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两个,无法执行,但终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了其观点,认定该仲裁条款有效。这符合国际通行的对仲裁条款或协议的解释。

(3)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一般而言,在认定仲裁机构存在与否时,不应僵硬地拘泥于仲裁协议的用词,更不应要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的仲裁机构名称与实际上该机构的名称一字不差。故在司法实践中,应灵活地解释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的意思表示。

(4)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情况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以同时在两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是不可能的来作为否定仲裁约定的理由,而是认为仲裁协议的此种约定是有效的,作为申请人的当事人可以任选其中一个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应接受该选择的约束。可见,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两个以上仲裁机构时,虽然该协议也存在不确定因素,但毕竟只要选择了其中之一的仲裁机构,该协议就可得到执行,故该种协议为有效的。

(5)既选择仲裁又选择诉讼的协议。在国际海事仲裁领域,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为各国法律所尊重,诉讼优先于仲裁的观念显然和支持仲裁的国际趋势背道而驰。当然,既选择诉讼又选择仲裁可能造成两种管辖权的冲突,但同上述,这种冲突是不难解决的。事实上,因仲裁裁决在国际上能广泛地得到承认与执行,法院在认定此类争议解

决条款的效力时,有利于债权人的因素应被优先考虑,再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支持仲裁的国际趋势,令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应是最佳选择。此种实为法律对当事人的一种人文关怀,乃法律追求之本。

(6)仲裁条款书面形式的认定。《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大概是照顾到各个国家的不同规定,因此对于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的规定颇为宽松。它除了规定仲裁可载于当事人各方签字的文件、往来的书信、电传电报、提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以及合同规定参照载有仲裁条款的文件为书面仲裁协议之外,还规定在申诉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当事人一方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不否认的,也认定为有书面仲裁协议。这实际上是对在口头协议的情况下,又经当事人一方提交的申诉书中声称以及当事人另一方提交的答辩书中不否认这两份书面文件的“确认”,而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确定存在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的仲裁协议,即构成书面仲裁协议。

五、非法签署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

如果提单是预借提单、倒签提单以及伪造的提单,这些提单本身就没有合法的法律地位,所以其中的仲裁条款是无效的。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提单项下的权利义务,是指合法提单项下的权利义务。而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非法属性使得提单的仲裁条款无效,伪造提单因提单的非法性使得提单中的仲裁条款也无效。

六、结 语

海运提单仲裁条款因提单的种类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会不同,甚至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也会导致不同的法律效力。提单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还要符合国际公约及内国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要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虽然现在不同国家对提单仲裁条款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只要航运业务人员在进行谈判或者签订合同时,能够掌握更多的关于海运仲裁的专业知识,就会将风险控制在最低、最小范围内。

参考文献:

[1]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1997.

[2]冉瑞雪.论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J].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5,6:44-56.

[3]徐少林.论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J].法学评论,1998(4):

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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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 吴振义,等:海运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国际结算单据习题

国际结算单据习题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三.是非判断 ? 1 只有掌握了全套正本海运提单才能保证对有关货物的控制权。Y ?2清洁提单即要求提单本身纸张完好整洁,所填写的内容无任何 涂改或不洁之处。N ?3在国际贸易中大多使用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以利结算的 进行。N (记名,指示;特别) ?4运输单据上“运费可预付”或“运费将预付”之类的记载不能 构成运费已付的证据。Y ?5凡运输单据,均为承运人的货物收据、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 输契约的证明及所运输货物的物权凭证。N (提单) ?6不洁提单上的不良批注是从大副收据上转注过来的。Y ?7海运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只要不与信用证上对货物的描述相抵 触,可以使用货物全称。Y 8 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是指既不填收货人、又不加背书的 提单。N 9 海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都是物权凭证,都可通过背书转让。N ?10一项合同项下的货物,凡同一船只、同一航次装运即使是先后在?不同港口装船也不能认定为分批装运。Y ?11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都要求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全套正本提单。Y ?12 水渍险,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公司对于各种因水浸湿、淋湿或沾 ?湿而造成的货物损坏或损失,负赔偿责任。N ? (水是引起的货物损害的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

?13 在国际货物海洋运输中,只要投保了一切险,则运输途中无论 ?货物遭受什么损失保险公司都应予以赔付,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 ?利益不受损失。N ?14一般附加险中包括锈损险。由于钢材、铁丝等物品很容易锈蚀。 因此,保险公司在接受这类商品的运输保险业务,以提高保 险费率的方式来保证自身的资金安全。N ? 15被船公司加注而成为“不洁提单”者,无法转化为清洁提单。 ?同样,船公司出具的收妥备运提单,也无法转化为已装船提单。 N 16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的战争险,并不包括由核武器引起的货物损失。Y 二单项选择 ?1海运提单的签发日期应被理解为( C )。 ?A货物开始装船的日期 B.签订运输合同的日期 C货物完成装船的日期 ?2下列单据中,只有( B )可用来结汇。 ?A铁路运单副本 B铁路运单正本 C大副收据 ? 3 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的承运人的责任是( B )。 ?A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B.必须对全程负责 C只对最后一程负责?4如果信用证未明确是否允许转运和分批装运,则应理解为( C )。 ?A可允许分批装运,但不允许转运 B.可允许转运,但不允许分批装运 ?C既可以分批装运也允许转运 D既允许转运,也允许分批装运

海运单和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SeaWaybill),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揭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持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引自1978年9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Recommendation》)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能性单据,海支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on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forshipment)形式。海运单的正面积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单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在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 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以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海运单的不足及解决办法 海运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了《海运单统一规则》。

空运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

空运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 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在全式(LONGTERM)正本提单的背面,列有许多条款,其中主要有: 定义条款(DEFINITIONCLAUSE)--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 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CLAUSE)--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责任期限条款(DURATIONOFLIABILLITY)--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包装和标志(PACKAGESANDMARKS)--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 正确清晰的标志。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方负责。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ANDOTHERCHARGES)--运费规定为预付的, 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CLAUSE)--承运人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 由于客观需要仍可自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人的同意。转船费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承运人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错误申报(INACCURACYINPARTICULARSFURNISHEDBYSHIPPER)--承 运人有权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查核托运任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可收取运费罚款。 承运人责任限额(LIMITOFLIABI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造

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

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 一、引言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支付等诸多环节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再加上有关提单立法的系统性之不足,从而使围绕提单的纠纷大量产生,进而导致理论与实务部门对这些纠纷问题的认识产生诸多分歧,其主要者如:(1)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简称“无单放货”)的责任属性、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范围等问题;(2)预借、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范围、法律适用等问题;(3)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仲裁条款及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问题;(4)同一提单中的首要条款、法律选择条款、地区条款的法律意义及其效力问题;(5)提单纠纷中的诉权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及其分歧的存在,既说明了我国有关提单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繁荣与进步,也为理论和实务部门进一步研究、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准此,笔者拟就上述这些有关提单的焦点问题逐一谈点粗浅看法。惟在谈这些具体问题之前,首应索本探源,对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与界定。 在我国,关于海运提单的研究,原来多限于海商法学界、海事司法界及其他海事实务界,且其大都围绕提单的三种功能或四种功能①来界定、说明提单的性质与功能。惟近年来一些民商法、国际经济法等学人亦开始加入了对提单的研究,且其引入了从民商证券的角度比较研究提单的性质与功能等方法,拓宽了研究领域,开阔了视野,并出版了有关提单研究的专著②,将我国的提单研究推进了一大步。笔者此前亦于1995年发表了一篇《论提单的法律性质》的短文③,

亦是侧重从票据(证券)性质的角度对提单的性质进行了探讨。惟其内容现在看来是颇显粗浅的,有许多认识需要进一步深化,特别是未能对提单权利(关系)进行系统探讨,只是其所选择的比较的方法尚是可取的。有鉴于此,本文仍采比较的方法,侧重从证券的角度,谈如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提单的性质;(二)、提单权利关系;(三)、提单权利的产生、转让与消灭。 二、提单的性质 已往人们(包括我国《海商法》第71条提单定义条款)多是从提单的功能角度对其下定义的;提单功能当然也能揭示提单的性质,惟将提单最终界定为一种“单证”,显得过于宽泛。有鉴于此,为准确揭示提单的性质,我们试图将提单定义如下:提单,是海运承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运货物的收受或装船,并据以在目的港向正当的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兼具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的不完全有价证券即物品(商品)证券。该定义揭示的提单的基本法律属性如下:(一)提单是不完全有价证券即物品证券 自德国学者创用“有价证券”的概念以来,有价证券制度包括其内涵与外延一直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①。现在人们一般普遍认为,有价证券是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权利的证券;其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证券为必要者,称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如汇票等狭义上的票据,其证券权利的转移或行使以持有证券为必要者,称为不完全有价证券,例如提单、仓单等;其证券所表示的标的物为金钱的,称金钱证券,其证券所表示的标的物为物品的,称为物品(商

海运提单填写规范

海运提单的格式,每家船公司都有自己不同的格式,但各项栏目、内容基本一致。下面介绍海运提单的缮制及审核中注意事项。 1、Shipper,托运人。托运人也称发货人(Consignor),是指委托运输的当事人。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应以受益人为托运人。如果受益人是中间商,货物是从产地直接装运的,这时也可以实际卖方为发货人,因为按UCP600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接受以第三者为发货人的提单。 2、Consignee,收货人。这是提单的抬头,是银行审核的重点项目。收货人栏的填写必须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如果是托收方式中的提单,本栏一般填“To order”或填“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然后由发货人背书。 3、Notify party,被通知人。即买方的代理人,货到目的港时由承运人通知其办理报关提货等手续。如果信用证中有规定,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详细地址、电话、电传、传真号码等,以使通知顺利。如果来证中没有具体说明被通知人,那么就应将开证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入提单副本的这一栏中,而正本的这一栏保持空白或填写买方亦可。副本提单必须填写被通知人,是为了方便目的港代理通知联系收货人提货。 4、Pre-carriage by,前段运输;Port of transshipment,转船港;如果货物需转运,则在此两栏分别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和中转港口名称。如果货物不需转运,则这两栏空白。 5、Vessel,如果货物需转运,则在这栏填写第二程的船名;如果货物不需转运,则在这栏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 6、Port of Lading,装运港。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一些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笼统规定装运港名称,仅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s, Shipment from China to…),制单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港口名称。如信用证同时列明几个装运港(地),提单只填写实际装运的那一个港口名称。托收方式中的提单,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入。 7、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目的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港口名称。 8、Final destination,最终目的地。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空白这一栏。 9、No. of Original B/L,正本提单的份数。出口商应按信用证规定来要求承运人签发正副本提单份数。并在交单议付时,应提交信用证要求的份数。 10、Mark & No.,标志和号码。俗称唛头。提单上的唛头应与发票等其他单据以及实际货物保持一致,否则会给提货和结算带来困难。 11、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件数和包装种类。本栏填写包装数量和包装单位。如果散装货物无件数时,可表示为“In bulk ”(散装)。包装种类一定要与信用证一致。 12、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商品名称应按信用证规定的品名以及其他单据如发票品名来填写。如果品名繁多、复杂,则银行接受品名描述用统称表示,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 13、Gross Weight (kg),毛重(公斤)。毛重应与发票或包装单相符。如裸装货物没有毛重只有净重,应先加Net weight 或N.W.,再注具体的净重数量。 14、Measurement,尺码。即货物的体积。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小数点以下保留三位。FO B价格条件下可免填尺码。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摘要:目前在我国航运实践中倒签提单的纠纷案件趋增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海运经济秩序。而关于此类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学术上也有较大争议,容易导致审制实践中的混淆。学术上关于倒签提单行为性质的学说有“违约说”“侵权说”“缔约过失说”“责任竞合说”。关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关系到各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厘清,另一方面还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利益保护等问题。本文在分析了目前关于倒签提单的几种主流观点之后,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说明了倒签提单法律后果的承担问题。 关键词:提单;倒签提单;侵权;违约;合同;责任承担 一、关于提单和倒签提单 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在托运人方面,提单只是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但是对于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而言,提单就不仅仅是初步证据,而且还是终结性证据,承运人不得否认提单上有关货物资料记载内容的正确性。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这样,对托运人而言,提单是托运人、承运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直接证明;对收货人而言,如果认为提单本身就是一个运输合同,那么承运人和收货人就是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如果不把提单当做一个运输合同,那么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就只有物权关系。但是,无论如何,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均受提单的约束,提单的内容,包括签发日期和对货物状况(如是否装船)的记载,必须真实、准确、合法。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是最常见、最主要的付款方式。在这种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有严格的规定,而且卖方只有在完全依照信用证上所载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与其相符的单证后,才能够顺利的拿到货款。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拿到货款。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会遇到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但货物尚未装船、尚未装船完毕或者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按照实际日期签发的提单去议付银行结算货款,议付银行肯定会拒绝付款。鉴于此,在现实生活中卖方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会和承运人协商对策,进而分别采取下述两种方法:(1)在货物

海运提单条款翻译

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 herein, the goods, or the container(s) o package(s) said to contain the goods described herein for transportation from the place of receipt or the port of loading to the place of delivery or the port of discharge to be carried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hereof. One of th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duly endorsed must be surrendered in exchange for the goods or delivery order. In accepting this bill of lading, the merchant agrees to be bound by all the stipulations, exceptions, terms and conditions on the face and back hereof. Whether written, typed, stamped or printed as fully as if signed by the merchant any local custom or privilege to the contrary notwithstanding. In witness whereof the number of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 stated below have been signed, one of which being accomplished the other(s) to be void. See terms on reverse 承运人已收到符合提单规定的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除本提单另有说明),此货物为承运人接收运输货物一栏所示的全部货物或据称内装相应货物的集装箱或其它货物包装,将从货物接收地或装船港运往卸货港或货物交付地并受本提单的所有条款之约束。货方必须向承运人提交一份经适当背书的正本提单,以换取货物或提货单。 货方接受本提单,即意味着明确接受并同意(如同已签署)本提单正面与背面的所有条款与条件,不论是手写、打印、签章或是印刷的,即使有与此相反的当地习惯和特权也不例外。 兹证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按本提单底部所示的提单份数签发提单,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它各份提单即行失效。 提单条款续背页 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except as otherwise noted the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f packages or units enumerated below (*) for transportation from the place of receipt to the place of delivery subject to the terms hereof. One of th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must be surrendered duly endorsed in exchange for the goods or delivery order. On presentation of this document (duly endorsed) to the carrier by or on behalf of the holder, the rights and liabilities aris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hereof shall (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rule of common law of statute rendering them binding on the merchant) become binding in all respects between the carrier and the holder as though the contract evidenced hereby had been made between them. In witness whereof the number of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 stated below have been signed one of which being accomplished the others to be void. See terms on reverse 兹收到外表状况和条件良好(除本提单另有说明)的下述总数集装箱或其他包装或单位的货物,依据本提单所列条款和条件,从收货地运往交货地。货方必须向承运人提交一份经适当背书的正本提单,以换取货物或提货单。提单持有人或其代表向承运人提交经背书的提单时,依照本提单条款的条件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在不损害普通法或成文法中约束货方的任何规定的条件下,将使本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各方面受其约束,如同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已签订了本提单所证明之契约。 兹证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按本提单底部所示的提单份数签发提单,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它各份提单即行失效。 提单条款续背页 1 / 1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A.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物权凭证。 B.海运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可以从不同角度,于以分类: 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备运提单’上加注“已装船注记”后,即成为“已装船提单”。 根据报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即承运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外表状况有任何不良情况。 根据提单“收货人”栏内的书写内容,可分为“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提单”收货人”栏,又称提单抬头,表明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记名提单,该栏记载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收货人提货,不能转让。指示提单,又分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不记名指示提单仅填写“To order“(凭指定),必须由托运人背书后才能转让,又称“空白抬头”。记名指示提单填写“To the order of...”(凭某某指定),该某某即为具体的指示人,提单由其背书后可以转让,通常为受托银行;背书又分两种形式:一种由有权背书人单纯签署,称为空白背书;另一种除背书人签署外,还写明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称为记名背书。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凭指示空白背书提单”习惯上称“空白抬头、空白背书” 。 船舶运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班轮握本上载明运输合同的条款,船货双方受其约束。而租船提单则受另行制定的租船合同约束,故在使用该提单时,往往要提供租船合同副本。 中山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c714784734.html,/zhongshan 交通法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c714784734.html,/jiaotongshigu/

海运提单样本及中文解释

海运提单样本及中文解释 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 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 (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

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Endorsed to ×××”,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 Co”; 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 ×××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10条a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Voy.No.)。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L/C项下一定要符合L/C的规定和要求。如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但若L/C规定两个以上港口者,或笼统写“××主要港口”如“European Main Ports”(“欧洲主要港口”)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或填明具体卸货港名称。 如果L/C规定卸货港名后有“In Tiansit to ××”只能在提单上托运人声明栏或唛头下方空白处加列。尤其我国只负责到卸货港而不负责转运者,不能在卸货港后加填,以说明卖方只负责到卸货港,以后再转运到何地由买方负责。另外,对美国和加拿大 Common Points)地区

第八章 海运提单教案汇总

第八章海运提单 [学习目的]了解海运提单的基本含义及其在外贸业务中的作用,掌握海运提单的缮制技巧,理解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 [计划学时]三讲6学时 [重点与难点] 重点: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 难点:海运提单的缮制技巧。 [教学方法]案例导课,分析引出内容,强调海运提单的外贸单证业务中的重要性,课堂精讲。布置作业两次,并批改。 [教学手段与教具]教学大纲、教案、教材和其他相关教材,单据模板。 [教学过程设计] 第一讲(2个课时) 第一节海运委托书 第二节海运提单理论概述 第二讲(2个课时) 第三节海运提单的主要内容及条款解析 第四节海运提单的缮制 第三讲(2个课时)

第五节实训指导 布置作业:本章节的作业形式:纸制作业 第一节海运委托书 一、海运委托书的含义 何谓海运委托书 海运委托书又叫托运单(Booking Note),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也是船公司缮制提单的主要依据。 提问:1、哪一方缮制海运委托书? 2、海运委托书能证明什么? 二、海运委托书缮制样本 1、海运委托书的内容 参照书中海运委托书样本,解释海运委托书个项目内容。2、海运委托书缮制 解释海运委托书个项目内容缮制依据。 三、租船订舱业务流程 结合书中租船订舱业务流程图,说明租船订舱业务过程。

第二节海运提单理论概述 一海运提单的含义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或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B/L),是由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表明已将特定的货物装上船并经海洋运至目的地的收据和物权凭证。 二、海运提单的作用 1、货物收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确认承运人已经按海运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 2、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海运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海运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货款。 3、运输契约的证明 海运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

(完整版)海运提单习题

海运提单的练习 操作1:根据下面海运提单回答 Shipper: _HANJIN ARTS AND CRAFTS I/E COPR.TIANJIN,CHINA COSCO Consignee (收货人)TO ORDER B/L Notify Party (通知人) SCHLITER CO.BREMEN. 3601 AW.HERO ROAD,BREMEN,GERMAN Pre-Carriage By (前程运输)Place Of Receipt (收货地点) Ocean Vessel(船名)V oy. No. (航次)Port Of Loading (装货港) PA VL RICKMERS XINGANG,TIANJIN 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Place Of Delivery (交货地点) BREMEN Marks & Nos . No. Of Containers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标记与号码) Or P’Kgs. (包装种类与货名) 毛重(公斤) 尺码(立方米) (箱数或件数) S 150CTNS “WILLIN PRODUCTS" 4200KGS 6M3 BREMEN (15PALLETS) ART NO.TSSR-16 NO.1-150ON BOARD DATE:AUG 1,200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OTAL MUMBER OF CONTAINERS FIFTEEN PACCENTS ONLY OR PACKAGES(IN WORDS) 集装箱数或件数合计(大写) FREIGHT &CHARGES Revenue Tons (运费吨) Rate(运费率) Per(每) Prepaid(运费预付) Collect(运费到付) (运费与附加费) FREIGHT PREPAI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repaid At(预付地点)XINGANG,TIANJIN Payable At(到付地点) Place and date Of Issue(签发地点) Number of original Bs/L 3 XINGANG,TIANJIN AUG.1,2004 Signed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Master as agent 签名根据上面单据回答: (1)托运人, 收货人, 被通知人, 提单号码,船名, 装货港,目的港, 唛头, 件数和包装, 总毛重,总尺码, 货物名称, 运费缴付方式, 正本提单份数,提单日期及签发地点, 货物的装运日期。 (2)根据提单内容,说明提单的性质分类

海运提单填写说明

海运提单填写说明 海运提单是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非托运人,确认已经收到托运的货物,或者已把托运的货物装上了指定的船舶的一种单据。它的功能表现在: ⑴是承运货物的收据,承运人要保证凭此收据交付货物; ⑵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合法持有提单,货物即属谁所有; ⑶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运输协议的证明。 1. Carrier 承运人:即提单上端印就的船公司名称。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代表货 权的凭证,因此提单上承运人名称是非常重要的项目。UCP500第23条对银行接受提单的条件首先规定提单表面要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2. Shipper发货人:又称托运人。托收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应按合同规定的出口商作为发货人, 信用证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一般填写信用证受益人的名址。如果信用证受益人并未规定地址,提单发货人也可以不加注地址,并且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示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3. Consignee 收货人:托收方式下,本栏一般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 ,然后由发货人背书。不能做成代收行指示式抬头。根据URC522第10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运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4. Notify Party 被通知人:托收方式下,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写。信用证方式下本栏 须按来证规定填写,若无规定,可将开证申请人作为被通知人。 5. Place of Receipt 收货地点:如货物需转运,则填写收货的港口名称或地点;若无需转运 ,则此栏空白。 6. Voyage No. 海运船名、航次:填写该批货物实际所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号;若需转运,则填写 二程船的船名和航次号。 7. Port of Loading 装货港:即该批货物实际的起运港名称;需转运的货物,则填写中转港口 的名称。 8. Port of Discharge 卸货港:即目的港的名称。 9. Place of Delivery (或Final Destination)最终目的港 10. B/L No. 海运提单编号 11. Marks 填写唛头(无唛头时填“N/M”)及集装箱号、铅封等。 12.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件数和包装种类 此栏填写时应注意与发票和装箱单等单据一致。 13. 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名称 提单上货物名称的描述可以只写总的名称,而不必如发票上描述的那样细致。

中远COSCO集装箱提单背面条款(中英文)

中远COSCO集装箱提单背面条款(中文) 中远集团提单背面条款 1. DEFINITIONS 定义 “承运人”(CARRIER)是指“中远集运”,即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货方”(MERCHANT)包括发货人、托运人、收货人、受货人、货主、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或被背书人,或与货物或本提单具有现时或未来利益关系的任何人,或被授权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 “船舶”按有关上下文情况,包括本提单第6栏所列船舶或其替代船舶,以及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于全部运程中的海运阶段所使用的任何支线船或驳船。 “分立契约人”(SUB-CONTRACTOR)包括(除承运人以外的)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装卸工人,码头、仓库、集装箱储运站经营人及拼箱经营人,公路及铁路运输经营人,及承运人雇佣的用以进行运输的任何独立订约人,以及其小分立契约人(SUB-SUB-CONTRACTOR)。分立契约人一词应包括直接及间接分立契约人及其各自的受雇人、代理人或分立契约人。 “货物”(GOODS)是指自货方收到的全部货物或其任何部分,并包括非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提供的任何集装箱。“件”是指由货方或其代表装载并铅封的每一集装箱,而不是在集装箱中所装的货物件数,如果此项件数未在本提单正面列明,或者是用“据称内装”或类似词句列明。 “装运单位”(SHIPPING UNIT)是指未以包件运输的任何一个具体单位的货物,包括机械、车辆及船只,但散装货物除外。 “集装箱”(CONTAINER)包括任何集装箱,如开顶集装箱、拖车、可运油罐、框架箱、平板箱、货盘,以及为运输货物而使用的任何其他设备或设施。 本条作为定义条款,用以说明、规定本提单条款中经常出现的一些名词,以便明确在为提单所证明或构成的运输合同中所代表的概念、避免理解上的差异。 有关承运人的定义与提单正面的抬头和承运人签单部位的落款相对应,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对提单签发的要求。本提单所构成或证明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仅指中远集运、而非任何其他相关的契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这样避免了当存在几个运输合同时发生混淆。另外还应指出的是承运人被定义为‘中远集运’(COSCO CONTAINER LINES.),虽然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英文正式名称为COSCO CONTAINER LINES COMPANY LIMITED, 但是我们这里仅使用其商业名称(TRADE NAME)。 关于货方的定义将发货人、托运人、收货人、受货人、货主、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或受背书人,或与货物或本提单具有现时或未来利益关系的任何人,或被授权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纳入运输合同中与承运人相对应的货方,符合提单流转的需要,保护了船货双方共同的权益,便于双方根据运输合同解决纠纷。 关于‘件’的定义是与提单正面的‘不知条款’相对应的,同时也是为适应海商法有关承运人单件责任限制规定的需要。即除非提单上已显示了货物件数或者表明了?据称内装?等类似词句,否则由货方装箱的一个集装箱将作为一件计算,这是因为承运人在接受整箱货时是无法核实货物件数,同时整箱货的运费比拼箱货按件数、重量、体积等单位计收的运费低廉。 *本条款中各项定义也适用于条款注释中出现的相关名词。 2. CARRIER\'S TARIFF 承运人的运价本 承运人所使用的运价本中的条款以及有关费收的其他要求等项,已被载入本提单。请特别注意运价本中所载各项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免费堆存期、集装箱及车辆滞留期等。使用的运价本的有关条款,可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索取。如本提单与所用运价本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提单为准。 本条是用以说明承运人运价本的作用。提单正面、背面条款内容虽然十分丰富,但毕竟是固定的格式,不可能经常更改;而且运输合同项下各项费用的收取,结算的依据往往要与具体港口的特殊要求相对应,或者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承运人用运价本的形式对此作出规定。根据本条款将运价本中的条款并入提单并约束运输合同的各方。 3. SUB-CONTRACTING, INDEMNITY AND CERTAIN DEFENSES, EXEMPTIONS AND LIMITATIONS分立契约、赔偿以及抗辩、免除事项及责任限制 (1)承运人有权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条件将运输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同任何分立契约人订立分立契约,并(或)以任何其他船舶或运输工具代替本船。 货方保证,不向承运人以外的由其履行或承办运输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或分立契约人)就货物或货物运输一事而提起向其或其所拥有或经营的任何船舶加诸或意欲加诸任何责任的索赔或任何法律诉讼,不论此项责任是否由于此种人的疏忽而引起。如果,即使如此,此项索赔或法律诉讼仍被提起,则货方保证就由此引起的后果包括法律费用,全部赔偿承运人。在不防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上述第(1)款所述每一个人或船舶,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或分立契约人,都应享有本提单所载适用于承运人的在涉及合同或侵权事件中的每一免除事项、抗辩及责任限制,犹如此种条款已为其利益而明文规定,而且在订立本提单时,就上述免除事项、抗辩及责任限制而言,承运人不仅代表其本身,而且也是作为上述的人或船舶的代理人或受托人. 本条就是通常所说的‘喜马拉雅条款’,是提单必须包括的标准条款,其效力也已为海商法、海牙-维斯比规则确认。本条款主要说明承运人的雇佣人在代表承运人履行承运人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时同样受提单条款的约束和保护。由于索赔方与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没有合同关系,所以索赔方往往会绕过运输合同直接向第三人提起侵权之

浅析国际海运提单中的风险及预防措施

目录 1 引言 3 2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4 3 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 5 3.1 无提单放货 5 3.2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6 3.3 HOUSE提单7 3.4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7 3.5 记名提单 9 3.6 空头提单 9 4 海运提单存在风险的原因10 4.1 样式简单,易于伪造10 4.2 业务员素质低,管理不严10 4.3 国际货代体系缺少严密制约 10 5 海运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10 5.1 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 10 5.2 从严掌握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11 5.3 分情况谨慎使用记名提单11 5.4仔细订立信用证条款。避免空头提单13 5.5 谨慎使用FOB贸易术语,以防船公司无单放货13 5.6 银行谨慎提供担保,以防船公司凭担保无单放货14 5.7 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15 6 结语16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摘要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尤其是班轮运输中使用的一种重要的单证。但是由于提单本身的性质以及海运提单的管理制度的原因,海运提单还存在许多的不足,而这些不足将会导致国际货物贸易产生风险,阻碍着贸易经济的进行,特别是最近几年来,国际上利用海运提单进行诈骗的行为是越来越频繁,严重影响了各国贸易的顺利进行。为此,本文通过对海运提单中存在的种类风险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海运提单;风险;防范措施 1 引言 提单是海运运输中的一种最要的单证形式,具有物权凭证,是买卖双方据以收到货款和交货的最要单据。然而,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的日益繁荣,提单风险已经危机到整个提单的正常运作机制,阻碍了国际经济贸易的顺利进行。因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所以在明确认识提单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怎样规避防范这些风险是相当最要的,同时探索性的提出解决这些风险的防范措施。不能仅仅因为提单风险问题的存在,就把整个提单制度予以否定,应该完善提单相关的法律规范,从严管理海运提单的签署等制度,从而保证提单对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2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BillofLading,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收到货物归其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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