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9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年19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年19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

第19号

字体:【大】【中】【小】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

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

批手续

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

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

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

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

对增值税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税环节。

(一)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

2.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二)上述纳税人2

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限量限额管理工作,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

税务机关在做好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的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科学设立风险防控指标,加强日常评估及后续监控管理,提升后续监控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跟踪分析纳税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情况。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

领用数量。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五)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

91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五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增值税发票使用规范

增值税发票使用规范 1.0目的 满足销售收入确认及时性原则,并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管理法规;规 范税票使用标准,保证增值(普通)税票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管理制度范围内安全使用。 2.0范围 财务部 3.0 职责 4.0 定义: 5.0 作业流程:N/A 6.0 作业内容: 6.1 原则上要求当月销售(以“产品销售出仓单”的日期为准)应当 月开具增值(普通)税发票,确保符合即时全额纳税的税法要件。 对于无税票需求的销售,财务部应根据“产品销售出仓单”内容 于销售当月全额以普通税票开出;对于个别既需增值税票但又要 求部份下月开票的特殊客户,财务部可先以“发出商品”科目进 行会计处理,但最长不能超过一个会计月份,且必需满足以下条 件:①整份订货详情单的数量及金额、②或整份产品销售出仓单 的数量及金额。 6.2 增值税发票仅限于公司产品销售收入或对外提供各种劳务收入实现时使用。原则上不得对非直接采购方或直接委托劳务方以外的 第三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己启用的增值税发票的购货单位应与我 司自制票证“产品销售出仓单”的购货单位一致。 6.3 在特殊情况下应直接采购(委托劳务)方之要求确需向第三方提供 增值税发票的,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

A.由直接采购(委托劳务)方以书面提出要求并加盖公章,产品或劳 务内容应与“产品销售出仓单”相符; B.由接收增值税发票方与我司签定合法的产品供需合同,提供有效 的(经年审的)营业执照付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纳税人资格 证书、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C.发票金额应由发票接收单位的银行帐户于增值税票开具前汇入 我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即先收款后开票); D.业务员凭客户的书面要求提出申请,由总经理核准后交开票员; E.开票员审核前述条件完全具备后给予办理开票。 6.4 增值税发票开具后开票员应造册登记并与业务员办理发票移交签收手续,发票由业务员负责及时送达客户,送达方式由经营部制 订,如果采用挂号邮寄的应妥善保管挂号邮件存根联并及时跟踪 到位信息。 6.5 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货的,原则上应要求客户办理符合税法规定的 手续:客户当地的主管税务部门出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 单”。确因客户无法提供以上证明的,应视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办 理: A.退回物资与我司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所列示的内容完全一致(品 名、数量、单价、价税金额)的,该增值税发票应随货同时退还我 司,该项仅限增值税发票开具日的当月。 B.回物资仅为相对应增值税发票内容一部份的或不具备A项的时 间条件的,应由客户作为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我司。 6.6 或因开票内容不符合客户要求而退回的增值税票,业务员应在接 收的第一时间内交到财务部,由财务部办理发票冲销或重开手续。 6.7 响货款回收速度的,由经营系统提出报管理部对开票员及直接主 管进行行政处罚。 6.8 务员积压发票造成客户不能及时抵扣或超过有效抵扣时限而遭客

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假网上查询方法

纳税人开-票-咨询:⒈.3⒐.电2⒐.5⒈话6.7.8.6--Q是⒈.37.86⒐520点数低!@可以通过登录互联网核实判断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真实性。以下提供两种互联网查询方式,供纳税人参考使用。 方法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查询 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组织机构管理中心查询界面(网址:h t t p://w w w.n a c a o.o r g.c n/(下载后将网址颜色加深和加大就可以),查询开放时间为周一到周五8点——17点),判断开票方或受票方信息的真实性。 【第一步】登录到组织机构管理中心查询界面: (下载后可将图片任意放大) 【第二步】输入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后9位)或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核对,查询界面如下:

(下载后可将图片任意放大) ★若“代码证书”处为“*”,则表示企业年审信息异常,需通过其他方式深入核实该企业信息真实性。(如下图) (下载后可将图片任意放大) 【第三步】经查询,如发现管理中心查询出的企业名称与纳税人提供的企业名称不一致时,不得为其开具专用发票或从该企业出取得专用发票,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热线举报。

方法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向查询 纳税人可登录主管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在网上查询发票流向,初步判断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的真实性。常用税务机关网站网址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网址:h t t p://w w w.c h i n a t a x.g o v.c n 广东省国税局网址:h t t p://w w w.g d-n-t a x.g o v.c n (以上网址有意缩小和变灰,下载后将网址颜色加深和加大就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可以方便的链接到各省、市税务机关的网站,也可以通过各地政府网链接到当地税务机关的网站,也可以通过浏览器搜索进行链接。一般在省级税务机关网站就可以查询本省的发票流向。 例:查询代码为4400113140、号码为18998088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根据发票代码的数字确定登录的税务机关网站。此发票代码第一、二位为“44”即广东省。选择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 t t p://w w w.g d-n-t a x.g o v.c n(以上网址有意缩小和变灰,下载后将网址颜色加深和加大就可以) ,进入到网上办税大厅,在页面的中有发票查验模块

发票代码

发票代码,其实就是把发票的性质(比如国地税,发票所属地,发票类别等)用数字编码之后的一个代码,不同类别,行业的发票代码是不一样的,除了发票代码还有发票号码,是同一发票代码类别的的发票顺序号 具体发票代码规则如下: 统一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1、第1位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0为国家税务总局,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 2、第2、 3、 4、5位为发票批印税务机关的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国家税务总局为0000,省国税局3300、杭州3301、宁波3302、温州3303、嘉兴3304、湖州330 5、绍兴330 6、金华330 7、衢州330 8、舟山330 9、台州3310、丽水3311。 3、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4、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其他。 5、第9、10位为细化的行业发票代码,每个行业的统一发票按名称顺序编排。为合理使用代码资源,我省国税发票代码的第9、10位代码实行分段使用,其中01-29代表行业统一发票的代码,30以上的数字代表单位衔头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详见企业衔头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 第11位为发票的联次代码(其中定额发票为票面金额的代码,从小到大顺序分9类)。阿拉伯数字1-9表示1联至9联式发票,0表示超过10联以上发票。第12的金额为发票额代码,其中1代表百元版,2代表千元版,3代表万元版,4代表十万元版,5代表百万元版,6代表无限额版,7代表定额发票,8代表卷筒式发票,9代表打孔式机打发票,0代表平推式机打发票 2\增值税发票代码(10位)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代码为10位。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四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五∽六位为年份,第七位为印刷批次,第八位为文字版,第九位为联次,第十位为金额版。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一∽四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五∽六位为年份,第七位为印刷批次,第八位为发票种类(增值税普通发票为6),第九位为联次,第十位为金额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为0)。 发票号码是税务部门给予发票的编码。在查询发票真伪的时候,需要输入发票号码。发票号码一般是8位,但是在网上查询发票真伪时,一般要在发票号码前面输入信息码或发票代码。所以,在查询发票真伪时的“发票号码”由“信息码+发票号码”或“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组成。 查询发票真伪的方法网上发票真伪查询的说明: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企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应先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税务机关审核并开具通知单后,企业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分为购买方申请开具和销售方申请开具两种情况,其处理流程不同,具体如下。 ●购买方申请开具 1、开具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购买方获得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且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后因以下问题无法抵扣时: 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②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③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④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2、开具流程 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具体流程如图1-2所示。 图1-2购买方申请开具流程 (1)购买方提交申请单 若购买方需要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 (2)购买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购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审核后通过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 (3)购买方将通知单交予销售方 购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后,将纸质通知单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即可以适当方式将纸质通知单传递给销售方。 (4)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接收到由购买方传递的纸质通知单,根据通知单的内容在开票子系统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申请开具 1、开具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 2、开具流程 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具体流程如图1-3所示。 图1-3销售方申请开具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2006)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56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10.17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

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8号 1995-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有利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从1995年起,将专用发票上的地区简称、制版年度、批次、版本的语言文字、几联发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等改用10 位代码表示。 具体表示方法: 第1-4位代表各地市 (以上代码参见附件) 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 第7位代表批次 (分别用1、2、3、4……表示) 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 (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 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 (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 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 (分别用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 例:“1301951141”其中:一至四位“1301”表示河北省石家庄市,五、六两位“95”表示1995年版,第七位的“1”表示第一批,第八位的“1”表示中文,第九位的“4”表示四联,第十位的“1”表示万元版。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地区代码》 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地区代码序号地区名称地区简称地区 代码 1北京市北京1100 2天津市天津1200 3河北省 (1)石家庄家庄1301 (2)唐山唐山1302 (3)秦皇岛皇岛1303 (4)邯郸邯郸1304 (5)邢台邢台1305 (6)保定保定1306 (7)张家口家口1307 (8)承德承德1308 (9)沧州沧州1309 (10)廊坊廊坊1310 (11)保定地区保地1324 (12)衡水地区衡水1330 4 山西省 (1)太原太原1401 (2)大同大同1402 (3)阳泉阳泉1403 (4)长治长治1404 (5)晋城晋城1405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流程

如果是当月的话直接作废就可以了,在开票系统里找到发票作废、然后找到你想要作废的发票号码点击作废,然后把开出去的发票三联全部收齐之后盖上作废章就可以了。记住要把作废的发票留存以备下次购买发票税务验旧时备查。 隔月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发票冲红 受理审核要求: (一)收付款双方都未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收款方应将需冲红发票收回,并在发票各联上加盖“作废”字样后,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 (二)收付款双方都已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付款方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冲红发票证明”,到收款方办理冲红发票手续。收款方凭付款方“冲红发票证明”,按冲红发票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后,再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发票证明”粘贴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第一联(存根联)后,以备核查; (三)付款方已入账,收款方未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付款方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开具“冲红发票证明”,到收款方办理冲红发票手续。收款方凭付款方“冲红发票证明”,按冲红发票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后,再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发票第三联(记账联)与“冲红发票证明”一起粘贴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第三联(记账联)后,以备核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四)(四)收款方已入账,付款方未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收款方应将需冲红发票收回,并按冲红发票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后,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发票第二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第二联(发票联)后,以备核查。 办理流程:纳税服务中心受理——转管理员实地勘察——报征收管理科审批——转纳税服务中心——送达纳税人 时限:经审查符合条件的,3日内予以办理完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一章总则 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

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 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 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验旧。 () 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 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 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供新。 () 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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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标 签】统一发票号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分类代码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521号 【发文日期】2004-04-28 【实施时间】2004-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准备工作,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决定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 为0000。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 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惟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编制。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如发票号码资源不够用,在设计时应考虑与分类代码结合,即在分类代码的第9、10、11、12位中设置1位为批次代码。 企业冠名发票,可在第9、10、11、12位分类代码中设置1位单独表示,或者直接在发票号码中以给每个企业分配一段号码的方式进行编制。 (三)印制位置和规格 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分类代码,第二排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采用号码机印刷的,号码机采用哥特字体。手工票、定额票、电脑票(平推打印)号码机的规格为:字高3.34mm,字宽1.86mm,字笔道0.34mm,字间距0.99mm,号码总长21.81mm。卷式发票号码机规格为:字高3mm,字宽1.66mm,字笔道0.32mm,字间 距1.19mm,号码总长21.61mm(见附件)。发票号码采用喷墨方式印刷的,按照号码机印刷的规格喷印。 分类代码印制规格应与发票号码一致。 二、统一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执行时间 为了保证新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使用的顺利衔接,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启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地可在总局规定的交替期内确定具体启用和截止时间,并报总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抓紧确定编码方案。各地必须按照总局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普通发票的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各地所确定的分类代码、发票号码编制方案,报总局征管司、信息中心备案。 (二)发票印制相对集中。配合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实施,普通发票应集中到地、市级印制,有条件的地区及重要票种应集中在省一级印制。 (三)抓住契机开展发票查询。各地要充分利用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有利时机,按照税务系统信息化规划“两级处理”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依托现有综合征管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普通发票电话、网上查询系统。 (四)狠抓落实及时反馈。各地要充分认识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对实现发票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更换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逐项落实,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以利不断完善这项工作。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与申请开具流程

深圳市华秀物流有限公司 Shenzhen Huaxiu Logistics Co., Ltd. 关于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与开票流程规定 一、概述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经济活动,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以达到降低公司税务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制度以下规定。 本规定适合深圳市华秀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二、发票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税局严控发票,公司应视为现金管理。 1.公司发票应由财务部安排指定人员统一向税务部门申请购买,财务部按照税务部门相关 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公司所用专用发票应由财务部专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薄,详细记录发票的领 购,使用,结存情况。 3.公司相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公司和客户的专用发票,不得擅自销毁和丢失,如果发生此种 情况由责任人承担该发票产生的经济损失(登报费,快递费等) 三、发票开具 1.开票条件 1)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只有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才可向我公司提出开具专用发票的要求,并提供相应准确的开票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户银行、、址、电话)传真或者扫描至我公司。 2)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单位,付款方,受票方必须一致,且开票方与付款方必须具有真实的业务往来和资金往来,我公司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必须在售货后或提供劳务后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我公司业务开票申请必须在提供劳务完成后方可开票。 2.开票流程 1)所辖业务人员或客服人员,在我公司与客户完成合作合同后,次月10号前与客户沟通并出具对账单,确定后,由相关业务人员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签字盖章后交与财务部开票人员根据申请开票。每月20号前开完上月所有发票! 3.开票要求 1)公司所有客户,凡要求我公司开具专用发票者,款项必须经过公司账户流转,不能走私人账户。 2)各业务人员及客服务人员,请在开票申请前必须确认好开票相关资料准确性,(客户名称与税号绝对不能错)否开具的发票无效作废。由于公司票量不够,务必杜绝错开重开现象。 3)为降低公司税负,相关客凡的开票税率将根据合同条款说明开具,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税率。 4)由于专用发票的重性,发票开具盖章寄出后,必须电话跟进确认客户有无收到此发票。 备注:增值税属于国家重要税源和税种,增值税收入占全部税收入60%以上,是我国最大的税种,国家税务总专门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专用发票的法律、法规,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操作流程,防范和规避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不能以违反国家法律为代价影响公司正常运作。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流程,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与控制,特制定此制度。本标准由财务科提出。本标准由财务科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行政人事部归口。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财务科增值税发票的购买、开具、保管、红冲、作废以及丢失管理等要求和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财务科内部增值税发票的控制。2内容 2.1 购买 2.1.1 增值税票由发票管理员购买,发票管理员根据实际用量进行购买,其他任何人员无权购买。 2.1.2 购买时必须在发票管理簿(税务机关印制)上办理签收手续。 2.1.3发票管理员必须在未开发票份额为10份以上购买增值税发票且在月底前3天,特别注意子公司开票最大限额,购足发票量。 2.2 开具 2.2.1增值税发票只能由发票管理员开具,且发票管理员应持上岗证,其他人员不得开具,因特殊原因需代理开具时,须经财务总监批准。2.2.2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管理规定,不得虚开,不得开具与实际货物不一致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填写完整,注明开票人名称。2.2.3增值税发票开具时,若出现开票单位与付款单位或收货单位不一致,对方单位必须出具公函,并同时盖有以上单位的公章。2.2.4预开发票必须由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开具,发票管理员应设立预开票审批台账。具体操作如下:a)业务员要求预开票,开票员在接到通知后先登记预开票审批台账并交给财务总监审批。b)销售员将合同传真件或原件发回,交到合同管理科,由合同管理员录入到履约和K3中,确定合同的编号。c)合同管理员开具发货单转开票员开票。d)开票员在接到预先开票的发货单后,严格按照合同将发票及时准确的开出,并将发货单财务联复印件粘贴在合同上且注明原凭证号,在开票的电子表格中注明是先开票。e)预开票合同正式发货时,合同管理科须在此发货单后附原发货单或在发货单上注明(已经开票的字样)并转开票员。f)开票员将原先粘贴在合同上的发货单复印件一起附上交给应收会计,并在发出商品明细表中录入实际发货日期和现有的发货单号。2.2.5增值税发票开具时原则上必须附有发货单、发货回执,若业务员要求不需附回执,可先开票,回执送财务后,当月必须附在凭证后,客户联回执寄给对方或按月统一装订。2.2.6每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录入开票明细表。2.2.7联系业务员或客户,每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及时寄出,并录入发票去向登记簿。2.2.8发票寄出后,及时跟催发票签收单、电话确认或通过打印网上查寻结果确认发票是否收到,收到的发票签收单可与发票存根一一对应装订或单独装订成册,电话确认须登记台账。2.3保管 2.3.1完全未使用的增值税票由发票管理员保管,且必须锁入保险柜内。2.3.2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顺序号装订,每50份装订一本,在每本前打印开具汇总表,加盖封面后装订成册,编号后于次年年初存档。现附发票存根联封面格式见附表。 2.4增值税发票的红冲与作废 2.4.1增值税专用发票 2.4.1.1因增值税专用票开具错误,在当月开具、联次齐全,可直接作废。作废发票必须保证联次完整性、一致性,并按顺序粘贴,不得简单用大头针粘在一起,且须将作废发票印制章剪掉。2.4.1.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 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2.4.1.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4.1.4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国家税务局的相关通知外,发票管理员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关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4.1.5增值税发票红冲时,须复印原蓝字发票的发货单并注明原凭证号,作为红冲发票及新开蓝字发票的附件;开票员开具红字发票时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原蓝字发票的发票号,新的蓝字发票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发货单号。2.4.2增值税普通发票 2.4.2.1 因增值税普通票开具错误,在当月开具、联次齐全,

增值税发票代码小知识

增值税发票代码小知识 增值税发票代码共10位,: 第1--4位代表各地区代码 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 第7位代表批次 (分别用1,2,3,4..表示) 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 (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 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 (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 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 (分别用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 例:"4403042140"其中:一至四位"4403"表示深圳市,五,六两位"04"表示2004年版,第七位的"2"表示第二批,第八位的"1"表示中文,第九位的"4"表示四联,第十位的"0"表示电脑发票. 增值税报税流程 1. 月底前,对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联认证; 2. 每月10日前,抄税; 3. 每月10日前,其他四小票进项税采集; 4. 每月10日前,网上申报企业递交纳税申报数据,收到申报信息递交成功后,打印纸质申报资料; 5. 每月10日前,带上IC卡、作废发票、纸质申报表前往国税进行防伪税控IC卡确认报税扣 首次领购专用发票须带上以下资料: 1.公章 2.发票领用、使用、保管责任书 3.防伪税控机使用责任书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 5.增值税发票管理责任书 6.金税卡安装单 7.发票专用章 8.发票领购本 9.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审批表 10.企业发行结果通知书 1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12.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税指南 『业务介绍正文』

一、网上申报系统的适用对象 网上申报系统适用于除以下几种情况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二)逾期申报; (三)办理延期申报或缓缴税款; (四)无法通过“一窗式”票表稽核,需进行人工干预; (五)有同一属期多次申报等非正常申报情况; (六)因计算机、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进行网上申报; (七)办理注册地跨区变更,提前进行当月的抄报税以及纳税申报; (八)国税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除上述八种特殊情况外,纳税人确认以网上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原则上不得变更。 二、备案、变更和注销 (一)申请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2、《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查验后退回);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备案表》(见附件一) 备案手续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纳税人办理完网上申报备案手续后,取得由税务机关提供的注册码,于次月的申报期开始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增值税申报。 (二)纳税人如办理注册地跨区变更或要求终止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填写《申请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登记表》(见附件二),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其网上申报方式的使用权。办理注册地跨区变更的纳税人应到变更后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登记表》(见附件三),强行注销其网上申报资格。 1、注销税务登记;

发票六位地区编号是什么

发票六位地区编号是什么 第一二位,是省份代码,第三四位数是地级市代码,第五六位是区或县的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纳税人代码为十五位,其中:第一二位为省、市代码,第三六位为地区代码,第七八位为经济性质代码,第九十位行业代码,第十一十二位为各地自设的顺序码。 2006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820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文件下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文件指出: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是无含义代码。对于取得技术监督局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六位行政区划码加九位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 引用六位行政区划代码的目的是为了首次赋码的便捷、防止重码出现,保证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被赋予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本身不具有任何语义。 文件强调: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共享的基础,应保持不变。

因此,未通过退回原因为“蓝字发票有认证记录不允许开具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条红字发票开具规定答:经防伪税控系统查询该纳税人红字发票申请单。 开票软件6位地区编号如何看 第一步:拿出开票必备武器--金税盘,插入电脑USB接口. 第二步:点击桌面上的快捷方式"开票软件"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增值税发票的编码规则

增值税发票的编码规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有10位代码,这10位代码是按什么含义组合的?如:3300044140。 前面四位3300是指地区代码(3300属于浙江省),与纳税人所在的行政区代码的前四位是相同的; 第五、六位是指发票制版年度(一般指年份,如上面的04); 第七位是指批次,如上面的3300044140是浙江省04年第四批; 第八位是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上述发票的代码的第八位是1,说明是中文发票; 第九位代表发票的联次,上面发票的代码的第九位都是4,说明是四联式发票; 第10位,是指发票的金额版本号(手写发票分别用1、2、3、4代表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上述两个代码发票都是电脑版发票。电脑版发票是有限额的,一般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审核以后报地、市、州,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分别可以核定最大开票限额万元、十万元版、百万元、千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内容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如果是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的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以及其税务登记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内容: 1.购销双方纳税人名称; 2.购销双方纳税人地址、电话; 3.购销双方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户; 4.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和销售数量; 5.不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单位售价及货款总金额; 6.增值税税率、税额; 7.发票填开日期、发票号码等。

发票号码解释!!!!

发票号码解释 概述 号码含义1、普通发票代码(12位)2、增值税发票代码(10位) 发票号码是税务部门给予发票的编码。在查询发票真伪的时候,需要输入发票号码。发票号码一般是8位,但是在网上查询发票真伪时,一般要在发票号码前面输入信息码或发票代码。所以,在查询发票真伪时的“发票号码”由“信息码+发票号码”或“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组成。查询发票真伪的方法网上发票真伪查询的说明: 1.若您是第一次查询,请选择“第一次查询该发票”项; 2.若发票上印有信息码,请您在右侧“发票号码”栏依次连续输入信息码、发票号码,在“密码”栏输入密码,按“查询”键;若发票上没有信息码,请您在右侧“发票号码”栏依次连续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旧版发票则直接输入18位发票号码,在“密码”栏输入密码,按“查询”键。编辑本段号码含义为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启用12位分类发票代码和8位发票号码的普通发票。 1、普通发票代码(12位) 普通发票,就是通常说的手工版发票代码为12位。普通发票第1位为税务局代码(1-国税、2-地税),第2∽5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前4位,第6∽7位为年份代码(取后两位数字,如2005年以05表示),第8位为行业代码(国税: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地税: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第9、10位为扩充码,属统一发票的,自01-99按发票小类编制代码(由省局规定);第11位为金额版代码,其中:0-电脑版、1-万元版、2-十万元版、3-百万元版、5-千元版、6-百元版、8-收款机专用发票、9-无金额限制和定额发票;第12位为企业衔头发票和联次码,0表示企业冠名发票,1-9表示统一发票联次,如1表示一联发票。 普通发票代码由国地税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年份代码、行业代码、发票种类代码等组成,共12位。从左至右按照下列顺序编制:第1位为国地税代码,第2位~第5位为行政区域代码,第6位、第7位为年份代码,第8位为行业代码,第9位~第12位为发票种类代码。 2、增值税发票代码(10位)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代码为10位。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四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五∽六位为年份,第七位为印刷批次,第八位为文字版,第九位为联次,第十位为金额版。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一∽四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五∽六位为年份,第七位为印刷批次,第八位为发票种类(增值税普通发票为6),第九位为联次,第十位为金额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为0)。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销售情形之一,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下列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 (3)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5.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精品文档

6.销售旧货。 (二)专用发票作废处理: 专用发票作废处理有符合条件作废和即时作废两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三)红字专用发票开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进行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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