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

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
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

国有产权交易相关规定

一、国有资产评估 (1)

二、进场交易 (3)

三、信息发布 (4)

四、确定交易价格及交易方式 (8)

五、签订合同 (9)

六、价款的支付及权证变更 (10)

七、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11)

一、国有资产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五)产权转让;

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

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二、进场交易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自2004年11月25日起施行)

第五条(进场交易)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第六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会员)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中介机构,承诺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章程,书面申请并经产权交易市场认可,可以成为产权交易市场会员。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将会员情况向市产管办备案。

第十二条(委托代理)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可以委托产权交易市场的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第十二条(委托代理)产权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与联交所执业会员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出(受)让委托合同》,并应当约定委托下列主要事项:(一)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信息咨询,交易方案策划,尽职调查;

(二)办理信息挂(举)牌的申请手续;

(三)参与产权交易洽谈和竞价交易活动,制作产权交易合同;

(四)办理合同审核、权证变更的有关手续;

(五)其他委托联交所执业会员的事项。

经市产管办确认,出让方、受让方可以直接向联交所申请进行产权交易的情形有: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产权交易活动;

(二)其他经市产管办批准的产权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出让方提交的材料)

出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出让方产权权属的有效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三)股东会决议、批准国有(集体)产权出让的文件等准予产权出让的证明;

(四)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反映出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国有企业改制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应当提交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相关审议材料。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出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决议等。

第十四条(受让方提交的材料)

受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受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财务状况证明、支付能力证明、信用状况证明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股东会决议、批准国有(集体)企业受让的文件等准予产权受让的证明;

(四)涉及外资并购的,应当提交《外资并购申请表》;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五条(核实和审查)接受委托代理的会员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核实和审查)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受托执业会员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委托方予以补充或者更换。

联交所应当按照规定,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所提交材料的齐全性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履行的企业内部决策、转让行为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信息发布、价格确定等程序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

三、信息发布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自2004年11月25日起施行)第十六条(信息发布)

产权交易市场实行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制度。

产权交易市场对提供的产权交易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发布,还可以同时通过媒体或者采用推介会等形式,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信息的反馈)

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发布后,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及时整理反馈的转让和受让意向信息,并做好转让和受让申请登记。

《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管理规则》(沪产管办[2006]32号)

第三条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挂牌)是指出让方及其受托执业会员委托联交所通过联交

所网站等渠道公开披露企业产权转让信息。

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包括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让意向申请、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确定交易方式等交易行为的全过程。

第七条(信息发布申请)

出让方应当通过受托执业会员向联交所递交《信息发布申请书》,委托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

《信息发布申请书》应当明确出让方及其受托执业会员与联交所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信息发布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出让方的受托执业会员应当按照《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企业产权转让挂牌、举牌、交易合同审核须知》的要求,向联交所提交相关的信息发布资料,作为《信息发布申请书》的附件材料。

第九条(产权转让公告)

产权转让公告是《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组成部分,是由出让方通过受托执业会员,委托联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载体。

出让方应当按照经过内部决策和批准的《产权转让方案》,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产权标的转让涉及的基本情况、出让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延长信息发布时间的情形和期限、与产权标的相关的重要信息等内容。

第十条(产权标的转让涉及的基本情况)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出让产权涉及的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方、产权标的、受托执业会员的名称;

(二)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员工规模;(三)出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出让方的企业性质以及标的企业前五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相关批准情况;

(五)标的企业近两年按规定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应收帐款等;

(六)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备案或核准情况以及总资产、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

(七)产权标的企业在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后的资产调整情况;

(八)其他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出让条件)

产权转让公告可以根据产权标的的实际情况,提出为达成交易需要确定的出让条件,具体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权转让价格、价款支付的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的要求;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的要求;

(四)为达成交易而必须予以明确的其他出让条件。

首次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资产评估

结果。产权转让的成交价格不得低于产权转让公告中载明的产权转让价格。

第十二条(受让方资格条件)

出让方应当按照规定合理设置受让方的资格条件,并对资格条件的执行标准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并公布。受让方资格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必要条件。基本条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

(二)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良好的商业信用;

(四)法律法规、市场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让方属非国有(集体)主体或者国有(集体)产权出让方经所出资监管单位或者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的,可以对受让方提出资信、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的必要条件。

在受让方资格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侵犯受让方合法权益、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没有公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

第十三条(重要信息披露)

出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标的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且披露的信息应当附有合法合规的书面依据,具体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的企业的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二)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保留意见或重要揭示;

(三)本次转让是否涉及国有产权拟向管理层转让的情况以及出让方和标的企业的管理层名单;

(四)公司内部股东关于行使或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承诺;

(五)标的企业存在的重大债权债务或担保事项、租赁协议、法律诉讼事项;

(六)在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后,对产权标的企业营业收入、净资产价值有重大影响的经营行为或重大决策等信息。

第十四条(信息发布期限)

信息发布期限由出让方决定,但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一般不超过6个月。国有产权转让的信息发布期以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金融类报刊上刊载信息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五条(意向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是对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发布转让信息的产权标的有受让意愿的法人、自然人等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材料查阅)

意向受让方在提出受让意向申请前,可以通过受托执业会员在联交所的指定地点,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阅。

第十七条(受让意向申请)

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期限内,意向受让方通过受托执业会员向联交所递交《受让意向申请书》,对受让意向的真实性、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遵守市场规则等作出承诺,对公开发布转让信息的产权标的表示受让意愿(举牌)。

《受让意向申请书》应当明确意向受让方及其受托执业会员与联交所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受让意向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意向受让方的受托执业会员应当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按照《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企业产权转让挂牌、举牌、交易合同审核须知》的要求,向联交所提交意向受让方的相关资料,作为《受让意向申请书》的附件材料。

第二十条(材料提交的要求)

出让方对《信息发布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意向受让方对《受让意向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由产权交易主体自身形成并出具的产权交易相关资料,一般应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书面说明,并由原件的持有方在复印件上载明“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核对意见后盖章。

第二十一条(受托执业会员的核实)

出让方的受托执业会员负有尽职调查的义务,应当对所代理的产权标的项目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出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出具产权转让项目的材料核实意见。

出让方的受托执业会员应当出具推介意见,积极推介产权出让项目,充分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充分揭示项目投资价值。

意向受让方的受托执业会员应当对委托主体的资信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并对意向受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出具意向受让方的推介意见和材料核实意见。

第二十二条(联交所的审核受理)

联交所应当对由受托执业会员递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对在信息发布期限内由受托执业会员递交的《受让意向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以《材料审核反馈函》形式书面告知或通过网站发布方式告知受托执业会员。

联交所应当制订具体的审核受理标准,建立审核人员责任制,一般应一次性告知相关受托执业会员需要补正的内容。受托执业会员应当根据联交所的审核意见,在《材料审核反馈函》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逾期不予补正的,联交所可作出拒绝受理的审核意见。

联交所对《信息发布申请书》、《受让意向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或补正的材料审核通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登记存档。

对审核中发现有重大违规情形的,联交所应当将《材料审核反馈函》同时抄报市产管办,由市产管办经查实后视情形对受托执业会员进行查处,并作为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经纪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受让信息反馈)

联交所受理意向受让方的受让意向申请后,可及时以《信息发布反馈函》的形式通知出让方的受托执业会员。信息发布期满后,联交所应当以《信息发布反馈函》的形式将所有意向受让方的信息告知出让方的受托执业会员。意向受让方的信息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名称、

财务状况、收购资金来源以及与产权标的企业所在产业的关联度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资格确认)

信息发布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出让方应当通过其受托执业会员向联交所提出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的初步意见。联交所应当在收到出让方初步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共同确认具有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并以《资格确认意见书》的形式,将资格确认的情况通知意向受让方的受托执业会员。若意向受让方人数较多,联交所可适当延长资格确认时间。

出让方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条件存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其受托执业会员向联交所提出要求复核的书面意见;出让方未经联交所同意,不得擅自告知意向受让方相关的资格确认意见。

对意向受让方没有完全响应产权转让公告的全部出让条件或者提出其他附加条件的,联交所应当不予确认其受让资格。

第二十七条(确定交易方式)

经公开征集只存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除双方有特殊约定外,签署合同达成交易应当在《资格确认意见书》发出后1个月内完成。

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或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联交所应当在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完成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根据产权标的的具体情况或者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确定采取竞价交易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信息公示)

信息公示,是指根据市国资委的规定,经批准采取协议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的相关信息,在联交所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信息公示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公示内容)

信息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权标的的名称;

(二)产权标的企业经评估的资产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四)出让方、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五)转让价格;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四、确定交易价格及交易方式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自2004年11月25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国有产权的出让价格)

国有产权出让价格,应当以评估结果作为主要依据,同时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兼顾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综合性因素予以确定。

国有产权出让价格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竞价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发布后,只有一个受让意向人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有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的,出让方可以与产权交易市场协商,根据产权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标或者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第十八条(国有产权的出让价格)国有产权出让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主要参考依据。

国有产权经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意向人等程序后,由市场供求关系确定转让价格。转让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出让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十九条(交易方式)产权交易可以采取竞价、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

竞价是指产权出让方将产权转让信息通过联交所挂牌公开披露,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意向人,由联交所根据产权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评审、电子竞价、一次报价等方式确定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的行为。

协议转让是由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谈判达成交易的行为。企业国有产权经信息挂牌只产生一个受让意向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市国资委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改制重组、企业内部的国有产权调整等,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联交所应当积极发挥平台功能,推动和引导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采取竞价等市场化交易方式。

五、签订合同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自2004年11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及内容)

出让方和受让方达成成交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签字、盖章。产权交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

(二)转让标的;

(三)成交方式;

(四)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五)转让标的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出让方和受让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合同内容外,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合同还应当包括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安置方案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产权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对在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产权交易合同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及内容)《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局、市产管办共同制定。产权经纪机构应当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要求,制作产权交易合同。出让方和受让方达成成交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经纪机构和产权执业经纪人应当分别在产权交易合同上盖章、签名。

第二十一条(产权交易凭证)联交所应当按照合同审核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对符合产权交易程序及其要求的产权交易合同,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对于国有产权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格90%的产权交易合同,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同意后,联交所方可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六、价款的支付及权证变更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第二十二条(权证变更)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凭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到国资、工商、房地产、外资、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权证变更手续。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在收到变更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权证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明示收费价格)产权交易市场办理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予以公示。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第二十二条(权证变更)在联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凭联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到国资、工商、房地产、外资、税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银行、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权证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联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在收到变更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权证变更的决定。

凡未经联交所审核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各有关部门应当不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七、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第三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国有资产如何转让的问题,现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 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 3 号令)、《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粤国资产权〔2004〕110 号)、《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粤国资产权〔2004〕99 号),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主要指国有产权的转让。根据《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企业国有产权是指“根据省政府及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投入非金融性企业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非金融 性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企业国有权 、人” 益。” 因此金融类企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不适用于本法律意见所述的转让程 序,另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国有产权的转让主要有以下程序: 一、决议 1、确定转让方。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必须是其产权持有人或授权出资人。 主体确认的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果转让的产权是企业的有形资产,则企业是转让方;若转让的是企业的股权,则企业的出资人即股东是转让方。 2、企业制定转让方案,且转让方案在企业内部形成书面决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内部决策程序,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主管部门批准或决定 转让事项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出资企业对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作出转让,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若还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还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三、清产核资并审计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若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清产核资事项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范本通用版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范本通用 版 The agreement concluded by the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范本通用版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地订立。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的股权,该公司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由甲方、、和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甲方占%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占%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占%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并

且甲方转让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及甲方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 鉴于股东会也同意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的股权。 基于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股权转让的价格及价格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号评估报告所列的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为依据,以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作

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

国有产权交易相关规定 一、国有资产评估 (1) 二、进场交易 (3) 三、信息发布 (4) 四、确定交易价格及交易方式 (8) 五、签订合同 (9) 六、价款的支付及权证变更 (10) 七、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11) 一、国有资产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五)产权转让; 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

国有资产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 资产交易合同 (示范文本) 标的名称: 年月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通过西部产权交易所,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产权或股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年月日。 五、西部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 注册地址(住所):邮编:法定代表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转让代理会员: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 乙方(受让方): 注册地址(住所):邮编:法定代表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受让代理会员: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通用版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通用版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予乙方。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 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 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 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6、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6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6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 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63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3】22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2003〕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含国有股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有偿让度企业固定资产或企业所有权的行为。 资产处置可以是企业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股权)。 第四条资产处置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交易双方及有关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淮北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筹)(以下简称国资办(筹)是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查、批准,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协调资产处置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利益关系。 第二章资产处置各方 第六条资产处置的出让人是被转让企业的出资人或法定投资主体,其中: 股份制企业出让人,是国有股权的持有者。 非股份制企业的出让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或授权企业。 第七条资产受让人,可以是法人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拍卖行、产权交易中心等市场中介机构。资产处置活动一般在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应当提供交易场所,发布交易信息,协助交易双方办理有关交易手续。 第三章资产处置方式、程序 第九条资产处置可采用以下方式: 1、竞价转让; 2、招标转让; 3、协议转让; 4、其它方式。 第十条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申报。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由资产出让人报市国资办(筹)审批。 申报时需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预案、职代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资产处置预案应标明拟处置资产的数量、分布、价值、拟处置方式、拟处置价格、购买意向等有关内容。 2、市国资办(筹)研究审核。市国资办(筹)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调查与调阅有关材料,对资产处置预案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论证审批。 3、公开处置。资产出让人向经市国资办(筹)认定的具有主体资格的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提出委托申请;中介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市国资办(筹)组织资产处置价格工作

2-2 国有企业并购之一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流程梳理

国有企业并购之一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流程梳理 一、内部决策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第一步是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可行性硏究 可行性研究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分析通过转让国有产权所能达到的目的;二是分析具体的转让策略;三是确定对受让方的要求。 企业应分析希望通过转让国有产权达到的目的,一般来说是引入投资者的市场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技术资源、品牌资源等,引入新的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实现战略发展,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并取得企业国有产权的最优化价格。 企业需要分析拟转让的标的大小,确定整体转让或者部分转让的策略及具体的份额,以及是否考虑转让控股权。 企业需要确定对受让方的要求。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国有企业改制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企业的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考虑投资者搞好企业的能力,选择合格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盘活资产,扭亏脱困和增加就业,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二)制定转让方案 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企业应当形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在决定或批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审査转让方案。 企业转让方案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 《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

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 闲置资产;

国有资产转让流程

资产转让流程图

股权转让流程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

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标准范本)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协议编号:YH-FS-942288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 说明:本服务协议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文档格式为docx可任意编辑使用时请仔细阅读。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xx年xx月xx日在地订立。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的股权,该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由甲方、、和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甲方占%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占%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占%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股权的要

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及甲方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 鉴于股东会也同意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的股权。 基于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股权转让的价格及价格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号评估报告所列的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为依据,以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国有资产转让案例

ong 国有资产转让 1.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甲国有独资公司 (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将60%的国 有产权转让给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双方拟订的有关协议部分要点如下: (1 )甲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甲公司的 职工安置 方案应当报职工代表大会备案。 (2) 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审批后,由甲企业组织清产核资,并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包括对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离 任审计。 (3)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丙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 或者备案后,按照评估结果的 85%确定实际交易价格。 (4) 乙公司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 2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甲公司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付款 期限不得超过3年。 (5 )甲公司的产权转让收入,应当首先安置本公司职工并偿还银行债务,其余部分由财政 部门组织解缴本级人民政府国库,用以弥补财政赤字。 (6) 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甲公司应当首先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然 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要求: 指出本题要点(1)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指出本 题要点(2)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指出本题要点 (3)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4) 如果丙资产评估事务所与委托人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根据国有 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丙资产评估事务所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5) 根据本题要点(4)的内容,指出乙公司分期付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 由。 (6)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 指出本题要点(5)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7)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如果甲、乙公司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 有资产流失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8)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 指出本题要点(6)中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1) 首先,甲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次,甲公司 的职工安置方案报职工代表大会备案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职工安置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 大会讨论通过(P80)。 \ // (2) 由甲公司组织清产核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转让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 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清产核资( P80)。 (1)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 (2)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 (3)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正式模版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正式模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89632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正式模版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在地订立。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的股权,该公司于年月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由甲方、、和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甲方占%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占%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占%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

民币。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及甲方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 鉴于股东会也同意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的股权。 基于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股权转让的价格及价格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号评估报告所列的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为依据,以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范本一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书范本一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在地订立。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的股权,该公司于年月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由甲方、、和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甲方占%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 占%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 占%的股权,应出资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万元人民币。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及甲方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 鉴于股东会也同意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的股权。 基于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股权转让的价格及价格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号评估报告所列的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为依据,以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在公司拥有的%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作为保证金,在向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前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前向甲方支付剩余的%的价款。 第二条保证(下列1、2条任选一条) 1、甲方保证其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甲方已将所拥有的在被转让企业的%的股权于年月日向作质押,但现在甲方已征得质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甲方将该股权按本合同的规定转让给乙方。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支付价款,作为保证,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转让方经纪机构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各部(委)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或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 二、转让方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产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经纪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公布产权交易信息。 四、挂牌期间,受让方经纪机构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产权交易收购意向书》; 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受让委托)。 五、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会同双方经纪机构共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依法进入拍卖或招投标程序。 六、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北京产权交易所。 七、交易款到帐后,北京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单。 八、交易双方将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割单。 九、交易双方或经纪机构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54 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第六条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并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转让流程1

国有资产转让流程1 资产转让流程图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转让 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转让申请 主管单位或国资委批准同意 委托中介机构对拟转让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办理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手续 在规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核准或备案材料 产权交易完成后,办理产权交割手续 --------------------------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 股权转让流程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

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

国有资产划转移交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国有资产划转移交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 年______ 月 _____ 日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________ 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协议 二、本协议所称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所涉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转让、调拨、捐赠、报废,呆坏帐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报损及其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所涉及的资产。本协议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列入固定资产科目且单位价值在 上(含___ )的固定资产。 三、乙方划转资产总额共计 _________ ,其中:固定资产__________ 元, 股权_________ ,债权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 。具体分类及数额见本 协议附件的划转资产清单。 与乙方划转资产相关联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属划转移交之列,仍由乙方负责处理。 四、划转资产的方式和内容:根据 ____ 财政厅对__________ 署意见后下达的通知书内容进行划转 五、划转资产的移交:应根据文件要求,及资产的不同类别分别明确移交的要求并制定划转资产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1应收货款:要求移交合同、送发货凭证、债务人欠款明细及依据,催款文件,以及证明双方往来关系的函件及其它与此相关的材料,包括债务人的企业资料、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材料。 2?其它应收款:要求提供证明债权的文件。如协议书、支付凭证、催款文件及证明双方往来关系的函件及其它与此相关的材料,包括债务人的企业资料、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材料。 3 ?担保损失类:要求提供判决书,协议书,代为清偿依据,以及被担保企

国有资产划转移交协议书(多篇范文)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国有资产划转移交协议书(多篇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依据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协议。 二、本协议所称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所涉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转让、调拨、捐赠、报废,呆坏帐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报损及其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所涉及的资产。本协议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列入固定资产科目且单位价值在上(含 )的固定资产。 三、乙方划转资产总额共计 ,其中:固定资产 ,股权,债权,其他 元。具体分类及数额见本协议附件的划转资产清单。 与乙方划转资产相关联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属划转移交之列,仍由乙方负责处理。 四、划转资产的方式和内容:根据财政厅对 署意见后下达的通知书内容进行划转。 五、划转资产的移交:应根据文件要求,及资产的不同类别分别 明确移交的要求并制定划转资产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1. 应收货款:要求移交合同、送发货凭证、债务人欠款明细及依 据,催款文件,以及证明双方往来关系的函件及其它与此相关的材料,包

括债务人的企业资料、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材料。 2. 其它应收款:要求提供证明债权的文件。如协议书、支付凭证、催款文件及证明双方往来关系的函件及其它与此相关的材料,包括债务人的企业资料、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材料。 3. 担保损失类:要求提供判决书,协议书,代为清偿依据,以及被担保企业资料、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材料。 4(本站隆重推荐好范文网:).股权类:要求提供投资企业章程, 投资凭证及其他股东同意划转的书面文件,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等材料。 5.实物类:要制订实物资产清单,说明实物的规格、型号、数量、使用年限及使用情况等原始资料。 六、资产划转后,资产保全与清收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资产划转甲方管理后,甲方具有对划转资产的全部处置权。 八、甲方权利 1. 有权制定及实施划转资产的保全与清收方案; 2. 有权与债务人达成并签署还款协议、提出及接受调解方案、执行和解方案等; 3.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九、甲方义务 1. 妥善管理划转资产,尽最大可能保全与回收划转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04年2月1日,国家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文件)。随着近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期,2016年7月1日国家新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建成新文件)进一步全面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新文件对比旧文件主要差异如下: 1、规范的行为范围扩大: 旧文件只针对“产权转让”。 新文件规范三大行为:1)产权转让;2)增资;3)重大资产转让。 显然,新文件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覆盖更全面。 2、规范的主体更明晰: 旧文件笼统称:“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新文件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别指4类企业: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100%出资)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股权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东)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股权比例超50%)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后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 总之,新文件在法理上,进一步明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均受文件规范。 3、重大事项审批权限提高: 丧失控股权的,新文件新增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产权转让依据文件: 旧文件规定须有1)清产核资;2)审计;3)资产评估 新文件规定须有1)审计;2)资产评估 5、受让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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