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64.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64.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 2009年1月11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四次理事会通过,

2010年5月16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六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全国律协、省律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应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惩戒处分,行使对会员的执业监督权和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权。惩戒机构根据本规则对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会员应当接受和执行惩戒机构的处分决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会员违规行为是指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以及本行业普遍认同的行业准则,会员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行业惩戒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惩戒机构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处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律师协会的各项规范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并依照规定保障会员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及申诉权。

被处分的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师协会惩戒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为投诉。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律师协会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人统称为投诉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本规则对律师协会会员进行投诉。

第二章惩戒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可以对会员的违规行为作出以下惩戒处分: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训诫处分适用于初次因疏忽或过失违规情节较轻的会员。训诫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原则上适用于严重违规、经训诫后再次违规或者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会员。

第七条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可以对有违规行为的会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责令纠正违规行为;

(二)强制培训;

(三)暂缓年度考核。

责令纠正违规行为适用于要求违规会员依惩戒机构的决定履行特定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退还委托人因会员违规收取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返还违规占有的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和实物、因利益冲突退出代理或辞去委托、向委托人送交致歉函等。

强制培训适用于违规会员执业水平和操守低于律师职业最低要求的会员。强制培训可以采取组织集中培训方式,亦可采用增加常规培训课时的方式。对于违反执业操守的会员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和考核,年度考核时对违法违纪会员可暂缓考核。

暂缓年度考核适用于因严重违规或有多次违规记录暂不适于继续执业,或者因拒不执行或怠于执行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决定的、及未通过律师协会年度考核的违规会员。对严重违规不适于继续执业的会员,暂缓年度考核的期间为二至十二个月;对拒不执行或者怠于执行

惩戒机构决定的违规会员,暂缓年度考核的期间至该会员完全执行惩戒机构决定时止。

第八条惩戒处分各项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惩戒措施合并适用。

第九条会员因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可以直接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认定的事实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不再适用。

第三章惩戒的实施机构

第十条省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全省律师行业惩戒规则的制定及对市、州律师协会行业惩戒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负责直接受理的投诉案件的惩戒工作。

第十一条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立惩戒办公室,作为惩戒机构的日常工作机构受理投诉。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待投诉或接受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办理受理登记手续;

(二)协助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调解;

(三)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向惩戒机构提出撤销案件、不予惩戒或者予以相应惩戒的建议;

(四)制作惩戒机构评审记录,制作、送达惩戒机构决定书及有关文书;

(五)建立和管理会员的诚信档案;

(六)与行业惩戒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已成立律师协会的市、州,应成立惩戒委员会,负责所属注册会员的惩戒工作。市、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可以对注册会籍的违规会员做出除取消会员资格外的其他惩戒处分和惩戒措施的决定。市、州律师协会应对会员的惩戒情况报省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备案。

省直属律师事务所的会员违规案件,在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建立前,由省律师协会惩戒机构管辖。

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会员违规的,由分所注册会籍的律师协会管辖;被派往境外及港澳地区分所的会员违规的,由其律师事务所本部注册会籍的律师协会管辖。

第十三条若投诉的事实发生在会员异动到另一律师协会前的投诉案件,由该会员现注册的律师协会管辖;若投诉时,被投诉会员已办理转出手续,但尚未办理转入其他律师协会手续的,由原所属的律师协会管辖,拟转入的律师协会暂缓办理转入手续。

市、州律师协会之间因受理律师违规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管辖的律师协会;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省律师协会指定管辖。

第四章回避

第十四条惩戒机构成员和投诉受理人员、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投诉人、被投诉人近亲属的;

(二)与投诉人、被投诉人系同一律师事务所,或现虽不在同一律师事务所,但被投诉事项涉及到在原同一律师事务所期间的;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五条本规则第十四条所列人员的回避,本人、当事人均可提出回避申请,由惩戒机构负责人决定;本人、当事人未提出回避申请的,惩戒机构负责人有权决定其回避。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会长决定。

第十六条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并在十日内作出准予与否的决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在回避申请未获批准前,不停止对案件的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五章投诉与受理

第十七条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或直接来访投诉,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具体的事实和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在接待投诉中向投诉人告知受理投诉的范围、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处理投诉事项的程序等有关事宜。

(一)受理当面投诉的,应认真做好笔录,对投诉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法及投诉事项进行登记,必要时征得其同意可以进行录音。对记录的主要内容须经投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二)信函、传真投诉的,建立收发、登记、转办和保管、建档等工作制度。

(三)对电话投诉的,要耐心接听,认真记录、登记。

(四)对司法行政机关委托惩戒机构调查的投诉案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惩戒委员会通过公共媒体、匿名举报等渠道知悉会员涉嫌有违规行为信息的,经委员提议,惩戒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要求惩戒办公室直接立案受理启动调查程序,无需投诉人的投诉。

第二十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虽有涉嫌违法、违纪的事实,但不属于本会查处范围的;

(二)投诉人未能提供被投诉人姓名,或者投诉材料线索含糊、事实不清,又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的;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会已处理,无新的事实再次投诉的;

(四)证据材料或者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的;

(五)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或者被投诉人姓名、执业机构不详,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或需转送其他机构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诉

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转送的机构。对转送的投诉,应制作转送文书。

第二十一条会员的违规行为终了后虽已超过两年,但其违规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惩戒机构有权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第二十二条惩戒办公室收到投诉后,应进行初步审查,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应在收到投诉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投诉会员,要求其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辩、回答质询和说明情况,并提供书面答辩。案件涉及律师业务的,该会员有义务在同一期限内提交业务档案等书面材料;

(二)被投诉会员在限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辩或者申辩期限届满后,惩戒办公室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是否立案查处。

决定立案查处的会员违规案件,惩戒办公室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并附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惩戒办公室对于不予立案受理的投诉,应在作出不予立案受理的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并说明理由,但匿名投诉的除外。

对不属于本会管辖的投诉案件,应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机构投诉,但若属于其他律师协会管辖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投诉案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人。

惩戒办公室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有关证据。被投诉或被调查会员应当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推诿。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四条投诉的案件涉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可能构成犯罪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上一级律师协会。

第六章调查

第二十五条决定立案的会员违规案件,惩戒办公室应当在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组,对违规案件进行调查评审。调查组成员由惩戒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惩戒委员会委员组成。

调查组应确定一名惩戒委员会委员为主审,由其负责主持调查组的调查评审,审阅投诉和申辩材料,确定投诉的各项事实,视情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评审意见;其余成员负责对调查结果和主审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签名,亦可独立提出复核意见。

调查组成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被投诉的会员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调查组人员的询问,并给予协助;有关的会员不得阻挠、妨碍和拒绝调查组人员进行调查;应按照调查组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调查笔录应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

第二十七条调查组应于接受案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会员发出通知,同时责令未提交书面申辩的会员(含其所在事务所负责人)在通知的时间内向调查组说明情况、接受询问并提交书面申辩和相关材料。

不配合调查组工作的会员,调查组可以予以警告,在调查组限定的期限内仍未配合的,可以视情提请予以惩戒或作为其具有从重惩戒的情节。

第二十八条调查组人员有权查阅会员的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委托合同或协议、办案记录、案卷材料及收费情况等与案件查处有关的一切事实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调查组进行调查,应不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惩戒机构的调查函或惩戒机构工作证。

调查组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其他专业人员、惩戒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受权调查人员在行使调查权时享有调查组成员的调查权。

第三十条调查组进行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询问;

(二)听取有关会员的陈述和申辩;

(三)向有关会员调取、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

(四)对有关会员的业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五)向有关的其他个人或组织调查;

(六)听证。

第三十一条每个案件的调查评审工作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提前提出延长申请,并注明需要延长的期限,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三十二条发生导致调查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事由,调查组可以提请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中止调查评审,待该事由消除后恢复调查评审。

中止调查评审的期间不计入调查评审期间。

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由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并列明被查处会员姓名、年龄、住址、执业机构、投诉情况、被投诉会员陈述和申辩、查明的事实,违规事实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的规范依据及处理意见。将调查报告交调查组的其他成员分别对调查结果和处分建议进行复核,若有不同意见可独立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调查终结,调查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认为该会员有违规行为的,视行为性质、情节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向惩戒委员会提出处分建议;

(二)认为该会员不具备律师基本素质和能力,不能胜任律师工作的,应按本规则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认为违规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

(四)认为违规事实成立但情节轻微、有改正行为而不予处分的当事人,调查组应当对其进行警告,并应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调查组一致认为被投诉会员没有违规行为的,报惩

戒机构主任委员审核后予以撤销案件结案;调查组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提交惩戒机构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章听证

第三十六条惩戒机构在做出惩戒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会员及其所在事务所负责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调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会员未进行陈述或提出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会员放弃陈述和申辩的,不影响惩戒机构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惩戒机构在做出惩戒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已因同一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由惩戒机构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调查组提出书面申请。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调查组应当举行听证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影响惩戒机构做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听证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三十九条听证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惩戒机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前通知被投诉会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举行听证时,由调查组成员说明投诉人投诉的事实和证据,并说明已查明的当事会员违规的事实和证据及惩戒建议;

(三)被投诉会员有权对被投诉、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记录人员将情况如实记录,主持听证和参加听证的人员签字证明。

第四十条被投诉的会员可以聘请非惩戒机构成员的律师一名协助其申辩。被投诉的会员未到会的,视为其放弃听证;其他当事人

未到会,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八章处分实施

第四十一条惩戒机构在作出取消会员资格决定前,应事先征询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并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惩戒机构作出处分决定,应有不少于半数以上成员出席,由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因特殊正当事由未到会的委员,可以在会后以书面形式发表表决意见,并计入到会人数,计入表决票数。

第四十三条惩戒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讨论评议情况保密。

第四十四条惩戒决定通过后,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会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号码;

(二)投诉人投诉、当事会员陈述和申辩;

(三)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及处分依据;

(四)结论;

(五)申请复查的权利和期限;

(六)作出惩戒决定的机构名称;

(七)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五条处分决定书经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后,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分管副会长签发,并在签发后十五个工作内送达被处分会员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时将决定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省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对市、州律师协会所属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同时送其所属的市、州律师协会。

第四十六条对会员的处分决定由律师协会秘书处送达违规会员。

处分决定书除直接送达外,也可以委托市州律师协会秘书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送达。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的,以受送达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处分决定书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挂号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收的或者其住址不详的,可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后,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代为签收,代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七条处分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由直接管理被惩戒会员的律师协会执行。被惩戒会员为个人的,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在紧急情况下,惩戒机构主任委员会议有权根据调查组的要求作出临时决定,责令被调查的会员纠正违规行为或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十九条违规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二)因疏忽大意或缺乏经验导致违规的;

(三)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配合调查处理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未发生严重后果或者减轻不良后果,客观上避免或者减轻了委托人在财产和道义上的损失的;

(五)与当事人妥善解决有关争议并已履行调解协议、弥补违规过失的。

第五十条违纪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两次(含)以上违规的;

(二)故意乃至恶意违规的;

(三)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对投诉人、证人、惩戒机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或对其进行诋毁的;

(五)有提供虚假情况、材料、说谎及不诚实言行,或者隐匿证据等不诚实行为的;

(六)阻挠、妨碍、逃避调查,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调查的;

(七)逾期不履行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主持达成的协议或者自行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约定义务的;

(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五十一条对于免除惩戒的违规会员,分别情况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并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须完成规定时间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其专业能力不能胜任执业要求的,责令其进修相应专业知识,并可以规定其进修的学时;

(四)惩戒机构向其发出书面警示通知并予以口头警告。

第五十二条受到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纪律处分的会员,应分别情况向其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并在惩戒机构限定的时限内完成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五十三条受到强制培训惩戒的和因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原因接受培训的会员,承担因接受培训所产生的费用。

第五十四条会员拒不执行惩戒机构已做出的惩戒决定和责令履行义务的决定,惩戒机构有权对该会员作出暂缓年度考核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律师协会应在律师协会的官方网站或者会刊上定期发布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决定。尚未发行会刊和开通网站的,应当选择恰当的本地媒介发布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决定。

第五十六条根据案件情况,调查组可以决定是否由当事会员与投诉人进行调解。有调解可能的,调查组可以提出调解建议,并规定适当的时限。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查组应当停止调解,提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当事会员与投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的,惩戒机构可以从轻处理或作出免予惩戒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根据本章规定,惩戒机构向违规会员发出的《规范执业建议书》,由调查组提出具体意见,由惩戒机构主任委员签发。

第五十八条律师协会受理投诉和查处违规案件所产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被查处会员无违规行为的,费用由律师协会承担;

(二)被查处会员有违规行为的,无论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由违规会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事务所在承担费用后可以向其追索。

案件查处费用按每件1000至5000元缴纳,在案件审结后由惩戒机构根据查处工作的具体情况决定具体数额并向当事会员发出缴付通知。会员在惩戒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前述费用的,惩戒机构视情可以作出建议有关部门暂缓考核或注册的决定,并将该情况记入当事会员的信用档案。

第九章复查

第五十九条省律师协会设立会员惩戒复查委员会,负责受理复查申请和作出复查决定。

第六十条复查机构由律师协会理事、司法行政人员、法学界专家、教授、司法机关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十一条惩戒机构原参与调查处理决定的成员不能担任同一案件复查机构的成员。

第六十二条复查机构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由理事会提名并决定。

第六十三条复查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复查申请;

(二)审查申请复查事项;

(三)作出复查决定;

(四)律师协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四条被惩戒会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应在处分决定书送

达后三十日内向省律师协会惩戒申诉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第六十五条在复查决定作出前,惩戒决定仍然有效,当事会员应予执行。对案件复查作出的决定,不得再次提出复查。

第六十六条申请复查的会员为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复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申请复查的决定必须是惩戒机构做出的;

(二)申请复查的决定必须尚未执行的;

(三)申请复查应包括具体的复查请求、事实和证据;

(四)申请复查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

第六十七条复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执业机构、地址及电话等;

(二)做出惩戒决定的机构名称;

(三)申请复查的具体事实、理由、证据和要求;

(四)申请复查的日期;

(五)处分决定书。

第六十八条复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请复查条件的,复查机构应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下列情况不予复查:

1、不符合申请主体资格的;

2、申请复查已超过规定期限的;

3、申请复查的事项不属于原决定书的范围的;

4、申请复查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的。

第六十九条复查机构应自受理申请复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申请书的副本送达作出原惩戒决定的惩戒机构。作出原惩戒决定的惩戒机构自收到复查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向复查机构提交作出原惩戒决定的有关法律和事实依据,提交答辩书,逾期不作答辩的,不影响复查。

第七十条复查机构应对原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行业规范等进行复查,并于收到原作出惩戒决定的惩戒机构的答辩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分别情况做出以下复查决定:

(一)维持原决定。复查机构认为原决定对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责任区分适当,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查决定;

(二)变更原决定。复查机构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调查、作出决定程序正当,但适用依据不当,作出的惩戒应予变更的,应当做出变更原决定惩戒措施的复查决定;

(三)发回原惩戒机构重新作出决定。复查机构认为原处分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或调查、作出决定程序不当,应当作出发回原惩戒机构重新作出决定的复查决定。

复查机构作出的维持原决定的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七十一条复查机构对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并送达复查申请人、原作出决定的惩戒机构。

第十章调解

第七十二条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是否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但是调解不应妨碍调查程序的进行。

第七十三条惩戒委员会以规范执业建议书的形式向会员提出调解建议的,应当规定适当的时限。如果在规范执业建议书规定的时限内会员与投诉人之间不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惩戒委员会应当停止调解并尽快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十四条经过调查组的调解,会员与投诉人或者其他相对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的,惩戒委员会可以视情况作出较轻的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

第七十五条经过调查组的调解,会员与投诉人或者其他相对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惩戒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对该会员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或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六条调解程序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调查期限内进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所称“律师执业规范”是指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执业的规定,律师协会制定的各种行业规范、行为准则,以及会员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

第七十八条此前律师协会制定的有关惩戒处分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施行后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此后颁布施行的相关新规则不一致的,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新颁布施行的新规则为准。

第七十九条本规则自四川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条本规则由四川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律师协会投诉案件处理文书模板(四川省适用)

(表一) XX市(州)律师协会投诉案件受理登记表

(表二) 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XX律协惩字【】第号: 您投诉律师的材料收悉。 根据《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受理您的投诉,并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处理完毕后将情况回复于您。 XX市(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 年月日

(表三) 回避申请书 XX市(州)律师协会: 申请人(律师本人、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身份 申请事项: 申请事实和理由: 根据《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第十四条第XX项的规定,特向你会申请调查该投诉案件的XXX同志予以回避,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申请人: 年月日

(表四) 准予回避通知书 XX律协惩字【】第号: 你对【】律协监惩字第XX号立案受理的XXX投诉XXX的案件,申请XXX回避。根据《四川省律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准予你的回避申请。 特此通知 XX市(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 年月日

(表五) 回避决定 XX律协惩字【】第号 委员: 你在查处一案的投诉案件中,因有《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第十四条,《四川省律师协会监督与惩戒委员会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主文说明是因投诉被查处或者投诉对象是本人、是投诉人、被投诉人近亲属,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系同一事务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惩戒委员会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现决定你对该案应予以回避。并将案件卷宗移交XX律师协会秘书处。 XX市(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 年月日

(表六) 投诉案件不予立案受理通知书 XX律协惩字【】第号: 您于年月日对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我会审查认为。 根据《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三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受理。 特此通知 XX市(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 年月日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2011年9月24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1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江苏省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在本省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省、市级律师协会(含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下同)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培训、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人员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理论教育培训,市级律师协会组织的实务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市级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五条实习人员管理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省律师协会、市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依据本办法规定行使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律师协会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省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制度; (二)负责实习人员培训辅助教材的选定和审定; (三)负责全省律师担任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条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条件的制定; (四)负责实习人员理论教育集中培训方式的确定; (五)负责实习人员理论教育培训的组织和集中培训结果的审核; (六)负责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情况的汇总和实习人员的备案管理; (七)负责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八)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市级律师协会职责: (一)负责律师担任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申请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的审核确定; (二)负责审核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实习协议和实务训练计划;(三)负责申请实习人员的审核登记; (四)负责申请实习人员的品行鉴定; (五)负责《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管理; (六)负责实习人员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的组织;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近日,中国石化发布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 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二者除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外, 其他主要条款内容一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 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 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 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 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 (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等级;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用人单位应先征

律师受理案件流程

律师受理案件流程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律师办案工作流程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第二章接待? 第三条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 第四条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九条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在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第十三条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人。? 第十四条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章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淘宝交易纠纷处理规则-2答案

单项选择题
淘宝交易纠纷处理规则-2
1.消费者在天猫某店铺购买了一件化妆品,反馈商品使用后过敏,且提供了有效的商品质检 报告,证明商品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发起维权要求仅退款,此诉求可以得到天猫的支持。 A:正确 B:错误
2.消费者下单的时候地址填写错误,后续跟商家约定好更改地址,但是商家依然发了错误的 地址,造成货物丢失,损失商家承担。 A:正确 B:错误
3.消费者在天猫某店铺购买一条打底裤,穿了几天,不小心被包包拉链勾了一下,破了。消 费者觉得是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商家拒绝,申请天猫介入。此案例中商家行为没有违 反淘宝规则,支持商家。 A:正确 B:错误
4.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反馈未收到货,商家联系物流核实消费者已经收到货。此时商家可以举 证物流流转记录截图,证明商品确实是被签收了。 A:正确 B:错误
5.小明在天猫某店铺购买一个微波炉,拍下之后发现另外一家店铺做折扣,申请了退款,店 铺售后早上上班没有看见退款正常进行发货行为,快递送达后小明直接做拒签处理,商家要 求小明承担拒签运费。商家的诉求是合理的。 A:正确 B:错误
6.消费者 9 月 1 号在天猫下单购买一台冰箱,9 月 3 号下午 15:00 签收商品,若商家只提供 精选文档,供参考!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消费者申请不喜欢不想要,请问以下哪个时间不支持? A:9 月 8 号下午 15:00 B:9 月 9 号 00:00 C:9 月 11 号 15:00 D:9 月 11 号 00:00
7.消费者在天猫某店铺购买了一套玻璃杯,物流送货上门,消费者当面签收,消费者拆开包 装发现玻璃杯已经破损,申请退货退款,商家拒绝消费者诉求。按照《淘宝争议处理规则》,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消费者需要提供物流公司出具的凭证,证明签收货物时,货物已经破损,若凭证有效,消 费者诉求可被支持 B:消费者提供商品破损的图片凭证,消费者诉求便可被支持 C:若商家提供出消费者本人签收或授权他人签收凭证,此纠纷便可直接驳回消费者诉求 D:若商家提供出消费者本人签收或授权他人签收凭证,此纠纷便可直接驳回消费者诉求
8.消费者在天猫某店铺购买一部苹果手机,使用过程中经常黑屏,拿到苹果售后点检测发现 是翻新机,所以申请退货退款。商家拒绝退货退款,表示手机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 黑屏。消费者申请天猫介入后,按照《淘宝争议处理规则》,天猫将会如何处理? A:支持消费者退货退款(来回运费商家承担) B: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法判断,故不支持消费者退货退款 C:虽然是翻新机,但商品出现的问题可能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故责任一人一半 D:支持消费者退货退款,但退货运费需消费者承担
9.消费者在天猫某店铺购买了一包包邮的零食,商品支持 7 天无理由,物流派送时,消费者 直接拒签货物。商家以下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商家要求消费者承担返回邮费 15 元,但未提供物流凭证证明返件运费为 15 元 B:商家要求消费者承担返回邮费 15 元,但未提供物流凭证证明返件运费为 15 元 C:实际退回邮费 10 元,商家联系物流出具了返回邮费 15 元的凭证,要求消费者承担 D:商家联系了物流公司证明到消费者无理由拒签且往返邮费合计 30 元,要求消费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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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苏省律协实习律师考试试题

2014年江苏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试卷 姓名:所名:得分 一、填空题(14小题,共30分) 1、根据司法部的要求,新执业律师实行宣誓制度。宣誓誓词为:….. “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2、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3、《关于加强江苏省律师行业诚信建设意见》规定,为完善委托代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管理档案,防止律师失信行为的发生。 4、《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习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实习人员的有关资料报江苏省律师协会备案,以备核查。 5、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6、2014年1月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 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

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 (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

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

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绍兴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2.02.25 【实施日期】2012.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 (2012年2月25日由绍兴市律师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为维护绍兴市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对行业惩戒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和行业处分实施的行为,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和《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四条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五条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工作部是纪律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律师协会秘书处。其工作职责是: (一)接待投诉或接受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办理受理手续; (二)制作纪律委员会评审记录,制作、送达纪律委员会决定书及有关文书; (三)与行业处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纪律委员会内设立若干个纪律工作小组,负责办理投诉案件的调查、听证、拟定处理意见等工作。 纪律委员会主任负责向纪律工作小组分派投诉案件,指定工作小组的负责人和调查人员。 第七条纪律工作小组一般由三名纪律委员会委员组成,其中一名为负责人。纪律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一)认真、独立地审查投诉案件受理材料; (二)独立地调查、核实投诉的会员违纪事实是否客观存在、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负责组织、安排听证工作; (四)拟定投诉处理意见。

淘宝最新售后处理规则[一]

售后处理规则【一】 1 单项选择题 王昊在天猫某店铺购买一件衣服,收到货物第8天后,以商品图案描述不符为由申请退货退款,商家拒绝。王昊申请天猫介入,按照《淘宝争议处理规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王昊收到衣服已经超过7天,不再支持退货退款 可以支持王昊退货退款,但是退货运费需王昊承担,发货运费商家承担 可以退货但是因为时间太久,需要王昊承担发货及退货运费 王昊举证有效,证明描述不符现象的确存在,可支持退货退款,来回运费商家承担 2 单项选择题 李岩购买某商品,希望商家发顺风快递,且在下单页面“备注”栏备注提醒,但未在旺旺上与商家约定一致;后商家用圆通快递给李岩发货,李岩以此为由拒签货物,申请仅退款,来回运费要求商家承担,商家拒绝李岩申请,理由为:未看到备注栏内容。按照淘宝争议处理规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李岩诉求合理,李岩已经备注清楚,商家不可能没有看见 商家拒绝合理,备注内容不具备约定的效应,只起到提醒作用 约定不清,各自承担一半运费,退款李岩 约定不清,卖家承担全部运费,退款买家 3 单项选择题 内容需显著,一般指内容应当位于信息展示界面的“商品(宝贝)详情”版块中,居该版块靠前或居中位置,字体大于该版块其他编辑字体并加粗。按照《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该定义描述是否正确? 是 否 4 单项选择题 快递未经消费者同意将货直接放物业后短信通知消费者自行前往签收,待消费者出差回来后发现订单已经自动确认收货,且货物有破损,商家表示因为签收时间已久,不同意退货退款。介入后小二判定支持商家,因为订单状态已经确认收货,消费者自行承担签收后风险。按照《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请问小二的处理方式是否正确? 是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2015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 通知 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 号)的要求办理。 一、收费方式: 1.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2. 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 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 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

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其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 元-30,000 元/件,可合理上浮。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 万元以下部分(含10 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 元的每件按5,000 元收取; (2)10 万元至50 万元部分(含50 万元)为7%-9%; (3)50 万元至100 万元部分(含100 万元)为6%-8%; (4)100 万元至500 万元部分(含500 万元)为5%-7%; (5)500 万元至1,000 万元部分(含1,000 万元)为4%-6%; (6)1,000 万元至2,000 万元部分(含2,000 万元)为3%-5%; (7)2,000 万元至5,000 万元部分(含5,000 万元)为2%-4%; (8)5,000 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 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

江苏省律师协会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 江苏省律师协会苏律协[2004]7号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苏价费(2 0 02)3 7 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省律师协会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已经省律师协会五届十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 二○○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1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协商收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可以实行协商收费的范围: (一)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二)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 (三)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代理; (四)办理见证; (五)担任法律顾问; (六)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实行风险代理且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 (八)其它没有明确规定实行计件收费方式的律师服务项目。 第三条协商收费应当坚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承办律师的分析意见和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协商收费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收费总额、预计有效工作时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合同的变更、争议的解决等予以明确。 第五条协商收费的具体标准根据下列因素协商确定: (一)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个人的专业素质、服务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二)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三)办理服务项目所需要的必要工作时间和直接成本费用; (四)服务项目的易难复杂程度和社会影响力; (五)法律服务的最终结果。 第六条依据律师服务的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商收费可以分别采取或合并采取计时收费、定额收费和按比例收费等方式。 第七条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 (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等级;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用人单位应先征求工会意见,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九条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规定予以

64.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 2009年1月11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四次理事会通过, 2010年5月16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六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全国律协、省律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应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惩戒处分,行使对会员的执业监督权和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权。惩戒机构根据本规则对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会员应当接受和执行惩戒机构的处分决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会员违规行为是指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以及本行业普遍认同的行业准则,会员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行业惩戒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惩戒机构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处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律师协会的各项规范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并依照规定保障会员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及申诉权。 被处分的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师协会惩戒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为投诉。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律师协会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人统称为投诉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本规则对律师协会会员进行投诉。

第二章惩戒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可以对会员的违规行为作出以下惩戒处分: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训诫处分适用于初次因疏忽或过失违规情节较轻的会员。训诫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原则上适用于严重违规、经训诫后再次违规或者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会员。 第七条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可以对有违规行为的会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责令纠正违规行为; (二)强制培训; (三)暂缓年度考核。 责令纠正违规行为适用于要求违规会员依惩戒机构的决定履行特定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退还委托人因会员违规收取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返还违规占有的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和实物、因利益冲突退出代理或辞去委托、向委托人送交致歉函等。 强制培训适用于违规会员执业水平和操守低于律师职业最低要求的会员。强制培训可以采取组织集中培训方式,亦可采用增加常规培训课时的方式。对于违反执业操守的会员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和考核,年度考核时对违法违纪会员可暂缓考核。 暂缓年度考核适用于因严重违规或有多次违规记录暂不适于继续执业,或者因拒不执行或怠于执行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决定的、及未通过律师协会年度考核的违规会员。对严重违规不适于继续执业的会员,暂缓年度考核的期间为二至十二个月;对拒不执行或者怠于执行

淘宝争议处理规范

《淘宝争议处理规范》公示通知 尊敬的会员: 为了维护淘宝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公正透明的商业文明,淘宝在努力实现实体透明的基础上,程序透明也将是淘宝正常发展的重要保证。将纠纷调解处理的标准外化,是淘宝程序规则透明走出的重要一步。 为此,淘宝拟制定《淘宝争议处理规范》(编号:ⅡBC20120715Y0006)。是淘宝规则中第一部完整的程序性规范内容,参考《民事诉讼法》的相关体例内容,除了对举证责任进行明确外,增加了申请、受理时间、受理流程、受理范围、争议处理、处理中止、程序恢复、处理结果执行、虚假举证处理和其他救济方式等纯粹程序性的内容。 此规则于2012年7月15日生效。 请会员仔细阅读规则内容。 淘宝网 2012年7月12日 淘宝争议处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存在争议的交易款项归属或资金赔偿,保障淘宝上买家和卖家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依据《淘宝网服务协议》、《https://www.360docs.net/doc/0410762781.html,(天猫)服务协议》及《淘宝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淘宝争议处理规范,是买家和卖家不可撤销地授权淘宝基于自己的判断,作为独立第三方,对买卖双方存在争议的交易款项归属或资金赔偿做出处理的基本程序与标准。 第三条 淘宝将基于普通人的判断,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对买卖双方的争议做出处理。淘宝并非司法机关,对凭证/证据的鉴别能力及对争议的处理能力有限,淘宝不保证争议处理结果符合买家和(或)卖家的期望,也不对依据本规范做出的争议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处理争议期间,淘宝通过淘宝系统、阿里旺旺、电子邮件、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向买卖双方发送的与争议处理相关的提示或通知,构成本规范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五条 淘宝有权随时变更本规范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买家和(或)卖家不同意相关变更的,可自行协商或通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协会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于2009年8月15日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三章电子证据的固定与采集 第一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基本方法 第二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注意事项 第三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 第四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邮件信息 第五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即时通信软件数据 第六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公告信息(BBS) 第七节来源于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 第八节来源于移动存储设备的电子证据 第四章电子证据的展示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正确、妥善处理在执业活动中所涉及的与电子证据有关的法律事务,帮助律师提高业务水平与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涉及的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是指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为当事人提供民商事、行政法律服务(包括诉讼案件的代理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中,对于与案情或代理事务有关的、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的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等,按一定技术要求与程序,进行固定采集并运用的方式与方法。 第三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建议律师通过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律师对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收集、调取电子证据,可依据本指引提出程序及方法上的建议及意见,也可以参考本指引对上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和质证。 第四条律师在引用本指引时,应充分认识到电子证据的相关技术特点与特性。为此,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如因技术进步或其它因素,导致本指引的相关做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不适用时,应及时咨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根据自己的实际要求与经验,做出恰当的判断。 第五条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作为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所涉及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的执业行为参考。律师在处理上述事务中,不采取或不参考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并不当然表明该律师实际采取的执业行为或方法存有瑕疵或不当。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六条本章内容并非对电子证据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或研究,而是通过对电子证据的一般描述,来指导和规范律师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采集及展示的执业行为。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是指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的、被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或电子数据。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是电子证据的重要法律特征。 第八条上条所述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是指基于电子信息技术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等数字存储设备,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在其它同类或不同载体之间多次复制或转化的文件。 第九条固定采集电子证据时,应注意下列电子文件的不同类型对固定采集技术手段的影响: 一、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 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其中,文本内容通常成为电子证据。例如,.DOC文档、.XLS文档。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题及答案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一、判断题:(请在您认为正确的描述后面的括号内打√,错误的打×,每题1分,共10分) 1.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对) 2.单位有违纪违法行为需追究政纪责任的,可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 3.《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出台后,职工有违法行为的,依本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分。(错) 4.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政纪处分一并使用。(对) 5.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泄露价格调整信息,或者在产品提价前突击销售的行为,一旦发现,一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错) 6.职工受降级以下处分的无需扣减薪酬。(错) 7.违反计量、检验、分析等管理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适用“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条款。(对) 8.职工有盗窃行为的,应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错)9.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或者其他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错) 10.受到降级以下处分的,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可以不归入受处分人档案。(错)二、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从四个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填入括号内。每题1分,共30分) 1.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 B )相结合的原则。 A.公平公正公开与透明 B.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 C.公平公开教育与惩治 D.公正公开平等与和谐 2.降级处分的影响期间为( A )个月。 A.24 B.12 C.18 D.6至24 3.某企业职工王某因违纪给予留用察看处分,12个月,6个月后,又因违纪应给予警告处分,6个月,那么对该职工如何处理( D ) A.按从重原则,执行留用察看12个月 B.留用察看期满后,再执行警告处分 C.按从重原则,执行留用察看剩余的6个月 D.解除劳动合同 4.根据《处分规定》,职工违纪违规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C )从重处分。 A.必须 B.可以 C.应当 D.从严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 通知 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 号)的要求办理。 一、收费方式: 1.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2. 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 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 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

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其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 元-30,000 元/件,可合理上浮。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 万元以下部分(含10 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 元的每件按5,000 元收取; (2)10 万元至50 万元部分(含50 万元)为7%-9%; (3)50 万元至100 万元部分(含100 万元)为6%-8%; (4)100 万元至500 万元部分(含500 万元)为5%-7%; (5)500 万元至1,000 万元部分(含1,000 万元)为4%-6%; (6)1,000 万元至2,000 万元部分(含2,000 万元)为3%-5%; (7)2,000 万元至5,000 万元部分(含5,000 万元)为2%-4%; (8)5,000 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 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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