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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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机制

作者:王晟明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2期

摘要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规范了基层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讯问行为。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同步录音录像仍然存在执行不规范、因获得形式不能中立而影响公信力等问题。完善同步录音录像监督机制,应当建立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的内部监督制度、以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依托的外部监督制度。

关键词同步录音录像监督机制

作者简介:王晟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207-02

自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讯问活动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有效遏制了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提高了办案质量。但是,由于在执行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权益方面仍然缺乏应有的公信力。

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缺乏配套的监督机制

现行有效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主要包括高检院下发的文件《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四个文件,从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建设和具体操作进行了全面规范。纵观上述四个文件,除《规定》第二十一条“因未严格执行本规定,或者执行中弄虚作假,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之外,四个文件并无涉及有关监督与责任的具体条款,既没有提及同步录音录像的内部监督,更没有提及其外部监督。实践中,正是由于监督机制的缺失,造成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基层院的执行中走样变味,与新《刑诉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权益的立法意旨相违背。

(二)同步录音录像在执行中存在形式主义

同步录音录像全面记录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防止出现刑讯逼供、诱供和骗供等非法获取言词证据的现象,对案件的审讯突破要求更加规范,办案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对此并不适应,以“选择性同步录音录像”和“先审后录”来规避正确执行同步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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