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676-2007)

发布日期:2008-04-30浏览次数:10 来源:作者: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尽快恢复山东省半岛流域各主要河流生态功能,确保流域水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半岛流域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山东省环境规划院、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王秀刚、谢刚、史会剑、彭岩波、沈浩松本标准于2007年××月首次发布。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半岛流域内70种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半岛流域内一切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4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1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8972 水质五氯酚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9803 水质五氯酚的测定藏红T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5 水质苯并(α)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T 11898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2 水质硒的测定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 11906 水质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 11907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2997-91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 13192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3193 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T 13194 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3197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3198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4204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5959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

GB/T 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0 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 17131 水质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CJ3082-1999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50 水质三氯乙醛的测定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72 水质邻苯二甲酸二甲(甲基二丁、二辛)酯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HJ/T 73水质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74 水质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47 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山东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waste water

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废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drainage volume

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废水的排放量。

注: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设施。

4 技术内容

4.1 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两类。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

有害物质。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

4.2 标准分级

4.2.1 排入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以及GB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 排入GB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和山东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中排污控制区以及GB3097-1997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 流域内GB3838-2002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以及GB3097-1997中一类海域执行4.3.2.2和4.3.2.3的规定。

4.3 标准值

4.3.1 标准值实施时段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不分时段。山东省半岛流域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向该区域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的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分为二个时段。流域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向该区域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时段的标准,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表3时段标准。

4.3.2 标准值规定

4.3.2.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向半岛流域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有关规定,并按时段符合表2、表3的有关规定。

4.3.2.2 GB3838-2002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以及GB3097-19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类水域中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并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内的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相应时段执行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3.2.3 GB3838-2002中Ⅰ、Ⅱ、Ⅲ类水域以及GB3097-1997中一类海域,禁止医疗污水直接排入。

4.3.2.4 禁止一切排污单位向海域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不达标的废水。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

度单位:mg/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标准)

单位:mg/l(pH、色度、粪大肠菌群除外)

表2(续)

表3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mg/l(pH、色度、粪大肠菌群除外)

4.4 其他规定

4.4.1 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应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的规定;其中,含表4所列项目的污水应按时段分别执行表2或表3的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确保出水水质达标的前提下,可与排污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合同,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4 有毒污染物a目录

注:a第二类污染物中属《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中所列的物质。

4.4.2 排向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GB18918-2002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向GB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山东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中排污控制区及GB3097-1997中二、三、四类海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

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B标准。

4.4.3 各控制区内排污单位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应满足当地总量控制要求。当排放单位依据本标准排放污水超出所进入水体环境容量要求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对有关单位规定严于本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

4.4.4 排入未设置或未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本标准的

4.3.2.1、4.3.2.2、4.3.2.3、4.3.2.4和4.4.3的规定。

4.4.5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限值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限值按附录A计算。

4.4.6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4.4.7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GB8978-1996中表5或对应行业标准及清洁生产的相关规定。

4.4.8 本标准未包括的项目,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5 监测

5.1 采样点

5.1.1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一律在车

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5.1.2 含第二类污染物的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

5.1.3 污水排放口应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5.1.4 流域内所有重点污染源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安装水质、水量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频率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

5.2.2 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 小时的,每4 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

5.2.3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 12997-91 的规定。

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 12999-91 的规定。

5.4 统计

企业的原辅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若无国家方法标准可暂采用表5所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表5 测定方法

表5(续)

表5(续)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颁布后,现行的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以及新颁布、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高中流域综合开发与可持续发展以长江流域为例教案

第一节流域综合开发与可持续发展 ———以长江流域为例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了解长江流域的自然环境特点、自然资源的优势及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掌握长江流域不同河段开发重点既不同河段综合治理的对策措施。 2、过程与方法 通过图文资料分析案例,初步认识研究和规划流域开发整治的一般过程和方法。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是学生树立正确的环境观和科学的发展观,树立因地制宜、促进区域课持续发展的观念。 教学重点 从自然和人文两方面,分析长江流域开发的地理条件 教学难点 通过分析长江流域的综合开发整治,初步掌握研究和规划流域开发整治的一般过程和方法。 教学方法 案例分析法,自学讨论法、讲授法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我们综合分析了长江流域的优势与不足,最终的目的就是科学合理的对其进行开发。要发挥长江流域的优势,并对限制发展的因素及出现的问题进行综合整治。 [板书]:三、长江流域的开发与整治 [自学活动]:阅读教材,思考:上游地区开发的重点是什么?怎么开发的?产深了哪些效益? [学生阅读、分析]: [师生共同总结]:上游地区 长江上游地区地势悬殊,河流落差大,蕴藏着丰富的水能资源。水能资源的开发始上游地区发展的重点,是我国实行西电动送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峡工程,坝址位于湖北省宜昌市境内的西陵峡三斗坪,是一座具有防洪、发电、航运以及养殖和供水等综合效益的特大型水利枢纽工程。 调节洪峰,拦蓄洪水,对中下游的洪水有一定的控制作用 建成后将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水电站,可向华中、华东地区供电,缓解这些地区的电力紧张状况。 加深、加宽上游航道,是水流趋缓,改善长江的航运条件,促进东西部的物资流通。 在中下游城市供水和农业灌溉、南水北调中线以及库区水产养殖、旅游等方面也会发挥巨大的综合效益。[设问诱思]:三峡工程是中华民族的千秋伟业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实施十几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一措施有没有负面影响? [学生活动]:教材“三峡工程建设于生态环境保护”讨论:三峡工程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哪些影响?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经过专家的长期研究和论证,建设三峡工程队生态与环境的影响在总体上已经基本清楚,总的来说有利有弊: 正面影响:1、有效减轻洪水对中下游地区生态与环境的破坏,改善中下游平原的区人们的生存环境。 2、有利于中下游地区血吸虫病的纺织。 3、减轻洞庭湖的萎缩和泥沙淤积。 4、增加中下游枯水期流量,改善枯水期水质。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6-89 1989-12-05发布1990-06-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宜和范围 1.1 主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其他规定、标准的实施。 1.2 适宜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2 引用标准 GBJ48 医院水排放标准(试行)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BG491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BG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本标准根据地面水水质规划、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及经济技术条件等差别,将全省划分为五类控制区。 3.1 特殊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水体保护区,不得设置排污口。其他水体保护区,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不得新建污染水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的排污口。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和非工业设施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 3.2 一类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经济渔业水体保护区和海水浴场。 本控制区内,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设备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3 二类控制区,指附录1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4 三类控制区,指附录2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三级标准。 3.5 四类控制区,指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三类控制区以外的全省其他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四级标准。 3.6 各控制区当执行相应级别标准,受纳水体不符合功能水质要求时,可对排污口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标准。 4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4.1 污染物按其性质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 4.2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污口取样,其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并不准稀释排放。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L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 水质 5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术语 3.1 活屠重 指被屠宰畜、禽的活重。 3.2 原料重 指作为加工肉制品原料的冻肉或鲜肉。 4技术内容 4.1 加工类别 按肉类加工企业的加工类别分为: a.畜类屠宰加工; b.肉制品加工; c.禽类屠宰加工。 4.2 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4.2.1 排入GB3838中II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 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2.1和4.2.2的规定。 4.2.5 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标准置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的排水量和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长江中下游流域规划分区表

附件: 表1 长江中下游流域规划分区表 注:由各地市自行确定填报纳入规划区的区、县、市(下述各表填报以此为标准);长江中下游干流区泛指除属汉江流域外的我省所有长江流域地区。 表2 长江中下游主要饮用水源地水质评价表 表3 长江水环境功能区划及岸边污染带表 注:此表按已划定的水环境功能区填报;污染带范围应填写大致的长度及宽带。 表4 长江中下游排污状况与环境容量表(单位:万吨/年) 注:“环境容量”一项暂不填。

表5 长江中下游排污状况与环境容量表 注:不论是否与长江干流相联通,列入表1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河流、湖泊、水库均应填报其纳污量。 表6 长江中下游城镇污水治理情况表 表7 重点工程项目表 表7-1 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工程项目表 注:项目进展填写可研、初设、在建等。

表7-2工业污染治理项目表 注:项目类型填写清洁生产、产业调整、布局调整等;项目内容填写企业主要的建设设施与废水处理情况;环境效益一栏填写项目实施后废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排放绩效、水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变化情况。 表7-3城市水污染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表 注:水域名称填写城市欲重点改善的水域名称;项目内容填写水域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和主要措施;环境效益一栏填写实施综合整治后的废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水环境治理变化情况等方面的变化情况。 表7-4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表 注:项目内容填写水源地保护要开展的主要工作,包括范围确定、排污口清查、水源区管理等管理工程措施;环境效益一栏填写保护与治理后的水源保护环境改善成效。 表7-5面源污染治理示范工程表 注:建议填报退耕还林、退田还湖、畜禽养殖粪便处理、农村沼气化、有机农业、绿色农业等能有效减少化肥农药人畜粪便污染的工程为面源污染示范工程;项目内容填写面源污染示范工程的示范目的、典型特征和主要措施;环境效益一栏填写示范工程起到的环境改善成效。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高中流域综合开发与可持续发展以长江流域为例教案

高中流域综合开发与可持续发展以长江流域为 例教案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第一节流域综合开发与可持续发展 ———以长江流域为例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了解长江流域的自然环境特点、自然资源的优势及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掌握长江流域不同河段开发重点既不同河段综合治理的对策措施。 2、过程与方法 通过图文资料分析案例,初步认识研究和规划流域开发整治的一般过程和方法。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是学生树立正确的环境观和科学的发展观,树立因地制宜、促进区域课持续发展的观念。 教学重点 从自然和人文两方面,分析长江流域开发的地理条件 教学难点 通过分析长江流域的综合开发整治,初步掌握研究和规划流域开发整治的一般过程和方法。 教学方法 案例分析法,自学讨论法、讲授法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我们综合分析了长江流域的优势与不足,最终的目的就是科学合理的对其进行开发。要发挥长江流域的优势,并对限制发展的因素及出现的问题进行综合整治。 [板书]:三、长江流域的开发与整治 [自学活动]:阅读教材,思考:上游地区开发的重点是什么怎么开发的产深了哪些效益 [学生阅读、分析]: [师生共同总结]:上游地区 长江上游地区地势悬殊,河流落差大,蕴藏着丰富的水能资源。水能资源的开发始上游地区发展的重点,是我国实行西电动送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峡工程,坝址位于湖北省宜昌市境内的西陵峡三斗坪,是一座具有防洪、发电、航运以及养殖和供水等综合效益的特大型水利枢纽工程。 调节洪峰,拦蓄洪水,对中下游的洪水有一定的控制作用 建成后将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水电站,可向华中、华东地区供电,缓解这些地区的电力紧张状况。 加深、加宽上游航道,是水流趋缓,改善长江的航运条件,促进东西部的物资流通。 在中下游城市供水和农业灌溉、南水北调中线以及库区水产养殖、旅游等方面也会发挥巨大的综合效益。 [设问诱思]:三峡工程是中华民族的千秋伟业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实施十几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一措施有没有负面影响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GB4287-92 代替GB4287-84及GB8978-88 纺织印染工业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准1992-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纺织染整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纺织染整企业的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原料蒸煮等工序所产生的废水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级法 GB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 7474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法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 术语 3.1 染整dyeing and finishing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化学处理为主的工艺过程。染整包括预处理、染色、印花和整理。俗称印染。 3.2 纺织品textile 纺织工业产品,包括各类机织物、无纺织布、各种缝纫包装用线、绣花线、绒线以及绳类、带类等。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4.1.1 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for odor pollutants (GB14554-93 1993-07-19实施,代替GBJ 4-73 )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1993年7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1月15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7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14680 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3 名词术语 3.1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被数。 3.3 无组织排放源 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4 技术内容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2005 1 范围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了75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技术内容 2.1 标准分级和限值 2.1.1 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湖泊、水库水体功能划分与水质分类见《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京政函[1998]18号)。 2.1.2 在划定的II、III类水体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照水体功能的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在已进行污水截流的其他水域也禁止新建排污口。 2.1.3 排入北京市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其中:向《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A;排入其他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B,限值见表1。 2.1.4 排入北京市III、I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二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5 排入北京市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三级限值,限值见表1。 2.1.6 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限值,限值见表2。 2.1.7 排入未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2.1.3、2.1.4、2.1.5的规定。 2.2 其他规定 2.2.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 8703的规定。 2.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执行本标准中一级限值A,限值见表1。 2.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II 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2.2.4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III、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长江流域综合规划

《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解读 问:《长江流域综合规划》是七大流域中首个通过国务院审批的流域综合规划,这一规划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长江流域综合规划是长江流域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础和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长江流域规划工作,新中国成立伊始经历1954年大水抗洪的洗礼,1956年国务院安排长江流域规划的编制工作,于1959年正式提出《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要点报告》。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新要求,1983年国家计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开展长江流域规划修订,1990年国务院以国发[1990]56号文批准了《长江流域综合规划简要报告》(1990年)。 《长江流域综合规划简要报告》(1990年)批准以来,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流域社会经济和水利发展发生了深刻变化:首先,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相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一系列战略部署;其二,水利部党组提出了要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提出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核心理念的治水新思路,长江委提出了维护健康长江,促进人水和谐,在开发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开发的治江新思路;其三,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发展中的资源、环境、区域和社

会问题突出显现出来,水资源过度开发,水环境污染严重,湖泊、湿地大量萎缩,部分河流断流严重,河流生态遭到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有效支撑和保障流域新形势下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迫切要求修编流域规划;其四,原规划的近期水平年已到,三峡工程,南水北调中线、东线工程和长江中下游大规模防洪工程建设等流域骨干工程相继开工建设,原规划拟定的近期目标已基本实现;其五,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呈蓬勃发展的态势,经济社会发展和多元化的投资模式极大促进了水电、航运等行业发展,协调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各行业的矛盾利益、有效发挥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等等,都对规划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其六,有关行业和区域制定了大量专业和区域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要求,专业规划必须服从综合规划、区域规划必须服从流域规划,迫切需要尽快提出满足全流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各行业新的要求、协调好各行业矛盾和利益的综合规划;其七,资料的不断积累、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流域水情工情的深刻变化等也迫切需要对综合规划进行修编。 为此,2004年6月,中国工程院院士文伏波、梁应辰、郑守仁,全国工程设计大师洪庆余,全国工程勘察大师陈德基联合提出了尽快修订长江流域综合规划的倡议,温家宝总理对此作了重要批示。2007年1月5日,全国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会议部署了新一轮长江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 问:此次批复的《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对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有何重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附件三: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 制 说 明 (二次征求意见稿)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二OO八年七月

目 录 1 编制《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3) 1.1 纯碱的工业的基本情况 (3) 1.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3) 1.3 标准编制的工作过程 (3) 2 编制《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则和预期目标 (4) 2.1 编制原则 (4) 2.2 预期目标 (4) 3 纯碱主要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4) 3.1 氨碱法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4) 3.2 联碱法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6) 3.3 天然碱法工艺过程及污染物产生情况分析 (8) 4 国际纯碱生产技术水平及水污染物控制水平 (8) 5 我国纯碱生产技术水平及水污染物主要控制技术 (10) 5.1 我国纯碱工业的优、劣势分析 (10) 5.2 我国纯碱企业水污染物主要控制技术 (11) 6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内容和指标的确定 (12) 6.1 适用范围 (12) 6.2 术语和定义 (12) 6.3 标准时段划分与区域划分 (12) 6.4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 (12) 6.5 本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对比 (15) 7纯碱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达标环境效益分析 (15) 8 达标投资及运行成本分析 (16) 9 达标可行性分析 (16) 10达标治理技术(脱氮技术)说明 (16) 附件1:第一次征求意见情况处理表 (17) 附件2:专家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说明 (25)

《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1 编制《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1.1 纯碱的工业的基本情况 纯碱工业是我国创建最早的化学工业,始建于1917年,到今已有90多年的历史,可谓中国的 “化工之母”。纯碱产品是重要的化工基础原料,是建筑玻璃、日用玻璃等建筑材料的主要原料并广 泛应用于轻工业、冶金工业和食品工业。纯碱工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 目前,纯碱生产能力和产量均居世界首位,出口量居世界第二位,近年的进出口量见表1。 表1 2000-2007纯碱进出口量 单位:万吨 年份 进口 出口 2001 7.8 110.4 2002 29.4 114.7 2003 30.1 125.5 2004 19.7 143.0 2005 7.1 177.5 2006 14.2 181.0 2007 4.0 170.6 目前,世界纯碱生产能力为4500万吨/年,其中合成法约占三分之二,天然碱法占三分之一。 但在我国纯碱工业中,天然碱法比重很小,主要采用氨碱法和联碱法这两种合成法来生产纯碱。我 国现有纯碱生产企业50家,其中氨碱法生产企业13家,联碱法生产企业36家,天然碱生产企业1 家。自2003年起,我国纯碱生产能力和产量稳居世界首位。2006年我国纯碱生产能力为1670万吨, 其中氨碱法的生产能力为826万吨,联碱法的生产能力为748万吨,天然碱法的生产能力为96万吨。2006年我国纯碱产量为1543万吨,约占世界纯碱产量的三分之一。 2006年纯碱工业纯碱生能为:1574万吨。按氨碱法生产纯碱(826万吨),工业废水氨氮排放 量以1.38kg/t碱计算排1.14万吨氨氮。联碱法生产纯碱(748万吨),工业废水氨氮排放量以1.9 kg/t 碱计算排1..4万吨氨氮。全年纯碱工业废水排氨氮为2.56万吨。2006年全国工业废水氨氮总排放量 为:42.4万吨,纯碱工业废水排放氨氮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量的6%。实际氨氮排放占有率要小于该 值。 1.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纯碱生产对环境都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特征污染物是联碱的含氨废水和氨碱的蒸氨废液。而 天然碱法除了有一些固体废物产生,与生产直接接触的废水基本都是回用的,基本没有工业废水外 排,仅有少量的厂区生活污水和冷却废水外排,因此本标准对于天然碱法生产纯碱的水污染物排放 控制与生产纯碱的其他两种有所不同,不仅水量少,而且污染因子也没有氨氮和硫化物,只有常规 的COD、pH、悬浮物和石油类四种控制指标。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随着纯碱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推行清洁生产, 纯碱工业在生产技术水平和污染物控制等方面都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是,纯碱工业一直没有本行 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尤其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企业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部分企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01)或地方标准。由于这些 标准针对性不强,既不符合纯碱企业的生产实际,又造成了行业执行标准的不统一。因此,各地方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企业普遍要求制定符合纯碱行业特点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适应环境保护管 理和纯碱工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1.3 标准编制的工作过程 1.3.1 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度国家环境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环办[2002]62号文),由中国化工 环保协会和中国纯碱工业协会组织纯碱行业和环保行业的专家于2002年起开始编写《纯碱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合同编号:2002-37)。 1.3.2 标准编制过程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重点地区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地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6-89 1989-12-05发布1990-06-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宜和范围 1.1 主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其他规定、标准的实施。 1.2 适宜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2 引用标准 GBJ48 医院水排放标准(试行)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BG491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BG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本标准根据地面水水质规划、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及经济技术条件等差别,将全省划分为五类控制区。 3.1 特殊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水体保护区,不得设置排污口。其他水体保护区,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不得新建污染水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的排污口。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和非工业设施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 3.2 一类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经济渔业水体保护区和海水浴场。 本控制区内,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设备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3 二类控制区,指附录1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4 三类控制区,指附录2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三级标准。 3.5 四类控制区,指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三类控制区以外的全省其他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四级标准。 3.6 各控制区当执行相应级别标准,受纳水体不符合功能水质要求时,可对排污口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标准。 4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4.1 污染物按其性质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 4.2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污口取样,其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并不准稀释排放。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L

制浆造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浆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3 年,1992 年第一次修订,2001 年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1、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履行国际公约和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监控要求和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 3、将可吸附有机卤素指标调整为强制执行项目。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 号)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等单位起草。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机卤素 (AOX)、二噁英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长江流域综合规划

长江流域综合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印制

目录 国务院批转全国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审查意见的通知(1) 关于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的审查意见(3) 前言(10) 第一章长江流域概况(15) 1-1 长江上游地区(16) 1-2 长江中下游地区(18) 第二章长江流域经济发展趋势(21) 2-1 长江流域经济发展趋势和布局设想(21) 2-2 长江流域各部门经济发展的轮廓设想(23) 第三章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27) 3-1 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的方针任务(27) 3-2 水资源开发利用(29) 3-3 防洪规划(31) 3-4 治涝规划(42) 3-5 水力发电规划(45) 3-6 航运规划(57) 3-7 灌溉规划(64) 3-8 水土保持规划(68) 3-9 南水北调(71) 3-10水产(73) 3-11沿江城镇布局(75)

3-12城市供水规划意见(77) 3-13水资源保护与环境影响评价(78) 3-14旅游(82) 第四章干流治理开发规划(84) 4-1 干流规划任务与工程布局轮廓(85) 4-2 金沙江河段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开发规划(87) 4-3 宜宾至宜昌河段以防洪、发电和航运为主要任务的水利枢纽规划(91) 4-4 干流中下游以防洪、航运与岸线利用为目标的河道整治规划(94) 第五章主要支流治理开发规划(100) 5-1 主要支流与长江干流在规划任务上的协调安排(100) 5-2 主要支流分类及其开发任务(101) 5-3 主要支流治理开发意见(102) 第六章结语(125) 6-1 治理开发长江的总体规划方案(125) 6-2 长江流域近期治理开发工程(132) 6-3 下一步规划工作意见(137)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electroplating (征求意见稿) DB44 ICS 13.040.40 Z 60

前言 .............................................................................................................................................. I 引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技术内容 (3) 4.1 区域划分 (3) 4.2 污染物排放限值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 5.2 污染物监测要求 (6)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 (9) 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 (12)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xx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于xxxx年x月x日首次发布,自xxxx年x月x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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