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军功制度初探

明代军功制度初探
明代军功制度初探

收稿日期:2005209225

作者简介:张剑(19822),男,江西万年人,厦门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明清史。

明代军功制度初探

张 剑

(厦门大学历史系,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明代的军功制度有其历史与阶级的特点,实行“以战斗表现论功”和“计首论功”两大标准。洪熙、宣德以后,“首功制”逐渐成为明军功制度中的主导标准。这两种标准都有其巨大的弊端,明人对于这两种标准也评价不一。为解决军功制度的弊端,明人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其中在实践中做的比较成功的是戚继光。

关键词:明代;军功制度;首功制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8156(2005)0420018205

关于明代军功制度的研究,就笔者视野所见,相关的专门性论文极少,只在一些有关明代军事史

的通著如《中国古代军制史》(简称《军史》)、《中国

兵制简史》等书中有过简略涉及,因此本文拟对明代的军功制度进行一番初步的探讨,以期能收抛砖引玉之效。

本文所谈的军功制度指的是军事功赏制度,《明史》卷九十二《兵志》四中专列有“赏功”条,此处所探讨的“军功”含义即指“赏功”而言。

《军史》一书中认为:“自永乐十二年(1414年)参酌洪武、建文升赏旧例,初步确定将士赏功法则以来,明朝基本沿用着两种不同的标准,来制订将士赏功的细则。第一,从决定战局胜败的整体出发,考察军士的实际作用及勇敢精神。第二,则是

以斩获敌人首级的多少,来评定赏格等次。”[1]

笔者

基本同意这一观点。简言之,第一条标准可概括为“以战斗表现论功”,第二条标准则可概括为“计首论功”或称为“首功制”。熟知明代典章制度的清初人孙承泽也说明朝“以首功四、战功二等辨武

功”[2]。所谓“首功四”应指明朝按立功地区、擒斩

对象不同划分为“北边”、“东北边”、“西番苗蛮”、

“内地反贼”四等给予不同的首功赏格;所谓“战功二”应指明朝以战斗表现分“奇功”、“头功”二等论功次。孙的这一说法并不完全准确,事实上明代“首功制”标准下除以上四等外还有过专门的“倭贼”功次、“流贼”功次等,“以战斗表现论功”下除“奇功”“头功”外还有“次功”之名等。不过从孙言中反映出的明代确实是实行两种军功标准这一事实应该是不错的。

有明一代,关于军功方面的条例繁多,各种赏格也屡经变易,不过最根本的两大论功标准却基本稳定,贯穿始终。明初洪武、永乐年间就已经存在两种军功标准,不过这一时期发挥主导作用的是“以战斗表现论功”标准。这从永乐十二年军中赏罚号令可以看出,“凡交锋之际突入贼阵、透出其背杀败贼众者,敢勇入阵、斩将搴旗者,本队已败贼众、能救援别队克敌者,受命能任其事、出奇破贼成功者,皆为奇功;齐力前进、首先败贼者,前队交锋未决、后队向前破贼者皆为头功。凡建立奇功、头功,其亲管头目即为报知,妄报者治以重罪。行营、

下营之时擒获奸细者,升赏准头功。余俱次功。”

[3]

可以看出永乐时对于将士军功的考察主要依据的是“以战斗表现论军功”。虽然接下来还有“哨马

第18卷第4期2005年12月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 of Zhangjiakou Vocati onal College of Technol ogy

Vol .18 No .4Dece mber,2005

生擒虏贼一人来者,赏银三十两;斩虏贼首级一颗来者,赏银二十两”[4]依照的是“计首论功”原则,不过这只是针对哨马获功而言。就整条号令看,对于临敌交锋之际所获功赏都是依战斗表现为标准。这之后情况开始变化,《明史?兵志》言“自洪、宣以后,赏格皆以斩级多少豫定”[5],《军史》一书也说“洪熙、宣德以后,以斩获敌人首级多少,确定军功和赏格等次,成为明朝赏功制度中的主要标准”[1]。此后尽管“首功制”成为明军功制度中的主导标准,但“以战斗表现论功”的标准也未被完全废除,两种标准依然并存,视情况而使用。如嘉靖四十年戚继光被调往江西剿流寇,行前还专上书朝廷希望确定军功标准究竟是论首功还是论功次,并在后面建议“计今合当止以战次为额,如某处贼约若干,但能全胜,则约以悬赏若干,而不必论其首功”[6]。

明代所实行的两种军功标准有其各自考察的范围,以及各自的长处和弊端,明人对这两种标准也有人各不同的评价。

大体而言明代重“首功”而轻“战斗表现”。对此明人已有解释:“军功必以斩首为重,盖斩首有实可据,不容冒滥。当先等项奇功既无实迹,易于诈冒。”[7]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以战斗表现论功”标准虽在明成祖时建立功赏勘合制度,以“神威精勇猛,强壮毅英雄”[8]等四十字编号用宝,使印绶监收贮应用,凡遇战斗,则“令内官将象牙牌临阵看视,有勇敢当先、奋力向前杀贼能建立头功、奇功者,即与牙收牌收执,径赴大营奏知,给与勘合,以凭升赏”[4],稽查之法可谓甚严。永乐之后,稽查制度虽在,但在实际上却早已幸弊日启,借此标准冒滥功级者日众。“故事,镇守官奏带,例止五名。后领兵官所奏带有至三四百名者,不在斩馘之例,别立名目,曰运送神枪,曰赍执旗牌,曰冲锋破敌,曰三次当先,曰军前效劳。冒滥之弊,至斯极已。”[5]通过“以战斗表现论功”标准冒功似乎比“计首论功”标准下的冒功要方便容易,后者好歹还须有首级实迹,而前者只须巧立名目,其真实功次则着实难以考察。以致于常发生斩首不过几级,而升赏却有数十百员的情况。如正德末年应州功次,斩首才十二三级,但因巧立当先冲锋、赍旗督阵等项名目,以致升赏不下数百员,可谓冒滥之弊极矣。由于“以战斗表现论功”标准始终存在着冒滥功次这个最大弊端,因此明廷对以此标准论功始终持谨慎态度,而宁愿转向以“首功制”为准。这从明廷对待武职袭替的态度中也可得到证明。嘉靖十年明朝题定历年应袭应革功次,所论功次自永乐年间至正德三年为止,其所革去的功次主要包括:获得首功为从者所升职级、试职署职止应实授而冒升职级、因开通道路而升级官旗、冒升越升职级、“以战斗表现论功”标准下所升职级。其中在“以战斗表现论功”标准下所获职级此次遭减革者占很大比重。如:“天顺元年,山西偏头关斩首升级官旗,准袭。其当先、被伤、为从升授官旗,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8];“成化十五年,辽东建州斩首升级官旗,准袭。内有三次当先所升署级,并越升职役,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8];“正德三年,大同宁阳铺二人共斩首一颗为首,领军部下斩首及数,俱准袭。内冲锋破敌有被伤升署一级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8]。可以看出斩首获功者一般准袭,而以当先、冲锋、破敌等名目所升职级则被减革,重“首功”而轻“战斗表现”的倾向于此可略见一斑。

不过“首功制”标准就真的要比“以战斗表现论功”标准优越吗?事实上,就两种标准相比,“首功制”所隐藏的弊端反而更多、危害更烈。有明一代无论是高居庙堂之上的文臣还是厕身行伍之间的武将都对“首功制”的进行过猛烈抨击。“有明一代屡有疏论‘首功’者,无不以‘止杀’为说,对以首级论功中包含的残忍性及不可避免的弊端(如杀良冒功)的追究,就出于‘仁’之一念。”[9]对于中国古代深受传统儒家观念影响的士大夫们而言,他们对待“首功制”的态度是矛盾而复杂的:一方面斩首论功中所包含的残忍性与他们一直所浸淫的儒家之“仁”的观念是格格不入的,桂萼就痛斥:“自秦孝公变法,斩一首赐爵一级,历代相承,以为故事,而民用死于非命数千年矣!”[10];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得不承认“首功制”传统的根深蒂固,“专上首功,虽自秦以来所不能废”[7],丘浚就说:“臣尝谓天下之事,惟武功一事,最难得其尽善而无余弊。何也?盖兴师动众,人至多也;临阵对敌,机无穷也。不杀则不足以退敌而功不成,是武之成,必在于杀人也。”[11]所以尽管“首功制”也是弊端百出,但是作为一项有着强大历史传统的军功制度,明廷

2005年12月张 剑 明代军功制度初探第4期

仍不得不始终将之作为自己主要的军功标准。与“以战斗表现论功”相比“首功制”似乎“有实可据,不容冒滥”,然而实际情况却远非这么简单。正德中御史程启充就曾详言“首功制”的弊端:“定制:军职授官,悉准首功。今幸门大启,有买功、冒功、寄名、窜名、并功之弊:权要家赂军士金帛,以易所获之级,是谓买功;冲锋斩首者甲也,而乙取之,甚者杀平民以为贼,是谓冒功;身不出门闾,而名隶行伍,是谓寄名;贿求掾吏,洗补文册,是谓窜名;至有一人之身,一日之间,不出京师,而东西南北四处报功者,按名累级,骤至高阶,是谓并功。此皆坏祖宗法,解将士体。”[12]实际“首功制”最为明人诟病的有两点:一是杀良冒功,一是临阵割级。其中杀良冒功可谓危害最大、影响最坏、尤为可恶。尽管明廷对此屡有禁令,《军政备例》言:“凡官军临阵,不许故杀投降及被抢并走回人口以报功,违者偿命”[7];《大明律》亦言:“凡擅杀平人报功,其本管将官头目失于钤束者,问罪。量其所杀多寡,轻则降级调卫,重则罢职充军。俱奏请定夺”[13],对于纵容部下杀良冒功者予以惩罚,杀良冒功之人则依杀平人罪抵死。然而事实上这种现象却累朝皆有。“天顺四年(笔者注:原文误,按《明史?英宗后纪》、《明通鉴》卷二十八都记曹吉祥、曹钦之变在天顺五年七月庚子日),曹钦反。将士妄杀,至割乞儿首报功。市人不敢出户。林聪署院事,亟令获贼者必生致。滥杀为止。”[12]曹钦之变就发生在京师,堂堂天子脚下尚且有此惨剧,其它边关内地则可想而知了。正德十年兵部尚书王琼说将士以首功进秩“此嬴秦弊政,行之边方犹可,未有内地而论首功者。今江西、四川妄杀平民千万,纵贼贻祸,皆此议所致”[12],可看出杀良冒功的祸害之烈了。有识之士对此都深恶痛绝。名将戚继光就曾不厌其烦的告诫部下须“慎妄杀”。他一面引用佛教“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偈语劝导士兵;一面又对部下严厉警告:“今百姓在危地,反杀其首级冒功,与子孙受用,此等无天理之人,天决不宥”[14],规定杀良冒功者斩首偿命。戚继光治军严明,其部下也遵纪守法,然其它将领所领军队则未必如此,杀良冒功的情况各朝代都屡屡出现。最高统治者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种行为,如成化十年纪功郎中张谨劾总兵官刘聚、范谨及都督周贤等人报功多虚少实并乘机妄杀幼男女妇冒功,工科给事中韩文辨验属实,明宪宗却说:“此曹滥杀妄报功次,本宜重罪,今虏贼既遁,不为无功。总兵、参将、巡抚等官姑宥其罪。报功得实者,如例升赏。杀幼女妇者,姑免问,俱调发边远立功哨了。”[15]杀良冒功却“姑免问”,草菅人命却不受处罚,怎会不助长此种恶劣行径!

关于临阵斩首,众多明人更是以此为不切实际,为实战所不可行。谭纶说:“论功行赏,视首级之多寡以为殿最。然臣以为论小敌则可;若遇大敌,则当先破敌者势难取功,夺首级者未必杀贼。此不惟功赏不明,人心解体;往往又因争首级,驯至误事。”[12]赵堂说:“两军相敌,当先格斗者,手眼瞬息,不得差池,何暇割首?使其割首,则再不能战,而为敌所乘,为后军所争夺,死矣!”[7]桂萼亦言:“若验颗级,则一人右执戟,左提敌首,不过一伐再伐,不得不止耳。”[10]明军在实际战斗中因临阵争抢首级而为敌所乘的教训更是不胜枚举,以致敌人也利用这一点来引诱明军。《倭情考略》记倭寇与明军对阵“合战先以数倭蹈阵,胜则群拥以进,不胜必俟我兵争取首级而乘之,故常胜。”[16]《练兵实纪》记明军与北虏交战时“每每致贼以数人为饵,诱你上前都去争功,他却大众一拥杀来,一个首级又不得,不知到被他杀了多少,乘众少却将营盘冲破,全军没了。”[14]“南倭北虏”是嘉靖朝明军面对的两大敌人,而两者在对付明军的战术上竟然有着不谋而合之处。本是用来激励将士奋战的军功赏格反被敌人利用来屡败明军,本意为提高明军战斗力的“首功制”反而束缚了明军的战斗力,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讽刺!故尔在许多明代兵书中都再三强调不得临阵因割首而贻误战机,“凡临阵之际,只顾杀贼取胜,敢有落后斫取死级者,队甲伍长随后割耳。因而失误者,斩”[17]。明代广西狼兵和湖广土兵名闻天下,其战斗力远在一般卫所军和营兵之上,其中很重要一个原因就在于他们临阵禁令严明,“其节制甚严,止许击刺,不许割首,违者与退缩皆斩。故凡战必捷,人莫敢撄”[13]。

为解决“首功制”的弊端,明人也多有建议,如派遣公正之人任纪功官、加强首功的审核等,其中最多的建议是要求走回“以战斗表现论功”标准的老路。丘浚就建议:“为今之计,宜多立名件,如斩将搴旗、奋勇当先之类。各于本类下次其名姓,并著其所效之实绩。若是随从之人,明书曰某人随从某官参谋运智或协力干济有功,合准作首级几功,不许混报斩首功次,如此则事得其实,而士卒效力

2005年12月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4期

者不起争愤之心矣。”[11]一些明人所著的兵书中也提出将“以战斗表现论功”标准置于“首功制”标准之上。明人何良臣在所著《阵纪》一书中将军功分为不世功、奇特功、上功、中功、下功五等,前几者都以在战争中的杰出表现而论,而将得获首功者放入下功之列,说:“三数人共擒一敌,或共斩三五级,或人各得一二级者,为下功。”[18]《御倭军事条款》亦说赏格“以冲锋陷阵者为首功,擒斩首级者次之。交锋之际但顾杀贼,不许贪图功赏,拾斩死级”

[17],又规定“凡官军奋勇先登、冲锋破敌、众目共见者,不论首级多寡,先行赏银壹百两,贼平后仍分与死级,破格叙功”[17]。其中既能提出建议又能付诸实践运用的比较成功的是名将戚继光。戚继光在南方抗倭时以“鸳鸯阵”训练士卒,规定凡遇战斗,阵中执长牌、长枪、狼筅等当先长兵不许带解首刀割首,只管当先冲杀,杀倒之贼由本队短兵割首,每一颗止许一人割,提在阵后。战后一队统一论功,“每颗首级以三十两论之,当先牌枪筅分二十两,砍首兵二两,余兵无分者一两,火兵虽不上阵,本队有功,亦分五钱。每颗本队鸟铳手亦分二两。”[19]如此则战斗中责任明确,战后论功公正。除此外他还专选一定数量亲兵,两膊上以白布印缝“取功”二字,临战则跟随冲锋将士之后,专替前兵割取贼级,战后上缴首级,其首级之功全给本部内冲锋将士兵勇均分报功,“其割级亲兵,止是给赏,并不干预”

[19]。在北方任蓟镇总兵时他又规定凡战斗时杀倒北虏首级、马匹,都不必管,杀手(持刀、枪、棍、钯等与敌短兵相接、进行格斗的士卒)只管向前,而另派一班人割首级、收马匹。战后论功则“首级以十颗为率,冲锋者六颗,铳手二颗,割首级与札营者二颗,俱系阵前回营均分”[14]。并严令临阵争夺首级理亏者斩首,连同其本管把总、百总、队、官旗等领军官都要一体问罪。正是制定了这些赏罚严明的号令,并切实得到执行,戚继光才训练出了一支名闻天下的“戚家军”。

总之,有明一代,两种军功标准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息。当“以战斗表现论功”标准下滋生出名目繁多的冒功情况时,统治者开始重“首功”而轻“战斗表现”;而当“首功制”成为明军的主要军功标准后,它所包含的危害更大、更为残忍的弊端又迫使统治阶级中的部分有识之士重新回到重视“以战斗表现论功”的标准上去。由此明代两种军功标准始终并存并行、终明一世,然其各自的弊端却始终得不到克服。实际上,两种标准就其本身而言无所谓优劣之分,制度是死的,最终还是要靠人来执行。假如政治清明、将领得人如戚继光那样赏罚公正,则两种标准完全可以综合运用,最大程度上减少两者弊端而有效发挥促进明军战斗力的作用。反之,如果政治腐败、所得非人,即使制度本身再完善齐备,也终究免不了弊端百出的后果。这或许就是明代军功制度带给我们的历史思考和教训。

参考文献:

[1]刘展.中国古代军制史[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2.

[2]孙承泽.春明梦余录[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2.

[3]续文献通考[M].浙江:浙江古籍出版社, 1999.

[4]明太宗实录[M].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研究所,1961.

[5]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6]戚继光.戚少保奏议[M].北京:中华书局, 2001.

[7]赵堂.军政备例[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3.

[8]大明会典[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9]赵园.谈兵———关于明清之际一种文化现象的分析[A].晚明与晚清:历史传承与文化创新[C].湖北: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

[10]桂萼.请革首功疏[J].明经世文编[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1]丘浚.赏功议[J].明经世文编[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2]龙文彬.明会要[M].北京:中华书局,1998.

[13]大明律[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14]戚继光.练兵实纪[M].北京:中华书局, 2001.

[15]王鸣鹤.登坛必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16]郭光复.倭情考略[M].山东:齐鲁书社, 1997.

[17]李遂.御倭军事条款[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18]陈秉才.《阵纪》注释[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84.

[19]戚继光.纪效新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1.

2005年12月张 剑 明代军功制度初探第4期

Preli m i n ary Research on the M i n g D yna sty’sM ilit ary Reward System

ZHANG J ian

(H ist ory Depart m ent,Xia men University,Fujian,Xia men,361005)

Abstract:M ing Dynasty’s m ilitary re ward syste m has hist orical and classfied characteristics.There are t w o kinds of standards:"obtaining the re ward according t o the fighting perf or mance"and"obtaining the re ward accord2 ing t o the nu mber of the severed heads".After the peri ods of Hong Xi and Xuan De,"the re ward syste m of taking count of the severed head"ca me t o be the leading standard in the M ing Dynasty’s m ilitary re ward syste m.These t w o kinds of standards all have its huge mal p ractice.Peop le in M ing Dynasty als o have different app raisals regard2 ing these t w o kinds of standards.I n order t o s olve the m ilitary re ward syste m’s mal p ractice,Peop le in M ing Dynas2 ty put f or ward s ome p r oposals.A mong the m the one who did in the p ractice fairly successfully is Q I J i2guang.

Key W ords:the M ing Dynasty;M ilitary reward syste m;the reward syste m of taking count of severed heads

(上接第13页)真正的民主和平等的实现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但是社会发展的方向和我们的价值追求应该是朝向平等和自由的,社会秩序的真正稳固必须建立在“平等”的价值理念之上,如果摒弃了“不平等”的保守方面,辜鸿铭对人类生存的道德价值和精神生活的绝对意义的强调无疑是有先见之明。宪法秩序毕竟是一种外在的刚性秩序,它必须借助人们内心的道德秩序而获得真正的力量。一个法律秩序如果缺少人们自觉的文化和道德认同,而仅仅靠警察和监狱是不可能持久的。只有宪政秩序与社会的道德秩序取同一方向同一步调时,社会秩序才得以稳定和持久。在今天中国物质丰裕却精神危机四伏的时代重温先哲对什么是文明的论述仍觉得耳目一新,诚如他所说,文明的本质不仅仅是经济发展还要体现在人的精神生命的提高上,在于创造有高度修养的男人和女人,这对我们今天的现代化建设有一种导向作用。面对当下美国的强权政治和霸权行为,先哲试图以爱和正义来协调国际关系,对今天的世界和平构想提供了另一个视角,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2][7][9][10][11][12][13][14][15] [16][17][18]辜鸿铭.中国人的精神[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6.

[3]黄兴涛.闲话辜鸿铭[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08-109.

[4][5][6][8][19][20][23]辜鸿铭著,黄兴涛译.东西文明异同论.辜鸿铭文集(下)[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6.

[21][22]辜鸿铭著,黄兴涛译.是义还是利.辜鸿铭文集(上)[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6,307-308.

[24]蒋庆.政治儒学[M].北京:三联书店,2003, 320-321.

[25]姜义华.易朴生主义.胡适学术文集[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2001.

On GU Hong m i n’s I dea s of Bu ild i n g a Coun try Ba sed on M ora lity

DA IDa-an

(Central and Southern University f or Nati onalities,W u han,Hubei,430074) Abstract:This paper ai m s t o illustrate Gu Hong m in’s ideol ogical basis on which a country is ad m inistered in ter m s of morality.It als o covers the moral order that he maintains in order t o reestablish the s ocial order,na mely, religi on held by good citizens and the moral order based on l oyal and filial concep t.The paper als o analyzes the reas on for G U’s for m ing this kind of ideol ogy about the s ocial order characterised with unequality,enlightening us t o gain a new understanding of current modernizati on drive and work for the ideal of achieving the world peace.

Key W ords:morality;order;l oyal and filial concep t;constituti onal order

2005年12月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4期

明代廷杖制度浅谈

明代廷杖制度浅谈 姓名:王迪 学院:历史文化学院 年级:2015级 学号:201530031034 指导老师:刘渝龙

导读:廷杖,顾名思义于朝堂上行杖打人,是对于朝中官吏的一种惩罚,自东汉明帝(一说北周宣帝)始。但自明一代最为有名,甚至于后期愈演愈烈成为疏离君臣之间的工具;无独有偶,明代的“剥皮揎草”也被后人诟病不少。本文主要浅谈廷杖制度对于明代的影响。 廷杖制度始于东汉明帝。《后汉书》曰:明帝时,政事严峻,故卿皆鞭杖①。但真正被后人所知是在明一代。明代廷杖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明太祖鞭死开国元勋永嘉侯朱亮祖,《明史》记载:“帝寻悟,明年九月召亮祖至,与其子府军卫指挥使暹俱鞭死。”②其实朱亮祖父子是因自己作威作福,在坐镇广东的时候多行不法之事,但此后,太祖因开此先例,便乐此不疲,于是有了“工部尚书薛祥毙杖下,故尚书以大臣当诛不宜加辱为言。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③虽然到了永乐年间朱棣废除这一制度,但到了正统年间英宗又恢复了廷杖这一“法外刑”、“附加刑”可谓“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④廷杖一般是由栗木制成,击人的一段削成槌状,且包有铁皮,铁皮上还会有倒勾,行刑者一般一棒击下,还会顺势一扯,就将受刑人的身上连皮带肉撕下一大块来,不可谓不残忍。廷杖的执行方式,就是在朝门之外,当中杖笞获谴朝臣,由宦官监刑,锦衣卫行杖。这个廷杖制度有多么的残忍和毫无人性我们可以从明末清初散文家魏禧的《魏叔子集》中看到“:每廷杖,必遣大珰监视,众官朱衣陪列。左中使,右锦衣卫,各三十员,下列旗校百人,皆衣襞衣,执木棍。宣读笔,一人持麻布兜,自肩脊下束之,左右不得动。一人缚其两足,

四面牵曳。唯露股受杖。头面触地,地尘满口中。受杖者多死;不死,必去败肉斗许,医治数月乃愈。”⑤ 廷杖也分“用心打”、“着实打”,至于采取何种打法似乎完全是按照监刑官和皇帝的命令所决定。如果着实打,那么监刑官就会脚尖张开,犯人会残废,但一般不会致死;如果用心打,那么监刑官就会脚尖闭合,这时候受刑大臣就必死无疑,明人朱国桢曾说;“成化以前。凡廷杖者。不去衣。用厚绵底衣重毡迭帊。示辱而已。然犹卧床数月。而后得愈。正德初年。逆瑾用事。恶廷臣。始去衣。遂有杖死者。又成、弘间下诏狱。惟叛逆、妖言、强盗、好生打着问。喇虎、杀人打着问。其余常犯。送锦衣镇抚司问。转法司拟罪。中间情重始有来说之旨。正德以后。一槩打问。无复低昂矣。”⑥可看廷杖制度的残忍性也是逐步发展的。 廷杖还有有一番固定的程序,大体为皇帝下令,司礼监出帖并加盖印信,刑科给事中签批,然后厂卫去捉拿犯人。明人李清有云:“予入刑垣,见一切廷杖拿送并处决,必锦衣卫送帖至科,俟签押持去”,“非科签驾帖,则不得杖耳。”⑦ 仅仅一个廷杖制度,就可以让我们看到明朝刑罚的严酷。廷杖对于明代官员的影响是巨大的。最直接的就是身体方面,不仅有朱亮祖,薛祥等等大臣惨毙于杖下,对于幸存者,也是一种巨大的痛苦。我们以崇祯年间的学者姜埰来看,“受刑,杖数折,公昏,绝不知人。公弟垓时官行人,口含溺吐公饮之。医吕邦相夜视公曰:‘杖青痕过膝者不治,吾以刀割创处,七日而痛,为君贺矣。’半月去败肉斗许,

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纳妾行为的合法存在

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纳妾行为的“合法”存在——以江宁县司法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 李晓婧 2013-02-27 22:23:19 来源:《内蒙古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 【摘要】纳妾是我国的历史现象。西周的时候,纳妾已经制度化。直到中华民国时期,纳妾的观念和制度才开始得到反思和批判。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司法对于纳妾现实采取放纵态度。通过把正式的婚姻仪式作为婚姻关系成立的唯一标准,把纳妾排除于婚姻的范围之外,从而也排除了把纳妾行为判定为重婚罪的可能。1935年《刑法》把纳妾行为按照通奸罪处理,但是司法实践中很少发现丈夫纳妾行为构成通奸罪的判例,而是以民法中的“通奸行为”判定之,成为了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 【关键词】纳妾;婚礼;重婚罪;通奸罪;通奸行为 如何使法律史研究真正接近历史那已经永远难以真正再现的“现场”,是令许多法律史学者煞费苦心的事情。近年来,国内法律史学界对地方档案的发掘、整理和研究有了新的进展,这种研究方法弥补了以往历史研究中所采用的宏大叙述以及制度性描述模式所存在的缺陷,开拓了新的研究领域。有学者在评价这种研究趋势和研究方法时指出,“与老一辈学者主要依靠官方颁布的律例、会典等传统文献资料所做的研究不同,新一代学者凭借着新进可得的司法档案,逐渐逼近传统中国法律的复杂面相,不再仅仅依赖于文化精英单方面的代为发言,先前无数籍籍无名的下层民氓也不同程度地开口说话。中国法律的面貌,因此逐渐向原本多向度的历史实践复原。”[1]根据司法档案来理解和解释中国传统法律,可以窥见传统法的复杂面向,也更能接近历史“现场”。但是由于档案资源有限,加之档案整理和研究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深厚的学术积累,这与当下急功近利的学术氛围和学术评价机制并不相宜。因此在此方面有所突破甚至取得长足的发

古代女官的名称 十

古代女官的名称十 ?古代女官的名称 唐朝没有明确规定宫女的等级,但是根据她们所服伺主子的等级的高低,宫女的实际地位有微妙的不同,譬如说,皇太后身边的宫女肯定比答应、常在身边的宫女更有权势。要说等级的话,被称作“姑姑”的,都是资格比较老的宫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支配新来的和负责杂役的宫女。 嫔妃,中国古代帝王侍妾的统称。嫔原指女官,妃指地位次于后的妾。据记载,周代的制度是:“天子后六宫,三夫人 ,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女御”,除皇后之外都是妾侍。秦始皇统一天下,尽收六国宫女充实内廷,品级爵位分列8等。汉武帝将妃嫔的等级分为14级,如昭仪、婕妤、娥等。汉唐的内廷,后妃之下设有宫官女职,常有数百人之多,以供随侍。明代确立六宫定制并严格出入制度,但是后宫妃嫔仍然为数不少。宫人的名号有宫人、选侍、才人、淑女等。明末,内廷宫女多至9000人。清代的妃嫔有皇贵妃、贵妃、妃、嫔、贵人、常在、答应等品级。宫女分秀女、官女子两等。封建帝王的多妻制是摧残妇女的罪恶制度。嫔妃一旦失宠就要被打入冷宫。更有甚者,在明英宗以前,皇帝死了,还要嫔妃、宫女殉葬。 1、正一品官职名称:大长公主、长公主、贵妃、淑妃、德妃、贤妃、

公主;从一品官职名称:郡主 2、正二品官职名称:昭仪、昭媛、充仪、充容、充媛、淑仪、德仪、婉仪、芳林 3、正三品官职名称:婕妤、良娣 4、正四品官职名称:美人、良媛 5、正五品官职名称:才人、承徽、尚宫、尚仪、宫正、女史 6、正六品官职名称:宝林、司记 7、正七品官职名称:御女、昭训 8、正八品官职名称:采女 9、正九品官职名称:奉仪 另外不列品级:宫女、民女。 女子入宫的途径通常是这样的:礼聘、采选和进献。

爵位制度·简版

中外爵位制度简介 中国古代的爵位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等级制度之一。先秦爵制,与世袭的宗法、分封等制度互为表里,爵位往往就是政治权力的标志。秦以后的爵制(分赐爵与封爵),与先秦爵制的性质有所不同。爵不具备行政职能,主要用来确定皇亲、功臣世袭的政治名位和经济权利。 先秦、夏爵制不详,商制细节难明,只有西周至战国时期的爵制尚可大致判明其爵称与爵序。商制,文献所记有侯、甸、男、卫、邦伯,均属地处王畿之外的外服诸侯。殷邦境外的多方或多邦方,常常是商王国征伐的敌国,它们的君长被称为方伯或邦伯。殷邦边境和邦境内的君长,被分别称为侯、伯。它们是商王国的屏藩,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征。方伯和侯、伯称号的不同,反映了这些君长与商王关系的亲疏差别。 西周春秋爵称,大致分为王、公、侯、伯、子、男六级。公、侯、伯、子、男基本上是对诸侯的封爵。 在周王朝辖区内,王是指周天子而言,春秋金文中的称王诸侯,仍限于同周室关系较疏的蛮夷君长,即徐、楚、吴、越4国; 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称公,也有称公诸侯的,所见有周公、召公、毕公、明公、井公、毛公、芮公等。可以肯定的称公诸侯,有宋公戌(宋平公)、宋公差(宋元公)等; 周春秋时代行用最普遍的爵称是侯,金文所见主要是周初始封的周姓诸侯,如■(燕)侯、鲁侯、康侯、邢侯、蔡侯、滕侯、虞侯、荀侯、曾侯等。称侯的异姓国君,除与周室关系非同寻常的姜齐以及取而代之的田齐外,大都是周初褒封的前代帝王之后,或者早已存在的“先封”之国,有铸、陈、纪等; 西周时代称伯的诸侯,多为文献记载较少的小国之君,有的是畿内封君,如荣伯、井伯、杜伯、单伯、散伯、徵伯、过伯、夷伯等。春秋时代明确称伯的国君,主要有郑伯和曹伯; 金文中的子明确属于爵称的,主要有北子和沈子,文献中其他诸子,尚无金文印证; 《春秋》所见男爵仅有许国。 当时,中原各国,一般是伯爵和侯爵。春秋时期,“东夷”诸国的首领徐国率先称王。与其他国家不一样,楚不是周建立的,楚国完全是由当地族民吸收了先进的中原文化后自己建立的,与周天子是附属国关系。最初,周天子看不起楚国,认为那是蛮荒之地,因此,只给楚国国君一个子爵。楚国国君熊通即位后,奋发图强,他率军攻灭了权国,实现了几代先王的夙愿,后又率军攻打随国,迫使随国臣服.然后要求随国国君替他面见周天子,请求把爵位提高。公元前704年,随侯回报熊通,周天子拒绝提高楚君的爵位。熊通大怒,说:王不加我,我自尊耳,遂自立为王,后世称楚武王。他在沈鹿会盟诸侯,后又多次征伐,使楚国日益强大。周天子虽然震怒,但也无可奈何。但是在中原地区的诸侯每每提及楚时,要么称之为子爵,要么称其为僭主、僭王,是不被中原诸侯承认的。后来,周王朝的权威已经被很大程度上被削弱,一些有实力和有野心而爵位不高的诸侯便自立为王,由于天高皇帝远,周天子也没办法。像吴国、越国都是很好的例子。从制度看,诸侯称王属于“非法”。 战国除楚国和越国早已称王外,魏、齐、赵、韩、燕、中山等国也在战国中期相继称王,突破了西周以来的诸侯爵称。各国又先后进行变法,废除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中央集权的官僚统治,并推行与之适应的爵制。三晋和燕、齐的爵秩等级,大体仍为卿和大夫。楚的最高爵位叫执珪,情况较为特殊。秦则从商鞅变法以后,实行奖励军功的20等爵: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秦20等军功爵,累积爵级至关内侯(19级)、彻侯(20级),即可食租税或食邑;自大庶长以下至公士18等爵,“则如吏职”。 两汉汉初,在二十等爵外,又先后分封异姓、同姓为王。诸王封爵,带有浓厚的分封制色彩,与中央集权制相悖。文帝、景帝,特别是武帝奉行削藩政策,限制并削弱诸王权力,诸王遂不得领民亲政,惟衣食租税。同时,列侯(原名彻侯,避汉武帝刘彻讳改)也与二十等爵相分离,与王爵共同构成封爵制度。自关内侯以下,为赐爵制度。封爵优于赐爵的主要权益是:享有封国或食邑;置官属;爵位世袭;衣食租税;具备崇高的政治地位。 汉代封爵制度,对后世影响颇大。诸如诸侯不与政事、惟得衣食租税,非皇子不王,非功不侯,无子国除,绍封继绝等重要原则,均在不同程度上为以后的王朝所沿用。 后代爵制各有变化,不一一赘述。 西方的爵位等级,因为其贵族的爵位跟中国的爵位相似,都是分为五等,所以在翻译西方爵位时也使用了〔公〕、〔侯〕、〔伯〕、〔子〕、〔男〕来翻译了。 以英国为例,贵爵的爵位最高是Duke,便以〔公爵〕作为翻译了,如此类推的分为:侯爵(Marquess)、伯爵(Earl or Count) 、子爵(Viscount)、男爵(Baron or Lord) 。另外,平民部份则有两个阶级,分别为:准男爵Baronet 、骑士Knight ,而这两个阶层又常以〔Sir〕一字直接称呼。在上述的这五个贵族爵位中,又根据其能否传给后代,分为世袭贵族和终身贵族两类。世袭贵族死后可由长子继承,终身贵族仅限本人活着时担任,死后其子不能承袭。另外,英国的爵位制度是可以颁布给女性,其名称分别为:公爵Duchess 、侯爵orch-ioness 、伯爵Countess 、子爵Viscoun-tess 、男爵Baro-ness(orLady)。 女性的封号是跟男的相对,而给平民的称号则没有差异,用样以〔准男爵Baronet〕和〔骑士Knight〕称呼。

明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探讨

明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探讨 湛明月长沙市雅礼中学湖南省长沙市410007 摘要:从明代妇女法律权益、教育地位和贞节观念几点角度出发,分析女性的社会地位。通过对封建礼制、理学秩序、阶级秩序同女性权益现实的探讨,对明代时期妇女地位进行更深层次的了解。 关键词:明代,妇女,法律地位,教育地位,贞节观念 明代时期妇女社会地位问题作为明朝历史研究的的一个重要课题,其主流学术观点一般认为明代时期妇女地位降至中国妇女历史最低点[1]。明代时期妇女在法律约束与封建社会意识加剧的背景下,其主体意识和个人权益不断遭遇打压和压榨,妇女地位低下,且一再受到各类限制。 然而,明代时期妇女地位不能一概由“低下”而论。如赵崔莉认为,明代妇女社会地位有其“二元性”[1];同时,在明代的法典中,不乏对于妇女保护的条例。本文主要从明代时期妇女法律权益、受教育程度以及贞节烈观念三个方面,来探讨妇女的社会地位。 一、明代时期妇女的法律地位 明朝法律对妇女的诸多约束主要体现在财产继承权、婚姻权、诉讼权上[2]。明代法典对女性有着极为严苛的规定,体现当时社会意识对女性人性压制的相对导向。就财产继承而言,女性实质上没有继承权力,这具体体现在女性对自己嫁妆的支配权和对夫家财产继承权的不足上[2]。一为明清时期妇女只可在为原夫家坚守贞操礼节的基础上才可支配自己的嫁妆,改嫁者的嫁妆必须交由原婆家处理;二则为未嫁之女只可在家中绝后的基础上拥有对财产的继承权力,而若已嫁女性原配死去,守寡者也难保有丈夫的财产为其生活保障。有史料记载,有女性张王氏,在其丈夫死后守寡,但张王氏原婆家以其诡测之由拒绝将她丈夫的财产交由她支配,而导致其生活难以保障,告至官府。在男性主导经济权的背景下,女性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此外,就婚姻权而言,明朝时期的女性很难有自己抉择的权利。就诉讼权而言,明代时期女性的诉讼被约束以诸多条令,因此

(完整word版)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本章重要知识点 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 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 (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 (1)立法概况:《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2)立法成就: 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 (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 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 明律的惩罚重在: 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株连范围广。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 (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 (1)告祖父母、父母者。 (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 (1).关于强奸罪:唐律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已成者绞监侯,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浅论明代监察制度 我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溯源于殷商和西周。从秦代开始,正式置御史府,秦汉以后形成制度。魏晋以后,制度日臻完备,至隋唐时期,监察制度开始法律化、定型化,日趋成熟。宋元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到了明朝,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 益向极端的君主专制方向发展,封建监察制度也更为完备和严密,为明朝统治树起了一根支柱。明朝监察监督机制有其独特之处,但亦因时代存在许多局限性。 一演变 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 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是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1]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1111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谏制度上的发展。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2]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3]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度。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 其三,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四。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4],始创巡抚之制。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1469

明代女官制度探析

明代女官制度探析 王雲撰 《齊魯學刊》,1997/01,101-107頁 內容提要 女官之制是中原王朝一項傳統的宮廷制度,本文耙梳正史、類書及筆記資料,認為明代女官制度之機構完備、職掌明確、系統獨立等均超佚前代。明太祖朱元璋力圖用設置女官嚴閫圍之政、杜閹宦之禍,將女官制度作為強化君權的措施之一。明代女官制度對於禁女寵、貶外戚起到了顯著的作用,而對宦官勢力的阻遏卻成效甚微。 中國古代社會,女性的參政權力被剝奪殆盡,“官吏”與“婦女”似乎成了兩個風馬牛不相及的社會群體。然而,翻檢史籍,又可發現不少有關“女官”的記載,這些女官與傳統意義的官吏既有某些相通之處,又有本質的區別。由於她們身份特殊,其活動僅限於宮禁秘地,故史料記載多隱幽不清,後人難窺其詳。本文擬以明代的女官制度為標的,對其淵源興革,機構職掌、銓選管理及其得失作一初步探析。 1.中國古代的女官,從廣義上理解應指皇帝的後妃嬪嬙(即內命婦)和司掌宮中各項事務的宮人。從狹義理解,則單指內宮中與夫子無配偶名分而掌管著上起後妃教育、下至衣食供給的各級女性管理人員。本文所探討的明代女官屬於後者。 女官的建置最早始於周代,“周制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禦妻。……其內則九嬪、世婦、女禦、女祝、女史供宮中之職,外又有典婦功、典絲、典枲掌女工之事;內有司服、縫

人掌王后之服,外又有染人、追師、屨人供服飾之物。皆統於天官塚宰。”①按照《禮記》的說法:天子立後、夫人、嬪、世婦、禦妻等是為了“聽天下之內治,以明章婦順”,從而達到“內和而家理”。此種內廷規制與外廷的官僚系統是一一對應的,故在外廷,“天子立六宮、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聽天下之外治,以明章天下之男教”,達到“外和而國治。”如此“天子聽男教,後聽女順”,一外一內,則家國天下便可大治而安了。②可見,後妃嬪禦既為天子匹偶,亦是君主專制機構中的職務,具有“女官”的某些屬性;至於女祝女史之類,因有極為明確的職事權限則更是毫無疑義的宮廷女官了。 秦漢以降,各朝定制率多參酌周禮,女官制度便自然被承襲下來。當然,在不同朝代亦有不同的興革損益。秦始皇吞併六國,後宮妻妾“爵列八品”。西漢武帝妃嬪如雲,各有爵位;元帝時將其比照外朝百官,分列爵秩十四等。③其後,南朝宋明帝亦擬外官備置內職,細分職掌,共為七品。④北朝孝文帝首次將宮內女職與嬪禦區分開來,另立系統,其職掌與外官品位一一等對。⑤隋朝煬帝則更加“認真”,竟嚴格按照《周禮》行事,女官的設置如同外廷的尚書省,極為完備,並由此確立了“六局二十四司”的機構規制⑥,這一規則為唐宋兩代所遵依。到明代,女官及其制度受到明太祖朱元璋的高度重視,進而將其納入君主專制的政治體制,成為皇權高度強化過程中不容忽視的一環。 早在明帝國定鼎前的1364年,江南甫定,朱元璋在南京即吳王位,設置百宮,建中書省,同時也仿唐宋舊制在內廷設置了六尚局⑦,

中国政治制度史

填空: 1.郡县制推行始于(秦朝) 2.猛安谋克制度使用创立的是(女真人) 3.科举制建立于(隋朝)、(隋炀帝) 4.军机处设立于(雍正) 5.三省六部制,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6.明代(宗藩制度)是宗法制的复轨 7.明厂卫制有东厂、西厂、(锦衣卫) 8.明省级的长官叫(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9.明清的(改土归流)违背了因俗而治 10.秦朝的三公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11.春秋前宗教事务官吏称之为太史寮 12.秦政治文化的核心是(以吏为师)、(法家文化) 13.西汉(汉武帝)设立了(尚书台)为核心的中朝官架空了三公制 14.汉选举制有(察举、征辟) 15.科举制(进士科)士人最重视 16.元朝统治中原的制度是(投下分封制) 17.内阁制度设立于(明朝)(明仁宗朱高炽时) 18.元朝的四个等级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名词解释 宗法制西周以嫡庶来划分宗族系统的制度。宗法制的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即嫡长子继承父亲的宗主地位,庶子分封。按照宗法制的规定,周王的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的嫡子和庶子应分封到地方去当诸侯;诸侯的嫡长子继承国君位,其余诸子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的嫡长子即位,其余诸子分封为士。宗法制只适应于同姓贵族之间,与异性贵族之间的关系则以婚姻为纽带联结起来。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确定了贵族的亲疏、等级、分封和世袭的关系,保证了嫡长子继承王位,解决了统治阶级内部诸子、诸弟的继承权争端,成为巩固分封制的重要手段。 郡县制秦朝开始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秦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在地方行政制度方面,彻底废除了“封诸侯、建藩卫”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郡县制度,把全国分为三十六郡,秦末增至四十郡。郡设郡守掌管行政和军事,设郡尉并掌军事,监御史为中央派遣的监察官吏。郡下设县,大县长官为县令,小县县令为县长,县下有基层组织乡、亭、里。郡县制的推行加强了中央集权。 总理衙门1861年清政府为办理洋务及外交事务而特设的中央机构。全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其职权总揽了外交及与玩过发生干系的财政、军事、教育、矿务、交通等各个方面的大权。但无权指挥各省督抚,各省督抚也不对总理衙门直接负责。总理衙门存在了40年,直到1901年,清政府根据《辛丑条约》规定,将其改为外务部,但扔位列六部之首。 三省六部制隋唐时的中央官制。三省是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中书省是决策机构,负责草拟,颁发皇帝的诏令,其长官为中书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驳正违失,其长官为侍中;尚书省是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重要政令,其长官为尚书令,副长官为左右仆射。三省为中央最高统治机构,三省长官同为早想,共同负责中枢政务。六部是尚书省下属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吏部主管官吏的考核任务、户部主户口赋税、礼部主礼仪制度、兵部主军政、刑部主法律和刑狱、工部主水路工程。各部长官均为尚书,副长官为侍郎。三省六部制改变了以往宰相一人执掌大权的状况,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三省六部职司划分明确,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统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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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宫廷礼仪常识须知有哪些 明朝(1368-1644)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历经十二世,共十六位皇帝,享国二百七十六年,那么你们知道明朝要注意什么宫廷礼仪吗?下面是为大家准备的明朝宫廷礼仪,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明朝宫廷礼仪须知 中国古代的饮食文化,虽有传流的共性,但在不同历史时期,也有其传存的个性。从元、明、清比较起来看,明代更多地保留了汉人的风俗习惯。在明朝宫廷中,皇室、内臣及其宫眷生活阔绰奢侈是民间不能相比的。在宫廷有自己的饮食习俗和特色,本文仅按月份来谈谈明宫饮食的若干习俗。 明代的宫廷饮食机构可分外廷和内廷两大系统,外廷饮食机构是国家官署的一部分,负责以国家或朝廷的名义举办的各种祭祀、宴饮的饮食;内廷饮食机构属宫内机构的一部分,主要负责皇帝御膳的制作。明代宫廷饮食具有食物原料极其广博、重视饮食养生保健、喜食时新果品肴馔、经常禁屠用斋食素、前期尚俭后期奢靡五大特点。 明代宫廷生活主要是指帝后及其家族的生活,明代帝后的饮食文化活动是极尽豪华奢侈的,按照明初统治者的规定,它是礼的典型体现。明代帝后的饮食文化活动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帝后及其家族的节令饮食文化活动;二是统治阶级为了特殊的政治需要和目的而举行的筵宴活动。

二者既互有联系,又互有区别,前者是帝后家族本身为满足生理需求、文化需求而进行的饮食文化活动;而后者则主要是为了满足其政治需求,并以此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饮食文化活动,其参加者不但是帝后及其家族成员,而且还包括统治阶级内的诸多官员,其筵宴的规模大小、参加的成员均有严格的等级限定。值得注意的是,明代宫廷的筵宴与帝后的年节饮膳,既因宫中政治、经济条件无比优越,皇权的至高无上、皇家的富贵显赫,从而使得这些宫中筵宴华贵、典雅、庄重、等级森严,且礼仪繁缛;更因其政治色彩浓烈,故宫筵参加者们的政治食欲,远远大于其生理食欲的需求。 宫廷帝后及其家族的节令饮膳活动首先,由于帝后及其家族是统治阶级中的最高层,享有各种封建特权,因此,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合理与合法占有者、支配着,可以竭尽享用,奢侈浪费亦在所不惜。其次,自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以后,北京便成为明朝的全国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统治中心,每年来自全国四面八方的各种时鲜饮食食品汇萃京都,进贡皇宫,从而使得统治阶级得以赁薄他们手中所拥有的权力,来满足他们奢侈靡烂的生活需要,可以随时将各地的名特时鲜食品调解皇宫内院,供他们享用挥霍。 再次,正由于明代帝后家族具备以上特权,所以他们可以利用宫中从全国各地征召来的名厨高手,将各种时鲜节令物品加工成美味佳肴,随意尽情享用。 而许许多多的节令应时食品大都具有延年益寿、补气养精的食疗功能,因此,他们也特别注意对节令时鲜食品的摄入,以补养身体。

明代封爵制度的特点及成因

1明代封爵制度的特点及成因 封爵制度是中国古代君主授予贵族和功臣爵位的制度,它是历代君主为巩固其统治地位,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而实行的一种封爵等级制度,对一个朝代的政权统治与社会稳定产生了深远影响。明朝封爵制度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较为程序化、制度化与法制化的封爵制度,既有与历代封爵制度相同处,也有许多独特点,抓住其特点及成因,对理解明代制度、政治、文化等方面显得十分必要。回顾明代封爵制度,总结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及成因: 一、宗室功臣封爵两体制,只授爵号食禄无封邑 明代封爵制度分宗室与功臣外戚两套体制,将王与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分离,是明代区别于以往朝代的一大特点;并且给勋爵只有爵号与食禄,而不再有封邑,公、侯等爵位的还将赐予铁券,以示其功勋卓著,皇恩浩荡。 在宗室封爵体制方面,明太祖之初,定制袭封,列爵亲王、郡王、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镇国中尉、辅国中尉、奉国中尉八等以封皇室宗亲。其食禄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初亲王岁禄定为五万石,后定减亲王岁禄为万石,郡王二千石,镇国将军千石,辅国将军八百石,奉国将军六百石,镇国中尉四百石,辅国中尉三百石,奉国中尉二百石。 在功臣外戚封爵体制方面,明朝又阅前朝之制,列爵五等以封功臣外戚,在洪武三年(1370)六月颁布诏令:“定五等勋爵....爵正一品国公、郡公,从一品郡侯,正从二品郡伯,正从三品县伯,正从四品县子,正从五品县男。”○1后革子、男,只留公、侯、伯三等,细分为七个等级,这一明朝爵位变化在《万历会典》中已做出明确的总结“国初因前代之制,列爵五等,非有社稷军功者不封,子男后革。”○2在功臣外戚封爵食禄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并于洪武二十五年(1392)规定:“公,五千石至二千五百石;侯,千五百石至千石;伯,千石至五百石。”○3同时还一并定制:“凡爵非社稷军功不得封,封号非特旨不得予。”○4爵分两种,一是只授终身(不世),二是可以世袭(世),世与不世,以军功大小而定,均给诰券。 形成“宗室功臣封爵两体制,只授爵号食禄无封邑”这一特点的成因,可以有以下四个方面:(一)、皇权至上高度强化的结果。(二)、儒家君臣森严的等级思想的影响。(三)、统治者巩固统治的需要与个人因素。减少勋臣土地等特权,防止其权势膨胀,对皇权构成威胁。(四)、农业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其物质基础。在某种程度上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既要依靠这些立下汗马功劳的功臣,又要体现其皇室宗亲高贵的地位,这最终使明代封爵制度出现两套体制并存的局面,在经济上待遇优厚,但不再给封邑。 二、封爵与赐券相结合并日趋制度化 ○1:《明太祖实录》卷5,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77 ○2:《明会典》(万历)卷6《吏部五.验封司》,中华书局1989 ○3:龙文彬《明会要》卷43,北京:中华书局,1956 ○4:张廷玉《明史》卷108《外戚恩泽侯表》,北京:中华书局,1978

明清时期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

明清时期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08(1)班 王玮 040801033 【摘要】华夷秩序是中国古代君主建立的传统的国际关系体系,而宗藩关系则是华夷秩序在政治上的集中体现。明洪武年间,琉球王国接受大明王朝的册封,称臣入贡,宗藩关系正式建立。明清时期本着厚往薄来的原则,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与琉球进行了有益的交流。清朝末年,随着传统的华夷秩序的解体,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也随着日本吞并琉球而不复存在。 【关键词】:华夷秩序宗藩关系琉球中国日本 华夷秩序 谈到琉球与中国的宗藩关系,不得不谈及的一个问题,便是中国古代的“华夷秩序”。华夷秩序是在古代世界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一个有理念、有原则和有着自身一套比较完备体制的国家关系体系。朱元璋曾说,“自古帝王临御天下,中国属内以制夷狄,夷狄属外以奉中国”,则是对华夷秩序论的体现。华夷秩序的内涵是:“以中华帝国为中心,在中国封建皇权的约束和保护下,建立国际和平局面;在中华封建文明的影响与制约下,促进各国的进步与繁荣。”【1】朝贡贸易是华夷秩序的经济制度体现,宗藩政治是华夷秩序的政治制度体现。 中琉宗藩关系的建立 中国与琉球的贸易往来,可追溯到隋朝以前;而中国与琉球的官方交往,最早是在隋代,那时还主要以战争形式为主。唐宋时期,两国的官方交往未有新的进展。元朝时期,才有了进一步接触。1372年,中国与琉球建立正式的邦交关系;直至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中国与琉球友好交往长达500年。 琉球,位于日本九州与中国台湾省之间的琉球群岛,面积460。平方公里,其范围大体相当于厉史上的琉球王国。历史上的琉球王国,原有岛屿36个,其中北部9岛,中部11岛,西南部16岛。对流球王国的称谓,也经历了一个过程,最初是隋朝时期,根据琉球群岛的形状,命名为“流虬”,后来有又有“流求、流球、”等称谓,直到洪武五年,即公元1372年,才正式确定为“琉球”并沿用至今。琉球王国的历史,大致分为村落时代、按司时代和王统时代。而王统时代又可分为舜天、英祖、察度、尚思绍和尚圆王统时期。英祖王统的第四代玉城王(1313年,元皇庄二年即位)。因耽于酒色,不理政务,引起了按司们的反感。不久,出现了大里按司统治下的山南、今归仁按司统治下的山北同玉城王统治下的中山相对立,合称三山鼎立,也称“三山分王”。1350年高德的浦添按司察度成为中心的统治者。由此开始了察度王统时期。到同明王朝正式建立关系时,琉球王国已是中山、山南、山北三分天下,而中山最强。其王依次为察度、承察度、怕尼芝。不久,中山王逐步统一琉球全国。所谓中琉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指中国自明代以来同中山之间的关系。1372年,明王朝“命行人杨载以即位建元诏告其国’,得到中山王察度、山南王承察度、山北王怕尼芝的响应。分别遣使奉表,贡献方物,开始了同中国正式确立友好关系的时期。【7】 中琉宗藩关系的强盛 明朝时期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主要表现为朝贡贸易关系,重在贸易。“‘所谓朝贡贸易,即由政府遣使至海外诸国(主要是东南亚国家)颁赐明朝正朔,邀其入明朝贡,明政府对朝贡国正贡回赐,附载货物由官方给价收买或由贡使自行出

法律硕士《法制史》复习:明朝

报名地址:重庆市七星岗金汤街79号渝中区委党校(市妇幼保健院后面) 明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大诰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滥用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甚至把数种刑罚结合起使用,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等。《大诰》的另一特点是将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每户人家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大诰》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大明令》架空。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废止。

明代教育管理制度研究

明代教育管理制度研究 篇一:明代黄册制度研究综述 明代黄册制度研究综述 明朝的户口制度 自秦始皇迄清朝灭亡,在漫长的两千多年中,中国都是实行君主专制主义集权的政治体制,国家的权力归于皇帝,皇权至高无上。经过汉、唐、宋、元以来的不断完善,到了封建社会晚期明代,皇权进一步强化,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大权,皆由皇帝一人独断。君主极端专制主义至此最终确立。这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君主专制集权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变化。 但是,这种发展和变化,并没有改变皇权存在的物质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人户和田土。任何一个政权,一旦失去它们,就势必无法生存。 管理户口和田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事关军国大计,非抓不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与历代封建帝王一样,从一开始就深刻地认识到这项工程的极端重要性,对户口和田土问题始终常抓不懈。并为此颁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及相应可以具体操作的方法和规程,以确保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与

徭役征发,巩固皇权统治。户口,包括户数和口数。这两个数字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以农为本的封建时代,户口的升降影响更大。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速,而且被看作是国势盛衰的象征和标志。因此,户口制度历来都受到高度重视。在封建国家制定的各种典章制度中,户口制度往往置于首要地位(在官修的“正史”中,户口常常列为经济政策《食货志》的首篇),并付诸实践,时时命官进行普查登记、核定册籍,实行层层管理,措施亦颇为严密。明朝的户口制度,承上启下,既有历史的继承,又有时代的更新,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在中国古代户口建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这个制度肇创于明太祖朱元璋。而后,列圣承业治国,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代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无改变。明朝户口制度的中心问题是千方百计控制人户与土地,强制农民大众为封建国家交纳赋税,提供劳役。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节建立户帖户籍 户贴制的颁行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普查登记的国家,户口制度源远流长。根据史书记载,这个制度在秦朝以前已经实行。及汉代,设有专官管理户籍。唐、宋两代,户籍编制工作日臻严密,开始划分户等。元朝统治之日,户口类别的划分更为细致,有民户、军户、匠户、站户、医户、盐户、窑户、儒户等各种户别。此外,

2017年高考语文古代文化常识测试题

2016年高考语文古代文化常识测试题 1.下列对文中加点词语的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A.“宫车晏驾”,“晏”:迟。宫车迟出,旧为帝王死亡的隐讳说法。 B.“僭”是超越本分的意思。“僭位”是指越分窃据上位。 C.“漕”,指漕运,漕运是我国古代利用水道(河道、海道)调运粮食(主要是公粮)的一种专业运输。 D.“乞归养”,请求辞职回家来调养自己的身体。 2.下列对文中加点词语的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A.润例:过去请人作诗文书画的酬劳称之为润笔,而将所定的标准就称为润例或润格。 B.阳文:指采用刀刻等传统技术方法,在器物或印章表面上形成的凹下的文字或图案。 C.金石:中国古代以前朝的铜器和碑石为研究对象,涉及文字、历史、书法、文学等。 D.闲章:中国传统文人常自拟词句或撷取格言警句来镌刻成章,内容广泛,意趣盎然。 3.下列对文中加点词语的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A.牙门与牙旗一样,源起都有古人借猛兽利牙的图案彰显荣耀和威武之意。 B.丁母丧是指遭逢母亲丧事。旧制,父母死后,子女要守丧,谓之“丁忧”。 C.征、辟指征召布衣出仕,与“察茂才”“举孝廉”一样,是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 D.乡、闾在古代各指一种行政区域名,合在一起还可以泛指家乡故里、父老乡亲。 4. 古人把一夜分五段,即甲夜、乙夜、丙夜、丁夜、戊夜,又称五更或五鼓,每更等于现今的两个小时。《祝福》结尾段写到:---是四叔家正在“祝福”了,知道已是五更将近的时候。五更相当于现在的() A.1点到3点 B. 3点到5点 C. 5点到7点 D.7点到9点 5.下列对文中加点的词语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A.赐姓:古代天子据某人祖先所生之地或其功绩而赐予姓氏。多指以国姓赐与功臣,以示褒宠。 B.持节:古代官名。汉末与魏晋南北朝时,掌地方军政的官员往往有使持节、持节、假节、假使节等称号。使持节得诛杀中级以下官吏;持节得杀无官职的人;假节得杀犯军令者。 C.践祚:特指皇帝登临皇位,类似用语现象很多,例如:践阼、践极、践统、践位、践国、践帝、践政、践袭、践莅、践事等等。 D.薨:古人对身故有多种方式的描述,古代称诸侯或有爵位的高官死去为薨。也可用于皇帝的高等级妃嫔和所生育的皇子公主,或者封王的贵族。 6.下列对文中加点词语的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A.所谓“年号”,是从汉朝初年开始使用的、封建王朝用来纪年的一种名号。历史上新皇帝即位或在位期间改换年号,新年号开始的一年称改元。 B.“礼部”是古代“六部”之一,管理国家典章制度、祭祀、学校、科举等,并负责接待四方

2006年明史研究综述_陈时龙

2006年明史研究综述 陈时龙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北京 100732)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2006年出版的明史著作约110种,各种刊物发表的论文达1465篇。读者可参阅《明史研究论丛》第七辑《2006年明史研究目录》。限于篇幅,笔者此处仅就阅读所及综述如下。 一、著 作 钱海岳《南明史》(中华书局)、孟森《明元清系元通纪》(中华书局)、《剑桥中国明代史》(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王毓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文选:王毓铨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皆经整理翻译出版。于浩选编《明代名人年谱》(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崔建英《明别集版本志》(中华书局)于学者搜索资料大有裨益。政治史方面,赵园《制度·言论·心态———〈明清之际士大夫研究〉续编》(北京大学出版社)以明末清初士大夫于特定政治环境下的反应为研究对象,而刘中平《弘光政权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专意探讨南明弘光政权。制度史方面,杨正泰《明代驿站考》(增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彭勇《明代班军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赵克生《明朝嘉靖时期国家祭礼改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刘毅《明朝帝王陵墓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张升《明清宫廷藏书研究》(商务印书馆)、何朝晖《明代县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推进了明代驿站、班军、祭礼、陵寝、藏书、县级行政等制度的研究。经济史方面,范金民主编《江南社会经济研究(明清卷)》(中国农业出版社)汇编多篇与长江三角洲地区社会经济相关的专题论文。高寿仙《明代农业经济与农村社会》(黄山书社)、陈锋《明清以来长江流域社会发展史论》(武汉大学出版社)、王云《明清山东运河区域社会变迁》(人民出版社)、成淑君《明代山东农业开发研究》(齐鲁书社)、张崇旺《明清时期江淮地区的自然灾害与社会经济》(福建人民出版社)、李德元《明清时期海内移民与海岛开发》(厦门大学出版社)等专著研究了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人口变动与社会状况。社会史方面,陈宝良《明代城市生活长卷———飘摇的传统》(湖南人民出版社)着眼于明代城市生活,而王卫平《明清时期江南社会史研究》(群言出版社)、陈江《明代中后期的江南社会与社会生活》(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则关注江南社会,罗宗强《明代后期士人心态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徐林《明代中晚期江南士人社会交往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将视野投向士人阶层。思想文化方面,林金树《中国古代思想史:明清卷》(广西人民出版社)和南炳文、何孝荣《明代文化研究》(人民出版社)较全面地考察明代思想与文化;孙卫国《王世贞史学研究》(人民文学出版社)、周可真《明清之际新仁学———顾炎武思想研究》(中 22007年第5中国史研究动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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