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

作者:汪书林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工作;问题原因;对策刑法修正案(八)及相继出台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初步形成了现有的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系。2012年3月1日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检察机关应改变原先以公安机关为主要监督对象的模式,将监督对象的重心转至司法行政机关。近日,舒城县院监所部门对全县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全面考察显示:社区矫正基础薄弱,矫正力量少,脱漏管失控现象严重且脱管时间较长,职务犯罪的监外执行罪犯无一进入社区矫正,收监、减刑法律程序形同虚设,监外罪犯的合法权利达不到充分保护等问题。一、原因及缺憾(一)组织领导重视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关于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一直是困扰政法各部门的难题,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型的刑罚执行法律制度,虽然法律框架不完善,但基本雏形已形成。各级领导的重视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关键所在。应改变那些“重社会效果,轻法律规定”的认识上的偏差。党委政府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体系中,要把社区矫正工作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消除那些认为社区矫正工作就是把矫正人员建立了档案就完事的误区,从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稳步发展。(二)法律文书传递渠道不畅

司法机关负责收发监外罪犯法律文书的部门不明确,有时由县级矫正办收发,有时由基层司法所直接收发,造成文书传递不畅;由于法院(外地法院)在传递法律文书时采用邮寄的方式,造成档案传递不及时,出现见档不见人或见人不见档的现象时有发生。(三)监外罪犯接受矫正告知制度不健全

《刑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对监外罪犯监管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没有建立告知制度,造成某些罪犯被宣告缓刑后,不知道应当遵守哪些规定,出监后擅自外出,导致长期脱管;一些监外执行罪犯把监外执行错误地认为是刑满释放,长期外出务工经商。尤其是职务犯罪监外罪犯,囿于认识上的误区,只要缓刑期满,别人不知道,就可保留公职。(四)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意识不强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牢固树立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教育监管与帮助保护并重的社区矫正观念。不能因为目前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具体程序没有明文规定,就忽视了法律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刑法和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但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尤其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督方式和刚性监督惩处措施,影响监督效果。二、对策与建议(一)以党的领导为宗旨,构建社区矫正组织网络

成立以政法委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协调本地区社区矫正的各项日常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力开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二)以社会创新为契机,探索社区矫正监督新机制

检察机关对辖区内所有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活动和刑罚变更执行进行监督,建立《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经常性开展巡回检察,与全县二十四个司法所建立巡回检察热线、聘请社区矫正检察联络员,及时掌握刑罚变更执行和社区矫正活动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三)以科学技术为手段,建立社区矫正信息沟通机制

设立矫正对象信息网络中心,建立检察机关、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信息联网,全面掌握矫正对象信息和矫正状况,为社区矫正实施动态化监督奠定基础。要建立公、检、法、司、监狱、看守所及社区矫正组织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如:做好法律文书的送达防止脱节而发生的脱管失控。相关机关在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相关文书的同时,另行抄送一份送达检察机关备案等。

(四)以刑罚执行变更为重点,加强社区矫正程序的监督

加强对社区矫正中的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结束等矫正程序的监督,确保社区矫正程序合法、手续齐备。交付执行环节重点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特别要防止因法律程序衔接不够而发生脱管、漏管现象;执行变更环节要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予以惩戒,是否对丧失监外执行条件的矫正对象及时予以收监等;执行结束环节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等,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题,加强社区矫正主体法律监督

督促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办事,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要防止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及贪污受贿的行为的发生。

(六)以构建社会和谐为载体,强化社区矫正措施法律监督

一要对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对出现监外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二要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于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侵权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三要对发现的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等情况及时提出检察意见或建议,督促及时予以整改。(七)以教育管理帮扶为重点,拓宽监督延伸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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