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安监总局关于职业卫生工作职能调整的公告(2010年 第21号)

卫生部、安监总局关于职业卫生工作职能调整的公告(2010年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

2010年第21号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现就有关职业卫生工作公告如下:

一、原由卫生部负责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审定工作调整为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二、原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下列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调整为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

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电站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卫生部不再负责受理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申请、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申请,请申请单位向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申请。

安全监管总局咨询电话:010-64463409(带传真);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