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中国法律的起源夏王朝诞生,产生于父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的考古资料和文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和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产生法律)也成为国家进行阶级统治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的工具二、“法”“刑”“律”的含义✓“法”迄今仅见的最早的是在西周金文中商周人只知有“刑”而不知有“法”,大量引用“法”字是春秋之后的事“法”的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文法运动。
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一,为了反映国家公布的“法”的行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和度、量、衡各字构成的词,表示严格、具体的各种标准、规范。
✓商鞅“改法为律”三、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3.血缘纽带关系影响至深4.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力的集中和强化第二节夏商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权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宣言“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和神圣化原始自然宗教和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的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二、立法活动(一)王命: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誓:意味约束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命:指君主的命令(二)禹刑、汤刑✓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崇敬。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和禹刑一样,以汤为名表示对上组杰出领袖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崇敬。
(三)官刑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和惩治官吏的官刑。
第三节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行政法律规范(一)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二)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地方行政官吏体制二、军事管理制度三、刑事法律规范(一)五行:墨、劓、髌、宫、大辟(二)刑罚罪名的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三)刑法的适用原则由人罚代替天罚具有以肉刑为主的身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1.罪及本人,刑不诛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四、经济法律规定(一)土地管理:土地王有,即国有制(二)赋税制度:1.赋纳2.贡献(三)手工业生产管理制度(四)商业管理制度(五)自然资源立法:“禹禁”第四节夏商司法制度一、法官二、国王三、审判制度四、证据制度1.神明的暗示2.卜辞五、监狱制度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天罚”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二章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p17)(一)战争与法律(二)祭祀与法律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1、大辟:死刑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6、刖:砍掉罪犯足第三章一、西周的《九刑》九刑有两种含意: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
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
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
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二、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一)质剂: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二)傅别:借贷契约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四、七出与三不去(一)七出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二)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五、五听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
中国法制史读书笔记

绪论(1)中国法制史发生和发展基本线索:中国法制的雏形,宗法制的法制,封建君主专制的法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制,人民民主法制(革命根据地法制)。
(2)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点(即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①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②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③法律以刑法为主,④司法从属于行政。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中国法起源的特点,对中国法发展的影响。
(2)夏朝法制的简况:“奉天罚罪”的法律观,“禹刑”及“肉刑”。
(3)商朝的神权政治与法制:“率民以事神”的法制指导思想及其主要表现、特点。
(4)商朗法律的主要内容:“天命”、“祖命”与“王命”,“五刑”,神明裁判。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其主要内容:“敬天保民”,“明檀慎罚”,“亲亲”、“尊尊”。
(2)宗法制与西周法制:宗法制的概念,宗法制的基本原则,宗法制与西周法制的关系。
(3)西周的礼与刑:“周公制礼”,礼的性质、主要内容及其作用,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九刑”。
(4)西周的所有权和契约关系:土地所有权及其演变,契约关系:“质刑”、“傅别”。
(5)西周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婚姻成立的要件,“六礼”;解除婚姻的要件:“七出”,“七出”的限制:“三不去”;嫡长子继承制。
(6)西周的诉讼和审判:“狱”、“讼”有别,“五听”。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及其意义:郑国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晋国“铸刑鼎”及其争论、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2)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①推行法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②公布法律:“布之于百姓”;③“行刑,重其轻者”。
(3)魏国李悝的《法经》:《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意义;《法经》的编制体例及其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
(4)秦国商鞅的法制改革:其改革的性质、主要内容和对于秦始皇统一天下的意义。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法制指导思想:以商鞅、韩非法家理论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中国法制史一、夏商时期的法律名称夏——禹刑商——汤刑夏商:专门针对官吏而制定的单行法——官刑(三风之愆:巫风、淫风、乱风)皋陶造狱二、五刑又叫奴隶制社会法定刑,由原始时期的“五虐”演变而来,包括大辟、宫、刖、劓、墨。
五刑对后来的刑法起到了一定作用。
三、宗法制1、宗法制的由来:由原始社会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形成了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2、宗法制的核心:1)娣长继承制2)分封制3、宗法制的目的:通过血缘亲属远近关系的划分确定政治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分配,避免内讧,稳定统治级的统治权;4、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关系: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本原则,分封制是宗法制的具体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了等级特权制;5、宗法制与娣长继承的关系:娣长继承是宗法制的核心,宗法制以嫡长继承来决定父权,父治为特征的世袭制度。
四、礼与刑礼:1)礼的起源:祭祀活动2)周礼——“三礼”:《周礼》《仪礼》《礼记》3)周礼具有根本法的性质——周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其实质为等级4)周礼的类型: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5)原则:a 尊尊——君臣、上下、贵贱有序。
要求下级服从上级,不许犯上作乱。
b 亲亲——父子、兄弟、夫妇、长幼的依附关系。
尊尊与亲亲的关系:忠是目的,孝是基础,两者相结合成为等级名分的准则,巩固宗法制、奴隶制社会发展为社会发展为后来的三纲五常。
刑:1九刑——1)刑书九篇2)九种刑罚: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
2《吕刑》又叫《甫刑》:为实体法+程序法3适用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非眚(眚,过失;非眚,故意),乃惟终(惯犯),非终(偶犯)。
即罪不大,但因惯犯而处死;反之,犯大罪,因偶犯而不杀。
宽严适中,世轻世重——刑新邦,用轻典;刑平邦,用中典;刑乱邦,用重典。
五、契约——债务契约:傅别、判书——买卖契约:质剂(大市,指买卖奴隶和牛马之类的大宗交易,使用长卷,也就是用质;小市是指买卖兵器和异珍之类的小宗交易,使用短卷,也就是用剂)六、婚姻和继承:1、同姓不婚原则目的: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②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2、七出+三不出(离婚)七出:丈夫或夫家借口休弃妻子的7种表现:不顺父母——不孝顺父母、无子——妻子未能生子、淫——女子不贞洁、妒——妒忌小姑、有恶疾——有严重疾病无法共同生活、多言——多嘴多舌影响和睦、盗窃——妻蓄私财或盗窃他人财物,破坏家庭私有。
法制史笔记

法制史笔记法制史1.司法机关:夏商周死扣秦汉廷尉魏晋南北朝大理寺清末大理院法院2.五刑:墨鼻刖宫大辟3.西周立法指导思想:敬天保民以德配天明德慎罚4.西周的刑罚制度:五刑五罚(赎刑)五过(赦免)此外还有罚丝(针对贵族)流放鞭刑(治理官吏)5.西周主要罪名:不孝不友寇攘奸究杀人越货群饮罪诽谤罪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贼”“藏”“盗”“奸”罪6.西周刑法原则:区分的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罪人不孥罔厉杀人罪疑从轻同罪异罚严宽适中7.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买卖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由官府制作质人管理西周的借贷契约称谓缚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时人订立契约缚别8.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三不去:无娘家可归曾为公婆守孝三年前贫贱后富贵婚姻关系缔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有主婚权同姓不婚维护血缘政治上:加强政治联系六礼9.狱:刑事讼:民事两造具备即原被告到庭审讯方法五听:色听辞听耳听气听目听10.郑国晋国铸刑鼎郑:子产公布成文法郑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晋:铸刑鼎遭到了叔向与孔子的反对孔子斥晋国11.铸刑鼎公布的法律意义:A标志奴隶制法律形态结束开始饿封建制法律成文法诞生B中国古代法律进入新时代C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D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封建王朝法制发展奠基12.李悝(魏)《法经》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内容:《盗法》《贼法》位于篇首《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具法》相当于总则其他相当于分则规定定罪量刑特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有总则分则之分开创了编纂成文法典的新体系改变了过去规范不一的局面13.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重刑主义统一法律14.秦代主要法律形式:律(主要法律形式)令(皇帝诏令效力高于律)式(程式)廷行事(法庭判例)法律答问(以答问的形式对律文做出解释)15.秦代刑罚体制(劳役刑为主)劳役刑:城旦(筑城)舂(舂米)5年左右鬼薪(砍柴供祭祀用)白粲(择米)4-5年司寇(边境戍守防外寇)作如司寇(当地服役相当于司寇的劳役)罚作(戍守边境)复作(官府服劳役)16.秦代司法机关:廷尉-正左右监郡-郡守-决曹椽县-县令-县长法律形式秦:律公式廷行事法律答问汉:律令法律注释著作《春秋》经17.秦代诉讼制度:秦律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官府不受理非公室告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和谐调查或勘验笔录(爱书)读訇宣读判决书乞訇提出再审请求18.秦代监察制度: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地方-监御史19.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两个阶段:A汉初黄老思想的无为而治德主刑辅以德为主重德轻刑刑罚要宽减与民休息B董仲舒独尊儒术无为而治带来弊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天人三策20.法律的儒家化:A儒家思想入律王杖主上请容隐N儒家思想释律引经注律C儒家思想进行司法裁判引经决狱王杖主:对七十岁以上老人授以王杖享有特权若有殴打持杖老人者以大逆不道论处21.《九章律》萧何盗贼囚捕杂具新增户律兴律(徭役)厩律叔孙通《傍章律》汉律规模大体奠定汉律由简到繁22.汉代主要法律形式:A律(稳定主要的法律形式)B令(皇帝诏令夏利高于律)C比(秦廷行事发展而来,一典型条例作为判案依据又称决事比)D 法律注释著作E 《春秋》经23.文景帝刑罚改革:A汉文帝废除肉刑明确规定了刑期无期变为有期B汉景帝两次下令减少笞数是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保护劳动力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为后来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奠基24.汉代法律原则:A尊老怜幼原则减免刑罚B亲属相隐原则维护家族道德稳定和谐子为父匿妻为夫匿孙为大父母匿若相反泽上请廷尉以闻C有罪上请原则贵族官僚犯法报皇帝请其减免刑罚以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与法家刑无等级相违背25.汉代的覆案又称覆治覆考均指复审案件平冤狱承秦制26.“讼系”对老小废疾妇女贵族官僚等犯罪可不戴刑具27.春秋决狱是指:运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来进行司法审判,司法官在遇到法律无正条或有正条而不合道德的案件时,应依据《春秋》断案代表人物董仲舒主要原则“原心定罪” 注重主观犯罪动机意善而违法者免意恶而合于法者诛过分重视犯罪的主观动机而忽略了犯罪的客观事实28.秋冬行刑:司法时令原则中国式农业文明社会春夏季节需要生产劳动力,秋冬行刑有利于保障春夏季节的劳动力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中国法制史各章知识点

第七章(明清)主要知识点: 1、《大明律》、《大诰》、《大清律例》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3、立决与监候、充军、发遣 4、会审制度、大审、秋审
第八章(近代1902—1949)主要知识点: 1、《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礼 法之争;《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大理院与法部;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天坛宪草”、 “袁记约法”、“贿选宪法”; “六法全书” 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 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减租减息”、《中国 土地法大纲》;马锡五审判方式
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
1、立法指导思想 夏商“神权法”——西周“德”、“礼”— —汉朝立法思想演变——唐“一准乎礼”— —明“重典治国”、“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清末“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2、立法活动——法律形式、律典 夏《禹刑》——商《汤刑》——周《吕刑》——李悝 《法经》——汉《九章律》(汉律六十篇)——《曹魏 律》——《泰始律》(张杜律)——《北齐律》—— 《贞观律》、《永徽律》+《律疏》——《宋刑统》— —《大明律》——《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 律》——《大清新刑律》——《中华民国刑法》 秦(廷行事、法律答问)——汉(律令科比)——唐 (律令格式)——宋(编敕)——明(大诰与榜文)— —清(例)
3、刑法原则、罪名、刑罚 西周——秦汉——唐——明清(各自立法精神?) 官僚特权:议、请、减、赎、官当 亲属间: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亲属相容隐; 准五服以制罪 ——礼之“亲亲”、“尊尊”;“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法律的儒家化) 秦汉——隋唐 重罪十条——十恶 旧五刑——秦(死刑、劳役刑、经济刑)——汉(肉 刑改革)——唐(五刑)——宋(折杖法刺配)——明 (充军)——清(发遣)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内容较简)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主要证据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立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域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立二、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2、天讨与天罚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
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第三节立法活动一、夏、商立法概况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靠代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中国法制史笔记归纳

法律史专题第一讲国家与法的起源文化人类学角度的“法律”有普遍知晓的规范有专门的解决纠纷的机制有专门处罚违规的机制原始习惯与法一切动物都具有生存与繁衍的行为模式人类是社会性动物人类依靠大量后天学习获得的行为规范来组成社会,这些规范称为“习惯” 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下,由习惯到法律的演变经历了很长的时间国家与法起源的动力与驱动机制祭祀的作用至高神地位的抬升,融合各血缘部落仪式的繁缛化——成为最重要的行为规范——“礼”专业祭司集团的形成触犯禁忌(塔布)——最古老的犯罪战争的作用集中指挥——专制君主权力的来源战场纪律成为重要的规则战俘成为劳动力来源对于战俘的伤害与标记成为刑罚的来源“刑起于兵”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象征杀戮权力的斧钺——演变为国王的象征俘虏与奴役早期法律的特征全凭口头传诵记忆——保存于贵族或祭司之口——“秘密法”时期内容庞杂,夹杂生活习惯、神话传说各部族之间差异极大,外来人无法知晓当地法律没有统一的执法机构成文法的前提人口流动导致的部族人口杂居,外来人口逐渐取得经济及社会地位,形成公开并统一法律的社会压力文字的普及,成为人与人而非仅仅人与神的信息交流媒介出现政治强权,军事占领下的强行统一法律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典以律为名的意义原指以竖笛定音转指音律,因其不以人意志为转移,也可泛指自然规律。
“律”表示法典,具有不可任意更改的含义。
中国独角兽的传说源流《墨子》一书提到楚国有以羊定案。
大约在战国时期形成獬豸的传说。
后世独角兽传说的两个分支:(1)镇墓兽(2)法官象征法律史专题第二讲法律的体系法律演进的图示不同的法律体系的动因梅因描绘的法律进化图谱:习惯——成文的习惯法——法律的拟制——衡平——立法(制定法)中国的例外:战国开始的成文法(制定法)传统一般的“定律”法典化程度与政治集权程度成正比,与政治权力分散程度成反比法典化程度与文化知识集中程度成正比,与文化普及程度成反比法典化程度与职业文官制度成正比,与法官专业化程度呈反比中国古代律令体系“律”,反面、消极、处罚性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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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
(五礼:吉、凶、军、宾、嘉)三、周礼的实质·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一)土地所有权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三)婚姻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四)家庭维护父权:教令权、财产权、主婚权。
维护夫权:男尊女卑,夫权至上。
(五)继承·夏朝的王位继承主要实行父死子继的世袭传子制度。
·商朝中前期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兄终弟及为主。
·商朝后期将兄终弟及改为父死子继。
·商末实行嫡子继承制度。
·西周主要是嫡长子继承制度和宗祧继承。
第三节夏商西周的刑●指导思想的变化:1、夏、商的“天命”、“天罚”观念。
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周初统治者在“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基础上提出“明德慎罚”★思想。
“德”即包括敬天、敬祖、保民三个方面。
“明德”,即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即适用刑罚、实施刑罚时应宽缓、审慎、适中,不乱罚无罪之人,滥杀无辜。
这一思想后经汉儒改造为“德主刑辅”,是古代慎刑思想的理论先导。
一、刑的制定(一)禹刑:夏朝刑书,正刑有五,科条三千。
(三)汤刑:商朝刑书,又称殷彝。
(三)九刑:西周初年制定的刑书九篇(刑书九篇或九种刑罚)(四)吕刑★:吕候制刑:西周中期的又一次大的立法活动。
《吕刑》的主要内容是将夏朝已有的赎刑整理完善为赎刑制度,还广泛涉及制定《吕刑》的背景和理由、西周法制的思想基础、刑事政策、刑罚原则以及诉讼制度等各方面,实际上是对西周法制经验的一次全面性的总结,是我国古代一篇珍贵的法律文献。
(五)誓、诰、训、命:《甘誓》、《汤誓》、《康诰》等。
二、刑法种类(夏朝)(一)五刑(法定常用刑)墨、劓、刖(膑)、宫、大辟(二)族刑(重罪的族诛刑)孥戮(三)赎刑(适用于同族人犯疑罪的经济刑)·商朝1、常用法定刑:五刑同夏2、族诛刑:劓殄3、后期特殊死刑·周朝1、常用法定刑:五刑2、适用于贵族、官吏及同族人疑罪的轻刑流、赎、鞭、扑三、主要罪名夏朝:不孝、弗用命(不从誓命)、昏﹑墨﹑贼商朝:违抗王命、犯上作乱、三风十愆、弃灰于公道西周:不孝不友、杀人越货、违抗王命、盗窃与拐骗奴隶、变礼异乐、群饮商朝官刑所禁止的官吏腐化堕落违犯法纪等行为。
三风指巫风、淫风、乱风三种不最早的较为系统的法律规定。
四、刑法原则1、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疑罪从无)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共同犯罪区分首从4、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5、罪疑惟轻6、用刑适中7、罪人不孥8、悼耄不刑五、礼与刑的关系(一)礼和刑的共同性1、对是非的评价标准一致2、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二)礼和刑的区别1、作用不同(礼以劝善,刑以惩恶.法律制度的终极目的在于扬善.礼能实现劝善的作用)2、使用的对象各有侧重(“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并非礼对庶人无约束力大夫犯罪不受刑罚惩处。
①礼不下庶人:一是指礼主要是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关系的准则。
不是为庶人而没。
二是礼赋予贵族的特权庶人不能享受。
庶人只有守礼的义务②刑不上大夫。
一是刑的锋芒针对庶人、奴隶和异族。
二是五刑三千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刑书没有设定大夫犯罪的条款;三是大夫犯罪、在审理时享有种种特权第四节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一、司法职官的设置(一)夏朝:中央“大理”,地方“士”或“理”。
(二)商朝:商王是最高司法长官,中央司法长官为大司寇,基层为蒙士。
(三)西周:1、中央司法机关: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其他看书)2、乡遂司法机关:乡士、遂士既是行政官又是司法官。
3、诸侯国司法机关:仿中央体制,设司寇、士师。
二、诉讼审判制度(一)夏、商:以神明裁判最具代表性。
(二)西周:1、告诉:分为“狱”和“讼”,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
2、审理: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重视口供,允许刑讯。
还有其他证据形式。
★“五声听狱讼”:西周创立的一种审判方法,又称五听。
即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色、呼吸、听觉、目光五方面去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
此方法虽然简陋、粗糙,却是察言观色的审判方法,是心理学在司法领域的最早运用。
3、判决:判决时要以刑书为依据,做到量刑不偏不倚,可以类推。
4、5、法官法律责任的规定.即司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如果发生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五种循私枉法行为,就构成犯罪,必须处以与罪犯同样的刑罚.这是中国法律史上关于法官责任制的最早规定.6、执行:徒刑和拘役的刑罚方法。
(见书)三、监狱管理夏朝监狱称“圜土”,特别监狱称“夏台”。
西周监狱也称“圜土”,也称“囹圄”,其中关押的主要是有罪未决或等待行刑的人犯,由掌囚看管。
春秋以后,监狱通称“囹圄”。
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铸刑书、铸刑鼎、《法经》第一节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一、春秋时期的“礼崩乐坏”·一方面是“礼崩乐坏”,一方面是新的主要用于定罪量刑的“法”规范的产生。
(一)主要表现:1、礼乐征伐自诸侯出。
2、篡杀违礼时间层出不穷。
(二)主要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以及周王作为天下共主地位的逐渐丧失,导致礼、刑约束力的削弱是其主要原因。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引起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变化的最根本原因。
二、春秋时期各国的立法活动(一)晋国晋文公重耳执政时期作“被庐之法”;还有赵宣子时代曾经作“夷蒐之法”;范宣子修订刑书.范宣子于晋平公时代执常国政,修订过刑书,但没公布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将范宣子刑书公布于众。
(二)楚国在楚文王是制定“仆区之法”。
楚庄王时期制定“茆门之法”。
(三)郑国在子产执政时有“铸刑书”之举。
三、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举动(一)公布成文法的原因:时代的要求,新的法观念、法意识影响的结果,大势所趋;地主阶级为打破奴隶主贵族司法垄断与专横及实行“法治”的需要;春秋时期成文法运动的结果。
(二)成文法的公布:1、子产“铸刑书”★中国法制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举动.公元前536年,郑国大夫子产为巩固改革成果,使全国上下都有章程可循,将刑书铸于鼎上予以公布,作为国家的2春秋时期晋国公布成文法的举动.公元前513年,晋国的大臣赵鞅,荀寅率领3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所拟定的一部法律,因书于竹简而得名.竹刑起初系私人著作,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后来郑国执政大臣认为竹刑更适合于国情,于公元前501年杀邓析而用其竹刑.至此,竹刑正式为郑国所采用,成为国家的法律.(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1、社会历史潮流使然,是法制发展的大趋所趋2、打破了旧贵族“临事制刑”的司法垄断传统3、为战国时期的“法治”运动打下基础,提供条件条件第二章战国时期的法制变革●封建制法的形成时期一、战国时期各国法制变革概况(一)法制指导思想(法家)事断于法、刑无等级、重刑轻罪、布之于众(二)立法活动1、魏国:《大府之宪》、《法经》2、楚国:吴起变法、《鸡次之典》、包山楚简3、齐国、赵国、韩国:《七法》《守法守令十三篇》、《国律》、《刑符》4、秦国:商鞅变法、秦律、单行法二、战国时期法制变革的内容(一)《法经》★的内容中国法制史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的。
其篇目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共六篇。
前四篇为正律是惩治和囚捕盗贼的规定,杂律包括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淫禁、逾制等七个方面的禁令;具律是有关刑罚加、减的规定,类似后世律典的总则。
法经的立法宗旨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特点:贯彻法家重刑原则,维护等级特权,保留奴隶制残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