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1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指南(试行)稿

20141121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指南(试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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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背景

近年来,药物研发日益全球化,用于注册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已经从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区域拓展到非ICH区域。药物全球同步研发,是一种共享全球新药研发资源的开发模式,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临床试验重复,缩短国家或区域间药品上市迟缓。境内申办者为融入国际市场,也越来越关注全球同步研发。

申办者在制定全球同步研发策略之前,一般应根据早期研究数据、种族敏感性分析和不同监管当局要求,确定在全球不同区域间应采用的临床开发方式。如果多个区域的多个中心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同时开展临床试验,则该试验为多区域临床试验(Multi-regional Clinical Trials,缩写为MRCT) ,又名跨区域临床试验(如亚洲和欧洲两个区域)。如果按照同一方案开展临床试验时存在较大安全性风险,申办者可以在某区域内不同国家开展区域性多中心临床试验。上述两种形式的临床试验均视为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用于在

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的,应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临床试验的规定。

二、目的与意义

本指南用于指导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在我国的申请、实施及管理。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用于在我国药品注册申报的,至少应涉及包括中国在内的两个国家,应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鼓励申办者在我国危重和未被满足临床需求的疾病领域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鼓励申办者早期研究在我国开展全球关键性研究和区域性研究的可行性;鼓励在我国开展关键性临床试验(Pivotal Study)和针对我国患者人群的区域性临床试验。

鼓励我国药品研发企业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以加速我国药物临床研发的国际化进程,提升我国药物研发和药物治疗的整体水平,助推我国公共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三、总体要求

申办者在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前,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报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基本条件

申办者在计划与实施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时,应遵循我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执行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并参照国际通行规章;应该针对不同国家的法规要求,在保证与各国法规不冲突的条

件下满足不同国家要求。

申办者应事先明确我国在全球整体临床开发计划中的位置,在与全球开发保持协同同时,推进在我国的新药研发。申办者在递交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时,应提交包括向发达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包括完整的临床试验方案(包括试验号)和支持性数据,并满足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要求。

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应在全球各研究中心采用同一个研究方案,并对各中心之间的研究人员进行统一的培训,包括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SOP)、试验用记录表格、计算机使用等内容,并对各类定义进行明确解释和翻译,统一诊断、疗效和安全性评价指标。确保研究人员对研究方案的理解和相关指标评价的一致性,减少中心之间和各研究者之间评价的差异。大规模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通常设立对关键指标的终点事件评价委员会及数据和安全性监测委员会,以保证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研究不偏离方向。

(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策略选择

通常情况下,应在制定全球研发计划之前,针对各地区和国家的疾病流行病学、医疗实践等情况开展相关研究,明确上述与药物治疗评价密切相关的因素在各地区或国家之间的差异,之后在研发早期针对药物在人体内的吸收、分布、排泄、代谢情况,以及人体对药物的反应和耐受情况,确定后期研发

策略,即开展全球同步研发或区域性同步研发,还是针对不同国家分别研发。

(三)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用于药品注册申请的要求

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用于支持在我国的药品注册申请,第一,需要对全球的研究数据进行整体评价,之后再针对亚洲和我国患者的研究数据进一步进行趋势性分析。在对我国患者的临床试验数据进行分析时,需考虑入组患者的情况是否与我国医疗实践中患者整体情况一致,即研究人群的特征是否具有代表性;第二,需要关注我国患者占整体研究的样本量是否足够用于评价和推论中国患者使用该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第三,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在不同国家、不同临床试验中心实施时,应选择合格的研究者,遵守国际通行的GCP原则及伦理要求,并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所有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境内和境外研究中心,均应可以接受我国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现场检查。

四、试验规范性方面的考虑

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应遵守国际通行的伦理原则,包括赫尔辛基宣言、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CIOMS)“关于涉及人类受试者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等,以及所在国或地区的伦理管理要求。

1.申办者应遵守临床试验所在国或地区关于临床试验申请的法规要求,在临床试验开始前获取所在国药品监管机构的批

准或进行备案(如要求),并在公开的信息平台上,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登记和信息公示。

3.为保证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顺利进行,避免由于翻译失误带来的损失,申办者应将试验用文件翻译成当地的文字,并通过回译的方式对翻译准确性进行验证。对受试者使用的知情同意书、受试者日记等文件,必须使用当地的文字,翻译时应考虑到文化差异。应明确输入病例报告表(CRF)的文字,如果输入的文字不是英文,应明确负责对CRF、受试者日记中的文字描述部分进行翻译的部门和翻译时间。

4.申办者应保证临床试验在实施前获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可建立协作审查的工作程序。中心伦理委员会和所在地伦理委员会应明确各自的审查职责,并符合相关要求。所在地的伦理委员会应充分考虑申请条件、试验机构与研究者的资质、社会禁忌、宗教习俗等方面的因素,保证受试者的入选、排除、隐私保护等符合伦理要求,避免出现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双重标准。

申办者和研究者应及时将国际多中心试验的全部信息,数据安全监测委员会的分析报告,以及本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安全性信息提交给伦理委员会,便于其掌握试验的整体情况,进行跟踪审查,保护受试者权益。

5.研究者在临床试验开始前,应获取受试者的知情同意。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应符合GCP的要求,涉及试验药物的重要资

料应及时更新。对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执行知情同意过程中的重要区别,应在注册申报资料中予以说明。对儿童、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等特殊受试群体执行知情同意,除符合GCP原则外,还应遵守各国的相关法规要求。

6.生物样本的留样和结果使用应该与方案中规定一致。如果用于其他用途,应另外获取知情同意。生物样本的保存和运输应符合所在国或地区相关法规要求。

7.申办者应统一不良事件(AE)的收集和评价方式,使用统一的术语表(MedDRA或Who Drug 等)对不良事件进行编码,并建立统一的严重不良事件(SAE)收集和评价的安全性数据库。AE或SAE的报告应符合所在国或地区相关要求。

8.申办者应遵守所在国或地区对于临床试验保险或其他保障措施的法规要求,保证受试者得到及时治疗和赔偿。对由境外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申办者应保证我国境内受试者可有效索赔,优先保障受试者权益。

9.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应采用统一的数据处理中心,进行数据的查询、核对、储存和分析。

10.申办者或其委托的合同研究组织(CRO)应对各研究中心进行监查,监查报告应存档,申办者应定期审查监查报告。申办者或其委托的CRO应制定稽查计划,并有统一的稽查报告模板和稽查结果报告系统。申办者负责对拟委托的CRO进行系统的评估、监查和稽查,对其工作质量负责。

11.试验药的标签内容应符合国际和所在国要求,保证药品的可识别、可追溯和正确的使用。标签内容包括试验信息和试验用药品信息。

试验信息包括:申办者,CRO的名称、地址和电话,试验编号,药物编号(设盲试验),用法用量(或另提供受试者使用说明),并注明“临床试验专用”等。

试验用药品信息包括剂型、给药方式、规格、批号、保存条件和有效期等。

12.临床试验用药品(IMPs)和非临床试验用药品(NIMPs),如基础用药(background therapy)、抢救性用药(rescue/escape medication)等,都必须在GMP条件下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可追溯。受试者使用NIMP的依从性也需要进行评价。

13.使用电子数据采集(EDC)系统的,应对研究者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设立技术支持部门和工作热线电话。系统的安全性、用户管理、系统验证、数据报告、导出、修订、处理、保存、质控等要符合国际和所在国关于电子数据系统的要求,具有自动生成稽查踪迹(audit trail)功能。

五、科学性方面的考虑

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从整体上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的要求。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需更多考虑在方案操作和执行层面,由于地区、国家不同,而导致的文化、语言、教育程度、社会环境和气候环境等诸多因素不同,可能带来的中心之间的差异,

从而产生对研究结果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影响。同时,应考虑中心实验室的选择,涉及跨地区或国家的组织样本或血液样本转运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等。

1.疾病流行病学情况

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是药物研发中需首先考虑的问题,对制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主要的考虑因素包含:发病率/患病率、病因、危险因素、预后情况等。

发病率/患病率:发病率和患病率的异同主要会影响对所在国家临床需求重要性的判断以及进行临床试验入组病人难易程度的分析。另一方面,对于发病率不同的疾病,其安全有效性评价,包括终点指标的评价原则,以及利益-风险的权衡,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对于同一临床试验结果,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可能做出不同审批结论。

病因和危险因素:对同一疾病,流行病学研究发现的病因不同,危险因素不同,可能导致药物安全有效性结果不同。药物研究和评价中,应针对可能导致有效性不同的因素制定研发策略。例如某些疾病可以按疾病类型选择不同地域的患者,而某些疾病则需要根据病毒学、细胞学或分子生物学特点进行人群分类,避免将不同群组患者入组同一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导致对结果的影响或者无法代表相应区域人群。

预后情况:若不同国家或地区同一疾病的转归和预后情况不同,则可能影响药物临床试验疗效评价。因此,完整的流行

病学资料非常重要,至少应对可能影响预后的主要因素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缺乏系统完善的流行病学资料将为各国或地区间差异比较和研究带来困难。必要时应首先进行相关研究(包括文献复习和分析),获得基础数据,再开展系统的临床试验。

2.医疗实践差异情况

目前,医疗领域的全球交流已十分广泛,并根据循证医学的证据制定出全球或各地区/国家的诊疗指南。针对一些疾病,各国诊疗指南推荐了比较相似的治疗方案,甚至全球采纳完全相同的诊疗指南;但由于疾病的差异、医疗实践和资源的不同,还有相当多的疾病治疗领域中,各个国家都制定了不同的指南,在疾病诊断方法、诊断标准、治疗方案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设计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方案时,应高度关注由于各国医疗实践的差异带来的在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对照药选择等诸多方面的不同。

3.药物代谢方面的差异

现有研究结果显示,部分药物在不同地区人群的药代动力学方面表现出显著性差异,甚至在同一地区人群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影响药物在体内过程的因素,除明确的内因外,还有诸多外因,如不同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各国批准药品不同,指南推荐药物不同,医生用药习惯不同等),饮食的影响(高蛋白饮食

结构),文化和生活习惯等,均可能对药物有效性和安全性产生影响。作为全球研发策略的一部分,申办者在设计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方案之前,应充分考虑潜在的可能导致种族或者国家和地区之间差异的因素。

4.剂量的选择

剂量选择的合理性是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关键内容之一。上述提及的可能的内因或外因,均可能对各地区/国家最佳剂量选择带来影响。除种族差异引起的对药物代谢的影响外,医疗实践的差异,包括各国治疗指南的差异带来的影响也应加以关注。由于各国或地区治疗策略不同,可能导致研究设计中剂量选择的差异化。另外,拟定剂量也应关注不同种族患者的耐受性等因素。

5.对照药的选择

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应对拟用的对照药物进行充分论证,关注其在相应国家已获得批准的适应症、可及性及其使用情况等。此外,在诊疗指南不同的情况下,作为金标准的治疗药物如果不同,对照药确定的依据需要进行论证。使用安慰剂时,应充分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伦理委员会等审批程序和标准的差异。

6.有效性评价指标

对关键性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建议根据需要设立统一的主要研究指标的终点事件评价委员会,统一进行主要疗效指标的独立评价;建立中心实验室,对重要实验室指标进行统一检

测,保证研究结果的客观一致性。与语言、文化相关的量表应用,应谨慎考虑,应在不同中心涉及的地区和国家进行量表效度和信度的验证,确保评价工具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7.样本量的考虑

由于法规体系不同,各国或地区对注册申报的临床试验病例数可能有不同要求。应在与各国或地区法规不冲突的条件下,满足不同国家和中心合理的样本量分配,并提供相应的科学和法规层面的确定依据。进行临床试验设计时,除总体必须符合统计学要求的科学原则之外,还应考虑充分考虑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样本选取的代表性等多个相关因素,确定各地区和国家之间的病例数分配。

8.统计学方面的其他考虑

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应事先建立评价亚组结果与整体结果是否具有趋势一致性的统计方法,尤其对于重要的指标(主要疗效指标和重要的次要疗效指标)应进行亚组间比较,分析差异趋势。

对于总体试验人群中出现的安全性信息,应对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并在各亚组中寻找相关因素。应进行亚组(国家/地区)间一致性检验,发现差异时应进行分析和处理,明确差异来源、重要程度以及可接受性。

9.不良事件/反应的收集和评价

按方案规定的统一要求和原则,进行不良事件/反应的收集

和评价。建议设计独立的数据和安全性监测委员会,保证研究质量和研究的规范性。申办者应按ICH指南以及各有关国家/地区的要求,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定期向各研究中心及其所属的监管当局报送安全性相关信息,并保留通信记录。涉及重要的安全性事件或有效性问题,包括数据和安全性监测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监管部门等作出的决定,申办者应在3天内告知中国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和人员。

10.其他考虑

(1)独立的数据监察委员会

针对样本量相对较大的、研究时间相对较长,特别是由临床事件驱动的关键性研究,应设立独立的数据和安全性监察委员会,建立明确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对中国患者所占比例超过20%的研究,应将中国专家纳入全球核心的独立数据监察委员会。

(2)独立的终点评价委员会

对于人为因素可能对研究结果的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形,如影像学评价结果作为主要评价终点的关键性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应设立统一的主要研究指标的终点事件评价委员会,统一进行主要疗效指标的独立评价。对中国患者所占比例超过20%的研究,应将中国专家纳入独立的终点评价委员会。

(3)中心实验室,血液和组织样本的运送和检验

主要疗效和重要的安全性评价指标为实验室评价指标时,

建议建立中心实验室进行统一检测。设立区域性中心实验室的,应进行实验室间质控一致性验证,保证实验结果的一致性和可靠性。血液或组织标本运送境外检测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注册申报的报告要求

申办者将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用于支持在我国注册申请的,应报送完成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全球研究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和数据库,以及相关的支持数据,同时还应进行亚组的研究结果总结和比较性分析。

研究报告首先应对全球的整体研究数据进行总结和分析;其次应针对亚洲人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与非亚洲人群进行比较和趋势性分析;还针对我国人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数据与其他国家人群的相应数据进行比较和趋势性分析。

针对终止和失败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将研究结果的摘要和原因等情况报送监管部门。

七、方案变更的要求

研究过程中方案变更,原则上不涉及增加受试者风险的变更,可予以备案,并经过伦理审查,例如仅为方案中错别字的修改;对于涉及增加受试者风险的变更,需提出申请,例如剂量的增加、研究时间延长等。

(一)需要申报的变更

的变更情况申办者在获得临床试验批件后,如发生严重影

响受试者安全,试验目的或试验质量变化的情况,应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及伦理委员会报告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给药剂量或给药时间的增加,或受试者数量明显增加;

2.增加或减少安全性监测或诊断指标,对试验的安全性和科学性可能有重要影响的;

3.主要研究者的变更;

4.增加或减少试验组;

5.试验主要目的的变化;

6.主要终点指标的变化,对试验的安全性和科学性可能有重要影响的;

7.主要终点指标的测量方式的变化;

8.新的毒理学或药理学试验数据,改变了试验的风险收益比;

9. 试验终点的变化;

10.入排选标准的变化,对试验的安全性和科学性可能有重要影响的;

11.监查次数的减少;

12.撤销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

13.试验用药品的变更,给药方式的变更;

14.其他。

(二)不需要申报的变更

下列变更不属于重要变更,不需要向监管部门申报,但应向伦理委员会备案(包括但不限于):

1.试验时间延长,小于10%的总时间;

2.试验时间延长超过10%,但给药时间未延长,试验终点不

变,监查计划不变;

3.单个试验中心(国家)受试者数量较小调整,但总人数

不变或总人数的增加/减少数量较小;

4.试验文件如CRF、原始数据记录表的变更;

5.增加安全性监测,仅作为预防措施,而不是紧急安全性

措施;

5.方案的轻微说明和勘误等。

申办者应在方案变更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伦理委员会申报或备案。为避免受试者的立即伤害而更改方案的,应在变更后及时申报或备案,并说明理由。增加或改变适应症的申请,应按照新方案重新申请。

为加快对方案变更的评价,变更文件应突出显示变更部分,或使用变更前后对照表。如变更内容较为复杂并涉及到多处,可以提交带有修订格式的文件,以及原文件和变更后的文件。

八、现场检查的要求

药品监管部门可基于风险评估的原则以及审评的需要,对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进行注册现场检查,或根据需要进行其他有因检查。检查可以针对申办者、CRO、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等

有关各方,在临床试验涉及到的各国家或地区进行。

(一)注册现场检查的发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对于国际多中心试验的注册申请,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选择相应的临床试验中心,通知总局审核查验中心进行现场检查。

(二)检查的准备

在境外开展的现场检查,通常提前告知申办者实施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申办者接到现场检查通知后,确有特殊原因须推迟现场检查的,应向总局审核查验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对于无故拒绝现场检查或不配合现场检查的,视为现场检查不通过。申办者应及时向总局审核查验中心提交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如需要,应提前调集相关资料。

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临床试验方案、原始记录与总结报告的一致性等;临床试验实施过程是否规范、合规,是否符合伦理要求。必要时,可对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条件及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抽查检验;针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所需的取证。

(三)检查场点的选择

选择注册现场检查场点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受试者数量多,入组快,SAE发生多的中心;

2.有效性、安全性指标与其他中心差异较大,或AE发生率明显偏低的中心;

3.涉及到特殊受试群体的中心;

4.对所在国或地区药品监管情况了解不足的中心;

5.其他风险考虑因素。

(四)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缺陷的,应根据需要扩大检查范围,对其他试验中心或有关方进行检查。要求申办者提供进一步的说明资料,或进行更大范围的稽查,以确定违规的严重程度。

对严重违规的临床试验,其试验结果不予接受作为注册申报资料,并通知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药品监管部门。

(五)监管部门间检查信息的沟通、交流

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和交流,以加强合作,提高监管效率。

患者知情同意书-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

研究标题: 单纯调强放疗与调强放疗联合同期化疗治疗II、III期鼻咽癌的非劣效性II期 临床试验 研究申办方: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 研究者姓名:....................... 电话 ................... 地址:..............................................................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患者姓名:....................... 出生日期:...... 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简介 您的医生已经告知您,目前您所患疾病的最主要治疗方法是放疗。您正受邀 参加一项临床研究,其目的是比较单纯调强放疗与调强放疗联合同时期化疗治疗 AJCC分期II、III期鼻咽癌患者的疗效、副反应与生活质量。 目前同时期放化疗是目前Ⅱ~Ⅳb期鼻咽癌的标准治疗方案。在这些确定同 时期化疗地位的临床研究中,放射治疗技术采用的均为二维的常规放疗技术。在 常规放疗技术条件下,同期放化疗确实可以提高局部中晚期的生存,然而同期放 化疗的生存获益主要是通过提高局部控制率实现的。10余年来,调强放射治疗 技术的物理学优势以及鼻咽癌的临床解剖和生物学特点,使得调强放射治疗在鼻 咽癌治疗中得到广泛应用,众多临床实验结果也表明调强放射治疗技术使鼻咽癌 的治疗疗效达到一个新的高度,调强放射治疗技术的应用,削弱了同期放化疗+/- 辅组化疗在局部晚期鼻咽癌中的作用。 并且同时期化疗加重了鼻咽癌患者近期和远期副反应的发生率,如血液毒 性、体重下降及耳毒性等毒副反应。在众多化疗药物中,顺铂是治疗中晚期鼻咽 癌的经典一线药物。但是,由于顺铂引起的胃肠道反应较重,例如剧烈的恶心、 呕吐等,导致部分患者不能耐受化疗;而顺铂直接损害肾实质,治疗时需要水化 和利尿;顺铂的神经毒性和放疗后的远期毒性放射性听神经损伤叠加,严重影响 了患者的生活质量。 因此,根据现有的调强放射治疗结果和同期化疗的疗效,以及常规放射

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 指导原则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使用目的各异的特点,不同使用目的的产品,临床研究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在完成产品分析性能评估,拟定产品标准后,方可申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临床评价。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使用目的,确定临床评价的项目、方法,制定合理的临床评价方案,合理、系统地评价申报产品的临床性能。本方案仅用于指导体外诊断试剂检测方法一致性临床研究,并对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样本要求、检测前的准备、临床试验数据的分析等具体操作提出了一般性要求。 申请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建立更加可靠、可重复的临床评价方案,合理评价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一、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特点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试验机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本方案将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称为试验系统,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称为对照系统。 (一)应选择至少2家(含两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特殊使用的产品可在市级以上的疾病控制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临床机构。临床机构的检验实验室(简称实验室)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应优先考虑经CNAS-CL02《医学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 15189:2007)认可或GB17025标准认可的实验室。 (二)实验室所釆用的检测系统应为完整、有效的, 检测系统包括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和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对照检测系统的试剂、校准品、仪器等应是经注册批准的;其主要分析性能指标(如准确性、精密度、线性范围、参考区间、测量范围等)满足临床要求。 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与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最好为同一类型的检测方法(如同为酶联免疫反应、同为化学发光免疫反应等),如为非同一类型的检测方法,尽可能选择分析性能较近似的方法。 (三)实验室应有完善的室内质控程序;应优先选择连续两年以上室间质量评价结果为满意的实验室。 (四)实验室的该项目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

临床试验观察表crf讲解

阿美宁病例报告表 (Case Report Form) 受试者姓名: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试验中心名称: 申办单位: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正式填表前请认真阅读下列填表说明 病例报告表填写说明: 1.筛选合格者填写病例报告表。 2.病例报告表填写务必准确、清晰,不得任意涂改,错误之处纠正时需用横线居中化出,并签署修改者姓名缩写及修改时间。 3.填写记录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签字笔。 4.患者姓名拼音缩写四个需填满,两字姓名填写两字拼音前两个字母;三字姓名填写三字首字母及第三字第二字母;四字姓名填写每个字的首字母。

5.表中凡有“□”的项,请在符合的条目上划“√”。表格中所有栏目均应填写相应的文字或数字,不得留空。 6.所有检验项目因故未查或漏查,请填写ND;具体合并用药剂量和时间不明,请先写NK。 7.试验期间应如实填写合并用药记录表、不良事件记录表。记录不良事件的发生时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采取的措施和转归。如有严重不良事件发生(包括临床验证过程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必须立即通知主要研究单位伦理委员会及申办单位。 8.临床试验应严格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要求进行。试验不同时期需完成的检查和需记录的项目,请对照临床流程图执行。

受试者知情同意书 敬爱的患者: 我们现在正在进行一项临床研究,该项临床研究是经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研究的目的是评价物理治疗的高科技产品----温热电位治疗仪的疗效和安全性。 温热磁疗仪是X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根据韩国专利技术研制生产的医疗器械,本治疗仪是通过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机理,主要用于XXXXXXXXXXXXX治疗。具有平衡机体阴阳,增强脏腑机能,促进新陈代谢,调节植物神经,改善心脑血管血液供应,促进血液循环,调节血管张力,降低血液粘稠度,防治动脉粥样硬化,促进组织的再生修复功能,增强机体免疫功能及消炎止痛等作用。其注册标准已经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其技术指标经XX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测合格。现拟进行临床验证。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一、概述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以下称指导原则),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究药物在进行临床试验时的一般考虑。制定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申请人和研究者制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及单个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技术评价提供参考。另外,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等进行临床试验时,可参照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二、临床试验基本原则 (一)受试者保护 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药物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2.应具备的安全性基础 开展任何临床试验之前,其非临床研究或以往临床研究的结果必须足以说明药物在所推荐的人体研究中有可接受的安全性基础。 在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中,应当由药理毒理专家和临床专家等动态地对药理毒理数据和临床数据进行评价,以评估临床试验可能给受试者带来的安全性风险。对于正在或将要进行的临床试验方案,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整。 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各方应当按各自职责承担保护受

试者职责。 (二)临床试验基本方法 1.临床试验一般规律 药物研发的本质在于提出有效性、安全性相关的问题,然后通过研究进行回答。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进行的研究,用于回答与研究药物预防、治疗或诊断疾病相关的特定问题。通常采用两类方法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按研发阶段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和Ⅳ期临床试验。 按研究目的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上市后研究。 两个分类系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两个分类系统互补形成一个动态的有实用价值的临床试验网络(图1)。 图1. 临床研发阶段与研究类型间的关系 (实心圆代表在某一研发阶段最常进行的研究类型,空心圆代表某些可能但较少进行的研究类型)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POC)是指验证候选药物的药理效应可以转化成临床获益,一般在早期临床研究阶段进行,用以探索安全耐受剂量下有效性的信号,降低临床开发风险。 本指导原则采用以研究目的分类为主线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临床药理学研究的目的是评价耐受性,明确并描述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特征,探索药物代谢和药物相互作用,以及评估药物活性。 探索性临床试验的研究目的是探索目标适应症后续研究的给药方案,为有效性和安全性确证的研究设计、研究终点、方法

浅谈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浅谈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摘要】目前国际多中心临床在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展,本文综述了国际多中心临床在中国的发展概况,中国关于国际多中心临床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多中心临床与进口药品注册的区别。 【关键词】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中国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全球医药研发领域的迅猛发展,境外申请人研制的药物申请在中国开展进口注册临床试验或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呈逐年递增趋势。作为具有大量人口资源、疾病种类分布广泛、研究费用相对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必然成为跨国公司进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重要选择地点。同时,该试验也是后续申请受试药物进口中国必要的铺垫。 一.概述 近年来,药物研发日益全球化,用于注册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已经从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区域拓展到非ICH区域。药物全球同步研发,是一种共享全球新药研发资源的开发模式,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临床试验重复,缩短国家或区域间药品上市迟缓。境内申办者为融入国际市场,也越来越关注全球同步研发。 申办者在制定全球同步研发策略之前,一般应根据早期研究数据、种族敏感性分析和不同监管当局要求,确定在全球不同区域间应采用的临床开发方式。如果多个区域的多个中心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同时开展临床试验,则该试验为多区域临床试验(Multiregional Clinical Trials,缩写为MRCT),又名跨区域临床试验(如亚洲和欧洲两个区域)。如果按照同一方案开展临床试验时存在较大安全性风险,申办者可以在某区域内不同国家开展区域性多中心临床试验。上述两种形式的临床试验均视为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1】 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第四十四条规定: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要求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经进入II 期或者III 期临床试验的药物。 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II 期或者III 期临床试验的药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境外申请人提出的尚未在境外注册的预防用疫苗类药物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ICF - 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

一项评价西达本胺联合联合泼尼松、环磷酰胺、依托泊苷及甲氨蝶呤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外周T细胞淋巴瘤的多中心、单臂、开放性II期临床试验 知情同意书 受试者姓名: 受试者姓名缩写: 受试者编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受试者须知 尊敬的患者:您好! 首先感谢您有意参加本项临床试验。在您同意参加本项临床试验之前,请您仔细阅读这份知情同意书,如果您愿意也可以和您的亲人或朋友商量,或向您的医生或研究人员提出任何您需要了解的问题,直至得到满意的答复。 参加本临床试验是自愿的,如果您同意参加,请您签署此知情同意书,并且保存该份经您和研究者双方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副本。本临床试验遵循《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赫尔辛基宣言》,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批准,这将会保证您的权益在本试验中不受侵犯。 签署知情同意书不会改变您的合法权益,仅表示您已经理解了这些信息并愿意参加本试验。 【试验目的和背景】 针对外周T细胞淋巴瘤(PTCL)目前尚无标准的治疗方案,一线治疗包括CHOP 方案(环磷酰胺、阿霉素、长春新碱和强的松四药联合)或CHOP类似方案,虽然可获得较高缓解率,但维持时间短,患者生存获益差。对于难治患者或缓解后再复发的患者,特别是对于因各种原因不能进行自体干细胞移植患者,二线治疗难度更大,因此治疗指南首选临床试验。 西达本胺(Chidamide,爱谱沙)是我国自主研发的亚型选择性组蛋白去乙酰化酶(HDAC)抑制剂,为 1.1类新药。在全国多家中心完成的西达本胺片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外周T细胞淋巴瘤的II期临床试验结果显示,西达本胺单药有效率为29.1%,常见不良事件为血液学毒性、胃肠道反应、食欲不振等,超过半数患者发生的不良事件为1-2级。这些结果显示,西达本胺安全性较好,主要不良反应为可控的血液毒性,并显示了较好的综合获益,口服给药方便。2014年12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批准西达本胺单药治疗复发或难治性PTCL。 本项临床试验的主要目的是在前期相同适应症的单药临床试验基础上,对西达本胺联合泼尼松、环磷酰胺、依托泊苷及甲氨蝶呤治疗复发或难治性PTCL的疗效和安全性进行评价,为西达本胺联合用药的临床应用进一步提供依据。 【试验设计和步骤】 试验将选择合适的患者参加,计划共计入选36例受试者。在入组筛选期间,为了确定您是否适合参加本项临床试验,您的医生将询问并记录您的病史、全身健康状况以及进行相关的检查。您将被要求抽血(约5~8毫升)以及留取尿标本进行血常规、血生化、电解质和尿常规等检查,同时进行皮肤病灶拍照评估、放射学和其他必要的检查,以便了解您的疾病情况是否符合参加本项临床试验的入选标准。 本研究包括联合治疗期和维持治疗期。在联合治疗期,您将接受西达本胺联合泼尼松、环磷酰胺、依托泊苷及甲氨蝶呤的治疗:西达本胺片每次30mg,每周服用2次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恶性肿瘤是严重威胁人类生命的一类疾病,尽管现有治疗手段取得了一定疗效,但多数肿瘤患者生存时间有限,缺乏有效的可以治愈的药物,亟需开发新的药物来满足需要。在抗肿瘤药物的风险效益评估中,医护人员和患者可能愿意承受相对较大的安全性风险,所以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究除遵循一般药物临床研究原则外,还应考虑其特殊性。由于肿瘤生物学研究的进展,一些新的作用机制、作用靶点的抗肿瘤药物不断涌现,呈现出不同于以往传统细胞毒类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点;肿瘤疾病的药物治疗也从以往的单纯追求肿瘤缩小向延长患者的生存期、提高生存质量转变,这些改变使抗肿瘤药物临床疗效评价终点指标也出现较大改变。因此,传统的抗肿瘤药物开发模式已经变得不适宜,需要更多地探索能加快和促进开发进程的临床研究策略。 本指导原则将对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一般考虑进行阐述,重点阐述在不同临床研究阶段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旨在为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的设计、实施和评价提供方法学指导。申请人在进行临床研究时,还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既往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要求进行,对于一般药物临床研究需要遵从的原则以及与其他指导原则重复内容在本文中不再赘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抗肿瘤新化合物的临床研究,抗肿瘤生物制品也可参考部分内容,不适用于中药制剂。药物类别上主要针对细胞毒

类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由于非细胞毒类药物(如信号传导抑制剂,生物反应调节剂,激素类等)是目前新药开发的主要方向,本指导原则也将尽可能对此类别药物临床研究的不同之处进行阐述。 本指导原则中的观点仅代表SFDA当前对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的一般性认识,不能涵盖在新药研发中遇到的所有情况,申请人在研究中应始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尤其应注意的是,抗肿瘤药物研究理论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很可能对将来抗肿瘤药物开发模式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可以积极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并及时寻求SFDA 药品注册部门的建议。 二、临床研究的总体考虑 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究过程通常分为Ⅰ期、Ⅱ期和Ⅲ期临床试验。Ⅰ期临床试验主要目的是对药物的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进行初步研究,为后期研究给药方案的设计提供数据支持;Ⅱ期临床试验主要是探索性的研究,如给药剂量探索、给药方案探索、瘤肿有效性探索等,同时也观察安全性;Ⅲ期临床试验则在Ⅱ期基础上进一步确证肿瘤患者临床获益情况,为获得上市许可提供足够证据。 需要指出,这种临床研究的分期并不是固定的开发顺序。在本指导原则中,尽管对Ⅰ、Ⅱ期探索性试验和Ⅲ期确证性试验区别对待,但统计假设的建立和检验也可以成为Ⅱ期临床试验的一部分,同样,部分探索性研究也可能成为Ⅲ期临床试验的一部分。 由于Ⅲ期临床试验需要提供生存获益的疗效数据,试验周期较长,因此可以采用探索的开发模式,按照预定的中期分析计划,依据不断积累的信息,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调整。

那些临床试验需要注册

注册指南请仔细阅读本指南,如有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一、什么样的临床研究需要注册? 所有在人体进行的研究,包括各种干预措施的疗效和安全性的有对照或无对照试验(如随机对照试验、病例-对照研究、队列研究及非对照研究)、预后研究、病因学研究、和包括各种诊断技术、试剂、设备的诊断性试验,均需注册并公告。 二、中、英文双语注册 在完成中文注册申请表后,必须于两周内完成英文注册申请表。如果两周内不能完成英文版,请与我们联系采用英文翻译服务。在完成中、英文注册资料的上传后15天内可获得注册号,一个月内可在世界卫生组织国际临床试验注册平台检索入口(WHO ICTRP search portal)检索到已注册试验。 未完成英文注册申请表者不算完成注册。 三、注册是否需要费用? 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为非赢利机构,一律免费注册。 四、哪些项目需要收费? 1、只有那些需要我们指导设计的试验才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仅仅用于维持机构运转。参考目前国际注册机构收费标准,任何类型的单个研究设计指导费用均为1500元; 2、翻译服务:500元。 五、伦理审查及其费用 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组建的中国注册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由资深各专业临床医学家、临床试验专家、医疗卫生服务用户代表、WHO患者安全保护联盟中国区代表、律师及药物公司代表组成,宗旨是保障受试者权益,审查临床试验的合理性,评估安全性,凡未经其他伦理委员会审查的临床试验均需在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接受审查。临床试验伦理审查费用标准为每项2000元。 六、申请注册程序 1. 全部注册程序均为在线申报; 2. 首先在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网站上建立申请者账户:点击ChiCTR首页右侧的“用户登陆”区的“注册”; 3. 弹出个人信息注册表,请将你的信息录入此表后点击“注册”,则您的账户就建立起来了;

对多中心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要点分析_吴晔

718 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 第29卷 第9期2013年9月(总第167期 ) 对多中心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要点分析 Analysis of quality control of the multi -center clinical trial 收稿日期:2013-05-14修回日期:2013-06-24 基金项目:“十二五”重大新药创制专项课题基 金资助项目(2011ZX09304-08)作者简介:吴晔(1964-),女,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药品安全评价工作通信作者:杜晓曦,主任药师 Tel :(010)68656013 E -mail :duxiaoxi@https://www.360docs.net/doc/c017681550.html, 吴 晔1,杜晓曦 2(1.国家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北京100050;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评价中心, 北京100045) WU Ye 1,DU Xiao -xi 2 (1.National Institutes for Food and Drug Control ,Beijing 100050,China ;2.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Beijing 100045,China ) 摘要:目前多中心临床试验已经广泛应用于药物上市前、药品上市后的临床研究中。本文归纳分析近年来国内多中心临床试验质量追踪中的问题,阐述保证多中心临床试验质量的关键措施, 为提高国内多中心临床试验水平提供参考。关键词:药品;多中心临床试验;质量控制中图分类号:R954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001-6821(2013)09-0718-03 Abstract :Currently ,multi -center clinical trial has been widely applied in pre -marketing and post -marketing study.This paper analyzes vari-ous problems of quality trace and track of domestic clinical trials in recent years ,expounds the key precautions to ensure quality of multi -center clinical trial ,and provides further reference for raising domestic multi -center clinical trial level. Key words :drug ;multi -center clinical trial ;quality control 由于新药上市前的临床研究花费巨大,包括人力、物力、时间和经费,为了节省和共享资源,越来越多的临床试验从一个国家走进多个国家,从单一种族扩展到多个种族。《WHO 药品临床试验规范指导原则》是药物临床试验在组织形式、研究模式、试验目的、试验方 法、评价尺度等一系列问题上的科学标准[1],由此将临床试验管理推 进到了国际统一标准阶段。这一指导原则的颁布, 也推进了我国临床试验规范化和国际化的步伐。 1国内外多中心临床试验 自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颁布后,卫生部颁发 了《新药审批办法》和《药物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1992年卫生部“关于颁发《新药(西药)试产期第三期临床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试验例数在1000例以上。药品上市后的多中心大样本 临床试验就此在我国开展起来。1998年3月1日卫生部颁布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此时距美国首次颁布实施GCP 已过去16年。 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这是根据各国政策,设制多国、多中心共 同参与,并统一在同一试验方案下同时进行的大型药物临床研究,通常情况下由一位主要研究者总负责,试验在各中心同期开始与同期 结束[2] 。 国内多中心临床试验试验的内涵 国内多中心临床试验是在国 内已认证的临床药物专业机构中进行。组长单位根据病例数选择,确定研究中心,并组织各研究中心进行临床方案的讨论和修改,获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研究方案10-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

颅内血管磁共振管壁成像注册登记研究方案 一、研究背景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颅内动脉狭窄是缺血性卒中的重要原因。由于缺乏可靠影像学手段及病理学证据,颅内动脉粥样硬化斑块(ICAD)易损性特征一直是研究难点。基于前期高分辨磁共振(HR-MRI)管壁成像研究工作,我们提出:症状性ICAD斑块强化是斑块易损性的重要标志,其强化程度与卒中复发密切相关。我们拟通过建立的颅内动脉狭窄研究队列,采用HR-MRI技术前瞻性比较症状性与无症状ICAD斑块组成、形态结构、强化程度等定量指标,探索①HR-MRI技术在脑卒中病因学诊断,治疗方案决策方面的价值;②建立包含斑块强化特性的ICAD易损斑块评价标准,明确及其在药物治疗效果评估中的价值,为ICAD的个体化治疗提供重要的客观依据。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颅内动脉粥样硬化性狭窄是引起脑梗死的重要原因颅内动脉粥样硬化性狭窄发生率存在种族差异[1]。亚洲黄种人及非洲、美洲黑人的颅内动脉狭窄的发生率较美洲白人高。基于我国的两项研究发现年龄超过60岁的正常人群中颅内动脉狭窄发生率为5.9%~6.9%[2, 3]。我国卒中患者中颅内动脉狭窄约占33%~50%,TIA患者中颅内动脉狭窄所占比例更高(>50%)。 症状性ICAD年卒中复发率较无症状ICAD年发生率显著增高。脑梗死后患者存在再卒中风险,而伴有颅内动脉狭窄患者的卒中复发率明显增加。我国国家卒中注册调查的数据显示伴有颅内动脉狭窄1年内卒中复发率随动脉狭窄程度而增加,其1年复发率从3.34%增至7.40%[4]。在WASID研究中症状性ICAD者应用阿司匹林组1年内卒中复发率为19%,而狭窄率≥70%的患者年卒中复发率高达23%;无症状颅内动脉粥样硬化性狭窄发生率为18.9%-27.3%,而其相关卒中年发生率平均3.5%。因此,ICAD导致卒中发生的风险存在显著差异,进一步的危险分层研究对于临床干预决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颅内动脉粥样硬化引起卒中的机制复杂,包括:血栓形成、动脉-动脉栓塞、低灌注、穿支动脉闭塞等。其中血栓形成、动脉-动脉栓塞在卒中事件的发生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二者多由于局部斑块

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I期试验)的管理,有效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提高Ⅰ期试验的研究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范,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Ⅰ期试验,旨在为Ⅰ期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提供指导。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二章职责要求 第三条申办者应建立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程序和标准,选择、委托获得资格认定的I期试验研究室进行Ⅰ期试验。 第四条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I期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查和稽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 第五条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CRO)执行I期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委托前对合同研究组织的研究条件、能力、经验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当合同研究组织接受了委托,则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由申办者履行的责任,合同研究组织应同样履行。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及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Ⅰ期试验研究室负责Ⅰ期试验的实施。研究者应遵循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执行临床试验方案,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应在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指南》)的实验室进行。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的实验室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伦理委员会应针对Ⅰ期试验的特点,加强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保护,重点关注:试验风险的管理与控制,试验方案设计和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研究团队的人员组成、资质、经验,受试者的来源、招募方式,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等。 第三章实施条件 第九条Ⅰ期试验研究室应设有足够的试验病房,也可以设有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试验病房应符合本指导原则的要求,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均应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及能满足I期试验需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第十条I期试验研究室应配备研究室负责人、主要研究者、研究医生、药师、研究护士及其他工作人员。所有人员应具备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特长、资质和能力。实验室人员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 (一)研究室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总体负责I期试验的管理工作,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研究室负责人应具备医学或药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称,具有5年以上药

审评中心对现阶段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IIT)的认识

审评中心对现阶段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IIT) 的认识 杨志敏,主任药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审评一部 随着药物研发全球化趋势的加剧和我国药物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近年来在我国开展的临床研究数量呈递增趋势。据统计,2005 -2010 年我国共有 1 999项临床研究在美国Clinical Trials.Gov 进行注册,其中2005年为144 个,2006 年为198 个,2007年为278 个,2008 年为368 个,2009 年为466 个,2010 年为545 个,登记的研究中大部分为研究者或学术机构发起的临床研究(investigator-initiatedclini-cal trial,IIT)。从总体数量分析,除了以药品注册为目的的临床研究之外,由研究者发起的各类研究已开始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由于越来越多的临床单位参与或主导高水平的国际多中心研究,如IPASS 研究、INTEREST 研究、EACH 研究,获得国际学术界和同行的高度认可,更加激发了国内研究者开展临床研究的热情,从而不断探索和研究更多更好的治疗方案,获得更加充分和科学的研究数据,通过循证医学方法提升临床治疗水平,为患者带来更多临床获益。

目前我国对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的认识和监管工作刚刚起步,研究和借鉴国外的管理模式是现阶段必要的工作。为此,本文就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研究者发起研究的相关情况进行概要性介绍,力求为制定和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我国研究者发起研究的管理水平和研究质量发挥一定作用。 IIT 是指由研究者申请发起的一个或一系列临床研究。其与制药公司发起的临床研究最大区别在于,IIT 中制药公司不承担主导角色和申办者职责,仅直接或间接提供试验药、对照药或部分经费。其研究范围常常是制药企业申办的研究(industry-sponsoredtrial,IST)未涉及的领域,例如罕见病研究、诊断或治疗手段比较、上市药物新用途等。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与制药企业发起的临床研究并行,互为补充,才能更好地推进药物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更多地获得研究数据,为循证医学提供依据。 各国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监管现状 1.美国 美国FDA 将临床研究分为新药临床试验(investigational new drug,IND)和非注册临床试验(Non-IND)。IND 试验需在获得FDA 许可并经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始,并在FDA 的监管下开展;Non-IND试验只需通过机构审查批准,即可在研究所在中心监管下开展,并不需要另行通

中国临床试验注册和发表机制及实施说明

中国临床试验注册和发表机制及实施说明 Statement for Chinese Clinical Trial Registration and Publishing System 吴泰相1,李幼平1,李静1,钟紫红2,贾万年3,代表中国临床试验注册和发表协作网 Taixiang Wu, Youping Li, Jing Li, Zihong Zhong, Wanlian Jia, on behalf of Chinese Clinical Trial Registration and Publishing Collaboration 执笔人单位: 1.卫生部中国循证医学中心、Chinese Cochrane Centre、循证医学教育部网上合作研究中心、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四 川大学华西医院 Chinese Evidence-Based Medicine Center Ministry of Health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hinese Cochrane Centre, Ministry of Education Virtual Research Center of Evidence-Based Medicine, Chinese Clinical Trial Register, West China Hospital, Sichuan University 2.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科大学 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 Chinese Academy of Medical Sciences 3.《解放军医学杂志》编辑部 Editorial Board of Medical Journal of Chines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2006年4月16~17日在成都召开第四届亚太地区循证医学研讨会期间,中国48家医(药)学期刊和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Chinese Clinical Trial Register, ChiCTR)、卫生部中国循证医学中心、循证医学教育部网上合作研究中心和Chinese Cochrane Centre的代表经过充分讨论达成共识,决定共同发起创建中国临床试验注册和发表机制,并成立“中国临床试验注册和发表协作网(Chinese Clinical Trial Registration and Publishing Collaboration, ChiCTRPC)”。这种临床医学研究管理新模式的创建和应用,将对提高中国临床试验信息透明度和质量、提高医学研究公信度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介绍其结构特点和运作方式。 1.中国临床试验注册和发表机制的结构特点 中国临床试验注册和发表机制是医(药)学期刊、ChiCTR、技术支撑和教育体系三部分联合协调运行的机制。 1.1 医(药)学期刊是医(药)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播和交流医(药)学科技信息的主要载体,反映一个国家医(药)学研究和卫生事业发展水平,承载着为各类医疗卫生决策提供证据的重任,有着其他途径不可替代的重要导向作用[1]。 医(药)学期刊是医(药)学研究结果的主要出口,发表的文献数量占医(药)学文献总量的70%[1]。要实行临床试验注册制度,必须有医(药)学期刊严把出口关,只有完全做到不发表未注册的临床试验,才能保证临床试验注册制度的完全实施。 针对中国医(药)学期刊数量多,医(药)学从业人员数量大,对临床研究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不一,文章数量巨大质量偏低的特点,ChiCTRPC的成员期刊经讨论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优先发表已注册的临床试验,根据各期刊情况,逐步过渡到只发表已注册试验报告。 全国各医(药)学期刊是中国临床试验注册和发表机制中极为重要的环节,是整个机制成功运转的保障。我们希望全国医(药)学期刊积极参与到这件关系到医(药)学研究社会公信度的大事中来,团结一致,共同推动中国临床研究水平的提高。

临床研究方案-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

临床研究方案 放疗同步替吉奥胶囊治疗鼻咽癌 临床研究 研究者放射肿瘤科 医院海军总医院 申办者:海军总医院放射肿瘤科

一:前言 鼻咽癌是我国常见恶性肿瘤之一,在头颈部恶性肿瘤中占首位。发病率有明显的地区分布。据估计,世界上80%的鼻咽癌病例发生在我国。治疗首选放射治疗,放疗后年生存率约为34-53%。 到目前为止,其标准的治疗方案仍为以铂类药物为基础的联合化疗。由于铂类显著的肾毒性、消化道反应、血液学毒性,以及对生活质量的影响,在临床使用上受到限制。 替吉奥为抗代谢药物,有替加氟、吉美嘧啶、奥替拉西钾按1:0.4:1摩尔比组成。吉美嘧啶和奥替拉西钾通过对酶的抑制作用,使替加氟在体内生成5-氟尿嘧啶(5-FU)的有效浓度持续更长的时间,同时减少5-FU胃肠道副反应。适用于头颈部肿瘤及晚期胃癌、胰腺癌、结直肠癌、非小细胞肺癌等患者。临床荟萃分析显示,在晚期胃癌、胰腺癌、结直肠癌、非小细胞肺癌中使用替吉奥可以在提高疗效的同时,还能降低患者的不良反应的发生率。替吉奥联合同步放疗既能使肿瘤细胞的增殖周期发生改变,增加放疗的敏感性,同时不增加患者严重的不良反应发生率。 现进行放疗联合替吉奥胶囊治疗鼻咽癌的临床研究,以探讨该方案的疗效和不良反应。 二:研究目的 ◆主要研究终点:疗效(无进展生存期PFS,总生存期OS) ◆次要研究终点:不良反应(早期,晚期) 三:研究设计 本研究采用单中心、随机、平行对照试验设计,拟纳入病人50例。研究采用随机分组方法:组别1(25例)为替吉奥胶囊同步放化疗,组别2(25例)为氟尿嘧啶+顺铂(PF方案)同步放化疗,在放疗结束后维持化疗3周期治疗结束时评价疗效。任何时间发现病情进展均可停止治疗。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16号)

附件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试验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临床试验报告是对临床试验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预期用途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预期用途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1.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免于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2.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科学和社会利益。 3.为受试者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受试者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的要求 1.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 2.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 3.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试验的实施。 4. 申请人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制定文件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与各临床试验机构协商制定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对参加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使用的培训,以确保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操作的一致性,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促进各研究者之间的沟通。 5.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与临床试验工作人员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

大样本多中心临床试验协作单位的选择

作者;戴国华等☉编辑:姜广红 编者按 作者以芪参益气滴丸对心肌梗死二级预防地临床试验研究为例,总结了在开展大样本多中心临床试验过程中,临床协作医院选择时需要考虑地受试者来源、临床流行病学调查、协作医院选择地数量和入选协作单位地条件等问题,并介绍了协作医院地组织管理地经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大样本多中心临床试验协作单位地选择 协作单位地选择是大样本多中心临床试验过程质量控制地关键环节, 直接关系到试验地进展和质量, 课题领导小组或负责单位必须对协作单位地选择进行严格把关.我国新药临床试验规定: 进行药品临床研究, 须由申办者在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中选择临床研究单位( 负责单位和协作单位).然而, 上市药品地大样本多中心临床试验是由科技管理部门或研究单位批准地, 医疗科研人员为解决医学领域某些尚待解决地重要问题而发起进行地临床研究.因此, 其协作单位地选择与新药临床试验不同.近年来, 我们参加了数十项新药临床试验, 以及芪参益气滴丸对心肌梗死二级预防地临床试验研究() 项目, 积累了一些经验.项目是天津中医药大学张伯礼院士负责地国家十五攻关后续项目( ),在我国个省市地家协作医院开展了病例地入组观察工作, 涉及到近名心血管专家和例心肌梗塞患者.本文以项目为例, 简要论述大样本多中心临床试验协作单位地选择, 包括选择协作单位必须考虑到地几个问题、协作单位地组织管理以及实施过程中遇到地有关问题及处理等内容, 供同道们参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选择协作单位必须考虑到地几个问题 开展大样本多中心临床试验, 协作单位地选择应有比较充分地依据, 具备必要地入选条件, 否则会直接给试验地实施进展和研究结果带来不利地影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受试者来源、地区性甚至种族差异 受试者来源、地区性甚至种族差异是关于样本代表性地问题.评价治疗性证据地实用性, 一定要考虑社会人口特点, 如国别、地区差异、不同人种以及性别、年龄等,有否亚组分析特点等.因此, 受试者地来源不能仅局限于某一个或几个地区和医院, 应该根据课题地研究背景、研究目地意义, 选取能够代表不同区域、不同民族地协作单位.比如, 近年来国际上已有不少关于他汀类药物对冠心病预防地研究, 结果提示调整血脂不仅可以使冠心病患者改善症状, 提高生活质量, 而且也可使再发冠心病急性事件发生率、死亡率及总死亡率都明显下降.但这些研究都是使用国外药物, 而且是在西方人群中进行, 中国人服用此类药物作用如何缺乏依据.血脂康对冠心病二级预防地研究, 在全国个省市自治区地家医疗中心协作完成, 证明了中国人服用国产同类药物同样有效, 且长期服用无明显副作用.项目在全国东、西、南、北、中个区域地个省市设立了临床试验分中心, 共有家协作医院参加研究, 包括华北、华东、华南、西北、东北、华中等地区,协作单位遍及全国, 具有广泛地代表性.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有关地临床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有关地临床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是选择协作单位地重要依据, 否则试验开始后会导致病例入组困难, 影响试验任务地按时完成.因为重大疾病地发病率、死亡率存在着明显地地区差异, 而且不同单位地病源数量、治疗手段也不一样.中国多省市心血管病人群监测协作研究表明, 我国急性冠心病事件地发病率和死亡率显示出明显地地理分布差异, 无论是发病率还是死亡率北方均高于南方, 年北京地区急性冠心病事件标化发病率为万, 广州市人群急性心肌梗塞标化发病率为. 万.近年来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地应用日趋广泛, 现在西医大医院地心脏科大约地急性心肌梗塞患者采取了心脏支架或者搭桥治疗.因此, 选择协作单位在不同地地区、不同地医院应该有所侧重. 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地病例入选标准为符合急性心肌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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