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崔广平 李 庆)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崔广平 李  庆)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崔广平 李  庆)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

崔广平副教授, 李庆

上传时间:2007-6-8

关键词: 要约撤回/撤销/大陆法/英美法

内容提要: 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问题上,英美法限制较少,其灵活性符合现代商业活动的需要,大陆法国家一般不允许撤销要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有关国际公约对其进行了调和、折衷。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有关国际公约一致。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的法律规则上,两大法系的差别较大,对两大法系及其有关国际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完善合同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英美法国家崇尚合同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提出或收回其意思表示。因此,英美法中要约的撤回是理所当然的事,不仅如此,要约也可以撤销。英美普通法撤销要约的基本规则是:在要约被接受或得到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随时撤销要约,撤销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但不必要求要约人亲自送达。

第一,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随时撤销要约

英国早在1789年Payne V Cave一案中确立了要约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随时撤销的判例。为英美普通法对承诺采用了不利于要约人的发信主义,为公平起见,对要约人撤销要约限制就比较少了[1]。

对于限期承诺的要约,要约人能否在限期内撤销该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这种限期内不撤销要约的许诺是不可强制实施的。其法理根据是: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是无对价的因而对诺言人是无约束力的[2]。除非:(A)受要约人在接到撤销要约的通知之前已经作出了有效的承诺,使合同已经成立但要约人尚未收到承诺通知;或者(B)受要约人已经支付了一定对价作为支持,如给予要约人一英镑购买了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从而构成了一份有效的选择权合同。换言之,受要约人为此给付了一定的价值作为报答[3];或者(C)受要约人与要约人另外订立一份具有约束力的签字腊封的合同,这种合同无需对价即可成立[4]。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在美国,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发生了依赖,法院现代判决的倾向是,如果要约人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其发生的限期承诺的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发生依赖,并且这种依赖后来在事实上发生了,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德雷南诉明星建筑公司案(加州,1958年)改变了詹姆斯金·贝尔德公司诉贝尔兄弟(联邦第二巡回区,1933年)判例中的做法确立了这一规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7条也采纳了这一规则,该条规定:“如果要约人应当合理地预见到其要约会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采取具有某种实质性质的行为或不行为,并且,该要约的确导致了这样的行为或不行为,该要约便同选择权合同一样,在为避免不公正而在必须的范围内具有约束力。”

英国合同法对单方合同采用了例外规则,单方合同的要约人只要采取了与发出要约具有同样公开性的方式撤销要约,就被认为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有人已经开始采取了要约中提出的行为,要约人就不能自由地撤销要约了。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5条对规定有有效期的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作了规定。该条规定:“如果商人在签名的书面函件中提出出售或买卖货物的要约,且函件保证该要约将保持有效则,即使无对价,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时间内,或如果未规定时间在合理时间内,要约不可撤销。在任何情况下,此种要约不可撤销的时间都不超过3个月。而且,如果此种保证条款载于要约人所提供的表格上,则该条款必须由要约人另加签名。”根据该条规定,不可撤销的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要约人必须是商人根据《统一商法典》第2-104(1)条规定:“‘商人’是指从事此种货物交易的人,或者,虽然不是从事此种货物交易的人,但他因其职业而对与这种交易有关的做法或货物拥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或者他雇用了一个代理人、经纪人或其他中间人,后者由于其职业而拥有此种知识或技能,因而可以认为他拥有此种知识或技能。”(B)要约涉及到货物买卖,如果涉及其他合同,则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C)要约规定了有效期限,或者如果没有规定期限,则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撤销,但是无论如何不超过三个月。(D)要约须以书面作成,并由要约人签字。如果是一种表格形式的要约,有关承诺期限的条款还需要约人另行签字。如果符合上述条件,该项要约即使没有对价支持,要约人仍须受其要约的约束,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得撤销要约。

关于受要约人以行为表示承诺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对一方已发出的要约,另一方没有以明示形式表示承诺,而是依要约人的请求采取行动。对于此种情况,早期判例规则是,如果受要约人的履行已经完成要约,就不可撤销。如果还没有完成要约,仍然可以撤销。

[5]这种规则已被现代的判决所否定,受要约人的履行一旦已经开始,多数州的法院便不允许要约人再撤销要约。《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也采用了新的规则,《重述》第45条规定:“(1)当要约人请求受要约人通过以某一履行作为承诺,而没有请受要约人以诺言作为承诺时,如果受要约人作出了或开始了要约人请求的履行,或者使该履行有了一个开端,一个选择权合同便成立了。(2)要约人依如此成立的选择权合同负有的履行义务,以受要约人依要约的条件完成,或提供所请求的履行为条件。

对于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已经开始为自己一方的履行进行准备,但还没有正式开始履行。要约人可否撤销要约的问题。《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45条把履行准备与正式履行加以区别,并规定,受要约人的履行准备可以构成不得自食其言的原则适用范围内的一种依赖,从而使诺言依该《重述》关于不得自食其言的规定成为不可撤销的诺言。

第二,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英美普通法对要约的撤销采用到达主义。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送达受要约人,使受要约人实际地知道撤销要约的内容后才能生效。这是英国1880年Byme V·Tienhoven判例所确立的规则。该规则也为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42条所肯定。不过,美国少数判例也认为这种通知只要是以适当方式发出的,即使没有送达受要约人,也是有效的。这种观点被加利福尼亚州以及其他几个州的制定法采纳。[6]

第三,撤销要约通知无需要约人亲自送达

英国1876年Dickinson V·Dodds的判例表明,撤销要约的通知不一定必须由要约人亲自送达,也可以由可靠的第三人转达,包括要约人授权第三人予以通知,或者受要约人已从可靠的第三人那里得知要约已被撤销的,同样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只要知道就已经足够了。

[7]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撤回要约是允许的,但是撤回要约的通知须与要约同时到达或者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视同未要约。至于撤销要约,大陆法一般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法律都认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即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其要约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声明不受要约的约束。《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向另一方要约订立合同的人,因要约而受约束,但事先排除约束的除外。”按此规定,除非要约人事前排除要约的拘束力,比如在要约中有不受约束的词句外,要约人须受要约的约束。除此外,按照德国法,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或更改其要约。如果在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则依通常情形在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或更改其要约。《日本民法典》第521条第1款规定:“定有承诺期间而进行的契约要约,不得撤销。”第524条规定:“未定承诺期间,而向隔地人进行的要约,要约人于接受承诺通知的相应期间内,不得撤销其要约。”奥地利、瑞士、希腊、巴西等国的法律中也有同德国、日本法律类似的规定。依照德国法,可以在要约中采用注明不受拘束的词句来排除要约的拘束力。而实际上,如果在要约中有了排除其拘束力的词句,它就不再是要约,而仅仅是要约邀请了。法国民法典对这个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法国合同法的传统理论不承认要约当然地具有约束力,因而认为,要约是可以撤销的。而法国的合同审判实践基于对交易安全的考虑,原则上确认要约在一定期间要受要约的约束,尤其当要约确定有期限时,法庭总是通过案例明确地或者暗示性地采用了上述处理原则。对此,法国最高法院在有关判例中明确肯定要约人应在预定期间内承担义务,受其要约的约束。当要约未明确或者暗示性规定期限时,审判实践中的处理较为灵活,法庭一般根据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要约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法庭一般允许要约人自由地撤销;如果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法庭则会根据具体情况,如合同性质及交易习惯,参照承诺人作出承诺所需的合理时间,自行为之日起确定一个期限,当要约人过早撤销其未明确规定期限的要约,而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时,法庭一般采取责令要约人向对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处理,而不是确认合同已经成立。[8]《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凡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者,在该期限届满以前,不得撤销要约。如在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那么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撤销,但是如果受要约人善意信赖要约,并为履行作了某种准备,那么要约人对此造成的损失就应负赔偿责任。

欧州《合同法原则》第2-202条规定:“(一)要约可得撤销,只要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其承诺之前,或者在以行为表示承诺之场合,在依第2-205条第2款或第3款形成合同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二)向公众发出的要约可以用与发出该要约时采用的相同的方式撤销。(三)但如存有下列情况,对要约的撤销是无效的:(1)要约已表明了它是不可撤销的,或(2)要约已确定了承诺的时间,或(3)受要约人合理地信赖该要约为不可撤销的并已基于对要约的信赖作出了行为.”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第16条规定:“一、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二、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一)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二)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综上所述,在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问题上,英美法系限制较少。这不仅可以抵销承诺发信主义带来的对要约人的不公,从而建立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间法律地位的新的平衡,而且其灵活性也符合现代商业活动的需要,在贸易范围和频率日益扩大的今天,市场情况瞬息万变,要约人发出要约的时候,难免有考虑不周或者市场发生巨大变化等情况的出现,如果不允许要约人对要约进行丝毫的变动,甚至撤回、撤销要约,不仅于要约人不利,而且有时也会使受要约人遭受损失。然而,英美普通法的早期判例规则允许要约人自由地撤回或撤销要约,可能使受要约人无辜承担由要约人的过失而产生的风险,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相反,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允许撤销要约的做法,这有利于维护受要约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然而,又难以适应现代商业活动变化的要求。因此,两大法系国家在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问题上都在逐步吸收对方的优点。美国《统一商法典》和《第二次合同法重述》是如此, 《意大利民法典》也是如此。两大法系在此问题上逐步出现融合的势头。但由于两大法系在要约法律规则方面还存在着重大分歧,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很大不便。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欧洲合同法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要约撤回、撤销的法律规则进行了调和和折衷,吸收了两大法系的长处。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欧洲合同法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一致,反映了国际上合同法发展的最新趋势。

注释:

[1][4][7]何宝玉.英国合同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81-82.

[2][6]王军.美国合同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50-51.

[3]根据美国多数州的判例这种名义上的对价可以使受要约人获得这种选择权只要这一对价是用书面方式提供的是在合理的时间里提供的其目的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交易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7(1)(a)条也对此作了规定.

[5]彼得森诉帕特伯格案纽约州1928年.

[8]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1995 50-51.

出处:《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1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崔广平 李 庆)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 崔广平副教授, 李庆 上传时间:2007-6-8 关键词: 要约撤回/撤销/大陆法/英美法 内容提要: 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问题上,英美法限制较少,其灵活性符合现代商业活动的需要,大陆法国家一般不允许撤销要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有关国际公约对其进行了调和、折衷。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有关国际公约一致。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的法律规则上,两大法系的差别较大,对两大法系及其有关国际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完善合同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英美法国家崇尚合同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提出或收回其意思表示。因此,英美法中要约的撤回是理所当然的事,不仅如此,要约也可以撤销。英美普通法撤销要约的基本规则是:在要约被接受或得到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随时撤销要约,撤销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但不必要求要约人亲自送达。 第一,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随时撤销要约 英国早在1789年Payne V Cave一案中确立了要约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随时撤销的判例。为英美普通法对承诺采用了不利于要约人的发信主义,为公平起见,对要约人撤销要约限制就比较少了[1]。 对于限期承诺的要约,要约人能否在限期内撤销该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这种限期内不撤销要约的许诺是不可强制实施的。其法理根据是: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是无对价的因而对诺言人是无约束力的[2]。除非:(A)受要约人在接到撤销要约的通知之前已经作出了有效的承诺,使合同已经成立但要约人尚未收到承诺通知;或者(B)受要约人已经支付了一定对价作为支持,如给予要约人一英镑购买了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从而构成了一份有效的选择权合同。换言之,受要约人为此给付了一定的价值作为报答[3];或者(C)受要约人与要约人另外订立一份具有约束力的签字腊封的合同,这种合同无需对价即可成立[4]。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在美国,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发生了依赖,法院现代判决的倾向是,如果要约人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其发生的限期承诺的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发生依赖,并且这种依赖后来在事实上发生了,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德雷南诉明星建筑公司案(加州,1958年)改变了詹姆斯金·贝尔德公司诉贝尔兄弟(联邦第二巡回区,1933年)判例中的做法确立了这一规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7条也采纳了这一规则,该条规定:“如果要约人应当合理地预见到其要约会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采取具有某种实质性质的行为或不行为,并且,该要约的确导致了这样的行为或不行为,该要约便同选择权合同一样,在为避免不公正而在必须的范围内具有约束力。” 英国合同法对单方合同采用了例外规则,单方合同的要约人只要采取了与发出要约具有同样公开性的方式撤销要约,就被认为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有人已经开始采取了要约中提出的行为,要约人就不能自由地撤销要约了。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 吴兆祥 上传时间:2002-10-9 一、案例 (一)案情 原告于3月25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甲市长河路34号的一幢两层楼房。3月29日,被告通过其代理人向在原告发出一个书面的反要约,要约中声称被告愿意以450万元的价格将其同一楼房出卖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反要约文件中一供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明只要在此处签名,则视为承诺。原告于4月2日在该承诺栏目中签署,并向被告的代理人发出。被告的代理人于4月3日上午收到该承诺时,告诉原告被告已经决定不再出售其楼房了。 (二)对本案的不同处理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是一份反要约,该要约是一份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在该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承诺有效,于承诺送达被告时合同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反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但被告在承诺到达其之前已经撤回了该要约,所以合同未成立。 我们认为,被告所发出的反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所以该要约已经生效,所以被告已经不可能撤回该要约了。所以被告如果不愿意与原告订立合同,则只能撤销要约。合同法第18条对要约人的撤销权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的反要约中明确规定,受要约人应当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也就是说,该要约规定了明确的承诺期限。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前,也就是在4月3日之前,原告已经在反要约上承诺栏中签署,并发送给被告的代理人。在4月3日,被告的代理人收到承诺后,才告知原告,被告已经不愿意再出卖其楼房了,该行为视为要约撤销行为。但此时,承诺已经到达被告的代理人,也即认为已经到达被告本人,被告在承诺到达后才通知撤销要约,已经不能产生撤销要约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8条明确规定,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并且,《合同法》第19条规定明确规定,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所以本案中,被告根本没有撤销其要约的权利。被告的代理人收到原告的承诺通知时,合同成立。被告拒绝出卖其楼房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解释,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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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

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 〖案情介绍〗 1998年6月1日,原告杨某某承包了被告某水产养殖场的虾池,承包期至2003年4月15日。1999年12月3日,某水产养殖场向杨某某发出了一份通知,该通知明确写明了新一轮承包方案所确定的承包期限、承包金额等具体要求,并要求杨某某最迟在2003年3月15日前到某水产养殖场办公室交清承包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承包。杨某某收到这份通知后没有提出异议。2003年3月2日,某水产养殖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杨某某承包的虾池重新发包给另一村民。当天,杨某某在得知详情后立即赶去缴纳承包金。由于虾池已经被承包,杨某某交款的要求被某养殖场拒绝。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水产养殖场履行要约,与其签订合同。〖不同观点〗 对于某水产养殖场向杨某某发出的通知的性质如何界定直接影响着本案的胜负。有人认为属于要约;有的人认为不属于要约,仅仅是一个单纯的通知而已。 〖评析〗 我们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通知应定性为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据此,构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要件:(1)要约人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足以构成一个合同的内容;(3)要约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向要约人发出;(4)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即成立合同,要约人将受其约束的确定意思。本案中,被告在1999年12月3日向原告发出通知,该通知中明确写明了新一轮的承包方案所确定的承包期限、承包金额等具体要求,具备一个承包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并表明只要原告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新一轮的承包金,原告就可以取得虾池的新一轮的承包

要约可以撤回的情形有哪些

要约可以撤回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那么合同要约能够撤回吗?撤回合同要约需要赔偿吗?针对这个问题,律伴网小编整理了合同要约撤回的有关,以案例形式进行分析,仅作参考。 【事件导读】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0元。a公司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收回了即将到期的投资,损失近万元。可是就在a公司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解决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a公司认为百货公司这种做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本案中,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另一方面,a公司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也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并且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综上,百货公司对于a公司的损失应予赔偿。 【深入解读】 要约人发出要约时要谨慎,一旦到达受要约人就生效,不可轻易撤回。要撤销已生效的要约,时间上有限制,即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但是在如下两种法定情形下是无论如何不能撤销的:(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 崔广平副教授 , 李庆 关键词: 要约撤回/撤销/大陆法/英美法 内容提要: 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问题上,英美法限制较少,其灵活性符合现代商业活动的需要,大陆法国家一般不允许撤销要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有关国际公约对其进行了调和、折衷。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有关国际公约一致。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的法律规则上,两大法系的差别较大,对两大法系及其有关国际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完善合同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英美法国家崇尚合同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提出或收回其意思表示。因此,英美法中要约的撤回是理所当然的事,不仅如此,要约也可以撤销。英美普通法撤销要约的基本规则是:在要约被接受或得到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随时撤销要约,撤销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但不必要求要约人亲自送达。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一,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随时撤销要约 英国早在1789年Payne V Cave一案中确立了要约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随时撤销的判例。为英美普通法对承诺采用了不利于要约人的发信主义,为公平起见,对要约人撤销要约限制就比较少了 [1]。 对于限期承诺的要约,要约人能否在限期内撤销该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这种限期内不撤销要约的许诺是不可强制实施的。其法理根据是: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是无对价的因而对诺言人是无约束力的 [2]。除非:(A)受要约人在接到撤销要约的通知之前已经作出了有效的承诺,使合同已经成立但要约人尚未收到承诺通知;或者(B)受要约人已经支付了一定对价作为支持,如给予要约人一英镑购买了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从而构成了一份有效的选择权合同。换言之,受要约人为此给付了一定的价值作为报答 [3];或者(C)受要约人与 要约人另外订立一份具有约束力的签字腊封的合同,这种合同无需对价即可成立 [4]。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在美国,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发生了依赖,法院现代判决的倾向是,如果要约人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其发生的限期承诺的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发生依赖,并且这种依赖后来在事实上发生了,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德雷南诉明星建筑公司案(加州,1958年)改变了詹姆斯金·贝尔德公司诉贝尔兄弟(联邦第二巡回区,1933年)判例中的做法确立了这一规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7条也采纳了这一规则,该条规定:“如

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

一、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唯有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此点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看法。本书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 三、要约与承诺的效力 1、要约效力。竞买人的报价在没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前对其具有拘朿力。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及撤回的条件,拍买中的要约是否也可以撤回,拍买法未作规定,实务中的认识和理解不尽一致。从立法上看要约的撤回是指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时,要约人有撤回要约的权利。在拍卖的情况下拍卖人和竞买人之间是直接对话的意思表示,竞买人报价后立即到达受要约人即拍卖人,要约已经生效,对于生效的要约是不能撤回的。要约只有在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后才失其拘朿力。同时拍卖中的要约与一般合同的要约也是有区别的。一般合同的要约通常对受要约人即承诺人没有任何的拘朿力,拒绝承诺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而拍卖中的要约由于是受承诺人要约邀请的引诱而作出的,故竞买人的要约只要符合拍卖人要约邀请的条件,拍卖人应该承诺否则将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要约撤回的法律定义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亭有白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白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半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贵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徳,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徳,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徳行为准则。 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

最新要约撤销规定

一、最新要约撤销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在要约被接受或得到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随时撤销要约,撤销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但不必要求要约人亲自送达。 第一,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随时撤销要约 对于限期承诺的要约,要约人能否在限期内撤销该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这种限期内不撤销要约的许诺是不可强制实施的。其法理根据是: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是无对价的因而对诺言人是无约束力的 第二,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第三,撤销要约通知无需要约人亲自送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16条规定:“一、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一)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二)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要约撤回的条件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我国对要约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故存在撤回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三、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邀约撤销发生在邀约生效后,而邀约撤回发生在邀约生效前。

国际商务单证理论与实务第三章第二节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小结 交易磋商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发盘和接受必不可少。一方的发盘经对方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一、询盘(Inquiry),又称询价,邀请发盘,要约邀请 询盘既可由买方发出,也可由卖方发出。 询盘对买卖双方均没有约束力。 二、发盘(Offer),又称报盘,报价、发价,要约 发盘可以由卖方提出,也可以由买方提出。 发盘有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公约》规定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 (一)构成发盘的必要条件 1、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①完整,三个基本要素: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 ②明确:不使用“大概”、“预计”、“可能”、“参考”等词语。 ③终局:不能有保留性、限制性的条款。 3、发盘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二)发盘的有效期 一段有效期,如发盘有效期5天 最迟接受的期限,如发盘限7天复 按惯例在合理时间内有效,不明确规定有效期。 (三)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发盘送达受盘人时开始生效 1、发盘的撤回:发盘尚未生效,阻止发盘生效

撤回通知应当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 2、发盘的撤销:发盘已经生效,解除其生效行为 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 3、发盘不得撤销的情形: ①发盘是以规定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为不可撤销的; ②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四)发盘的终止 (1)超过了有效期 (2)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3)有效的撤销; (4)不能控制的因素所致。如战争、灾难或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 三、还盘(Counter offer) 还盘构成一项新的发盘,还盘一旦作出原发盘随之失效。 四、接受(acceptance) 发盘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更改或撤销。 (一)构成接受的条件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声明(statement):用口头、书面形式表示同意 行为(performing an act):卖方发运货物、买方支付价款 3、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未作实质性更改 A.实质性更改:货物价格、付款、货物重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实质性变更是对发盘的拒绝,构成还盘。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有哪些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有哪些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见,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是有没有不可以撤销的要约呢?哪些情况下的要约不得撤销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不同于要约撤回的是,要约撤销发生于要约生效之后,其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应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在要约撤销的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的理论迥异。按照英美合同法“对价”的理论,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以前是无对价的,对发出要约的人没有拘束力,因而在要约被承诺以前是可以撤销的,即使是附承诺期限的要约也是如此。大陆法国家则一般认为,要约一旦生效就不得撤销。如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向他方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拘束,但预先声明不受拘束者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规定了要约的撤回,但没有规定要约人有权撤销要约。我国台湾的规定与德国一致。日本规定了有限制的撤销: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没有承诺期限的向隔地人发出的要约,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得撤销。 我国要约不可撤销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38692871.html,/

撤销、吊销、注销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撤销、吊销、注销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行政许可法》第十九条有撤销许可证的条款,第七十条有注销许可证的条款,而在其他法律、法规上又有吊销许可证的条款。那么,撤销、吊销、注销这三个法律术语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呢?撤销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三种情况由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第一种情况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对这种情况,行政机关应对被许可人作出适当的补偿。第二种情况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这种情况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被许可人可以依据《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第三种情况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对这种情况,一经查实,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即撤销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 吊销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被许可人的经营权或资质、资格。这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一般都是被许可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贿赂的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或者触犯了其他法律、法规,情节特别严重的。 注销行政许可。分两种情况。一是被许可人自愿向行政机关申请注销,行政机关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依法予以注销。另一种是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被许可人没有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注销:一是行政许可的证照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是行政许可的前置许可、条件被依法撤销、撤回的;五是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逻辑外延看,撤销包含了吊销。撤销是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出现变化,或者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中止行政许可;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采取严厉的行政处罚,强行中止行政许可。而吊销则专指行政处罚,是撤销的后一种情况。注销是行政机关和被许可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不属于行政处罚,除被许可人自己申请注销外,也可能是被许可人自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客观外界的原因,保留这种行政许可已经失去意义,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在具体行政执法中,我们不能把撤销、吊销、注销这三个法律术语相互混淆,尤其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和对外宣传上切不可张冠李戴。吊销是一种行使法律处罚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撤销是一种对行政许可的法律收回行为,具有剥夺性和不可逆转性以及补救性;注销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同时,也具有程序性质。 吊销有三种情况:一是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二是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和逃逸的,吊销驾驶证,且终身禁驾;三是驾驶人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而被扣留驾驶证,超过十五日未去接受处理,且无正当理由逾期的,则吊销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如果想重新申领,必须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浅谈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一对非常重要的概念。其中,要约作为订立一项合同的发起,应分清其撤回与撤销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这两个不同的动作很可能会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要约理论,要约在送达受约人时生效。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将该要约收回,称为要约的撤回,此时要约不发生效力。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我认为,应注意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区分两者: (1)作出时间不同。撤回应在要约生效前,即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作出;而撤销,是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承诺或作出反要约之前取消要约,简而言之,是在要约生效之后作出的。这是从实践中区分撤回与撤销两个不同行为的重要标准。例如,中国A公司于某年9月2日致函美国B公司,提出以每公吨180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400吨咖啡豆,之后A公司获悉国际市场上咖啡价格上涨了30%,遂立刻致电B公司表示欲取消9月2日发出之要约。如果A公司是在B公司收到信函前或同时收回要约的,是对要约的撤回,由此A公司向B公司提出的要约自始无效;如果致电时,B公司已经收到信函且未作出承诺,A公司的行为则应定性为对要约的撤销。 (2)法律效果不同。撤回由于是在要约生效前收回,所以要约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撤销由于是在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后,再取消要约,即是使已经生效的了要约,效力归于消灭。 (3)对受要约人利益的影响不同。由于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有效的要约会直接影响到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并影响到了交易的安全,所以撤销要约将会对受要约人的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 (4)法律对两者的规定有所不同。基于撤回要约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皆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2款“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被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然而,关于要约的撤销,国际上有不同的解释:英、美法律认为,即使是在有效期之内的要约,对要约人原则上是无约束力的,在受要约人未承诺前,可以随时撤销或修改其要约内容。但有例外。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法律则采用信赖保护原则,认为:一项要约在生效后对要约人和受要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拘束力的,不能任意撤销。如无有效期的要约则按通常情况在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能撤销,如果撤销,由于被要约人善意信赖要约,并为履约作出某些准备,则要约人应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和了国际分歧,在第16条规定:“(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个人认为这是区分撤回与撤销的重要标准,也是最重大的意义。 又如上述A公司向B公司提出的要约,若附规定了承诺期限为14天,又或者并未规定承诺期限,但B 公司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则我的理解是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A 公司如果将该批咖啡豆销售给了另一家公司,则已涉嫌违约,应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只需A公司在B公司收到要约之前将撤回要约的通知以更快的方式于要约到达B公司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仍可撤回。 另外,国际市场情势瞬息万变,中国的外贸公司在保持诚信、依国际法律办事的同时,应充分利用国际经济法律,对出口商品国际市场变动的趋势有充分的预测,并采取缩短要约的承诺期限,或要约邀请(指注明“须以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要约的基本要件有哪些 何种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

要约的基本要件有哪些何种情况下 要约不可撤销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在交易中,只有符合条件的要约才能达到法定效果。那么,要约的基本要件有哪些呢?只要具备了这些要件,要约就能生效,就会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要约人想解除这种约束力,则可以选择撤销要约,但要注意的是,有些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那何种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阐明。 一、要约的基本要件有哪些 要约,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合同法》第14条对要约的定义是: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4条指出,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对要约作具体分析,其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以缔 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所谓特定的当事人,是指要约人能为外界所确定。要约还必须是向相对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般是指特定的相对人。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但也可以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如正在工作的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标价陈列由消费者自取的商品(现物要约)等,都是针对不特定当事人发出的要约。没有相对人,也就没有受领要约的人,要约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要约还应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一个重要区别。 2、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 要约以追求合同的成立为直接目的,要约是为了唤起承诺,并接受承诺的约束。要约在获承诺后,当事人双方之间成立合同,进入债的锁链。若一项提议没有这样的法律效果,那么这项提议可能是要约邀请,而不可能是要约。 3、要约的内容应当确定,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

辨析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撤销和撤回

辨析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几个概念 张兴江2010-7-28 中国大陆的法学理论将法的要素分为三种:规则、原则和概念。其中概念是指在法律中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实施,但是对于新的办法中的一些概念如果不能够正确把握,必然会影响到我们今后使用,作者斗胆,希望以此文为砖,引得玉来。 一、撤销和撤回 撤销是法律中的重要概念,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中都有这个概念。撤销在程序法上有的时候是和撤回一样使用的。在民法上撤销权是作为形成权的一种典型形式,可以以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如合同法中的第74条对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规定。而行政法上的撤销是指有权机关针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的过程。 目前我们新的管理办法上规定了要撤销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情形:因为发证机关的过错造成错误发放许可证,发证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2、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种情形:因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过错取得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办法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在行政法中,撤销和撤回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行政行为中的撤回是指在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后,发现该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便依职权收回该行政行为,使社会关系回归到未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状况。办法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撤回的情形“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

要约解除合同法中的规定

要约解除合同法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条是关于约定解除合同的规定。1、协商解除。2、约定解除权。 热门城市:黔西南律师富裕县律师扎鲁特旗律师黔东南律师鸡冠区律师霍林郭勒市律师玉溪律师恒山区律师在中国法律定义中,要约的意思是指合作的一方向另一方抛出建立合作并签署合同的意向。那么在要约方发出要约后,双方没有签署正式的合同书还能解除邀约合同吗?,答案是肯定能撤销。下面请看小编整理的要约解除合同法中的规定。 一、要约解除合同法中的规定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通过某种方式阻止要约生效。任何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要

约,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先于要约或者和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满好玩消灭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可撤销: 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本公司决不撤销”。 2)要约中虽然没有规定承诺期,但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改造珍重了准备工作的。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实际中大部分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 3)要约人确认了承诺期限的;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主要区别是撤回是对没有生效的要约,而撤销是对已经生效的要约。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 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应注意的是:

不可撤销要约的情形有哪些

不可撤销要约的情形有哪些 要约撤销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达到受要约人,此时作出的要约撤销才是有效的。如果要约可以被随意这样撤销的话,对于受要约人来讲显然是不利的。所以某些情况下的要约是不允许撤销的,那不可撤销要约的情形有哪些呢?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不得撤销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个例外,一是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本条的规定与《国际商事通则》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款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依赖该要约行事。”通则对此款作了解释,说明如下,可作为参考: 1、要约中不可撤销的表示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作一个有效的声明,如“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我们坚持我们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等。另外,还可以从要约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为推断出来。对于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通则认为,如果当事人所在的法系确定,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则可以推断该要约为不可撤销。如果当事人所在的法系确定,规定承诺期限不足以显示要约的不可撤销性,则可以推断该要约并不是不可撤销的。通则并举了两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 第一个例子是,一家旅行社在其发送的小册子中通知游客将组织新年度假旅游,并敦促游客在通知后3天内预订,否则过期将可能没有多少剩余名额。这个声明本身不表示在这3天内该要约不可撤销。 第二个例子是,乙准备建楼,向甲发出要约,其中声明:“9月1日后价格和其他条件将失效”。如果甲与乙属于同一法系,如果该法系认为其声明表明了要约的不可撤销,则要约不可撤销;如果该法系认为其声明并不能表明要约不可撤销,则要约并不是不可以撤销。但是,合同法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并不能作出通则那样的解释。按照本项的规定,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则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通则要适用于不同法系的不同国家,必须那样解释。 2、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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