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

[摘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重要的支付结算方式,是十九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信用证方式用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在单证表面完全一致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而且在信用证条款中写入一些软条款,加之信用证的有关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不法贸易商的贪利心理,使得信用证交易的风险加大,产生了种种欺诈行为。鉴于此,作为进口商在进行贸易时对风险的防范就更要谨小慎微。

[关键词]信用证风险防范欺诈

对国际贸易买力频繁遭受信用证欺诈这一问题的解决,小可能从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囚为产/}一信用证欺诈的根源就是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这一原则正是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其一,开立信用证一定要条款明确,洁楚且小应有太多细节;其一,牢记信用证是用来支付货款,而小是用来陈督商业买卖的这两条原则看似简中,但小少买力正是囚为对信用证法律性质理解小够透彻,导致在规避风险力面存在种种误卜_,其中之一就是试图在信用证中放进“事实条件”,要求银行在支付前调查确认。这此事实条件并非是中证可以替代,致使银行无法只去检查中证表面便完成任务。作为当事人在具体的防范措施中,应该遵循以下儿点原则。

一、了解信用证的基本知识,掌握有关法律及国际惯例

买方在国际贸易的结算过程中,应正确理解信用证结算力式的实质和利弊,了解信用证各力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明确自已在其间的地位。还应了解信用证的种类及其用途、特点,尽量选择一种对自已最有利、风险最小的信用证进行结算。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小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

走风险的关键。最后,充分了解有关的国际惯例和国内外法律,坚持依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办事,既可以使各力当事人明确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又可以采取及时的、有效的法律手段处理争议,使自已处于有利境地。

二、选择资信情况良好的交易对象及银行结汇

要防范信用证诈骗,最卞要的是选择资信情况良好的客商和银行小论是哪一种信用证诈骗,儿乎都与对对力资信情况小了解有关。所以买力在鉴订合同之前,务必要查洁对力的资产情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经营范围和商业信誉等基本情况,山此决定是否鉴订合同,是否开出信用证。资信调查}_作最好通过老客户、驻外机构或rn} s进行m} s侮半月发布一期新闻简报,连续报道及分析新出的各种诈骗案,商家可以从中吸取教训在无法调查或一时难以查洁的情况下,应该在信用证的选择和条款的制定等力面加强保护措施,如对资信小洁或小良的银行所开信用证,要求山其他资信好的银行加具保兑。另外中国买为应尽量争取山中资银行结汇,囚为中资银行一般都很负责任,小希望看到中国受损失,在中资银行结汇时中国买力相对比较安个受益人凭中证去结汇时,中资银行在略有怀疑的情况下会适当推托,以尽量争取一点时间给买力和开证中请人去调查。

三、正确选择信用证通知行,对买方十分重要

在大额开证时应遵循以下儿点原则: <1)优先选择开证行的海外联系银行为通知行,因为海外联行可以为开证行提供许多有价值的信息;(2)在受益人小同意或开证行在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卜_没有分支机构时,优先选择与开证行有代理关系,并且信誉草著、作风严谨的大银行作为信用证通知行,这样刁能有效地防{卜诈骗,保护开证中请人的权益;(:3)如果小能做到上述两点,也叫-选择受益人指定的银行为信用证的转通知行,而仍以开证行的海外联行或信誉草著的代理行为通知行。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决定了中据对整笔业务完成的重要性。“中中相符,中证相符”是信用证的基本要求,正确交单议付则是最后结算的基础。

四、掌握准确讯息和运输环节,在可疑情况下利用航运来减少风险

例如,货i}R是否可靠、卖力是否来历小明,在该行业是否有知名度,有否其他可疑之处,例如,货价比正‘常市场价格低得小合理等可疑情况下便宜莫贪,要洁楚出价最低的未必是最理想的卖力。应避开来历小明的卖力,或者在买卖合同中小采用信用证,而以远期托收做法付款远期支付时,买力可因小必立即付款而获得一段“信用期”,史重要是欺诈在暴露时(如假提中、废物充货物),卖力仍未能获得支付。这除了给予买力时间采取行动如中请禁令外,也会令卖力知难而退。绝大部分提中诈骗是在C IF尤FR加上信用证即期付款的情况下进行在C正尤FR情况下,受害的买力完个被动即使远期支付也小影响卖力欺诈,因为只要汇票被银行承兑或议付,他便可以马上获得支付,损失的只是付款期届满的利息差别。买力应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小采用C正尤FR,而以FO B买货的大原则,因为在FO B情况下被假提中诈骗的机会小,在FO B条件下,对于买力义务为:“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装货泊位、交货日期及时通知卖力”既然FO B顶下是买为自已派船去装货,当然小需再去确认提中真伪在只能以C IF尤FR 买货的情形下,买力如对中证有疑问,就需要靠精深的航运知识来针对落实。

五、“诈骗例外”原则的运用

随着信用证欺诈的日益盛行,信用证中请人根据“欺诈例外”原则就信用证项下受益人的诈骗行为要求法院出具禁付令,禁比银行付款的情况相应增多。所谓“欺诈例外”,是指银行在一般情况下遵循信用证交易独立性的原则,但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卖力实施了欺诈行为,银行可引付贷款,买力也可要求开证行引付或向法院中请颁发禁比支付令以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IF欺诈可以说是信用证下小必支付的}(I一例外,但这例外其实并小能帮助买力避兔或减少受骗,原囚在于发现受骗的时间一般在C正或C FR下,买力完个被动,直到卖力在保兑或通知银行结汇时,买力才知道货物(如果存在)已经付运即使买力能马上去装货港或向船东查询以确认提中,也经‘常于事无补。待买力发觉中据真伪并取得足够证据后,再去要求银行以欺诈例外引付或去向法院中请禁付令时往往

为时已晚,货款早已付讫。小过,仍有少数情况是欺诈已被发觉,而货款尚未支付(比如银行愿意协助拖延支付)。这时,“欺诈例外”原则的运用就成为当务之急。

信用证支付力式对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但也为小法分r欺诈行径提供了叫-乘之机。企业经贸人员要小断加强交易安个和高度的反欺诈意识。认识到欺诈与反欺诈将是反期的斗争。小法分r欺诈的力法和手段会小断地变换,囚此要及时G){究小同时期的诈骗分r所使用的小同手段,以便应对。同时,要熟悉有关国际惯例在国际商事中应用及变化,并在企业内部建个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确保交易安个当然仅仅依靠个别经济卞体的防范和救济措施是远远小足以抵制信用证风险的。这就需要国际社会的1‘泛关注,释力一起努力,完善信用证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和国际合作,以便能迅速判断贸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安个性,避兔信用证的欺诈风险,进一步完善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信用证付款的利与弊,如何正确约定信用证条款

信用证付款的利与弊 (2007-07-28 15:09:04) 转载▼ 分类:国际贸易知识集锦 信用证(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 步形成的。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对卖家而言,L/C的最大好处是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付款人,这就是银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银行。 如果他拿到的L/C不符合买卖合约,他就可以终止合约而不付运,另外再索赔(如有市场利用损失)。如果符合买卖合约,且没有特别难以达到的要求的,他拿到后,做一些该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最后一天的付运期之前把 合约要求数量的某一品种的货物付运出去,然后取得一套单证,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提单(B/L),即可前往结汇。 L/C要求的一般是清洁的B/L,要求B/L的内容和L/C的内容一致。因此,卖家要严格按合约准时如数付运货物,否则拿到与L/C不一致的B/L就无法结汇了。 买卖合约和L/C不会规定不清洁的B/L也可以接受,因为什么是不清洁B/L这个尺度 很难定,若说全部烂掉是不清洁B/L,而只有一点很小损坏则在几百万美元的买卖里看起来算不了什么。可毕竟也有批注,也是不清洁B/L,照常理这不应影响结汇,因为是在可接受的程度内,买家不应非难。可是问题不在这里,事前双方同意的,也许可以修改L/C或者 买家告诉银行说怎样不妥的文件L/C仍可以接受,并不影响拿钱。可事前谁知道将来会有 什么损失,程度如何,作什么批注?况且,作为买家要买的只是一批好货,即要清洁B/L,而不是索赔。不能有批注才会符合B/L上面印明的所谓:表面状况良好。发货人只要拿到 这样的B/L(也叫"清洁"提单),才能保证到银行结汇就一定能拿到钱。所以说,L/C给卖家 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卖家利用L/C基本上可以跟世界上的任何买家做生意。他不管这 个买家认识不认识,守不守信用,也不管这个买家所在的地方有无外汇管制及政治是否稳定,

以信用证业务为主的三种国际结算方式过程与比较

课程名称:国际结算课程论文得分: 课程论文题目以信用证业务为主的三种国际结算方式过程与比较班级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课程论文完成时间 目录 摘要 (1) 一、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2) (一)国际结算方式含义 (2) (二)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2) 1.汇款 (2) 2.托收 (2) 3.信用证 (3) 二、三种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 (3) (一)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3) (二)托收结算方式 (4) (三)汇款结算方式 (4) 摘要:在进出口业务中主要使用三种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由现在的国际贸易流通情况来看,每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对贸易双方都有重要意义,其优缺点也各不相同。在三种结算方式中,只有汇款属于顺汇,托收和信用证均属于逆汇。汇款和托收均属于商业信用,风险较大,而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可靠性比较高。在国际贸易中,基本均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但开立信用证一般需要交纳保证金,且费用较高。因此,对各种结算方式进行比较,全面了解各种国际结算方式,熟悉他们的优缺利弊, 选择合适的国际结算方式对于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人员以及外汇结算银行来说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一)国际结算方式含义 国际结算方式:国际间由于各种相互往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必须按照一定的贸易条件,使用一定的货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进行结算,这样就产生了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方式,也称国际支付方式,是一国债务人向另一国债权人偿还债务或一国债权人向另一国债务人收回债务的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是使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 (二)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1.汇款 汇款, 是一种最简单的国际结算方式,是指由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 将款项汇交收款人。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国际结算时,银行只提供账户划拨款项的服务而不涉及银行的信用。利用这种结算方式时, 当卖方交货后,买方是否能按时汇出款项; 或者买方汇出款项后, 卖方能否按规定交付货物, 全凭买卖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互相提供信用, 故属于商业信用。汇付属于顺汇,即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是一致的。 在国际贸易中, 汇款方式有电汇(T /T ) , 信汇(M/ T) 和票汇(D/D) 。汇付方式主要用于进出口货物的货款及贸易从属费用的结算。 2.托收 托收是指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出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为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在国际贸易中托收往往特指跟单托收。按照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由于托收方式的结算工具——托收委托书和跟单汇票等是从出口方流向进口方,而款项却是从进口方流向出口方,两者呈反方向流动,故属逆汇。

信用证风险点

信用证风险的内容: 一.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申请人的进口商面临的有: 1.伪造单据。出口商通过提交伪造单据。实际没有交货。或交了毫无价值的货物骗取进口商货款。由于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规定“表面上”相符。以决定是否履行付款责任。而不管实际货物。因此。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货款。而申请人也会由于单证相符付款给开证行。从而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落得钱财两空。 2.货物实质不符。进口商收到的货物可能迟装.短装或者质量低劣。致使无法按照预期出售货物而蒙受损失。特别是成组化运输。即出口商把货物装在托盘或集装箱中。组成较大的装卸单位以提高装卸效率的运输形式中。承运人对箱内是什么货.货物是否完好都不负责。于是一些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也可能通过成缰化运输形式瞒天过海。曾经发生进口设备缺乏主要零部件。进口货物实为垃圾.危险品。使进口商受骗上当的贸易案例。其中多数是采用成组化装运的。 3.提货担保中的风险。进口商尚未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已经得到通知到货了。这时进口商如不及时提货。将会遇到滞期罚款风险。只好请求开证行担保提货。开证行会要求进口商提供书面保证。保证不论对方银行寄来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都得对外付款。也就是说进口商对即使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拒付。这样的情况下。他即面临了接受不符单据的风险。 二.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损失的情况亦很多见。例如。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变更一些条件或增加对其有利的条款。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等。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诈骗。有些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例如。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伪造保兑信用证。即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出口商如若警惕性不高。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3.开证行的信用风险。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情况下。开证行对之承担首要的付款责任。在外贸实际业务中。由于开证行信用较差所导致的收汇困难也不乏其例。开证行能否付款还会遇到进口国的国家或政府管制的风险。如进口国家国际收支困难。缺乏外汇储备。阻碍开证行支付货款外汇。或延误支付。受益人想减轻这种风险。可以要求受益人所在出口国的银行保兑信用证。 4.进口商故意设置“软条款”。所谓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开证申请人通过制定“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的第一付款人地位。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的信用程度。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使名义上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实际上成为可撤销的。“软条款”的形式和内容在后面还将有详细论述。 三.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面临的风险 作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人的开证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有: 1.开证申请人由于种种原因不付款赎单。信用证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并不需要向开证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学生:鲁尹志 指导老师:刘雁 (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长沙 410128) 摘要:信用证作为商业人士长期使用的支付适应,其地位在反复运作过程中得到确定,更随着商业的需要与变化而得到广泛的普及与运用。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可转让信用证是其中的一种。可转让信用证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简化了支付程序。鉴于此,本研究作了要紧做了以下工作:首先介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特征及分类,接着分析了可转让信用证的三方主体存在的风险及风险产生的缘故,最后提出了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防范措施;风险 The Brief Analysi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s Risk Guard

Student:Lu Yinzhi Tutor:Liu Yan (Ori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llege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128) Abstract: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business field between seller and buyer. The letter of credit is in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most universal use payment pattern,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one kind.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for as the intermediary type of trading has provided the credit foundation take middle man , simplified the payment procedure. In view of this, this research did has mainly done the following work: First in introduced may transfer letter of credit's definition, the characteristic and the classification, then analyzed has been possible to transfer the reason which letter of credit's tripartite main body existence's risk and the risk produced, finally proposed might transfer the letter of credit risk the measure. Key word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measure; risk 一、绪论 (一)研究意义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of credit)系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

信用证与不同支付方式综合运用

信用证与不同支付方式综合运用 在国际贸易中每笔交易通常只采用一种支付方式,但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客商,不同的市场状态和不同货源国的情况,为了把商品打入国际市场,可采用灵活的、多样的支付方式综合运用,加强竞争,便于成交,旨在按时安全收汇,加速资金周转,争取好的经济效益。 (一) 不同支付方式的灵活运用 1. 在进出口业务中正常情况,一般来讲都采用即期信用证,但为了推销产品,出口商给进口商提供优惠条件,可以采用远期信用证方式成交,亦可以采用付款交单托收方式成交。 2. 为了处理货源国或出口方的积压商品或库存商品,或错过货物销售季节的滞销商品,把这类的商品变成外汇,可采用托收承兑交单方式成交。除采用上述灵活方式成交外还可采用不同支付方式相结合的办法来支付货款。 3.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系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余额货款采用汇付结算。例如,成交的契约货物是散装物,如矿砂、煤炭、粮食等,进出口商同意采用信用证支付总金额的90%。余额10%,待货到后经过验收,确定其货物计数单位后,将余额货款采用汇付办法支付。 4.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不可撤销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部分余额货款采用跟单托收结算。 一般的做法,在信用证中应规定出口商须签发两张汇票,一张汇票是依信用证项下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另一张汇票须附全部规定的单据,按即期或远期托收。但在信用证中列明如下条款,以示明确: 货款50%应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其余额50%见票付款交单,全套货运单据应附在托收部分项下。于到期时全数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 50% of the value of goods by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nd remaining 50% on collection basis at sight, the full set of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accompany the collection item. All the documents are not to be delivered to buyer until full payment of the invoice value. 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其优点: 对进口商来讲,可减少开证保证金,用少数的资金可作大于投资几倍的贸易额,有利于资金的周转,而且可节约银行费用。 对出口商来讲,采用部分使用信用证部分托收,虽然托收部分须承担一定的风险,但以信用证作保证,这是一种保全的办法。除此之外,还有保全措施,即全部货运单据须附在托收汇票项下,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收到单据与汇票时,由银行把住关口,须由进口商全部付清货款后才可把提单交给进口商,以策安全收汇,可防止进口商于信用证项下部分货款付款后,取走提单。

信用证支付方式

信用证支付方式 一概念Letter of Credit , L/C 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开证行Issuing bank: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承付Honour : 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在进出口业务中,一般是开证行根据进口人(即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人(即受益人)开立的一定金额的,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二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开证行Issuing bank :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负有承担付款的责任 受益人Beneficiary: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按信用证规定签发汇票向所指定的付款行索取价款的权利,但,也在法律上以汇票出票人的地位对其后的持票人负有担保该汇票必获承兑和付款责任, 通知行Advising bank: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鉴别信用证的真实性,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又称押汇银行,购票银行,贴现银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对作为出票人的受益人的付款有追索权, 付款行Paying bank :开证行授权进行信用证项下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的银行。通常是汇票的受票人,故亦称受票行Drawee bank ,付款行如同一般的汇票的受票人,一经付款,即使事后发现有误,对受款人也无追索权。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又称清算银行,指受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对有关代付银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偿付不视作开证行终局性的付款,因偿付行并不审核单据,不负单证不符之责,开证行在见单后发现单证不符,可直接向寄单的议付行,代付行追回已付讫的款项。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它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地位,一旦付款无追索权。 三信用证的收付程序 即期、不可撤销、跟单、议付信用证图示

信用证结算方式风险问题研究

经管学院 《国际结算》课程论文题目:信用证结算方式风险问题研究

摘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因其规则成功将买方信用风险转化为银行信用风险,一度广受国际贸易参与方的青睐,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据较高的比重。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规模的扩大和贸易方式的日益灵活,非信用证结算的比重越来越高。而且,在贸易实务中大家发现,信用证并非绝对安全,或者说并非想象中的那么安全。从理论上来讲,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保证凭单付款,因此无论开证人是否赎单,只要单据相符,银行就应无条件兑付,即将买方商业风险转化成了银行信用风险。但是,随着全球国际贸易不断深化和演变,各类贸易风险也层出不穷,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缺点也在日益显现。 关键词:结算方式信用证风险风险防范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介绍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概念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1]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但这些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故不受合同的约束。[2] 2.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其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2] 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 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单据付款的单据业务。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能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得凭单据付款。因此,单据成为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这也就是说,银行只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任”,对于货物的品质、包装是否完好,数(重)量是否完整等,也不负责任。所以,在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受益人要想安全、及时收到货款,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3]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种类

国际支付方式及其特点比较

国际支付的基本概念 国际支付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以一定的支付工具和方式,清偿因各种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国际债权债务的行为。通常它是在国际贸易中所发生的、由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 国际支付伴随着商品进出口而发生,然而它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了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同时,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发展,其应用范围亦不断扩展。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前,国家之间的货物进出口通常采用现金支付,以输送黄金或白银的方法清偿债务。然而,用现金支付不仅运送风险大,占用和积压资金,而且清点不便,计数之外还要识别真伪。因此,只有交易量小,采用现金支付才能应付。16—17世纪,欧洲的一些商业城市已广泛地使用由封建社会末期发展起来的票据来进行支付。非现金支付的方法——票据代替了金钱,金钱票据化,使支付非常迅速、简便,而且节约现金和流通费用。票据化的支付方法进一步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贸易中买方凭单付款的方式已经相当完整了。 买方凭单付款的支付方式,要求银行以单据为抵押向出口商融资,使银行信用引入普通的国际支付业务中。银行的融资使商人增加贸易量,银行本身也得以扩展业务,两者相辅相成,形成了贸易支付与融资相结合为特征的和以银行为中枢的国际支付体系。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于国际支付业务以及适用于国际支付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发展和完善,国际支付实现了快速、安全地完成国际间的收付,适应了高度发达的世界经济的需要;并从国际货物买卖支付体系向国际技术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领域进行拓展。 国际支付的特征 国际支付产生的原因是国际经济活动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国际经济活动包括贸易活动与非贸易活动。国际贸易活动指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当事人之间的货物、技术或服务的交换,如货款、运输费用、各类佣金、保险费,技术费。非国际贸易活动是指国际间除贸易活动以外的各类行为,如国际投资、国际借贷、国际间的各类文化艺术等活动。 国际支付的主体是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含义依据不同的活动而定。如在货物买卖中,当事人是指双方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人,且有银行参与。 国际支付是以一定的工具进行支付的。国际支付的工具一般为货币与票据。一方面,由于国际支付当事人一般是跨国之间的自然人、法人。而各国所使用的货币不同,这就涉及到货币的选择、外汇的使用,以及与此有关的外汇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问题;另一方面,为了避免直接运送大量货币所引起的各种风险和不便,就涉及到票据的使用问题,与此相关的是各国有关票据流转的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 国际支付是以一定的方式来进行的。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常互不信任,他们从自身利益考虑,总是力求在货款收付方面能得到较大的安全保障,尽量避免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并想在资金周转方面得到某种融通。这就涉及到如何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国际上长期形成的汇付、托收、信用证及国际保理等不同的支付方式,来处理好货款收付中的安全保障和资金融通问题。 国际支付方式

信用证和托收优缺点

对交易双方来会说,信用证和托收有哪些优缺点?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有两个作用一是安全保障作用,二是资金通融作用。对出口人,和进口人双方都有好处,但也有缺点,了解它们有利于交易双方选择更合适的货款结算方式。 对出口商的优点:1.为出口商收回货款提供了保障,由于信用证的性质为银行信用,它弥补了商业信用的不足,有了信用证只要出口商按照证规定发运货物,向指定银行提交单据,收取货款就有了保障。2.是出口商获得了外汇保障,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进口商申请银行开证,必须先获得外汇管制当局批准。这样出口商的外汇被冻结的可能性大为降低。3.增加了出口贸易的稳定性,在国际贸易中,如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就构成了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支付的确定承诺,这就使出口贸易获得了一定的稳定性。4.便于出口商融资,采用信用证付款。有利于出口商利用银行的资金,出口商在交货前即可取得更为便利的融资;此外,出口商还可以用信用证为担保,从银行获取贷款。 对出口商的缺点:如果买方故意设下陷阱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会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对进口商的优点:1.有利于进口商按时收到合同项下的货物。2.为进口商提供了一定的交易保障。3.为进口商融资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对进口商的缺点:如果出口商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也可以从银行取得款项,从而是进口商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人。 托收是指出口商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该方式下进口方能否收汇货款,完全取决鱼进口商资信情况的好坏,故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 对出口商而言优点是有利于调动买方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卖方扩大出口,缺点也很明显就是存在发货收不回货款的风险。 案例:我国A公司与外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当汇票及所附单据到达代收行后外商做出了承诺,并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的单据,汇票到期是外商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要求我国该公司直接向外商索取货款。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采用托收的方式对出口商收回货款是有很大风险的。所以出口商在选择用托收方式时一定要慎重。 对进口商来说无须事先垫付购买资金,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又能节省费用。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一、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由此可见,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仅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为的依据。出口方如果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证,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出口方履行了信用证条款,并出具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并不保证他完全履行了合同,相反,如果出口方认真履行了合同,却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也会遭到银行拒付。 3.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 因此,信用证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一种支付方式。交易双方通过信用证业务,就某笔交易,建立起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这样的双重信用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买方可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所需的物品和服务,而卖方如果履行了信用证项下的义务,提交正确的单据便可以从银行得到偿付。信用证业务由于有了银行的参与,较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可以帮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并使双方得到资金融通。 二、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双方及开证行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受《UCP5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1.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 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 (2)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下述方面不负责任: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法律效力等。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在下述方面不负责任:货品、数量、重量、状况、包装、交货、存在与否。”这一规定为不法商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提供了方便。 (3)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 2.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长期发展的产物,它是指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请求,保证对受益人即出口商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必须承兑和付款的书面文件。其目的在于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为出口商安全收汇、进口商安全收货提供保障,所以在我国信用证的比例高达80%多。但是信用证并不是十全十美的支付方式,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试图探讨信用证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 1.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核单据而不管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若出口商资信不好,以劣货代替好货,但单据上却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必须要付款,但进口商却遭受损失。 另外,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只审核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根据这条规定,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是否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不审查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和信用证的规定是否一致,因为银行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并不是货物交易的当事人,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无法知道,也不具备相关的技能,所以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反映的货物,这样就给资信不好的出口商以行骗的机会。 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单据的真假不负责,如UCP500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该条款说明对于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是否纯系伪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当事人是否蓄意欺诈等,银行都没有义务予以审查。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有时会出现开证行按规定支付了货款,但进口商拿到提单后却提不到货,经调查后发现出口商所提交的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船通知等单据纯属伪造,事实上出口商根本就没有发货,而是以假单据来骗取货款。 2.信用证中软条款的存在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置信用证的受益人于不利地位,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

信用证付款详解

第三节、信用证付款 一、信用证概述 国际贸易结算中常使用的支付方式有四种 1、预付货款(Advanced Payment),部分付或全付不利于买方。 2、记帐赊销(Open Account),定期结算。不利于卖方。 3、按票托收(Collection),不利于卖方。 上述三种方式皆属于商业信用,无论使用任何一种都会给双方带来要么利,要么弊,没有让双方都满意的,这样势必给交易带来不便。因此,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商人们创建了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第四种付款方式,即: 4、信用证付款(Pay by Letter of Credit, L/C) 在对信用证作进一步探讨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信用证付款的业务流程。 三、UCP600中的信用证的定义: “ A documentary credit is a conditional bank written undertaking of payment, issued by a bank at the request of an importer of goods, in which the issuing bank promises to pay a beneficiary upon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and draft if they are all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e credit.” 关于信用证的意义,UCP600进一步解释为: “就本惯例而言,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一般是商业的/跟单的汇票),或 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商业的/跟单的)汇票,或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商业的/跟单的汇票和单据)。 上述的1、2、3、项是开证行的职能;上述的1、是开证行的必尽义务。 四、信用证的性质和特点 由于银行的参与和付款承诺,使得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属于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1、充分利用了银行信用 2、信用证一但开出,它就是一份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UCP600: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商业合同)。 3、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而不是货物的买卖。 六、用证的主要内容 THE ASAHI BANK, LTD. C.P.O. BOX No. 800 TOKYO 100-91 JANPAN ADVISED BY AIRMALL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LC531-312818 DA TE OF ISSUE: FEBRUARY 17, 1994

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的特点优缺点应用流程以及风险的规避

一.国际结算方式 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由于各种经济交往而产生的以一定货币形式表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一定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进行偿付和清偿的行为。在国际结算的研究领域中,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工具、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单据、以及国际结算惯例。其中,国际结算方式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所谓国际结算方式是指收付货币的手段和渠道,同时,国际结算条款也是进出口买卖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 二.国际结算的常见方式 1.汇款 2.托收 3.信用证 即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三.信用证的特点 从定义可以看出信用证具有以下特点: 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的特点是一个原则,两个凭证?一个原则就是严格相符的原则尬两个凭证就是 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开证行支付方式是由银行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之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是说出口商在没有付款的时候,开证行要将款项先打给进口商。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 指银行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中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条款改变不一定合同就要有类似的改变。 3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文件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如果相符,久付款。而具体货物的完好与否,则与银行无关.进口方可凭有关的单据和合同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只凭单据,不管货物. 四.种类 根据是否提供单据有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根据开证行的责任有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信用方法有议付信用证、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 根据有关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有无保兑信用证和保兑信用证; 根据付款情况有:即期信用证和延期信用证; 根据使用目的有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旅行信用证; 根据特殊性质有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对开信用证。 五.内容(插一张信用证的图) 一.信用证名称、形式、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期限。 二.汇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出票条款。 三.货运单据中的商业发票、提单、其它单据。 四.货物描述中的货名、数量、单价。 五.运输条款中的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 六.保兑、保付条款 七.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议付金额背书条款、索汇方法、寄单方法。 (插一张流程图)流程六.

第5章 货款的支付答案

第五章货款的支付 一、单项选择题 1、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通常采用的信用证是(A)。 A、循环信用证 B、对背信用证 C、对开信用证 D、备用信用证 2、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支付方式是( B )。 A、即期付款交单 B、汇付 C、托收 D、信用证支付 3、信用证支付当中的第一付款人是( B)。 A、通知行 B、开证行 C、议付行 D、付款行 4、具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指的是( C )。 A、可转让信用证 B、可撤销信用证 C、保兑信用证 D、对开信用证 5、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汇票的收款人通常的抬头方式是(B)。 A、限制性抬头 B、指示性抬头 C、持票人抬头 D、来人抬头 6、属于顺汇方法的支付方式是( A )。 A、汇付 B、托收 C、信用证 D、银行保函 7、所谓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是指受益人必须做到(B)。 A、单证与合同严格相符 B、单证与信用证严格相符 C、信用证与合同严格相符 D、单证与信用证、合同严格相符 8、在国际贸易中,用以统一解释调和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矛盾的国际惯例是( B)。 A、《托收统一规则》 B、《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C、《合约保证书统一规则》 9、一张有效的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 B )。 A、装运期 B、有效期 C、交单期 D、议付期 10、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受益人最后向银行交单议付的期限是不迟于提单签发日的(C )。 A、11 B、15 C、21 D、25 11、保兑行对保兑信用证承担的付款责任是(A )。 A、第一性的 B、第二性的 C、第三性的 D、第四性的 12、汇票有远期和即期之分,在托收业务中,(C)。 A、只使用远期汇票 B、只使用即期汇票 C、有时使用远期汇票,有时使用即期汇票 13、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1997年5月15日,最迟装运日为1997年4月30日。如果提单出单日为1997年4月10日,则受益人最迟交单日应为(D)。 A、4月30日 B、4月10日 C、5月15日 D、5月1日 14、红条款信用证是指( A )。 A、预支信用证 B、保兑信用证 C、循环信用证 D、议付信用证 15、无论是采用托收方式还是信用证方式,除个别来证另有规定外,汇票的受款人 均应填写( C )。 A、开证行与通知行 B、开证行与保兑行 C、托收行或议付行 D、通知行与议付行 16、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汇票的付款人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如来证没有具体规定付款人名称,则理解为付款人是(B )。.

信用证支付货款的程序

信用证支付货款的程序 (1)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这是买方据以开 证的基础和前提。 (2)买方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申请书,要求银行(开证行)按申请书的 内容,向卖方(受益人)开出信用证。买方在申请开证时,一样需交纳相当 于信用证金额一定百分比的押金或提供一定的保证,并按信用证的种类交纳 与开证有关的费用。目前,有些银行对其属下的企业,或是与其有紧密关系, 而资本雄厚的往来企业,往往可提供一定的信用限额,在此限度内,申请开 证的企业可兔交押金。 (3)开证行按申请书内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卖 方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将信用证通知卖方。 (4)卖方在发运物资时,取得装运单据及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必备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银行(能够是上述通知行,也能够是其他银行, 一样是出口人的往来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议付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批销议付或议付金额,并将单据寄开 证行索偿。 (6)开证行在审查单据无误,符合信用证规定后,偿还议付行付出的款 项,同时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7)买方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凭单提货。

从上述信用证的内容和做法,能够看出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这是它 同汇付和托收的全然区不,在信用证的条件下,银行按照买方的申请书,通 过信用证上的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付款保证。如此,银行就不再像托收那样, 只是同意卖方的托付代收跟单汇票,对能否收到货款概不负责。在信用证业 务中,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条件, 银行就不得无理拒付。因此,只有在银行倒闭或丧失支付能力时,出口人才 能够转向进口人要求偿付货款,这就清晰地讲明,原先由商人承担付款责任 的商业信用已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信用所代替。然而由于进口人在信 用证条件下还要负付款的最后责任,因此,更明确他讲,信用证是用银行信 用来保证商业信用。 由于银行信用一样比商业信用可靠,在采纳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一样 讲来出口人只要在装运前收到信用证,收到货款就有了保证。这就在专门大程 度上解除了卖方在托收条件下对能否收到货款所存在的疑虑,从而对扩大贸 易额、进展新客户、新地区的贸易提供了可能。然而,银行信用也不是绝对 可靠他,在经济危机和金融货币危机的突击下,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依旧会

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的优劣比较

1.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 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 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3)我方如果想达成交易应该如何办? 答合同成立马口铁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20日复到有效,D公司复电。 故我方无失误,UPC600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故法商无权退回信用证,且不得撤销发盘,规定有效期;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得撤销的,且采取了行动。 2.信用证要求“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duplicate made out to order,issued for 110%of the CIP invoice value,covering all risks.Institute cargo clause including WPA,institute strike,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 clause from warehouse”,而保单是由保险纪经人以“for and on behalf of insurance companies participating”的身份签发的,注明保险公司的名称是“ABC Ltd”,并由保险经纪人作为“代理人”签署,这样的保单是否可以接受? 开证行拒绝接受该保单,原因如下:“根据UCP500第34条c款,不接受经纪人签发的保险单据。ABC Ltd.不承认其承担100%的风险,因为保单提到的是仅代理或代表所有参与的保险公司”。 可是,议付行坚决认为该保单是可以接受的,并完全符合UCP500第34条a款的要求,因为该保单是由一家保险公司(ABC Ltd.)的代理人(XYZ Ltd)开立和签署的。问:这份保险单据可以接受吗?? 答保单是可以接受的UCP500第34条保险单据a.保险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开立和签署。c.除非信用证特别授权,保险经纪人开立的暂保险单将不予接受。该事件保险经纪人作为“代理人”签署故保单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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