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谢母诉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终审

篇一:曾某某诉某保险公司等保险纠纷案

曾某某诉某保险公司等保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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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民五(商)初字第701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隽,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巍嵩,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尤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行社)、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方隽、被告某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刘巍嵩、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嗣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方隽、胡某某,被告某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刘巍嵩、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某诉称,2009年9月4日,原告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以下简称旅游合同),由某旅行社投保了集体意外险。同月16日,原告在旅游途中被旅游品摊点遮阳伞支架的石墩绊倒。同月18日,原告一行人回到上海。次日,原告至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后确诊为右侧第3-6肋骨骨折,左侧第2-6肋裂纹骨折,诊断为胸挫伤,胸多发性骨折。同年12月3日,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原告因旅游中摔伤,导致胸部挫伤、多发性肋骨骨折(共九根),评定为九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营养3个月,护理2个月。原告认为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投保某保险公司的旅游人身意外险,70周岁以上老人赔偿限额为人民币75,000元。然而,在事故发生后原告才被告知伤残等级达七级以上才能获得赔偿。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人民币2,249.30元,鉴定费1,400元,伤残赔偿金28,838元,交通费278元,护理费2,000元,营养费3,600元,查档费52元,共计38,417.30元。

庭审中,原告变更为请求判定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医药费人民币2,249.30元,鉴定费1,400元,伤残赔偿金31,838元,交通费278元,护理费2,000元,营养费3,600元,查档费52元,共计41,417.30元;被告某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称提供如下证据:1、旅游合同、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旨在证明原告投保了被告某保险公司的旅游意外险;2、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旨在证明原告伤残情况;3、华东政法大学发票联,旨在证明原告支付了鉴定费;

4、上海市华东医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门急诊医疗费清单、诊断报告单及病史记录,旨在证明原告就诊情况及所支付的医疗费为2,249.30元;

5、车费发票,旨在证明原告支付的交通费;

6、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旨在证明原告支付的查档费。

被告某旅行社对于车费发票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形成时间为2009年12月27日,与原告就诊、

鉴定时间不符。对于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某保险公司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于车费发票认为与原告就诊、鉴定时间不符;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ct号为247437的ct检查报告单扫描部位为上腹部,与本案无关。

被告某旅行社辩称,首先,某旅行社对原告受伤无需承担责任。其次,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某旅行社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已经履行了代理人的职责,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

被告某旅行社为支持其辩称提供如下证据:《某某旅游意外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书》,旨在证明某旅行社是保险代理人;保险人员名单确认函,旨在证明两被告确认参保名单;某某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旨在证明系争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原告曾某某对于被告某旅行社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原告认为两被告在销售保险时未向原告出示条款及协议书,因此上述证据对原告无约束力。

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保险人员名单确认函证明了系争保险合同没有成立。对于其他证据无异议。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被告某旅行社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代理协议,被告某旅行社应在出团前告知某保险公司参保名单,经某保险公司确认后才成立保险合同。被告某旅行社在出团前未通知被告某保险公司,故系争保险合同未成立。此外,根据两被告之间的代理协议,只有伤残达七级以上,某保险公司才进行理赔。原告的伤残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级别,故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由于原告主张的医药费产生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交通费、鉴定费等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被告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1.2009年9月4日,包括原告在内的十名游客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曾某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2009年9月16日至9月18日的“千岛湖好运岛、富春江鹳山等”特价三日游。9月16日该团成行。9月17日,曾某某随团行至浙江省桐庐县境内的垂云通天河景点处,在游览完该景点走出洞口后,被设在洞口外的用于插放遮阳伞的石墩绊倒,胸部受力。曾某某在完成之后的行程后于18日回上海。次日至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胸挫伤、胸多发性骨折。原告为此支付医药费2,249.30元。

2.《旅游合同》第三条约定:某旅行社应提示曾某某购买旅游意外险。经某旅行社推荐,曾某某同意委托某旅行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险。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某保险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人身意外险。保险金额:15万元(70周岁以上减半),保险费6元/人。3.2009年12月21日,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曾某某的伤残等级以及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营养3个月,护理2个月。

4.2008年12月29日,两被告签订了《某某旅游意外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双方签订和执行兼业代理合同的基础上,由某保险公司委托某旅行社代办某某旅游意外保险。某保险公司按《某某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某旅行社组团的旅游者提供保险保障。某保险公司委托某旅行社代办旅游意外保险。某旅行社根据某保险公司的委托和要求,为不同类型的旅游者代办相适应的旅游意外保险,并代收保险费。某旅行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与其他保险公司代办类似的旅游意外保险业务。某旅行社应指定专人负责旅游意外保险代办业务,并妥善保管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类业务单证,在本协议期满后应将留存的业务单证全部交还给某保险公司。

5.《某某旅游意外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书》另约定:代办方式一:统保。旅行社按全年组团的人次全部投保。旅行社的导游、领队亦可获得某保险公司免费提供的旅游意外保障。投保时无需提供旅游者名单,旅行社每月按实际组团人次与某保险公司办理保费结算手续,某保险公司指定专人每月上门办理业务结算,某保险公司出具团体保单。代办方式二:非统保。旅

行社为需要参加保险的旅游者代办投保手续。旅行社必须在旅游出发前一天向某保险公司办理申报手续,填写《某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个人旅游意外保险申报表》,并通过传真方式告知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盖章确认回传,以此作为投承保依据。某保险公司通过旅行社向参加保险的旅游者提供保险凭证。若某旅行社未传真或未收到某保险公司盖章确认回传单的,旅游者发生保险事故后,某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由旅行社自负事故责任,若由此造成某保险公司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向某保险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协议书未对代办方式进行约定。庭审中,两被告确认两被告双方采用的为非统保方式。

上述事实,有《旅游合同》、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华东政法大学发票联、上海市华东医院门急诊医疗费清单、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门急诊医疗费清单、《某某旅游意外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书》及原告曾某某、被告某旅行社、被告某保险公司当庭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保险合同是否成立;(2)如果保险合同成立,理赔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系争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理由如下:(1)在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业务中,某旅行社系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首先,两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在双方签订和执行兼业代理合同的基础上,由某保险公司委托某旅行社代办某某旅游意外保险。某旅行社根据某保险公司的委托和要求,为不同类型的旅游者代办相适应的旅游意外保险,并代收保险费。该协议明确了某旅行社接受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办旅游意外保险。其次,虽然曾某某与某旅行社的旅游合同中约定曾某某同意委托某旅行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险。本院认为,判断合同的性质不能仅从字面或名称予以确定,而应分析合同的实质内容。本案中,根据两被告及被告某旅行社与原告曾某某之间签订合同的时间顺序及交易惯例,先由某保险公司委托某旅行社在开展旅游业务的同时为某保险公司寻找客源,代办旅游意外险业务。其后,曾某某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同时决定是否购买旅游意外险,但曾某某无权对保险篇二:case3: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case3: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case3: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的干预,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案例介绍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人寿)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填写了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因此,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天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致死。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

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

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人寿声称按“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

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信诚人寿诉至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2003年5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国内这一宗最大的寿险理赔案作出一审判决:交付了首期保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被害,法院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诉讼双方说法不一

原告:合同已成立应该赔本案庭审时,原告诉称:基于信诚已经收取谢某缴纳的首期保险费及谢某已经完成体检两个事实,原告方坚持谢某与信诚的主险合同、附加险合同都已成立。退一步讲,如果合同关系没有确立,信诚就不会作出赔付100万的理赔意见。主险合同既然约定未签发保险单的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负保险责任,那么这个规定也适用于附加险合同。为此,原告方援引了包括中国保监会副主席、著名寿险专家魏迎宁等在内的众多学者的学说论证他们的主张。

被告:合同不成立不能赔信诚人寿在诉讼中辩称:对谢某购买的这类保险金额300万的高额人寿保险,信诚和各大保险公司一样,需要谢某通过体检、提供财务证明资料,并据此决定是不是承保。所以,他们认为,谢某死亡时,他们尚未见到他的全部体检报告,不能判定他是不是符合公司的承保要求,信诚与谢某的保险合同还没成立,附加合同的200万保险金,他们当然不必赔。对主险已赔付的100万元,信诚人寿在开庭时表示,这是根据其经营理念作出的自愿商业行为,本来是可以不赔的。信诚人寿的代理律师说,“如果不是我们找理由去赔,连100万都不赔给你。”所以他们参考了主合同条款,考虑到谢某的实际情况,做的是一种“通融赔付”。

信诚人寿管理系统总监张先生也坚持公司方面没有同意承保。他说,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承保范围不同,相应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也不同,保险公司之所以赔付100万元是因为主合同条款中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并不意味着合同成立,这是保险理赔的一种国际惯例。这100万是“信诚在国内第一次援引国际惯例,对保险合同关系尚未成立并未出具保单的特殊情形下作出的理赔尝试”。

法院判决全额赔付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谢某与信诚人寿的保险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投保人谢某和信诚人寿的权利义务在上面列得清清楚楚,双方对此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加上谢某翌日又缴付了首期保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谢某已履行。因此,法院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已成立、有效,谢某、信诚人寿均应按约履行。关于涉及赔付金额达200万之巨的“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法院认为,因为这是信诚人寿在所有投保人投保前就预先制订好的、将重复使用于不特定投保人的格式合同条款,条款中“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的约定,没有约定信诚将在何时同意承保、用什么方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谢某的解释。

分析

保险合同何时成立并生效

有关法学理论: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具体;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就不能视为承诺,而应视为新要约。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往往会经过多次要约与反要约才会成立。

就保险合同成立而言,投保人填写了投保单,要求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只是完成了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部分,如果保险公司经过核保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符合承保条件,同意承保,完成了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部分,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但如果保险公司经过核保发现被保险人的保额很高,就会要求投保人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进行体检,根据投保人补充的财务状况和体检结果再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保险公司这种行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应视为一个新要约,不能算是承诺,既然保险公司未承诺,保险合同当然不能成立,更谈不到合同效力的问题。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的干预,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很多种类的合同适用该项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保险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即保险合同的效力始于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在约定的时间之前发生的事故,尽管合同已成立但因未生效,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缴付保险费与保险同合成立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由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只要缔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在条款中都约定了:“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这种约定与《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无冲突之处,只不过是约定得更加明确、更加具体而已。

以上是从法学理论上对保险合同成立过程的论述,结合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谢某与信诚人寿的保险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投保人谢某和保险人信诚的权利义务在上面列得清清楚楚,双方对此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加上谢某翌日又缴付了首期保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谢某已履行。因此,法院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已成立、有效,谢某、信诚均应按约履行。在此,先不对法官的业务素质进行评价,但能将“投保单”理解为“正式保单”且将要约内容强加于另一方缔约人的行为却是广州天河区法院法官所“独创”的。说的简明点,本案一审法官对《合同法》有关合同订立的规定及《保险法》第十三条的理解是:只要投保人填写了投保书,预交了保费,合同就已经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就要承担保险责任。本案赔付数额如此之高,如信诚人寿不上诉,必会形成全国范围的影响,真如此将是整个保险业的悲哀!

思考

预防投保流程风险

经了解,各家保险公司在本案发生之前几乎都曾出现过类似的理赔事件,不过由于理赔金额不大,并没有使保险公司产生足够的警惕。本案将矛盾集中放大,为中国保险业敲响了预防投保流程风险的警钟。1、从投保人缴纳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保单这段时间,对投保人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责任归属,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人们通常都认为:只要缴了费,保险公司就该赔;各保险公司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也常常是“通融赔付”。使得这种观念在人们的思想里越来越“根深缔固”。要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同时缴付首期保费可以说是“国际惯例”,这

对保险公司的展业是有利的———投保人交付一定保费之后,犹豫不决、最终悔约的概率便大为降低,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业务的成功开展。但这种做法客观上也造成了潜在的风险。

国外寿险业目前一般通过以下两种变通的方法来控制防范投保流程的风险,对国内寿险业而言也不失为切实可行的规避风险之道。其一是在核保过程进行期间,为投保人出具一份暂保单,作为一种临时约定。暂保单可以对该期间的种种可能情况作出事先约定,以及明确保险公司是否将承担赔付责任。保险业采取的另一措施是,针对达到一定数额的大额保单,要求保险代理人不能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便收取首期保费。

2、关于《保险费暂收收据》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目前各寿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时,都大量使用《保险费暂收收据》,该收据是业务人员收取保费后为投保人出具的。收据上注明:本凭证为保险费临时收款证明,不作报销之用;若本公司核保同意将开具正式《保险费发票》,保单生效日期将溯自收款日的次日零时起,如不同意承保,预收保费将无息退还。一般各寿险公司都规定业务人员定期交回收据。

暂收收据会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根据暂收收据的规定,如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生效日期应为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但保险条款上所约定的生效日期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生效。二者关于保险合同生效的日期存在一定差别,如签发保险单日期与收费日期一致,是没问题的,但实际业务中,收费日期与保单约定的生效日期往往会存在几天的时间,导致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暂收收据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易产生骗赔行为,收据掌握在业务员的手中,收据签发后,如不存在拒保的客观理由,从晚上12时起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险责任,如事故发生后业务员将收据日期提前一天,保险公司就将承担责任。

无论本案的最终结果怎样,通过这起诉讼,各保险公司都应该反思一下在业务承保过程中的漏洞和不足。为客户提供全面而周全的服务固然很重要,但也不能忽视公司承保中的风险。篇三:张某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张某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为人身保

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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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涧民二初字第458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郭红,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李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5月25日诉至本院,6月2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2010年6月9日向人寿保险公司送达了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10日向原告张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红,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6月24日订立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险责任起止时间2000年6月25日至终身,缴费方式趸交,领取方式为趸领。合同成立后至2009年4月,双方没有任何联系。4月初原告到人寿保险公司查询保险情况,被告知一时

查不到,三天内答复。当天下午被档案室告知,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在成立后不久,即于2001年8月16日被挂失,8月23日被批改年龄,2002年6月1日至7月2日挂失期满保险金被领?4撕笥炙凳瞧淠诓勘o找滴裨彼系鞑椋锤炊啻谓性娴狡涞ノ唬当o蘸贤呀獬笤忠蚜复恚迷媾浜媪烊”o战鸨窘稹t嬷月蜓媳o眨褪俏岁一次性领取保险金养老,现因被告原因不但致使合同履行出现障碍,还使原告身心受到打击,无法正常上班。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未解除,继续有效;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3、判令被告赔偿交通费及误工费692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保险合同明确约定45岁领取保险金,而且人寿保险公司还于2002年7月2日将保险金支付给原告,现已8年,原告从未找过公司,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于2000年6月24日投保我公司国寿个人养老金保险(99版),合同约定:交费期一年,交费方式为趸交,交保险费10万元,保险金额9.5万元,领取方式为趸领,45岁开始领取,也就是期满后一次性领?t嫦衷谑掷锏谋o盏ヒ丫鞣稀?001年7月26日,由于原告投保时填写的出生年月为1955年10月3日,后又改为1956年10月3日与原保险单不符,特申请挂失,于2001年8月16日又补发了一份保险单,2002年7月2日,我公司将满期保险金10万元给付原告,以存单的形式存入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义勇街分理处。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我公司按合同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因此,双方的保险合同已经终止,无法继续履行。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24日张某某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寿个人养老金保险(99版),保险单号为2000-410300-y14-00003637-1号,保险费为10万元,保险金额为9.5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为2000年6月25日至终身,生存给付领取年龄为45岁开始年金领取,领取方式为趸领。2001年8月16日人寿保险公司依照张某某业务员李富强的申请,将原保单挂失,补发了2000-410300-y14-01003637-0号新保单,新保单将保险期间变为2年,保险责任起止时间变为2000年6月25日至2002年6月25日,生存给付年龄变为45岁,领取方式未变。庭审中人寿保险公司出具的申请书上均无张某某本人的签名,且申请书上也没有要求变更保险期限的内容。2009年4月张某某到人寿保险公司查询时,得知保单已被挂失领取,遂要求保险公司解决,双方协商未果,引发本案之诉争。在处理此事过程中,张某某支付交通费175元。

本院认为,2000年6月24日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向原告张某某出具的保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保单真实有效。双方应按照该保单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张某某已向人寿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用,合同已经生效,原告张某某要求确认该保单有效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称原告申请挂失,并已支付保险费的主张,却不提供原告张某某签名认可的证据,并且按其向法庭出示的申请,也不包含对保险期限进行变更的内容,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应按原保险单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张某某为处理此事所支付的交通费175元,应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其所主张的误工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张某某所主张的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2000-410300-y14-00003637-1号保险单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交通费175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执行,即若逾期履行则加倍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2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朕

人民陪审员:肖涛

人民陪审员:张媛媛

二 0 一 o 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杨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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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谢母诉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终审

篇一:曾某某诉某保险公司等保险纠纷案 曾某某诉某保险公司等保险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10)黄民五(商)初字第701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隽,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巍嵩,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尤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行社)、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方隽、被告某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刘巍嵩、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嗣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方隽、胡某某,被告某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刘巍嵩、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某诉称,2009年9月4日,原告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以下简称旅游合同),由某旅行社投保了集体意外险。同月16日,原告在旅游途中被旅游品摊点遮阳伞支架的石墩绊倒。同月18日,原告一行人回到上海。次日,原告至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后确诊为右侧第3-6肋骨骨折,左侧第2-6肋裂纹骨折,诊断为胸挫伤,胸多发性骨折。同年12月3日,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原告因旅游中摔伤,导致胸部挫伤、多发性肋骨骨折(共九根),评定为九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营养3个月,护理2个月。原告认为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投保某保险公司的旅游人身意外险,70周岁以上老人赔偿限额为人民币75,000元。然而,在事故发生后原告才被告知伤残等级达七级以上才能获得赔偿。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人民币2,249.30元,鉴定费1,400元,伤残赔偿金28,838元,交通费278元,护理费2,000元,营养费3,600元,查档费52元,共计38,417.30元。 庭审中,原告变更为请求判定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医药费人民币2,249.30元,鉴定费1,400元,伤残赔偿金31,838元,交通费278元,护理费2,000元,营养费3,600元,查档费52元,共计41,417.30元;被告某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称提供如下证据:1、旅游合同、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旨在证明原告投保了被告某保险公司的旅游意外险;2、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旨在证明原告伤残情况;3、华东政法大学发票联,旨在证明原告支付了鉴定费; 4、上海市华东医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门急诊医疗费清单、诊断报告单及病史记录,旨在证明原告就诊情况及所支付的医疗费为2,249.30元; 5、车费发票,旨在证明原告支付的交通费; 6、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旨在证明原告支付的查档费。 被告某旅行社对于车费发票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形成时间为2009年12月27日,与原告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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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感想

2011年6月29日星期三晴 聆听所至,信诚所在 -----------记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参观 今天我们6:00钟就起来了,匆忙地吃完早餐,便开始了我们今天的实习———到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去参观,之所以要去的这么早,关键在于今天我们要去参加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晨会。 信诚人寿保险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13日,总部设在广州,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和英国保诚集团共同发始创建。湖北分公司位于武汉市武昌中南路7号中商广场写字楼42楼,公司以务实的精神,不断地创造着一个又一个佳绩。 当我们一进入公司内部,就被该公司的内部的文化深深的吸引: 当心中有爱,世上无难事,时间总会有 为爱从心出发 -------------------------------------------------- -------精品文档

信诚的核心价值观: 卓越成长,尊重差异,信任授权, 全心关怀,快乐工作 信诚的愿景: 成为中国最好的保险及理财方案的提供者 最专业的客户最满意的 人才最向往的最创新进取的 信诚的使命: 让每一个家庭安心 让每一个客户称心 让每一个代理人舒心 让每一个员工开心 让每一个股东放心 让未来充满信心 看着周围的一个个字符和理念,我意识到了公司的企业文化对于一个企业是多么的重要了。它从精神的层面悄无声息的影响着在这里工作的每一个员工和所有来到这里的客户。使这里的每一个员工每天都能带着使命去工作,保持着 -------------------------------------------------- -------精品文档

高昂的工作热情和积极的生活态度。随后我们参加了他们的晨会全程: 晨会流程; 1.全体伙伴起立,共唱信诚之歌,大家激情高昂, 活力四射,唱完歌后,大家互相握手问好,开始 新的一天的工作; 2.由昨天的业绩最优秀的伙伴王磊做工作分享; 3.主持人分享老总的一篇寓意深刻的文章,告诉伙 伴们要注意工作的每一个细节,因为在每一个客 户的背后都有成千上万的潜在客户。 4.胡海洋总监分享营销的三件事。给我们讲述了作 为一个跑保险的营销员每天应该做的三件事:1, 每天寻找准客户(发现潜在客户名单);2,每天 必须面对面的向客户宣传保险理念;。3,对客户 进行回访,回访的次数,理赔等为客户提供优质 贴心的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把我们的工作做好, 把我们团队、公司的业绩做起来。 5.由公司的“花花姐”做公司本月的目标分析和各 个团队的现在的情况和业绩比拼,强调公司本月 --------------------------------------------------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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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版的Windows XP默认保留了20%的带宽,其实这对于我们个人用户来说是没有什么作用的。尤其让它闲着还不如充分地利用起来。 在“开始→运行”中输入gpedit.msc,打开组策略编辑器。找到“计算机配置→管理模板→网络→QoS数据包调度程序”,选择右边的“限制可保留带宽”,选择“属性”打开限制可保留带宽属性对话框,选择“启用”,并将原来的“20”改为“0”,这样就释放了保留的带宽。 130210060 新网平台, Shaolily 19830213jing 今天是什么日子你知道吗? 五一劳动节 Meilidedajiao https://www.360docs.net/doc/0316787952.html,/shaolily.htm Gmail 我没有借书卡 广告 Shaolily 19830213jing Shaolily1 19830213 shaolily2 19830213 Shaolily3 19830213 1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的一种行为。 2保险的原理是什么? 风险分散——想要让风险分散,首先就是要找到许多可以共同承担风险的对象 大数法则——指一件事重复实验的次数愈多,所得的预估发生率愈接近真实的发生率。大数法则运用在保险上面最常见的就是死亡率。 公平合理——基于公平原则,保费计算依死亡率高低、性别、年龄不同而有差异。

最新 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精品

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 生效 一、案情介绍: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人寿)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填写了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因此,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天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致死。 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金200万元。 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人寿声称按“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 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信诚人寿诉至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2003年5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国内这一宗最大的寿险理赔案作出一审判决:交付了首期保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被害,法院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 二、诉讼双方的说法: 1、原告:合同已成立应该赔 本案庭审时,原告诉称:基于信诚已经收取谢某缴纳的首期保险费及谢某已经完成体检两个事实,原告方坚持谢某与信诚的主险合同、附加险合同都已成立。退一步讲,如果合同关系没有确立,信诚就不会作出赔付100万的理赔意见。主险合同既然约定未签发保险单的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

选择保险公司的标准简析

选择保险公司的标准简析 选择公司很重要,因为每个公司有独特险种优势 而选个好的代理人最关键,因为一个人的需求是多样化和复杂的,好的代理人会象保险经纪人一样帮你选择方案,若你的需求要在几个公司的产品上满足,他绝对不会只让你买他所代理的产品,而是去各家公司帮你组合。 保险是复杂的金融产品,容易被复制,但复制不了的是精算经验,投资能力及个性化服务 所以有必要看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全球或者全国的金融投资经验 二,过往给客户的回报率和满意度市场排名(各媒体在每年多有评比) 三,该公司有没有在某个领域成为专家和有足够的领导力(某产品及条款或者服务优势) 保障: 产品在同行同类产品里给到保障多寡和除外责任是不是足够少 是不是容易赔到钱,而不是和其他产品比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从条款上给了客户更多限制, 让客户最需要钱的时候不容易拿到钱。 回报:

1,收了客户的保费,有没有避免滥扩张,和严格控制投保人道德及财务风险,充分帮客户节约成本,能不能为客户提供更多投资渠道让客户获得足够多的收益,有没有足够的投资风险管理系统和成熟的投资理念及投资实践经验帮客户稳健投资获取收益。 2,要看一家公司的投资与风险管理能力要看有没有设立自己的基金公司,或者选择其他优秀投资机构管理保户资产,有没有运作投连险这种对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有较高要求的险种。 3,买分红险要看该家公司有没有有强大的政治背景和争取优质基础建设项目和大额投资业务的竞争力,有没有较好的成本管理经验控制费用,有没有足够老练成熟的保险精算经验和风险管理经验控制死差损等等。 保费支出相对少 中资公司无论是意外险还是长期寿险的保费门槛都很低,所以在几百元不到一千元保费的产品里,中资保险还是蛮有性价比的; 外资公司针对的是中高端客户,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尤其是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设置了门槛,基本上年缴保费1000元以上的保险品种才能显现出特别的优势与性价比. 网点: 网点最多的是中国人寿和平安人寿太平洋人寿等中

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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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公司排名(排行榜) 1.(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7.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8.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9.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0.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2.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3.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1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耸俦O展b r?/>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 16.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7.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9.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2.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5.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6.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7.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9.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1.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2.及畈撇O展煞萦邢薰荆撇O展b r?/> 33.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4.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5.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6.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7.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8.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9.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0.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1.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3.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4.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5.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6.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7.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8.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9.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50.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8家) 1、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2、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3、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4、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5、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财产险保险公司(44家)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6、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一览表

在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一览表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众保险有限股份公司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国民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公司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大众联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保险公司名单

保险公司名单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保险公司名单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8家) 1、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2、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3、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4、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5、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财产险保险公司(44家)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6、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1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5、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6、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8、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20、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23、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25、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6、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27、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8、美国美亚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29、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 31、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信诚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报告 一、用心聆听,强化管理 2011年,信诚人寿按照董事会稳健发展、提升价值的工作要求,实施总部搬迁战略举措,在全球金融市场动荡、中国经济遭受严峻考验以及国内寿险业保费首次出现负增长的情况下,奋力拼搏,截至2011年末,总资产达173.43亿元,保费收入34.31亿元,内含价值47.9亿元,实现了持续健康发展。银保渠道的期缴保费在合、外资寿险公司中继续排名第一。 2011年,我司规模继续扩展,先后开设了辽宁分公司,在惠州、宿迁、徐州、桂林、绍兴、唐山、保定、临沂、聊城、荆门、黄石、泉州等地设立了营销服务部或中心支公司,公司业务已扩展到了46个城市;荣获“年度最佳创新保险公司”称号、“最佳品牌”奖、“最具成长性保险公司”等多项大奖,风险管理和危机处理能力、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 (一)深化绩效管理,调整业务结构。 2011年,公司将深化绩效管理与调整业务结构工作作为公司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根据客户需要、公司长期经营要求以及业务风险管控需要,持续改善渠道结构和期趸缴产品结构。一是以考核激励机制为切入点。在2011年度的考核激励机制中包含一系列促进结构调整的指标,引导各级业务单位转变粗放式发展模式,努力朝持续、稳定、健康的方向经营发展。如持续追踪会计利润、新单利润、费用超支、赔付偏差及持续率偏差等指标,引导各业务单位和各级经营管理人员从以往重点关注短期销售业绩目标、业务规模,转变为既关注公司长期经营目标(如新单利润),同时也关注短期发展目标以及发展效益(如销售业绩指标、当年利润),以较好处理长期发展目标和短期发展目标之间的平衡关系。二是加强风险保障型产品和长期储蓄型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推动。三是完善财务分析工作,对反映结构调整成效的关键指标进行定期追踪与分析,促进结构调整工作朝预期目标不断推进。四是持续开拓各渠道业务,逐步形成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多渠道发展结构。五是加强销售渠道管理,提升销售队伍综合素质,完善销售流程。通过一系列举措,2011年,我司在产品结构调整、业务品质管理和渠道结构调整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传统险占比有所提高;期缴保费同比提升,趸缴保费同比下降;多渠道并行发展。

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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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公司排名(排行榜) 1.(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7.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8.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9.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0.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2.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3.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1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耸俦O展br/>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 16.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7.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9.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2.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5.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6.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7.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29.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3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31.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32.及畈撇O展煞萦邢薰荆撇O展br/> 33.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4.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5.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6.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7.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8.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9.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0.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1.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3.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4.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5.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个人简介

保险公司个人简介 保险公司个人简介(一) 个人基本简历 简历编号: 更新日期: 姓名: 国籍:中国 目前所在地:天河区民族:汉族 户口所在地:肇庆身材:162cmkg 婚姻状况:未婚年龄:24岁 培训认证:诚信徽章: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 工作年限: 职称:无职称 求职类型:全职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2000—3500希望工作地区:天河区荔湾区越秀区个人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凌轩珠宝首饰设计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2009-04~2010-09

公司性质: 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统计文员 工作描述:主要使用珠宝通远程系统,统计与录入相关数据,完成珠宝计价流程;银版开单,生产过程跟踪、出货;完成具体指定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协调管理统计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统计数据平台;做好统计资料的保密和归档工作。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海洋贸易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2008-01~2009-02 公司性质: 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行政文员兼前台 工作描述:主要负责前台接待、收发货物、考勤核算;讯息处理,工作资料的保存、分类归档;采购、管理、发放各种办公用品;收发邮件、传真,及维护各种办公设备等等。完成公司、各部门交办的事项,追踪结果及时汇报。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雨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2006-03~2007-12 公司性质: 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出纳文员 工作描述:主要负责管理对发票与支票的使用,做好公司日常生活用品采购开支;处理对账、收账,现金收发等有关于财务方面的工

作,能做到对各项账务处理得清晰有条理;对工作爱岗敬业,与同事之间相处融洽团结协作。离职原因: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某某中学 最高学历:高中毕业日期:2005-07-01 所学专业一:高中所学专业二: 受教育培训经历: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专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2002-092005-07某某中学 高中毕业证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一般 国语水平:优秀粤语水平: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1、语言沟通能力强,具有良好的学习、理解能力和服务意识。 2、熟练操作word,excel,photoshop等。 3、能讲流利的粤语和国语。 详细个人自传 自我评价: 本人乐观向上,领悟力强,工作认真负责,耐心细致,学习接受能力佳,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及团队合作精神,能在短时间内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并会对工作付出全部精力和热情!善于从工作中总结、学习、提高自己。假若贵公司能给我提供一个展现的机会,我将尽全力为贵公司创造财富与实现文化价值! 个人联系方式

保险公司名录

构思新颖,品质一流,适合各个领域,谢谢采纳!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8家) 1、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2、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3、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4、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5、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财产险保险公司(44家)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6、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1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5、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6、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8、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2、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23、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4、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25、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6、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27、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8、美国美亚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29、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0、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 31、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32、爱和谊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 33、利宝互助保险公司34、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 35、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36、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37、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有限公司38、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 39、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大连)40、三星火灾海上保险(中国)有限公司41、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42、法国安盟保险公司 43、安联保险公司44、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

33.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4.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5.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6.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7.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8.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9.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0.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1.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2.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3.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4.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5.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6.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7.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8.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9.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50.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8家) 1、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2、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3、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4、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5、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财产险保险公司(44家)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6、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1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5、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6、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8、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20、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23、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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