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高于主权_

论人权高于主权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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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第3期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科版) 2004年9月Vol.4 No.3J OURNAL OF CHON GQIN G J IAO TON G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Sep.2004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

论“人权高于主权”

Ξ

张 静

(西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重庆400715)

摘 要: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是人权的基本保障。“人权高于主权”曲解、混淆和颠倒了人权与主权的基本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对西方国家和其他国家实行双重标准,其实质是西方国家在新形势下以“人权”之名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干涉别国内政和侵犯别国主权,是全球化时代的新干涉主义。关键词:人权; 主权; 霸权主义

中图分类号:D 8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794(2004)03-0001-03 “人权高于主权”论,又叫“人权的无国界”论,它是近年来西方国家提出的一种新的人权理论。该理论有三方面内容:第一,人权不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情,人权是无国界的,《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所制定的不干涉他国内政的规定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第二,传统的主权观念妨碍人权的保护,是个人享有人权的主要威胁;国家主权应当受到限制和弱化,要受到个人人权的限制。第三,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国家主权本身不是目的,人权才是国家制度的目的,因而为人权而干涉是合法的。对于任何否认或违反这些权利的国家、民族,国际社会有理由对其进行制裁和干涉。“人权高于主权”理论的产生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借助经济全球化加大推行人权外交和新干涉主义提供了理论根据。要辨析这一理论的实质,首先得弄清“人权”和“主权”概念的内涵及相互关系。

一、人权和主权的内涵

人权属于历史的范畴。从人权的形成和发展看,大致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7、18世纪人权,由欧洲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以“自然权利”、“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思想为核心的早期人权观。以公民权利为核心,主要是一些不干涉个人自由的“消极权利”,如自由权、平等权、生命权。第二阶段是19世纪人权,以政治权利为核心,主要是参与公共事务和国家事务的“积极权利”。第三阶段是20世纪人权新发展,以社会权利为核心,涉及社会公平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以及包括发展权、健康和生态平

衡在内的环境权、和平权和对人类共同遗产的所有权在内的“社会连带权利”。虽然人权的内容及其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但人权的基本内涵不变。所谓人权就是指在近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或应拥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基本民主自由权利,包括两个层面:作为理想,它是一定的国家和人民对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目标追求;作为现实,则是人们对现有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法律规范。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又不是抽象的,它的内涵是指近现代国家根据自己所面临的经济和文化条件,承认与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以及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保障规范。从狭义上讲,是指一些直接关系到人生存、从事社会活动,以及作为人区别于物的应有尊严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从广义上讲,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应有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包括从新闻媒体获得国内国际真实信息的权利等。在人权的丰富和发展过程中,随着国家间交往日益频繁,人权问题开始从国内领域进入国际领域。在实施人权的国际保护中,不可避免地碰到一个敏感问题,即国家主权。

主权观念渊源于西方,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最早阐述过主权思想,其后一些学者陆续阐述国家主权理论,但真正系统地阐述国家主权的学者是16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布丹,他把人权界定为国家内绝对和永久的权力[1]。布丹在其1577年出版的名著《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认为主权是国家的主要标志,是国家的特殊属性,在国际间是各国君主的平等权力。另一法国学者卢梭提出人民主权学说,发展了主权理论,认

Ξ

收稿日期:2003-04-08; 修订日期:2003-04-28

作者简介:张 静(1974-),女,西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当代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运用与发

展研究。

为主权是公共意志的运用,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分割性、绝对的和神圣不可侵犯性。卢梭的理论奠定了现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基础。至于“国家主权原则”,那是在主权概念产生之后,随着一批批主权国家的出现和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在国际法中逐步得到确认的。传统国家主权可界定

为国家固有属性,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国家按其职能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有实行管辖的权力,对内具有排它性与至上性。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对外具有独立性与平等性

[2](P44)

二、人权和主权的关系

在对人权与主权关系的认识上,目前一些西方学者强调“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的理论,其依据是个人先于社会和国家而存在,所以个人权力和自由是人权的基本内涵,不应被政府侵占、干预。也有的学者从现代法哲学和国际法角度看人权与主权的关系,认为人权与主权本质上是统一的,因为现代社会主权应是人民的主权,人权也是人民的人权。这些观点把主权与人权对立了起来,未看到人权与主权关系的复杂性和辩证统一性。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也是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础。人权和国家主权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第一,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历史上和现实国际社会中,没有无人权(一定阶级)的国家主权,因为任何国家都是有其居民并为一定阶级服务的政治工具;也没有无国家主权的人权,因为任何人权(阶级权)总要通过国家予以认可和保障。第二,在人权和国家主权的相互联系中,二者是不对等的,其中国家主权占首位,起主导作用。因为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如果丧失了国家主权,也就丧失了人权的基础,因而也就谈不上人权。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都将丧失其基本的保障。第三,人权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而不能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因为一个国家的人民最首要的权利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要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首先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努力发展本国经济,使国家强盛,不受外人欺侮,使本国人民有一个良好的物质环境,安居乐业。就是说,国家主权不仅不是实施人权的障碍,而且是实施人权的重要保障。第四,人权和国家主权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国家主权获得独立,即各国人民自由选择的经济政治模式和发展道路得到尊重,才能确保和发展个人人权和其他基本人权;同样,个人人权和其他基本人权获得充分发展,才能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也才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从而增强国力,提高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威望,在国际事务中才能独立自主地行使自己的主权。另外,国家主权的行使还受到人权保

护的限制。由于国家主权表现为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对主权的限制指的也是来自于国内和国际社会两个方面。在国内,由于各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公民应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这就构成了对国家主权中“对内最高权”的限制。在国际上,由于现代国际法将人权的

国际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联合国宪章》和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为各国政府普遍设定了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义务,这就构成了对主权国家中“对外独立权”的限制[3](P344)。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并不单纯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而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应该强调其对立统一性。国际社会不存在任何超越国家主权之上的人权,也不允许行使侵犯公认的基本人权的主权。

三、“人权高于主权”的实质

“人权高于主权”不仅在理论上站不住脚,而且同现实也是相悖的,其实质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要把西方人权价值观和政治制度推向世界,建立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和确保美国在21世纪的“领导地位”;是西方国家以“人权”之名,在新形势下推行强权政治,维护霸权、干涉别国内政和侵犯别国主权的合法挡箭牌,是全球化时代的新干涉主义。这是因为:

第一,从历史上看,人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国家主权先于人权。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产生于欧洲中世纪末期,是当时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宗教神权的产物。以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天赋性为理论依据之一的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不论它以纯观念形态或法律规范的形式表达,还是以政治要求或社会关系的面目出现,它都只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而不是天赋的或自然存在的。近代史上比较典型的美国和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虽然分别在

他们制定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美国)和《人权宣言》

(法国)中,都把人权放在重要的、甚至首要的地位,但实际上

在他们制定人权宣言之前,就已经解决了国家主权或国家政权问题,并且在他们宣扬的资产阶级人权思想中占其首位的或作为人权前提的则是其国家主权或独立权。也就是说,无论是美国还是法国,都是在资产阶级夺取了国家政权或国家主权的前提下,才能把人权提到其议事日程上的。西方国家鼓吹“人权高于主权”是为了掩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近代以来对外侵略、蹂躏异民族,掠夺第三世界的丑恶历史,为制造干涉别国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内政的

借口,是推行新殖民主义的卑劣伎俩。西方殖民主义者在对外关系上总是遵循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弱肉强食政策,并且又总是以保护本国“人权”为幌子,发动对外侵略和掠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继续维持他们在亚非拉地区的特权和利益,挥舞着“人权”的大棒,打着“人道主义”的旗号,肆意干涉别国内

政,侵犯别国主权,推行新的殖民主义。

第二,从法律上看,人权依然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人权离不开国家主权。人权的内容主要是国内法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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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科版) 第4卷

定。即使是国际人权条约中的内容也要经过主权国家批准加入,使之成为国内法形式或赋予其国内法效力后,才能为个人所享有。同时,人权的实现也必须依赖于国内法。只有主权国家才可能采取具体的法制措施,使得人权的内容得以实现。国际法上的个人人权,也是由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的主权国家通过国内法来具体实施的。国内法为人权内容的实现还提供了一系列的物质条件,使个人享有人权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无论是在人权遭到侵犯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上,还是在对侵犯人权的罪犯的惩处上,都必须依赖国内法来实现,即也不是“人权高于主权”。在欧洲近代文明基础上产生的国际法,其核心内容就是国家主权。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否认国家主权原则就是否认现代国际法的基石。没有主权国家,国际法就无立足的基础,因而也就谈不上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国内实施。现行国际人权公约把国家主权放在优先地位,是实施人权的前提。《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和

1981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不干涉和干预别国内

政的宣言》中,所规定的人权也不是“人权高于主权”,而是主权高于人权[4](P11)。因此,从法律形式或法权关系上讲,应是先有主权国家并形成国家主权原则后,才在主权国际间通过协议从法律上逐步确立人权原则,可以说没有主权和主权国家,就谈不上国际法中的人权原则。西方国家大谈特谈“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等理论,只能是对国际法准则的公然无视和践踏,实质上就是借口人权否定别国主权,推行强权,并以此手段达到推行霸权主义的目的。

第三,从对待“人权高于主权”的态度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自己和别国的标准不同。以“人权自居”的美国等西方国家在涉及他们国内人权问题的时候,也不承认“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的观点与做法。在国际人权公约中有与美国宪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条款时,美国必定拒绝加入或作出保留。美国曾拒绝联合国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等,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其第20条规定同美国宪法中的所谓言论和新闻自由相抵触,故美国予以保

留。直到在该公约通过26年后的1992年,才迫不得已地批准加入。这同他们所宣扬的“人权高于主权”正好相反,也是以国家主权为前提的。然而,西方国家“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根本否认民族性与世界性,将符合西方资产阶级人权标准的价值尺度作为衡量发展中国家现实状况的唯一标准,并以此为据干涉他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由于各国家、民族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各国社会制度、历史背景、社会文化传统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诸因素上的差别所致,在保护、发展人权方面有差距在所难免,相应地各国具有不同的人权发展状况、发展水平和发展需求。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文化和实力的国家,评说主权的角度和心态也不同。广大发展中国家都有长期受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的历史,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处于相同的地位,对主权非常珍视。而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讲,争取和维护社

会主义国家主权的斗争,仅仅是实现普遍人权的组成部分,国家主权的独立与完整是人权得以充分发展的保护伞。西方国家出现的“人权高于主权”等一股挑战和否定国家主权原则并危及现存国家体系的政治思潮,其直接目的在于为它们干涉别国内政制造理论依据,逃避干涉别国内政的责任,服务于它们既定的国际战略目标:推行西方文化和价值观,政治上打倒社会主义国家和他们认为“不听话”的发展中国家。西方国家“人权高于主权”论的鼓吹者们一方面将本国人权作为内政,不允许别国过问;另一方面,他们却用手中的国家权力去干涉其他国家的人权,侵犯他国的主权。对人权和主权,他们都持双重标准,这便是那些鼓吹者实际干着而不敢讲明的行径,是不折不扣的霸权主义。参考文献:

[1] 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册)[M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9.

[2] 曹建明,周洪均,王虎华.国际法公学[M ].北京:法律

出版社,1998.

[3] 张 琼.略论主权与人权的相互关系[A ].当代人权

[C].北京:中国科学出版社,1992.

[4] 朱瑞英.论人权和国家主权[J ].贵州大学学报(社科

版),1998,(6).

On the Doctrine of “H uman Rights above Sovereignty ”

ZHAN G Jing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 ,S outhwe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China )

Abstract :S overeignty is the foundation and essential safeguard of human rights.“Human rights above sovereignty ”distorts and confuse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sovereignty as well as their mutual relationship.The doctrine executes double standards.The essence of it lies in carrying out power politics and hegemonism ,interfering in other countries ’sovereignty under new circumstances ,which is the western countries ’new interventionism in the times of globalization.K ey w ords :human rights ;sovereignty ;hegemonism

(责任编辑:张 吴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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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静:论“人权高于主权”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摘要: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本文讨论宪法与人权的关系,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同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

前言: 历史地看,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突出宏观上的国家权力的控制到微观上的正面规定基本权利的转变。我国宪法与现代宪法有暗合之处,但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所以本文旨在探究宪法和人权关系的基础上,探究我国的人权保障情况。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什么是人权,中外学者界定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道德观念或价值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民主权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有的学者指出应从三个层次去揭示人权的内涵: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有的权利。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美国伦理学家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 有X的权利。它包括五个因素:(1)权利的主体A,即有权利的人;(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X;即权利指向什么;(4)权利的回答人B,即具有义务的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Y。在这五个方面,都充满了学者的争论。另外一位美国学者科斯塔斯·杜兹纳认为:“人权”是一个复合的范畴。人权有时指人,有时指人的自然性,与人道主义思潮以及其法律形式密不可分。还有学者认为人权只能在道德

超星尔雅大学生公民权与人权教育参考答案

1 公民在英语中最早的意义是()。 A、市政团体的成员资格 B、贵族 C、城市 D、自由城市 我的答案:A 得分:25.0分 2 古希腊社会中,不可以被称作公民的是()。 A、父母是公民的人 B、工匠 C、奴隶 D、佣兵 我的答案:C 得分:25.0分 3 ()开启了人权时代的序幕。 A、专制王权国家的出现 B、资产阶级革命 C、文艺复兴 D、启蒙运动 我的答案:D 得分:25.0分 4 即使现代西方社会公民的身份是平等的,但仍然存在着权利的不平等。()我的答案:√得分:25.0分 1 胜雅律认为,世界人权的发展以()的发表为标志。 A、《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B、《国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世界人权宣言》 D、《联合国宪章》 我的答案:C 得分:20.0分 2 启蒙思想家认为,国王的权力来自()。 A、上帝 B、所有人的权利 C、自然 D、血统 我的答案:B 得分:20.0分 3 启蒙思想家眼中的人民是什么样的人?() A、全体国民 B、有身份的人 C、有财产的人 D、有发言权的人

我的答案:C 得分:20.0分 4 法国《人权宣言》颁布之后,根据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我的答案:×得分:20.0分 5 康德认为,国家的不断发展会使公民权利间的差距不断缩小。() 我的答案:√得分:20.0分 1 《美国的民主》是()的著作。 A、托克维尔 B、胜雅律 C、马歇尔 D、杜波依斯 我的答案:A 得分:25.0分 2 马歇尔认为西方公民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其中第二个阶段是()。 A、公民权利发展阶段 B、私有权利发展阶段 C、政治权利发展阶段 D、社会权利发展阶段 我的答案:C 得分:25.0分 3 美国妇女争取权利是在黑人争取权利之后。() 我的答案:×得分:25.0分 4 二战以来,美国工人罢工逐渐减少,主要是因为他们能在法律的范围内寻求权利的平等。()我的答案:√得分:25.0分 1 公民权利的三大差别不包括()。 A、人权理想与公民权现实的差别 B、各国公民权之间的差别 C、各国人权的差别 D、各个国家内应有的公民权利和实际公民权利的差别 我的答案:C 得分:25.0分 2 现代人在废除奴隶制后,还要破除的三个偏见不包括()。 A、妇女 B、奴隶主 C、种族 D、肤色 我的答案:A 得分:25.0分 3 公民权高于主权,主权高于人权。() 我的答案:×得分:25.0分

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

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 当前的科索沃危机,是前南斯拉夫解体危机的延续和最新表现。因此,分析科索沃问题及其对今后国际关系走向的影响,不能不深入研究南斯拉夫解体过程。本文将着重探讨“民族自决权”问题,因为前南斯拉夫内外政治势力均以“民族自决权”为南斯 拉夫解体的依据。同时,“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的理论演变(即从强调“对外自决”转到强调“对内自决”),为北约国家提出“人权高于主权”论奠定了基础。 在展开论述之前,我先回应一种可能的意见。这种意见认为,在“强权即公理”的时代,认真对待民族自决权,人权和主权等理论问题,未免过于学究气。但在我看来,由于世界各核大国都具有“第二次打击能力”,21世纪的国际关系不会完全恢复到19世纪的“强权即公理”,因那样无异于人类的集体自杀。18世纪英国哲人休谟的如下名言依然适用,甚至更加适用于21世纪:

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之迷,不在前者的暴力,而在后者接受了前者创造的公共舆论。换言之,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不仅是“武器的批判”,而且更是“批判的武器”-----即 以“人权高于主权”理论来构建“世界新 秩序”。 然而,有效的“批判的武器”非能一蹴而就,在人权和主权两个概念之间架起桥梁,经历了长期的理论与实力的较量。其间,“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发挥了关键的链 接作用。 最先在国际社会提出“民族自决权” 概念的是列宁。1916年3月,列宁发表“社会主义与民族自决权”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均应享有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被压迫民族应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宗主国中解放 出来。列宁虽未明确说“民族自决权”要求“民族”与“国家”一一对应,但从日后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退出权”来看,列宁的确认为每个民族均有建立自己国家 的权利。相反,美国宪法则未给予各州“退出权”。

一、公民权和人权的历史和有限性

人权法 题目:人权与其它权利之主要谈论人权与公民权 学号:201410524 姓名:熊印莹

人权与其它权利 ——主要谈论人权与公民权 一、公民权和人权的历史和有限性 历史上,公民作为概念和现象的出现都远早于人权。在希腊文中,公民(polite)一词就是由城邦(polis)演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按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该城邦的公民,而城邦简而言之就是其人数足以维持自足生活的公民结合体”。简单地说,公民身份确定哪些人是、哪些 人不是某一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公民权利主要指参与社会共同体政治,并分享相应的好处和承担有关的义务。在雅典,非公民(metics)指为了“寻求经济机会”来到雅典的外邦人,他们没有公民权利,但有义务协助公民保卫城邦。古希腊各城邦公民的实际情况远比亚里士多德关于公民的定义要复杂。有的城邦,工匠和佣工不是公民,外邦人不是公民;而在别的城邦,这些人有可能是公民;有的城邦要求公民的父母必须是公民,甚至公民的上几代都必须是公民;有的只要求公民的母亲必须是公民。一般情况下,奴隶、儿童和妇女都不是公民。亚里士多德先后在雅典生活了三十多年,因他是外来者,始终不是雅典

公民。有学者总结说,“谁是或谁不是公民,取决于而且只取决于法律。……实际上所有的公民都是…造成的?而非…天生的?”。 到了罗马帝国时代,曾作为古希腊公民标志的政治参与权逐渐消失了,罗马帝国公民只是一种相当于专制国家的臣民身份。如一位学者所言,“罗马由共和国变成帝国之后,你服从国家,国家提供什么 来酬报你,愈来愈不清楚。共和国极盛时期,罗马人视共和国的胜利为他们的胜利,以其法律为他们的法律。当罗马人是有意义的。罗马的人民与元老院有同样的权利认为这个城市是他们的城市。扩张与帝国改变了一切。当罗马人不再有非常切身的意义”。 古代的公民身份随着城邦和罗马帝国的衰落,逐渐消失在中世纪,被享有封建权利和义务的层层依附关系所代替。在王权和神权双重影响下的中世纪,世俗的和在一定范围内平等的公民观念很难得到发展。简单地说,封建社会成员之间是一种建立在封土制基础上的人身依赖关系。真正的君主与臣民的关系是在中世纪后期绝对君主专制时期才形成的。不过古代公民传统并没有完全湮没,它们在意大利北部和德国的一些城市中,以市民或行会会员资格的形式保留下来。 在17—18世纪西欧出现绝对专制王权国家后,即王权短暂地战胜了割据的封建领主后,城市市民和农村的农奴都成为国王的臣民。这成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基础。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和自由民主观念的影响,一些尊崇“主权在民”原则的国家诞生了。在这些国家中,因为王权被推翻或被削弱,臣民都成为了国民,或广义的公民。这里广义的公民是指,虽然他们不再是封建王国的臣民,但最初能真正行使

论人权高于主权

论人权高于主权 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伊拉克战争和近年来的利比亚战争和叙利亚动乱的发生,中西方关于“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的论战愈演愈烈。中国大陆的正统观点是“主权高于人权”,而西方主流价值观念则认为“人权高于主权”。在全球化的浪潮下,探索“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对中西方在处理一系列的国际问题上和制定外交政策有重大意义。更重要的是,关于人权和主权的孰高孰低的研究势必会让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的人权问题,并对制定国家政策产生长远而重要的影响。 我认为,人权高于主权。下面,我将详细论述我得出这个结论的立足点和立论点。 首先,我们必须要有一个前提,一个使得这个论题有意义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这个前提条件那么这个论题将本身就没有意义。这个前提是:讨论“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要具有时效性。换句话说,人的认识是阶段性的发展的,正是在现下人权和主权观念深入人心并且在国家日常事物中可能产生摩擦甚至矛盾的情况下,我们才注重这种论战。因此,在随后的论证中我们不能用“人权”“主权”这种现代性的概念通过封建时期或是帝国主义时期的史实来证明或者反驳“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这就类似于我们不能用今天的货币回到古代使用。因为在那个阶段,人权和主权的概念不成熟或者说是人们的认识还未到一种较成熟的状态。 先对“人权”和“主权”做大家都能接受的概念解释。《现代汉

语辞典》对人权的解释:“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人权的内涵随着人们的人士的深化在逐渐扩大,但最根本的是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现代汉语辞典》对主权的解释:“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主权因国家存在而存在,是一国国民出于维护自身民主权利得意实现和稳定的社会秩序,通过“契约”的方式将自己的部分权利集中于一个共同体(国家),并由共同体行使的权力。换句话说,主权的出现就是为了更好的人权,主权的最终目的就是保障并促进人权的有效行使。 首先在自然法则中,人权高于主权。从人权和主权的出现、发展、最终结果来说,人权高于主权。毫无疑问,人权先于主权出现。人人生而平等,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力,我们不可否认天赋人权,这是一种自然法则,这也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这就是说,从人在地球上出现开始,人就拥有无可争辩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等。而主权的诞生则是人们通过一定的规则“契约”出让部分权利以形成公权力并为一个共同体所拥有行使的权力。人们之所以出让部分权力是因为人们想更好的维护本身所有的人权。因此出于对“人权”的保障的需要,主权诞生,主权成为了保护和促进“民权”的手段和工具。基于此,历史演化而来,然而,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国家作为特定历史下的产物必定有一天历史演化到国家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即国家的消亡。那时候,国家将不复存在,因此作为“一个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力”的主权也将不存在。而人权则不同,除非历史演化到人类消亡的那一刻,否则,人权将伴随着人类的存在而一直存在下去。由此可以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浅谈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世界格局的不断变化,人权和主权的关系问题日益突出。各国学者对于人权究竟是一个国家的内政还是冲破国家界限的全球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和性质,以及二者关系的发展阶段入手,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阐述了最低限度人权高于主权的合理性。 【关键词】:人权主权人权普遍性最低限度人权 【正文】: 一、人权和主权的概念和历史进程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公民个体基于自己的需求对国家进行请求的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其产生的基础是民族国家的兴起改变了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国家和个人之间发生了各种法律联系,这种联系的核心是人权。广义的人权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就有了。但以自由、平等、人道为其重要内容与特征的狭义的人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出现后才有的。人权源于人的本性。这种本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人的社会属性和人的自然属性。所谓社会属性是指,人是生活在各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马克思主义也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①所谓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性。它包括三个基本的要素。首先,人性是指人的天性。人的生命不受肆意剥夺,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的思想自由不受禁锢,人的最低生活得到保障,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等,都是人的天性和本能。其次,人性是指人的德性。人是一种有伦理道德追求的高级动物,这是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一个根本点。再次,人性是指人的理性。人通过理性,可以认识世界上万事万物的规律,并据以改造世界。同时,人还可以通过理智,克制自己不去做那些不合情不合理的事情。 主权的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是由法国学者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至上的权力。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将国家主权观念延续至国际社会,重点从国际法角度突出了主权的对外性质。发展至今,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 ①[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2卷) [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是紧密相连的两大政治权利,两权内外相交(既主要属于国内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既一致又有区别,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排斥。在人权普遍性的视野下,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处理好促进人权国际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关系。人权是主权的存在目的,主权是人权的实施保证,反对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对立起来,主张两者的协调一致和高度统一。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人权国际保护 一、人权的概念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人权的基本存在形式、具体要求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因此人权问题主要还是国内法的问题。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在现代, 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 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多种分类。例如, 从人权内容的不同性质看, 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等; 从人权的不同主体看, 可以分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民族权利; 从人权的不同保障方式看, 可以分为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应该指出的是, 不论按什么标准划分人权, 各项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

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四川师范大学自考法律专升本毕业论文浅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学生姓名 院系名称 专业名称 准考证号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年月日 所属地区

浅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学生姓名:指导教师: 内容摘要:时代的进步,人权问题在国际问题中日益突出,成为全球性问题。 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的。 关键词:主权人权关系

目录 一主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主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二)主权原则的含义和意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1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2尊重主权与尊重领土完整的关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二人权的概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三主权与人权的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一)人权是主权的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二)人权是主权的合法性基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三)主权是人权的保护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四)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四如何推动人权与国家主权协调发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结束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参考文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基本人权与人民主权

马克思说过:“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xxxiii].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地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进程。基本人权的价值不仅仅在于使人获得基本权利,重要的是它在使人获得自我解放的目标和获得自我解放的手段中具有杠杆的地位,发挥着中枢的作用。尊重和实现基本人权是人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上获得解放,成为独立性、自治性和权威性主体的必然要求。 一、基本人权是人民主权的逻辑必然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庄严昭示既含有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也含有人民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这一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是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当国家主体被宣布为平等地属于全体人民时,人民主体所包含的权利就获得了“人权”的意义。因此,人民主权原则必然要求基本人权原则。另一方面,基本人权要求人人享有生存、发展和自由、平等等权利,其最高形式必然引出人民主权。概言之,人民主权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存在着须臾不可分离的逻辑关系。 首先,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考察,人权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人民主权原则源于基本人权原则。主权是近代才开始孕育的概念。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是法国人布丹首创的。但他创立主权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当时因发生内乱而产生动摇的法国王权的基础,所以他论述的是君主主权论。主权学说在17世纪的荷兰人格劳秀斯那里有所发展,经稍后的霍布斯进一步系统化。尽管格劳秀斯、霍布斯都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但他们都未得出人民主权的结论,而是主张集权政治,拥护君主专制,强调人民必须绝对服从君主。其后的洛克有所进步,但也只是倡导议会主权。最后由法国的卢梭以激进的民主主义理论结合社会契约论、人民公意理论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卢梭大声疾呼国家或政府只是主权的执行者,全部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享有的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他从人民主权学说中引申出起义权和革命权,强调当国家或政府违背契约,侵犯人民主权时,人民有权使用暴力推翻它。这种洋溢着革命民主主义精神的人民主权学说惊天动地,令人振奋。然而冷静地思考,我们不难发现人民主权学说的产生在理论上脱离不了人权观的充分孕育和发展。因为主权的来源、基础和归宿既然是人民或人民公意,那么不可否认人民公意的形成却有赖于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确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否则,人民公意无从产生,人民主权也就无以存在。人权观实质上就是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宣扬人的权利自由的观念。它早于主权概念的产生,孕育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时期,伴随着商品生产的充分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而问世。它最早由处于无权地位的市民阶级呼喊出来,通过向神权统治争人性自由,向封建特权争平等地位,向封建统治争政治自由,进而随着资产阶级夺取政权而增添了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纵观人权观的发展史,对照人民主权学说产生的历史背景,可以肯定,没有系统的完整的人权思想就不可能有人民主权学说。布丹虽然肯定了人的财产权及公民自由,但他心目中的王权高于人权,故其主权学说只能是君主主权论。格劳秀斯并没有用明确的天赋人权为政治社会中的政治权利作辩护,因而他的主权理论明显排斥人民主权。霍布斯囿于大资产阶级和上层新贵族对人民的政治偏见与敌视情绪,否认个人在政治上的自由权利,得出的只能是专制统治的主权理论。洛克作为“1688年阶级妥协的产儿”[xxxiv],主张人们财产上的不平等,决定了他只能得出议会主权的结论。而只有卢梭在人权观方面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理论勇气和广泛、激进的民主主义色彩,他倡导人人自由和平等,宣称人民主权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鼓吹人民的革命权、起义权。这种系统、完整的人权思想为人民主权学说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人民主权高于基本人权。前面我们论述的人民主权原则源自于基本人权原则,是从人

人权高于主权

驳“人权高于主权” 美国等西方国家大肆鼓吹“人权高于主权”,实行“新干涉主义”,推翻长期为世界所公认的不得侵犯一国主权、干涉一国内政的国际关系准则,并主张改写《联合国宪章》,甚至抛弃联合国。这已不只是理论的争端,而是直接危及世界60亿人民命运的大问题。 “人权高于主权”,真有道理吗?对此,只要稍加分析,就暴露其似是而非,根本站不住脚。首先,所谓人权高于主权,这是把人权与主权割裂开来并对立起来。国家是属于一国人民的,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的集体人权。失去主权,也就失去人权。迄今的人类历史说明,在阶级社会中,人们虽然受到沉重的阶级压迫,但是在外敌入侵,主权受到威胁的时候,全国人民常常会团结起来一致对敌,维护国家主权。爱国主义始终是人们最为崇敬的一种思想感情。这是因为失去主权,其灾难远远超过阶级压迫。而遭受这种灾难的不限于哪一部分的人,而是整个国家的人,所谓覆巢之下无完卵。因此,要享有人权,首先要有主权。中国和发展中国家的人民都亲身经历了没有主权也就没有人权的苦难,也共同走过了必须首先争得国家主权才得以改善人权的道路。邓小平说:“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的多”。这是历史的总结。 西方一些国家鼓吹“人权高于主权”的一个论点是,“对国际安全的核心威胁”,过去是“国家间的冲突”,现在是“国家内部的暴力”。也就是说,一国侵犯别国的行为已不是国际安全的主要危险。实际情况是如此吗?现在世界上仍分大国强国、小国弱国,极少数大国强国侵犯、欺凌小国弱国的霸权主义、强权政治行为普遍存在,并有发展。这种国家间的“冲突”表现的形式可以有所不同,但侵犯别国主权,损害别国人民利益的实质是一样的。突出的事实就是不平等、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秩序和国际经济秩序。自封为世界领袖的超级大国,结合少数西方国家,力图主宰世界,可以任意出兵到一国捉拿该国元首,可以对一国肆意狂轰滥炸。全球化已成为可以堂而皇之侵犯一国主权的理由。美国《纽约时报》1999年4月24日的文章说,全球化使“国家主权无可避免地--并且心甘情愿地--受到全球经济力量的削弱。”说明主权应当“心甘情愿”地受到削弱的自然是经济力量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全球化常常被形容为双面刃,有利也有害。但是现在它并不平等地对待所有国家,而是对一些发达国家大大有利,而对发展中国家大大有害。联合国贸发会秘书长里库贝罗最近在回答法国《解放报》记者提问时即说,“南部穷国和富国中的赤贫者成为全球化中的大输家”。“1O年前,20%的最富有者的收入已经是20%的最贫者的50倍,今天前者已是后者的150倍。”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材料,当今占世界人口1/5的最富有的人消费全部商品和服务的86%,而占人口1/5的最贫穷的人只占1.3%,比30年前2.3%又少了一半。这种不平等、不公正的秩序严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损害世界几十亿人民的人权。这比之一些国家内部侵犯人权的行为不知要严重多少倍。面对这种不平等、不公正,维护主权,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就更加重要。无怪乎阿尔及利亚总统要在联合国呼喊:“主权是我们对一个不平等世界制度的最后防线。” 西方一些国家鼓吹“人权高于主权”的又一个论点是,人的价值高于国家的价值。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它使不同利益的人们维持一定的“秩序”,避免使自己和社会毁灭在冲突之中;对外维护主权,防御外敌侵略。因此,国家虽是由人组成,但人不能没有国家。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将会消亡,但那是将来社会发展的结果。在现阶段,人是不能没有国家的。如果现在人没有了国家,那将是什么状况呢?那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或者成为无国籍流民,或者成为别国殖民地的亡国奴。无论那一种状况,人的生命、尊严、自由等都无保障,

从人道主义干涉看主权与人权

从人道主义干涉看主权与人权 当今世界,人道主义干涉对国家主权提出了一系列挑战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既有矛后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人道主义干涉存在着合法与违法的极人争议,我们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又不能一味排斥人道主义干涉,重要的是人道主义干涉必须遵循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准则。 一、主权的基本内涵 主权,亦称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国家必须是主权的,没有主权也就不成其为国家。国家主权就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其具体体现就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在对内方面,每个国家都有权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对自己领土内的人、事、物行使排他的管辖权;在对外方面,每个国家都是相互平等的国际法主体,享有完全平等的国际主体资格,因此每个国家都有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并使本国不受任何国家的侵犯和干涉。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政治主权,主要表现为在自己领土范围内的最高统治权,有权自主地选择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有权制定法律和内外政策,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政府间组织和国家集团的命令强制,不受任何侵犯和非法干预,不许任何外国或外国人在该国拥有非法特权。 2、经济主权,主要表现为经济上的独立自主权和对本国经济的最高支配权,有权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开发、利用和处置自己的天然财富和资源,不允许任何外国、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进行非法干预或破坏,不允许他们享有非法经济特权。 3、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全部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下层土)拥有的最高权力,包括所有权、支配权、管辖权,不受侵犯权和合法自保权。领土主权主要表现为属地优越权。 4、属人主权,是指国家对具有该国国籍的人所拥有的支配、管辖和处置的最高权力。属人主权主要表现为属人优越权。 5、对外主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上所享有的独立权和平等权,享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国际交往权和缔约权,自主地执行其对外政策。 国家主权的五个方面的内涵说明,国家主权具有两重性,国家主权作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根本保证及基础,不可分割,也不可让与。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独立性、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换言之,独立性、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是国家主权固有的本质特征。国家主权的这些特性要求在国际交往中必须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侵犯。这是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对这一基础的任何动摇都会引起国际秩序的混乱。 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都坚决主张国家主权是绝对不能放弃或分割的。国家主权是国家要素之一,否定国家主权就是否定国家本身,因此就是否定国际法的存在。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不是根本对立的,国家遵守国际法,履行自己同意

试述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试述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摘要: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国家主权是人权国际保护的前提,人权国际保护对国家主权的具有重大影响。关键词:人权国际保护国家主权互相影响 一、人权国际保护概述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国际保护(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是指“国家根据其主权并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确立各国一般接受的国际人权规则和原则,并承担予以尊重和履行的国际义务,由有关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国际机构或法律机制对这些国际义务的履行实行监督,加以保证”。i 按照目前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可以将人权国际保护的内容分为以下三类: 1.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根据《国际人权宪章》和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包括了第一代人权概念中的“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第二代人权概念中的“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如平等权、财产权、居留权和自由迁徙等。 2.集体人权。集体人权(Collective Human Rights)是指各国人民、各个民族在国际社会中所享有的一些权利(第三代人权概念),它主要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以及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等。ii 3.人权国际保护的专门领域。人权国际保护的专门领域是指由专门性国际人权公约加以规定的旨在尊重和保护某类个人或某类权利的特殊领域,如防止及惩

治灭绝种族罪、难民、儿童、废止奴隶制和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和禁止酷刑等。iii 二、国家主权概述 主权概念源于16世纪中叶,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不受任何限制与制约,但是会受到神法、自然法以及万国公法的约束。iv分析起来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v 国家主权作为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最高权威……是在法律上并不从属于任何其他世俗权威的法律权威。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vi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普遍承认了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一项基本原则的地位。如《联合国宪章》第2条中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时间”。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为一项国际法之基本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确认“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为首要的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1975年《赫尔辛基宣言》宣告“主权平等、尊重主权固有的权利在指导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具有首要意义”。 三、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一)国家主权是人权国际保护的前提 人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1952年联大通过了《关于人民和民族的自决权》,其中明确了“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

论“主权高于人权”

论“主权高于人权” 10级法律系 胡鑫 2010010315044 我们所说的主权一般是指“国家主权”,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独立主权,才能让人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主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 所谓“人权”就是指在近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或应拥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基本民主自由权利。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又不是抽象的,它的内涵是指近现代国家根据自己所面临的经济和文化条件,承认与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以及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保障规范。 在实施人权的国际保护中,不可避免地碰到一个敏感问题,即“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对外具有独立性与平等性。 我认为,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也是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础,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但是人权和国家主权又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第一,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历史上和现实国际社会中,没有无人权的国家主权,因为任何国家都是由其居民组成并为一定阶级服务的政治工具;也没有无国家主权的人权,因为任何人权总要通过国家予以认可和保障。第二,在人权和国家主权的相互联系中,二者是不对等的,其中国家主权占首位,起主导作用。

因为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如果丧失了国家主权,也就丧失了人权的基础,因而也就谈不上人权。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都将丧失其基本的保障。 人权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而不能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因为一个国家的人民最首要的权利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要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首先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努力发展本国经济,使国家强盛,不受外人欺侮,使本国人民有一个良好的物质环境,安居乐业。就是说,国家主权不仅不是实施人权的障碍,而且是实施人权的重要保障。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并不单纯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而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应该强调其对立统一性。国际社会不存在任何超越国家主权之上的人权,也不允许行使侵犯公认的基本人权的主权。 人权的内容主要是国内法所确定的。即使是国际人权条约中的内容也要经过主权国家批准加入,使之成为国内法形式或赋予其国内法效力后,才能为个人所享有。同时,人权的实现也必须依赖于国内法。只有主权国家才可能采取具体的法制措施,使得人权的内容得以实现。国际法上的个人人权,也是由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的主权国家通过国内法来具体实施的。国内法为人权内容的实现还提供了一系列的物质条件,使个人享有人权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无论是在人权遭到侵犯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上,还是在对侵犯人权的罪犯的惩处上,都必须依赖国内法来实现,这充分体现了“主权高于人权”。在欧洲近代文明基础上产生的国际法,其核心内容就是国家主权。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否认国家主权原则就是否认现

谈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保护_以公民权利为视角

谈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保护 ———以公民权利为视角 □张 力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摘 要】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理论中充满争议的领域之一。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新时代必须回答的问题。 坚决反对“人权高于主权”以及“主权消失论”,同时也要警惕“绝对主权论”以及否认人权的国际法属性的倾向。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应定位于二者是公民权利基础之上的内在统一。 【关键词】主权;人权;公民权利 【中图分类号】DF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01(2006)01-0058-04 近现代以来,无论在国际关系还是国际法领域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一直是人们争论不休的焦点。西方某些国家在“人权高于主权”等理论的旗号下,插手他国事务,引起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反对。与此同时,随着人类彼此联系的日趋紧密,诸如国际恐怖活动、入侵、专制种族歧视等无视人权的行为已成为人类共同的敌人。切实实现国际人权保护,加强人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正是当前人类的共同任务。所以在新的历史时期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冲突便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划清主权与人权之间的界限?怎样评价主权与人权的斗争?长期以来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往往局限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及理论本身,而忽视了一个重要范畴:公民权利。笔者以为,立足于公民权利这一范畴,有助于我们解决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并对主权与人权的斗争作出正确评价。 1 主权与公民权利 1.1 主权的含义及其历史发展 主权(sovereignty ),又称国家的主权。第一次系统地论述国家主权学说的是16世纪的法国学者博 丹,他于1577年出版了名著《国家论六卷集》(又译作《论共和国》),将主权界说为“国内绝对的和永久 的权力”,除了受自然法和神法的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博丹认为是主权者是君主,他的主权学说属中央集权国家主权学说。17世纪荷立法学家格劳秀斯也认为主权属于国家。后来一批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如霍布斯、卢梭等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 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主权概念有:(1)《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的概念”,“国际法中的主权:在国际法上,法律上的人是拥有主权和独立的国家,而一个没有主权的国家就不是国际法上的国家……为了成为国际法上的主权国,一个国家必须能够对特定领土之上的居民行使管辖权,并且对领土有法律上独立的统治权、行政管 理权和控制权。”(2)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1858-1919)在其生前所著《国际法》一书中给主权 下的定义是:“主权是最高的权威,是一个对人世上任何其他权威独立的权威”。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接着写道:“因此,依照最严格的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 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 (3)前苏联童金教授在其主编的《国际法》一书中指出:“国家主权意味着在本国领土上的无限权利和在国际关系中的独立性”。 (4)中国当代国际法学家周鲠生教授(1887-1971) 为主权下的定义是:“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1.2 主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国家主权与公民权利本来分属于国际法与国内法两个不同的领域,然而随着时代的前进以及国际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许多领域的界限已不再清晰,许多问题既有国际法属性,又有国 收稿日期:2005.12.20 作者简介:张力(1971-),男,山西太原人,法学硕士,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 Mar.,2006Vol.14 No.1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NXI ECONOMIC MANAGEMENT INSTITUTE 2006年3月 第14卷第1期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 [内容提要]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主权。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国家主权高于国际人权。“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观点,违背当代国际法,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关键词]国家主权,国际人权,主权高于人权,人道主义干涉 一。主权与人权的理论概念 (一)主权与国家主权。 主权概念产生丁? 16世纪中叶,1577年,法国学者博丹(Jean Bodin,1540-1596)在其发表的《论共和国》(另译为《国家六论》)一书中,对“主权”这一古老的概念赋予了全新的意义。博丹认为,主权是一国的最高权力,不受任何限制,而只受神法、自然法以及万国公法的约束。(1)《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2)我国国际法学家周鲠生(1889 — 1971) 认为,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而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3)直至现代,国际法及其理论一再重申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国家主权 被世界各国所公认,国家主权不容否定或贬低。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国家是主权的,称为主权国家,国家如果没有主权,就不成其为国家。主权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消亡。主权也是国家区别与人类社会其他组织的根本标志。否认或贬低主权,就是否认或贬低国家;否定或贬低主权,就是主张霸权。主权的根本属性就是独立地处理国内和国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的干涉和侵犯。国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应当指出,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国家的主权不得侵犯,同时,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有义务尊重别国的主权,我们称之为“互相尊重主权”,国 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和干涉别国内政;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和 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总之,国家主权也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政治(专升本)模拟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邓小平理论首要得基本理论问题就是「」 A什么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得主要矛盾,怎样解决这一主要矛盾 B什么就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 C什么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初级阶段怎样建设社会主义 D什么就是市场经济,怎样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坚持党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得基本路线不动摇,关键就是坚持「」 A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 B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得方针不动摇 C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得方针不动摇 D改革开放不动摇 3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得主要矛盾就是「」A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得矛盾 B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得矛盾 C人民日益增长得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得社会生产之间得矛盾 D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得矛盾 4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必须以「」 A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 B加快经济增长速度为中心 C协调比例关系为中心 D推动科技进步为中心 5可持续发展,主要就是强调「」 A经济得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B经济与政治得全面协调发展 C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得协调发展 D人类自身再生产与物质资料再生产得协调发展 6我国国有经济得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A国有资产在整个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上 B国有资产在公有资产中占优势上 C控制力上 D国有经济得大发展上 7判断股份制企业得性质,关键瞧股份制企业「」 A所在社会得性质 B控股权掌握在谁得手里 C股东得成分 D管理者得身份 8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得就是邓小平关于「」 A社会主义本质得理论 B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理论 C“先富”与“共富”关系得理论 D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得理论 9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就是要满足人们「」 A小康生活需要 B基本生活需要 C富裕生活需要 D现代化生活需要 10邓小平在不同场合,提出过一系列“两手抓”得方针,在这一系列“两手抓”方针中,关键就是「」A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犯罪 B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民主法制 C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 D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 11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必须坚持得“二为”方向就是「」 A为物质文明建设服务与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B为经济建设服务与为社会稳定服务 C为人民服务与为社会主义服务 D为政治服务与为改革开放服务 12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得长期斗争中,必须始终「」 A以人权高于主权得原则为基础 B以与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 C以不结盟原则为基础 D以自由平等原则为基础 13新时期统一战线得基础就是「」 A爱国主义 B社会主义 C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 D祖国统一与民族振兴 14党得十二大到十三大,就是邓小平理论得「」 A萌芽、酝酿阶段 B初步形成阶段 C逐步展开并形成轮廊阶段 D走向成熟并形成理论体系阶段 15邓小平理论得精髓就是「」 A改革开放 B发展才就是硬道理 C什么就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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