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协育院发[2015]26号
医疗卫生专业人员中高级职称聘任条件及办法
(2015年度)
一、聘任原则和条件
第一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施总量控制、评聘分开。
第二条取得本专业技术职称,具备该专业职称要求的技术水平。
第三条符合医院设置的职称编制,以岗位定指数,编制及指数由医院宏观调控。由人事科建立职称档案,并负责考核。
第四条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有甲级医疗事故发生者,取消参聘资格。
第五条2年内(2013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累计旷工超过7天、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90天,取消参聘资格。
第六条: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取消参聘资格。
二、聘任程序
第七条符合聘任条件者由科主任依据本《办法》中的原则和条件,签字确认参评资格,本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评委考评。
具体流程:
1、公布标准;
2、召开说明会;
3、认定资格;
4、材料展示1天(小会议室);
5、硬件材料分数公示1天(如有异议者或实名举报者,需提供相关证据)
6、评委范围:(1)本次领导小组成员;(2)全院医疗、护理高级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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