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 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 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 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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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

2003-04-0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6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九日

告诉你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下

告诉你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下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告诉你最全最新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下)告诉你最全最新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下)昨天,闲云发出了《告诉你最全最新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中篇,今天继续把下篇呈献给大家。截止目前最全最新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已全部刊发完毕,如果今后再有新的安置政策规定,闲云将及时刊发。3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管理有何规定?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各地军转部门管理,干部人事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认真做好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对退役金核定表和调整表、受表彰奖励、受刑事处罚及其他需归入个人档案的材料,要全面收集、规范整理、及时归档。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档案查借阅管理和转递工作,严禁将档案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自带或转递。对重新入伍、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受刑事处罚等原因,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的,按照规定办理转递手续,及时将档案移交相关单位和部门。对被国有企业录用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军转部门、用人单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三方协商一致,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档案转递至用人单位,军转部门建立档案副本,用人单位应将新产生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军转部门归入档案副本;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档案转回军转部门。对其他原因需利用档案的,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查阅档案。强化保密意识,加强档案安全保密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档案保管保护设施设备。积极推进档案管理数字化,不断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3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安置地迁移户口有何规定?国转联〔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常住户口拟从安置地迁往其他地区的,应根据拟迁入地落户的有关政策规定办

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保障中心筹建方案

×××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保障中心筹建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是指军转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经**政府批准,在****设置****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保障中心,在维持现有社区化管理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服务,承担军转干部的日常服务工作。为确保服务保障中心筹建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一、 服务保障中心的服务对象 经***审批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 服务保障中心的工作范围和职能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学习上级有关 文件精神及参加政治活动,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做好上传下达,组织落实服务范围内人员 的政治、生活待遇; (三)帮助解决一些历史问题和信访、上访问题; (四)提供有关情况及法律、法规和查询服务,及时反映他们遇到的 实际困难,帮助解决力所能及的问题; (五)确保生活待遇和临时生活困难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六)做好有关节假日、大病住院、去世的探访慰问,特困救济,跟 踪生存状况; (七)组织指导服务范围内人员体检、医疗保健宣传教育; (八)定期开展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 (九)做好服务范围内人员信息收集、整理、运用和统计工作; (十)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定期调查研究,总结先进工作

经验及改进工作问题,发挥军转人员的积极作用。 三、 服务保障中心的组织架构设置 (一)组织机构设置 服务保障中心隶属于**市**单位,为****分支机构,受****管控。服务保障中心划分为三个工作组,分别为综合管理组、政策宣传组、福利保障组,机构设置图如下: (二)各功能组职能 综合管理组: 1、负责服务中心人事劳资相关工作。制订和执行人事、劳动工资、考 核等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服务中心日常办公事务的管理。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提供后勤 保障,确保正常业务的开展; 3、协助服务中心主任检查督促有关决策、工作部署及重要事项的办理 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工作进展和办理结果,协调各工作组有关工作开展; 4、负责协调各工作组接待解决军转干部的一些历史问题和信访、上访

2013军转:军转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2013军转:军转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关键词】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 1、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是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基本政策依据。此文件的颁布实施,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是2004年及今后三年安置工作的政策依据。 为做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国家和省又相继出台了若干配套政策规定,包括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号)等文件。我市亦于2002年6月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和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临人发[2002]28号),明确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2、《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⑴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⑵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⑶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⑷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⑸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⑹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

军官转业条件是什么

军官转业条件是什么 军官是一份高尚的职业,保家卫国都靠他们,我们有幸福和平的生活也是因为有大量的军官在一旁保护着。军官并不一定是军人永久的事业,有些军官可能到了一定的年纪或因身体各方面因素而需要专业,那么军官转业条件是什么? 军官转业条件是什么? 军官转业的条件要看军官法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但是每年的具体条件还有专门的通知。 军官转业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军官转业条件是什么?军官转业的时候可以提出申请,然后结合实际的情况看是否能够专业,具体的步骤流程要根据部队的相关规定来看。如果因军官专业的问题而烦恼,建议你可以在线咨询律伴网律师得到更多答案,或找律师电话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f39257802.html,/

转业办理手续流程

五、关于办理手续 一、军转干部凭所在部队转业办开具的通知到原部队 1.到政治处领取办理转业手续的表格(还要给营房、军需、财务各出具一份通知) 2.军需结算服装费 3.财务打印表格(转业费、保险、工薪证明、供给关系) 4.到营房,领取住房补贴要准备:1、配偶户口本原件(办理时留复印件在原单位营房、财务部门各一份)结婚证原件(办理时留复印件在原单位营房、财务部门各一份)。3、留转业证复印件各一份在营房、财务部门!4、配偶单位住房证明;5、配偶户口所在地房改办住房证明! 注:1、配偶无单位的由所在居委会出具住房证明;非农业户口必须要户口所在地房改办证明!2、配偶是农业户口的,由村委会提供证明,只需户口所在地镇土管部门提供住房证明!3、未婚的,配偶的一切证明都不需要了,只要提供原籍地未婚证明和单位干部部门(计生办证明)提供的未婚证明就行!配偶住房证明:未购买房改房、享受房改优惠的一些东西需在证明上明确说明。如果已经享受了房改优惠等政策,住房补贴按正常基本是拿不到了!除非是配偶单位、房改办出假证明,但出事的话,要拿这两个单位和本人开刀,因为部队营房、财务、干部部门是根据地方提供的证明来申请办理军转干部住房补贴的!! 5.签字(财务、分管后勤的主官) 6.结帐 7.回到政治处带齐转业证、军人身份证号码表、行政关系、组织关系 二、到被安置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市直属单位的,到所在部、委、办、局人事、组织处报到;城区单位的,到区人事局报到)。报到时,将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交接收单位装入本人档案。并从档案中取出预备役登记表。要开一个到地方单位的行政证明,有的地方还要一个对公安公局的落户证明。 三、凭接收单位开具的已经报到证明,到军转办领取并填写《进*落户审批表》,由接收单位和军转办盖章后,再到单位所在区人武部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 四、以上手续齐备后,到公安局的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去时需携带 1、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介绍信 2、结婚证、家属户口本 3、供给关系 4、转业证 5、单位报到证明 6、原注销户籍派出所户籍证明(有的地方不用) 7、军人身份证号码 8、四张一寸照片 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凭部队开出的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组织介绍信,并带《军官转业证》直接到市军转办报到。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人行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发[2003]38号2003年12月18日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警备区、军分区政治部: 现将《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来,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了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我省各项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起来。随着国家和军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将有更多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指批准转业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积极接收、妥善安置、服务到位、保障有力、管理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由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市、县(市、区)和街道(乡镇)负责管理。管理主体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 第五条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省人事部门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也要有专人负责其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

谈实现从军队干部到地方干部的角色转换(原稿)

谈实现从军队干部到地方干部的角色转换 军队转业干部大多在部队环境下生活工作了一、二十年,离开部队回地方工作,可以说是人生道路上的一大转折,是心理素质上的重大挑战。军队工作与地方工作比较,有许多不同之处。从内涵看,工作的性质、内容、方法都不一样;从外延来看,工作的程序、环境、条件也有差异。完成这种社会角色的转换,不仅是能力和素质的挑战,很重要的一点还在于观念的更新和思维模式的跟进。思维通过行为来表现,反过来,行为是思维的反映。思维模式不同,行为表现也不一样。辩证的思维定式,产生积极的行为。行为的习惯性是在生活当中养成的,在一定范围内对生活有利,当从一个环境转换到另一个环境中的时候,可能不再需要这种习惯性,因为这种习惯性在新的环境当中已经不适应。但行为的习惯性是明确的目标下追求生理动作的定势,使其达到行为的无意识性。它本身的形成是受思维控制的,所以当发现其不适应的时候,可以选择新的模式来更换现有的习惯行为。一般人不可能改变环境,唯一的办法就是去适应环境。要完成从军队干部到地方干部的角色转换,就必须调整自己的思维模式,变消极思维为积极思维,先做一个不可或缺的人,再做一个值得信赖的人,最终成为一个有自身品牌的人。 一、换位思维——调整心态,适应环境所谓换位思维,即主观上站在对立面的角度去考虑与发现一个问题或观点的正确性,避免因考虑问题的主观性,使自己的观点缺乏客观普遍性,产生片面结果或片面的决策。重复旧的思维模式,行为得到的只有旧的结果;新的思维模式支配下,行为才能得出新的结果。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昔日在军营呼风唤雨的感觉从此不会再有,要面对的是新的环境、新的工作、新的同事、新的生活,过去习惯了的思维模式、熟悉了的工作方式已经不管用了,一切的感觉,就好象自己是个刚到军营的新兵。当自己不再年轻的时候,这种变化带来的最大压力就是心理压力。网上曾有一篇博客文章,讲一名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后,心态没有调整好,很难融入工作环境,生活所迫,最后走上了自杀的不归路。可见,要顺利实现角色换位,首先必须调整好心态,这是适应地方工作环境、保持自身身心健康的首要准备。要保持一种“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的平常心态。以平和的心态去面对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每一件事情,那么在我们的生命中,将会少一些焦虑,多一份快乐和幸福。处于困境时,要积极的去面对;处于顺境时,要懂得怎样去感恩。抱定这样一种生活信念的人,最终都实现了人生的突围和超越。古希腊有一位圣贤,当有人向他寻求没有烦恼的秘诀时,他这样告诫人们,不妨经常自己提醒自己:凡事积极的去面对它,不要失去对生活的热情和信心,所有的挫折都是自己人生过程中必须的历练,不要总是为不确定的未来而焦虑。我们每一个军队转业干部都应学会这种积极的心理暗示,尽量看淡自己的荣辱得失,始终保持一种平常心态,忘记自己曾经的辉煌,忘记自己曾有的权力。实际上许多的烦恼都源自于想得太多,通常人们在劝告别人烦恼时,始终重复着这样一句话:“你想的太多了吧?”而实践往往也证明了这一结论。要保持一种自强不息、“天生我才必有用”的进取心理。人处在变化的环境中,一般容易产生两种行为现象:其一,萎靡不振、自暴自弃;其二,自强不息,锐意进取。这两种现象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都有突出的表现。我们处在改革年代,“变”是一种时代特征。军队转业干部经过多年的部队实践锻炼,具有政治素质高、组织能力强、作风纪律严等很多长处。工作与生活环境的变化也许是一种机会,许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后,由于心态调整得好,适应环境快,最后都为自己赢得了一片灿烂的天空。然而,尽管时代已经赐予人们无数良机,但成功总是与大部分人擦肩而过。在人们的视野里,美丽的理想世界总是可望而不可及。虽然无数次念叨着圣贤博哲的忠告,却幼稚的不知从何起步与落脚,这路还走不走,这路到底要该怎样走?不管愿不愿意,现实总是活生生地摆面前,只有面对困难,才能战胜困难。莎士比亚有句名言:“我的荣誉就是我的生命,二者相互结为一体。取去我的荣誉,我的生命也不复存在。”这就是强者,这就是做人的尊严。要保持一种“以真心换诚心,以善意换真情”的坦诚心境。曾经有很多军队

[政策解读]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和自主择业优缺点分析(精)

[政策解读]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和自主择业优缺点分析 下面是军转网一位老转分享的关于自主择业和军队退休的优缺点分享,中公教育军转网整理,供广大军转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信息,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考。 关于军队转业是选择军休和自主择业,对于二者优缺点的探讨争论很大,其中准备转业的转友都是没看到文件没根据的或断章取义或道听途说等等很不客观,这样容易误导大家,我有个朋友在民政主管军队退休这方面的工作,谈谈我目睹的军休人的情况,供广大转友参考。 一、退休 由于军队退休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军职以上的他们留在部队的干休所,他们的待遇我不知道,另一部分是交由地方民政局管理的军休人,这一部分的情况我熟悉,下面谈谈我的看法: 1、退休费 退休费就是将军龄职务军衔乘上系数再加生活补贴等等(这些和自主的退役金差不多基本相同)。 2 、住房 关于房子,现在退休的,部队都不负责房子的问题,移交后国家有明文规定不给解决住房,退休唯一得到的是在部队时期的住房补贴。对于1998年房改前退休的人,由于他们都是由国家提供住房的,具体规定是可以住部队的房或军队干休所的房,现在让职务低于军职那部分军休的离开原来军队的干休所的住所或离开部队的住所,而重新把他们转交给地方,那他们没房子住怎么办?于是这部分人还是由国家和个人共同承担来提供住房,先逐步解决住房问题再移交。这与我们今天退休的没关系,对于1998年房改后退休的人员,采用发放住房补贴的办法由自己解决住房,国家不再提供住房(说白了发放住房补贴的意思是国家不再给你解决住房了,通过补贴自己有能力就买,没能力的国家也不再管了)所以说现在退休的是不给解决住房的,只一次性发给你在部队时的住房补贴。所以有人说退休的可以慢慢的会给解决住房是错误的。 3、安家费 安家费一次性部队给大概3至5千块钱 4、护理费 没有在部队期间评上伤残等级的病退人员是不允许享受护理费的。 5、疾病

关于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有关事项的说明

关于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 (复员)干部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便于各单位在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工作中实际操作,根据中发[2001]3号、[2007]8号文件和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转业移交安置条件、取证材料和离队报到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接收条件 ㈠转业干部本人具备条件之一 1、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3、配偶婚前或随军前有本市常住户口。 4、配偶随军并且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5、双军人单转或双转。 6、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城区正营职或技术10级,副营职或技术11级且军龄满15周年,郊区副营或技术11级即可)。 ㈡父母具备条件之一 7、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8、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9、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本人未婚。 10、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下同)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北京市。 ㈢具有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 11、自主择业的。 1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1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14、因战因公致残的。 ㈣工作需要 15、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国务院军转办或北京市军转办批准的。 ㈤其它条件之一 16、配偶毕业分配或工作调动属高校毕业、单位骨干、不能调离北京(非随军、非当年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二、不能接收移交安置的 1、结婚、离婚及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调京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 2、主要档案材料不全的。 3、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爱人因购房取得北京市小城镇户口的,户口取得时间不满4周年的。 4、与总政治部下达的转业干部计划中职务等级、移交方式等不相一致的。 5、随调随迁家属、子女无总政治部下达计划的。 6、其他不符合进京安置的,按中发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未被中央和北京市属单位接收,无住房、户口挂靠到非直系亲属名下的,购房时间不满1年(当年3月31日前),不能进城八区安置。 四、取证材料 1、配偶婚前取得北京市户口或随军进京的取配偶户口本复印件(首页、主页,下同),结婚证复印件。 2、配偶是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北京市人才引进且婚后进京的取配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配偶毕业证、学位证、所在工作单位证明、人才引进有关手续。 3、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进京的取立功通令,配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长沙市计划分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2012修订版)

长沙市计划分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精神以及湖南省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市市直单位和城区计划分配的行政副团职以上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按照核定岗位、量化政策、计分排序、自主选择的分配办法安置。 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军队建设和实现长沙率先发展服务的方针,贯彻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人岗相适的原则,把工作需要与个人意愿、组织安排与自主选择统一起来,实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更加公平、合理、透明、规范。 第二章核定岗位 第五条核定岗位(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正县级非领导职务或副县级领导职务,适用对象为正团任职满最低年限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荣获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二)服役期间荣立战时三等功或部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三)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0年以上;(四)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五)任职6年以上,且在正团职岗位上荣立部队三等功或被各大军区、军兵种和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为先进个人。 第二类是副县级非领导职务,适用对象为正团任职满最低年限但不具备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 第三类只核定安置单位,由安置单位明确岗位,适用对象为副团职干部。 正团任职未满最低年限的,根据当年全市接收军转干部的总体情况和军转干部个人情况,经长沙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后,参照第二、三类适用对象安置。 第六条核定岗位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会同编制、人事等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全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分类提出相应的安置岗位(单位)方案,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后编制岗位(单位)表。 第七条核定岗位工作在省人事厅军转办下达年度安置任务之后,长沙市正式接收军转干部档案之前完成。核定岗位前,由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省公安厅现役办(以下简称部队转业办)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分类提供本年度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数。 第八条核定岗位工作坚持把机构改革关于严格控制职数的要求与军转干部安置编制职数单列、5年内不占编制职数的政策精神有机统一,按照领导班子“三定”职数5年内有预计出缺,或近5年接收

部队干部转业申请报告

部队干部转业申请报告 部队干部转业申请报告 部队干部转业申请报告 XX党委: 我叫XXX,XXXX年XX月出生,XX年X月入伍,XX年X月入党, 历任见习排长、干事、副中队长、干事、股长、教导员等职,现任XX 军分区政治处副主任。现由于个人原因,向支队党委提出转业申请, 望予以批准。 申请转业的原因 1、部队建设形势的需要。应该说,我从入伍以来,的直注意不断 加强自身锻炼,努力适应部队建设的需要,取得了些进步,也在部队 干出了好些成绩。但实事求是地讲,随着部队建设的日新月异,自己 在大学里锻炼学到的知识和在部队体能训练出来的能力,已落后于时代,落后于部队建设的迅猛发展,自己的那点已不能为部队建设继续 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了,继续呆下去,除了混个“三饱倒”,似乎也 已别的必要了。 2、成长进步的需要。部队锻炼了我,部队培养了我,我也在部队 不断成长进步。可时代的发展战略让我意识到,我终有天要离开部队,那时的我还有没有肝益,有没有能力在新的舞台上继续奋斗、发展呢?我现在已经感到,自己对部队的工作已经没有足够的激情和力了。有 鉴于此,我希望趁结婚年龄自己年龄还不够大,力还足够的时候,到 广阔天地去谋求发展。 3、家庭生活的需要。我本人长期在青海学习、生活,与父母不在起,现在二老岁数大了,双亲的身体也不够,父母照顾祖母已经力不 从心了,弟弟也不在意父母身边,我需要尽尽孝心,回去照顾老人。

另外,我爱人也早已怀孕,生产之后身边无人照顾,也可能需要我尽 丈夫的责任。二、最想说的话 做出告别部队的同意,对我来说异常痛苦,也有许多话想说。 1、感谢。感谢组织,感谢领导,感谢战本人,我从名懵懂少年, 成长为名部队的干部,在这个过程中,组织和领导、战本人给了我许 多无私的希望,让我始终难以忘怀。 2、感恩。感恩部队这座大熔炉,使我的才能迅速成长,使我拥有 铅笔了圆珠笔宝贵的神财富,使我敢于面对以使人生中的挫折,敢于 不利条件未知环境的险恶。3、感激。在XX支队其他工作的这些年来,那些在我深陷困难、挫折的时候,拉我把的人;那些在我得意、成功 的时候,拽我袖子的人;那些在我困惑、不解的时候,推我下的人……你们永远是我值得感激的人,也是我本人忆中最难忘的十分人。最后,祝愿XX支队明天更辉煌,祝愿各位领导和战本人们前程似锦、 万事如意。此致 军礼 申请人XXXXXX年XX月XX日 扩展阅读:军队干部转业报告 军队干部转业报告 尊敬的大队党委: 我叫×××,××省×××人。××年出生,××年入伍,在 ××军××服役3年,××年考入××学院,××年七月至×××年 在×××任排长,副连长,助理,指导员。 首先我感谢部队十几年来对的培养教育,使我由名战士成长成为 名光荣的军官。也感谢大队党委在我军旅生涯中对我的培养。回顾十 几年来走过的军营之路,我深深地感受到党和部队对我的关怀培养,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中发[2001]3号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中发[2001]3号 一、总的原则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

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三

军转干考试 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干部人事司(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及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 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坚持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探索改进安置办法,保证了军转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推动了军转安置工作的改革发展。随着国家和军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现就进一步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措施、创新办法、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安置工作机制,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军转安置任务和政策落实。 ——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安置工作公开透明。改进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各个环节的工作,使安置工作信息更加公开,程序更为规范。 ——加强管理监督,确保安置任务和政策有效落实。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制约,有效防止和纠正移交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使安置计划得到全面执行,各项政策规定落实到位,组织协调更加有力。 ——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安置制度建设。适应国家和军队各项改革特别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措施配套、保障有力的政策制度体系,不断推进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1、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是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基本政策依据。此文件的颁布实施,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是2004年及今后三年安置工作的政策依据。 为做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国家和省又相继出台了若干配套政策规定,包括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号)等文件。我市亦于2002年6月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和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临人发[2002]28号),明确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2、《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⑴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⑵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⑶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⑷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⑸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⑹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3、《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有哪些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政策参考

一、必须安排的对象 (一)正团职干部:1、截止2012年12月31日军(工)龄满30年的必须安排转业或退休,选择转业的写出申请,选择退休的必须书面承诺。2、196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除在任正团职期间本人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军区表彰为优秀团级单位主管、单位获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军区表彰为全面建设先进单位的,除本人申请外不列入转业计划,其他一律安排转业。3、1966年1 月1日以后出生的,本人写出申请,可以安排转业。 (二)副团职干部:197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未列入提升计划的一律安排转业。 (三)正营职干部:197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未列入提升计划的一律安排转业。 二、重点安排的对象 (一)达超龄干部,主要是达到或接近平时服役最高年龄的团(处)级以下干部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二)任现职四年以上、未列入后备,或者能力较弱、发展受限的团、营级干部。(三)超编难以调整纳编的团(处)、营(科)级和专业技术干部。 (四)单位发生严重问题,承担直接或领导责任、不宜继续留队工作的干部。(五)组织上从部队全面建设考虑,必须安排转业的干部。 三、原则安排的对象 (一)因政治、身体等原因不宜继续留队或者作退休安排,但适合到地方工作的干部。 (二)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或者年龄满50岁的处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除工作特别需要的外均安排退休,其中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年龄不超过50岁且本人书面提出不愿意退休的,列入转业复员计划。(三)超编或任现职满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岁得师(局)级干部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四、可以安排的对象 本人提出转业申请,且不属于不得安排对象的干部。 五、从严控制的对象 (一)除政治、身体等原因外,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连排级干部和初级转业技术职务干部。 (二)2011年7月1日以后提前晋升职务等级或者提前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干部。 (三)医疗、网络等紧缺专业干部和心理服务骨干。 (四)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或者军事留学、维和及驻外武官经历的干部。(五)今年在重大军事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干部骨干,全军表彰的优秀指挥军官、优秀参谋人才,享受各类津贴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装备技术保障骨干,以及受大军区以上表彰的“爱军精武标兵”、“一对好主官”、“先进干休所主官”等。 (六)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二、三类岗位津贴的对象,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获得者,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和学科拔尖人才培养对象,以及军级以上单位上年度选定的装备技术保障骨干。

无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办法(锡人社发〔2012〕139号)

无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办法(锡人社发〔2012〕139 号) 2012-10-23 13:49|发布者: 舒克与贝塔|查看: 5118|评论: 0|原作者: 与世无争008 摘要: 无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办法(锡人社发〔2012〕139号)时间:2012-05-24 市、区各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开发,充分体现军转安置工作“ ... 无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办法(锡人社发〔2012〕139号) 时间:2012-05-24 市、区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开发,充分体现军转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和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广泛听取驻锡部队及相关部门意见,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市营职以下(含相应文职)及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考核的对象和方法 符合在无锡市、区计划安置的营职以下(含相应文职)及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往年已安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到被退档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当年

的考试考核。 考试以笔试成绩(百分制)计分,考核以量化累加(减)计分。两者相加,得出考试考核总成绩。 根据党政群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接收安置计划,对报名参加考试、考核的营职(含相应文职)及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上(以下简称营职以上)和连职(含相应文职)及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以下简称连职以下)的军队转业干部,分别按个人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并按营职以上、连职以下分别划定进党政群机关安置的分数线(含总成绩并列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考试、考核的形式和内容 考试为笔试闭卷。营职以上和连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采用不同试卷进行考试。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写作等部分。主要测试军队转业干部了解、掌握从事党政群机关工作必备知识的程度,以及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考核按照“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的原则”,对每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加分和扣分)。 1、考核加分内容及标准:

军转工作常见问题及解答

军转工作常见问题及解答 1、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哪些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 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3、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是否一定要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 不一定,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和中发〔2007〕8号文件明确,接收师、团职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4、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有何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5、我省对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有何特殊照顾政策?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接收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工作,根据中央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相关规定,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08〕10号),规定:为较好解决各级各部门因接收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带来的编制、职数问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07〕19号)规定,接收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继续实行带编分配,即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每接收安置1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就给其增加1个编制。在解决职务安排问题上,对非领导职数已满编或职数已超编的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除可按中央政策落实其领导或超职数安排非领导职务外,从2008年开始至2010年,每接收安置1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给予增核1名处级非领导职数。 6、企业接收军转干部有何规定? 中办发〔2001〕3号文件规定: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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