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淮海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淮海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淮海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二○○五年七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 学校围绕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这一中心任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学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被我校录取的本、专科新生,必须持《淮海工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书面向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有特殊困难较长时间不能报到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未办理任何手续或超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核发学生证。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七条新生在健康复查时发现患有相关疾病(包括新患疾病)者,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应当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户口迁回原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起,在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的学生应当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附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关于本人政治思想表现的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可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申请复学,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学生应当按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和按时注册者,应当向所在系(院)请假并办理缓注册手续。学生报到后,应到注册中心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未在注册中心注册的学生视为在该学年未取得我校学籍,无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注册截止后,注册中心应及时通报学生注册情况。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或学生虽到校但未按期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当先交齐本学年学杂费用方可到注册中心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学分与修业

第十条我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各本、专科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以标准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习成绩优异、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德智体综合测评优良的学生提前毕业。学生亦可以少选课程,推迟毕业时间,但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本科不得超过六年,专科不得超过五年。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允许保留学籍一年。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可按规定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以学分计量学生的学习总量。学生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及有关实践环节的学分,方可申请毕业。

第十三条选课

(一)每学期各系(院)应当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开课目录,学生应当按照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进行选课,各系(院)应当安排有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选修课;其次应当先选先修课,后选后续课,并力求避免上课冲突。选修课学分不能代替必修课学分。在专业教育阶段,学生可根据个人情况按专修某一专业方向或以某一专业方向为主、跨学科选修其他专业方向等不同的模式进行选课。

(二)一门课程分理论与实验(践)两部分上课时,学生必须同时修读。

(三)为加强素质教育,学校每学期均开设公共选修课程,供在校生选修。本科生在校期间应当修满8学分,专科生应当修满6学分。

第十四条辅修

(一)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建立主辅修制度。

学生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培养计划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兴趣和客观条件,从第二学年起,选择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有计划地修读有关课程,达到相应的学业标准后,可取得相应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申请辅修课程的学生,其主修专业的计划课程应当全部合格。

(二)辅修相关专业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系(院)推荐,由辅修专业开设系(院)进行综合考评后,报教务处批准。辅修学分应当按学校相关规定交纳学费。符合辅修条件的学生需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学生所在系(院)、辅修专业所在系(院)和教务处存档。

(三)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不及格经补考一次后仍不合格可以重新修读。学生终止辅修专业学习,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学分记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四)学生必须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取得辅修专业应修学分,方可获得辅修专业结业证书。辅修专业未达到学校要求者,不影响学生的主修专业证书。

第十五条提前修读

(一)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本专业高年级课程。学生申请提前修读本专业计划安排的课程,应当在课程开课前填写提前修读选课申请表,经系(院)及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参加听课及课程考核,成绩按实记入成绩档案,申请提前修读的课程不合格,经补考后仍然不合格应当重新修读。

(二)跨年级提前修读课程应当按课程学分交纳修读费。

(三)申请提前修读的条件:

1、申请提前修读的学生已经修读的必修课成绩必须全部合格;

2、申请提前修读的学生必须是本学年注册过的在籍学生。

(四)申请提前修读的审批程序:

1、在课程开课两周之内,由学生本人提出提前修读书面申请,并填写提前修读选课申请表;

2、经班主任同意签字后,送本系(院)教学秘书复核;

3、分管教学主任(院长)审批;

4、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第十六条免修

学生对后续课程,通过自学已基本掌握,可向有关教研室提交课程自学材料(如笔记、练习等),经该课程任课教师同意,可向课程所在系(院)提出免修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经分管教学主任(院长)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教务处于该课程开课前组织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准予免修,并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生每学期免修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

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践性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每学期办理注册后经确认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登记卡》和《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档案。凡未经办理注册及选课等手续擅自听课者,一律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分,考查成绩一般按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口试课程以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单独设课的实验、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的成绩采用五级制评定。

第十九条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一般情况下,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总成绩的20%-30%,期末成绩占70%-80%。有期中考试的课程,期中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可以占到35%。课程是否举行期中考试一般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视情况决定,主要基础课程可以进行期中考试或测验。具体课程成绩比例由各教学单位确定,但应当在开课前向选课学生公布。无论考试、考查,学生必须取得60分(及格)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期末考试成绩低于50分(不含50分)者,总评成绩不得计为60(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

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评定依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缓考

(一)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当在考前由学生本人向系(院)教学秘书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所在系(院)分管教学主任(院长)批准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试(全院公选课无缓考),学生所在系(院)应当及时将学生情况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缓考课程可随次学期的补考一同安排考试。缓考次数以一次为限,缓考成绩不合格或学生缺考,学校不再安排补考。

学生不得无故申请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缺考者,按旷考处理,旷考课程必须重新修读。由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等,与考试冲突的,由组织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有关开课单位,并统一办理参加活动学生的缓考手续。

(二)缓考成绩记入正常考试学期的课程成绩。

第二十一条补考

学生所修课程,凡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次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课程补考,学生每门课程的补考仅限一次。每学期开学前,凡需补考的学生本人应当主动到系(院)查看补考安排,并

到本系(院)报名登记。学生缺考或因个人原因错过考试,学校不再另行安排考试。

第二十二条重新修读

(一) 学生所修课程,凡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然不及格或缺考,应当重新修读,同一门课程重新修读不限次数。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学校不安排补考,该环节必须重新修读,必修课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必须重新修读;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不及格,不记载成绩,学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或再次选修同一门课程。学生重新修读课程,原则上应当按时上课。若上课时间冲突,则学生本人可提出免听申请报告(实验课、实践性环节除外),经学生所在系(院)确认同意,任课教师可允许其免听部分重修课程的冲突学时,可以参加期末考试。免听课学生应当按要求完成作业、测验和实验,其平时成绩比例由任课教师视具体情况确定。

(三)任何课程,学生缺课(包括实验、实践性环节)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正常考试,不计学分,应当重新修读。

(四)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试,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规、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一律无效,记为"○"分,并在学籍登记表上该课程后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同时给予作弊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旷考或作弊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以给予重新修读机会,以取得相应学分。

(五)重新修读课程学分记入修读学期的学籍学分。

(六)重新修读课程考试一般随后续年级的统一考试。

(七)修读课程缴费标准按教育主管部门下发文件精神执行。

(八)重新修读课程程序:

1、学生在了解本学期学校开课情况后,在开课两周之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修读课程申请表;

2、经教学秘书复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教务处汇总后下发全校修读名单;

3、期末考试前学生到本系(院)查看修读课程考试安排并按时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学籍成绩记载办法

(一)学生每学期考试成绩、学分绩点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为了区别学生学习成绩优劣,采用学分绩点评定办法。

1、考核成绩的等级与绩点系数的关系

表1 百分制

考核成绩

绩点系数

考核成绩

绩点系数

90≤成绩≤100

5

70≤成绩<75

3

85≤成绩<90

4.5

65≤成绩<70

2.5

80≤成绩<85

4

60≤成绩<65

2

75≤成绩<80

3.5

0≤成绩<60

表2 五级计分制

考核等级

及格

不及格

绩点系数

5

4

3

2

补考和重新修读后课程成绩及格,学分绩点系数记1。

2、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系数

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

(二)奖励学分

学生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作品、创新发明或参加省级以上的政府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科技竞赛、体育比赛、艺术比赛,获得等级以上的奖励,可酌情给予相关某门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学分。若所发表的作品或竞赛所获奖项无相关课程对应,则可酌情奖励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奖励学分的绩点系数为4.5。

申请奖励学分,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在系(院)教学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确认,教务处核准后,方可记载奖励学分。每人每项最高不超过4学分,奖励学分也可以替代全院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五章转专业、转学与"专转本"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系(院)推荐,经转入系(院)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或其他高等院校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五条转专业、转学程序

(一)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当由本人向所在系(院)书面申请,系(院)主任(院长)审查后,向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院)推荐,学校根据接受专业接受名额、条件,并对学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学校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由教务处办

理具体变更专业事宜。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的专业。

(二) "专转本"学生录取后不得再申请转专业。

(三)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应当经转出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

(四)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应当由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出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请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则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一般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末申请,经批准后,次学期开学初参加转专业考核,考核合格者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班级变动。其他时间不再办理转专业手续。

学生转学申请一般应当在每年五月和十一月提出,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况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按规定"专转本"的除外);

(四)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 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六) 应予退学的;

(七) 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转专业学生的学业要求

(一)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并完成规定的所有实践环节方可毕业。

(二)已修的同名称、同层次课程,取得的学分有效。已修课程学时与转入专业的学时要求之比大于90%,且学生考核成绩优良(85分以上),经教研室、系(院)部、教务处审批后可以认定为有效学分;凡达不到要求的课程,应当重新修读。

(三)转专业以前修读的非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其学分可计为任选课学分。

(四)跨学科门类转专业,原则上从一年级起修读;跨二级学科转专业,经考核后可转入同年级或低一年级就读。

第二十九条 "专转本"学生的学业要求

(一)"专转本"是专科层次的学生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经过统一考试选拔转入本科层次学习。

(二) "专转本"学生已修合格的课程中,非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可计为任选课学分。

(三)"专转本"学生编入新班级后的学习阶段,现所在班开出的课程中,该生在转本以前学习阶段已经修过,并达到学校本科专业学时要求的,可以申请免修;已修课程学时与本科学时要求之比大于90%,且学生考核成绩优良(85分以上),经教研室、系(院)部、教务处审批后可以免修;不足本科专业学时要求的课程或成绩达不到要求者,应当跟班重新修读。

(四)"专转本"学生所缺的编入班级已经修过的的学位课程,学生应当补修。

(五) 单独编班的"专转本"学生的培养,按专门为该班制订的培养计划执行。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三)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可以停学创业,因其他特殊原因或困难需中断学习的,也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二条休学手续的办理

(一) 休学申请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材料,并附有关证明,经系(院)部和家长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办理休学以一年为限。

(三)学生休学期间,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有关待遇。

(四)因病休学学生应当回家疗养,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学生停学创业阶段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三条复学

(一)休学期满,学生应当在学期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复学,经批准复学者可以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要全面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取消其学籍。

(四)停学创业满一年,需继续创业者,可不办理复学手续,但应当按期续办休学手续。

(五)学生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原则上编入休学学生低一招生年级,其培养计划按编入班级执行相同计划,毕业资格审查标准按编入班级标准执行。如原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六)凡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离校期满后需要复学的,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复学手续,否则不得参加学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七章成绩警告、延长修业年限、退学

第三十四条成绩警告

学生一学期取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数低于应修学分数的50%(含50%),给予成绩警告,由各系(院)向学生提出书面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成绩警告不属于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延长修业年限

每学年结束时,学生在校期间未获得学分累计(补考、重新修读未合格者不重复计算)达到24(含24)学分及以上,不得继续在原年级学习,需延长其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若低年级无相同专业,则转入相近专业就读,无同层次(本、专科)专业或相近专业者,允许跟班就读,所缺课程可随相近专业班级重新修读并办理相关手续参加考核。

本科学生在第六学期结束、专科学生在第四学期结束时未获得学分累计(补考、重新修读未合格者不重复计算)达到16(含16)学分以上者,不得随毕业班级进行毕业班的课程学习及参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学生编入下一年级补修未获得学分课程。

允许学生视自己未获得学分累计情况主动申请编入下一年级补修未获得学分课程。

进入毕业班学习后,毕业时达不到毕业条件者,不再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六条退学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无论何种原因,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最高学习年限而未完成学业者;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获得学分累计达到36(含36)学分以上(任选课、公共选修课除外);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休学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者;

(五)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学费者或逾期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八)个人坚决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以上规定所作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学生退学,由各系(院)填写退学报告(自愿退学者,应当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报告,家长签字),系(院)主任(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并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视为放弃有关退学证明及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档案发回原籍;

(二)退学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四)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八章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九条编班

(一) 学生按入学时的专业编为自然班,自然班是学生活动与管理的基本单位,各自然班设立班委会。各系(院)根据情况,可设立若干名导师,对学生选课、选修、学习给予指导。

(二) 同一自然班学生允许有不同的教学进程和专业方向,学生因学业进度不能和同班大部分同学同时毕业离校时,编入其他班级参加活动,该生学号不变。

(三) 本校学生"专转本"后学号不变。外校"专转本"进入我校的学生,重新编制学号。第四十条鉴定与考勤

(一)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做鉴定的办法。学生一般一学年做一次个人小结,由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年度鉴定。

(二)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社会调查、军训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修读课程的考勤方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决定,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超假未办手续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一律以旷课论。

(三)学生因病或因特殊情况需请假时,病假应当有校医疗卫生部门或其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生请事假应当严格控制,确有必要时应当写书面申请交班主任,并按规定逐级办理请假手续。准假权限如下:

请假1天,由班主任审批;

请假2-7天,由系(院)分管教学主任(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请假8天以上(含8天),由系(院)分管教学主任(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批准请假后,应当向本班考勤人员登记,方可生效。

(四)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到班主任处或通过班主任逐级办理销假手续。凡逾期不办销假手续者以旷课论。

(五)经过批准免修的学生,应当持批准证明向本班考勤人员登记,对其免修的课程可不进行考勤,否则按旷课论。

(六)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行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科技比赛或参加学校举行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的,由组织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有关系(院)、部。

(七)各班考勤人员应当认真逐日填写考勤表,并每周交班主任阅签后报系(院)教学秘书。各系(院)每月将学生考勤情况公布一次,并存档备查。各系(院)应将考勤情况同时报学生处和教务处。

(八)学生考勤情况作为先进班级和学生评优条件之一。

(九)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一条学生毕业时应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各个方面,要对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劳动态度、健康状况等做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第四十二条在籍学生,德、智、体合格,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通过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即获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受违纪处分留校察看的学生,察看期满并解除察看、成绩合格且无过错者,允许正常毕业。察看期未满者,暂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视其悔改表现和学业成绩再决定是否换发毕业证书。

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综合考评优良的学生,可准予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在毕业前一年向本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系(院)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查修读情况,报系(院)主任(院长)、教务处批准后,作为预计毕业生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十三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各教学环节但未获得培养计划所规定的毕业总学分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本、专科结业生在结业后两年时间之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回校重新修完以前未修合格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填发证书日期填写。超出规定时间未办理补修课程并取得学分,或未办理换发毕业证书者,按自动放弃处理。在规定时间内补修课程经考核仍然不合格者,按永久结业处理。补修课程费用依据学费标准和需修读课程的学分核算收取。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中途终止学业的学生,经审核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学士学位授予,按《淮海工学院授予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执行。第四十八条无学籍者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

第四十九条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为一次性的证书,学生应当妥为保管,如有遗失,按规定一律不再补发。办理有关手续后,学校可以发给相应证明。

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查实,学校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并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对学校颁发的毕、结业证书进行电子注册。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我校的学籍管理部门为教务处。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淮海工学院办公室

2005年8月29日印发

邵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 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 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 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 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XX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农村XX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参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编班 1、一年级新生的入学、编班。 (1)审核入学资格。凡属我校招生范围的学龄儿童,由校领导把关,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户口本和接种证严格审查入学资格。(2)新学期开始,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进行注册。如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延期注册。 2、新生入学后,教导处在一个月内填写“学籍卡片”“学号”,并编制花名册,报送教育局教育股,建立学籍档案。 3、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到学校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转学、借读 1、凡从外地随家长迁入我辖区的学生,必须持转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依班额情况,经校长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2、非本辖区来我校就读,经教导处考核合格,可插入合适年级并办理外地借读手续。 3、凡在校学生随父母迁居外地,要求转学的应由家长到学校申请,经教导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后将学生“学籍卡片”学号到教育局教育股消除。 4、转进、转出的学生都要进行登记,并装入档案。 三、休学、复学 1、学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时,可持医院证明,家长签字的休学申请书,向学校申请休学,经班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后,

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 2、学生休学期满或病愈后持休学证,医院证明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按学生实际程度编班。 3、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校领导批准后续休学。 4、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经校领导批准,按其具体情况编班。 四、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包括的内容 1、学生花名册; 2、体检表; 3、体育达标成绩; 4、学生成绩册; 5、毕业生登记册; 6、转学登记册; 7、优秀学生证明材料; 8、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 9、适龄学生花名册; 10、学龄前儿童花名册; 11、转入、转出学生花名册; (二)、档案管理的规定 1、除健康卡由卫生老师负责管理外,其它有关材料一律由教导处管理。 2、档案管理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应严肃对待,不得草率马虎,凡有关学生档案登记的各种表格一律按统一规定填写,做到整齐准确,统一规范。 3、凡转入学生必须向学校索取转学证;凡转出学生要开出转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

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一、入学 (一)六年级,凡年满12周岁、户口在本学区的正常儿童入学。 (二)新生一律凭本学区户口、接种卡(或本)、照片报到,由学校填写学籍登记表,建立学籍档案或学籍卡片。 (三)依法招生。对符合条件未入学的学生,学校尽力做好其家长工作,及时让家长送孩子入学;对无正当理由又不送孩子上学者,学校有权依法向上反映。 (四)凡无本学区户口和房产证的新生,作借读生处理,具体入学条件按上级有关精神办。 二、休学、复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因严格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请假达三个月以上的准予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后,仍不能到学校学习的可再延期休学一年。 (二)学生休学,须持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申请并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或教导处审批,校长同意后,记入学生学籍卡片或登记表中,再发给休学证书。 (三)学生复学,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缴验休学证明书,因病休学的还要持医院证明,经学校审查,准予复学。复学时,原则上编入学时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三、转学 (一)因父母调动工作而需转入本学区的,事先必须本校办理接

收证。学校不得擅自接受转学手续不齐全的学生入学。 (二)凡要求转到外校学习的本校学生,必须向教导处提出局面申请,说明缘由,经批准后才能到外校办理接收证。待学生持有外校的接收证后,学校方可签发转学证明,并将学籍卡交给该生。要求保留学籍处出借读的学生,由家长申请,教务处备案,每年交纳政府部门规定的集资款。 (三)转学工作一般在学期结束后或开学前办理。毕业班的学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转学。 (四)本学区邻近学校一般不存在转学问题,情况十分特殊的,可酌情考虑。 (五)转入的学生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必须持我校接收证和原校开出的转学证及发放的在校德育考核手册。 (六)凡无正当理由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视校情由校长决定是否接收;一旦接收作借读生处理,具体转学条件按上级有关精神办。 四、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退学,对少数确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考虑办理退学手续; 1、因病休学两年以上,经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不能痊愈者。 2、因生理发育不全,或因患各种疾病,致有显著痴、呆、傻、丧失学习能力者。此条一般指下述三种情况:一是身体发育畸形,年龄在16周岁以上,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要求退学者;二是因患流行性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陵城初级中学籍管理制度

陵城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转学制度 1 、因家庭迁移,家长工作调动、部队转业复员,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就读的,应先与我校教务处联系,再到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后(北流市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表),持家长调令、本人的市区居民户口证明,学籍档案到年级负责领导办理转入手续。 2 、学生因家庭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要求转出我校,应先填写《北流市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表》,交存接收学校签意见并益公章。经班主任签字,教务处负责人同意后,持《北流市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表》,再到学校行政办公室办理转出手续。 不同地区的学生,必须有转出和转入地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证明或在《北流市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表》加益公章。九年级学生还须开具八年会考时的地生成绩证明。 3 、转入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在该年级学生学籍号末尾依次编定学籍号,并在备注栏注明转人时间和转出学校;转出的学生,应及时注销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转出时间和转入学校。学生转出,初中生学籍卡片与学生随转。 4 、学生的转入必须先办入学手续方能取得学籍。 二、休学、复学制度 1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务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校长批准,送市教育局审批后,由学校发放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复学时带休学证明到校办理。 2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学校应令其休学;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劝其休学。 3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再办一次休学手续,但连续休学只限两次,如仍不能复学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休学时间。”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院政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邵阳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邵阳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来校注册者,由学生所在系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汇编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 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 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一定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 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2、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A、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B、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 C、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住房证明到教育科审批。 D、由我市转往外地的,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对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未按规定审批,各中小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 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现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员学籍管理制度》

夏恩英语学员学籍管理制度 入学程序 咨询→水平测试→试听→确定班级→正式入学 水平测试和试听事宜 1.所有学员在正式入学前均可免费享受外教水平测试及一次试听课或一次公开课,学校将根据水平测试的结果为学员安排 适合的班级进行试听,人数已满的班级不能试听插班。 2.如对学校安排的第一次试听感觉不适合,可安排第二次试听并试听满意缴费入学者,则从此次试听之日起开始计费。 3.所有寒暑假等短期课程均不提供试听;所有新生入学前试听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课程体系事宜 1.夏恩英语外教集体班课程体系由外教常规课程及“读书会”两部分组成。外教常规课程每周一至两次,每次60至90分 钟(具体上课时间根据学员的年龄和级别而定);每月一次的“读书会”采用预约制,每次30分钟至60分钟不等(具体上课时间根据学员的年龄和级别而定)。 2.“读书会”为外教集体班课程体系的一部分,仅限报读外教常规课程的学员参加,且仅限学员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读 书会”的课时必须在当期学费的有效期内使用,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不退费不延期。 3.如学员申请退费,详见退费事宜。 优惠政策事宜 1.学生在读期间参与校方活动所得现金抵用券,仅限抵扣外教常规课程学费;仅限学员本人使用,转让无效;现金抵用券 可累计使用,且每次抵扣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2.其他各类限时优惠政策,为短期推出的优惠活动,以学校公布为准。 3.学员在同时满足多项优惠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取最高额优惠项。 请假和补课事宜 1.夏恩外教常规课程常年滚动开班,不设寒暑假,如遇国定假日则另作调课安排。 2.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学员上课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请假。学员因故无法到校上课,应提前向学 校请假,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至同级别平行班补课或由中方补课,一律不安排外教单独补课。中方补课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未按时参加补课,一律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另作安排,且每学期仅限2次补课;未经请假无故缺席的课时,一律视为自动放弃,不补课不退费,课时不予顺延。 3.所有请假课时(学费冻结除外)一律不予办理退费,不予顺延。 学费冻结事宜 1.学员因故连续4次及以上不能来校上课,家长应书面申请学费冻结。经校方批准后,其相应的课时费用将暂时被冻结, 冻结期限为6个月。 2.冻结期限已满,若经校方通知后逾期不能入学者,可凭原始缴费凭证办理退费(无原始缴费凭证不能办理退费),详情见 退费事宜。凡经校方通知后逾期仍未返校者,学校不予办理退费。 3.冻结期限6个月内重新入学者,可启用保留的所有费用,如遇学费调整,需补足差价。 4.学费冻结规则仅适用于常规课程,不适用“读书会”的课时。 退费事宜 1.因校方原因,未能如期或延期4周后仍不能开学,学员可凭原始缴费凭证和完整教材(未使用,无污损)全额退费;教 材有涂抹及损毁的,则需扣除教材费后退还剩余费用。 2.学员就读期间,如所在班级的学生人数低于学校开班人数的最低要求(4人),学校有权视具体情况安排学员并班;若不 同意并班的学员,可申请退费。经校方批准后,须持原始缴费凭证办理退费手续,学校按市价扣除该学员已上课程费用及剩余学费的10%管理费及手续费后退还余款。若无法出具原始缴费凭证,则不予办理退费。 3.自当期开班起4次课内(包括第四次课),学员有权向校方申请退费。经校方批准后,须持原始缴费凭证办理退费手续,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档2篇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档2篇Document of college student management regulations 编订:JinTai College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档2篇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档 2、篇章2:教育学院学生辅导员管理办法文档 篇章1: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档 学生要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核、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旷课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只能申请重修。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 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者,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学生迟到或早退每累计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者,以旷课1学时论。 学生请假由要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持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4天至2周者,由系领导批准。请假一般不准超过2周,超过2周由教务处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仍需再请假者,须持有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与请假时间合并计算。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含10节)以上3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学期内累计旷课30节以上50节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学期内累计旷课50节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