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的含义及其要素

论保险的含义及其要素
论保险的含义及其要素

论保险的含义及其要素

我国正在制定统一的保险法典。作为传统商法五大法之一的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研究保险法,必须首先弄清保险的含义及其要素。这对于我国保险立法、保险司法以及保险市场的完善和管理,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保险的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保险有广狭两义。广义保险不仅包括商业保险,还包括社会保险等。狭义保险仅指商业保险而言即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在我国,它既不包括社会保险,也不包括国家专门机构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船东保赔协会办理的保赔保险以及单位为职工或成员办理的福利。本文言及保险也仅指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

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是一种带有射悻性质的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详言之,保险法上的保险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缴付费用,另一方当事人对于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达到约定的年龄时承担给付义务的行为。这种约定行为的法律形式就是保险合同,其当事双方,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保险人。在民商法上,保险合同与买卖合同有其相似之处。无论是保险还是买卖,两者都有一个标的的移转和移转的代价问题。就买卖而言,它所要移转的标的是一项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其代价是一定的价金;买受人若支付约定的价金则取得该项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出卖人因收取价金而丧失原有的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就保险而言,它所要移转的标的是某项风险或因之而生的损失,其代价是一定的保险费;投保人因缴付约定的保险费而买进一个“安全”,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则须承担约定的风险或因之而生的损失。正因为保险与买卖有如此相似之处,在保险实践中,人们常常将投保行为称之为“买保险”。

现代保险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的。换言之,保险的原理,就是将少数人不幸的意外损失分散于社会大众,使之消化于无形,从而实现社会的安定。投保人所得到的补偿从哪里来?是不是保险公司自己的钱?当然不是。遭受灾害的投保人所得到的经济补偿,实际上是由未受灾害的其他投保人以交付保险费的方式来分担的。保险公司所能做的工作,就是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来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当事人的保险法律关系,投保人中一旦有人发生约定的损失,则用保险费聚集而成的保险基金予以补

偿。

当然,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人们带来的经济损失,能够采用的弥补方式还很多。除保险外,常见的有国家财政的补贴、社会各方的捐助、个人储备的支取以及社会保险等。然而,灾后的国家财政补贴及社会各方捐助,此种救灾方式虽然也带有社会共济性,但它是无偿性的,且事先并无某种约定,因而不是保险。灾后的个人储备的支取,这种救灾方式既不存在接受给付,也不存在任何摊付,完全是个人的自救行为,当非保险无疑。至于社会保险,其救助方式虽然也借助国家和社会的力量,有的还立有合同关系,但它主要是为了施行国家某项政策而存在的,因而往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福利性。它与本文所论及的保险并非同一概念。

关于保险的含义,各国学者历来有不同的看法,至今仍然争论不休。较有代表性的,似乎有如下几种:

其一,损失说。持损失说者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此说的倡导人,一个是英国的马歇尔,另一个是德国的修斯。《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实际上也持这一观点。该书给保险下的定义是:“保险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方法。一方面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投保人)收取费用;另一方面,一旦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某种意外事故蒙受损失,保险人得按原契约给予经济赔偿或提供服务”。*诚然,保险与赔偿,其关系非常密切,但并非等同关系。就财产保险而盲,使用“保险赔偿损失”这一概念是适当的,但对于其他有关人生死的各种保险,用赔偿损失这种说法来解释就不恰当了。因此,多数学者认为,以赔偿损失作为所有保险种类的共同概念,是不妥当的,不确切的。

其二,非损失说。非损失说,实际上又包括有:(1)技术说;(2)欲望满足说;(3)经济确保说;(4)财产共同准备说;(5)所得说;(6)相互金融机关说;(7)经济后备说和预备货币说等。其中,保险技术说有一定的代表性。此说认为,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的比例,即概率,按照此比例进行分摊。根据概率论的科学方法,算定分担金要有特殊技术,这种特殊技术,就是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共同特性。保险欲望说也为不少学者所肯定。过去,研究保险虽然曾把出发点放在法学的研究方面,但也出现了纯属用经济学的观点来探索保险的学者,其先行者就是保险欲望说的倡导者拉扎路斯。按照拉氏的说法,保险是以损失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为其性质的。在拉氏学说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建立一元说的是戈比。戈比认为,保险的目的,是当意外事故发生时,以最少的费用满足该偶发欲望所需的资金,并予以充分可靠的经济保障,此外,保险还有所谓的“二元说”。保险的“二元说”实际上是损

失说中的两个学派。这两个学派,一派是人格保险说,另一派是否认人身保险说。前者认为,人身保险之所以是保险,不仅是因为它能赔偿由于人身上的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而且在于客观存在能赔偿道德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损失。所以,人身保险实际上是人格保险。后者则认为,损失这个概念,不论从经济方面进行狭义的解释,或进行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广义解释,都不能阐明人身保险性质。因此,如果坚持损失概念是保险的性质,其当然的结论就不得不断定人身保险不是保险了。

上述各种学说,各自都能顺理成章,但都有不能自圆其说之处。

二、保险的特征保险具有自己的特征。

保险所具有的特征,使它与储蓄、赌博以及保证等明显区别开来。

(一)保险与储蓄的区别保险与储蓄,都是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措施之一。在这一点上,两者有其相似之处。然而,保险与储蓄毕竟是不同的。

首先,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储蓄可以单独地、个别地进行,保险则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现。因此,储蓄是自助行为,而保险是多数人的互助合作行为。储蓄在原则上,存款人可以随时提存,而保险只限于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才能利用。

其次,两者在给付和反给付的关系上,其条件也不同。详言之,储蓄在给付和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因此,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应以其存款的范围为限。而保险在给付和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关系即可。因此,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即使个别的均等关系已遭到破坏,亦无影响。正因为如此,保险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采取补偿对策是非常合理的。

再次,两者的目的亦有所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可以应付各种需要:既可以补偿意外事故的损失,也可以应付教育费、丧葬费、婚姻费用等支出。当事件可以预测得到,而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一般都用储蓄的方法。而保险,一般是针对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的。其优点是,可以应付

个别单位或个人难以预测的意外事故,可以用较少的支出取得经济上较大的保障。

当然,保险多少也具有储蓄的性质,这在一些人身保险上尤为明显。但是,它与纯粹的储蓄相比,差别是很大的。

(二)保险与赌博的区别无论是保险还是赌博,在给付和反给付之间,都不需要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因此,从局部来看,经常出现只有给付并未接受反给

付的情况,也经常出现接受比给付更多的反给付情况。从这点上看,两者也有相似之处,即两者都带有偶然性。但是,保险与赌博,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首先从法律和道德这两方面表现出来。从法律上说,保险无论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而赌博,除个别国家或地区以外,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不允许的,违者必受惩罚。从道德上说,保险是道德所赞同的行为,而赌博则属违反道德的行为。在大多数国家里,赌博行为是受遣责的。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还从其不同的目的和作用上表现出来。如前所述,保险是由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来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用以在发生自然灾害或人身事件(包括因病、因伤和因年老而丧失劳力)时,对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种法律制度。人们之所以需要保险制度,是因为它能够分散危险,消化损失,达到互助共济,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安定的目的。因此,保险是一种安定社会经济生活的手段。而赌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它不是也不可能成为安定社会经济生活的手段;赌博,只会给社会带来消极的作用。

(三)保险与保证的区别保险与保证在民商法上都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两种契约关系中,无论是保险人或保证人,都负有相应的义务。从这一点上看,保险和保证也有相似之处,但它们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契约关系。

保险和保证的不同之一是,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间负有义务。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赔付保险事故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因施救等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缴纳保险费。而保证则不同。保证虽然也是一种契约,但它只是从属于主契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所订立的契约的一种从契约。保证人对债权人虽然负有义务,但这一义务的履行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当债务人(即被保证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义务时,保证人才负有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保险与保证的不同之二是,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偿债务是为他人履行义务,从而享有追偿权;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这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除非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所造成,保险人无追偿权。

三、保险的要素

保险的要素亦称“保险的要件”,指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在这一问题上,国内外均有不同的见解。我们认为,保险的要素有三,即前提要素、基础要素和功能要素。

(一)危险存在是保险成立的前提。保险与危险同在,无危险则无保险可言。因此,特定的危险事故是保险成立的前提,是首一要素。

人类社会可能遭遇的危险很多,但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三大类,即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和法律责任的危险。所谓危险事故,是指上述人类三大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它包含三层意思:第一,事件发生与否很难确定。即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两种可能同时存在,缺一不可。如果约定的某一事件根本不可能发生,除非心术不正或精神病患者,是不会有人愿意花钱去买这种毫无意义的保险的。反之,如果能确定某一事件一定会发生,承保则意味必然赔偿,无法集合危险,分散损失,也不会有哪家保险公司愿意承担这种无法承担的责任。第二,事件何时发生很难确定。即一些偶然事件虽然可以判断,但究竟何时发生,很难预料。例如,人的生老病死,这是自然规律,但人何时生病、何时死亡,谁都无法预知。所以,人们死亡、伤残和疾病均属可保事件。发生时间不可预知的事件,当然是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事件。过去或现在已发生的事件,不属偶然事件。第三,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很难确定。即事件的发生是意外的,排除当事人的故意行为及保险标的的必然现象。事件发生若系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故意行为所致,如谋杀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自杀、纵火等,或保险标的的自然灭失、消耗等,都不属偶然事件。由于偶然事件是“将来的事件”,因而,不仅发生与否无法预料,一旦发生将造成多大损失也很难预知。如房屋等财产都有遭受火灾等灾害破坏的可能,但这种潜在性的灾害发生时将造成多大的损失,灾前是任何人都无法准确知道的。倘若事前能准确地知道某一事件发生时所造成的损失额,保险人就很难维持其保险业务了。

(二)众人协力是保险成立的基础。前已述及,保险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的,其基本原理是集合危险,分散损失。这就要求参加保险者不只是几个人、几个单位。也不只是社会中的少部分人和少部分单位,而是要动员全社会力量,使其众多者参加保险。只有众多的社会成员参加保险,其所缴纳的保险费,才能积聚成为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确保少数人的意外损失获得足额且及时的补偿。因此,保险不仅与危险同在,尤与众人协力同在。没有众人协力,就不可能有保险。众人协力即经济上的互助共济关系。这种经济上的互助共济关系,其组织形式有两种,一是直接关系,一是间接关系。相互保险组织中的众人协力所体现的互助共济关系,就是一种直接的互助共济关系。因为这种保险组织的成员,都是由虑有同一危险的多数人所组成。他们中的每-成员,既是被保险者‘也是共保人之一。除其成员之外,它所体现的互助共济关系则是一种间接的互助共济关系。因为组成这种互助关系的千万个保险合同并非在投保者之间订立,而是投保者分别与保险公司建立合同关系。从表面上看,各投保者之间似乎不存在互助共济关系,但事实上,所有投保者,即使分别投保而互不相识,也很自然地发生着这种互助共济的关系。不论单位或个人,也不论男女、老

少、亲疏,甚至从未见过面的陌生人,只要参加了保险,即投了保缴了保险费,就可以从保险基金中,对因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补偿。显然,这是一种间接的互助共济关系。当然,大部分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必意识到他们的投保行为已经结成这种互助共济关系。但无论他们意识到与否,只要投保,与保险公司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他们就处于这种互助共济关系之中,并受到保险的保障了。

保险的众人协力,其人数虽然不可能具体地划定为几百人或几千人,但为了达到将巨大的损失尽量分散,变成微小的损失,就需要参加保险的人越多越好。无论是相互保险还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都是如此。因为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则损失分得越散,每个成员负担也就越轻;投保者越多,交的保险费就越多,所能积聚起来的保险基金数额就越大,因而对被保险者就越有保障。

保险需要众人协力,而且投保者越多越好。但是,在结成互助共济关系的每一成员中,特别是间接互助共济关系的成员中,他们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同的。风险不同,损失的分担即应缴的保险费就应该不同。如果风险不同而损失分担无异,必然会引发如下后果:一部分风险较小的成员因感吃亏而退出保险,剩下的那些风险较大的少

数投保者也因无法负担巨额的保险费而支持不下去,原来所形成的互助共济关系就会受到破坏。此外,作为“出卖”保险的保险人,同样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就是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倘若保险人的风险大而赔付能力小,保险就难以为继。因此,保险要得以正常维持,一要使投保人有负担保险费的能力并乐于缴付保险费,以维持必要的互助关系,二要保证保险人的保险费收入与损失赔付总额大体相当,以保证保险人的赔付能力。这一目的的实现,就必须使保险的众人协力建立在科学方法基础之上,即必须根据概率论的科学方法,合理地计算出各种保险的保险费率。合理的保险费率,使每个参加投保者的负担相对公平合理。合理的保险费率是维系保险的众人协力得以长久的关键。

(三)损失赔付是保险成立的功能。保险的功能并非消灭危险。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从严格意义上说,保险本身也不可能消灭危险。虽然,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习惯将投保行为称之为“买保险”,将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与保险人确立保险合同关系称之为“付出一笔代价买进一个安全”,但谁都明白,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了保险费,并非真正买到了一个安全;签订了保险合同,也不意味着此生保险公司就能保证被保险人不出事故。“买保险”、“花钱买安全”一类说法,其确切含义应该是:第一,投了保,由于双方当事人采取了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加强了防灾能力,因而被保险人的安全会更有保障;第二,投了保,缴纳

了保险费,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即使发生了意外事故,按照约定也会得到相应的损失补偿,迅速恢复原有的经济状况。事实上,投保人支付一笔代价(保险费)后,他所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即将来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安全。由此可见,保险的直接功能就是补偿被保险人因意外所受的经济损失,。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后仅仅买到一个观念上的安全,危险事故发生时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是不会有人愿意花钱去买一个毫无实际意义的观念上的安全的。

当然,人们花钱买保险,并不希望危险事故在其身上发生。对于每个投保人来说,宁可经常接受微小数目的损失,却不愿意在较长时间内遭受一次巨大的损失。所谓“经常微小数额”的损失,亦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安然无恙,他所缴纳的保险费无疑是一种代价。从这一意义也可以说,投保人这一期间的安全是花钱“买”来的。

应该注意的是,在损失赔付功能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并不完全一致。其原因就在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这是能够用货币来准确衡量其价值的;当危险事故发生时,当然也能够用货币来准确衡量其损失额。保险的直接功能是经济补偿。因此,财产保险除定值保险等个别例外,其损失赔偿均应遵循补偿原则,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应少于或多于实际损失。少于实际损失,说明被保险人的损失没有得到完全的填补;多于实际损失,则会造成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这是有悖于保险制度本身的。

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究竟给被保险人造成多少损失,也难于用货币来准确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一般采用定额方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人身保险的给付不适用保险法上的补偿原则。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并不意味着其给付不具有补偿性。人的死亡和伤残固然无法用金钱补回来,但人的死亡和伤残,其后果不仅是一个生命的结束或健康受到伤害,而且由此还必然给其亲人或本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换言之,危险事件在人身上可能造成的损害是两层意义上的损害,即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害。人身保险的给付虽然不能填补前者却可以填补后者。因此,人身保险仍然具有补偿的性质。否认这种补偿性进而否认人身保险的经济功能是不对的。

注释:

①[日]园乾治:《保险总论》,李进之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83年7月版,第6页。

②中美合作编译:《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6月版,第560页。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合同范 本) 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合同范本)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会计的概念、基本职能、特点

会计的概念、基本职能、特点 (一). 会计的概念 1.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对特定对象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并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2.会计按其报告的对象不同,又有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之分。 (1)财务会计主要侧重于向单位(企业/事业/行政)外部关系人提供有关单位(企业/事业/行政)内部财务状快、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信息。财务会计侧重于过去信息,为外部有关各方提供所需数据。 (2)管理会计主要侧重于向企业内部管理者提供进行经营规划、经营管理、预测决策所需的相关信息。管理会计侧重于未来信息,为内部管理部门提供数据。 (二).会计的基本职能 会计的职能是由会计的本质持征所决定的固有的、直接的功能。会计的职能就是指会计在经济管理中所具有的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的基本职能表达为: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管理的现代化,会计的职能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一些新的职能不断出现。一般认为,除了会计核算监督两个基本职能之外,还有分析经济情况、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等各种职能控制。 1.会计核算职能主要是采取货币形式从数量方面综合反映企业单位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各项经济活动并进行公正报告的工作。 会计核算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是会计最基本的职能,也称反映职能。 2.会计监督职能是指按照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利用会计核算所提供的经济信息,对特定对象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控制,使之达到预期目标的工作。 会计核算职能与监督职能之间的关系。会计的核算职能和监督职能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会计核算是会计监督的基础,没有核算提供的各种信息,就无法进行监督,只有正确地核算,监督才有真实可靠的依据;会计监督是会计核算质量的保障,只有核算没有监督,就难以保证核算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就不能发挥会计应有的作用。 (三).会计的特点 1.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 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可以综合反映特定对象的经济活动情况,为经济管理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2.会计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作为核算依据。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记录,是记账的依据。如:发货票、火车票、入库单等。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一个要素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一个要素 篇一:保险理论与实务 一、选择 1.纯粹风险、投机风险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造成的结果只有两个,即没有损失和造成损失。例如,自然灾害,人的生老病死等。对纯风险的处理有回避风险、预防风险、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等四种方法。 投机风险是指既可能产生收益也可能造成损失的不确 定性。这类风险的结果有三种可能:没有损失,有损失,盈利。比如股票投资,投资者购买某种股票后,可能会由于股票价格上升而获得收益,也可能由于股票价格下降而蒙受损失,但股票的价格到底是上升还是下降,幅度有多大,这些都是不确定的,因而这类风险就属于投机风险。通常较高的风险同时带来较高的收益。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体的健康、身体完整及寿命长短做为保

险所要保障的客体,将生病、死亡/存活、受伤害作为要防 范的风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以此造成的经济困难。传统人身保险的产品种类繁多,在种类上大致可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及年金保险。 3.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愿组合、实施的一种保险。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成立的合同关系。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并且自由选择保险标的,选择设定投保条件等。 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指在保险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 另一种文件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 我国还有一种联合保险凭证,主要用于保险公司同外贸公司合作时附印在外贸公司的发票上,仅注明承保险别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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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辩称:本案主体缺失,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系徐泽峰和高峰,故徐泽峰系本案共同原告;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赔付的依据,最终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按保险条款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本案所涉合同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保险期限从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止,故合同签订时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为《办法》,且双方亦没有在2004年5月1日《解释》实施后变更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并且在该日期前未到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可按《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履行赔偿。被告无义务承担约定之外的赔偿,现被告已按约理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2月2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货车,以原告和徐泽峰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2005年1月7日,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环镇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原告须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3月18日,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后经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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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社会保险制度对企业和个人的意义 ——以养老保险为例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账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账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该项制度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对企业来说: 1.有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 我国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的企业部分,一般采取的是企业年金的形式。个人参加养老保险是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强制缴纳的方式结合国家自主扶持的方式,就好比杠杆效应一样,企业职工用较少的缴费换取较大的收益。企业员工在青壮年时期定期少量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换取年老生活的补助,可以激发职工工作热情,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激励职工为企业勤奋工作,献身企业,不遗余力地发挥自己的光和热,从而有效地提高企业的效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竞争力。 2.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员工忠于企业,减少离职率,增强员工承诺,降低企业的管理 和经营成本。

会计六大要素的含义特征和主要内容

会计六大要素的含义,特征和主要内容 1.会计的六要素 将会计对象分为六类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 (1)资产: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后半句为准则上新加的) 特征: 资产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资产是为企业所拥有的,或者即使不为企业所拥有也是企业所控制的。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而不能是预期的资产) 由于该定义使得会计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对考试也有很大影响。 资产按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划分流动资产与长期资产的标准是一年。资产按照到期是否变为固定或可确定的货币分为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按照是否可辩认分为可辩认资产与不可辩认资产(商誉)。按照资产的存在是否确定分为确定性资产与或有资产。理解:如收不回来的应收款项,已陈旧过时售不出的商品,已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待处理资产损失,某些予以递延的费用等,尽管他们还挂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但已不是企业的真正资产;企业也有许多资产如专有技术,自创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及一些或有资产,由于现行会计模式与技术等原因而未能体现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 (2)负债: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

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的本质特征是将来会引起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出,负债的分类按流动性分为长期负债与流动负债,划分标准为一年,一年以上为长期负债,一年以下的为短期负债。(3)所有者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企业所有者享有的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剩余权益。在我国将所有者权益分为资本和留存收益,而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则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4)收入 收入来源: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 特点: ①收入是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的(不包括偶发事件产生的利得——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②收入要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 ③收入将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④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所以: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主营业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其他营业收入)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是日常活动,否则不能做收入) 流入的经济利益不属于收入而是利得,如工业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营业外收入) (5)费用

保险合同四要素

保险合同四要素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客户的风险保障意识越来越强,保险产品投资已经作为现代家庭非常重要的财务安排。如果说保险是为了满足未来需要,那么保险合同就是这个“虚拟产品”的唯一书面凭证,就犹如记录着存款信息的存折一样重要,在海外,保险合同号码称之为第二个身份证号码。客户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但当看到“天书”般的保险合同时,不少客户一头雾水。的确,作为法律规范文本的一种,保险合同的文字使用专业性较强,客户看起来是有些头疼。但是,每一份合同关系到客户一生的财务安排,如果对于自己所选择的产品不能有清楚的了解,对客户而言并不公平。其实,保险合同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因为保险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必然有法律文件相类似的特点,比如权利描述、通信地址的变更、纠纷的处理和管辖权、不可抗力条款、残疾的定义和司法鉴定、其他定义的解释等等条款。这些是必要的常规信息,存在于所有的健康保险、储蓄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保险、万能保险的合同里面。 对于保险合同的解读,笔者提供几个方法供参考。当客户拿到保险合同时,可以重点关注合同的几个要素,从而清楚地了解是否是自己所需要的保险产品。 保险合同的内容中都会存在寿险商品四要素,了解和掌

握这四个要素,能让客户清楚地知道所选择的商品是否适合自己。 1.保什么?——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通俗地讲就是什么情况下会给钱。这是客户最关心的内容,也是这份合同的重要部分。目前,各大公司的保险产品相当丰富,而一个产品和另一个产品不同,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的不同,如有的是医疗产品,有的是保障型产品,有的是理财型产品等等,因此当客户拿到保险合同时,首先关注的是合同保险责任是否是当初所需要的。 笔者发现市场上很多保险纠纷的焦点,就是由于客户对当时购买的商品保险责任不够了解而引发的,明明希望解决医疗方面的担忧但选择了养老产品,明明是需要养老保障但购买了偏重医疗的产品。不同的产品就像不同的药,药不对症是非常遗憾的事情,尤其保险商品关乎一生的财务安排,客户在选择保险商品时一定要问自己一个问题:我选择保险商品是希望帮自己解决或分担什么问题呢?保险商品的选择应视自身经济实力而定,不需要一次性购全,而应该逐步完善,先解决最需要的部分。同样,保险商品无好坏优劣之分,所谓按图索骥,只有在明确自己需要什么的前提下,才能选择到真正适合自己的保险商品。 2.保多少?——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中的几个基本概念.doc

保险合同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实施至今已七年多,《保险法》也经历了第一次修正(修订后的《保险法》已于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保险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影响了《保险法》的深入贯彻执行,这从一些媒体对法院关于保险纠纷案件判决的报道中不难看出。本文试对保险合同中的几对基本概念作一分析。 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概念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相对而言的。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划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什么保险价值。所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就应该成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则无论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标的仅遭部分损失,那么只需

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就是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同样无须对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进行估算。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在订立合同时前者预先确定保险价值,而后者并不确定保险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的价值留待保险事故发生时再估算。由此决定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赔偿金额时,定值保险合同只须确定损失比例,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但要确定损失比例,而且要确定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以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二)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 1. 减少理赔环节。保险理赔是保险运作中的主要环节,它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理赔程序非常繁琐,它包括立案检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核算损失、支付赔款、损余处理等一系列步骤。而定值保险合同可以减少理赔手续,因为保险价值事先已由双方确定,且载明于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须再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估价,当然就简化了手续。 2. 便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金额关系到保险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是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在签订定值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完全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为计算依据,只须确定损失的比例而无须考虑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这样赔偿金额的确定便很简单方便。 (三)定值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社会保障度的意义及作用

社会保障度的意义及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保障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就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总的来说社会保障制度就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就是为了让人们活着更好。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的几点1、社会救助,有些也称为社会救济。主要就是为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社会保障,救助社会脆弱群体,对象就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与困难人群。切实的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同时也就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生活成本的不断增加对低保户的不住也不断增加,提供的补助种类也就是更加多样化,使她们生活的更加有尊严。2、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就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社会基金。主要用于的对象就是失去劳动能力与暂时失去工作的人的补助,政府与企业共同对这部分人群补助,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安定与促进了经济发展,这一制度更像使劳动者少了一些后顾之忧,同时也就是社会发展的标志,也就是为了社会财富得到邓加合理的分配。3、社会福利,指国家依法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生活水平与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与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就目前而言我国在这方面同西方发达国家还有这较大的差距,但就是越高的生活水平就要靠巨额的政府支出来维持,政府支出的来源就是税收,如何界定这一界限本身就存在争议,同时这一制度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懒汉作风”这一

点已经在近几年在希腊等国出现,引起的社会动荡也就是有目共睹。因此,在社会福利方面我国要吸取别国的经验教训。5、优抚安置,就是指政府对军属、烈属、复员转业军人、残废军人予以优待抚恤的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就是烈士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 社会保障制度就是社会发展的后盾,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最直接的作用包括: 1、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按照市场经济中的价值分配原则势必会引起社会财富分配不公,会出现有人饿死,有人撑死的现象,同时也就是为了让社会资源得到更有效率的使用。 1.为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在社会保障制度下,企业得到了更大的自由,包袱比以前少,在以前的企业保障制度下,不同的企业承担的风险不同,导致了一些行业的包袱较大,现在,各个企业竞争更加公平。此外,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通过社会保障能使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从而为企业竞争与资源优化组合配置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 2.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与谐。 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保障人们最基本的生活权利,人们想要更好的生活,只有推动经济更加合理健康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使人们的平均工资水平得到实质性的提高。 基地1401 富旭年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是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考试大整理] 3.一切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估算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仅赔偿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会计的概念基本职能特点

会计的概念、基本职能、特点 (一)、会计的概念 1.会计就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对特定对象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并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2.会计按其报告的对象不同,又有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之分。 (1)财务会计主要侧重于向单位(企业/事业/行政)外部关系人提供有关单位(企业/事业/行政)内部财务状快、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情况等信息。财务会计侧重于过去信息,为外部有关各方提供所需数据。 (2)管理会计主要侧重于向企业内部管理者提供进行经营规划、经营管理、预测决策所需的相关信息。管理会计侧重于未来信息,为内部管理部门提供数据。 (二).会计的基本职能 会计的职能就是由会计的本质持征所决定的固有的、直接的功能。会计的职能就就是指会计在经济管理中所具有的功能。 《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对会计的基本职能表达为: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经济管理的现代化,会计的职能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一些新的职能不 断出现。一般认为,除了会计核算监督两个基本职能之外,还有分析经济情况、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等各种职能控制。 1.会计核算职能主要就是采取货币形式从数量方面综合反映企业单位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各项经济活动并进行公正报告的工作。 会计核算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就是会计最基本的职能,也称反映职能。 2.会计监督职能就是指按照一定的目的与要求,利用会计核算所提供的经济信息,对特定对象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控制,使之达到预期目标的工作。 会计核算职能与监督职能之间的关系。会计的核算职能与监督职能就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会计核算就是会计监督的基础,没有核算提供的各种信息,就无法进行监督,只有正确地核算,监督才有真实可靠的依据;会计监督就是会计核算质量的保障,只有核算没有监督,就难以保证核算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就不能发挥会计应有的作用。 (三).会计的特点 1、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 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可以综合反映特定对象的经济活动情况,为经济管理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2、会计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作为核算依据。 原始凭证就是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记录,就是记账的依据。如:发货票、火车票、入库单等。 3、会计核算具有完整性、连续性与系统性。

保险合同特点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保险合同特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第三章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

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 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2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

社会保险的含义、项目及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的含义、项目及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险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1.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 律制度 2.发展历程 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通过的第102号公约,即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社会保险全部 项目有9个,即医疗、疾病、失业、年老、工伤、 家庭补助、生育、伤残和遗嘱;我国早在1951 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 例》中就对养老、工伤、医疗、疾病、遗嘱、生 育等7个项目做了具体规定;1986年《国营企 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后来相关法规又为 我国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其后,我国劳动法律 法规在全部规定的8个项目的前提下,对有关项 目进行了合并,将医疗、疾病和普通伤残合并为 医疗保险。将工伤和因公伤残、职业病合并为工 伤保险。至此,我国现行社会保险项目全部形成,

也就是我们聊天时常说的“五险一金”中的五险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二、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 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 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我国养老保险的立法概况 我国养老保险立法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 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保险条例》,(期间1953、1958年进行了两次修 改)由于两次修改后的待遇不同,加上“文革” 十年的影响,全国范围内的退休金被取消,至 到1980年初,我国才开始对养老保险进行了改 革;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原则,基金筹集和方式、待遇标准、基 金管理等内容。此后几年间,国家陆续的出台 了多条规定来强化改革并不断完善我国的养老

保险合同的含义、特征与种类

一、单选题 1.根据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先予确定进行分类,将保险合同分为(B) A.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B.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C.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D.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是(A)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投保人与保险人 B、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C、受益人与保险人 D、受益人与被保险人 3、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定义,从经济角度看,保险属于(B)。 A、合同行为 B、财务安排 C、精巧的稳定器 D、风险管理的方法 4、虽然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是就实施方式而言,各国法律一般规定,社会保险遵循(C)。 A、自愿原则 B 、互助原则 C、强制原则 D、市场原则 5、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对此投保人的对价是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的对价是(A)。 A、承担投保人转移的风险 B、签发保险单 C、提供售后服务 D、拟定保险条款 6、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

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被称为(A)。 A 、承诺B、保证 C 、确认 D 、认可 7、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A)。 A、不定值保险合同 B、定值保险合同 C、不足额保险合同 D、足额保险合同 8.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C)A保险承诺B 投保协议C保险合同D保险约定 9.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B) A定额保险合同B补偿性保险合同C给付性保险合同D特定保险合同 10.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是(A)。 A投保单B保险单C背书D保险凭证 11.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C)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A重置价值B保险准备金C保险金额D估计价值 12.通常,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C)的形式。 A定值保险合同B定额保险合同C不定值保险合同D不定额保险合同 13.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进行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B)

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内容在于: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应当依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保险人)支付费用,而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72页)。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保险费、保险金给付等事项(《保险法》第十九条)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1.依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可以将保险合同区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该种分类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它多适用于以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字画、古董、船舶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该合同主要适用于火灾保险。2.依据设立保险合同的不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前者又称为评价保险合同,是指在危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后者则是指人身保险合同通常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交付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当危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照事先确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责任。该合同属于非补偿性保险合同。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都属于非补偿性合同。因为作为人身保险合同标的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也是无法赔偿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人身保险合同也称为定额保险合同。3.依照保险人承保危险的不同范围,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前者指保险人仅承保特定的一种或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在该种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规定。如火灾险、战争险、地震险等。在一个保险合同中,如果只列明承保一种危险,称为单一危险保险合同;如果列明承保多种危险的,则称为多种危险保险合同。后者又称为综合合同,指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为合同列举的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危险。在该种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其所承保的具体危险,而是以除外责任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危险。凡未列入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危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危险范围。4.依照保险标的是否单一为标准,将保险合同区分为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前者又称为单独保险合同,是指以一人或单个物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大多数保险合同都是个别保险合同。后者则是指以多数人或多数物为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如团体人寿保险合同。5.依照保险标的是否特定为标准,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①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②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③经济型④调整方法多样性⑤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答:①宏观经济调控关系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③市场管理关系④社会市场保障关系。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经济法的地位:①从经济法产生来看,可以说是经济法师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②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来看,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③从经济法和相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看,经济法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有区别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二,经济法的作用:①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②巩固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科技进步③巩固和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与协作关系,保护其合法权益④保障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发展对外开放。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①资源优化配置原则②国家干预原则 ③经济民主原则④经济公平原则⑤经济效益原则。 5.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一直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广泛性和隶属性③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经济法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他们分别享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行为、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等。奖惩制度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7.什么是法人?其有哪些特点?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按法律程序组成的,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法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能力,那么它就可以以自身独立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④法人拥有人身权。 8.确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力保障实现的经济权责关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颁布、施行相应的经济法规。二是要有相应的经济法律事实。 9.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答: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体现在企业性、法人性、法定性三方面。公司的种类: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二,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

保险合同审核要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保险合同审核要点 篇一:009第九编保险条款审核要点及合同审核要点 第九编保险条款审核要点及合同审核要点 考试复习材料: ?制度条款审核复习材料? ?关于加强保险条款中“争议解决条款”法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保财险法电函?20XX?180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性保险条款法律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人保财险法电 函?20XX?8号) 第一章保险条款审核要点概述 第一节保险条款审核依据 了解: 1、保险条款监管的法律依据: 保险条款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赋予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对保险条款的行政监管权。20XX年保监

会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上,颁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条款监管的具体内容。 2、保险条款监管的形式: 根据?保险法?及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监会对保险条款的监管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层次: (1)审批类条款: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人身保险、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 (2)报备类条款:不属于审批类的保险条款。 3、保险条款法律监管的具体规定: 4、条款内容的实体性要求: 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责任人应当对财产保险条款以下问题进行审核: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2)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 权益; (3)合同要素完备、文字准确、语言通俗、表述严谨;

保险合同列明风险对应的概念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列明风险对应的概念 篇一: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是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考试大整理] 3.一切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

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

1、社会保障的作用: (一)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二)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三)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平衡器。 2、社会保障的意义: (一)“安全网”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收入和基本医疗不受影响,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人民群众有生活来源,满足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二)“平衡器”的作用。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调节中高收入群体的部分收入,提高最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标准,适当缩小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 (三)“助推器”的作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有利于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促进劳动力的有序流动,一定程度上激发中国经济的活力,推动经济更快地发展,又可以避免社会消费的过度膨胀,引导消费结构更为合理,平衡社会供需的总量,有利于防止经济发展出现波动,实现更好地发展。 (四)是“稳定器”的作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为劳动者建立各种风险保障措施,帮助他们消除和抵御各种市场风险,避免因生活缺乏基本保障而引发一系列的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2、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一、社会保险是经济增长的客观需要。它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市场竞争机制和政府利益调整所带来的风险压力,保证经济高速增长和社会政治稳定。社会保险是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根本性转变的重要条件二、社会保险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三,社会保险和经济增长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健全同经济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社会进步的长远之策。 3、中国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的措施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比例标准存在的问题。 二、关于企业双重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的问题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存在问题的解决。 四、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基础存在的问题。 国家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的措施 1、.政府制定相应的财政金融政策及相关法律支持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发展 2、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3.、规范商业保险公司对市场的营销服务机制 4、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市场监管机制; 6、工伤保险针对的对象及意义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是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各类职工,包括危险性很大的建筑业、采矿业、冶金业等行业的职工,只要是与工伤保险实施对象的企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是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 1》、工伤保险保障了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及时和必要的医疗救治,以及医疗期间的生活以及伤残抚恤和遗嘱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工伤待遇优厚于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体现了工伤补偿以及国家和用人单位对职工奉献精神的尊重,有利于增强职工为公奉献的责任心,提高他们的工作和生产积极性。工伤保险可以促进职业安全,通过强化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责任,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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