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公安局投标书

YZZCJ-2007号扬州市公安局办公大楼报告厅灯光、音响、会议系统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七年八月

总目录

第一章谈判公告 (2)

第二章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

第三章谈判供应商须知 (4)

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14)

第五章谈判项目的技术要求、数量 (20)

第六章服务承诺 (34)

第七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35)

第一章谈判公告

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公告

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扬州市公安局办公大楼

报告厅灯光、音响、会议系统采购

竞争性谈判公告

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扬州市公安局的委托,就其业务办公大楼报告厅灯光、音响、会议系统设备采购进行竞争性谈判,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谈判项目名称及编号

扬州市公安局办公大楼灯光、音响、会议系统设备采购。

编号:YZZCJ-2007

二、谈判项目简介

本次谈判采购的设备均为扬州市公安局办公大楼报告厅灯光、音响、会议系统所用设备。内容详见谈判文件。

本项目分3个包:

A包:505人大报告厅灯光、音响、会议系统,B包:69人电话电视室音响、会议系统,C包:200人会议室音响、会议系统。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可参加其中任何一包的谈判,也可参加全部3个包的谈判。

三、谈判供应商资质要求

谈判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类似项目的设计、开发、集成和施工经验;

3、主要设备生产厂家颁发给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授权声明(原件);

四、谈判文件发售信息

谈判文件出售时间:2007年月日起至4月3日止,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谈判文件出售地点: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106室

谈判文件出售方式:公开出售

谈判文件售价:300元人民币/份,售后不退。

五、谈判响应文件接收信息

谈判响应文件开始接收时间:2007年月日上午8:30

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07年月日上午9:00

谈判响应文件接收地点: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

谈判响应文件接收人:周长军

六、开始谈判的有关信息

开始谈判时间:2007年月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谈判地点: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

七、本次谈判联系事项:

联系人:周长军

联系电话:0514-87939878 传真电话:0514-87346729

联系地址:扬州市淮海路108号邮政编码:225002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f64617159.html,

户名、开户银行及帐号: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建设银行广陵支行

32001745536051526227

技术咨询:吴普民王华电话:0514- 87946890 87946891

八、欢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含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本次采购监督活动。有意者请与我

中心联系。

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7年8月日

第二章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谈判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YZZCJ-2007 号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

2、定义

本谈判文件中所称“采购人”系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位“扬州市公安局”。

“谈判组织人”系指“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货物”系指本谈判文件中采购人所要求的报告厅灯光、音响、会议系统所用设备。

“服务”系指本谈判文件中规定,成交供应商须承担的各项工作。

3、采购方式、合格的谈判供应商

3.1 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3.2 谈判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详见39页)。

3.2.1谈判供应商应具有本项目自行设计、安装和维护能力,符合并承诺履行本文件各项规定。

3.2.2谈判供应商应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

3.2.3 谈判供应商应具有本谈判文件规定资质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

4、联合谈判

4.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谈判联合体,以一个谈判供应商的身份参加竞争性谈判。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的,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谈判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谈判协议及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装订于谈判响应文件中。

4.2 联合体参加谈判的,可以由其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参加谈判的费用

谈判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次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谈判组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于签订合同时缴纳合同金额2‰的公证费。此外谈判组织人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予以关注。

二、谈判文件

6、谈判文件构成

6.1 谈判文件由谈判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请仔细检查谈判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谈判组织人联系解决。

6.2 谈判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谈判文件要求和规定顺序编制谈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如果谈判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谈判响应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谈判响应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没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7、谈判文件的澄清

7.1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谈判供应商,均应在2007年月日前按谈判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电报等)送达谈判组织人,谈判组织人对规定时间前收到的任何澄清事项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此书面答复传送给每个购买谈判文件的谈判供应商,答复中包括所提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并视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逾期的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

8、谈判文件的修改

8.1在谈判开始前3天,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谈判组织人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谈判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

8.2谈判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邮寄、传真和电传,通知所有购买同一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谈判供应商应立即以传真或电报形式回复谈判组织人,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8.3为使谈判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对谈判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谈判组织人有权推迟送交谈判响

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谈判日期,并将有关变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同一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三、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9、谈判响应文件

9.1 谈判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以及谈判供应商与谈判组织人就有关本次采购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9.2除本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谈判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 按照格式要求填写的谈判声明;

10.2 按照第11条要求填写的供货及报价一览表;

10.3 按照第12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谈判供应商是合格的,成交供应商有能力履行合同;

10.4 按照第13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谈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谈判文件规定;

10.5 按照第14条要求提交的谈判保证金。

11、谈判声明和供货及报价一览表

11.1 谈判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谈判声明、供货及报价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等。

11.2 谈判响应文件一律以人民币报价。

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报价方式。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方案)将不予接受。

谈判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因素,将风险系数计入总报价,合同签订后不作调整。报价应包括所有设备、材料及税金、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卸力费、调试费、培训费、资料费、售后服务费、综合费用等直至完全交付采购人使用的所有费用。

12、证明谈判供应商合格的证明文件

12.1谈判供应商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能满足本谈判文件第三章“总则”中明确的“合格的谈判供应商”的要求。

12.2 谈判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其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谈判供应商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等方面的能力。

12.3谈判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中的要求和格式,顺序制作并提交谈判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13、证明货物数量及质量和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 参加谈判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3.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13.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谈判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详细的交货清单、货物安装、验收标准、货物技术资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谈判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声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谈判供应商必须提供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3.4 根据谈判文件的技术要求逐条说明货物对技术要求的适应性,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谈判文件中技术要求所提供的质量标准、制造货物的材质和货物性能,谈判供应商可以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提出不同的标准和材质以替代,但应使采购人和谈判组织人相信替代品的质量和性能相同于或优于原技术要求。

14、谈判保证金

14.1 谈判供应商应以人民币提交壹万元/包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参加谈判的一部分。谈判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谈判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谈判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4.6条的规定没收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14.2谈判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谈判当天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形式缴纳:银行汇票、现金(不接受

支票)。

14.3在谈判时,对未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响应文件,谈判组织人将视其为非响应性文件而予以拒绝。

14.4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按谈判组织人规定的谈判有效期或在经谈判供应商同意延长的谈判有效期期满后十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5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规定签订合同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14.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谈判供应商在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

(2)谈判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格证明文件被确认是不真实的;

(3)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0、31条规定签订合同。

15、谈判有效期

15.1谈判有效期为谈判之日后十五天。谈判有效期短于此规定的将被视为非响应而予以拒绝。

15.2在特殊情况下,谈判组织人于原谈判有效期满之前,可向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提出延长谈判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谈判组织人的这种要求而放弃谈判,谈判组织人将在接到供应商拒绝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书面答复后,于原谈判有效期满后五天内无息退还其谈判保证金。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谈判响应文件。第14条有关谈判保证金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的谈判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谈判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6、谈判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6.1谈判供应商应按照谈判供应商须知的要求,准备一式伍份谈判响应文件(一份正本、四份副本),每份谈判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2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并由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证书”(原件)附在谈判响应文件中。

16.3除谈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谈判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谈判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四、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17、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谈判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用单独的信封密封,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这些信封再封装在一个外信封中。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须用单独的信封密封,且在信封上标明“资格证明文件原件”的字样,和谈判响应文件一同递交。

17.2 内外层信封均应:

(1) 按“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址送达谈判组织人;

(2) 注明谈判项目名称、编号及“请勿在2007年月日上午9时之前启封”的字样。

17.3 外层信封应写明谈判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在谈判响应文件被宣布为“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17.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第17.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谈判组织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谈判响应文件,谈判组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回谈判供应商。

17.5谈判组织人对谈判响应文件在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18、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18.1 谈判组织人收到谈判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8.2 谈判组织人可以按第8条规定,通过修改谈判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谈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谈判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19、迟交的谈判响应文件

谈判组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谈判响应文件。

20、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谈判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谈判组织人,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修改或撤回文件的时间以修改或撤回通知送达谈判组织人之日为准。

20.2修改文件应按第16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和签署,并按第17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同时还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字样。修改文件同样必须在谈判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组织人。

20.3 在谈判截止时间之后,谈判供应商不得对其谈判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20.4在谈判截止时间至谈判组织人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谈判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谈判供

应商不得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谈判与确定成交

21、谈判

21.1谈判组织人将在“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谈判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谈判的代表须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1.2按照第20条规定,同意撤回的谈判响应文件将不予开封。

21.3 谈判开始前将由公证人员或采购人纪检人员当众检验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拆封、谈判。

22、谈判小组

22.1 谈判仪式后,谈判组织人将立即组织谈判小组进行评判。

22.2谈判小组由5人组成,由采购人代表1人和专家4人组成。

22.3 谈判小组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所有谈判响应文件,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2.4 谈判小组应对谈判供应商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3、谈判过程的保密性

23.1谈判响应文件启封后,直至向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推荐成交供应商建议等,均不得向谈判供应商及与谈判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3.2 在谈判过程中,如果谈判供应商向谈判组织人或谈判小组施加任何不良影响,都将会导致其谈判响应文件被拒绝。

24、对谈判响应文件的初审

24.1谈判小组将审查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足额提交谈判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大体编排有序,且基本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24.2 在详细评判之前,谈判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谈判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谈判响应文件应该是与谈判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到谈判文件规定的供货期、供货范围、质量和功能,或者在实质上与谈判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谈判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

响应要求的谈判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或保留的认定需经过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确认。谈判小组决定谈判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谈判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4.3如果谈判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本谈判文件的要求,谈判小组将予以拒绝,谈判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实质性的响应文件。

24.4谈判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谈判响应文件作进一步的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进行修正;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进行修正。只有在谈判小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时,才能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如果谈判供应商提供的折扣数与按折扣率为基准计算的折扣数不一致时,以折扣率计算为基准进行修正。

24.5谈判小组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谈判响应文件中的谈判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谈判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谈判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24.6 谈判小组将允许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修正谈判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谈判供应商相应的名次排列。

25、谈判过程及谈判响应文件的澄清

25.1谈判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价和比较,并与认为需要澄清的谈判供应商进行澄清,主要就数量、来源渠道、质量、供货及售后服务等谈判小组认为与本次采购有关的因素与谈判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本次谈判原则上进行贰轮报价。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谈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就谈判达成的最终条款进行书面承诺并进行最后一轮报价,谈判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及谈判书面承诺文件将被视为确定成交的最终依据。谈判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递交的谈判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

25.2 接到谈判小组澄清要求的谈判供应商应派人按谈判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承诺,书面承诺的内容须由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

25.3 接到谈判小组澄清要求的谈判供应商如未按第25.2条的规定做出澄清,其应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

26、谈判响应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6.1谈判小组将按照企业资质、数量、质量、合法性、服务承诺等符合规定和采购需求,并且考虑报价因素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26.2 谈判小组将按以下评分标准对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判

注:自主创新产品——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货物和服务。

B包:69人电话电视室音响、会议系统评分标准表

注:自主创新产品——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货物和服务。

C包:200人会议室音响、会议系统评分标准表

注:自主创新产品——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货物和服务。

六、授予合同

27、合同授予标准

27.1谈判小组将对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判,并按照第26条的推荐原则向项目领导小组依次推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

27.2 项目领导小组(由采购人、出资方、谈判组织人等部门领导组成)可以对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最终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产品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供应商资质、信誉以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他问题。

27.3最终审查的方式可以为:对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询问或对其进行实地考察。

27.4接受最终审查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必须如实回答询问或接受考察,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27.5项目领导小组根据最终审查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

28、谈判组织人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响应的权利

谈判组织人保留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谈判响应,宣布谈判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谈判响应的权力,对受影响的谈判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向受影响的谈判供应商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29、谈判组织人授标时变更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谈判组织人在确定成交时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有权对谈判文件中所述货物在小幅度内调整其数量。

30、成交通知书

30.1在谈判有效期期满之前,谈判组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确认其谈判响应文件已被接受。

30.2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0.3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谈判组织人将及时通知其他未成交的谈判供应商,并按第14条规定退还其谈判保证金。

31、签订合同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谈判组织人签订合同。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2、履约保证金

签订合同后,所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1、合同主要条款

1.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方、卖方与鉴证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方、鉴证方与卖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卖方应承担的义务。

(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扬州市公安局。

(6)“卖方”系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7)“鉴证方”系指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1.2 技术规格

卖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相一致。

1.3 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专利侵权,卖方应负全部责任。

1.4 包装要求

1.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制定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1.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标识。

1.5 装运条件

1.5.1 根据买方指定地点,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1.5.2 货物和服务交付使用,并提供所需单据的日期视为交货日期。

1.6 付款

1.6.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1.6.2 卖方应按照与买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

①经买方盖章确认的发票;

②合同副本;

③说明书、装箱单;

④验收合格证书。

1.6.3 付款方式:

1、第1次付款:货到现场五个工作日内由买方组织检收(送检)、报验资料按买方要求并经施工方、监理签字确认后,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

2、第2次付款: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

3、第3次付款:工程全部竣工投入使用三个月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鉴证方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4、第4次付款:一年后所有产品、材料等设备无质量问题,十个工作日内,买方组织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付清合同总价5%的余款。

1.7 伴随服务

1.7.1 卖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1.7.2 除第1.7.1条规定外,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合同中卖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

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4.在项目交货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7.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8 质量保证

1.8.1 卖方所提供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8.2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货物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1.8.3 根据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12个月)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8.4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8.5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9 检验及验收

1.9.1 在发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1.9.2 买方将在卖方设备到货后三(3)天内组织验收,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当地质检部门进行检查,并有权凭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1.10 索赔

1.10.1 买方有权根据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1.10.2 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使用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卖方必须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10.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0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使用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或使用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1.11 卖方迟交货

1.11.1 卖方应按照承诺的交货期交货,并交付买方验收使用。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11.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买方和鉴证方。买方、鉴证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第11.1条规定对卖方进行制裁的权力。

1.12 误期赔偿

除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和使用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