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1991年6月26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1991年6月26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1991年6月26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1〕33号

(1991年6月26日起施行)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作了修改。近年来,各地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口众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的情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主要是对现行的制度办法进行调整、完善。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况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

二、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具体的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

五、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银行应按规定提取“应付未付利息”;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

地方各级政府要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劳动、财政、计划、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劳动部门。

六、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目前不作变动,今后可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通过增加标准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养老金的数额。

国家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七、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后,原有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央部属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统筹。

八、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同时,允许试行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九、劳动部和地方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城镇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

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并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现已由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养老保险业务,可以维持现状不作变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选择经办机构。

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具体的提取比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行政和业务等费用。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决算,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十一、本决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合理引导消费有重要作用。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决定的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条例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劳动保障部发布的规章、文件确定的。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一些地方将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应逐步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全部由自己承担,缴费比例一般为20%,其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职

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一个缴费基数档次。 (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养老金待遇。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篇一: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txt始终相信,这世间,相爱的原因有很多,但分开的理由只有一个--爱的还不够。人生 有四个存折:健康情感事业和金钱。如果健康消失了,其他的 存折都会过期。葫芦岛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为了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在改制中的劳动 关系,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 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经济发展和老工业基地 振兴为目标,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平稳过度,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国有企业在改制中,要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妥善安置职工,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因职工安置问题而影响改制进程,确 保企业改制积极稳妥地推进。 三、安置原则 1、企业改制后,通过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接收原企业职工总 数的70%以上,并按规定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新招用人员,应优先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中

择优录用。 3、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采取职工自愿入股, 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 四、安置办法 1、对有就业愿望,具备相应劳动技能,身体健康的原企业职工,改制后企业应继续留用。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与 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满30年的,根据本人的自愿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实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现行规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 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 手续。本人不愿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的,企业需要上岗的,由企业 安排工作。本人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领取经济补 偿金。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1992年6月30日前参力口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1992年7月 1日后参力口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均可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4、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 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0年(1992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1997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

公司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条投保范围 凡属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含钟点工),一律需要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其中: 1.本市户籍员工,如果在本市其他单位仍有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凭其保险手册(卡),可以不在公司缴纳保险; 2.非本市户籍员工,如在户口所在地未办理社会保险,一律在公司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3.退休返聘的员工,可以不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4.本市以外合资企业的当地员工,可参加当地社保; 5.公司驻外机构的当地聘用人员,可参加当地社保。 第二条缴纳标准 1.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总额不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员工月平均工的资的60%;不可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本市户籍员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7%,其中11%进入个人账户,6%计共济基金。 非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0%,其中7%进人个人账户,3%计共济基金。 3.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全部转入员工个人账户中。

第三条养老金的领取 1.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缴费年限累计为15年),其个人账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从共济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费;一次性生活费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给该员工1个月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员工月平均工资。 2.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享受月养老金,月养老金的构成是: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止年度本市城镇员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 3.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非本市户籍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退休前调出或辞职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按以下办法处理: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当地没有社保机构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5.退休前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制度的改革

011高教社杯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承诺书 我们仔细阅读了中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的竞赛规则. 我们完全明白,在竞赛开始后参赛队员不能以任何方式(包括电话、电子邮 件、网上咨询等)与队外的任何人(包括指导教师)研究、讨论与赛题有关的问 题。 我们知道,抄袭别人的成果是违反竞赛规则的, 如果引用别人的成果或其他 公开的资料(包括网上查到的资料),必须按照规定的参考文献的表述方式在正 文引用处和参考文献中明确列出。 我们郑重承诺,严格遵守竞赛规则,以保证竞赛的公正、公平性。如有违反 竞赛规则的行为,我们将受到严肃处理。 我们参赛选择的题号是(从A/B/C/D中选择一项填写): 我们的参赛报名号为(如果赛区设置报名号的话): 所属学校(请填写完整的全名):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 参赛队员 (打印并签名) :1. 2. 3. 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组负责人 (打印并签名): 日期:年月日赛区评阅编号(由赛区组委会评阅前进行编号):

2011高教社杯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编号专用页 赛区评阅编号(由赛区组委会评阅前进行编号): 全国统一编号(由赛区组委会送交全国前编号):全国评阅编号(由全国组委会评阅前进行编号):

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制度的改革 摘要: 本文研究的是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制度的改革问题,通过对问题背景及附件资料进行深入的分析,采用数据拟合、求平均值、图表等方法建立了相应的数学模型,得出各个问题较合理的结果。 对于问题一,先对未来中国经济发展和工资增长采取了经济预测,再采用多项式拟合的方法预测出从2011到2035年山东省的年平均工资(见表一)。 对于问题二,在已知的基础上,结合问题一的结论和附件2可以求出2009年该企业各年龄段职工工资与该企业平均工资之比(见表三),又根据职工缴费指数的参考值和养老金的计算办法,考虑某职工自2000年起分别从30岁,40岁开始缴养老保险,一直到退休(55岁,60岁,65岁),建立了模型一,根据模型一计算出在这6种不同的情况下的养老金的替代率为25.56%、30.67%、34.92%、15.36%、20.45%、25.60%。 对于问题三,是在问题二的基础上,可以得出该职工30~55岁、30~60岁、30~65岁各年龄段缴纳的总金额分别为155940元、287268元、509676元; 再得出该职工从退休到75岁死亡,这段时间内每年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额分别为:11004元、24804元、60552元; 最后得该职工缴存的养老保险金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的差额(见表五、六、七); 对于问题四,是在深入分析前三个问题的基础,给出了提高养老金增值率、采用多层次的企业养老统筹体系、深化改革等方案措施来实现既要达到目标替代率又要实现收支平衡的目的 经检验,各问题解决的结果较合理,所采取的错施对我国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制度的改革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国企改革的目标就是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做到政企分开,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对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国企改制中涉及的问题较多,主要有政企关系的理顺、国有出资人的确定、改制方案的审批、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金融债权的处置、国有产权的评估和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的确定等等。 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员工身份置换 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2、买断工龄 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因此,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必须严格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禁推行或变相推行“买断工龄”。对企业富余人员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 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

浅谈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浅谈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摘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特征的确立,原有的国有企业职工 的养老保险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客观发展的要求,改革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成 为必然。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 1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与弊端 由于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按照产品经济模式设计的,社会保险工作涉及到的人、钱、物都由企业或单位自己管理,即企业办社会保险。这必然造成企业包揽过多,企业负担过重的局面。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的养老 保险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1.1 实施范围狭窄《劳动保险条例》基本上是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的大集体和 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而小集体企业、新建的集体企业和私人企业基本上尚未 实行。改革开放后,多种形式的企业不断涌现,但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却不能享受 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随着八十年代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这些企 业与国有企业职工生活待遇不同,成了改革初期政府亟待解决的难点。这对于这 类企业的健康发展,解除职工后顾之忧极为不利。特别是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趋 势越来越猛,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不能解决,对此类企业职工越来越成为了困难。 1.2 社会化程度不高国有企业不仅负担了职工养老保险,而且还负担了职工 的生育、疾病、伤残、死亡等保险待遇,实际上企业承担了本应由社会保险机构 承担的工作。这自然加大了企业生产和管理成本,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1.3 超越国情,且职工缺乏自我保障意识长期以来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完全由 国家和企业包下来,职工和个人不缴纳保险费,这不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 点和生产发展水平低、人口多、底子薄的国情,不适合我国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 的形势。国家和企业负担越来越重,也必将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个人 不缴费,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助长了人们完全依赖国家和单位的思想,这不利于 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1.4 有悖于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原则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法令将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险费通过社会统筹的方式征集起来,形成保险基金, 然后在不同的职工中进行分配,它具有互助共济的性质。但“企业保险”使企业之 间养老保险负担不平衡,老企业退休职工多,负担重;新企业退休职工少,负担轻。经济改革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和市场,而企业却不在一个起跑线上,新企业 轻装上任,老企业负重难行。 2 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客观必然性 在今天的中国,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推动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经济改革纵深发展的配套措施,它所具有的经济和社会功能是多方面的。 2.1 有助于企业走向市场,参与竞争,成为真正独立的生产经营者社会保险 是国家立法确定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工薪劳动者(或全体公民)的生活保障措施。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是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险 项目。如此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负担,还企业以其固有的经济职能身份,排除其 走向市场、参与竞争的阻力。 2.2 决定着劳动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发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对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与人才市场体系,使人员流动、职工辞退、机构精简正常化和规范化、社会性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摘要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已然进入老龄化社会,但我国经济尚处于较低水平,国家、社会和家庭都面临着较为沉重的养老压力,养老问题成为我国社会未来一段时期内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我国近9亿的农民的养老问题,更是成为中国目前绝不可忽视的大问题。为此,我国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希图提早准备应对未来的养老难题。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缩小城乡差距的必然要求,对于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虽然我国实施的新农保较于旧农保已经呈现出明显的优势,但是,新农保也不是尽善尽美的,无论是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在制度实施过程控制力方面,还是在实施效果的保证方面都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这就需要我们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分析探讨,以求更好地完善现行制度。本文拟对我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探讨、归纳和总结,并针对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 China's new rural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present situation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ABSTRACT As everyone knows, China has entered the aging society, but China's economy is still at a low level, the state, society and families are facing more heavy pressure on pension, pension issue has become China's major social problems in the next period of time, especially the pension problem in China in the last 900 million of the farmers, it is become a big problem now China never be ignored. This has been the establishment of rural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 to prepare to deal with future pension problems. The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build a well-off society in an all-round way, and it is also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to narrow th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Although China's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nd old agricultural insurance has obvious advantages, but the new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s also not perfect, whether it is in the design of the system, 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cess control in power system, there are still imperfection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ffect of the guarantee, which requires us to analysis and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号:国发 (1997)26号 颁布时间:1997-07-16 实施时间:1997-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

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一、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 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三)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 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相同。 但是考虑到事业单位员工大部分是事业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还是国家公务员身份,由于各种原因,相当一部分人还没有开设养老保险账户,一旦改制后,这部分员工的退休金也是个麻烦事。因此,完全参照国有企业的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执行对这部分人来说确实欠缺公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除经济补偿金外其他形式的补贴,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四)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补偿 我们注意到,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中,"改制企业可用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顾 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年龄退出劳动岗位后,给以一定的物质保障,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它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自动发生作用。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以社会保险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无到有,从计划经济模式转变到市场经济模式,从“摸着石头过河”到一步步推进,再向纵深发展,经历了一系列艰辛的过程。在改革开放30年之际,我们有必要对此做一个简单的回顾,以达到检验成果、总结经验、认识不足的目的。 一、新中国成立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城镇企业职工的退休办法是按照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由1952年10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所下达的办法进行的。当时的职工,大多是解放后招收的,全国只有企业职工800万名。1952年全国退休人员仅有2万名,平均400名职工才相应有一个退休者,因此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的劳动保险模式,并且是具有全国范围内的跨企业统筹养老保险的形式。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分别规定了男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退休工资的领取等问题。根据这一办法,50年代退休人员基本上领取的退休金大多相当于工资的50%左右。这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养老金与工资之间的比例相仿。这一基本制度一直延续到1966年“文革”开始之前。 “文革”开始不久,财政部在有关文件中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这样,已经开始社会化的劳动保险又走上了企业包办的回头路,社会保险倒退为企业保险和单位保险。

分析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现状与问题

分析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现状与问题,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20世纪80年代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开始进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开并不断深化,建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模式,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均衡单位负担;个人账户部分采取积累模式,体现个人责任,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并且个人账户规模缩小,全部归个人所有并且可以继承,具有与统筹基金不同的私有属性。 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今本养老金仍时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但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不再统一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计发,而是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尽管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但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仍然很窄,特别是对于特定人群,无法起到一种普遍,至少是较为普遍的覆盖效应。 二、我国现有养老保险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提到“立法”这个层面上,仅仅是在规章制度上体现,力度不足,基层养老保险的执行力度和操作效率大打折扣。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存在漏洞,在个人账户上仅能体现个人缴存记录,对于统筹部分现阶段透明度仍不高,有可能成为贪污腐败的暖房。 四、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仍有很大限制。 五、个人账户“空帐”的金额不断递增。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要合理划分养老金体系的三个支柱 应适当调整我国多支柱养老金体系的划分范围:第一支柱是政府经办的、强制实施的、财政兜底的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第二支柱是政府强制实施的、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养老金,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第三支柱为政府鼓励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购买的养老金,包括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年金等。 同时,针对特殊群体,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社会保险的补贴,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养老基本保险覆盖范围。 二、完善立法。 应当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分别完善几个层次的立法,如社会保险(障)法、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等,规范筹资方式,明确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规范资金的运用与投资,加大处理违规行为的力度,统一监管标准,保障资金的安全,促进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发展。 三、加强对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应该在专门机构的指导下,通过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等管理方式实现养老保障的方便、高效。 就监管而言,首先要加强市场行为监管,通过运用多种监管手段,严格执法,严肃查处恶性价格竞争、夸大投资收益和违规承诺保底收益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其次是加强资金运用监管,确保养老金的安全。最后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加大社会统筹力度。 应尽快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建立省级统筹,逐步解决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问题;进一步完善已经出台的的转移接续的办法,卫华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顺利接续和转移养老关系奠定基础。 五、加强养老金商业化运作。 在遵循商业化操作原则基础上,交给具有利益约束的专业金融机构进行商业化运作保证养老金的积累增值,而政府的责任限于法律监督,业务指导和最后担保。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

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 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众所周知,职工安置问题是当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 由于中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中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一般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一般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可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能够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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