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制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西方政治制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西方政治制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体指的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国家结构是国家形式的重要内容,它指的就是国家的各个部分是如何整合而成其为一个国家的,即国家的整合形式,制度安排上则具体表现为如何规范和维护国家整体与部分(包括地域的、行政的、民族的等等)之间的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或全国政府与成员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

政治体制指的是国家机构的具体设置和具体形式、动作的具体方式、具体程序和具体环节

政治制度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整个政治统治形式,不仅包含国体,也包含政体;不仅涉及政体、国家结构和政府制度,而且涉及国家机关、政府机关之外的一切政治单位或政治角色(公民和选民、政党和利益集团、新闻和大众传媒等等)活动的具体形式和具体环节等等

系统分析是把系统论、信息论等现代科学的方法引进政治学研究而产生的一种分析方法

雅典民主制是指在古希腊城邦雅典实行的民主政治制度。在这种民主政治制度中,城邦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力,直接或间接参与对城邦公共事务管理

王政时代是指古罗马国家的形成时期,该时期正式罗马社会从氏族制度向国家的过渡时期

混合政体就是结合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制度因素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整体形式

在西欧的历史分期上,中世纪是指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世纪近代国家产生这整整1000年的历史时期分封采邑制是指中世纪在西欧实施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国王名义上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过往除了自己留有一块作为王室领地外,把其余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教俗大封建主——公爵、伯爵、大主教和修道院院长,建立以土地关系为纽带的领主与附庸之间的臣属关系。各级封建主也同样把土地作为采邑,逐级分封,形成层层的领主——封臣关系。分封土地的是领主,受封者是封臣,受分封出的土地就是采邑

贵族君主制又称封建割据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早期形态,广泛存在于9—13世纪的欧洲,是与土地分封制相适应的

等级君主制又叫等级代表君主制,是国王借助等级代表会议实施统治的一种政权形式

文艺复兴是指13世纪末在意大利各城市星期,以后扩展到西欧各国,于16市级在欧洲盛行的一场思想文化运动宗教改革是由马丁.路德及其后的加尔文发动的一场反对罗马教廷、提倡个人直接与上帝交流、不需教会作为中介的改革运动

启蒙运动,通常是指发生在17—18世纪的西欧的一场反封建专制、反教会的思想解放运动

权利的分立原则是指政府的权力应该分开来交给不同的政府机构,宪法起草者把联邦政府分为三个部门,去执行他们认为的政府的三种主要职能,立法职能即通过法律的职能给予过会,行政职能即实施或执行法律的职能给与总统,司法职能即解释法律的职能给与最高法院

联邦制是要求在中央政府与州政府分配政治权利,以防止权力集中在任何一个群体手中

司法审查指的是司法部门裁决各级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权力

所谓治理,就是多元主体的协同公共管理过程,治理意味着一种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新的政治形式,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就是“多元共治”

权力依赖,指的是:1致力集体行动的组织必须依靠其他组织2为求达到目的,各个组织必须交换资源、谈判共同的目标3交换的结果不仅取决于各个参与者的资源,而且也取决于游戏规则以及进行交换的环境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在西方各国政治制度背后的整治价值观和政治追求目标

主权在民原则,又称人民主权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打的“主权在民”学说,根据这一学说,国家被看作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

主权,通常是指国家固有的对内高于一切和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权力,或者说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

公意就是“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它体现了人民自由意志在国家整治中的最高地位,这种意志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能代表的。

议会主权是指在政府权力内部确立立法权对执行权的最高地位,议会有权制定一切法律

政治合法性又称政府合法性、政权合法性,是指某个政权或政府的统治获得社会成员的服从和忠诚的问题

精英民主就是在精英统治基础上的民主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与方法。其基本含义是:以法律为国家和公民的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谁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同样制裁

成文宪法是指将国家基本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以一套法律文书形式表达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专门统一的宪法典,而是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历史文件即各种宪章、含有宪法内容的议会制定法、含有宪法内容的法院判例以及各种宪法惯例组成的

宪政主要指称一种近代以来形成的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以宪法为标志、以人民主权为合法性基础,以代议制民主为行使权利的方式,实现了权力的分离与制衡、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等一套制度结构

法律公开性就是一切法律都必须公布于众,因为法律只在为所有人提供一般性的行为准则,国家有义务公布法律,公民有权了解国家所制定的法律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分权与制衡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各自分立而又相互牵制和协调

自然权利是指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依据自然法而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选举制度是选举产生国家代表机关的组成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制度,是由一系列关于选举的法律、法规和规则构成的整体,其具体内容包括选举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等,如选民与候选人的资格、选区划分、竞选规则、投票计票等

在现代西方国家,选举是指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国公民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择和推举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

普选权,是指一国的公民不论其性别、种族、出生北京、财政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一辆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建立在普选权基础上的选举制度就是普选权,也就是公民普遍、平等地参加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其他公务人员的制度,是现代选举制度成熟的标志

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判断是个人权利乃国家权力之源,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应该是国家主权或终极意义上国家权力的归属主体,这就是人民主权理论

间接民主又称代议制民主,是指有民众挑选一部分人作为他们的代表,有这些人根据选择过程中民众表达出来的医院,代表全体民众处理共同事务

选民登记是以编制选民民册的形式将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登记入册,是国家负责选举工作的机构依法对公民是否享有选举权进行审查和确认的活动

地域代表制是按地域把全国划分为若干各选区,选民们以选区为选举单位进行投票的制度

职业代表制是按职业划分选举单位,如按工会、农会、商会、银行、保险等行业或职业团体来选举代表的制度

由于地区划分与各个政党能够竞选获胜联系密切,因此西方各党经常利用政治权利认为地违背人口比例或自然界限,是选区划分对本党有利,这种方法被称为选举地理学

间接选举,即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选民选出的一个选举团体选举产生,通常是先由选民选出一个由一定人数的选举人或代表组成的团体,然后再有这个团体选举某些代表或某个公职人员多数代表制,是指一个选区应选出的亿元mine,为该选区内得票最多的政党或个人完全占有,换句话说,只有在一个选区中活的多数票选的候选人名单或候选人才能当选议员或代表,票数较少的政党或候选人则完全没机会

比例代表是指各政党按照自己所得选票占选票总数的比例分配席位

选举监督是相关主体一发对选举参与者的行为是否公正合法而进行的审查活动,其目的在于防止违法与舞弊行为对选举活动的破坏

软钱是指个人、团体和企业向州或地方一级的正当委员会提供的任意数额的捐款,该捐款并不指名用来直接资助某一候选人,而是声称将用于政党的日常通信联络、选民动员与登记、集会等党建活动

现代政党是阶级和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历史阶级段的产物,是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活动分子,基于共同的意志,为了共同的利益,采取共同的行动,以期取得或维持证券,或影响国家机器的运作而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

体制内政党是指那些基本上接受和赞同现行国家体制、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起着主导作用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政党。在正当竞争中,这些政党能够比较稳定地对改过的政治生活发挥直接的、实质性的影响作用,它们也是竞争执政地位的主要政党,有机会成为执政党或执政联盟的成员党。因此,它们完全被纳入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党体制,被称为“体制内政党”

体制外政党是指那些对国家的现行体制和基本政策持强烈的批判立场、基本上被排除在正当竞争的行列之外的政党,这种政党大多数在政治上比较极端,在民众中所获得的支持也非常有限,它们虽然可以合法存在,甚至可能在议会中占据个别席位,但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政治竞争中的影响力非常弱,因此,不能完全融入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正当体制,被称为“体制外政党”

政治社会化是指人民通过社会政治生活或整治行动,逐步学习政治知识和技能,塑造和改变自己的政治心里和整治意识的过程

政党政治指的就是西方国家的政党围绕国家政权所进行的活动。狭义的政党政治就是政党执掌政权的活动,而广义的政党政治是指政党为取得、运用和维护国家政权所进行的活动

政党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或者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有关正当的地位和作用、政党和相互关系以及正当掌握、参与和影响国家政权的体制和运行机制

多党两极,即在多党制的前提下,形成右翼政党联盟与左翼政党联盟竞争、轮流执政的局面,且每一个联盟都有一个中心党

出现两大政党在选举中都没有获得议会下院过半数议席的情况,也就是说,议会中,没有任何政党获得组阁权力,这种没有多数党的一会就被称为“悬浮会议”

多党制是指在资产阶级国家中存在三个或者更多的政党争夺执政地位的政党制度

一党制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只有一个正当存在并执掌政权、并且禁止其他正当存在的政党制度,这就是法西斯的政党制度

压力集团是指为实现某种特殊利益而对政府施加政治影响和压力的团体。当利益集团成为政治角色而企图影响公共决策和公共权力、使自己的特殊利益获得实现的时候,它就成为压力集团

政治性利益集团是以追求和维护其成员的政治利益为目标建立起来的团体,他们的政治诉求往往打折“平等”、“自由”、“公平”、“正义”的旗号

议员职权指议员作为成员所享有的与其职务活动有关的权力,包括提案权、质询权、讨论和表决权

言论免责权是议员的特殊言论自由、两院议员在议会内的所有发言、演说、动议、投票及表决等,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力,均不得以种种理由加以起诉

议员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根据宪法惯例必须旅行的责任或必要的行为约束,是一种强制性的要求

一院制是指议会只拥有一个议院并由它行使议会全部职权的制度。目前,实行一院制的国家有丹麦、芬兰、西班牙、希腊、葡萄牙、瑞典等

两院制则是指议会设有两个议院共同行使议会职权的制度。目前,实行两院制的国家有英、美、法、德、日、荷兰等

常设会员会指在议会一届会期或一次会期期间一直存在和进行活动的委员会,一般在每届新议会成立时组成,任期与议会一届任期或一届会期相同。常设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是审议议案,并对政府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议会党团是指协调政党或政治倾向相同的医院在议会中行动的一种组织,一般由同一政党或者虽然不是同一政党,但政治倾向相同或相近的医院组成,并以该党名称命名或以几个政党的名字联合命名

立法权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是西方国家议会的基本权力,也是议会最重要的权力,是议会发挥立法功能的主要原因

听证是议会、议会常设委员会或议员为了了解某一情况,传唤或接受有关政府官员、利益集团代表和公民个人倒一回或议会常设委员会作证,说明和证实某些情况

弹劾权是议会对违法、失职的政府首脑和高级行政官、高级法官进行控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它有别于普通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是由立法机关提起的

公布法律,指议会通过的法律在法定刊物上予以正式公布,是该法律正式生效

非常会议(包括临时会议、特别会议和紧急会议)指议会在例行会议之外,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国内动乱以及出现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等)需要召开的会议

议会公开原则是西方国家议会的普遍原则,指议会活动在过敏的监视和批评下进行,议会会议公开选举,议员大会允许外人旁听,允许新闻媒介跟踪报道以及公开发表议事记录

秘密会议就是除了议会议员外,其他人一律不得出席的会议,同时不得旁听,不得报导,议事记录也不得发表

国家元首是专门行使代表和象征国家的职能的机构

个人元首即由一个人来出任国家元首并尤其单独代表国家,也称个体元首、单一元首

集体元首即由地位平等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成员所组成的集体来共同担任国家元首职务,行使国家元首权职

虚伪元首是指国家元首至旅行象征性、礼仪性的职责而缺乏对国家的实际管理权力

发布命令权就是国家元首采取发布命令、敕令或者规则等的方式来补充立法权的一种重要权利

赦免权是指以命令的方式赦免罪犯或给已定罪的罪犯减轻刑罚的权力,包括大赦和特赦,前者适用于某一时期内犯某类罪的所有罪犯,而后者仅针对特定的人

内阁是以政府首脑为中心,由他和周围重要的官员所组成的,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政策的机构

内阁制又称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是由内阁来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风行责任政府原则的政府体制总统制是指由总统兼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并直接领导、组织国家政务管理的政府体制

半总统半议会制是一种兼有内阁制特点和总统制特点的混合型政府体制

委员会制是指政府最高权力由一个合议机构来掌握的政府体制

独立管制机构则是在某个经济领域负责制定和执行有关规章和规则,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政府机构

政府职能是指政府为巩固政权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而承担的职责和具有的功能,他所要回答的是政府“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问题

决策创议指将某个问题提上政府议事日程,它的决策过程的首要环节,没有创议就不会有决策

决策制定是政府围绕某个公共问题而确定决策标准并选择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案的过程,包括对问题的细致分析,以及备选方案的拟定、审议和综合比较

决策执行是将政府出台的政策付诸实施的过程,它直接决定着政策的意图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实现

决策调整指决策制定者一句决策评估反馈的信息,结合问题和环境的变化,对决策内容和形式予以部分改变或全部改变的行为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的整合形式,指的是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如何整合成为一个成其为国家的整治共同体

单一制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中央政府将国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设立相应的地方政府的一种结构形式

联邦制是指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享有独立权限的地区作为成员单位(州、邦、省)组成统一主权国家

地方政府制度是与中央政府制度相对而言的,它指的是有关地方政府的层级划分、组织形式、职能、机构设置等的原则、正常、法律和惯例的总和

民族区域性型方政府是指多民族国家急于解决民族问题的需要,而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域设置的政府

一般地域型地方政府是指国家基于按地域进行管理的一般需要而设置的政府

市镇型地方政府是国家基于市镇地区专门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政府

特殊型地方政府是国家基于政治的、行政的或其他特殊需要而设置的政府

自治体地方政府是一定地域居民,为在其居住区域管理本地方公共事务,而依据国家法律组成的拥有一定自治权的政府

行政体地方政府是指这样的地方政府:它的长官由中央任命产生,完全隶属于中央政府,服从其指挥并对其指挥并对其负责;它的权力来自中央政府的授权,本身无独立的人格,而仅以代表中央政府的资格来在当地行使这种权力;它不设有代表当地居民利益和意愿的代议机关,或者虽然设立了地方咨询机关,但是不拥有实际权力

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的划分,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有效的行政管理,按照政治、经济、人口、民族分布等情况,将全部领土按一定原则划分为若干各不同的区域,并分别设立相应的地方政府的制度

地方政府的层级即指地方政府单位在纵向上氛围那些层级,它是由地方政府单位的隶属关系而形成的

直接与地方居民发生关系的地方政府,称为基层政府

直接与中央政府发生关系的地方政府,称为最高层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的职能是指地方政府在国家和地方事务中所起的作用或承担的职责

职能合并是指地方政府间为有效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而合作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

政府服务外包指政府通过公开竞标及签订合同,来向有关市场主体购买民众所需要的公共服务

地方政府机构即地方的行政机关,指依照国家法律设立并享有行政权力、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那部分国家机构

城市是一定规模及密度的非农业人口聚集的地方,是一定层级地狱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

市建制是国家为专门管理城市地区而设置的地方行政建制

城市政府职能指城市政府为实现国家意志、维护城市安全、稳定和推动城市各项事业发展而担负的责任和职能

议会委员会制是指市议会和市政府合二为一、市议会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市议会负责做出决策并组织起设立的若干城市委员会爱之星的城市政府组织形式

市长议会制是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市议会和市长来掌握并相互制衡,但市长在与市议会的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这样一种城市政府组织形式

议会—经理制是指市议会专门聘请以为市政管理专家任经理,由其主持市政府行政工作并实行专业管理的一种城市政府组织形式

法系是指若干国家和地区法律具有某种共同特征和传统的现象

日耳曼法是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后建立的早期封建王国所颁布的法律,是由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习惯逐渐发展形成的

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入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而成的世界性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普通法,是一句古老的地方习惯和“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平衡法是从14市级开始发展的一种与普通法并行的,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的法律原则和诉讼程序

公正的法院是指法院的设置和活动必须合乎宪法和法律,只有这样的法院才能正确地行使审判权

特别法院指的就是不合乎宪法、法律规定而私设的法庭

民法主要是调整社会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刑法是对犯罪行为加以刑罚的基本法律

英国高等法院是沈立较大的民事案件和来自郡法院的民事上诉案的法院

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监督审判和判决执行的机关,其基本职能是保证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的合法性

被告人在法庭上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力,在辩护中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这就是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

律师是受过专门训练,接收当事人的委托或指定,在法庭内外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

陪审制度,就是指从公众中挑选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法院的专业法官审理案件的制度

事后审查即法院不主动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命令、法规,也不能以假象的事实为根据进行审查,二十在审理具体的诉讼案件时就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作出裁决

事前审查又称作“预防性审查”,或“抽象的原则审查”,即在法律生效前,就要经过宪法法院的审查,而不论是否发生了争议

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诉讼

行政裁判指的是对行政诉讼进行审理和裁决

议会督察专员是由议会设置的专司监督法律执行和公职人员行为的监查官员,又称议会司法督查专员或议会专员建立在普选权基础上的选举制度就是普选制,也就是公民普遍、平等地参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其他公职人员的制度

独立机构是指为了某项目的以国会立法形式设立的,独立于联邦政府各部的政府机构

议会市长制是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市议会和市长掌握并相互制衡,但市议会在于市长的关系上处于优势地位的这样一种城市政府组成形式

<论法的精神》是18市级的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概述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了欧洲各国以及东方一些国家的整治和经济、文化、习俗、宗教乃至气候、地理等等,通过考察和比较,总结了在各种不同的环境下的政治特征,阐述了政治统治的一般原理和法的精神

两个半政党体制指二战后德国形成的正当体制,即以右翼的基督民主联盟和左翼的社会民主党两大政党为主体,分别吸收其他小党联盟轮流执政的正当体制。小党中,自由民主党是中间政党,不单独执政,由于两大政党势均力敌很难单独赢得选举,因而该党的支持常常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临朝而不理政在英国,从理论上说英王是一切权力的源泉,是大权独揽的统治者,但实际上许多法律规定的王权都不由英王本人亲自行使,而由议会、内阁、法院等以英王的名义行使。

简述研究西方政治制度的意义

1了解和认识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有助于我们分清中国政治制度的西方政治制度的根本区别2了解和认识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使我们面向世界、学习外国的需要3了解和认识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西方各国的内政外交及其走向,分析其内外政策的形成根源和制定过程,分析国际关系的发展趋势,从而更透彻地理解中国的外交战略和政策、策略4了解和认识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有助于完善我们的知识结构

简述索伦改革的那个

1经济改革,梭伦颁布了“接触债负令”,取消了所有的债务负担(包括死人和国家债务),解除所有土地的抵押关系,禁止以自由民人身作为债务抵押,对贩卖他乡遭受奴役的奴隶均索回予以释放,从而废除了债务奴隶制度,以缓和社会矛盾。同时,积极促进工商业的发展,改革货币,鼓励外邦的手工业者移居雅典2社会结构改革,打破原有的血亲组织,将全体雅典公民,不论贵族还是平民,一律按照法定财产资格(以地产收入为基础)分为四个等级3政治改革,剥夺贵族对官职的垄断,规定“按等级抽签选官”,将公民大会提升为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四个等级公民均有权参加,共鸣大会决定战争与媾和等城邦大事,选举公职,进行重大审批等。新设立400人议事会,负责为公民大会审核提供议案、处理日常事务。“陪审法庭”作为雅典的司法机关,任何公民“都有向陪审法庭申诉的权力”

简述克里斯悌尼改革的主要内容

1在社会结构上,他以地域组织取代学院组织作为城邦的行政单位,取消了原来的四个氏族部落,把全雅典划分成10各地域性部落,梅花分为10各村社,“是不同部落的成员混合起来”,打乱了就得部落,削弱了贵族后裔的势力2在政治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将索伦时的议事会的规模扩大为500人,负责为公民大会准备决议,并执行公民大会的决议3每个地域性部落产生一名将军,组成“十将军委员会”,一年一任,轮流统帅军队4建立“陶片放逐法”制度。该制度规定公民大会有权通过投票决定放逐被认为是危害国家的分子。表决时公民在陶片或贝壳上写下应予以放逐的人名,票数超过6000,则此人即须驱逐出国,10年后才许返国

简述罗马共和时代的政治制度

1人民大会。人民大会时罗马共和国时代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包括森杜里亚大会和特里布大会两种形式。2元老院。元老院是罗马共和国使其最为重要的机构,由王政时代的长老会议发展而成,控制着罗马共和国的最高权力3行政官员。行政官员包括执政官、独裁官、行政长官、监察官和保民官等

简述共和时代高级官吏的共同特点

1除独裁官等特殊职位外,所有的官吏都是经人民选举出来的2这些官吏都是没有报酬的3他们的任职都有一定的期限4它们之间所做的决定必须一致通过,即使有一人成员反对也会使事情停顿下来5除独裁官、监察官和保民官外,所有的官吏都要对任职期间的行为负责

简述罗马的行省制度

1行省制度是罗马国家为统治征服地区而建立的一种管理制度2行省设置约始于公元前3世纪下半夜,公元前130年前后已建立9个行省。随着罗马国家的领土扩张,兴盛数目不断增加,遂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3每建一个行省,都由元老院制定治理该行省的法规,确定该行省的区域范围、城镇数目及行省居民的权力和一屋,规定该行省应缴纳贡赋的品种和数量。行省的土地、资源等被宣布为罗马国有财产,由国家经营、转让或出租4元老院向每个行省委派总督1人、副总督3人和财务官1人。总督通常由卸任的执政官担任,在行省内拥有生杀予夺的全权。

简述封建君主制度的三种统治形式

1贵族君主制。贵族君主制又称封建割据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早期形态,广泛存在于9-13世纪的欧洲。是与土地分封制相适应的2等级君主制。等级君主制是欧洲中世纪晚期的一种政权形式,封建割据君主制之间的过度形态。等级君主制又叫做等级代表君主制,是国王借助等级代表会议实施统治的一种政权形式3专制君主制。专制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后形式

简述自治的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人身自由,城市市民摆脱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享有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则是城市市民从事工业商业活动的前提2司法自治,城市拜托领主司法权和传统法律的束缚,成立了自己的法庭,制订了符合商业关系的法律程序3行政自治,城市通过自己的选举,产生议会和公职人员,组织行政自治机构,建立独立的税收财政系统来实现自己对城市事务的管理

简述资产阶级的三次思想解放运动

1文艺复兴。文艺复兴的核心思想是人文主义。人文主义的基本精神是强调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张扬人的个性,鼓励人的创造能力和肯定人的世俗幸福2宗教改革。宗教改革瓦解了统一的教会组织,从根本上动摇了

教会的权威,并未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创造了条件3启蒙运动。以理性、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为武器,宣扬每个人都享有“自由”、“财产”和“生命安全”等天赋权力。认为国家和政府是依据社会契约建立起来的,其目的就是保护人的天赋权力,如果政府违背了这一目的,人们就可以通过革命推翻它,建立新的政府

简述1787年美国宪法确定的美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原则

1分权和制约与平衡原则2联邦制原则3权力有限的政府4司法审查原则

简述19世纪以来西方各国政治制度经历的改革和变化

1政治民主化。政治民主化过程主要表现为由于公民政治权利的扩大尤其是普选权的实现2行政集权化。行政集权化使得一会的权力相对削弱,而政治权利加强则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日益复杂的公共事务的管理3多元共治。由政府统制向多元共治的转化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已开始出现并正在成为现实。在一个充满动荡和风险的当代社会,他也必须成为人类实现公共事务管理的新的政治型式4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更能落实人民主权原则,更便于人民参与地方公共事务的监督与管理

简述行政集权化在美国、英国、法国的表现

1在美国,总统权力的扩张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时期。为了摆脱经济危机,罗斯福总统实行“新政”,加强政府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制和干预,因而大大扩大了行政权力,政府机构也随之迅速膨胀,总统也因为越来越多地对国会立法发挥领导和干预作用甚至绕过国会的立法采取行动而被视为“帝王般的总统”2在英国,政府权力的变化经历了由上院向下院再由下院向内阁转移的过程,并且通过控制本党的议员控制和操纵过会的立法,实际上控制着国家预算和国家重要政策的制定,因而被人们称为“首相民主”3在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赋予总统对宪法的“监督”、“仲裁”和“保证”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及遵守共同体跳跃和协定的法律地位,是总统超越一切其他国家机关之上,成为整个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威,以至于戴高乐把第五共和国比作是“选举的君主制”

简述统治型政府的内涵

1国家是处理公共事务的唯一的权利主体,它合法地垄断了一切公共权力,国家超乎其公民之上,拥有不受法律限制的绝对的、最高的和不可分割的权力,其标志就是国家的主权,对内它意味着最高的统治权

2统治型政府意味着政府作为社会的公共权力机关,运用合法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权力形式的表现形式是支配,这种支配最终所以成功在于权力的形式是以保利作为最后的保证

3统治型整治意味着国家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为名合法地垄断公共权力,并垄断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简述治理型整治的重要特征

1治理是一个多个主体间的管理活动。在多元共治中,并非只存在着一个唯一的管理主体,二十存在着多个管理主体。政府、公民团体甚至个人都可以有效地参与对涉及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2治理还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及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3多元共治还意味着社会资助管理

简述19世纪以后地方自治制度的发展

1地方自治体正式成为获得公法授权的地方公共团体2居民自治原则得以确立3地方自治体与国家行政组织合二为一,成为国家行政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简述英美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

1英美法系国家的地方自治机关形式由法律确认的自治权时,中央政府一般不加过问,地方自治机关形式上独立于中央政府之外。自治机关的官员直接或间接地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他们只具有地方官员的身份,中央政府不得撤换他们2中央政府对地方自治机关的监督以立法监督为主,一般避免对其发布强制性的只是。如果地方自治机关预约法定权限,中央政府可诉请司法机关加以制止

试述雅典城邦民主制的意义

雅典的城邦民主制,不仅曾大大地促进了雅典的经济发展,对雅典国家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后市特别是西方政治发展和政治制度的形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雅典城邦民主制度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古代民主的典范,并缺位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和理论资源1主权在民原则。雅典的城邦民主制体现了自由平等的公民的主权,为后市民主政治理论提供了一个主权在民的原型2法治原则。雅典城邦民主制是和法治兰溪在一起的。在古希腊的政治思想中,已经有了区分宪法和法律的观念,宪法是城邦的最高法律准则

试述雅典城邦民主制的局限和困境

1雅典城邦民主制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是雅典城邦自由公民的民主制度。就其城邦人口总数而言,仍是少数人的民主

2在雅典居民的生活中,存在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尖锐冲突,。雅典城邦民主制是一种直接民主制,它要求的是一种全职的公民,积极投身于城邦公共生活。在这种直接民主形式中,公民能够充分感受到作为统治者参与城邦公共事务的乐趣。但他们的私人生活方面,却没有自由而言

3在雅典城邦民主政治制度下,在强调多数人裁定的时候没有相应地保护少数人的权力,这很容易导致多数暴政。实际上,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在雅典的制度安排中最重要的表现就是“陶片放逐法”

4雅典城邦民主制的制度设计中大量采用了直接民主、抽签选举等形式,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人民的统治。但是,频繁举行的大规模集会不可避免导致民主质量下降。

试述罗马法对后世的重要意义

1罗马法是古罗马留给后人的最宝贵的遗产之一2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努力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3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组成。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市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范;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发和外来发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4公元3世纪开始,罗马法从创新阶段进入汇编阶段。公园528年,查士丁尼任命法学家负责清理以往颁布的法令,编撰成为《查士丁尼民法大会》,成为欧洲历史上第一步全面系统的法律。他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区别,公法是罗马帝国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权益的法律。私法又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程序法,体现了私有制和商品交换本质的法律关系。罗马法特别是罗马私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5罗马法中所包含的重视民间私人权利和主张私人平等的精神,对新兴的资产阶级民权思想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又为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范本

试述自治城市的整治实践对西方立宪制度的影响

1城市市民自主的政治活动创造了一整套新的整治、行政与司法制度体系,尤其是城市市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制机构

时常通过帮补法规这样重大的发明来进行管理,几乎可以称得上最早的先发实验2通过特许状-或者不通过特许状-所建立的政府组织体系在某些重大方面已与当代宪政体系相似:城市政府在权力上受到限制,他们通常被分为相互间进行某种制约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有官员定期选举3关于市民权力和特权的宪法性法律包含与民众参与城市政府相关的权力和特权,这又是和一种从未被完全接受但也从未被完全拒绝的宪法理论相关联的,即政治权利最终属于市民全体

简述布丹的主权理论

1.1576年,布丹发飙了《国家论六卷》,系统地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

2布丹明确将国家的概念界定为主权者与臣民,将公民身份视为对主权者的服从,主权则是指“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

3布丹进一步把主权和国家联系起来,认为国家必须有一个拥有最高权力的合法政府,保护着家家户户及其私有财产。这个最高权力就是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特征

4布丹认为,国家主权的内容包括:立法权;宣战和缔约权;官吏任免权;课税权等

5布丹同时也指出主权者必须服从神法和自然法,他的行为必须对上帝负责

简述霍布斯的君主主权理论

1霍布斯亿巨资染发理论,系统论证了君主主权理论

2他认为,如果没有一种最高的主权权利的存在,人类将生活在自然状态下,这是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为了结束这种自然状态,人民在自然法的引导下,签订契约,建立国家权力以实现和平。每个国家都必须存在一个绝对的最高主权,足以强制人民遵守这一为达到和平共处而订立的契约。霍布斯认为,这个最高的、不受限制的、不可分割的主权权利,只能掌握在君主手中

简述洛克的议会主权理论

1洛克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自然权利”,强调建立有限政府

2洛克对议会主权的论证遵循自然法理论体系,他认为,人民订立契约成立国家(政府)时,人民仍可保留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三项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力

3为了保护人民的生民、自由和财产权,洛克主张把国家权力氛围立法权与执行权和对外全,立法权是最高权力。虽然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这个权力并不是绝对的,专断的,二十相对于人民委托的一种权利。只是相对于执行权与对外全而言才是最高权力

4如果立法机关违背了人民建立它的目的时,即侵犯了人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与财产权时,人民有权运用革命手段,终止委托,收回全力,并把它重新手语被认为最能够保障他们生命。自由、财产的人。也就是说,人民享有最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简述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1卢梭的人民主权论直接来源于他的社会契约论

2卢梭认为,人类为了自身的自由和幸福,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建立某种政治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就是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就是这样一种结合形式,即通过每个人把自己的一切权力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从而使自己完全融入整个集体,成为整个集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国家代表着“普遍利益”和“公共意志”,国家主权应属于全体人民,这就是人民主权。人民主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公意

简述政治合法性的含义

1对于处于命令服从关系中的服从者来说,是一个对通知的认同问题,而对命令者来说,则是一个统治的正当性问题,统治的正当性和对统治的忍痛的总和就构成了政治合法性。因此我们可以把政治合法性归结为政治权利是否能活的普遍认可的问题

2政治合法性主要关心的问题就是统治、政府或政权怎样及能否在社会成员的心理认同的基础上进行有效运用。政治合法性主要涉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评价

简述政治合法性的意义

1政治合法性关系到公共权力的顺利行使。一个合法的政府更容易推行一系列公共政策,因为会得到民众自觉的支持

2政治合法性有助于减少统治和管理的成本。人们服从公共权力不是基于恐惧遭到惩罚,而是基于个人的一屋,那么,具有合法性的政府往往只需较少的统治和管理成本

简述代议制在英国产生后很快传到西方各国并被普遍接受和采用的原因

1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要求实行民主制

2现代国家无论是领土还是人口都达到了相当大的规模

3既然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要求在政治上实行民主祝,但资本主义所造成的国家规模又不可能实行直接民主,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实行间接民主,即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讨论并解决了民主的规模和民主的实现问题,代议制也就成了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政府形式。

简述伯克的代议制理论

1伯克的代议制政府理论强调代议制政府是由少数精英集团领导下的结构严密的工作机构。因此,他的代议制政府理论抛弃了代议制的那种民众主义的形式,而走向精英统治的道路

2伯克的代议制理论触及到了现代议会政治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即如何处理国家利益与党派利益的关系问题;伯克主张,议会议员不是其选区的代表,而是代表全国人民,代表与选民之间存在一种特殊意义的委托关系,即议会议员一经选出,就不受选民意志的约束,独立行使代表权利

简述密尔对于代议制政府本的质规定观点

1代议制政府是主权属于公民集体而不属于个人的那种政府

2代议制政府是公民参与整治过程的这样一种政府:平民政府而非贵族政府、公民积极参与政治过程并以此为基础的政府

3代议制政府有两大基本职能:①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机关②国民教育机关,培育公共精神,倡导和维护一种公共精神,应是政府的首要职能

简述密尔关于代议制政府的缺陷的观点

1议会中的普遍无知和无能,或者说得温和一点,智力条件不充分2可能受到“和社会普遍福利不同的利益”影响简述密尔的代议制政府建设方案

1实行精英民主。只有精英统治,民主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并富有成效。一个自由的政府必须造成一种保证精英任务

成长的自由气氛和发现并任用精英人物的政治习惯

2以比例代表制替代多数代表制。密尔认为,真正的代议制民主是代表一切人而不是仅仅代表多数的民主政体。在一个真正的民主制国家里,每个部分或任何部分的人都会由其代表

3保障少数代表在议会的对抗职能。通过有教养的少数来制衡民主制的多数专制

4主张扩大选举权。代议民主制整体是代表一切人而不仅仅是代表多数人,密尔主张,在一个充分发达和文明的国家里,不应当有贱民,不应当有被取消的资格的人,除非由于他自己的过错,主张妇女和男子同样应有选举权

5议会实行两院制

简述代议制机关议事规则的要求

1议事规则必须是事先制定的,并依法律(议会法)的形式加以规定2议事规则要体现平衡原则,要做到保护代表各种不同人群的代表的权力,甚至包括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议会的人,从而最终保护由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3所有决定都必须经过充分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

简述法治的内涵

1法治与自由。作为近现代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法治首先是与自由联系在一起的

2法治与自然法,法治概念的第二个含义在于是否承认高于制定法的自然法的存在。在近代,自然法观念被普遍接受,自然法被认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的成文法都来自自然法,自然法居于实在法之上并指导实在法,任何与自案发相左的法律都是无效的;只有当自然法成为约束制定法的最高准绳,法治才能实现

简述戴雪在《宪法精义》中指出的法治的三个特征

1法治意味着正常的法律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它与专制权力的影响相对立,并且排斥专制的存在、特权的存在乃至政府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2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或者说意味着所有阶层平等地服从由普通法院实施的国家普通法

3法治可以被当作表达一个事实的公式,即宪法的法律,属于宪法发电组成部分的法规,在由法院嫁衣界定实施时,它们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个人权利的结果

简述宪法具有其特殊属性,又具有与一般法律本质上的一致性的表现

1宪法除了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遍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2宪法仍然是法,在本质上同普通法律一致。“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可能使‘最高的法’或‘基本法’或‘根本大法’”

简述法治原则的主要内容

1法律必须是普遍和公开的2法治的最终目的是为湖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司法必须独立简述法律的普遍性的内容

1法律的适用不是针对某些特定的人群,二十所有的人和一系列相同的事物,即不分性别、出身、种族、信仰、地域、场所,这意味着不能选择性地立法和执法

2法律的规范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如正义、人权、自由、平等、尊严等等,它们都是不因时间、地点而变化的永恒法则

简述二战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

1公民不分性别、职业、种族、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享有公民投票权

2随着奴隶制度和种族歧视政策的废除,少数民族和有色人种开始享有同白种人同等的政治权利,同等的劳动权、教育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也可以平等地参与竞争性政府的公职,担任公共机构的职位和职务

3包括总统在内的任何政府官员,凡触犯法律皆绳之以法,任何人都没有法外特权

4最重要的是司法平等,即普遍公民与政府官员的利益收到同样的法律保护,并同等地依法治罪

简述司法独立的内容

1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预;他们在审理、判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只根据法律,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2司法机关组织系统独立。司法独立必然要求司法部门与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在权限上分立,在机制上制衡

3为保证法官独立审判,制定相应法律条款以保护法官地位和权力不受侵犯。如终身职务,司法上的豁免权,等等简述分权制衡原则的内容

1权力的分立是指政府的权力主要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分开来交给不同的政府机构

2制约与平衡是使三种权力混合起来,让政府的三个部门相互限制

简述美国国会与总统之间的分权制衡

1国会虽然有立法权,以法律的形式约束总统,但总统也享有部分立法权。如国会的法案只有总统签署以后才能生效;总统会对过会法案享有否决权。但是,如果过会两院仍以2/3票数通过该法案,可以推翻总统总统地否决,使该法案成为法律

2过会也分享总统的部分行政权。如总统有权任命驻外大使、各部部长、个行政机关首长和联邦法院法官,但这些任命均须经国会参议员的统一才能生效。总统与外国签订的跳跃,也需要参议员2/3多数票数统一才能生效。过会还有弹劾总统及一切行政官员的权力

简述美国总统与法院之间的分权制衡

1总统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总统可以任命法官,包括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总统有权赦免罪犯,使法院无法对其进行法律追究。总统还有行政裁判权

2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虽由总统任命,但一经任命便终身任职,这使总统无法完全左右法院,因为每一位总统上台后,他所面对的9位法官不可能都是他亲自任命的,及时是亲自任命的,也不一定听命于他。法院还掌握司法审查权,它可以宣布总统的行政立法违宪,也可以对违法的一切行政官员进行法律追究

简述美国国会与法院之间的分权制衡

1过会有权同意或不同意总统任命的法官,有权对法官进行弹劾。过会通过的法律,一旦生效,除非被宣布违宪,法院必须执行。但法院也有权审查过会的立法,一旦某项法律被宣布为违宪,他就不再执行了

简述英国议会对内阁进行牵制的形式

1质询,指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就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项,向政府首脑或高级官员提出质疑或询问并要求答复的活动。如有争议,可在下院进行盘问。它是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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