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建设部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发布时间:2009-01-05 18:19:29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8456

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

(元)

收费依据备注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土建总造

5%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

[1998]14号、省物价局粤

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

[2000]10号

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仅限于乡

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

部分取消。根据粤价〔2009〕151

号文规定向省级产业转移园

内企业免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8]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

三、增加投入,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的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安排上支持村镇建设。向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规定用于村镇建设。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要继续收好、用好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5%收取,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按3%收取,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辖区村镇主要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量周转金,支持试点村镇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建设。交通部门要在资金方面支持村镇搞好村镇公路的规划建设;水利、卫生、爱卫会、工商、教育、邮电等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搞好防洪、改水、改厕、医疗卫生、集市贸易市场、科技服务网点、教育和由电通讯等设施建设。

(三)大力推行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政策。积极吸引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种资金参与经营村镇供水、排水、道路、环卫等设施建设项目。对村镇市政公用事业,可推行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民投资入股进行建设。

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粤价[2001]32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

二、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的项目,一律执行国家规定。共7项,分别是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的最高、最低定额标准不调整。

(二)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暂不调整收费标准的2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4项:

1、建筑企业管理费。采取分步实施办法,先降低收费标准,再逐渐过渡到取消收费。具体办法是:2002年按现行标准的50%收费;2003年底之前取消该项收费。取消该项收费项目后所形成的建设系统管理经费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重新核拨,以保证其正常运作。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此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广州市:小区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5.5%收费;零散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1%收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一律按基建投资额的4.5%计收。以上收费标准均包含消防设施配套费,具体“切块”办法,由省消防局、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商定。

4、公证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四)取消收费项目1项:报建费。

(五)取消子项目收费的1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管理区(中心村)收取的部分取消。但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的部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计收。

新旧收费项目、标准对照详见附表。

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合并、降低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照表

收费项目计量单位现行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1报建费

(1)工程费1万元以下元/宗5取消

(2)工程费超1万元至20万元以内元/宗40

(3)工程费超20万元至50万元以内元/宗90

(4)工程费超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元/宗115

(5)工程费超1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元/宗370

(6)工程费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内元/宗750(7)工程费1000万元以上元/宗1000

2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建总造价

(1)乡镇规划区5%暂不调整(2)管理区(中心村)3%取消

3建筑企业管理费2002年

(1)基建工程工程总造

4‰2‰

(2)维修工程工资额2%-3%1%-1.5%。2003年底前取消。

4房地产权属登记费暂不调整。

(1)初始登记宗90

(2)转移登记宗不超过80

(3)变更登记宗不超过80

5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粤价[1997]6号文

执行

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

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

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6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粤价[2000]157号

文执行

暂不调整。

7公证费按粤价[2000]150号

执行

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8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建

(1)广州投资额

小区建设项目6% 5.50%零散建设项目12%11%(2)其他地区5% 4.50%

9工程定额测定费建安工作

(编制管理费+定额

测定费)

统一为1‰

(1)广州、深圳、汕头、珠海、佛山、中山、

东莞

0.8‰+0.3‰(2)其他地区1‰+0.3‰

10征地管理费征地补偿

费总金额

2-3% 1.4%-2.1%

11房屋拆迁管理费补偿安置

费用

0.3%-0.6%0.2%-0.4%

1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建安

(1)大城市(广州、深圳市区)工作量 1.5‰1‰(2)中等城市(地级市区)2‰ 1.4‰(3)小城市(县、县级市) 2.5‰ 1.7‰13劳动合同鉴证费份5元3元

1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工程造价0.2‰0.14‰

1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

价款或酬

1‰0.7‰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意见

粤发[2000]10号

为进一步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粤发[2000]8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小城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到1999年底,全省小城镇(建制镇)已达1557个,一批小城镇已发展成经济发达、规划合理、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小城市,对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城镇建设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的问题,主要是:小城镇布局不够合理,中心城镇不突出,集聚力和辐射力不强;产业雷同,且规模小,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突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市政建设和社区组织、设施不配套,城镇带动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城镇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等。认真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把发展小城镇作为加速我省农村城镇化的战略措施,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有利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利于改善城乡生活质量,促进两个文明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差别,推动城乡协调发展。这是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的发展道路,是我省增创新优势,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

小城镇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快全省城市化进程,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标,以体制创新为动力,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扩张为主,新建为辅,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针,分类指导,突出特色,循序渐进,强化城镇功能,提高城镇环境质量,进一步引导农村人口和生产要素向小城镇集聚,使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城镇化相结合,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小城镇建设的目标是:

至2010年,全省基本形成功能协调,布局合理的城镇体系。根据集约发展的原则,全省建成300个左右的中心镇,使其成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经济发达,富有地方特色和风貌的具有较强辐射和带动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部分中心镇逐步发展成为各具特色的小城市。

基础设施基本配套。全省小城镇自来水普及率达98%,用气普及率达80%,人均居住面积达20平方米,其中经济特区和珠江三角洲的小城镇以上三项指标分别达到100%、95%和24平方米。

环境质量有较大提高。全省小城镇污水处理率达40%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的建制镇都有建成或共建、共享的污水处理厂(设施),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50%以上;全省小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8平方米以上。

二、高起点规划设计

小城镇规划的原则:对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功能的提高;提倡文明的生活方式,突出地方特

色,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加快编制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力争到2002年底前基本完成这项工作。编制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根据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着重明确县(市、区)域内小城镇健康、有序发展的空间格局和总体思路,确定2-3个重点发展的中心镇。对县(市、区)域基础设施要进行统筹安排,科学布局,制定共建方案,避免重复建设。

认真做好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村镇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村镇规划标准》,参照广东省《村镇规划指引》,合理确定人口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农业、工业、商业、居住、文化、教育、卫生、社区服务、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各项建设。按成片发展的原则,安排好村镇居民点的布局调整和村镇工业用地的迁并集聚。特别要重视开发建设的总量、地域和时序控制,以及建设标准等方面的原则,确保各项建设健康有序地推进。对小城镇的成片开发地区(段)和需要改造的旧城区,要认真抓好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切实发挥其对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控制和引导作用,保证城乡各项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凡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块一律不得刬拨、出让和开发建设。

重视村镇建筑与景观设计,提高设计水平。单体建筑设计要处理好现代与传统的关系,既要有现代气息,又要注意传统特色。农民住宅设计要坚持“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提高和健全使用功能。各地级以上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居民和民族特色的建筑艺术特点,组织编制农民住宅示范设计图集,供农民参考选用。小城镇街道和江河两岸的景观设计要按其功能确定主体格调,在整体协调的基础上,建筑形式要力求有所创新。重要地段和项目的规划设计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

三、大力促进小城镇的经济发展

小城镇的经济发展要坚持区域分工、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围绕市场需求,加强科技应用,优化经济结构,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突出优势产业、优势产品,扶持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的发展;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提高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形成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基地,引导农村产业向商品农业、现代农业转变;抓住国有企业战略改组和乡镇企业二次创业的机遇,吸引技术、人才和相关产业向小城镇转移,鼓励大中型工商企业到小城镇建立生产基地和连锁经营网点,小城镇工业要扩大规模,提高档次;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者到小城镇办厂经商,增加就业机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批发市场,加快发展商贸、保险、运输、信息、咨询等服务业;积极引导住宅消费,促进小城镇房地产健康发展;大力引进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不断壮大和增强小城镇的经济规模和经济基础。

进一步搞好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积极改善小城镇投资环境;加强小城镇社会化服务,依法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增强小城镇对资金、人才和农村人口的吸引力。四、突出重点,提高小城镇建设水平

搞好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把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小城镇建设的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实施。各有关部门对小城镇的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市场、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社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要设定计划,确定工作目标,并采取多种方式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要注意优化配套,完善布局,逐步打破区域界限,统一规划,联合建设。鼓励组建跨区域经营的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企业,提高规模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财力的浪费。

切实抓好居住小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居住小区建设要坚持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相结合,统一规划,综合开发,连片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小城镇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法,大力兴建公寓式住宅和开发商品住宅。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搞好小城镇工业园区建设,采取原地纳税、原地统计产值、管理费返还等办法,积极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聚,推动乡镇企业集约经营、规模发展。

五、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

在小城镇逐步建立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以居住地划分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户籍登记制度。凡适用于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及其家属均可准予入户。对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及随其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申请办理小城镇户口。小城镇建成区内人均耕地低于所在县(市)人均水平1/3的“城中村”,其村委会应在保持股份制集体经济组织的前提下,经批准整个建制转为城镇居委会,原村民转为城镇居民。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对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健全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针对小城镇从业人员多为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雇员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切实可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解决农民进镇落户的后顾之忧。对进镇落户的农民,根据其本人意愿,既可保留其承包的土

地自主经营至承包合同期满为止,也允许其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将原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村委会、村民小组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承包合同管理,防止进镇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六、妥善解决小城镇建设用地问题

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拔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加快建设公正、公平、公开的土地招标、拍卖的有形市场,提高土地资产的效益。

小城镇建设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通过旧城改造、土地整理、利用荒地和废弃地等方式解决建设用地问题。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立有利于小城镇发展的集体土地使用制度。在稳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政策的基础上,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进行合理有偿流转和集约经营,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小城镇发展乡镇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小城镇内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

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纳入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中心镇的建设用地,经省建设厅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核定规模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以迁村并点和土地整理等方式进行小城镇建设的,可在建设用地计划上给予支持。

七、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小城镇投资经营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小城镇规划、建设的投入,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以投资、贴息和补助等方式支持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投资的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小城镇;在小城镇征收的城镇建设维护税,全部返还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小城镇存量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要优先用于小城镇补充耕地,实现占补平衡,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开发;在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土建造价5 %缴纳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以及农民使用宅基地建房除外),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县(市、区)以上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在小城镇的建设项目和资金,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金融部门应加大对小城镇建设贷款的比重,逐步开展对有稳定收入的进镇农民在购房、购车和其他消费方面的信贷业务。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用事业经营机制。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对市政公用事业放开经营,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股份制、合资、独资等多种形式建设和经营小城镇的市政公用事业,加大小城镇建设投资的力度。有条件的小城镇要加大融资力度,盘活固定资产。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的价格体系,增强市政公用事业投资经营的吸引力,促进市政公用事业逐步走上市场化的发展轨道。逐步把市政维护、环卫清扫、绿化养护等推向市场。按照“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要防止借加快小城镇建设之名,铺张浪费,大搞楼堂馆所建设。

八、建立适应小城镇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

省确定的300个左右的中心镇,要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逐步完善镇政府地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选项目审批权。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能源、外汇自求平衡的前提下,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1000万元以下的非污染生产性建设项目,均由中心镇政府审批,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除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需按规定上报审批,中心镇借用国外贷款项目需上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外,其他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属鼓励类、允许类的非污染的外商投资项目,由中心镇政府审批,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管理审批权。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集中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除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外,中心镇自身拥有丙级资格以上规划设计机构的,城镇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选址定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与发放,委托中心镇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报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确保总体规划的实施。

建设用地审批权。在中心镇建设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 并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一次或分批次申请用地。

工商行政管理权。中心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辖区内企业登记和年检的初审,并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初审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等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财税管理权。符合条件的中心镇,可理顺县(市、区)、镇两级财政关系,设立独立的一级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和调动县(市、区)、镇两个积极性的原则,明确中心镇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合理划分收支范围,逐步建立稳定、规范、有利于中心镇长远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机构设置权。在国家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中心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九、强化管理,保障小城镇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小城规划管理。小城镇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乡村严格执行“一书一证”制度。加强对审批后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制度,严厉查处违反规划的用地行为和建设行为。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城镇规划执行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

加强小城镇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依法管理建筑市场,坚决取缔无证设计,无照施工。强化各项建设工程管理和安全生产,保证工程质量。

加强小城镇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村镇绿化、美化、净化、效能化。搞好小城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事行为,严厉打击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引导进镇农民逐步形成适应城镇化的生活方式,增强计划生育观念。把村镇建设纳入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增加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硬件设施建设的投入.认真抓好镇区绿化,通过多钟方式美化城镇景观,实现城区园林化,郊区森林化,乡村道路林荫化,农民庭院花果化。广泛开展创建“文明街道”、“文明家庭”活动。促进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上新水平。在小城镇和新村主要街道推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改变乱倒垃圾、乱摆摊点、乱占道路的现象,搞好污水、垃圾处理和公厕等环卫设施建设,坚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脏、乱、差”的问题。

十、切实加强对发展小城镇工作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发展小城镇作为加速农村城镇化的战略措施,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计划,切实抓紧抓好。

在国家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建立健全小城镇规划建设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经费纳入小城镇财政预算。

提高小城镇领导和建设管理人员的素质。小城镇要吸纳一定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建设管理队伍,选派管理人员到大专院校学习。各市要建立和规范小城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制定。

各有关部门要能力协作,各司其职,加强对发展小城镇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各市、县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

棚户区改造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棚户区改造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施工组织设计

目录第一章总体概述 第二章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第三章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第四章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 第五章分项工程主要施工方案 第六章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消防措施 第七章现场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 第八章雨季、夜晚施工及成品保护等措施 第九章回访保修措施 第十章协作服务 第十一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表一: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第一章总体概述 1.1 编制依据和引用规范、标准 (一)编制依据 (1)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 (2)业主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 (3)本工程现场条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本公司的综合经济实力和计划投入本工程的各类资源; 1.2 工程概况 本工程建设内容有:道路2400米、给水管0.6公里、排水管0.5公里、供热管道0.6公里、供电线路0.6公里、照明20盏以及绿化、围墙等。 1.3 总体设想 1、根据本工程的特点以及质量和进度目标要求,我们准备委派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同志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组织一支技术和管理力量雄厚的项目管理班子,承建本工程的施工。 2、在组织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按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规定,制订针对性的工地文明施工措施,创建级文明工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省建筑工地安全生产防护规定,成立工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杜绝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创安全达标工地。 3、科学、合理组织工程施工,确保各类资源配置,确保本工程按本投标函承诺工期竣工交付。 第二章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2.1 施工平面布置综述 本工程场地条件相对较好,施工现场配电间设置、水电容量均可以满足施工需要。本工程场外道路条件较好,四周道路均可用作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进场的运输通道,详见布置图。 2.2 临时用房 根据施工场地条件,搭设施工临时房屋,临时房屋主要用途为工地办公、会议、监理、甲方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 城市规划、测绘等支 出。新办法规定,我 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 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 征收,并实行严格的 “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二)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在

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房地产配套设施问题探讨 房地产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基础设施即与购房人所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视系统、道路、绿化等设施。 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与购房人购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停车设施、娱乐设施及教育、商业、饮食等各种公共建筑。 按法律规定,房屋配套设施通常应在房屋交付时同时具备使用条件。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按上述要求明确交付的配套设施的条件,以便在交付时有相关的依据。但是若未能达到要求,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目前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来追究违约责任。 公共配套设施 目前,有些地区已经下发规定,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用地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配建以下公共配套设施: 1.教育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等; 2.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 生院,下同)、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院等; 3.文化体育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站、体育运 动场(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4.社会服务设施:包括养老院、托老所、社会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站、物业管理用房等; 5.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商业超市等; 6.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变电室、开闭所、高压水泵房、垃圾收集间、垃圾转运站、社会停车场、公共厕所等; 7.金融邮电设施:包括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政支局、邮政所等; 8.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其他管理用房。 会计上如何处理配套设施 一般将“配套设施”分为“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两类。 “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水塔、锅炉房、游泳池、公厕、自行车棚等;还包括为居民服务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等。 “可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有开发小区内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等;也包括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文化站、医院等。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建设部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发布时间:2009-01-05 18:19:29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8456 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 (元) 收费依据备注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土建总造 价 5%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 [1998]14号、省物价局粤 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 [2000]10号 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仅限于乡 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 部分取消。根据粤价〔2009〕151 号文规定向省级产业转移园 内企业免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8]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 三、增加投入,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的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安排上支持村镇建设。向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规定用于村镇建设。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要继续收好、用好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5%收取,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按3%收取,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辖区村镇主要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量周转金,支持试点村镇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建设。交通部门要在资金方面支持村镇搞好村镇公路的规划建设;水利、卫生、爱卫会、工商、教育、邮电等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搞好防洪、改水、改厕、医疗卫生、集市贸易市场、科技服务网点、教育和由电通讯等设施建设。 (三)大力推行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政策。积极吸引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种资金参与经营村镇供水、排水、道路、环卫等设施建设项目。对村镇市政公用事业,可推行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民投资入股进行建设。 广东省物价局

常州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1111153597

常州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1111153597 目录 一、常州市市区分档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二、《关于确定城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和建设管理收费标准的意见》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设施配套费包括前期开发费和基础设施费四、商品房价格的成本构成 五、附表 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分档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 通知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建设局 常价房〔2005〕1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行政区划的调整,特大城市的框架已初步形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在平均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对常州市市区分档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办法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拨土地进行建设,或利用原已获得使用权的土地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常州市区范围内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平均标准仍为每平方米105元,具体征收按不同区域类别分档收取。分档收费标准为: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 130 105 80 三、区域划分

一类区域:北至沪宁高速公路、东至青洋路(包括规划路段,下同)、南至常武区界、西至龙江路(不含戚区地域)。 二类区域:(一)天宁区范围内青洋路以东:(二)东沿新北区江阴区 界、沪宁高速公路、龙江路;南至钟楼武进区界、新北武进区界;西沿新北丹阳区界、沪宁高速、德胜河;北至新北区区界。三类区域:新北区范围内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局(或市建设局委托有关部门)收取,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直接进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戚墅堰区按每平方米105元标准执行。 六、武进区可参照本通知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七、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凡在本通知颁布日后通过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项目凡在本通知颁布之日后领取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八、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ОО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需缴纳的各项规费,其中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为:城区(含湖塘镇、牛塘镇、高新区、农发区)每平方米105元,城区以外各镇每平方米50元。没有教育配套设施费 这个收费项目。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规划局、物价局《关于确定城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和建设管理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2]99号

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工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编制:××× 审核:××× 审批:××× ×××××××××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第一章总体概述 一、综合说明 十分感谢发包人对我公司的充分信任和大力支持,使我公司能荣幸地参加该工程的投标活动。通过认真阅读和研究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和工程量清单,分析了各种影响施工的因素和工程的特点、难点后,我们有充分的信心保证优质、按期、安全完成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总承包范围内的施工承包任务,在经历了紧张、认真的编算工作后,我公司已完成了该工程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全部内容。 (一)指导思想 1、充分认识和理解本工程施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竭尽全力、严格、周密、科学、精心地组织施工,以确保工程优质、如期、安全地建成。 2、认真阅读和深入领会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的内涵,并坚决贯彻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去。 3、坚决服从业主的统一指挥。在上级主管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共同监督和指导下,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长,一切从实际出发,与业主等单位同心协力、共同努力,踏踏实实地把本工程建设成业主满意、人民放心的优质工程。 我们将组建一个高效务实的施工管理机构,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配备适宜的施工机械,采用科学的施工方法,依靠丰富的实践经验,确保本工程目标的实现。 (二)我公司中标承建本工程的优势 一旦我公司中标,对承建本工程我们具有极大的信心和诚意,对与业主的合作我们充满诚挚的意愿。中标承建该工程我们具有以下优势:

[最新版]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编辑修改!) 第一章总体概述 一、综合说明 十分感谢发包人对我公司的充分信任和大力支持,使我公司能荣幸地参加该工程的投标活动。通过认真阅读和研究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和工程量清单,分析了各种影响施工的因素和工程的特点、难点后,我们有充分的信心保证优质、按期、安全完成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总承包范围内的施工承包任务,在经历了紧张、认真的编算工作后,我公司已完成了该工程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全部内容。 (一)指导思想 1、充分认识和理解本工程施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竭尽全力、严格、周密、科学、精心地组织施工,以确保工程优质、如期、安全地建成。 2、认真阅读和深入领会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的内涵,并坚决贯彻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去。 3、坚决服从业主的统一指挥。在上级主管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共同监督和指导下,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长,一切从实际出发,与业主等单位同心协力、共同努力,踏踏实实地把本工程建设成业主满意、人民放心的优质工程。 我们将组建一个高效务实的施工管理机构,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配备适宜的施工机械,采用科学的施工方法,依靠丰富的实践经验,确保本工程目标的实现。 (二)我公司中标承建本工程的优势 一旦我公司中标,对承建本工程我们具有极大的信心和诚意,对与业主的合作我们充满诚挚的意愿。中标承建该工程我们具有以下优势:

1、组织优势 中标后拟投入本工程施工队伍,是一支在市政工程施工方面较为优秀的施工队伍,该队伍曾施工过城市道路、市政公路路基工程、小区组团综合市政工程、市政引水工程、市政污水处理工程、政污水管道工程等一系列较为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技术含量较高工程,具有丰富的道路、排水结构工程施工经验和施工现场组织能力,曾多次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及监理单位的好评,是一支敢于吃苦耐劳、勇于创新、综合实力较强、施工现场办公自动化较高的施工队伍。 2、管理优势 该施工队伍具有多年道路、排水等市政工程施工经历,已承建了多项影响面较广的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协调经验相当丰富。 3、技术优势 公司具有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市政工程已施工项目较多,市政工程施工经验较为丰富,并得到多方的认可。 拟投入本工程项目施工的队伍,我公司具有工程施工、计算机制图CAD、全站仪自动定位、项目部自动化办公、实验室跟踪质量检验等全面技术,并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4、设备优势 本公司拥有大量的市政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机械设备,EX200挖掘机、ZL系列铲车、5T、10T 自卸反斗车、大量钢板桩、全站仪、各种质量检验设备等,本公司特别声明拟投入本工程的施工机械无须租赁或购买。 5、质量优势 公司分管质量副总经理、公司质安科科长及公司全体上下各级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公司承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有了较大幅度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得到了各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质监单位、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德江县白果坨二级公路安置点平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初步设计---设计说明 第一章设计总说明 第一节、设计依据 (一)规范及有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4、《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 5、《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 6、《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 7、《贵州省住房保障工作工作方案》(三房保[2011]10号) 8、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 9、《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建筑工程(2008)》; 10、《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安装工程(2008)》; 11、《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市政工程(2008)》; 12、《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园林工程(2008)》; 13、《贵州省城市住宅校园物业管理办法》; 14、其他文件规定要求和相关建设标准等 15、项目单位提供有关本项目的基础资料、技术资料等。 16、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建筑节能设计的相关文件、规定。 17、贵州省建设厅文件黔建科标发【2004】119号。 18、《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19、关于《德江县白果坨二级公路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德发改[2015]131号。 (二)建设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气象 1、德江县共和镇概况 德江县共和镇,濒临乌江,旖旎深情的乌江水在千仞削壁中奔腾蜿延,曲曲古老的船工号子倾诉着悠悠历史。它上接云贵高原,下衔长江之水的武陵山脉腹地。共和镇位于德江县城19公里处,东抵乌江岸边、与潮砥镇和长堡镇隔江相望,东南与思南县交界,西南与堰塘乡接壤,西与青龙镇相连,北邻稳坪镇,303省道穿越而过。 全镇辖1个社区19个行政村,162个村民组,现有6535户24399人(其中男12682人,女11717人);总面积105.0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共11640亩(其中田7665亩,土3975亩),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共8370.22亩。正在建设的德江——共和白果坨码头(德江港)

基础配套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翠堤东郡(二期)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2.项目建设单位:*** 3.性质:新建 4.项目负责人:*** 5.建设规模:翠堤东郡(二期)小区52049㎡保障性住宅 配套设施建设,包括4MW换热站1座,供热管网4700米 (管线长度9400米),给水管网8748米,排污管网8748 米,雨水管网1964米。 6.资金构成:项目总投资1652.33 万元,全部为建设投资。 7.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1652.33 万元,其中申请国家专 项资金849万元,自筹803.33万元。 8.建设期:12个月 9.编制单位:*** 10.法人代表:*** 11.资质等级:*** 1.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1.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2.《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3676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建住房【2006】204号); 5.《民用建筑可行性研究深度规定》; 6.《廉租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统计局第16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 7.《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07号); 8.《关于抓紧组织编报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内发改投资【2012】324号)。 9.国家现行的专业法规、规范; 10.国家及地方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规范; 11.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 1.3可行性报告编制原则 1.项目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和法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及行业和地区的规划。 2.环保、消防、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装臵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保证工厂安全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健康。 3.将节能减排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项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榕政综〔2011〕20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 榕政综〔2011〕209号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必备设施,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理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各产权人的关系,维护各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范围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 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用地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配建以下公共配套设施: (一)教育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 (二)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下同)、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院等; (三)文化体育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站、体育运动场(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四)社会服务设施:包括养老院、托老所、社会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站、物业管理用房等; (五)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商业超市等; (六)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变电室、开闭所、高压水泵房、

垃圾收集间、垃圾转运站、社会停车场、公共厕所等; (七)金融邮电设施:包括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政支局、邮政所等; (八)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其它管理用房。 二、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一)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同时验收备案。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施工、交付和验收期限,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用地规划时,应当明确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 居住区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内容、规模等规划设计条件提出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等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文件的必备内容予以公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还应当对居住区用地规划确定的下列公共配套设施权属作出约定: 1、属政府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 (1)所有的教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 (2)医疗卫生设施中的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较大规模的设施;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 (2012-11-07 17:06:56) 转载▼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我省房地产业和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渡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20元/㎡; (二)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收标准为150元/㎡; (三)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90元/㎡。 三、减免征收范围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1、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2、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 3、工业类项目;

4、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补缴已减免费用。 四、我省城镇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用地类别,不同容积率标准等条件,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细化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按规定减免征收范围制定具体减免办法,报省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价格、财政、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执收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

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翠堤东郡(二期)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2.项目建设单位:*** 3.性质:新建 4.项目负责人:*** 5.建设规模:翠堤东郡(二期)小区52049㎡保障性住宅 配套设施建设,包括4MW换热站1座,供热管网4700米(管线长度9400米),给水管网8748米,排污管网8748米,雨水管网1964米。 6.资金构成:项目总投资1652.33 万元,全部为建设投资。 7.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1652.33 万元,其中申请国家专 项资金849万元,自筹803.33万元。 8.建设期:12个月 9.编制单位:*** 10.法人代表:*** 11.资质等级:***

1.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1.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2.《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3676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建住房【2006】204号); 5.《民用建筑可行性研究深度规定》; 6.《廉租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统计局第162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 7.《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07号); 8.《关于抓紧组织编报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成都市成华区公建办制

甲方:成都市成华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并举的原则,为建立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协作关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函[2016]117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签订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如下: 一、乙方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 2、项目地址: ; 3、开发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平方米,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建筑(建设)面积平方米,另含机动车位辆,非机动车辆,建设标准按照执行。 二、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乙方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位置及建设规模应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方案,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并满足必要的使用功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有特别要求的,应满足相应要求。

三、公共配套设施交付期限 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适用于以下第条。 1、该项目属于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应在获得《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三个月内移交给。移交后双方应签署《成都市成华区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协议》,并送成华区公建办备案。 2、该项目属乙方自行管理设施,应在建成后三个月投入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甲方责任 1、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进行管理与服务,负责协调在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高服务质量,为开发建设单位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2、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属于应当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定移交。 3、按规定进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对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核发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项目分期建设、分期交付的,甲方可分期核发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 五、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实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的通知 阜政发[200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工作,发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提高阜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财非〔2007〕3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包括新邱区、清河门区、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区)实施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在建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按住宅建设121元/m2,网点建筑156元/m2,公共建筑106元/m2的标准(原标准为:住宅建设115元/m2,网点建筑150元/m2,公共建筑100元/m2)收取。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征,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国家建设部规定为准。超过规划审定面积建设项目,要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市房屋开发动迁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邱区、清河门区、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提高标准部分(每平方米6元)由市房屋开发动迁办公室征收,有关部门配合。 阜蒙县、彰武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仍由县负责征收。 4.工程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工程验收手续时,需重新核定项目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审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市动迁办为此出具《配套费核定通知书》,对于核定面积与办理手续时的计算面积之差额部分的配套费收取,实行多退少补。建设、国土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要在查看《配套费核定通知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前,一次缴清。对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一律不予办理项目开工、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相关单位不得对其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6.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擅自开工建设的,一经发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7.各相关部门给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核发有关建设工程审批事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8.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对城市建设重大项目或者国家、省规定特殊项目确需减免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对按照规定确需缓收的,欠缴的建设单位必须列出还款计划,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补齐欠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9.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可按省规定执行市级标准,也可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但不得高于市级征收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0.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辽宁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

公共配套设施的核算知识分享

公共配套设施的核算

公共配套设施的核算 一、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对象的确定 (一)公共配套设施的分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配套设施,可以分为如下两类: 非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 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 1.非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 非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房屋开发过程中,根据有关法规,其产权及收益权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不能有偿转让也不能转作自留固定资产的公共配套设施。具体核算内容可区别以下情况: 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不会产生经营收入的不可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如建造消防、水泵房、水塔、锅炉房(建筑成本)、变电所(建筑成本)、居委会、派出所、岗亭、儿童乐园、自行车棚、景观(建筑小品)、环廊、街心公园、凉亭等设施的支出。 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根据法规或经营惯例,其经营收入归经营者或业委会的可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的支出,如建造幼托、邮局、图书馆、阅览室、健身房、游泳池、球场等设施的支出。 开发小区内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大配套设施项目不能有偿转让和取得经营收益权时,发生的没有投资来源的费用。 对于产权、收入归属情况较为复杂的地下室、车位等设施,应根据当地政府法规、开发商的销售承诺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摊入成本项目。如开发商通过补交地价或人防工程费等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认可,取得了该配套设施的产权,则应作为经营性项目独立核算。 开发项目外为居民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气的增容增压、交通道路等,这类配套设施没有投资来源,不能有偿转让。 2.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 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是指能有偿转让的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大配套设施项目以及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 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一般包括:开发小区内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邮局等;开发小区内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文化站、医院等。 (二)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核算对象 1.非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对象 对非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如果工程规模较大,可以将各配套设施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在“生产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科目下按各项配套设施设立明细科目,如物业服务用房、业主会所、幼儿园、学校、儿童游乐设施、环卫设施、运动设施、超市(配套商业设施)等。如果工程规模不大,与其他项目建设地点较近,且开竣工时问相差不多,并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也可考虑将它们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对于只为一个单体开发项目服务的、应摊人开发项目成本且造价较低的配套设施,可以不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发生的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单体开发项目的成本。 2.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对象 一般来说,营利性的大配套设施项目,应以各配套设施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以正确计算各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 二、非营利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核算 为了正确核算和反映企业开发建设中各种非营利性配套设施所发生的支出,并准确地计算房屋开发成本和各种大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对非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支出的核算可分为以下两种: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3.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局征收城市配套费,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局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一条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项目办理下列手续之一的,仍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50号)规定征收或补缴。 (一)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包括: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已签订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及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 (二)规划方案已经过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局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修订)

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01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31号)要求,及我省有关规定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在建、已建成租赁型保障住房和城镇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我省编报和分解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对涉及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的项目,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审批制。主要环节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 精选

步设计和概算等。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四制”规定要求,加强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五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房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基础设施。 第六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房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申请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保障房项目必须符合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且已纳入我省2008年以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配套设施项目。凡与保障房小区无关的配套基

土增税 公共配套设施费涉税处理

公共配套设施费 一、公共配套设施费有哪些: 项目内容按物业管理用房、变电站、热力站、居委会、派出所、幼儿园、学校、托儿所用房、公共厕所、邮电通讯用房等具体支出内容填列。 二、审核公共配套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第二十四条 (一)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情况。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摘自国税发〔2009〕91号。 项目与发票要对应,若是一个项目对应多张发票,要按每一张发票一行进行分列。 三、关于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字[2003]18号文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性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摘自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18号文 一、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房地产企业自愿多建,是人防办和政府鼓励的,不可能不报批。 二、人防工程超面积建筑,其用途和性质不一样,分战时与和平共处时期;战时按规定国家无偿使用,但超面积的不一定是无偿使用。 三、超面积地下人防建筑物属企业产权,可以销售和经营。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 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摘自国税发〔2009〕31号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 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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