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

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本办法。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产品无包装或简易包装,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即做即食),生产的食品限定区域销售,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食品小作坊可以生产具有地方特色、并使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生产蜜饯、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罐头制品、果冻、婴幼儿食品和各种酒类等高风险食品。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

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掌握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监管和宣传指导工作。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监管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核准

第七条质量监督部门对确认达到食品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给《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到所在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登记后,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九条县对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实行准许生产制度。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生产准许证、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预核准登记后,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小作坊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等;

(五)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六)产品配方;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发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10日内未补正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审查通则完成对申请人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不得

少于2名,并将现场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现场核查合格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现场核查不合格的,自接到核查结论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1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许可申请。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实施年审制度,小作坊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每年期满前1个月内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无年检标签不得使用。

食品小作坊年审时必须向质量监督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年审表;

(二)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四)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年审时必须再次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现场加盖年检标签。

核查不合格的,责令在15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加盖年检标签。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该单位或个人的《食

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监督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换证审查。

第十七条生产准许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

(五)生产品种发生变化的;

(六)生产场所布局发生变化的;

(七)生产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八)生产设备发生变化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四)、(五)、(六)、(七)、(八)项情形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准许生产证编号及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第十八条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在开业或歇业时,应向质量监督部门申报。食品小作坊开业前,质量监督部门应对申报开业的食品小作坊的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

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重新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第十九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证书格式规范和编号方式。

第二十条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公开悬挂证书。生产预包装食品的,应在外包装标签上标明证书编号。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的食品小作坊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第三章食品生产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的集中场所、街区,建设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鼓励食品小作坊改进生产加工条件。

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应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冷藏等专用场所,并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第二十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粪坑、烟尘、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及其他污染源。

第二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

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二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与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车间,并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活区、生产加工区、原辅材料与成品库应当有效分隔,防止各工序之间交叉污染。

第二十七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

第二十八条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采购、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严禁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第二十九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

第三十条小作坊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应索证索票,建立购进与使用台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一条产品和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洗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使用书刊纸张、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

入口食品;

第三十二条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贮存。

第三十三条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食品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与食品原料、添加剂和成品混放,防止对食品污染。

第三十六条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用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

生产的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十七条政府鼓励食品小作坊使用有标识的简易包装。

第三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简易包装食品,其产品标识应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标识备案。

第三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只能在本乡(镇、村)区域内销售,不得超范围、超区域生产经营。

第四十条商场、超市、饭店、餐馆、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对进入该区域的食品负主要责任,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义务:

(一)查验食品小作坊的准许生产证、健康证、工商营业执照;

(二)对进入本区域的食品进行索要票据,并建立台账。

未履行本条规定义务,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

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小作坊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质量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四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方案,发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臵方案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予以处臵,及时救治食物中毒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乡镇人民政府、医疗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人民政府组织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有关不安全食品投诉、举报时,应当对相关食品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提高食品厂各部门工作人员对公司生产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及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心,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思想意识,使广大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厂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厂各管理部门,对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或管理不到位,而造成安全事故或使本部门内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对公司安全管理实施“以责论处”的工作原则,从公司到公司各部门都应根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管理,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与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对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的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1)公司各部门及科室对公司直接负责,各部门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管及生产部门的班组长直接对本部门直接领导负责,一线生产员工对所在的班组基层管理人员负责。(2)当公司部门内部存在安全隐患,需公司其他

部门配合时,该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经公司领导同意安排后,交与其他部门配合解决,在解决的过程中如出现对安全隐患不重视或未及时解决,而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配合解决的部门同事故发生部门承担同样的责任。(3)公司每年同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各部门内部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签订后,统一由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全体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二条各部门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第三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组织职能部门对各部门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各部门对安全落实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五条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各车间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长认真填写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形式与内容。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1)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共5页

吴起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 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质量,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我县食品小作坊现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目前,我县食品生产加工能力水平发展参差不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仍大量地存在,占我县食品生产企业的90%以上,生产设施和设备简陋,广泛分布在城中村、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呈现“多、小、散、乱、差”的特点,甚至有部分小作坊无证照生产,短时间内难以提高生产水平,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隐患,但根据我县的发展现状,其仍将是地方经济发展、部分人员就业、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求的重要手段,仍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存在。这就决定了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将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 二、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守土有责、履职有责的原则,加大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的整治和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其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济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三、工作目标 要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为重点监管区域,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小店铺、小餐饮店(馆)、小集市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使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的产品质量安全得到彻底改善,使生产、加工和销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依法严惩。 四、责任划分 (一)关于在商场、超市等市场内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包括小作坊、现场制售、前店后厂的监督管理,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质监部门做好配合。 (二)关于在商场、超市等市场外有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包括小作坊、前店后厂的监督管理,由质监部门牵头负责,工商部门做好配合。 (三)关于早、夜市及食品流动摊贩的监管。单纯销售食品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摆设桌椅、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关于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的监管。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进入市场前由农业(水利、畜牧)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进入市场后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区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区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银川市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区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指导意见 为切实推动银川市建设全国食品安全先进城市工作,有力促进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小作坊集中区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指导意见。 一、建设总体技术规范 (一)小作坊集中区应建有集中供热、供暖、供气(天然气、生产用蒸汽)设施,水、电力供应充足,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上下水通畅。 (二)小作坊集中区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厂区应当清洁、平整、无积水;集中区的道路应用水泥、沥青或砖石等硬质材料硬化。 (三)小作坊集中区应设有清真食品生产区,清真食品生产区内不得从事非清真食品生产。 (四)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小作坊集中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宠物。 (五)小作坊集中区内垃圾应密闭式存放,并远离生产区,排污沟渠应密闭,不得散发异味,集中区内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二、产品质量检验基本要求 (一)小作坊集中区应实行产品集中检验制度,建立集中实验室。 (二)集中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建设要求,应具备满足集中区小作坊出厂检验的必备设备,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应满足产品出厂检验要求,实验室布局合理。 (三)集中实验室应设有2-4名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并具备相应检验资格和能力。 (四)集中实验室应制定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以及检测设备管理制度,有相关的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检测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五)集中实验室应严格按相应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出厂食品进行检验,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做好各项检验原始记录。 (六)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根据食品种类确定食品检验周期。一般性食品检验周期为每月至少2次,高风险食品(肉制品、乳制品等)检验周期为每周至少1次。 三、生产车间基本要求 (一)集中区小作坊应按gb14881-94《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设置与生产的产品和生 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场所,一般应具备原辅料间、消毒间、预处理间、加工间、成品包装间(内包装与外包装应有效隔离)。 (二)生产车间或生产场地应当清洁卫生;应有防蝇、防鼠、防虫、防尘等防护措施和洗手、更衣、消毒池等卫生设施;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各种废物、有害物质应当合理置放与处置。 (三)生产车间的高度应符合有关要求,应满足工艺、卫生要求,以及设备安装、维修、保养需要;车间地面应用无毒、防滑、耐腐蚀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经常清洗,地面排水坡度为1.5-2%。如果车间下水采用明沟的(带盖板的盖板应低于地面),宽度应为200-300mm,深度应为150-400mm,沟内为弧形;墙壁一般应当铺设磁砖,高度至少在1.5m以上,窗台应有一定坡度,向外倾斜;房顶应采用防霉涂料,墙面与屋顶、墙面与地面接合处应有弧度(半径应在50mm以上),采用吊顶方式的,吊顶应有一定的坡度;位于洗手、更衣设施外的厕所应为水冲式。

委托加工生产食品合同书(最新完整版)

委托加工生产食品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贴牌生产食品系列事宜,在双方平等合作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签订本委托生产合同书,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共同遵守本合同书。 一、双方承诺: 1、甲方系独立的法人单位,并具单位营业执照证书等合法手续。 2、乙方具备生产相关产品的合法资质,证书手续齐全真实,产品严格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生产。 3、产品质量以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的样本质量为标准。乙方在产品加工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法规,不得添加任何违禁添加剂,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若甲方在销售过程中成品在保质期内出现,如涨袋、漏气或变质等情况,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在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出现滞销情况,乙方不予退货,由甲方自行处理。 4、甲方全面销售,乙方不得销售该产品。 二、委托生产品项、名称、规格及价格 1、乙方为生产单位:按照甲方需求,给甲方生产合格()系列产品。 2、甲方为委托单位,其商标( )为甲方所有。 三、纸箱、封箱胶带、袋子等所有包材由甲方提供。 四、结算方式

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管理制度

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管理制度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不选用、不切配、不烹调、不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二、炒、烧食品要勤翻动。块状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食物中心温度必须高于70℃。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三、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及时采用高于60℃热藏或低于10℃冷藏(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待用烧卤熟肉、点心必须存放在凉冻间(柜)。直接入口食品存放柜不能存放非直接入口的食品和需重新加工的食品及其他物品、私人用品。 四、隔夜、隔餐及外购熟食要回锅彻底加热后才能供应。 五、加工用工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清洗,保持清洁,刀、砧板、盆、抹布用后须清洗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须彻底消毒。 六、食品需要造型时必须使用经消毒的工用具,食品容器应放入专用保洁柜内,不落地存放。

七、制作凉拌菜、烧卤熟肉、点心用原料要以销定量,制作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 八、工作结束后,调料要加盖,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墙面的清洁卫生工作。 九、备餐间及出菜通道要洁净,不能堆放任何杂物。备餐间(台)只能存放直接入口食品及必需用的食具、工用具。分碟小菜、调味品应存放在专用柜内。 十、加工场所“三防”、更衣和排污设施以及废弃物处理等应符合相关要求,废弃油脂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运输成品要有专用带盖的运输车(箱),运输车(箱)要进行清洗、消毒,禁止露空运输。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生产品种 申请人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注意事项 1. 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按照所在地设区市治理监督部门公布的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品种规定填写。 5.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6.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2份。 7.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 1、申请人陈述 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3、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4、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5、申请人在岗的从业人员一览表 6、申请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申请人陈述 1、本申请人小作坊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 3、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2份。 4、本申请人功能布局及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2份。 5、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设施。 6、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附各项制度文本2份。 7、本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加工食品,附有关产品配方、标签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各2份。 8、本申请人自愿签署并履行《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承诺书2份。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食品委托加工合同12

委托加工合同 甲方(委托方): 公司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乙方(加工方): 公司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红糖的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产品品类与规格 1.1 品类:牌红糖 1.2 规格: 第二条原料与辅料的供应 2.1 加工产品所需原料与辅料由乙方负责生产。 2.2 乙方生产的原料与辅料须达到加工甲方委托产品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包装材料供应 3.1 委托加工产品的包装材料全部由甲方供应,甲方可根据市场销售的需要,自行 设计产品标识图案、外包装图案及产品商标图案,这些图案及其组合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 3.2 甲方供应的包装材料应达到包装加工产品的质量要求,并由乙方免费用于包装 加工的产品。 3.3 包装材料上应印制甲方商标、销售电话,并应注明甲方为委托方。 3.4 包装材料上印制的生产地址为乙方的生产地址,并注明乙方为加工方。 3.5 乙方不得在委托加工的产品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甲方的包装 材料或包装材料单一的或组合的图案。 3.6 包装材料如有剩余,乙方应全部退还给甲方。 3.7 甲方供应的包装材料如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 任何责任。 3.8 甲方须在乙方开始生产原辅料后五日内将包装材料运送至乙方生产地,运输费 用由甲方承担。 3.9 甲方供应的包装材料只能用于包装委托加工产品,乙方不得用于包装委托加工 产品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第四条委托加工订单

4.1 甲方可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以快递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乙方提交委托加 工产品的订单。 4.2 甲方应在订单中明确产品的数量、要求及交货的最后期限。 4.3 甲方要求的交付产品期限应当是合理的且能够满足乙方加工产品的需要。 4.4 乙方收到甲方的订单后,应以快递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确认甲方提交的订 单。 4.5 如乙方对甲方的订单有异议,应在收到甲方的订单后三日内向甲方提出;如乙 方对甲方订单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提交的该次订单;甲方收到乙方异议并修改订单后应再次向乙方提交,再次提交的订单为新订单。 4.6 如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订单后三日内既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确认订单,则视为乙 方拒绝接受该次订单,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加工。 4.7 如乙方在确认订单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订单,否则应向乙方支付该笔 订单加工费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5.1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加工费双方可根据市场价格另行协商,或在甲方提交的订单 中明确约定,但每吨至少应当高于乙方生产原辅料的成本1000元(即甲方支付的加工费≧乙方生产原辅料的成本+1000元)。 5.2 甲方应在乙方确认订单后二日内,向乙方支付该笔订单的所有加工费。 5.3 甲方支付的加工费包含使用乙方生产的原辅料的费用。 5.4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加工费后开始生产原辅料并加工委托的产品。 第六条交货地点及方式 6.1 乙方应在委托加工订单中约定的最后交货期限之前将委托的产品加工并包装 完毕。 6.2 交货地点为乙方仓库。 6.3 乙方将产品交付给甲方安排的运输车辆即视为乙方交货完毕。 6.4 产品装车由乙方负责安排,如因装车产生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质量检验 7.1 乙方应保证加工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并分别于每年的6月 30日之前、12月31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两次国家相关部门机构的检验报告。7.2 每批次产品交付之前,乙方应完成对待出厂产品的质量检验,并制作产品出厂 质量检验报告单。 7.3 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乙方方可安排装车出厂。 7.4 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经由国家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属乙方制造 引起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相同数量的产品;未经确认或鉴定,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5 乙方交付的产品如在市场流通中,因品质问题而导致甲方利益受损时,经由国 家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负甲方的损失;未经鉴定,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食品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食品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好餐饮加工操作关,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特制定本餐饮服务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2、炒、烧食品要勤翻动。块状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 食物中心温度必须高于70℃。 3、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 却后再冷藏。 4、隔夜、隔餐及外购熟食要回锅彻底加热后才能供应。 5、加工用工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清洗,保持清洁,刀、砧板、盆、抹布用后须清洗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须彻底消毒。 6、制作凉拌菜、烧卤熟肉、点心用原料要以销定量,制作时使用的食品添加 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7、工作结束后,调料要加盖,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墙面的清洁卫生工作。 8、备餐间及出菜通道要洁净,不能堆放任何杂物。备餐间(台)只能存放直接 入口食品及必需用的食具、加工用具。分碟小菜、调味品应存放在专用柜内。 9、待用烧卤熟肉、点心必须存放在凉冻间(柜)内,不能存放非直接入口的食 品和需重新加工的食品及其他物品、私人用品。

10、加工场所“三防”、更衣和排污设施以及废弃物处理等应符合相关要求,废弃油脂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11、运输成品要有专用带盖的运输车(箱),运输车(箱)要进行清洗、消毒,禁止露空运输。 12、配制集体餐的单位应设与配送餐最大限量相适应的专用备餐存放间,应设置可消毒大型运输或盛装食品容器的消毒设施及专用的洁净容器存放间。 13、烹调废弃油脂应由专业的公司回收,餐厅经营者应了解回收公司的资质及废油回收后的用途,并应与该回收公司签订写有“废弃油脂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合同,做好每次清理工作的记录和签收。

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规定

1 委托加工中如何标示生产者名称地址 1、GB7718-2011中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与联系方式4、1、6、1、3 受其她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名称与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与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与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与地址应当就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与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与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与地址; 3、《国家食药总局就《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四就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与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回复 (质检食监便函[2006]23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您局《关于对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食发[2006]114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食品委托加工生产的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79号令)与《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管理。 二、有证企业委托其她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须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与许可证编号。可不标注被委托方的有关信息,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食品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一、劳动纪律 1、任何人进入生产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帽、鞋,着装整齐、统一,严格执行公司进入生产车间规定流程;与生产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外来人员进入车间须有领导陪同。 2、不准在车间内大声喧哗、嬉戏、追逐打闹等;上班期间不得随意离岗、串岗、睡岗; 3、不准在车间内吃东西、应在指定地点喝水; 4、不准穿工作服去厕所; 5、不准随地吐痰、乱丢垃圾; 6、不得迟到、早退,请假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7、车间内不得配带手表、首饰等,不得化妆、头发要全部在工作帽内,不得外露; 8、上班时间内不准喝酒,不准酒后上班; 9、正常交接用餐时间为30分钟,其余外出不得超过15分钟; 10、上班期间非工作需要不得回宿舍办理私人事务; 11、上班期间不得看报刊、杂志、听音乐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2、对生产物品及产品要爱护,不得有扔、摔、踩等不良行为; 13、所有用水(自来水、纯净水)、电(设备,车间、更衣室、休息室照明)、蒸汽用后及时关闭、关紧,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 14、对未使用完的原辅料应及时回收严禁浪费; 15、岗位记录内容齐全,报表填制要真实,书写认真,不得有虚假或乱涂乱画行为; 16、使用酸碱等危险用品必须穿戴防护用具; 17、各工序卫生、防护用具,按指定点使用、存放、保管不得造成丢失或损坏; 18、对工作安排有异议要及时反映,服从上级主管工作安排; 19、不得对工厂、公司下发的通知、规范等文件乱涂、乱画、弄脏; 20、不得在墙壁、桌椅、设备、各种记录、资料上乱涂、乱画、弄脏等; 21、未经主管人员允许,不得私自调、改、试、动用设备; 22、出现事故不得隐瞒要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 2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对外泄露公司、工厂机密; 24、工厂任何人员不得有打架斗殴行为; 25、不得在车间、库房、更衣室、休息室等场所抽烟;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

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划分。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六条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小作坊登记管理。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二)生产加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 (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食品委托生产协议书(完美版)

食品委托生产协议书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加工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自愿、平等、充分协商,就本协议食品的委托生产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标的及订单 甲方委托乙方贴牌生产的产品品种及标的详见本协议附件3《委托生产食品明细表》。具体每批次生产的产品数量等以甲方签发的书面订单为准。 1.甲方应当提前_ 15 天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乙方落实订单。订单包括具体品种、规格、数量、款式、交货时间、物流方式等内容。 2.乙方在收悉订单后,应当在__3__天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甲方确认订单。 除非经过双方同意,否则在订单被乙方确定接纳后,甲方不能中止订单而乙方必须履行订单。 第二条产品设计及包装 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商标(品牌)图样,提出内外包装设计及印刷标

准等要求及相关设计资料,由乙方对包装装潢进行初步设计,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代为制作。乙方代为制作时,每批次具体制作的数量等均需发送甲方予以确认,以便于双方对包装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盘点。如适用于该包装物的产品因甲方原因停止委托生产,导致已制作的包装物剩余,经双方盘点后由甲方按乙方制作该剩余包装物的成本价承担全部费用,剩余包装物则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三条委托生产费及完成额度奖励政策 1.每笔订单的委托生产费双方以本协议附件3《委托生产食品明细》确定的产品价格具体确定。具体支付方式及要求见本协议附件4《委托生产费支付协议》。 乙方应在甲方付款之前_10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委托生产费,相关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承诺在协议期间甲方累计委托生产额度达到相应标准时给予完成额度的相关奖励。具体详见本协议附件7。 第四条质量及安全标准 1.本协议委托生产全系产品的原材料和包装均由乙方采购(特别约定由甲方提供的除外),委托生产过程中的所有工序也均由乙方负责验收,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如国家对相关食品生产安全标准及规定进行调整和提高,乙方须自行严格按调整和提高后的标准执行)进行生产、包装。乙方负责对本协议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20200515191605)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一、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在县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 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本行业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患上述疾病的,不得带病参予生产经营活动。病俞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 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发现有患传染病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 继续留岗工作。 五、每位从业人员均有义务报告自己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 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产品不受污染。 六、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头发、经常 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 污染以后必须将手洗干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一、小作坊周围环境良好,25米内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坑式厕所、粪池等孽生有害昆虫 的场所。确保内外环境整洁。 二、从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良好的生产规范操作,确保各工序连续进行,严禁往返, 防止交叉污染。 三、从业人员进入车间前要先洗手消毒。即先用肥皂洗手,再经消毒水浸泡3-5分钟方进行 操作。 四、包装、生产人员要养成良好的习惯。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不准长发外露,不准留 长指甲、涂指甲油。 五、从业人员严禁携带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进入生产岗位。禁止在生产区域内吸烟、吃零 食。严禁随地吐痰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生产人员要临时外出或上厕所时,必须脱去工作衣帽,待再次进入车间内需要重复上述 卫生消毒程序才能上岗。 七、生产人员下班对车间的设备、工具等必须每日进行消毒、清洗。工作完毕后,彻底清洗 消毒工作场地,地面、下水道沟槽、墙、窗等保持清洁,用不污染食品的洗涤剂刷洗。 八、生产设备及器具须用无毒无味、抗辐射、不吸潮、不变形的材料。设备里面与四周要有 足够的空间来做清洁卫生工作。器具须平滑、易清洗。 九、加工后的废弃物存放设施密闭或规范放置,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且位于生产车间的下 风向;废弃食用油脂专人管理,定期按有关规定及时清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原料、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高 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小作坊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索证及台账记录工作。

食品加工小作坊现况调查分析

逐年提高,2006 年达99.6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94.40%)[2];卫生许可证发放率呈下降趋势,2005~2006 年趋于稳定。表明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及《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各县市相继成立了卫生监督所和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中心,使卫生许可证发放逐步走向规范, 过去出钱就办证的不良局面得到明显好转,2006 年的发证率较真实地反映出全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现状。3.3卫生监测率维持在较低水平,监测合格率逐年上升7年来吕梁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率维持在较低水平,年平均为51.28%,略高于2006 年全国平均水平(48.91%)[2],而监测合格率逐年上升, 说明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 卫生监督逐步规范和执法力度的加大, 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在逐年好转。导致监测率低的原因是卫生监测仪器短缺,目前全市13 县(市、区)有5 个县无监测仪器不能开展卫生监测,工作仅停留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上。 3.4卫生行政处罚率逐年提高,但处罚力度不大今后,应加强公共场所监督队伍建设,加大卫生监督力度,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要增加监督频次,加大处罚力度;卫生监测方面须增加投资,按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要求配备和完善必需的监测仪器,强化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以提高卫生监督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现行法规的修定工作,使其更具强制力和可操作性。 3.2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率呈下降趋势2006年分别为90.14%和88.90%,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96.81%和96.04%)[2],其原因是随着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进,吕梁市公共场所从业单位逐步走向个体化,分散面广, 从业人员流动性大, 导致一方面经营者卫生法制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驱使,不愿意掏钱为不稳定的从业人员进行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往往试用一段时间等固定后才进行体检培训,甚至一些个体理发店(旅店)出现一两人办证,多人从业,一人办证全家上阵的不良现象;另一方面卫生监督人员数量不足, 目前,全市共有一线公 共场所卫生监督员60 名,且身兼数职,除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外,还包括生活饮用水、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全市现有公共场所、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各类供水单位5 700 余户,按平均计算人均监督单位在95 个以上,开展工作力不从心,监督频次不够;另外现行法规强制力不大, 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无证上岗,对单位宣传教育或实施行政处罚, 由于处罚额度较小《,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20~200 元之间,不足以引起经营者的重视。 参考文献 [1] 阚学贵.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手册[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 出版社,1996,68- 7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监督[2007]第167 号).卫生部关于2006 年全国卫生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N] .2007- 5- 18. 收稿时间:2008- 11- 05(孟仁编校) 食品加工小作坊现况调查分析 董鹤群1 仇雨千1 金益明2 徐子伟3 严旭东4 胡翔5中图分类号:R155.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 9561(2009)04- 0375- 04 为全面了解江苏省食品加工小作坊现实情况,提出卫生监督管理对策,维护消费者健康,于2008 年4~10 月选定苏南的常州、无锡市,苏中的扬州市和苏北的淮安市作为食品加工小作坊调研地区开展了现况调查。 1 材料与方法 1.1依据《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在被调查辖区内,从业人员在10 人以下,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事传统、工艺简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其产品销售区域多为本乡镇范围,产品无包装或简单包装各类食品加工的小作坊个体工商户列为调查对象。 1.2 调查方法由省卫生监督所于2008 年4 月前,制订食品加工小作坊现况调查方案;设计调查表格;组织开展培训;学习讨论方案,统一调查方法和标准。2008 年4~10 月,参与调查的市、县(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按照调研要求进行现场调查。2008 年11 月15 日前各市对辖区内县(区)上报的调查结果进行书面汇总分析并上报省所。11 月底前省卫生监督所汇总各市调查结果,形成调研报告,提出监管意见。 1.3调查内容食品加工小作坊业主的基本情况、生产加工食品的类型、原料采购索证、原料(成品)运输贮存卫生、加工制作工艺及卫生、个人卫生、内外环境卫生、销售区域范围、健康管理等。参与调研的卫生监督人员根据现场状况如实填写食品加工小作坊卫生管理状况调查表,调查结束后进行汇总统计上报。 1.4 判断依据添加剂、色素等依据(GB2760- 2007),定型包装产品标签标识依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5 质量控制组织相应的食品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前的培训,在培训基础上对辖区内食品加工小作坊开展拉网式调查,每个调查组由2 名以上食品专业监督员组成;省、市级卫生监督所全程监督控制质量。 2 调查结果 2.1小作坊的行业分类及分布调查的6 646 户食品小作坊 1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南京210008); 2 无锡市卫生监督所; 3淮安市卫生监督所;4 常州市卫生监督所;5 扬州市卫生监督所

食品委托加工合同最新版

食品委托加工合同最新版 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一下委托合同,喜欢的来参考哦 有关食品委托加工合同 委托方: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邮编: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户头号码:______ 增值税号码:______ (以下称委托方) 加工方: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邮编:____) 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户头号码:____________

(以下称加工方)。 委托方和加工方合称为双方。 委托方与加工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委托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委托加工方_____茶产品,有关产品订单将按本协议规定向加工方发出。 (2)加工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为委托方加工_____产品,有关产品将按本协议规定完成。 (3)委托方为____产品之唯一商标持有人及享有有关产品专利权。 每月订单 (4)委托方必须提前10天以传真方式给加工落实订单数量。订单内容指明提货时间。 (5)加工方在收悉订单后,必须在一个星期内以传真书面向委托方确认订单。 (6)除非双方经过同意,否则在订单被加工方确定接纳后,委托方不能中止订单而加工方必须履行订单。 (7)委托方必须最迟在加工方开工前五天向加工方提供订单所需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 (8)加工方收到足够及质量合格之材料日与成品出货日不少

于15天(含周六及周日)。因原材料及包装材料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或延迟提供所需物料而造成停工或延其的一切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安排 (9)原材料及包装材料的进库(加工方之仓库)质量检验工作由委托方委派代表全权负责。 加工费 (10)含增值税的加工费(包括加工方提供之原材料成本)为人民币____。于此协议签订日起计至____年__月__日,可以双方同意下,根据情况作出调整。 (11)委托方将负责产品的验收工作、安排运输事宜、及支付相关运费和保险费。 (12)委托方负责提供合适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并免费向加工方运送所需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委托方自行安排处理有关材料的运输事宜,及支付相关运费和保险费。 技术及工艺 (13)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由委托方提供(见附件一),加工方严格按照____工艺进行加工。首次加工由委托方负责加工过程中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的在线检测和品质控制。加工方只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工并达到附件一中的品质指标要求,加工方对产品质量即没

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须知

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须知 一、项目名称 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备案 二、办理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 三、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食品生 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 四、办理条件 1.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均需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注: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且按规定进行年审); 2.被委托企业取得了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3. 对于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委托获证企业加工时,委托方除提供营业执照外,还需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 4.委托加工产品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5.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应明确委托加工产品全部由委托企业负责销售;委托加工合同可不进行公证,但合同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方,委托企业应负责全部委托加工产品的销售,委托加工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和数量,委托加工的合同期限。]; 6.委托加工产品标识标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四份。食品生产企业提交《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主要是针对辽宁省).其

他省也可能不同,如《广东省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情况备案登记表》];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四份); 3.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一式四份]; 4.被委托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四份); 5.委托加工产品标注的样式(四份);(标签标注信息必须同相关证照信息一致) (1)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相同产品有证企业(被 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①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②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2)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四份,不同地区区别对待); 六、办理程序 1.申请。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办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办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委托企业向所在地办理部门提交被委托方所在地办理部门已签署意见的备案申请材料。 2.接收。备案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办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接收材料回执;申请事项不属于备案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证告知书,不予接收申请材料。 3.备案。接收申请材料的,办理部门在5-10个工作日核实申请材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清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清单项目必备清单 1、证件、管理制度要求1.1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1.3有制度文本、产品配方及工艺流程等。 2、原辅料管理2.1采购的食品原料要做好台帐登记,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应保存厂家生产许可证、采购发票、检验合格证等凭证。 2.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称等称量工具。 2.3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的保存设施,单独存放,并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 3、生产加工场所3.1生产区外部环境整洁、有序,生产区与生活区适当隔离,生产区距离粪坑、垃圾场(站)、污水池、旱厕等污染源20m以上。 3.2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材料库、食品加工间、成品库。 3.3生产流程布局合理,生熟分开,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保持规定距离,无相互交叉污染。3.4食品加工间:干净整洁;屋顶、墙壁、地面光洁、平整,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墙壁应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和易清洗的材料(如瓷砖)制成的墙裙。 3.5有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①防鼠设施:要求门和门框、门的底边与地面间隙要小于6毫米;车间仓库有高度60厘米防鼠板,库房、窗户、排气扇、通气孔、排水孔等都要加装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铁丝网;所有的管道和电缆通过墙壁的地方都要用水泥抹平缝隙。②防蝇设施:在车间、熟食间等场所都必须设置纱门纱窗;在车间、熟食间的出入口处可安装宽幅塑料门帘以阻挡苍蝇进入,或安装风幕机;灭蝇灯设置高度在离地2米左右,远离生产加工操作区,一般每25平方米安装1盏。③防尘设施:出风口有防尘罩。门窗选料以不易变形、坚固耐用、密封性能好、不易被虫蛀鼠咬、不易集灰的材料。 3.6原料及成品库:干净整洁,无杂物堆放;食品原料和产品的存放要离地离墙各20cm。 4、生产设施及工具4.1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和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4.2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设施均应采用食品级、无毒、无害的材料,通常使用不锈钢等。 4.3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不得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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