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小企业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力量、提供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解决就业的主要渠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中小企业的影响,进一步坚定中小企业发展信心,提高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快中小企业发展,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1.加强创业服务指导。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支持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降低创业门槛,放宽创业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创业者进入。放宽企业登记、名称核定、出资额、经营场所等限制条件。大力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城镇退伍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返乡农民工、省外投资主体等各类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人员创办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创业工作的指导,为初创企业者免费提供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行政审批、证照办理和开业指导

等服务,解决企业初创阶段的突出困难,提高创业成功率。要采取政府引导扶持、多方投资等方式,充分利用各类适合中小企业集聚创业的场所,各县(市、区)要建设1—2个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2.加快中小企业人才培养。各级政府要将创业培训、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纳入当地人才培训总体规划,采取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办法,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充分发挥“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等的政策效应,扩大中小企业人员培训范围。推动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长期稳定的人才培养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引导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开展培训。

3.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推动中小企业在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构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基础上,开展集成创新和引进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多种形式的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和具有产业集聚优势的地方,重点支持建立一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新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等服务。

4.促进中小企业优化升级。积极争取国家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资金,发挥省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开发“专、精、特、新”产品,支持创新能力强、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广应用节能、节水、低耗、环保等设备,定期发布有关节能减排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技术项目提供咨询诊断、项目论证、规划设计等服务。

5.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拓宽中小企业产品销售渠道,组织开展企业与项目、企业与企业、工商企业之间的产品对接活动。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围绕大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支持中小企业扩大进出口,全面落实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结汇管理等贸易便利化措施,加快推进大通关建设。使用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建立应对国际贸易争端工作机制和监测预警系统,帮助中小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

6.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中小企业信息网络服务平台,通过信息网络平台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政策、产业导向、行业动态、市场需求、技术

咨询、人才供求等信息服务。引导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对外联络,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支持实施中小企业上网工程,开展网上产品展览、电子商务等交易活动。

二、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7.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融资量化考核制度,大中型金融机构要成立中小企业信贷专门机构,确保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鼓励金融机构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及多元化融资支持,原则上不能因企业暂时困难降低企业信用等级、抽回信贷资金,确保中小企业资金链不断裂、项目建设不停顿,帮助中小企业度过暂时困难时期。对暂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成长性好、讲信用的中小企业,可按照规定办理展期。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创新适合不同地域和不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特

点的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利用授信开证、押汇、保理、融资租赁等多种手段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通过提供动产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林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第三方保证等创新型或特色信贷产品,创新信贷管理模式,满足多元化的信贷需求。

8.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快政府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大力发展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支持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服务的信用再担保机构建设。各级财政要按照财政出资额不超过5%的比例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偿本级财政出资控股或参股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

失和补充风险准备金。对符合条件的商业性和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比照对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政策,由省、市级财政按每年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组建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公司,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以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为依托建立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增强对县(市、区)信用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能力。运用财政注入资金再融资,切实壮大县(市、区)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健全完善省、市、县级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充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鼓励其积极开展担保业务。

9.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按照“统一组织、积极稳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鼓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鼓励自然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短期融

资券,由省、市级财政在债券、票据、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给予1%的财政贴息。加强企业上市辅导,加快上市步伐,鼓励在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利用产权、股权、债权进行融资。支持通过境外上市、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利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积极发展典当、拍卖业,引导企业开展典当、拍卖融资。

10.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财务辅导,规范中小企业财务行为,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提高评级授信额度,使其尽快符合银行信贷管理要求,构建新型银企合作关系,帮助中小企业消除与银行、信用担保机构、投资机构和交易客户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增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

11.增加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省、市、县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和工作需要,每年在本级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逐步增加,用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等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贴息和扶持重点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三、积极解决中小企业发展场地

12.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各级政府要把产业集聚区

作为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平台统筹规划和建设,完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污水垃圾处理、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加快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推动中小企业向产业集聚区发展。产业集聚区要为中小企业预留一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的前提条件下,对中小企业依法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方案要加快审批。

13.盘活、挖潜存量土地。结合新农村建设,完善村镇规划,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迁并和村庄整治,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总规模;加大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使用等三类建设用地,深入开展破产倒闭企业、旧城区、城中村和棚户区土地整治,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用地需求。对中小企业产业集聚区,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可从低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

14.搞好中小企业发展场地规划。城镇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要规划适量商业性场所,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财政可适当给予租金补贴。

四、切实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15.规范涉企行政行为。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按照“两转两提”的要求,强化为企业服务的意识,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

程序,推行联合审批、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管理。对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房产、土地、车辆、设备等动产、不动产及股权、商标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要尽快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把政府职能部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措施、效率、质量和效果作为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

16.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政府职能部门要求企业办理的各种证照一律免费向企业发放。发证部门对办证企业存在的问题应主动给予指导,尽力使其符合办证条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一律不得下达定额罚款指标,严禁以罚代管、以收代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政府职能部门要求企业参加的各种培训、评估、评价、评比、论证等活动,不得向企业收费,不得要求企业赞助。个别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协商缓缴时间和方式,并免缴滞纳金。采取“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方式,引导中介机构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17.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全省中小企业维权体系,积极受理企业投诉,严肃查处“四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四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吃、拿、卡、要”、“乱作为”、“不作为”以

及损害企业经营环境等问题,同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政府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河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和河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商务厅《河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河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借鉴试点工作经验,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家电下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统筹城乡发展,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惠农举措。通过实施家电下乡政策,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到县以下建立家电销售网络,构筑农村便捷、顺畅的家电产品销售与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坚持巩固试点成果、完善配套措施、加大推广力度、争取全国领先的总体思路,争取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三年实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额100亿元,销售量500万台(件);通过三年推广,建立健全农村家电产品流通和服务网络,覆盖全省农村地区的家电分级配送体系和以县城为龙头、乡镇为基础的销售及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加速农村家用电器的普及,农村主要家电产品拥有率达到城市2000年水平,城乡家电普及率差距由目前的近二十年缩小到十年,四种家电下乡产品普及率分别达到:彩电90%以上,冰箱45%以上,手机90%以上,洗衣机80%以上。 三、实施时间和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2007年12月1日-2008年11月30日为试点阶段;2008年12月1日起为推广阶段,暂定三年,截至2011年11月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13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9 【实施日期】2014.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4〕13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转变 加强应急、督查、信息等服务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负责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 (七)负责办理省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八)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省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 (十)负责全省政务信息采编和分析,指导协调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5 【实施日期】2016.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 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落实带薪年休假(以下筒称年休假)制度,对于保障干部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考勤台账;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认真实施,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领导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休假,鼓励和督促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征求本人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

安排休年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审定。各地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制订全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对各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既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或普遍发放、平均发放等违反规定滥发工资报酬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197号令)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比 选 办 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6年2月1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 第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项目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参选人,不得对潜在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参选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 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克强 2002年3月1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

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 政性资金从事采购活动及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规范的程序获 取商品、公共工程(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审查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招标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供应商的条件;(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工作 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省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分级审批公布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公 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内容和范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课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省政府公文格式规范、统一、庄重、美观,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79704—2012))》,制定本细则。 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形式 第二条以省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以下发文形式: (一)以省政府名义,由省长签署的向社会发布的规章,用《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印发。 (二)以省政府名义,发布重要政策,部署重要王作,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命令、通知,批转省辖市、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等,用《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豫政”)的形式印发。 (三)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的答复,对省辖市、有关县(市)和省政府部门的批女复,通知事项等,用《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豫政文”)的形式印发。 (四)以省政府名义,与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等不相隶属机关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河南省人民政府》(代字为“豫政函”)的形式印发。 (五)省政府任免干部,用《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代字为“豫政任”)的形式印发。 (六)以省政府名义,由省长签署的行政复议决定,用《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代字为“豫政复决”)的形式印发。 (七)以省政府的名义,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用公报的形式印发。 (八)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用公告的形式印发。 (九)以省政政府名义,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用通告的形式印发。 (十)报省政府审批的临时出国、赴港澳享宜,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分别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代字为“豫政出外任字”、“豫政港澳任字”)、《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国及赴港澳任务通知书》(代字为“豫政出外通字”)、《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国及赴港澳任务确认件》(代字“豫政出外确字”、“豫政港澳确字”)的形式印发。 (十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集体士地征收为国有土地、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工作范围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三)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四)党和国家领导,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五)全国人大、政协和省人大、政协交省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六)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工作分工 (一)省政府督查室(督查处)负责办理的事项 1.《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 2.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3.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省长议事会议决定的事项; 4.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 5.省长批示给省辖市或省直部门的批示件; 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督查室督办的公文; 7.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督查室办理的其他事项; 8.按照工作职责需督查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二)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的事项

1.副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2.省长批转给副省长的批示件; 3.副省长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需督办的事项; 4.副省长批示件; 5.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业务处室督办的公文; 6.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业务处室办理的事项; 7.按照工作职责需各业务处室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工作程序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公文后,公文拟办意见中明确的分管副秘书长的对口处室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的督办处室。秘书处按照公文运转程序,在将省政府领导批示转交督办处室的同时,将复印件抄送督查室备查。督办处室要及时按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同意后,以办公厅名义下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2.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下发后,公文版记中注明的督办处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制发《督查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3.《政府工作报告》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督查室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10?5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遏制重大以上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手腕,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严格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严格规章制度,严格安全标准,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追究,切实减少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要制定企业主体责任评定标准及考评办法,建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落实。要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

全工程技术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保证其收入水平高于其他同层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资源勘查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省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中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省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重大隐患由挂牌督办机构和单位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凡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监管执法力度。要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进行核查、评估,并分类分级建档。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专家排查隐患制度,建立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及公告制度;在新闻媒体设立重大隐患曝光台,建立

郑州市科技型企业认定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系统填写说明

郑州市科技型企业认定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 系统填写说明 一、申请单位须是独立企业法人。 二、基本信息中,高新区、航空港区以外企业,审核部门选“郑州市科技局”,所在省级以上高新区应填“无”,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否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信息请据实填写。 三、财务概况中,相关经济指标单位为“万元、万美元”;企业研发费用应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以上,(此为备案为A类的条件,否则只能备案为B、C类);企业填写的经济数据应与附件提供的财务报表一致。 各项内容不能为空,若无请填写“0”。 四、科研情况中,科研项目是指企业自行开展的研发项目,只要上年度有研发费用,就一定有科研项目。各项内容不能为空,若无请填写“0”。 五、人员状况中,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能低于20%,(此为备案为A类的条件,否则只能备案为B、C类)。各项内容不能为空,若无请填写“0”。 六、知识产权中,各项数据填写上年度末的累计有效数。 各项内容不能为空,若无请填写“0”。 (一)已授权专利数指已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

专利和外观专利的总和。 (二)其他知识产权指已取得的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 (三)专有技术指先进、实用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包括设计图纸、配方、数据公式,以及技术人员的经验和知识等。包括:1、正在申请的专利尚未授权;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3、获奖证书;4、承担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申报或立项证明;5、检测报告;6、查新报告,7、新产品证书,8、用户报告,9、企业拥有的其他证明材料或所作的说明。以上各项均作为专有技术。 注意:若备案为A,知识产权部分的填写不能全部为空,否则只能备案为B或C。 各项内容不能为空,若无请填写“0”。 七、享有优惠政策中:若没有享受,请填“无”。 八、附件: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后扫描上传。知识产权证明相关附件对应于前面知识产权部分的填写内容而上传,在超过5项的情况下,只需上传5项即可。 1、成立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上传附件要求: 需上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出具的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比例的证明。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也要上传知识产权相关证明。 2、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需上传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指导意见-豫政-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指导意见-豫政-政府信息公开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简体版 | 繁体版公务员邮箱:用户名: 密码: 首页|今日河南|河南概况|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服务|专题专栏|互动交流 河南要闻领导活动 图片新闻 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历史概况 人口民族河南经济河南教育 河南科技河南文化河南卫生 河南交通风景名胜河南名人 图说河南厚重河南河南之最 电子地图河南统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政府领导政府机构 公告公示政务动态法规文件新闻发布 人事任免政府公报重点项目应急管理 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政府工作报告 电子政务依申请公开申请受理结果查询 企业办事公民办事投资者 旅游者公务员办事大厅 行政审批表格下载信息查询 网上办理 2010年专题 2009年专题 2008年专题 2007年专题 网上咨询领导访谈政策解读 参政议政网上信访政务博客 政务论坛

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农历庚寅年十月初五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 省政府文件 > 2010 正文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fc4394230.html, 2010年11月01日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字体:大中小】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指导意见 豫政〔2010〕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我省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带动“三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十一五”以来,我省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化率年均增长1.75个百分点,2009年年底达到37.7%;中原城市群综合实力明显提升,现代城镇体系建设逐步展开,城市辐射带动能力不断增强,城乡面貌发生可喜变化。尽管我省已进入城镇化加速发展的新阶段,但城镇化发展水平仍然较低,较全国平均水平低8.9个百分点;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中心城市交通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尚不能适应快速发展需要,城市用水普及率、人均绿地面积等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滞后;农村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欠账较多,农村村镇面貌亟待改善;城乡建设投资不足,城中村、旧城改造任务繁重,保障性住房不能满足群众需求。我省城镇化发展特别是城乡建设滞后已成为制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 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是我省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历史性任务,事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深入、大力抓好这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内需动力,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科学谋划,统筹布局,系统组织,认真实施,并以此为抓手,带动经济社会发展,为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提供强大支撑。 (二)总体思路。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的通知》(豫政…2007?81号)精神,特制定2011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林业生态省的重大决策,以确保如期实现我省森林资源“双增”(森林面积、森林蓄积

量增加)目标为核心,以森林资源培育为重点,以林业生态县建设为载体,强化措施,稳步推进,注重实效,圆满完成林业生态省年度建设任务,为建设中原经济区提供坚实生态屏障。 二、建设任务 (一)营造林。全省安排造林任务421.1万亩。其中:国家预安排我省造林任务190.2万亩,我省安排造林任务230.9万亩(含飞播造林20万亩);森林抚育和改造114.5万亩。 (二)育苗。全省安排育苗计划25万亩,其中:择优扶持优质种苗基地1.5万亩,培育优质苗木4000万株。 三、安排原则 (一)营造林计划。2011年全省营造林规模按《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期调整任务的41%安排,生态工程新造林、更新造林、林业产业工程分别按《规划》中期调整任务的55%、10%、33%安排,全面实施规划的8个林业生态工程和4个林业产业工程。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中的生态移民工程按照退耕还林后续专项(生态移民)工程由发展改革和扶贫部门安排,城市林业生态建设

中小企业之河南状况调研

中小企业之河南状况调研 (一)河南省中小企业经济发展形势 (1)整体情况 根据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截止2011年,河南省现有中小企业约39万余家,比2010年增加3万余家,其中中型企业3万余家,小型企业13.2万家,微型企业22.8万家,中小企业约占全部的92%。目前,河南省人均企业数量较少,每万人拥有中小企业数量为38家,远低于全国每万人83家的平均水平。2011年,全省中小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突破1万亿元,同比增长25%左右;营业收入3.5万亿元,同比增长26%左右,完成增加值、营业收入分别约占全部中小企业的77%和79%,整体发展水平继续保持良好态势,对经济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2012年,虽然受国内外经济形势不佳及资金、成本等要素的制约,河南省中小企业经济总量仍保持持续攀升的良好态势。同时,小微企业表现突出,对河南省中小企业各项经济指标的贡献率均超过了一半。据河南省中小企业局7月3日发布的运行情况分析,截至5月底,全省中小企业单位数超过了40万家。全省中小企业完成增加值5211.99亿元,完成总产出17508.95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7231.01亿元,三项指标环比增速均在15%左右。 与此同时,中小企业对外贸易活跃。2012年前5个月,实现出口交货值60多亿美元,占全省出口总量的一半以上。全省中小企业出口交货值连续8个月保持40%以上的增幅。2012年1-5月份,在中小企业主要指标中,小微企业贡献过半。其中,完成增加值2824.83亿元、营业收入9410.38亿元,均占全部中小企业的一半以上。 (2)民营经济发展良好 2011年,河南全省民营经济生产总值达到1.6万亿元以上,占全省生产总值的61%以上;民间投资1.3万亿元以上,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78%以上。2005年以来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中有65%以上来自民营企业;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量中有70%以上来自民间投资;外贸出口的增量中有39.1%来自民营企业(不含外资企业)。截至2011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达199.55万户,民营企业总量达到34.95万户。2003年,河南民营企业的户均注册资本87.69万元,到2011年底,全省民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08号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三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新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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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领导访谈 政策解读 参政议政 网上信访 政务博客 政务论坛 2010年7月10日 星期六 农历庚寅年 五月廿九 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 省政府文件 > 2010 正文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fc4394230.html, 2010年03月05日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字体:大 中 小】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焦作新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豫政 〔2010〕25号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焦作新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焦作新区作为科学发展示范区,是焦作市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三化”协调发展先导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增长极。全面推进焦作新区建设,有利于推进焦作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对构建全省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总体方案》是指导焦作新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有关重大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按照《总体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 二、焦作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8]6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0 【实施日期】2008.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 规则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豫政办[2008]6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新闻联络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工作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办理流程图》已经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组织工作。(二)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三)研究、审核各部门和各省辖市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批。(四)受省长、副省长委托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定。(五)抓好应急管理,协助省长、副省长组织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六)督促检查对国务院文件、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和省长、副省长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报告。(七)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动态,搞好政务信息工作,向省政府领导提供情况和政策性建议。(八)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针对重大及全局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向省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性建议。(九)组织值班工作,及时向省长、副省长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反映的问题。(十)负责办公厅机关的管理,做好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十一)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十二)办理省长、副省长交办事项及其他工作。 二、工作制度 (一)实行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

84号令《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土地复垦: (一)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生产活动造成地表挖损、塌陷的土地; (二)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场、污水池、垃圾场等; (三)修路筑堤对地表挖损而破坏的土地,废弃的水利工程,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废弃的宅基地和基建用地; (四)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已经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自行复垦。不能自行复垦的可以承包给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复垦。不愿自行复垦,也不愿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的,必须向当地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费,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两年内组织复垦完毕。 人为因素导致水土流失等造成需要复垦的土地,有关部门已向土地的破坏者征收治理费的,应当负责土地复垦。土地管理部门不再收取复垦费。 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抗灾抢险需要复垦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复垦。 第五条198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破坏的土地,按下列办理复垦: (一)可以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由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定,限期复垦。 (二)无法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或原单位撤销的(不包括企业兼并),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享有土地所有权单位组织群众复垦;属于国有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复垦。复垦后的国有土地,可以有偿划拨或出让给需要用地的单位使用。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根据“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多途径、多渠道组织复垦。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07】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

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07 【实施日期】1999.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1999年6月7日)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其中诫勉谈话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党政机关负责人进行。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五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4]9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26 【实施日期】2004.08.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4]9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

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我省自2000年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04年6月,累计有3.1万名普通高校学生与银行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协议金额1.3亿元,实际发放1.1亿元,国家助学贷款已成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渠道,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大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多种原因,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整体进展缓慢,贷款发放和学生实际需求差距较大,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现就完善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要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二、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二)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省、市财政按学校隶属关系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三)延长还贷年限。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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