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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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实行自购车交通补贴的岗位不得再向公司申请办公用车,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原则上不得再乘坐公司班车。
f)自购车辆因公外出违反交通法规所形成的罚款、行驶安全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g)公司人员因公外出办事,一般应乘坐公交车辆。非公交车辆费用低于公交车辆或工作紧急等特殊情况下需乘坐更高等级交通工具时,须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并得到批准。未经批准乘坐非公交车辆,其高于公交车辆费用的部分不得报销。
h)因公至外地出差需驾自购车,经主管领导批准,所发生的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配置办公用房的,应经领导班子办公会审批通过并上报上级公司备案。其他人员原则上不配备单独办公用房,因引进特殊高端人才等原因需配备的,应经领导班子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董事长审批。
外事招待:指邀请外国政要、外资机构、外资企业等外部关系人员来公司洽谈合作、商务考察、业务谈判、参观学习等活动所产生的必要招待费用。
内部招待:指集团总部及集团内单位人员来公司检查指导、执行任务、考察调研、业务谈判、参观学习、出席或参加会议等接待活动及公司内部团队建设所产生的必要开支。
其他公务招待:党政机关、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外部来公司进行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活动所产生的必要招待费用。
b)公司总经理办公用房(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50平方米,其他班子领导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30平方米。
c)公司新配置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配置标准。原有办公用房必须采取工程改造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领导人员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c)其他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设定报销标准的,可由部门提交需求申请,分管领导审批,原则上标准不超过100元/月。
d)通讯费的报销从入职起实施;入职时另有协议的经人力资源部提交董事长审批后在综合管理部报备。
e)适用定额报销的员工,因出差等工作原因超出标准的部分,依据通讯费用详单,对其因公超标部分可核实报销。未提供详单或不能核实因公费用的,不得报销。
j)公司实行通讯费用补贴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报销其它国内外通讯费用。
k)公司人员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公司不再承担其任何通讯费用。
8.
a)公务招待是指公司为生产运营的需要,招待、维护内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商务招待:与各级党政机关、行业协会、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公司、专家等外部关系人员洽谈合作、商务考察、业务谈判、检查调研等活动所产生的必要招待费用。
d)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e)配备独立办公用房的人员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公司不再为其配备办公用房。相关人员应当在一个月内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
f)所有通讯费用标准应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备案,原则上每人只有一个电话号码享受通讯费补贴,确因工作需要多号码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核定标准内报销。
g)公司人员通讯设备一律自行购置。
h)员工休假≥20天,不予报销当月通讯费用。
i)享受通讯费用补贴的公司人员,手机必须保持开机状态,保障日常工作沟通和联系。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1.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加强公司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人员。
3.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公司为在职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在职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通讯、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4.
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a)预算管理原则;
b)严格审批原则;
c)节约与务实原则;
d)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原则。
5.
a)公司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公司机要文件交换、银行业务、外事接待等公务活动。除上述公务活动外,原则上不再为公司人员其他公务活动提供公务用车。因工作特殊、紧急情况需要使用公司公务用车的,由综合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批。
b)公司公务招待费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公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纪念品等费用。
c)公司进行公务招待,应当首选公司食堂和协议饭店,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本着务实节俭、友好对待的原则,严格控制招待消费水平和费用支出。
d)有公司主要领导参加的商务和外事活动,宴请标准人均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赠送客人纪念品标准人均不得超过500元;没有公司主要领导参加的商务和外事活动,宴请标准人均不得超过400元,赠送客人纪念品标准人均不得超过400元。
7.
a)公司人员通讯费用实行总额控制、费用包干、凭票据实报销方式管理。
b)通讯费用包干标准为:公司总经理600元/月;经营班子成员500元/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00元/月;部门正职300元/月;部门副职200元/月;主管150元/月;司机150元/月;研发类人员根据技术等级评定办法和自身获评技术等级享受与对应行政级别同等报销标准;市场、客服及项目人员由责任部门核定标准,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在包干费用中开支。
b)公司人员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c)公司不得为公司人员、非本企业人员个人配备和提供公务用车。
d)公司为部分自购车辆用于公务和方便工作的人员实施交通补贴,标准如下:公司总经理2000元/月;经营班子成员1800元/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1500元/月;部门正职1200元/月;部门副职1000元/月;研发类人员根据技术等级评定办法和自身获评技术等级享受与对应行政级别同等报销标准;特殊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大量用车的,经领导班子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可提高补助标准。其他特殊岗位如需要将自购车辆大量用于工作的,经领导班子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可享受交通补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交通补贴应在员工转正后实施,试用期超过三个月的从三个月期满后实施。入职时另有协议的须经人力资源部提交董事长审批后在综合管理部报备。
f)自购车辆因公外出违反交通法规所形成的罚款、行驶安全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g)公司人员因公外出办事,一般应乘坐公交车辆。非公交车辆费用低于公交车辆或工作紧急等特殊情况下需乘坐更高等级交通工具时,须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并得到批准。未经批准乘坐非公交车辆,其高于公交车辆费用的部分不得报销。
h)因公至外地出差需驾自购车,经主管领导批准,所发生的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配置办公用房的,应经领导班子办公会审批通过并上报上级公司备案。其他人员原则上不配备单独办公用房,因引进特殊高端人才等原因需配备的,应经领导班子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董事长审批。
外事招待:指邀请外国政要、外资机构、外资企业等外部关系人员来公司洽谈合作、商务考察、业务谈判、参观学习等活动所产生的必要招待费用。
内部招待:指集团总部及集团内单位人员来公司检查指导、执行任务、考察调研、业务谈判、参观学习、出席或参加会议等接待活动及公司内部团队建设所产生的必要开支。
其他公务招待:党政机关、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外部来公司进行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活动所产生的必要招待费用。
b)公司总经理办公用房(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50平方米,其他班子领导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30平方米。
c)公司新配置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配置标准。原有办公用房必须采取工程改造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领导人员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c)其他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设定报销标准的,可由部门提交需求申请,分管领导审批,原则上标准不超过100元/月。
d)通讯费的报销从入职起实施;入职时另有协议的经人力资源部提交董事长审批后在综合管理部报备。
e)适用定额报销的员工,因出差等工作原因超出标准的部分,依据通讯费用详单,对其因公超标部分可核实报销。未提供详单或不能核实因公费用的,不得报销。
j)公司实行通讯费用补贴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报销其它国内外通讯费用。
k)公司人员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公司不再承担其任何通讯费用。
8.
a)公务招待是指公司为生产运营的需要,招待、维护内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商务招待:与各级党政机关、行业协会、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公司、专家等外部关系人员洽谈合作、商务考察、业务谈判、检查调研等活动所产生的必要招待费用。
d)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e)配备独立办公用房的人员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公司不再为其配备办公用房。相关人员应当在一个月内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
f)所有通讯费用标准应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备案,原则上每人只有一个电话号码享受通讯费补贴,确因工作需要多号码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核定标准内报销。
g)公司人员通讯设备一律自行购置。
h)员工休假≥20天,不予报销当月通讯费用。
i)享受通讯费用补贴的公司人员,手机必须保持开机状态,保障日常工作沟通和联系。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1.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加强公司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人员。
3.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公司为在职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在职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通讯、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4.
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a)预算管理原则;
b)严格审批原则;
c)节约与务实原则;
d)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原则。
5.
a)公司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公司机要文件交换、银行业务、外事接待等公务活动。除上述公务活动外,原则上不再为公司人员其他公务活动提供公务用车。因工作特殊、紧急情况需要使用公司公务用车的,由综合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批。
b)公司公务招待费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公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纪念品等费用。
c)公司进行公务招待,应当首选公司食堂和协议饭店,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本着务实节俭、友好对待的原则,严格控制招待消费水平和费用支出。
d)有公司主要领导参加的商务和外事活动,宴请标准人均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赠送客人纪念品标准人均不得超过500元;没有公司主要领导参加的商务和外事活动,宴请标准人均不得超过400元,赠送客人纪念品标准人均不得超过400元。
7.
a)公司人员通讯费用实行总额控制、费用包干、凭票据实报销方式管理。
b)通讯费用包干标准为:公司总经理600元/月;经营班子成员500元/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00元/月;部门正职300元/月;部门副职200元/月;主管150元/月;司机150元/月;研发类人员根据技术等级评定办法和自身获评技术等级享受与对应行政级别同等报销标准;市场、客服及项目人员由责任部门核定标准,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在包干费用中开支。
b)公司人员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c)公司不得为公司人员、非本企业人员个人配备和提供公务用车。
d)公司为部分自购车辆用于公务和方便工作的人员实施交通补贴,标准如下:公司总经理2000元/月;经营班子成员1800元/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1500元/月;部门正职1200元/月;部门副职1000元/月;研发类人员根据技术等级评定办法和自身获评技术等级享受与对应行政级别同等报销标准;特殊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大量用车的,经领导班子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可提高补助标准。其他特殊岗位如需要将自购车辆大量用于工作的,经领导班子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可享受交通补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交通补贴应在员工转正后实施,试用期超过三个月的从三个月期满后实施。入职时另有协议的须经人力资源部提交董事长审批后在综合管理部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