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及交易制度

债券及交易制度
债券及交易制度

债券

债券发行主体

(1)国债发行主体:财政部

(2)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各企业

债券种类

国债:

(1)实物国债(实物券)-----早期发行国债的形式

(2)凭证式国债 --------银行柜台发行国债的形式

(3)记帐式国债------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国债的形式另外:附息国债、零息国债(贴现国债)、浮动利率国债等

企业债:

(1)实物债券(实物券)

(2)实名制记帐式债券

(3)可转换公司债券

交易场所: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深圳证券交易所

(3)银行间债券市场(北京)

(4)银行柜台交易

目前在上交所挂牌交易的债券品种:

(1)国债现货交易:13 个品种

(2)国债回购交易:6 个品种

(3)企业债券现货交易:11 个品种

(4)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3 个品种

国债现货交易业务操作简介

一、开户

投资者欲进行国债现货交易,应开立本所“证券帐户”、“基金帐户”或“国债专户”,并指定一个证券商办

理委托买卖手续。

二、交易及清算

1、记帐式国债交易实行无纸化交易方式,投资者买卖成交后债权的增减均相应记录在其“证券帐户”、

“基金帐户”或“国债专户”内。

2、市场竞价申报规定:

(1)、竞价方式:国债交易实行“集合竞价”开盘,开盘后实行“连续竞价”交易。

(2)、交易单位:1手=1000元面额;计价单位:百元面额。

(3)、每笔申报限制:最小1手;最大10000手。

(4)、价格变动单位:0.01元。

(5)、申报价格限制:买入不得高于即时揭示价10%;卖出不得底于揭示价10%

3、交收制度:国债现货交易实行“T+0”回转交易制度、“T+1”资金交收方式,投资者与所指定的证券商在

成交后的第二个营业日办理交割手续。

三、托管、兑付及付息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全国国债市场法定国债托管人并建立相应国债集中托管制度。

2、国债现货到期兑付及付息时,登记公司届时通过清算系统自动向证券商划付兑付款及利息并自动转入投

资者资金帐户。投资者可根据国债到期兑付及付息公告,到其所指定的证

券商直接办理。

四、交易费用

1、佣金:(投资者交给证券商)

标准为:不超过总成交金额的0.1%,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起点收取。

2、经手费:(证券商交给交易所)

标准为:成交金额的0.01%。

3、印花税:根据国家规定免征。

五、国债现券收益率公式

国债收益率市反映市场利率和衡量国债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财政

部计算国债到期收益率的方法如下:

1、对剩余期限为一年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一般计算单利到期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式中:Y:单利到期收益率; M: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额; Pb:市场买入价;

n:从买入到持有到期的剩余年份数(按360天计).

2、附息债券计算价格公式:

其中,P为债券价格,单位:元/百元面值;C=票面利率(年%)×面值(元/百元面值);i为买方收益

率,单位:年%;n为买方自买入至持有债券到期整年利息支付次数,不足一年部分不再计算;d为从买方自

买入结算日到下一个最近的利息支付日的天数。

3、剩余期限为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国债,其到期收益率的计算由两种方法:

(1)单利方法:采用公式:

式中:Y:单利到期收益率; M: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额; Pb:市场买入价;

n 从买入到持有到期的剩余年份数。

(2)复利方法:有以下公式:

式中:Y:复利到期收益率; M、Pb含义同公式1相同。

4、对所有中长期的附息国债,一般计算它的复利到期收益率,以下面的公式为基础计算:

式中:y:复利到期收益率(内含收益率0;w:交易结算日至下一利息支付日的天数以上一利息支付日

(LIPD)至下一利息支付日(NIPD)之间的天数,即:C:每次支付的利息额; n:剩余的利息

支付次数; Pb:交易结算日的市场价格(全价,即:净价+累积利息)。

国债净价交易业务操作简介

一、国债净价交易时间何时开始

1、1、为促进国债二级市场发展,实现国债交易方式与国际通行做法的逐步接轨,财政部、中国人

民银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试行国债净价交易。

2、2002年3月14日本所向会员单位发出文件:关于实施“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3、文件明确:从2002年3月25日(星期一)起实施

二、什么是国债净价交易

净价交易是指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为什么要实行国债净价交易

在净价交易条件下,由于国债交易价格不含有应计利息,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确地体现国债的内在

价值、供求关系及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四、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后,应计利息额的计算方法

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应计利息额计算公式各要素具有以下含义:

1、1、应计利息额:零息国债是指发行“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附息国债是指本付

息期“起息

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

2、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国债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

3、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

“成交日”实际日历天数。

4、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计算机系统按每百元利息额的精度(小数点后保留8位即数据类型位

为N15.8)计算;交割单所列“应计利息额”按“4舍5入”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列示。

5、国债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

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国债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

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

五、国债净价交易遵循的原则

实行国债净价交易仍将遵守本所现行的交易规则,其次:

1、实行“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2、国债净价交易以每百元国债价格进行报价,应计利息额按每百元国债所含利息额列示。

3、报价系统和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显示净价价格和应计利息额。

4、在场内申报终端和各证券营业部的行情系统显示的“应计利息额”均为参考值,各会员单位应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布的“当日国债品种应计利息额”数据文件的数据为准进行资金清算。

5、交易清算及交割单打印系统,应自动计算应计利息额并在交割单上分别列明“结算价”、“净价”及“应

计利息额”。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操作简介

一、回购交易概念

1、回购交易主体:融资方、融券方

2、2、融资方:放弃一定时间内的债券抵押权,获得相同时间对应数量的资金使用权,到期后,以

购回债券的

抵押权的方式归还借入的资金,并按成交时的利率支付利息。

3、3、融券方:放弃一定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获得相同时间对应数量的债券抵押权,到期后,以

卖出债券抵

押权的方式收回借出的资金,并按成交时的利率收取利息。

二、债券主席位的确认、连通及变更

1、确认:

本所会员申请开通交易席位后,可以自行确定一个席位为债券主席,以后若要使用其它席位进行国债现货、

国债回购交易时,必须向登记公司清算部办理“债券席位连通”手续。办

妥“债券席位连通”手续后,方可在所

属席位上进行国债交易业务。

2、连通与变更

为方便会员单位多个席位的债券及回购交易,会员单位可向登记公司提出办理债券结算席位的连通或变更

(与股票指定交易的连通与变更不是一个概念),并以一个结算主席位合

并计算债券库存余额。

三、国债现券用于回购业务应办理“回购登记”程序:

1、投资者进行国债回购交易时,必须将其“证券帐户”通过指定的交易席位办理“回购登记”操作。

2、2、本所交易系统根据“回购登记”的申报,将其“证券帐户”当日国债余额记入券商债券主席

位“国债标

准券”库存。

3、投资者在办理有效“回购登记”申报后,方可进行国债回购交易。

4、投资者撤消“回购登记”的申报,必须将原“证券帐户”通过指定的交易席位办理“回购注销”操作。

5、在国债回购交易未到期前,其“证券帐户”不得变更指定交易席位。

注:(1)、“回购登记”申报代码:799997

(2)、“回购注销”申报代码:799996

四、回购交易

1、申报方向:融资方(资金需求方)为“买入(B)”;融券方(资金拆出方)为“卖出(S)”。

2、申报帐号:回购交易按席位进行清算交收,交易申报时可不输入证券帐号或基金帐号。

3、价方式:连续竞价;按每百元年收益率报价(即是成交日由交易双方竞价产生的某一回购品种的

场内挂牌“价格”)。

4、交易单位:1手=1000面额;计价单位:百元面额。

5、价格变动单位:0.005或其整数倍。

6、申报数量限制:每笔最小单位100手或其整数倍,最大单位不得超过10000手。

7、申报价格限制:买入不得高于即时揭示价2%;卖出不得低于即时揭示价2%。

8、回购欠库后果:交易当天发生欠库,登记公司在清算结束后立即冻结当日的融资款,直至补足标准券后

才给予解冻。

9、回购欠库处罚:登记公司会立即通知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应在三天之内补足标准券,超过三天强制平仓、

通报批评、停止交易资格等处罚。

10、透支处罚:透支罚金为按每天透支金额的0.5%处罚。

五、回购交易与清算

1、实行“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办法。

即投资者完成申报并确认后,由登记公司在成交日和购回日分别

进行两次电脑自动清算。

⑴第一次(成交)清算:在成交当日闭市后,对双方进行融资融券的成本资金进行清算,并据此计算出融

资、融券方应收(付)的资金和抵押券并划付有关佣金和经手费。

⑵第二次清算:在到期购回日闭市后,对融资、融券方应收(付)的购回资金进行清算并根据成交日的收

益率计算出融资、融券方应收(付)的资金和抵押券直接进行自

动划付。

⑶回购交易清算时间与现券及股票清算时间相同,会员单位只需在成交日和到期日按时接收清算数据并与

客户完成逐笔交割即可。

六、国债回购的购回价

如果借贷成本以100元面额(国债)予以固定,则:

购回价格=100元+利息=100元+100元×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天

(其中,年收益率即是成交日由交易双方竞价产生的某一回购品种的场内挂牌“价格”)。

七、记帐式国债用于回购业务须办理确认程序

1、会员单位自营或代理若将记帐式国债用于回购业务,首先应将(自营或委托人)持有的“证券帐

户”或

“基金帐户”办指定交易手续,并按程序向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回购登记”(申报代码为“799997”)。

2、登记公司根据上述帐户“回购登记”的申报,将该帐户记帐式国债当日交易结束后的实际余额,按比例

折合成标准券,相应记入各会员单位回购结算主席位的国债标准券帐户。

各会员单位当日即可将该帐户记帐式国

债用于回购业务。但如果该证券帐户国债余额不足,则为卖空,根据现行规则,对卖空者实施欠库扣款或强制平

仓。

3、会员单位拟撤消“回购登记”,须用原登记帐户在原指定席位上向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回购注销”(申

报代码为:799996)已进行“回购登记”的帐户在回购业务未到期前,不得变更其指定交易所属的证券营业部。

若帐户持有人申请变更“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须审核帐户持有人有无未了结回购业务及有关交易交收责

任。

八、国债回购交易的抵押券

本所对回购交易抵押的国债现券,实行标准化管理,即不分券种,统一按面值及其折算率计算会员单位的持

券量及抵押券库存。该抵押券也称为“标准券”。

九、现券折算成回购交易标准券的比率

本所每季度,按照国债利率和上市国债的市场价格,对所有上市国债现券交易品种,计算并公布可用于回购

业务的折算比率,并以此自动计算并调整会员单位席位标准券库存的实际

数量。

十、国债回购交易费用

1、佣金:3天、7天、14天、28天回购品种成交,佣金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回购成交金额的0.0075%、0.0125%、

0.025%和0.05%收取,91天、182天回购期品种成交,佣金收取标准统一为最高不超过回购成交金额的0.15%。

2、经手费:按对应国债回购成交金额佣金标准的5%收取。

3、印花税:根据国家规定免征。

十一、回购利率计算公式:

到期结算本金和-首期结算金额 365

回购利率 = ——————————————×—————

首期结算金额回购天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回购品种挂牌、交易费用一览表

品种名称代码佣金经手费

3 天 R003 201000 0.015%

7 天 R007 201001 0.025%

14 天 R014 201002 0.05%

28 天 R028 201003 0.1%

91 天 R091 201004 0.15%

182 天 R182 201005 0.15%

企业债券交易业务操作简介

一、发行方式

1、实名制记帐式

2、实物券(有纸化券)

二、交易方式

1、上市券种:实名制记帐式券

2、按交易席位托管,以实物券方式交易

(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体制与二级市场的不一致所造成)

三、交易

1、市场竞价申报规定:

(1)、竞价方式:集合竞价开盘,连续竞价。

(2)、交易单位:1手=1000元面额;计价单位:百元面额

(3)、每笔申报限制:最小1手;最大10000手

(4)、价格变动单位:0.01元

(5)、申报价格限制:买入不得高于即时揭示价10%;卖出不得底于揭示价10%。

四、托管、清算与兑付

1、托管:按席位托管(在哪里买进,只能在哪里卖出)

2、清算:企业债券交易实行“T+0”交易、“T+1”资金交收方式,投资者与所指定的证券商在成交后

的第二

个营业日办理交割手续。

3、兑付:企业债券到期兑付及付息时,登记公司届时通过清算系统自动向证券商划付兑付款及利息并自动

转入投资者资金帐户。投资者可根据企业债券到期兑付及付息公告,到其

所指定的证券商直接办理。

五、交易费用

1、佣金:(投资者交给证券商)

标准为不超过总成交金额的0.1%,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起点收取。

2、经手费:(证券商交给交易所)

标准为成交金额的0.01%。

3、利息税:20%。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企业债券一览表

交易代码挂牌简称计息日上市日到期日年限利率(%)

129803 97中铁(5) 98.6.10 99.6.24 2003.6.10 5 8.6

129805 98三峡(8) 98.1.18 99.6.18 2007.1.17 8 6.2

129806 98中铁(1) 98.12.24 2000.11.21 2003.12.23 5 6.95

129901 98中铁(2) 99.10.13 2000.11.21 2004.10.12 5 3.8

129902 98中铁(3) 99.10.13 2000.11.21 2009.10.1 10 4.5

129903 99三峡债 2000.7.25 2000.12.20 2010.7.25 10 4

129904 98中信(7) 99.6.16 2001.1.15 2006.6.15 7 5.48

120001 99宝钢债 2000.8.10 2001.9.28 2005.8.9 5 4

120101 01中移动 2001.6.18 2001.10.23 2011.6.17 10 4(利差1.75)129905 98石油债 99.9.8 2001.10.18 2007.9.7 8 4.5

120102 01三峡债 2001.11.8 2002.4.19 2016.11.7 15 5.21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览表

交易代码挂牌简称数量(亿)计息日上市日到期日年限利率

100001 南化转债 1.5 98.8.3 98.9.2 2003.8.2 5 1%

100009 虹桥转债 13.5 2000.2.25 2000.3.16 2005.2.24 5 0.80%

100220 阳光转债 8.3 2002.4.18 2002.5.16 2005.4.18 3 1% 注:南化转债利率:第一年:1%,以后每年增0.2%

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 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天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不计入); 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

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管理 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范证券公司业务操作,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申请资料,全面履行评估职责,严格执行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二章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 第一节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基本要求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债券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净资产、债券投资基础知识测试、债券交易投资经验等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综合评估各项指标的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能确认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

第六条对符合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其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并填写《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详见附件1)。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本所网站债券专区在线提交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账户名单,具体填报方式见附件2。 第二节专业投资者评估标准 第八条个人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证券公司应确认该投资者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九条机构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证券公司应确认该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其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机构投资者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最新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所提供的最新题库编制试卷,组织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相关业务人员参加债券投资基础知识测试。题库及答案可从本所网站会员专区和债券专区获取。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二条测试完成后,知识测试人员根据从本所网站获取的答案对试卷进行评分。知识测试人员和参加测试的人员应当在试卷上签字确认。 投资者测试得分不低于80分的,证券公司方可确认其通过测试。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经继续培训后,证券公司可以再次组织

债券的编码规则(交易所和银行间)

交易所品种: 国债:主要特点,流动性和安全性均好,且利息免税 ?编码规则:上海07年以前01+年份+期数(如21国债12——010112) 07年以后019+年份尾数+期数(如11国债10——019110) 深圳10+年份+期数(如11国债10——101110) 地方债:主要特点,与国债相同,但流动性较差 ?编码规则:上海130+发行顺序(09新疆债01——130000) 深圳109+发行顺序(09新疆债01——109001 ) 企业债:产品多样,主体以非上市公司为主,收益相对较高,但利息不免税 ?编码规则:上海122+发行顺序(如10红投02 ——122875) 深圳111+发行顺序(如08长兴债——111047) 中小企业私募债: ?编码规则:上海125+发行顺序(如12珍贝羊绒债——125076) 深圳118+发行顺序(如13威士达债——118054) 公司债:发行主体以上市公司为主,收益相对较高,但利息不免税 ?编码规则:上海122+发行顺序(如07长电债——122000) 深圳112+发行顺序(如08粤电债——112001) 分离债:产品数量较少,全部为上市公司发行,资质较好,票面利率低,较一般债券税负较低 ?编码规则:上海126+发行顺序(如06马钢债—126001) 深圳115+发行顺序(如国安债1 —-115002) 可转债:全部为上市公司发行,利率低,但具备股性,弹性大于一般纯债品种 ?编码规则:上海110+发行顺序(如新钢转债——110003) 上海601开头的股票,其转债以113开头 (如中行转债——113001) 深圳125+股票代码后三位(如唐钢转债——125709) 深圳002开头的中小板股票,其转债128开头。 若其发行过转债,再次发行125变为126,128变为129 (如巨轮转2——1 29031) 银行间品种 国债: ?编码规则:年份+00+期数(如10国债01——100001) 央票: ?编码规则:年份+01+期数(如10央票001——1001001) 政策性金融债: ?国开债编码规则:年份+02+期数(如10国开01——100201) ?进出口债编码规则:年份+03+期数(如10进出01——100301) ?农发债编码规则:年份+04+期数(如10农发01——100401) 商业银行金融债: ?工行编码规则:年份+05+期数(如10工行01——100501) ?中行编码规则:年份+06+期数(如10中行01——100601) ?建行编码规则:年份+07+期数(如10建行001——100701) 短融、中票: 短融编码规则:年份+81+顺序号(如10沈机床CP01——1081001)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 要点 为规范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制定本文本。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 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1 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 2.2 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 2.3 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2.4 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 2.5 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知识分享

***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有关规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建立及时更新制度,确保关联人名单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完整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改版)

...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3、本制度所称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规则第六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深交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会〔2006〕92号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最终修订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本所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并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债券分类标准、交易机制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1.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5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6为债券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购买或销售商品;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现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

在申请上市时不能同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1.2 条所列条件的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债券的交易应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等协议交易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债券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第六条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当日买入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完整版)债券的编码规则(交易所和银行间)

?交易所品种: ? ?国债:主要特点,流动性和安全性均好,且利息免税 ?编码规则:上海07年以前01+年份+期数(如21国债12——010112) 07年以后019+年份尾数+期数(如11国债10——019110) 深圳10+年份+期数(如11国债10——101110)?地方债:主要特点,与国债相同,但流动性较差 ?编码规则:上海130+发行顺序(09新疆债01——130000) 深圳109+发行顺序(09新疆债01——109001 )?企业债:产品多样,主体以非上市公司为主,收益相对较高,但利息不免税 ?编码规则:上海122+发行顺序(如10红投02 ——122875) 深圳111+发行顺序(如08长兴债——111047 ?公司债:发行主体以上市公司为主,收益相对较高,但利息不免税 ?编码规则:上海122+发行顺序(如07长电债——122000) 深圳112+发行顺序(如08粤电债——112001)?分离债:产品数量较少,全部为上市公司发行,资质较好,票面利率低,较一般债券税负较低 ?编码规则:上海126+发行顺序(如06马钢债—126001) 深圳115+发行顺序(如国安债1 —-115002)?可转债:全部为上市公司发行,利率低,但具备股性,弹性大于一般纯债品种 ?编码规则:上海110+发行顺序(如新钢转债——110003) 上海601开头的股票,其转债以113开头 (如中行转债——113001) 深圳125+股票代码后三位(如唐钢转债——125709) 深圳002开头的中小板股票,其转债128开头。 若其发行过转债,再次发行125变为126,128变为129 (如巨轮转2——1 29031) 银行间品种 ?国债: ?编码规则:年份+00+期数(如10国债01——100001) ?央票: ?编码规则:年份+01+期数(如10央票001——1001001) ?政策性金融债: ?国开债编码规则:年份+02+期数(如10国开01——100201) ?进出口债编码规则:年份+03+期数(如10进出01——100301) ?农发债编码规则:年份+04+期数(如10农发01——100401) ?商业银行金融债: ?工行编码规则:年份+05+期数(如10工行01——100501) ?中行编码规则:年份+06+期数(如10中行01——100601) ?建行编码规则:年份+07+期数(如10建行001——100701) ?短融、中票: ?短融编码规则:年份+81+顺序号(如10沈机床CP01——1081001)

公司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作者提示:本制度适合上市公司、适合大型集团企业(可直接修改公司名称使用),非上市公司删除“《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内容。 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XXXX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人同期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国家规定和公司制定的决策、监督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关联交易的信息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有关各方进行披露。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人的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非上市公司,对持股比例根据内控管理要求,建议参照上市公司内控要求保留此条款,使用时删掉红色字);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非上市公司可删除该条款,使用时删掉红色字)。 (二)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三)款第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1,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现货交易收盘价为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成交前一分钟 ,2, 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成交,。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1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上海福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并承担有限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包含以下类型: 1、股权投资:新股认购、上市公司增发、配股及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国债、公司债券(含可转债); 2、上市证券投资:已上市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含股票、基金、债券、股指期货等); 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下属控股子公司未经授权,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事项。 第五条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公司章程》、

《上海福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效益优先、量力而行。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循确保资金安全、效益优先的原则; (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财务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五)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证券投资。 第六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及账户管理 第七条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使用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暂定5000万)。 第八条证券投资资金应开设专门的银行帐户,并在证券公司设立资金帐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帐户与资金帐户对接。根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帐户,每笔超过50万元的资金调拨均须经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会签后才能进行,资金帐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因证券投资所得收益必要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使关联交易过程透明化、公平化、市场化、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夫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依法及时披露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与关联主衣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做出专项报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为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1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02-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企业债(以下统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它有关规定。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2

第三条债券现货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可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经纪业务或自营业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它机构(以下简称特定机构),可向本所申请取得债券专用席位,用于债券自营业务。 其它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可委托本所会员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会员应当承担其申报所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第六条会员及其它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她人从事 3

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能够卖出。 第八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九条国债现货交易按证券帐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 企业债券现货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并实行全价交易。 第十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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