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2)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012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事故包括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等。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及其所管理的电力基层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不含核电)。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事故应急处臵应当以救援受害人员,撤离和保护受威胁人员,消除危害后果,控制并减少事故损失,防止

事态扩大,做好现场恢复为主。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本级、上级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级

第七条按照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供电(供热)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集团公司考核事故、集团公司统计事故和设备一类障碍七个等级。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分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划分(详见附件1)。

第九条未构成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但构成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或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定为集团公司考核事故(详见附件1)。

第十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构成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集团公司考核事故,

定为集团公司统计事故:

(一)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二)装机总容量1000MW以下的发电厂由于安全故障,一次造成2台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且全厂对外停电。

(三)发电机组主设备异常运行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四)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小修时间两周。

(五)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

(六)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

(七)锅炉运行中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者下闸转速。

(八)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九)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十)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

(十一)汽轮机发生水击。

(十二)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十三)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十四) 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

避雷器发生爆炸。

(十五)风机倒塔,叶片折断、脱落,机舱起火。

(十六)50MW以上风电场因自身原因导致风电场全场对外停电超过8小时的。

(十七)风电场内同型号的风机(保质期外)叶片、齿轮箱、变流器、发电机、轴承等关键零部件连续12个月内有20%以上发生相同故障。

(十八)新增职业病案例。

(十九)多人轻伤。

(二十)液氨泄漏。

(二十一)其它经集团公司、各电力产业公司和区域子公司认定的。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构成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和集团公司统计事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一)2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因安全故障被迫停止运行。

(二)35kV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

(三)220kV以下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

(四)火力(水力)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虽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五)风电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1.风电场因风场原因一次减少出力50MW以上。

2.风电场三分之二以上风机脱网,超过8小时不能恢复的。

3.因设备故障导致一条以上场内集电线路停电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的。

4.箱(台)变故障,超过72小时不能恢复的。

5.叶片、轮毂、主轴承、齿轮箱、发电机、变桨或偏航齿轮等主要设备损坏,168小时不能修复。

(六)其它经各电力产业公司和区域子公司认定的。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以及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逐级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地方电监局(办)及主管单位,各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报集团公司。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发生集团公司统计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逐级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主管单位。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应于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

电力企业发生设备一类障碍后,应及时上报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补报,并定期将事故抢险、抢修以及调查、处理的实际进展情况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有关单位、部门应跟踪了解情况,督促整改措施落实。

事故即时报告及后续报告(见附件2),内部报告应按“三个渠道”(由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上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能力评估,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方案,组织学习、宣传、演练,并做好应急相关准备。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臵措施,控制事故发展;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方案,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事故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同时也应开展内部的事故

原因分析。受各级人民政府或电力监管机构委托由电力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和统计事故由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或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必要时,上级主管单位有权直接组织调查。调查按以下规定开展:

(一)调查组织

由组织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人资(社保)、监察、工会等部门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提交调查报告。

(二)调查程序

1.保护现场

事故发生后,发生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现场,同时立即对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未经调查和记录的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态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的,必须经电力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

2.收集原始资料

事故发生后,发生单位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

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书面材料。安监部门应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录像、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调查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保证搜集到的所有现场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如事故涉及财产保险理赔、第三方责任,或可能引发侵权赔偿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通知法律管理等相关部门,参与现场的处理取证和事故调查以及后续处理方案的研究。

3.调查事故情况

多人轻伤事故的调查:

(1)应查明受伤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违章违纪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

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臵、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事故的调查:

(1)应查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3)查明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臵、断路器、故障录波器、调整装臵、遥测遥信、录音装臵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4)查明事件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直接经济损失;

(5)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事故调查应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查清规程制度内容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4.分析原因,确定责任

调查组在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安全措施是否得当,应急处理是否正确等。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责任大小,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件扩大的责任者。

事故发生存在下列原因和问题的,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臵、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完备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5.提出防范措施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情况再次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6.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调查组在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对存在下列情况的应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2)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7.事故调查期限及报告

调查组应在20日内完成调查并向组织单位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同意可延长10日),经调查组织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结束。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一)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

(二)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照片、音像等资料;

(三)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四)物证、人证材料;

(五)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六)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七)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八)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九)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十)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处罚及责任追究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及安全绩效考核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统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时限从其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考核事故调查报告应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电力监管机构,同时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统计事故调查报告应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格式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事故定期统计和报送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原则执行。基层电力企业将事故报告、报表上报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经其审核汇总后,报送集团公司。

(一)基层电力企业应在每月3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将上月(上年)电力事故信息统计表通过集团公司综合统计报表系统报送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经审核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和1月15日前报送集团公司。

(二)各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集团公司报送“年度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全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事故规律研究,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对策措施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及基层企业应当根据三级管理原则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相关事故管理规定及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企业

电力企业是指从事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工作的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及其所管理的企业。

(二)员工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三)电力生产区域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输电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四)人身伤亡事故

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急性工业中毒)。

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4.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5.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6.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7.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8.本条第三款中“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急性工业中毒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由于生产设备损坏、违反操作规程、无防护进入有毒环境等,导致有毒物质在较短时间内(几秒乃至数小时)大量侵入人体,并须进行急救或引起死亡的。

(六)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七)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是指因人为责任、质量问题等原因,造成设备、设施损坏(含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臵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执行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

(八)全厂(场)对外停电

全厂(场)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风电场升压站)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风电场升压站)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场)对外停电。

(九)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电站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因安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

(十)恶性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1.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

2.带电挂(合)接地线或接地刀闸;

3.带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

(十一)发电主设备、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主变压器、水轮机(含抽水蓄能)、输水闸门、隧洞、管道、调压井等。

(十二)被迫停止运行,是指设备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

准而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

(十三)一般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2.下达错误调度指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臵定值或者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3.继电保护以及安全自动装臵(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者误停(包括压板);

4.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十四)热机误操作,是指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操作行为。

(十五)监控过失,是指员工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过失行为。

(十六)职业病,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十七)多人轻伤

多人轻伤是指对受伤者造成的、折合损失工作日之和达到105日以上的失能伤害。

(十八)本规程中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上”的均包含本数,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下”的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华

能安监[2005]4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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