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

南网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
南网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试行)

20 11 - 12 - 31 发布2012- 1 - 1 实施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试行)

1 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调查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范了电力事故(事件)的等级划分标准、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归属和认定、考核与评价、安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1.3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故(事件)等级、定义、报告规定、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等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1.4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管理。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外包工程外单位人员人身事故组织内部调查时,参照本规程执行。

1.5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公司系统代管单位参照本规程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

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GA/Tl46-1996)

《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38-2003)

《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安全〔2011〕74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生产工作

包括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用电、调度、检修、试验等)和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和监理等)的安全工作。

3.2 生产经营单位

包含公司总部及直属机构,以及以从事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为主要业务的分子公司、地市级和县级单位。

3.3 地市级单位

是指分子公司下属的地市级生产经营单位。

3.4 县级单位

是指省公司或地市供电单位管理的县级供电企业。

3.5 公司系统

是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3.6 电力事故

包括电力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和电力安全事故。

3.7 电力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或电力建设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a)员工在从事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

b)员工在从事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c)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这里所指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商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商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超过30天死亡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超过7日),不再进行补报和重新统计。

3.8 设备事故

电力生产、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9 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生产、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或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3.10 电力事件

是指未构成电力事故的人员受伤、设备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件。

3.11 责任事故

是指相关人员或单位在电力生产、电网运行过程中存在违背自然规律以及违反法

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等不安全行为,并因此造成的事故。

3.12 非责任事故

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

3.13 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是指电力企业没有履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形。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a)保证生产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b)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知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d)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监测,保证正常运转;

e)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监测、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f)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

3.14 重伤事故

是指人员受到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3.15 轻伤事件

是指人员受到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件。

3.16 轻微伤事件

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但不构成轻伤的事件。

3.17 损失工作日

是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3.18 暂时性失能伤害

是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3.19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

是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3.20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

是指除死亡外的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3.21 事故(事件)单位

是指发生事故(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22 事故(事件)部门

是指事故(事件)单位中发生事故(事件)的所属二级部门。

3.23 电力生产区域

是指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3.24 危险性生产区域

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事件)的场所。

3.25 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工作

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3.26 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

一个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传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3.27 变电站全停

指该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站用电)均降到零。

3.28 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

是指故障点周边由电力调度机构按照管辖范围统一设定同一电压等级的任一电压监视和控制点。

3.29 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

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控制要求下达的电压监控点的电压合格范围。

3.30 发电机组大修时间

是以《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称的A级检修时限的最高限计取。

3.31 发电机组小修时间

是以《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称的C级检修时限的最高限计取。

3.32 电力调度机构

是指《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电力调度机构。

3.33 电网负荷

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事件)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区域性电网负荷应以区域性电网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范围内的电网总负荷计取;省(自治区)电网、城市电网负荷应包括省(自治区)、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全部电网负荷,包含中央电力企业(如国家电网公司或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供电企业管辖电网的所有负荷。

3.34 电网减供负荷

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事件)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因用户侧低压释放装置动作等用户自身原因脱离电网对应的实际负荷减少量不计入电网减供负荷。其中,(事件)发生期间,是指从事故(事件)发生起始时刻至电网恢复电力正常供应截止。

电网负荷和电网减供负荷统计口径相同。

3.35 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是指事故(事件)发生期间电网负荷侧实际减少最大负荷量,主要包括:

a)电气接线破坏而直接损失的负荷;

b)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切除的负荷;

c)事故(事件)处置过程中切除(或限制)的负荷;

d)相关人员误动、误碰、误操作损失的负荷等。

3.36 供电用户

是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电能消费者。在统计供电用户数量时,将一个收费计量单位定义为一个用户。

3.37 城市供电用户总数

是指城市行政区划内的所有供电用户,包括由中央电力企业和地方供电企业供电的所有用户。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数和城市供电用户总数统计口径相同。

3.38 单一输电线路

是指单回路输电线路(一回三相交流输电线路或一回正负双极运行的直流输电线路),或者同杆架设的双回输电线路。

3.39 单一变电站供电方式

一个城市由唯一一个变电站供电的方式。由一回路或多回路输电线路串联供电的多个变电站的供电方式视同于单一变电站供电方式。

3.40 电力企业

是指以发电、输变电、供用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3.41 企业负责人

可以是事故(事件)发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或其他负责人。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负责人可以是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也可以是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站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3.42 重要电力用户

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由供电企业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提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用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3.43 立即报告

是指事故(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在掌握事故(事件)现场情况并作出初步判定后,第一时间用最快捷的报告方式进行报告。

3.44 事故(事件)现场有关人员

主要是指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在事故(事件)现场的有关工作人员,如运行值班人员、现场操作人员、事故的负伤者或事故(事件)现场的其他人员。

3.45 直接经济损失

包括以下三项:

a)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

b)事故(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

值等。

c)事故(事件)善后处理费用,如处理事故(事件)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

3.46 电网系统性崩溃

是指电力系统崩溃,包括电压崩溃和频率崩溃。电压崩溃是指电力系统全局或局部发生电压不可逆转的降低,最终失去电压的现象。电压崩溃期间通常发生发电机组和(或)线路相继停运。频率崩溃是指电力系统整体或被解列后的局部出现较大有功功率缺额,发生不可逆转的频率降低,造成电力系统或局部系统大停电的现象。

3.47 电网瓦解

是指电力系统瓦解,即由于电力系统功角稳定破坏、频率崩溃、电压崩溃、事故的连锁反应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系统解列并大面积停电的事故状态。

3.48 非计划停运

本规程中所指的非计划停运仅限于可靠性评价规程中的第一类非计划停运,即:设施必须立即从可用状态改变到不可用状态,或被迫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

3.49 电网非正常解列

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

3.50 调度自动化系统失灵

是指自动化主站系统因故障(包括电源故障)使其主要功能不可用,导致调度人员不能利用该系统对电网进行监视和控制。

3.51 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失灵

是指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因故障(包括电源故障)使其主要功能不可用,导致运行人员(含调度、集控、变电站运行人员)不能利用该系统对厂站进行监视和控制。

3.52 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信通道全部中断

是指因通信设备、设施故障导致单一线路保护通信通道全部中断、或厂站间安全稳定装置通信通道全部中断、或站间直流控制信息通信通道全部中断、或三个220千伏以上厂(站)到相应调度机构所有自动化EMS通道通信电路全部中断、或三个220千伏以上厂(站)到相应调度机构所有调度语音电话全部中断。

3.53 低频振荡

是指电网由于弱阻尼或负阻尼,在小干扰下发生的频率为0.2赫兹~2.5赫兹范围内的持续振荡现象。

3.54 发电、输变电主设备

包括:

a)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调相机(静止补偿装置)、变频机;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水坝、闸门、压力水管道、隧道、调压井、蓄水池、水渠等);

b)35千伏以上的主变压器、母线、电抗器、开关、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输电线路(电缆)、组合电器(GIS)和220千伏以上高压厂用变压器等;

c)换流器、换流变压器、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开关、接地极、串联补偿设备等。

3.55 事故(事件)现场简图

是指事故(事件)现场示意图,热力和电气系统事故(事件)时实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明尺寸。

3.56 恶性误操作

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a)带负荷拉(合)隔离刀闸;

b)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c)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开关(隔离刀闸)。

3.57 百日安全周期

是指地市级单位和县级单位、电力调度机构连续无事故和无责任事件(一、二、三级)的天数累计达到100天时,记为一个百日安全周期。

3.58 直流输电系统双极同时闭锁

是指直流输电系统在同一时间由同一原因引起的两个极全部闭锁。

3.59 直流输电系统双极相继闭锁

是指直流输电系统发生在1分钟内的两个极分别闭锁。

3.60 故障快速切除

是指220千伏以上交流系统一次设备发生的故障,在满足系统稳定要求的时间内被有效隔离或切除。其中:

a)“系统稳定要求的时间”一般按220千伏设备要求在0.12秒内切除故障;500千伏设备要求在0.1秒内切除故障执行。

b)若因系统方式安排对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设备故障切除时间有特定要求的,则以相关调度机构书面要求为准。

4 职责

4.1 安全监察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事故(事件)的信息管理;协调、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组织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

4.2 生产技术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生产技术部门是事故(事件)的技术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在牵头部门的协调下,负责职责范围内事件的调查。

4.3 系统运行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系统运行部门是事故(事件)的电网运行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相关事故(事件)信息的及时传递,负责统计事故(事件)电网负荷减供比例,协助相关部门完成客户停电比例统计;在牵头部门的协调下,负责职责范围内事件的调查。

4.4 基建管理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基建管理部门是事故(事件)的基建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基建人身(外单位人员)事故的调查;在牵头部门的协调下,负责职责范围内事件的调查。

4.5 市场营销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市场营销部门是事故(事件)的市场营销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计算城市供电客户停电比例;在牵头部门的协调下,负责职责范围内事件的调查。

4.6 农电管理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农电管理部门是事故(事件)的农电管理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在牵头部门的协调下,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事件的调查。

4.7、物资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参与设备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设备损坏信息的汇总统计和沟通。

4.8 人力资源(社保)、监察、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人力资源(社保)、监察、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与有关电力人身伤亡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总体要求

5.1.1 事故(事件)调查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秉承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态度,严肃认真开展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和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电力事故(事件)规律,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事件)的发生。

5.1.2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事件)原因,查找暴露问题,分清事故(事件)责任,制定预防措施,提出处理建议,形成事故(事件)调查报告等。

5.1.3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事故(事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5.1.4 各级单位的事故(事件)报告都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事故(事件)信息的畅通,保证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能够迅速、全面开展。

5.1.5 事故(事件)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应当全面、系统、科学,兼顾普遍性和特殊性,积极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工具,做到客观、细致、重点突出和逻辑性强;要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客观评价安全生产水平,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供科学依据。

5.1.6 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或阻碍事故(事件)调查工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上报。

5.2 事故(事件)等级划分标准

电力事故(事件)分为电力人身伤亡事故(事件)、设备事故(事件)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三类。事故(事件)等级划分标准详见附录A。

5.3 事故(事件)报告

5.3.1 事故(事件)报告的方式

5.3.1.1 按报告的形式分为:

a)口头报告(电话、短信报告);

b)书面即时报告(格式见附录B中的表B-1)。

c)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

5.3.1.2 按报告的时间阶段分为:

a)即时报告(包括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

b)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

5.3.1.3 按事故(事件)的等级分:

a)事故:即时报告,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

b)一、二级事件:即时报告,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

c)三、四、五级事件: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

5.3.2 发生以下事件,分子公司在接到事件发生单位的即时报告后,应向公司和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即时报告。

a)因安全故障造成城市电网(含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其它设区的市、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比例数值下限的60%以上。

b)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安全自动装置拒动或误动、500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500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

c)直流输电线路双极闭锁或者多回路换相失败。

d)因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50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施损毁或基础塌陷,并导致停运。

e)220千伏以上变电站或者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全站(或全厂)对外停电。

f)发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电源供电全部中断。

g)发电厂一次故障造成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

h)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水淹厂房、库水漫坝。

5.3.3 公司系统各单位如发生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即时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公司安全监察部在接到即时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家电监会即时报告。

5.3.4 即时报告内容

5.3.4.1 电话或短信报告内容

a)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和事故(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

b)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事件)现场情况;

c)事故(事件)的简要经过;

d)事故(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e)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

f)事故(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

g)事故(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事件)控制情况;

h)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3.4.2 书面报告内容

a)事故(事件)发生单位、事故(事件)已经达到或可能达到的等级。

b)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事件)现场情况。

c)事故(事件)的简要经过。

d)事故(事件)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包括下落不明的人员情况)。

e)事故(事件)发生及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备自投动作情况、负荷恢复情况。

f)电网减供负荷及减供比例,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用户数及比例,停电区域范围,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受影响情况及恢复情况;发电厂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减少出力数值及占电网负荷比例。

g)电力设备、设施的损坏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一二次故障设备的厂家、型号、投运日期、设备巡视检查和预试定检情况。

h)事故(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

i)事故(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事件)前后电网运行方式及简图、变电站接线图、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事件)控制情况。

j)各级单位应急处置情况、应急抢修人员和抢修物资组织情况。

k)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3.4.3 事故(事件)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5.3.5 即时报告流程(流程图见附录F和附录G)

事故和事件(一、二级事件)即时报告流程如下:

a)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事故或事件发生后0.5小时内)通知运行值班人员,并向本生产部门(车间、工区、现场项目部等)负责人电话报告。外包工程事故(事件)现场承包商有关人员应立即(事故或事件发生后0.5小时内)向承包商现场项目负责人和发包单位业主项目部电话报告。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调度(或相应电网调度机构)值班人员电话报告。

b)发生事故(事件)的生产部门(车间、工区、现场项目部等)负责人、发包单位业主项目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事故或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电话报告。承包商现场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发包单位业主项目部电话报告。县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地市级对口部门电话报告。

c)地市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在事故(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电话或短信对口报告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如发生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以及除了电网减供负荷或城市供电用户停电以外的其它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在报告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并经过沟通后,立即报告当地电力监管机构。事故(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书面报告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

d)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在事故(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电话或短信对口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如发生事故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当地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事件)发生后16小时内,书面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

e)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接到事故(事件)报告后,应收集、汇总相关事故(事件)信息,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报告。

f)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相互沟通和传递信息,并及时报本单位领导。县调、地调、中调接到报告后,应逐级立即向上级调度部门报告,并电话或短信通知本单位领导、同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各级调度部门统计、计算电网减供负荷和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时,如达到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标准,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同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如事故(事件)是由于超高压公司运行线路或设备故障导致的,相关电网调度部门应立即电话告知超高压公司或当地的超高压局,超高压公司内部按上述有关要求报告事故(事件)。

g)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发生事故的县级或地市级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外包工程承包商人员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承包商有关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h)发生人身事故后三天内,地市级事故责任单位和分子公司应每天将有关事故处理情况持续报上级单位。

5.3.6 事故(事件)发生后,涉及多个单位的,每个事故(事件)涉及单位都要按上述要求报告信息。

5.4 事故(事件)应急处置

5.4.1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公司有关应急管理的要求,扎实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和完善、应急演练、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等工作。

5.4.2 事故(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事件)范围,迅速抢救伤员,科学、合理调配应急物资和队伍等应急资源,积极防止事故(事件)蔓延扩大,特别是防止发生人员伤亡扩大和电力系统崩溃、电网瓦解等。

5.4.3 事故(事件)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事故(事件)

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单位应立即组织抢修。

5.4.4 根据事故(事件)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负荷、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并监督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执行。事故(事件)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5.4.5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事件)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

5.4.6 事故(事件)处理过程中,各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处置工作。

5.5 事故(事件)调查

5.5.1 事故(事件)调查权限

5.5.1.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令)的规定,明确以下事故调查权限:

a)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发生事故的分子公司和事故单位配合调查。

b)发生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发生事故的分子公司和事故单位配合调查。

c)发生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或发生事故的分子公司、事故单位配合调查。

d)发生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或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事故的分子公司和事故单位配合调查。必要时,公司也可配合调查。

e)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原则上由发生事故的分子公司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公司可组织调查处理。

5.5.1.2 发生公司规定的电力事件,明确以下事件调查权限:

a)发生一级事件,由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b)发生二级事件,由分子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c)发生三级事件,由分子公司或委托地市级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d)发生四级事件,由地市级单位组织调查。

e)发生五级事件,由地市级单位或委托县级单位组织调查。

f)发生一、二、三级事件,须成立事件调查组开展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书。

四、五级事件可视情况需要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5.5.1.3 外包工程事故(事件)的调查权限,根据事故(事件)等级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5.5.2 公司系统内部调查组构成

5.5.2.1 发生事故时,按以下要求成立内部事故调查组:

a)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组长,组织公司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管理事故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有关人员成立内部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b)发生重大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管理事故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有关人员成立内部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c)发生较大和一般事故,由公司分管领导或委托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管理事故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成立内部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5.5.2.2 发生事件时,按以下要求成立事件调查组:

a)发生一级事件,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b)发生二级事件,由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c)发生三级事件,由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地市级单位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d)发生四级事件,如需成立事件调查组的,由地市级单位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e)发生五级事件,如需成立事件调查组的,由地市级单位分管负责人或县级单

位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5.5.2.3 公司系统内部调查组可根据事故(事件)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发电企业、设备生产厂家、工程施工、科学研究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人员参与事故(事件)调查。

5.5.2.4 根据事故(事件)的具体情况,调查组组长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各有关单位的行政办公、计划(规划设计)、人事、人资、市场营销、生产技术、基建、安全监察、系统运行、农电、物资、监察、工会等部门人员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处理。

5.5.3 调查期限

5.5.3.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令)的规定,明确以下事故(事件)调查期限:

a)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公司内部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结束时间再延后5个工作日。

b)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公司内部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结束时间再延后5个工作日。

c)事件的调查期限为1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件调查的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

5.5.3.2 事故(事件)调查期限自事故(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

5.5.3.3 事故(事件)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事件)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事件)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事件)调查期限。

5.5.4 事故(事件)调查程序(流程图见附录H)

5.5.4.1 保护事故(事件)现场:

a)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单位应派专人严格保护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b)事故(事件)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及时对事故(事件)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和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及时移交事故(事件)调查

组。

c)由于抢救伤员、疏导交通、紧急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事故(事件)扩大等原因,确实需要变动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必须经事故(事件)单位有关领导或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和录像。

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5.5.4.2 收集原始资料:

a)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单位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事件)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事件)的原始材料。

b)事故(事件)单位安监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如与事故(事件)有关的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工作方案、作业指导书、作业表单和安全技术交底单、风险管控措施、有关人员的笔录材料、故障录波和测距资料、雷电定位系统记录数据、电气一次和二次接线图、继电保护和安自装置动作记录、监控系统打印记录、事故(事件)发生前后的通话录音、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以及有关运行巡视检查、检修、预试定检、验收的记录文件等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c)事故(事件)调查组成立后,安监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

d)事故(事件)调查组应根据事故(事件)情况,查阅和收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事件)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事件)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e)事故(事件)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现场收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f)事故(事件)调查组有权向事故(事件)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5.5.4.3 调查事故(事件)情况:

a)人身事故(事件)应查明:

1)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新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题和答案)

新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题和答案) 一、填空题: 1、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4、事故调查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5、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是指以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的业务和单位。 6、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7、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可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8、人身事故等级的划分有(特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和一般人身事故。 9、电网事故等级的划分有(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和(一般电网事故)。 10、电网障碍可分为(电网I类障碍)和(电网II类障碍)。 11、设备事故可分为(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 1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者可定为特大设备事故。 13、设备障碍可分为:设备(I类)障碍和设备(II类)障碍。 14、10KV供电设备被迫停运引起对用户少送电可定为(设备I类障碍)。 15、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定为特大人身事故。 16、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可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17、一次变运行的避雷器或电压互感器爆炸可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18、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16H)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19、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不中断(安全)记录。20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安全)。 二判断题: 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可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职工私自在工作场所干私活发生的人身伤亡可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可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4、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可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5、凡是职工乘坐企业的交通车上下班发生的交通事故,可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6、凡是职工乘坐企业的交通车,参加企业组织的活动、开会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不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7、生产事故中,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均按死亡统计。(√)

《安全教育》之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一、填空:1.事故调查必须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2.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3.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4.事故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7.《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适用于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8.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9.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0.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1.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2.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13.设备事故包括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等原因,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或者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14.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15.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16.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17.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属于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18.一百兆瓦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烧损轴瓦,属于内部统计事故。19.二百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属于内部统计事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 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2.引用标准 2.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部DL408— 91)。 2.2《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 2.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 电发 [2001]311号)。 2.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 3.管理职能 3.1本公司安全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归口安监股管理。 3.2生产单位的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按各自职能负责安全管 理工作。 3.3各级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 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 3.4全体职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公司各级领导在 生产活动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积极采取各种

措施和对策,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4.2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一票否决,对干部晋级和单位 评优,资质评审中,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4.3公司安全目标必须人人熟悉,各单位根据公司安全生 产目标编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 4.4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现场岗位的技术培训工 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4.5安全生产必须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做好安全为主 体,作好检修消却工作,加强对设备的维护管理,严禁设备带病或超铭牌出力运行,以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4.6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对待生产中所发生 的各类事故的分析报告工作,同时要做好事故,障碍资料的归档工作。 4.7安全教育管理 4.7.1为提高职工安全思想意识,增强职工安全责任感,增 强法制观念,使职工自觉遵章守纪,以确保安全生产, 必须坚持长期安全思想教育。 4.7.2对新入公司人员,必须进行公司,股室,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标准版)

( 安全试题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标 准版) Regular examinations and questions are an important means to supplement and consolidate the knowledge of personnel in the company’s security positions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标准版) 一、填空: 1.事故调查必须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 2.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 、准确 、完整 。 3.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 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4.事故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 管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

故调查规程》做出降低 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7.《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适用于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判定民事 责任的依据。 8.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 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 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9.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 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附件1: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电力生产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等法规、条例,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同)企业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归纳总结规律,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或阻碍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经管的各二级单位和电力企业。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电力生产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下同)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者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事故。 事故类型分为人身事故释、设备事故、供热事故、涉网事故释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简称统计事故,下同)。 第六条事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3. 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释,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考试复习题.doc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复习题 一、填空题(10题)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么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主要由一个(主体)承担责任者。 3>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由多个主体(共同)承担责任者。 4、次要责任,承担事故发生或扩大次要原因的责任者,包括一定责任和(连带责任)。 3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统计为(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在非生产性办公经营场所发生的事故统计为(非生产性安全)事故。7、级人身和设备事件)由事件发生单位的安监部门或指定专业部门组织调查。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a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此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二、判断题(36题) 1、本规程安全事故体系由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类)三类事 故组成,分为一至八级事件。 答案:错。 2、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答案: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公司

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答案:对。 4、本规程仅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依据。 答案:对。 5、在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不是人身事故。 答案:错。 6、员工个人驾驶非本单位车辆上下班以及乘坐公交、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属人身事故。 答案:错。 7、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不是人身事故。 答案:错。 8、重大人身事故(二级人身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答案:对。 9、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是一般人身事故(三(四)级人身事件)。 答案:错。 10、八级人身事件是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者。 答案:对。 11、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为重大设备事故(二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5年 版) 发表日期:2005年6月8日【编辑录入:admin】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5年版) 1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上报电力监管部门和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7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发电企业上报各区域电力监管部门的事故,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定性,由集团公司认定之后方可上报。 2事故(障碍)定义和级别 2.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最新版) 1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上报电力监管部门和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7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发电企业上报各区域电力监管部门的事故,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定性,由集团公司认定之后方可上报。 2事故(障碍)定义和级别 2.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目录 1 总则 2 事故(障碍) 2.1 人身事故 2.2 电网事故 2. 3 设备事故 2. 4 事故 归属 3 事故调查 3.1 即时报告 3.2 调查组织 3.3 调查程序 3. 4 事故调查报告书 4 统计报告 4.1 事故报告 4.2 月度报告、报表 4.3 季度报告 4.4 年度报表 4. 5 填报及审批 5 安全考核 5.1 考核项目 5.2 安全记录附表附加说明1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如实、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 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领导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释义】本企业领导,含代管,的多经企业是指该多经企业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其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由本企业任命及管理~或资产是全资、控股的。 1.6本规程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障碍)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事故(障碍) 2.1人身事故 2.1.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释义】职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等工作~包括在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职工“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电力生产伤亡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干私活”: 1,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是由上级,包括班组长,安排的,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 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1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结合发电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本规程只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归属和级别 2.1事故定义 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附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生产单位以及管理生产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农电、代管生产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劳护久字第56号)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 GB672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442-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DL/T 793-2001 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 3.2公司系统:与公司有产权关系和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

管关系。 3.3公司直属机构:包括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南方电网技术研究中心、南方电网信息中心等。 3.4 分、子公司:公司分、子公司的简称。 3.5生产单位:以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施工、调试、工程设计和监理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包括公司直属机构)、企业,简称单位。 3.6 事故单位:发生事故、障碍的生产单位。 3.7事故部门:事故单位中发生事故、障碍的直属二级机构,包括其直管的县级生产单位。 3.8员工:是指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3.9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21版)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021版) Without safety as a guarantee, it may be vanished in an instant! So the importance of safety is a subject that everyone must pay attention to.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301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21版) 一、填空: 1.事故调查必须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 2.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要及时 、准确 、完整 。 3.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 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4.事故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 管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做出降低 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7.《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适用于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判定民事 责任的依据。 8.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 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 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9.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

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0.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1.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 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2.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 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属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13.设备事故包括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 等原因,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或者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 ,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14.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 、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01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事故包括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等。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及其所管理的电力基层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不含核电)。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 事故应急处置应当以救援受害人员,撤离和保护受威胁人员,消除危害后果,控制并减少事故损失,防止

事态扩大,做好现场恢复为主。 第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本级、上级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事故分级 第七条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供电(供热)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集团公司考核事故、集团公司统计事故和设备一类障碍七个等级。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分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划分(详见附件1)。 第九条 未构成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但构成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或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定为集团公司考核事故(详见附件1)。 第十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构成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集团公司考核事故,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 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1总则 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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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一、填空题 1、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2、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 为有权越级反映。 5、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 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 亡事故统计。 6、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7、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 元及以上者构成一般设备事故。 8、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 件而未停止运行构成一般设备事故。 9、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它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 设备、电网事故,按照事故责任的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 企业的事故。 10、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 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1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

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处理。 12、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生产设 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者,分别构 成重大设备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 13、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 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14、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 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构成重大设备 事故。 15、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 元及以上,统计为一般设备事故。 16、发电企业投资、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 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 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17、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 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18、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接到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 后,应在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有关电力监管机构报告。19、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 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20、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 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2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

【电力行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

【电力行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试行)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调查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范了电力事故(事件)的等级划分标准、方案、调查、统计分析、归属和认定、考核和评价、安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1.3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故(事件)等级、定义、方案规定、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等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1.4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管理。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外包工程外单位人员人身事故组织内部调查时,参照本规程执行。 1.5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运营单位。公司系统代管单位参照本规程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5号) 《生产安全事故方案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 《生产安全事故方案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方案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方案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 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 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 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定义和级别原规程电力生产人生伤亡事故包括:生产为职工、与生产相关;交通:负同等级以上责任;外包:负有资质审查与签订协议等工作 2.1 人身伤亡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人身伤亡事故。 2.1.1.1 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租赁的工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准确的定义,自己的人或自己的地方两者居一) 【释义】(1)本规程人身伤亡事故实行全口径统计,范畴涵盖电力生产、煤矿及多种产业、办公经营场所、交通等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原规程只定义了生产事故)新规程扩展了外延。 (2)工作场所是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办公、经营、服务、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制造、开采加工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和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释义】本条是制订本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事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和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 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发生人员伤亡。 本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 电力工业部文件 电技[1994]800号 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单位: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该标准编号为DL558_94,自1995年4月1日其实施。原部标SD168_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章)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电力事故标准通知 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电联标准化部,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部: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计划司,监察局,办公厅,政法司,存档。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华东电业管理局负责起草。 主要起草人:陈其祥、林文真、周尚艺、李英帆、黄裕福、邵之祺、许植树、巢大同、聂晓临、唐炳兴、居志清、徐祥生 1.总则 1.1 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全体电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门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电力工业生产的内在规律,制订本规程。【释义】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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