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保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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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旅游保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人民出游人次达到16.1亿次,出游率达到了122.5%,旅游消费总值达到7770.62 亿元,再考虑到旅游对相关经济的带动作用,旅游市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明显。

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注意到其中隐藏的众多不和谐因素:黑导游、导游甩团、旅客受伤,诸如此类,不可胜数,其中尤其是旅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伤害问题,更是让众多旅行社不胜其扰,让众多游客畏之如虎,于是,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瞄准了旅游保险市场,纷纷推出各种旅游保险产品,针对不同的市场开发了不同的保障功能,为旅行社和旅客的安全出游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纠纷——旅游保险纠纷,在此,笔者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对旅游保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番探讨,以图对旅游保险纠纷的解决有所帮助。

一、旅游保险的分类

目前,我国的旅游保险有不同类别不同保障内容的多种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旅游保险可以分为旅游人身保险、旅游财产保险和旅游责任保险。其中的旅游人身保险和旅游财产保险旅行社和旅客均可投保,而旅游责任保险只有旅行社才可以投保,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旅行社责任险。

旅游人身保险是指以旅客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在旅客因人身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发生疾病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旅游财产保险是以旅客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在旅客的财产及有关利益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旅游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在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活动中由于旅行社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客的经济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而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代替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二)按照办理方式的不同,旅游保险可以分为旅游团体保险和旅游个人保险。

旅游团体保险,是指以整个旅行团体为保险对象,以旅行社为投保人,以旅行社中的每一位旅客为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旅游团中的每一位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严格来讲,这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

旅游个人保险,是指以旅客个人作为保险对象,以旅客个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直接向旅客个人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目前,旅客个人保险在市场上主要表现为卡单的形式,所谓卡单,是指保险公司以经过保监会备案的各类保险条款为基础,以尽可能全面的保障旅客的各方面权益为目的,将不同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在监管机关限定的规则下进行自我组合而推出的一种含有多种保险责任,投保形式简单,保障内容丰富的卡片式保险合同(即保险单)。

(三)此外,按照保险保障的内容不同,旅游保险可以细分为医疗费用、人身意外、交通意外、紧急救助、航班延误、个人钱财等保险,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旅游保险和国外旅游保险,总之,旅游保险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二、旅游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旅游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更是合同的一种,因此,旅游保险合同的签订,也要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模式,在保险行业,要约-承诺的合同签订方式有其特殊表现。

由于我国的商业保险大部分采取保险代理人代为销售的营销模式,因此,在一般保险合

同签订过程中,往往是由保险代理人通过客户开发获得投保意向,然后向客户发出要约邀请,由客户填写保险公司印制的格式化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发出要约并首先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核保后为符合承保条件的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即保险合同),并由保险代理人送达至投保人,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犹豫期内(长期人寿保险一般是10天,财产保险和短期人身保险一般没有)没有退保,保险合同即完全成立。

而旅游保险,一般都是短期保险,大多数情况下均在旅行社进行销售(旅客个人也可以在各大保险公司的分理处、网上交易中心进行购买),旅客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可以由旅行社统一投保团体旅游保险,也可以购买旅行社提供的相关保险公司的旅游保险卡单,因此,旅游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相对而言比较简单,但是,再简单的合同也要符合生效要件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在旅游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也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旅行社的销售资格问题

我国对保险经营行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对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任何机构要代理经营保险业务均需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特别行政许可。旅行社是以经营旅游产品为主的企业,在其作为团体投保人为旅客投保旅游保险时不牵涉资格问题,但大多数情况下,旅行社还代理保险公司向旅客出售各种旅游保险产品,此时旅行社必须具备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方可从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针对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专门制订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对这种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要求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兼业机构必须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核准后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且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获得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而且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罚则:

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保险产品销售时,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旅客在从旅行社购买保险公司的旅游保险产品时,也应当注意观察旅行社是否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旅游保险签订过程中旅客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之上的合同,所谓的最大诚信原则,就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绝对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一原则可追溯到海上保险的初始阶段,当时,由于通讯工具落后,承保人往往无法对保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几乎全凭投保人一方自行提供资料,以此决定是否承保及承保费率,因此特别要求投保人诚实可靠。英国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率先对最大诚信原则做出如下规定:“海上保险契约之基础,系忠诚信实,倘一方不顾绝对的忠诚信实,他方得宣告是项契约失效”,随后各国纷纷立法,对这一原则予以确立,适用范围也逐步扩展到所有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五条也对该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由此延伸出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同时

在第十七条的后列条款规定了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一般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投保人投保需要填写投保单,投保单中详细列明了各项需要告知的事项,尤其是其中的健康告知书,对被保险人的整个身体状况提出了非常详细的告知要求,是保险公司承保的重要依据。

而在旅游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保险期间较短,保险费用较低,保险责任以意外为主,手续比较简单,因此,保险公司基本省略了健康告知事项,只在高龄旅客(一般60岁以上)投保时才要求旅客填写健康告知书。

关于具体告知义务的履行,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醒人身保险投保人正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关事项的公告》(第55号)第二条的要求:“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的事项以投保单及有关单证提示的范围为准,并以书面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亦即保险公司以书面方式询问的才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未通过书面方式询问的,投保人可以不必告知。

因此,在旅游保险合同中,旅客或者旅行社应当如实填写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各项信息,切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根据违反义务的程度和主观过错的不同,需要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按照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说明义务

关于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可以分为一般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所谓一般说明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向投保人做一般性的介绍,所谓明确说明义务就是指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单独就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同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未履行该项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旅游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对于一般说明义务,由于法律规定的条件较为宽松,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要向旅行社或者旅客提供了保险条款并作了简要说明,就视为保险公司履行了该义务。但是,在旅游个人保险中,售卖的往往是高度浓缩的组合式卡单,合同形式极为精减,限于篇幅,不可能将保险条款的所有内容在卡单中一一列明,一般情况下仅印制了投保条件、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理赔条款等重要条款内容,其他条款内容予以忽略,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存在一定瑕疵。遇到这种条款不完全的情况,旅客应当向保险销售人员索要完整的条款,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了解条款内容,而保险公司也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旅客公布相关条款内容,比如在销售场所摆放详细条款、提供网上条款查询等,以免埋下纠纷的隐患。

对于明确说明义务,法律规定了较为苛刻的条件,实践中,保险公司对其他保险合同往往在投保单中采取特别声明的方式,由投保人签字确认本人已经阅读并理解了责任免除条款,从而证明自己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在旅游团体保险合同中,由于作为投保人的旅行社往往与保险公司具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有的还签订了合作协议,保险公司证明自己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方式较多,而旅游个人保险合同基于简单的表现形式(卡单)和旅游本身的偶然性,既不可能像其他保险合同一样印制投保人声明,也不可能像旅游团体保险合同一样有长期合作关系,除了在卡单上印制免责条款外,只能通过具体售卖人员的口头宣讲,但这种方式存在较大的风险,发生纠纷后,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明极大的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水平,这也是目前旅游卡单保险所面临的困境之一。

此外,对于判定怎样才算正确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目前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但判定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案件较多。关于究竟应当如何把握“明确说明”的分寸与尺度,目前学界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中提到:“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这一答复虽然未最终确定明确的标准,但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正确的研究方向。

(三)旅游保险中的被保险人认可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在旅游保险中,无论是旅游个人保险还是旅游团体保险,往往都含有意外身故的保险责任,旅游个人保险合同由于是旅客个人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有其自己签字的卡单作为保险凭证,不存在未经书面认可的情况。

而我国的旅游团体保险合同,目前普遍采用的订立方式是由旅行社按照与保险公司合作协议中的约定,将旅客名单向保险公司发送确认单,保险公司回复确认后保险合同成立(确认单中并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确认),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手续简化,操作简单,可以快速满足大量旅客的保险需求,不像一般人寿保险合同一样,需要签署一打打的文件,订立手续复杂,但是这种订立方式却缺少了被保险人(旅客)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环节,虽然旅客个人往往在与旅行社的旅游协议中约定了旅游保险事项,但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并不能对抗保险公司,因此,这种方式订立的合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合同。此外,中国保监会在《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中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合同无效;含有死亡、疾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死亡责任保险金额,该合同死亡给付部分无效。

因此,旅客在参加团体旅游保险时,应当确认自己通过适当的方式对保险金额进行了书面认可,确保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避免以后的纠纷。

三、旅游保险合同理赔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以不确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给付条件,投保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在风险发生后能够获得补偿,虽然我们不期待保险合同发挥作用,但一旦真正发生保险事故,保险理赔却是对受益人的最大的安慰,因此,可以说理赔是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环节。目前,社会上流行的口碑是投保容易理赔难,事实上,保险公司是商业企业,保险公司的理赔,是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基础上进行的,而非基于普遍的人道主义原则或者普通公众的一般认识,在此,笔者试图对旅游保险理赔过程中容易发生纠纷的两个问题进行剖析,为理赔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借鉴。

1、旅游保险理赔中近因原则的适用

旅游作为一种户外活动,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各种意外伤害,而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正是这种不可预知的意外伤害行为,大部分保险公司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均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障,但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保险公司往往进行了特别的约定,大部分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定义大体都是: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有的保险公司还会进一步约定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上述这些约定,就是保险理赔原则中近因原则的体现。

所谓近因原则,就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

失,具体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承担意外伤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因意外伤害为近因造成的损失为限。近因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并未规定,目前仅最高法院在其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中采用过这一概念,该征求意见稿第 1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但该司法解释目前并未颁布,因此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对于近因原则进行了约定,那么,近因原则是可以适用于保险理赔过程中的。

旅游保险理赔中非常典型的近因原则适用的一种情况是在旅游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引起意外伤害,进而伴发或者因意外伤害引发其他疾病的情况,如果约定了近因原则,显然保险公司仅对因意外伤害而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无论对于伴发的疾病还是引发的疾病,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的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此不作具体探讨。

2、旅游保险中国外证据的证明问题

经常出国旅游的投保人在国外旅游期间,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如果不是利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国外救援,而是自行处理相关事宜时,尤其应当注意这一问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中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证明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虽然这样的理赔案件未必会最终形成诉讼,但从谨慎的角度出发,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履行上述手续,以免将来发生纠纷后增加举证的难度。

旅游保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旅游保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人民出游人次达到16.1亿次,出游率达到了122.5%,旅游消费总值达到7770.62 亿元,再考虑到旅游对相关经济的带动作用,旅游市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明显。 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注意到其中隐藏的众多不和谐因素:黑导游、导游甩团、旅客受伤,诸如此类,不可胜数,其中尤其是旅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伤害问题,更是让众多旅行社不胜其扰,让众多游客畏之如虎,于是,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瞄准了旅游保险市场,纷纷推出各种旅游保险产品,针对不同的市场开发了不同的保障功能,为旅行社和旅客的安全出游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纠纷——旅游保险纠纷,在此,笔者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对旅游保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番探讨,以图对旅游保险纠纷的解决有所帮助。 一、旅游保险的分类 目前,我国的旅游保险有不同类别不同保障内容的多种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旅游保险可以分为旅游人身保险、旅游财产保险和旅游责任保险。其中的旅游人身保险和旅游财产保险旅行社和旅客均可投保,而旅游责任保险只有旅行社才可以投保,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旅行社责任险。 旅游人身保险是指以旅客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在旅客因人身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发生疾病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旅游财产保险是以旅客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在旅客的财产及有关利益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旅游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在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活动中由于旅行社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客的经济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而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代替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二)按照办理方式的不同,旅游保险可以分为旅游团体保险和旅游个人保险。 旅游团体保险,是指以整个旅行团体为保险对象,以旅行社为投保人,以旅行社中的每一位旅客为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旅游团中的每一位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严格来讲,这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 旅游个人保险,是指以旅客个人作为保险对象,以旅客个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直接向旅客个人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目前,旅客个人保险在市场上主要表现为卡单的形式,所谓卡单,是指保险公司以经过保监会备案的各类保险条款为基础,以尽可能全面的保障旅客的各方面权益为目的,将不同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在监管机关限定的规则下进行自我组合而推出的一种含有多种保险责任,投保形式简单,保障内容丰富的卡片式保险合同(即保险单)。 (三)此外,按照保险保障的内容不同,旅游保险可以细分为医疗费用、人身意外、交通意外、紧急救助、航班延误、个人钱财等保险,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旅游保险和国外旅游保险,总之,旅游保险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二、旅游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旅游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更是合同的一种,因此,旅游保险合同的签订,也要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模式,在保险行业,要约-承诺的合同签订方式有其特殊表现。 由于我国的商业保险大部分采取保险代理人代为销售的营销模式,因此,在一般保险合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标准法规 1、建立获取、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1)获取的内容 ①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②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③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 ④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安全标准; ⑤国际公约:我国已签署的关于劳动保护的公约; ⑥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2)获取的渠道 ①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②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③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④还可以与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⑤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3)获取方式 ①项目部通过上述渠道以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 ②项目部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收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登记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记录表上,并及时传递到各部门。各部门对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上报领导审批后,立即实施。项目部每年整理一次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处于最新状态。 (4)法律法规更新 为使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状态,各部门每年确认、登记、摘录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填写《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更新清单》,经领导批准后,提供给项目部,再按按职责分工发放给相关部门。各部门对作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标识,对新颁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补充。 (5)符合性评价 项目部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表),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对于新近实施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应在实施之日前进行符合性评审。 2、各部门定期识别、获取本部门适用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并向部门汇总: (1)安全管理人员应主动、经常地识别与本公司安全生产活动相关适用的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通过各级政府、团体、媒体、网络等方式获取最新信息。 (2)对获取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进行登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存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书库。 (3)安全管理人员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

保险投诉事件

有关保险投诉事件 7月保险投诉爆发中国人寿、人保财险又居首(2016年7月) 事件:近日,中国保监会通报了最新保险消费投诉情况。7月份,保监会机关及各地保监局共接收各类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投诉总量2529件,同比下降17.05%,环比上升20.72%。今年7月有效投诉 排名前10位的财险公司:人保财险274件平安财险216件太平洋财险182件国寿财险160件中华财险56件众安在线36件华泰财险30件华安财险29件永安财险28件都 邦财险25件永诚财险25件 前10位的人身险公司:中国人寿453件新华人寿120件平安人寿116件泰康人寿86件人民人寿77件太平洋人寿61件富德生命50件阳光人寿33件太平人寿26件平安养老 23件 这10家公司有效投诉量总和占人身险公司有效投诉总量的86.22% 类型一:保险欺诈 大连新华保险业务员口头欺诈事件(2012) 投诉:井女士称本来要去建行存款,听建行的工作人员一忽悠,拿本来要存银行的钱买了保险,又轻信新华保险业务员口头承诺签了合同,这一签字才知道,想要退保一下子就得赔进去5万! 解决:井女士要求保险公司将这3年交的30万保险本金退给自己。经调和,新华保险公司人员让井女士手写了一份赔付协议书,内容是:井女士只要本金30万元,不要利息。新华保险方面称会尽快提交到新华保险总部。 据了解,保险公司的考核标准给保险销售人员造成了很大压力,促使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想尽各种办法将保险推销给更多的人;另一方面,普通老百姓的家庭对保险产品不够了解,甚者多有抵制情绪。面对银行保险,误以为是高收益、低风险的理想产品。待到发现合同内容和保险公司业务所说不符,心理落差很大,从而导致保险纠纷的频频发生。 类型二:保险不理赔 航班提前起飞误机无法投诉事后保险公司也不理赔(2016国际事件) 黄女士出国旅游却遭遇了飞机提前起飞的情况。这导致一行人无奈只能变更行程。为防意外发生,她们出发前特意在携程网上购买了285元的美亚保险,费用中包含了医疗救援、飞机延误、旅行变更等项目的承保。飞机提前飞走直接影响到了她的旅程,并额外支出了机票、酒店等花费,回国后黄小姐开始向美亚保险提出理赔。结果美亚以各种借口拖延或拒绝赔付。 根据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航空管制等原因导致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则会对被保险人进行相应的赔付。黄女士的情况不在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因此不能进行赔付。除非黄小姐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存在航班延误的情况,核实后符合规定的话才能进行赔偿。

AFP案例分析-王美丽小姐的理财规划

1. 1财务现状: 家庭成员背景资料 王美丽小姐今年32岁,未婚,大学毕业后换过几次工作,一直从事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工作,现在在某世界排名500强的IT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计划。王小姐是父母的独生女儿,王父现年61岁,王母现年60岁,目前在四川老家的小县城生活。 家庭收支资料(收入均为税前) 王小姐目前每月固定的薪资收入为1万元,每年有2个月的年终奖。同时,每做一个项目,公司会有一定的提成奖励,这部分收入每年在10万元左右。王小姐自己每月生活支出2800元,房租2000元。由于王小姐父母亲没有收入,王小姐每月给父母2000元赡养费。 家庭资产负债资料 王小姐的父母在老家有一套自住房屋,价值50万元,没有贷款。王父在3年前投资被骗,不仅赔上了自己的一生积蓄,还欠下了别人的债务,要依靠女儿帮忙还债。目前还有8万元尚未还清。王小姐账户上有2000元活期存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8万元,养老金账户余额5万元。 1.2 理财目标:

1.3基本假设: 比率假设 收入增长率5% 支出增长率 3.5% 房价增长率4% 学费增长率4% 房贷利率6% 购房贷款比例70%~80% 1.4风险属性分析: ----综合能力与态度,王小姐的预期报酬率7.5%,标准差(可承受的风险波动幅度)17.5%。建议配置50%的债券,50%的股票

2.1收支储蓄表: 个人所得税扣除假设: 1.薪资扣除三险一金后为每月应税收入+年终奖金+运行项目 2.考虑运行项目若一次性在年终付给10万元纳税额较大且不符合一般绩效工资的实际,因此运行项目摊到一年中的10个月。此10个月中月运行项目收入为100000/10,即10000元,摊在2-11月分发,在此基础上扣税。同时,年终奖金分摊在每月计税。 三险一金计提假设: 养老金8%,住房公积金7%,医疗保险2%和失业保险1%, 以上一年月基础薪资为“经核定的本人缴费基数”。资产投资假设: 资产投资主要为年缴纳三险一金 2.2 资产负债表: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旅游地产项目开发条件分析

旅游地产工程开发条件分析 一、旅游房地产开发工程的十大要素分析 旅游房地产工程的开发不是在想像中完成,它必须具有以下的十大基本要素。 1、概念基础条件——旅游特征的自然环境 借助旅游开发地产,一定要先有一个景点或景区,而这个景点或景区一定是与生态、休闲等要素相关。并且这个景点或景区本身旅游价值,甚至是旅游品牌。这是空间特性与产业性质在定位上的特质,是必要条件。 2、基础设施——便利的交通与地理位置 旅游地产的前提是旅游资源,只有便利的交通才能有发达的旅游。开发旅游地产工程,必定要使工程具有便利的交通条件和良好的地理位置,即具有可入性 3、专业条件——符合旅游度假的设计技术方案 开发旅游地产工程,在前期阶段必定要有符合旅游度假的工程设计技术方案,只有技术方案先上,才能征地着手工程的开发。 4、资源条件——完善的配套服务与设施 旅游房地产工程的功能组合极其丰富,配套齐全,因此其子工程往往众多,从而做到相互支撑、降低风险的目的。但一般说来,都是由旅游工程、休闲度假工程、人居工程和配套工程四大部分组成。 5、法律条件——合法的产权手续与时权保证 合法的产权手续与时权保证是产权性酒店工程开发的必要条件。 6、经管条件——专业的物业经管与酒店经管

前期的开发固然重要,但保证旅游地产工程得以经营的最重要因素是有专业的物业经管或酒店经管,引入先进的经管理念,提供适宜于工程定位的工程服务。 7、财务支撑条件——健全的财务制度与监督经管体系 8、营销条件——专业的营销推广系统 9、资金条件——丰富的开发经验与开发实力 10、网络条件——健全、便捷的交换网络 二、旅游房地产成功开发的10大宝典 宝典一:准确定位 旅游房地产要找准在整个房地产业工程体系中担当的时代性角色,避免同一地区在产业与工程结构上的雷同,努力发挥旅游性这一自身的独特优势,将土地、人口、农副特产、民俗、文化、人文、环境等因素,围绕所扮角色与功能目标,整合到开发工程中去,培植独特的优势。 宝典二:统筹规划 规划是建设的龙头,是旅游的蓝图,所有工程必须在一定旅游大区域内统筹规划,打破行政区划的樊篱,合理布局,均衡布点,既着眼当前,又立足长远,将旅游房地产的开发效益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文化生态优化、发掘旅游资源、打造拳头品牌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宝典三:发掘提升 在角色定位的前提下,围绕开发工程的角色与目标,开展经济商业文化运作,过度商业化,将失去文化的内涵与引力,降低工程的品位;纯文化或过分强调文化性,没有商业化的市场运作,资金的投入,将难有足够经济回报。只有努力挖掘自身的优势内涵,利用恰当的商业措施与文化联姻,用市场的方式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 【适用专业】: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开设学期】:第一、二学期 【参考课时】:72学时 【前导课程】:《旅游学概论》《导游基础知识》 【编制人员】:苑秀彬、王莉、王雅楠、郑艳 【参与企业】:董振威、龙凡、王焕宇 一、课程性质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中职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职业技能训练的核心课程,本课程面向旅游管理与服务岗位,根据岗位工作内容,以职业能力形成为目的选择课程内容,通过在仿真或者真实的工作环境,进行旅游政策法规业务操作技能,训练学生的政策法律的运用能力。 二、课程设计思路 通过学习,使学生不仅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旅游法规与政策基础知识,能够分析和解决旅游接待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投诉,而且熟悉旅游团队及散客导游服务程序与服务质量,能够预防并处理旅游接待中的各种问题和事故,掌握旅游政策法规业务相关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并依此提升自己的实际带团操作的能力,提高应变能力。 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规定全部教学内容的学习和任务引领型的项目活动,学生能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运用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诚实、守法、守信、善于沟通与合作的品质,热爱本职工作,为其职业能力的发展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根据课程面对的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为: (一)知识目标 ①了解并领会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②了解民族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宗教政策和发展旅游的有关政策。 ③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规范。 ④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 ⑤熟悉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⑥了解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⑦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相关知识。 ⑧了解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二)能力目标 ①运用旅游法律法规解决实际带团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 ②运用所学知识签订旅游合同的能力。 ③提高学生依法办事、自主创业的能力。 ④在导游工作中正确运用及宣讲国家方针政策的能力。 ⑤处理旅游者投诉的能力。

计调的案例分析练习题

计调案例分析 1、遇到旅游者在旅途中突然患病或突患重病时,导游人员应全力以赴,采取措施积极抢救。在向异地转移途中突患重病 "北京某地接社的计调人员在安排好当天的工作项目后外出。当晚,原计划庆于第二天到达的广东某团队由于事故原因提前一天抵达北京,但由于手机故障,负责本项工作安排的地接社计调人员电话始终无法接通。最后,组团社迫于无奈,只得选择了其他地接社人微言轻合作伙伴,从而造成成了该地接社客户的流失及巨大的经济损失。 从计调人员素质要求方面分析组团社为什么找不到计调。 ○1现在大多数旅行社要求计调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不分上班时间还是下班时间,都必须保证自己的联系方式畅通,除非重大事项,不能无故关机。 那么,在本案例中,为什么团队提前抵达却联系不上地接社的计调人员呢? ○1计调工作对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员素质要求较极高,没有认真细致的态度、严谨负责的精神是无法胜任计调工作的。○2在本案例中,地接社的计调人员也许已经做好了接团的全部准

备,但是一次看似偶然的意外却给旅行社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信誉损失、形象损失。任何偶然之中都蕴涵着必然。○3如果该计调人员热爱自己的事业,具有一丝不苟、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旅行社的规章制度,时刻注意通信方式的畅通,那么这一“意外”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2、美国BST旅行团一行人,按计划5月3日乘火车由A 市抵达B市,5月5日由B市飞往C市,5月8日乘国际航班离境。 该团从A市赴B市的途中,团内一位老人心脏病突然发作,其女儿焦急万分,不知所措。该团抵B市后,老人马上被送往医院,经抢救脱离危险,但仍需住院治疗。半个月后老人痊愈,返美。 (1)老人在途中心脏病发作时,全陪应该采取哪些措施?(2)在医院抢救过程中,地陪应做哪些工作? (3)经抢救脱离危险但仍需住院治疗时,地陪应做哪些工作?" "(1)在乘飞机、火车前往下站的途中旅游者突患重病: (2)全陪应请求乘务员帮助,在乘客中寻找从医人员。(3)通知下上站旅行社做好抢救的各项准备工作。 [处理要点]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齐全的收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并将其要求传达到相关部门、员工和相关方,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换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对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及标准其他要求的管理。 3、责任部门与部门、人员职责 责任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 部门、人员职责: 1)各部门安排一名兼职人员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汇总报归口管理部门。 2)归口管理部门,将获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汇总后发布清单。 3)归口管理部门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员工和相关方,并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4、识别和确认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各相关部门收集的信息,编制公司通用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

清单》,并且根据其目录清单的内容进行学习识别,确认适用本企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具体内容。 当上述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发生更新、作废等情况时,应及时修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清单》,将其文本内容放入文本数据库。并将有关信息传递到适用该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 5、贯彻执行 各部门将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采取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应层次或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检查与评审 公司通过管理评审、内审或日常监督检查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依据检查评审情况按公司奖惩制度予以执行。 6、获取法律法规的渠道:东莞市安监局、区安监局、街道办事处、安全中介机构、新华书店、标准发行单位、网络书店等。 7、获取法律法规的方法和时机:经常查阅国家、广东省安监局及国家相关部委、出版社的网站,获取最新信息,及时更新《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清单》和文本数据库,至少每月查询一次。及时获取信息进行购买或下载打印。 8、法律法规更新方式:将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从《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清单》和文本数据库中删除,增添新内容,同时告知本企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旅游保险常见法律问题

旅游保险常见法律问题 一、旅游保险究竟包括那几种? 旅游保险一般包括医疗费用、人身意外、意外双倍赔偿、紧急医疗运送、运返费用、个人行李、行李延误、取消旅程、旅程延误、缩短旅程、个人钱财及证件还有个人责任等诸多种。 医疗费用:在旅游中因感染疾病或是遭遇意外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 人身意外:若受保人因严重意外导致四肢不全、一目或双目失明、甚至死亡,受保人可根據投保内的赔偿额得到赔偿。 意外双倍赔偿: 偌如受保人自费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气垫般、渡轮、计程车等等)或乘搭私家车遭到严重意外时,受保人将得到双倍的赔偿额。 紧急医疗运送:若受受保人因意外或重病,有关方面會提供急紧医疗运送。 运返费用:倘若受保人不幸身故,保险公司會提供将尸体返回原居地。 个人行李:受保人的个人行李,若在旅途中被人盗窃、意外遗失或损毁,将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 行李延误:若受保人运送行李的航机抵达目的地12小时後仍未送达,可按每12小时得到赔偿。 取消旅程:若受保人在保单生效日至起行日内,因严重疾病或意外不能成行,所有旅费订金、机票等损失有保险公司负责。 旅程延误:若乘搭之交通工具因天气恶劣、机械故障、工业行动或被骑劫导致延误,受保人可按时间得到赔偿。 缩短旅程:若受保人或家属因遭遇意外,重病或死亡,需要提早结束旅程时,受保人可索偿已支付或是不能享用的费用。 个人钱财及证件:范围包括金钱损失(现金、当地货币、旅行支票)及因遗失护照而造成的损失。 个人责任:若受保人因个人疏忽导致他人身体受损或财物损失而负上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可代为赔偿。 二、外出旅游买什么保险好 1、旅游救助保险

2、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3、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住宿旅客人身保险 三、旅游买保险有何用? 保险业内人士认为,一般游客出游应购买4种类型保险: 旅游救助保险这类保险是国内各保险公司普遍开办的险种,是保险公司与国际救援中心联合推出的,游客无论在国内外任何地方遭遇险情,都可拨打电话获得无偿救助。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这类保险主要为游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提供风险防范服务,游客所购买的车票和船票金额中的5%是用于保险的,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其中意外医疗事故金1万元,保险期限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开始,一直到游客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探险游和惊险游的游客最好购买,这类保险每份保险费为1元,保险金额最高可达1万元,每位游客最多可买10份保险。保险期限从游客购买保险进入旅游景点和景区时起,直至游客离开景点和景区。 住宿游客人身保险这类保险每份1元,从住宿之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限15天,期满后可以续保,每位游客可以购买多份,这类保险提供的保障主要有住宿旅客保险金5000元,住宿旅客见义勇为保险金1万元,为旅客随身物品遭意外损坏或被盗、被抢、丢失的补偿金200元。

旅游安全习题

7.8旅游安全管理与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旅游安全管理的方针是。 2、《责任保险规定》确定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最低保险金额标准,即: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元。 3、如发生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必须立即将情况报告当地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4、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由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二、选择题 1、我国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其中“基层”是指()。 A.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B.县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C.旅游经营企业D.导游员 2、发生()时,属于重大安全事故。 A.多名旅游者重伤B.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至10万元 C.一名旅游者死亡D.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至100万元 3、在旅行社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投保人以及受益人分别是() A.旅行社;旅行社;旅行社B.旅游者;旅行社;旅行社 C.旅游者;旅行社;旅游者D.旅行社;旅行社;旅游者 4.()属于旅游安全事故。 A.旅游者自由活动时钱包被盗B.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C.旅游者所住酒店发生凶杀案,游客受到刺激D.旅游者团队餐时食物中毒 三、判断题 1、旅游保险具有社会救助性质,是一种契约行为。() 2、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任何旅行社都必须投保。() 3、重大事故必须上报到国务院。() 4、导游员及旅行社工作人员不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范围内。() 5、旅行社责任保险按照“一团一保”的原则,按照招徕的旅游者人数确定投保金额。() 6、一般事故不一定要写书面事故报告。() 四、简答题 1、什么是旅行社责任保险,哪些情况不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2、什么是旅游安全事故,如何处理一般旅游安全事故?

(完整版)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 【适用专业】: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开设学期】:第一、二学期 【参考课时】:72学时 【前导课程】:《旅游学概论》《导游基础知识》 【编制人员】:苑秀彬、王莉、王雅楠、郑艳 【参与企业】:董振威、龙凡、王焕宇 一、课程性质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中职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职业技能训练的核心课程,本课程面向旅游管理与服务岗位,根据岗位工作内容,以职业能力形成为目的选择课程内容,通过在仿真或者真实的工作环境,进行旅游政策法规业务操作技能,训练学生的政策法律的运用能力。 二、课程设计思路 通过学习,使学生不仅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旅游法规与政策基础知识,能够分析和解决旅游接待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投诉,而且熟悉旅游团队及散客导游服务程序与服务质量,能够预防并处理旅游接待中的各种问题和事故,掌握旅游政策法规业务相关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并依此提升自己的实际带团操作的能力,提高应变能力。 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规定全部教学内容的学习和任务引领型的项目活动,学生能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运用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诚实、守法、守信、善于沟通与合作的品质,热爱本职工作,为其职业能力的发展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根据课程面对的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为: (一)知识目标 ①了解并领会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②了解民族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宗教政策和发展旅游的有关政策。 ③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规范。 ④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 ⑤熟悉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⑥了解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⑦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相关知识。 ⑧了解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二)能力目标 ①运用旅游法律法规解决实际带团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 ②运用所学知识签订旅游合同的能力。 ③提高学生依法办事、自主创业的能力。 ④在导游工作中正确运用及宣讲国家方针政策的能力。 ⑤处理旅游者投诉的能力。 (三)职业素质目标 ①培养学生在未来的职业活动中严谨、守法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法律意识。 ②端正学生在导游讲解等职业活动中的政治立场,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 四、课程内容与要求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练习题答案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分析练习题 一、问题思考1.如何认定意外伤害?请分别说出伤害、意外和意外伤害的含义以及它们构成的条件。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死致残,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与死亡保险都是承保被保险人死亡的险种,但二者存在区别:意外伤害险是负责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或残废,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死亡保险负责的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不承保意外伤害所致的残废。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是意外伤害,只有正确理解意外伤害的含义才能了解掌握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意外伤害是由意外和伤害构成的,下面我们分别阐述它们的含义。首先,谈伤害。伤害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它由致害物、致害对象和致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意外伤害保险所指的伤害。致害物,是直接造成被保险人伤害的物体或物质,而且是在被保险人身体之外的。例如,烧伤的致害物是大火,坠地死亡的致害物是地面,砸伤的致害物是石块等。致害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某个部位,是生理上的伤害。如果致害对象不是被保险人的身体,而是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利或与人身相联系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发明权、著作权等,均不属于伤害。致害事实,是致害物以一定方式破坏性地接触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致害方式如碰撞、焚烧、淹溺、电击、爆炸、烫伤、急性中毒等。接着,谈意外。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的,它是指事先未预见,即伤害的发生未为被保险人事先所预见,或者违背意愿,即伤害的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事先未预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事先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到的伤害。如被保险人乘坐飞机外出旅游,因飞机在飞行途中坠毁而死亡,这是被保险人外出之前不能预见到的伤害。二是事先能够预见,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的伤害。如被保险人知道农药有毒,但因疏忽把药放错地方,误将它当作止咳药服用后死亡。 违背意愿,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技术上已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如大楼失火,大火封住门口和走道,被保险人不得不爬出窗口跳下,坠地重伤。二是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技术上也可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如每个公民都有协助公安干警维护治安的责任,看到歹徒行凶作恶,被保险人冲上前去与之搏斗而受伤。 分别谈了伤害和意外各自的含义以后,我们就可以把意外伤害定义为:是指在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明显地、激烈地侵害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构成的条件,可以概括为外来、偶然和剧烈三个: 其一,外来,即必须是外来的或外界原因造成的。如中风跌倒死亡,不是;天热中暑,不是;走路跌倒受伤,是;运动脱臼、挫伤及举重引起的腰痛,也是。 其二,偶然(非本意),即必须是事故的发生及其导致的结果都是偶然的,事先不能预见或很难预见的。如车辆拥挤,车正在启动,乘客不听劝说强行下车,坠地重伤,不是;乘客在行驶的车辆中被人挤出车外受伤,是;不谙水性的人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深水处学游泳淹死,不是;水性很好的人在河中游泳时被水草缠住不能脱身淹死,是。 其三,剧烈(突发),即必须是突然发生的或剧烈变化的。如长途行军,脚底磨损,不是;长年搬运重物造成腰痛,不是;天空坠物引起伤亡,是;铅中毒、矽肺,不是;煤气中毒,是。 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俱全才能构成意外伤害。

法律法规制度

1.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尾矿库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管理。 3 职责 3.1安环部负责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的识别;负责识别、获取、融入、评审与更新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3.2行政工作部负责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的提升。 3.3各部门(单位)应严格遵守已确认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4 内容及要求 4.1意识的识别、提升、跟踪 4.1.1安环部通过问卷调查,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进行识别。 4.1.2安环部根据识别的结果,制定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计划,送行政工作部。 4.1.3行政工作部根据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计划,具体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培训计划,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进行培训。 4.1.4安环部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升的实施及效果进行跟踪。 4.2识别与获取 4.2.1安环部建立有效的渠道来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主要渠道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团体等,中介服务机构,能够提供此类信息的媒体,如书刊、报纸、杂志、CD、磁盘、国际互联网、商业数据库等。 4.2.2安环部通过问卷调查,对员工或部门(单位)需求的全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进行调查,使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满足员工的需求。 4.3融入 4.3.1各部门(单位)在编制或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文件时,应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融入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文件中,如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4.3.2行政工作部根根据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计划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求调查结果,具体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培训计划,对所有层次人员进行培训。 4.3.3安环部将确认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汇编成册,发放给相关人员,并提供给相关方和公众。 4.4评审与更新 4.4.1当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颁布施行时,安环部将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进行识别、获取,如为首次颁布施行的,则进行补充;如不为首次颁布施行的,则在进行更新的同时,废止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4.4.2安环部每年12月份对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进行评审,发现废止的及时删除或更新。

境外旅游保险该如何选择

境外旅游保险该如何选择 去异国他乡旅游,最怕的是出现任何的意外,航班延误、丢失证件、意外疾病、交通事故、行李遗失等等,这些小事往往会对我们造成大影响,选择一份境外旅游意外险可以帮我们把影响降到最小,而且对于一些申根国家来说,选择一份保险入境的前提之一。 签证新规多留意 近几年,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等国已经成为旅行的热门之选。很多人都知道,前往这些欧洲“申根”国家旅行,除了必要的财力证明等资料外,务必还需要提交一份境外旅游险保单,即证明拥有境外旅行医疗保障才能顺利获得签证。然而是否随意挑选一份境外旅行保险就可以了呢? 保险专家提醒大家,实际上,不同的使领馆对于境外旅游医疗保险的要求可能略有不同。在申请签证时,务必要仔细研读,购买符合规定要求的旅行医疗保险,避免因保险不合规定而被拒签。 以德国领事馆为例,近日,签证办理在旅行医疗保险方面就增加了一条新规定,明确要

求所购买的医疗保险必须包含门急诊费用。目前市面上的境外旅游保险往往是保险组合的形式推出,保障内容从精简到全面,不尽相同,要办理德国旅游签证的消费者就要特别注意,选择有门急诊保障的产品。 有些国家也会对保险保障的内容、金额以及期限做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小心。 重在救援网络与费用垫付 说完“签证必备”,再来看看保障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境外旅游险包括紧急救援、急诊、牙科、未成年子女住院陪同等多项服务都是在境外发生的。因此,国内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是与国外的全球救援机构合作,提供相应境外救援服务,只有少数合资保险公司受益于外资股东的全球经营实力,可以与集团旗下的专业救援公司紧密对接。建议消费者花点时间了解下所购境外旅游险的救援提供商,确保全面的救援网络和快速的救援服务效率。 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查看保障计划中是否有“医疗费用垫付”一项。在国外一旦发生意外或急性病发作,医疗费用非常高,特别是欧洲,如有医疗费用垫付这层保障,那么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将由救援机构承担。否则,需要消费者自行垫付,回国后到投保公司理赔,这样可能会面临各种繁琐问题。 保障期限如何随机应变 通常,消费者购买境外旅游险时,会将出境日作为保障的起始日期,返程入境日作为保障结束日期,这样的保险生效期限最经济。但境外出游的变数较多,最常见的是由于签证办理不顺利延误出行时间,甚至被迫取消出行计划,所以有些人会购买较长的保险期限,希望以防万一。对此保险专家建议,只要是保险尚未生效,都可以亲自到保险公司,或以快递资料的方式进行保障期限的变更。如果消费者是在网上购买的保险,有些公司已经提供自助变更保险期限的功能,则最为省时便捷。

(完整版)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 【适用专业】: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开设学期】:第一、二学期 【参考课时】:72 学时 【前导课程】:《旅游学概论》《导游基础知识》【编制人员】:苑秀彬、王莉、王雅楠、郑艳【参与企业】:董振威、龙凡、王焕宇 一、课程性质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中职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职业技能训练的核心课程,本课程面向旅游管理与服务岗位,根据岗位工作内容,以职业能力形成为目的选择课程内容,通过在仿真或者真实的工作环境,进行旅游政策法规业务操作技能,训练学生的政策法律的运用能力。 二、课程设计思路 通过学习,使学生不仅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旅游法规与政策基础知识,能够分析和解决旅游接待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投诉,而且熟悉旅游团队及散客导游服务程序与服务质量,能够预防并处理旅游接待中的各种问题和事故,掌握旅游政策法规业务相关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并依此提升自己的实际带团操作的能力,提高应变能力。 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三、课程目标规定全部教学内容的学习和任务引领型的项目活动,学生能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运用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诚实、守法、守信、善于沟通与合作的品质,热爱本职工作,为其职业能力的发展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根据课程面对的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为: (一)知识目标 ①了解并领会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②了解民族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宗教政策和发展旅游的有关政策。 ③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规范。 ④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 ⑤熟悉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⑥了解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⑦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相关知识。 ⑧了解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二)能力目标 ①运用旅游法律法规解决实际带团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 ②运用所学知识签订旅游合同的能力。 ③提高学生依法办事、自主创业的能力。 ④在导游工作中正确运用及宣讲国家方针政策的能力。 ⑤处理旅游者投诉的能力。 (三)职业素质目标 ①培养学生在未来的职业活动中严谨、守法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法律意识。 ②端正学生在导游讲解等职业活动中的政治立场,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 四、课程内容与要求

旅 游 保 险 案 例 分 析

旅游保险案例分析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人青睐于境外旅行。可是在异国他乡,面对陌生的语言和生活环境,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个时候旅游保险就显得重要多了。 这里整理几个经典的旅游保险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1、境外医疗运送和送返 2013年8月,32岁的程女士与家人一起前往韩国旅游,一向身体健康的她在游览过程中突然感到头痛、头晕,脚部麻痹。送医后,被诊断为脑中风,需要立即做手术。 程女士一行曾购买美亚保险,事发后AIG Travel根据程女士的要求为其垫付医疗费,并根据程女士身体状况和医疗需求,安排医疗团队陪同,并用担架形式乘坐民航机将其送回香港接受医疗救治。 值得一提的是,医疗过程中,需要运送头骨骨瓣回香港,而头骨骨瓣在运送途中需维持在摄氏零下70度,难度很大。为此,AIG Travel专门寻找了相应医疗容器,保证骨瓣安全运送到达。

2、现金被盗 高先生夫妇在前往巴黎旅游时,在戴高乐机场现金和信用卡不幸被盗,身无分文,加上语言不通、人生地不熟,无法继续旅行,于是只好向美亚保险求助。 为此,AIG Travel先是回拨至高先生他们所在酒店的电话,为其节省手机漫游费用;然后帮助他们搜寻酒店附近的全球汇款公司和外币兑换公司,让其家人从国内汇款并兑换为欧元作为应急之用。 AIG Travel还向高先生夫妇提供了驻巴黎大使馆的联络方式,同时提醒他们,需要在24小时内向巴黎当地警方详细说明事情发生经过并索取警察报告,以便回国后申请保险索赔。另外,因为当地警方说法语,高先生夫妇与其沟通有困难,AIG Travel还提供了电话紧急翻译服务。 最终,高先生夫妇得以继续旅行。 3、旅行延误 张女士在土耳其旅行,乘机返回国内的当天,由于通讯不畅,她到达航空公司柜台时,才发现该航班已延迟至第二天。 因为机场没有中文服务,所以她没有办法了解到航班延误的原因及航空公司是否会因航班延误而安排住宿,故而求助于美亚保险。 AIG Travel提供了电话翻译服务,协助张女士了解航班延误原因并要求航空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便回国申请理赔;另外,还代为搜寻其它航班作为选择,同时提供机场附近酒店资料,以备不时之需。 张女士于第二天顺利回国,并得到了飞机延误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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