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最新版】

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最新版】
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最新版】

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尽职调查是收购方利用各种有效方法,包括借助中介机构,对拟收购的不良资产存续状态、权属状况、资产质量进行审慎调查,其目的是判断不良资产的价值,以便确定最终的收购价格并为以后的处置做准备。尽职调查主要包括资产权属关系判断、资产法律关系与状态判断以及资产价值判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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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尽职调查工作流程

尽职调查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详见附件一:尽职调查流程图):

1、初步评估;

2、制定尽职调查方案与立项;

3、组建尽职调查项目组(包括聘请律师);

4、尽职调查工作的分配;

5、阅档;

6、访谈;

7、实地调查;

8、讨论、估值、汇总;

9、提出处置预案;

10、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02

第二节初步评价

取得不良资产清单后,应对不良资产进行初步评估,例如:总债权的规模(包括本金,利息的总额),

资产的本息比(本金和利息的比,主要是判断贷款发放的总

体时间),

主要放贷发生的时间,

资产的地域分布,

贷款企业的规模,

贷款的企业性质(是国有、民营等),

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

整体抵押率和保证率,

抵押物的品种,

总体诉讼情况和执行情况,

通常情况下,资产出让方在招商时会提供带有全部或部分以上数据的清单,这些数据可以让投资者初步了解这些资产的基本情况、定价区间、价值弹性等。

资产初评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调查范围、人数,对调查的大概时间做出初步判断,为下一步调查打下基础。如确定为拟收购目标即可启动立项程序。

03

第三节尽职调查方案的确定和尽职调查工作的组织

(一)立项

1.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应包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资产初步评价情况;

②预计的投资金额区间;

③尽职调查的方案与工作组织;

④项目的时间进度初步按排与人员按排;

⑤结论。

2.立项报告的审批。

立项报告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后即可实施。(二)制定尽职调查方案

尽职调查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资产初步评估情况概述;

2.本次尽职调查的目的;

3.本次尽职调查方法与步骤;

4.尽职调查的人员按排;

5.尽职调查的律所聘请;

6.尽职调查的费用预估;

7.尽职调查时间估计及尽职调查报告的提交时间。

尽职调查方案应报上级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抽样与重点尽职调查项目的确定

尽职调查的范围可以分为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并根据初步评估的结果确定尽职调查的重点项目。一般情况下,在资产包所含贷款笔数或户数不多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全面调查,抵押类贷款或抵押物资产一律要进行调查,次级类资产需要全面调查。除此之外,都可以以抽样的方式进行调查。无论是抽样调查还是全面调查都须确定重点调查项目。

1.企贷抽样重点项目调查应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①抽样过程中按照每笔资产剩余本金大小的顺序进行选择,或者确定一个界限(例如剩余本金在500万以上的项目),在该界限之上的资产都做为抽样的样本。

②企贷根据资产的分散和集中程度不同,调查的本金金额一般认为不得低于被调查资产总本金金额的80%,最好能够达到90%以上。

③调查笔数的最终确定可以根据抽样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的

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单户多笔的贷款,或多笔关联贷款,或关联企业多笔贷款,只要按总额达到抽样标准均应纳入调查范围,且一般情况下,作为一个整体应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④抽样调查过程中,对于有抵押物的资产不论资产的大小,一律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⑤抵债资产一律要做尽职调查。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后,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2.个贷抽样调查应遵守的几个原则:

①个贷抽样应根据每个项目剩余本金的大小进行抽样,这主要是针对住房按揭贷款或车贷中涉及同一房地产开发商或汽车销售商担保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一般按照同一个项目来划分,按项

目进行抽样。

②一般认为个贷抽样所覆盖的本金应大于债权本金的80%。如果项目过于分散,可以把抽样的比例适度调低。

③个贷资产包中一般包含真实个贷和虚假个贷,虚假个贷可以都按项目进行调查,由于其本金相对较大,调查范围比较容易确定。真实个贷一般每笔本金较小并且极其分散,可以根据档案中预留的电话进行电话访谈,根据电话访谈的结果进行评估。

(四)调查工作的组织

1.成立项目组及调查工作人员的按排

项目确定后应成立尽职调查项目组,确定小组成员,明确分工,并决定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工作。通常情况下都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帮助进行法律调查。

根据尽职调查的任务量和紧急程度确定人数和项目负责人,一般应有法务人员参加。

律师事务所在尽职调查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主要表现在:

①从专业角度查清资产的法律关系以及状态;

②具有良好的社会关系,能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资产线索;

③具备专业素质,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

参与尽职调查的人员须熟悉尽调工作流程,熟练掌握各种调查方法,明确目标,认真负责,细致耐心,并善于与各种关系人进行沟通。尽职调查人员通过阅档、实地调查、访谈、法律调查以及多方收集到的其他相关信息,力求调查准确、可靠客观,并最终给出价值判断。项目组要负责核实律师调查结论,并对此结论负责。

由于不同项目的所在地及具体情况不同,尽调小组应根据尽调方案给进行法律调查的律师事务所提出明确尽调要求,这些要求应至少包括尽调目的,需要调查的事项等,并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律师调查通常应至少包括:阅档、时效调查、权属调查、工商登记调查、法律状态(诉讼、执行等)调查。

2.调查工作的分工

⑴调查工作由项目组负责组织与实施,包括工作分配,明确中介机构的任务和目标等。在分配任务时项目组要有明确的时间要求。项目组应指定项目负责人,成员应由熟悉尽职调查、法律、处置等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前应制定项目尽职调查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抽样、事先准备好需调查项目的《信息采集表》。项目组要对尽职调查人员进行分工,调查人员与中介机构要相互配合,经常讨论,相互应证,以确保调查工作的完整、准确。

律师的任务和工作目标应该在服务协议中有所约定,根据资产状况的不同任务与目标有一定的差异,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阅档。审阅目标资产的档案资料,调查目标资产的法律状况,进行相关法律认定,对于权属关系、债权是否有瑕疵、时效等作出明确的判断;

②工商登记调查。调查债务人(包括保证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确定债务人(包括保证人)的存续状态,调查工商登记档案记载的债务人(包括保证人)的财务、经营情况;

③权属调查。查询债务人(包括保证人)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及其它重大财产情况(对外投资等权益)。如果目标债权的保

证方式为抵押,调查抵押财产的权属状况,其中主要关注抵押物的登记情况以及抵押期限,抵债物产权登记调查;

④访谈与实地考察。对债务人(包括保证人)进行电话了解以及现场实地察看;在访谈和实地考察过程中需要填写访谈记录或实地考察表,根据访谈或实地考察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填写完成后需参与访谈或考察的人员签字(一般至少需要双人签字)。

⑤法律状态调查。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执行和解程序的债权,律师应当走访相关的法院法官,对该诉讼情况进行了解;

⑥时效调查。应明确每笔被调查债权的时效状况;

⑦配合其他尽职调查人员完成有关工作;

⑧尽职调查完毕后应根据要求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

⑵项目组根据所要调查的资产情况、工作量,将全部拟调查资产在成员之间作适当分配。项目组成员负责根据分配到的资产清单逐户进行阅档、走访、实地考察、根据需要以不同的身份(如客户)对债务人、担保人经营状况进行了解,摸清企业实际状况,对抵押物、抵债物进行现场查看,了解当地房产的价格,对抵押

物、抵债物进行初步评估。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如果有必要可请律师协助

04

第四节尽职调查的实施

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交易安排的项目尽调的时间要求会有不同,调查环境也不同。尽职调查首先应对参与调查的人员和律师提出明确的时间要求,尽职调查方案可以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在实施过程中略有调整,但以不影响尽调有效性为原则。如果是阅读原始档案,一般应按排项目组人员和律师同时进行,以免给资产出让机构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

(一)阅档

阅档是尽职调查工作的第一步也是最基础的环节,阅档需要根据抽样结果进行阅档。阅档过程是对资产进行了解的过程,阅档需要判断债权是否具有瑕疵,担保是否继续有效,初步了解各类资产所含的法律关系、状态、权益等。我司人员应认真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填写《尽职调查信息采集表》。律师等中介机构根据其自己的工作流程进行阅档,最终双方进行交流,可以减少

差错和疏漏。

1.重点关注档案要件。阅档过程中需要关注的要件主要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情况、是否有和解协议、是否诉讼、是否有判决、裁定和执行情况。在有判决的情况下,关注的重点就应该放到执行方面。目前遇到的主要问题是,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无法执行,或者是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这种情况下,后面尽调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被执行人财产的发掘方面。

2.时效的问题。时效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时效,二是执行时效。

⑴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对于债务人的每次催收之间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当然若超过两年后债务人仍然签收的仍让符合时效的延续,所以在查看催收单时应重点关注最后时点签收的催收单到目前的时间或最后时点签收的催收单到转让到资产管理公司的时效是否有效。银行公告催收[1]和公证催收均属于时效的中断,可以重新计算时效,根据规定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一律可以采用公告催收来延续时效。对于保证人诉讼时效可以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时效[2],现行《担保法》第15、25、26条对保证期

间的设置和效力作了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保证的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与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对于保证人的催收为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内。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对于有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该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金融不良资产一般都不会存在接收之后的时效问题,重点应该关注在银行剥离之前的诉讼时效问

题,如查看银行催收通知书的时间等。关键是时效的连续性,有的资产时效已丧失,但后期资产管理公司仍有公告或催收等形式,并未得到债务人认可,因而时效仍然丧失,这一点很容易判断错误。

⑵执行时效。对于执行时效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是1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4]。这个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对于有判决而没有申请执行的部分项目,可能已经丧失执行时效,但不一定就丧失了诉讼时效。

3.注意从放款时的调查报告和贷款维护过程中下户记录(指在贷款发放或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对债务人的走访情况记录)中寻找财产线索。调查报告一般都反应了放贷时的情形,可以从中得到部分可能的财产线索,另外很多档案中有下户记录,下户记录一般都详细记录了不良产生的过程,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可靠的线索,例如当时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有转移财产的情况等。

4.阅档工作的安排。由于各公司、银行规定不同,有些需要

在资产出让方规定的地点查看原始案卷,有些可以购买档案资料的影印件自行安排阅档。阅档工作安排由小组视情况进行安排,一般在阅档前与出让签署保密协议有时还需交阅档费用。

5.规范填写《尽职调查信息采集表》。《尽职调查信息采集表》可分为企贷信息采集表和个贷信息采集表。

⑴企贷阅档信息采集内容。例如债务人名称、借款合同号、债务人地址和联系方式、贷款银行、合同金额、合同借款起止日期、保证人名称、保证人地址和联系方式、抵押物的权力证书号、是否有抵押登记、是否有和解协议及内容、是否有诉讼及判决情况、执行情况、每一次的催收记录等。企贷有可能一个户中有多笔借款,根据需要对于多笔借款合同,并且还可能有多笔借新还旧的合同,这些都需要填写,对于企贷阅档应该就一些有疑问的问题进行记录,在以后的访谈或调查过程中应查找到相应的答案。详见《企贷尽职调查信息采集表》。

⑵个贷阅档信息采集内容。

个贷主要特点是户数多,同时每笔金额较小。个贷阅档具有其特点,一般来说个贷都是批量放款,基本上所有放款的材料都是格式性较强,基本资料都一致,因此对于个贷的阅档建议建立

一个表格并在阅档的同时填写相关的信息,表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①项目名称;②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人姓名、借款人性别、借款人身份证号、借款人身份证上标注的地址、借款人住址、借款人工作单位、借款人手机电话等联系方式;③借款人配偶信息:借款人配偶姓名、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借款人配偶联系方式;④房产及售价信息:所贷款房产的地址、预售许可证号或房产证号、房产面积、销售单价、房产总价;⑤合同及债务信息:放款银行借款合同号、合同期限(放款日至到期日)、合同金额、剩余本金、催收利息、应收利息、放款银行、还款情况;⑥抵押情况:是否办理抵押、他项权力证号;⑦保证人情况:保证人名称、保证人地址、保证人联系方式、保证金额、保证期间;⑧诉讼、判决及执行情况:代理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人名称和联系方式、经办法院和法官信息及联系方式、判决情况和执行情况。最后将所有记录的信息汇总成一个总表。

在阅档和填写个贷信息采集表的同时应对真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进行初步识别。对假个贷的判断一般有以下几点经验可供参考:

①如果是假个贷,在阅档过程中很容易看出同一个项目下很多贷款人的收入证明都由一个或几个单位开出,或者来自于同一个地区同一单位,其本人一般都无法联系上,并且所留的联系人

电话也是几个人的电话,并且档案材料极为规范;

②从阅档的统计表中可以看出,同一个项目贷款的发放时间集中在几个月之内,一般一天发放很多笔,然后隔几天又发放很多笔;

③同一个项目借款人不缴纳月供的时间非常统一,一般表现在所有贷款人从某个月份开始不再缴纳月供;

④在同一个项目中,用贷款额除以房产总价可以发现该数值基本集中在78-80%之间,这主要是因为以前有规定房贷的首付不得低于总房款的20%。一般来说真实个贷的个人一般或多或少会多付一点,不可能每一个人都恰好支付房款的20%作为首付款;从另一个角度判断,同一个项目的按揭贷款中用合同金额除以剩余本金所得出的系数非常接近,这主要是因为放款的时间和还月供的时间基本同步,所以该数据也极为接近;

⑤从统计的数据中可以发现,所有的贷款时间都为20年或30年,这个期限是每个项目规定的最长期限,一般个人真实的贷款,每个人的贷款期限都有可能不同,例如有的人以其买房的年龄至其到60岁的年限作为贷款的年限,不可能所有贷款人的贷款期限都相同。在假按揭中因为期限越长开发商所要支付的月供就

会越少;⑥合同中签订的房产单价比同期同地段的房产单价高出很多(一般高出30%左右)

⑶抵债物的信息采集。

主要包括法院判决抵债或协议抵债,抵债物的地点情况,权属的状况,抵债物的面积或数量情况,抵债物的瑕疵情况,权属情况以及过户或变更面临的障碍和费用情况,该抵债物是否涉及到其他纠纷情况,该抵债物目前的使用情况,抵债物的出租情况等。

(二)访谈

尽职调查的访谈可以视情况请中介机构参加访谈,一般包括对三个方面人员的访谈:

一是访谈资产出让方项目经理;

二是访谈原贷款银行客户经理或资产保全经理;

三是访谈债务人、担保人、抵押人。

1.访谈资产出让方项目经理。

一般资产出让方都有相应的项目经理,通过对项目经理的访谈能够从中得到很多信息,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跟踪对于尽职调查是非常有效的。

在访谈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⑴访谈过程中应首先让项目经理介绍资产情况。一般项目经理都会有意识地重点介绍资产质量较好、有清收线索、财产线索等的资产,即所谓资产的“亮点”。但访谈人员要特别注意对这些信息的核实,这些信息有相当部分并无材料证明,需要核实其可靠性。

⑵对于阅档过程中所发现的疑问可以向项目经理进行咨询。在访谈前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阅档和访谈本身可以起到相互核实的作用。

⑶需要注意的是尽职调查中影响价值判断的重要信息需要有材料的支撑,同对方人员的口头交流不能作为依据。对于相关有抵押或查封的房产一定要求提供复印件作为依据。

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的律师实务

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的律师实务 一、关于债权资料的审核 详细掌握债权资料是法律服务工作的前提基础,尽管对于执业经历比较丰富的律师,尤其是曾经或正在为银行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来讲,债权资料的审核(或审查)相对非常简单。众所周知的是,此类相对简单的辅助性工作绝大部分由律师助理、法律秘书来完成,作为律师,对个案基本资料的详尽分析研究主要建立在助理、秘书的辅助工作基础之上。而一方面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项目较多,存在一定时期内集中处置的特点,工作量较大; 另一方面助理、秘书工作经验相对较少,对某些债权资料的重要性可能认识不够,容易造成遗漏或疏忽,从而带来风险。因此,债权资料的审核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不良资产债权资料一般主要包括: 第一,合同类及催收类资料 诸如借款、保证、抵/ 质押合同、借款凭证、还款协议、承债协议、催收通知等。主要通过审查借款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利率/ 利息计算标准、借款用途、保证期间、保证责任方式、保证担保范围、抵押担保范围、抵押物是否登记等。实践中,由于部分不良贷款为贷新还旧,有的借款合同明确用途为贷新还旧,有的却并未载明(或仅在借款凭证上载明贷新还旧),后者,则应注意保证人是否另行签署保证人声明,表明对贷新还旧的明知,或是否为旧贷的保证人(旧合同); 有的实际借款期限即借款凭证载明的借款期限和借款合同不一致,影响对诉讼时效期间的分析; 有

的抵押物未办理登记,或抵押物登记证和抵押合同不一致,影响是否享有抵押权。 第二,债务人信息资料及银行内部管理资料诸如营业执照、章程、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通过审查获取债务人工商登记所在地,便于下一步工商登记调查; 获取借款人和保证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是否母子公司,是否影响担保效力; 获取评估/ 审计报告中债务人财产信息,便于下一步财产登记调查。 诸如贷前审查报告、债务人贷前提供的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担保核对函、贷后管理报告等。通过审查获取贷款是否为展期,是否为贷新还旧,担保人是否明知,担保人权力机构是否通过决议提供担保,便于分析担保效力。 第三,诉讼类法律文书资料有些不良资产项目原债权银行已提起诉讼,或未审结,或已审结,或已进入执行阶段,或系通过诉讼中断时效(裁定)。对于拟再次起诉或未审结或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应注意审查诉讼时效期间、财产保全期限、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等,防止出现疏漏,及时做好衔接工作; 对于已审结进入执行阶段的,则需审查执行中是否查封、冻结财产及期限,是否有财产变现裁定,是否中止或终结执行,以便下一步的财产调查、恢复执行,同时也避免对已变现财产重复调查。 二、关于债务人工商登记资料的调查 应该说,对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的调查是律师业务最基本的技能之一,但是不同类别的案件所需求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也不同,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有严格的一系列程序,对债务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也

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最新版】

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尽职调查是收购方利用各种有效方法,包括借助中介机构,对拟收购的不良资产存续状态、权属状况、资产质量进行审慎调查,其目的是判断不良资产的价值,以便确定最终的收购价格并为以后的处置做准备。尽职调查主要包括资产权属关系判断、资产法律关系与状态判断以及资产价值判断等。 01 第一节尽职调查工作流程 尽职调查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详见附件一:尽职调查流程图): 1、初步评估; 2、制定尽职调查方案与立项; 3、组建尽职调查项目组(包括聘请律师); 4、尽职调查工作的分配;

5、阅档; 6、访谈; 7、实地调查; 8、讨论、估值、汇总; 9、提出处置预案; 10、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02 第二节初步评价 取得不良资产清单后,应对不良资产进行初步评估,例如:总债权的规模(包括本金,利息的总额), 资产的本息比(本金和利息的比,主要是判断贷款发放的总

体时间), 主要放贷发生的时间, 资产的地域分布, 贷款企业的规模, 贷款的企业性质(是国有、民营等), 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 整体抵押率和保证率, 抵押物的品种, 总体诉讼情况和执行情况, 通常情况下,资产出让方在招商时会提供带有全部或部分以上数据的清单,这些数据可以让投资者初步了解这些资产的基本情况、定价区间、价值弹性等。

资产初评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调查范围、人数,对调查的大概时间做出初步判断,为下一步调查打下基础。如确定为拟收购目标即可启动立项程序。 03 第三节尽职调查方案的确定和尽职调查工作的组织 (一)立项 1.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应包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资产初步评价情况; ②预计的投资金额区间; ③尽职调查的方案与工作组织; ④项目的时间进度初步按排与人员按排; ⑤结论。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春晖投行在线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主办券商做好对拟与退市公司进行股份置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拟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真实性的过程。 第三条主办券商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主办券商还应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中涉及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主办券商认为必要时,可附加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主办券商应针对每一公司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小组由主办券商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三人。 项目小组成员均需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其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律师资格的人士和行业分析师至少各一名。

上述行业分析师应具有公司所属行业相关专业知识,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持续关注该行业,并在最近六个月内发表过行业研究报告。 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不得成为项目小组成员。 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 负责人需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具有主持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或者参与推荐公司挂牌项目任意两个以上的经历。 第七条项目小组成员不得同时参与两个以上项目。 第八条项目小组成员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主办券商、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尽职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交谈; (二)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三)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 (四)实地察看或监盘重要实物资产(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和存货等); (五)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点问题; (六)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 (七)听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技术顾问以及有关员工的意见;

全国律协《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讨论稿)》

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讨论稿) (一)引言 (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8)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做出适当的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故意隐瞒、遗漏主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9)律师应当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密切配合,通过专业分工协作和充分的业务沟通,共同保障受托法律业务的顺利进行。 (10)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调查所取得的文件、资料、证明的分类归档及查阅制度,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制作的内部审核制度,以及内部质量保障制度。 (11)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就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在工作中获取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等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12)律师应当对承办尽职调查业务过程中重要的往来电子邮件和电子版式的法律文件进行书面备份。 (13)如涉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尽职调查及法律分析与评估等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聘请在该司法管辖区域具备相应资格,且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具有

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报告(详细版)

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报告 (详细版) 第一部分 单户法律意见书 一、调查时间: 二、参与调查人员: 三、调查走访过的机构或部门: 四、单户债权概况: (一)XXX 公司 1、主债权情况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 人 贷款人 借款人 合同签订时间 借款合 同编号 借款金额(万元) 借款期限 借款利率(包括逾期利率) 放款日期 债权余额 (万元) 本金 利息 合计 主债权是否合法有效 备注 2、主债权担保情况 (1)保证担保 保证合同双方当 事人 债权人 保证人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保证金额(万元) 保证期间 保证方式

保证合同效力保证范围备注 (2)抵押担保 抵押合同双方 当事人债权人抵押人 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编号抵押金额(万元) 抵押期间办理抵押 登记时间 他项权证 号 抵押物数量/ 面积 评估值抵押范围登记部门 备注 (3)抵押物基本情况 抵押物名称产权证号 坐落 抵押登记情况 查封情况 实地走访情况 市场价值的初 步评估情况 其他情况 阐述抵押物现状(是否租赁、抵押顺位等情况),使用情况,周边配套情况,目前市场价格,评估价等;并附抵押物照片。 3、债务主体情况 (1)债务人(担保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公司类型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登记机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2)公司设立及历史沿革 公司设立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①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 ②货币出资是否验资; ③非货币财产出资是否经过评估作价爱,是否过户并实际占有使用; ④企业中国资部分是否经过专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 ⑤外资企业及国有企业的设立应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并审阅相关的批准文件。 ⑥其他与公司设立相关的情况。 历史沿革: 公司成立以来的变更情况,如地址、名称、股东、经营范围;公司成立以来股权结构的变化及增资扩股情况;公司成立以来主要发展阶段,及每一阶段变化发展的原因等。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针对存续、尚在经营企业) 如主营业务产品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 (4)股东情况及对外投资情况 说明:了解公司股权结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调查公司股东、董事及主要管理者是否有违规情况、公司有无重大违法经营情况、上级部门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宜等;通过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多方位了解公司资产状况。 (5)名下固定资产情况 资产简况 土地权益 坐落 土地性质 面积 取得方式 购买/租赁价 格

并购全程指引(附尽调清单)

公司并购全程指引(附尽调清单) 一、公司并购基本流程 1、并购决策阶段 企业通过与财务顾问合作,根据企业行业状况、自身资产、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确定自身的定位,形成并购战略。即进行企业并购需求分析、并购目标的特征模式,以及并购方向的选择与安排。 2、并购目标选择 定性选择模型:结合目标公司的资产质量、规模和产品品牌、经济区位以及与本企业在市场、地域和生产水平等方面进行比较,同时从可获得的信息渠道对目标企业进行可靠性分析,避免陷入并购陷阱。 定量选择模型:通过对企业信息数据的充分收集整理,利用静态分析、ROI分析,以及logit、probit还有BC(二元分类法)最终确定目标企业。 3、并购时机选择 通过对目标企业进行持续的关注和信息积累,预测目标企业进行并购的时机,并利用定性、定量的模型进行初步可行性分析,最终确定合适的企业与合适的时机。 4、并购初期工作 根据中国企业资本结构和政治体制的特点,与企业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获得支持,这一点对于成功的和低成本的收购非常重要,当然如果是民营企业,政府的影响会小得多。应当对企业进行深入的审查,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税收、担保、诉讼等的调查研究等。 5、并购实施阶段 与目标企业进行谈判,确定并购方式、定价模型、并购的支付方式(现金、负债、资产、股权等)、法律文件的制作,确定并购后企业管理层人事安排、原有职工的解决方案等等相关问题,直至股权过户、交付款项,完成交易。 6、并购后的整合 对于企业而言,仅仅实现对企业的并购是远远不够的,最后对目标企业的资源进行成功的整合和充分的调动,产生预期的效益。 二、并购整合流程 1、制订并购计划 1.1 并购计划的信息来源 战略规划目标 董事会、高管人员提出并购建议; 行业、市场研究后提出并购机会; 目标企业的要求。 1.2 目标企业搜寻及调研 选择的目标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战略规划的要求;优势互补的可能性大;投资环境较好;利用价值较高。 1.3 并购计划应有以下主要内容: 并购的理由及主要依据;并购的区域、规模、时间、资金投入(或其它投入)计划。 2、成立项目小组 公司应成立项目小组,明确责任人。项目小组成员有战略部、财务部、技术人员、法律顾问等组成。 3.可行性分析提出报告 3.1 由战略部负责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交报告 3.2 可行性分析应有如下主要内容:

金融不良资产收购之尽职调查(官方2016最新版)概览

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工作方法 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尽职调查是收购方利用各种有效方法,包括借助中介机构,对拟收购的不良资产存续状态、权属状况、资产质量进行审慎调查,其目的是判断不良资产的价值,以便确定最终的收购价格并为以后的处置做准备。尽职调查主要包括资产权属关系判断、资产法律关系与状态判断以及资产价值判断等。 第一节尽职调查工作流程 尽职调查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详见附件一:尽职调查流程图): 1、初步评估; 2、制定尽职调查方案与立项; 3、组建尽职调查项目组(包括聘请律师); 4、尽职调查工作的分配; 5、阅档; 6、访谈; 7、实地调查; 8、讨论、估值、汇总; 9、提出处置预案; 10、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节初步评价 取得不良资产清单后,应对不良资产进行初步评估,例如总债权的规模(包括本金,利息的总额),资产的本息比(本金和利息的比,主要是判断贷款发放的总体时间),主要放贷发生的时间,资产的地域分布,贷款企业的规模,贷款的企业性质(是国有、民营等),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整体抵押率和保证率,抵押物的品种,总体诉讼情况和执行情况,通常情况下,资产出让方在招商时会提供带有全部或部分以上数据的清单,这些数据可以让投资者初步了解这些资产的基本情况、定价区间、价值弹性等。 资产初评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调查范围、人数,对调查的大概时间做出初步判断,为下一步调查打下基础。如确定为拟收购目标即可启动立项程序。 第三节尽职调查方案的确定和尽职调查工作的组织

(一)立项 1.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应包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资产初步评价情况;②预计的投资金额区间;③尽职调查的方案与工作组织;④项目的时间进度初步按排与人员按排;⑤结论。 2.立项报告的审批。立项报告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后即可实施。 (二)制定尽职调查方案 尽职调查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资产初步评估情况概述; 2.本次尽职调查的目的; 3.本次尽职调查方法与步骤; 4.尽职调查的人员按排; 5.尽职调查的律所聘请; 6.尽职调查的费用预估; 7.尽职调查时间估计及尽职调查报告的提交时间。 尽职调查方案应报上级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抽样与重点尽职调查项目的确定 尽职调查的范围可以分为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并根据初步评估的结果确定尽职调查的重点项目。一般情况下,在资产包所含贷款笔数或户数不多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全面调查,抵押类贷款或抵押物资产一律要进行调查,次级类资产需要全面调查。除此之外,都可以以抽样的方式进行调查。无论是抽样调查还是全面调查都须确定重点调查项目。 1.企贷抽样重点项目调查应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①抽样过程中按照每笔资产剩余本金大小的顺序进行选择,或者确定一个界限(例如剩余本金在500万以上的项目),在该界限之上的资产都做为抽样的样本。 ②企贷根据资产的分散和集中程度不同,调查的本金金额一般认为不得低于被调查资产总本金金额的80%,最好能够达到90%以上。 ③调查笔数的最终确定可以根据抽样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的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单户多笔的贷款,或多笔关联贷款,或关联企业多笔贷款,只要按总额达到抽样标准均应纳入调查范围,且一般情况下,作为一个整体应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④抽样调查过程中,对于有抵押物的资产不论资产的大小,一律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房地产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草稿)

房地产信托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信托业务的操作规程,提高房地产信托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全面性,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业务人员遵循审慎稳健、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查看、查询等方法,对申请立项的房地产信托项目之影响业务安全性的因素进行全面调查,并确认借款人、担保人等交易合作方(下称“交易对手”)提供信息真实性的过程。 第三条业务人员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坚持独立调查原则。如认为必要时,可附加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四条本指引为公司立项项目尽职调查的一般要求,业务人员应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予以增减。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房地产项目尽职调查实行项目小组制,须为2人以上。项目小组成员应具备法律、财务、房地产行业等方面的相关知识。项目小组亦可根据需要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一同参与尽职调查。 第六条项目小组对拟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下称“目标项目”)调查和交易对手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直接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尽职调查工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核查、法律文件审查、财务凭证审验、函证、人员询问笔录、网络查询以及审核第三方会计师、律师和评估师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书等。具体形式包括:

(一)与交易对手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座谈; (二)查阅交易对手之工商登记资料、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审计报告、凭证等; (三)实地察看重要实物资产; (四)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从中发现问题,并掌握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五)询问交易对手相关人员; (六)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合作,充分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七)以面谈、发函询证等方式向包括交易对手之客户、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同业其他公司及金融机构等在内的第三方就有关问题进行查 询; (八)网络、报刊、电台等社会公开信息查询; (九)其他可以采用的方式和措施。 第七条项目小组应根据交易对手及目标项目特点,对相关风险点进行重点调查。 第八条项目小组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对尽职调查工作进行留痕,认真做好记录并由随行人员签字。记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对手的证照原件、主要资产进行复印、扫描、现场拍照等方式。前述资料应作为尽职调查报告的附件。 第九条项目小组应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应列明尽职调查工作的内容以及结论。 第三章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一节交易对手基本情况调查 第十条交易对手设立、变更情况及开发资质调查。 项目小组应通过查阅交易对手的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公司章程(包括历次章程修正案)等文件资料,核

并购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并购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目录 一、尽职调查所要达到全然目标 (4) 二、尽职调查的范围及需了解的内容 (4) (一)尽职调查差不多内容 (4) (二)反映并购双方行业情况的内容 (6) 1.目的 (6) 2.需要注意的问题 (6) 3.资料搜索指南 (6) (三)反映并购双方业务进展情况的内容 (7) 1.目的 (7) 2.需要注意的问题 (7) 3.资料搜索指南 (8) (四)反映并购双方财务信息情况的内容 (8) 1.目的 (8) 2.需要注意的问题 (9) 3.资料搜索指南 (10) (五)反映并购双方法律和监管环境情况的内容 (11)

1.目的 (11) 2.需要注意的问题 (11) 3.资料检索指南 (12) (六)反映并购双方人情况况的内容 (13) 1.目的 (13) 2.需要注意的问题 (13) 3.资料搜索指南 (13) (七)反映并购交易事项的专门内容 (14) 1.目的 (14) 2.需要注意的问题 (14) 3.资料搜索指南 (15) (八)反映公司环保情况的专门内容 (15) 1.目的 (15) 2.需要注意的问题 (15) 3.资料搜索指南 (16) 三、尽职调查清单 (16) (一)差不多情况 (16) (二)财务信息 (19) (三)经营协议 (20)

(四)人事治理 (21) (五)行政规章与环保 (22) (六)法律事项 (22) (七)并购交易事项 (23) (八)其他重要信息 (23) 附件:并购业务的一般流程 (25)

一、尽职调查所要达到全然目标 1.弄清晰兼并或操纵目标公司对收购方的股东来讲是否具有长期的利益; 2.了解目标公司价值如何; 3.推断收购方是否有能力进行此次收购。 二、尽职调查的范围及需了解的内容 (一)尽职调查差不多内容 1.深入了解并购双方的合法性、合法名称,公司能够合法存续的期间。通过阅读公司章程和公司的会议记录了解是否有与国家或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是否包含限制公司经营活动的条款。即首先确认公司是否是一个合法的法人组织,公司的章程是否合法,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多大,以确定预备收购的是一家能够合法正常经营什么业务的公司及并购双方的大致业务对接性。 2.了解并购双方拥有和发行各种股份(一般股、优先股或可转债等)的全部历史和现状。即深入了解并购双方股权结构的演化情况,以清晰地把握公司股份发行、转让、注销及交易的全过程,清晰地了解公司在发行股票的过程中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银行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内容及方法

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的内容 1、综合信息:尽职调查内容中的综合信息主要是复核所获 取资产的基本信息包括借款人本金、债权总额和抵押保证等是否与档案资料相符。 2、借款人信息:在尽职调查中,对借款人信息需要重点了 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的背景和企业性质,是否是国有企业、集体所有企业或私营企业? 2)借款人经营现状及收入来源如何,是否已经停业或仍在经营,借款人的主要产品是什么,行业前景如何,主管 部门是谁? 3)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如何,能否获得借款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是否盈利? 4)借款人的债务结构如何,能否获知借款人债权人名单和债务大小、性质?借款人是否存在对外担保等或有债 务? 5)借款人是否已经存在还款计划?借款人的还款思路和优先程度如何?影响借款人还款意愿的因素可能有那些? 6)借款人是否存在严重的职工问题,比如职工安置费和拖欠的职工工资、集资款等。是否已经有方案解决该类问 题?当地政府对此是否支持? 7)债务方是否已经破产或正在申请破产?是一般破产还是政策性破产?如果债务方已经破产,破产工作进度如 何?清算委员会或债权方委员会是否已经提出或批准了 清算、还款计划? 8)借款人现有的管理层如何,是否有较强的还款意愿,是否较为配合? 9)借款人是否存在对外债权(债务人名称、金额、到期日、债务人主要财产等)或收益(收益类型、预期收益金额 及时间)?

10)借款人的股东和产权结构如何?列出所有的股东及其持有的股权比例。在投资收益分配上是否存在特殊的结构? 11)借款人的其他债务(债权人名称、金额、到期日、是否有抵押等)及诉讼纠纷。 12)借款人是否存在任何独立于抵押物之外的可回收资产?详细列出主要固定资产(资产现状、地址、面积、股价及追索途径等)。 13)借款人与银行联系情况、最后一次联系时间、银行对其以往的催收情况。 个贷列出借款人的年龄、联系方式、家庭成员。 3、保证人信息:在尽职调查中,对保证人信息需要重点了 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保证是否有效和保证人的保证方式。 2)保证如与借款人的关系,保证人与其他保证人的关系,保证人是否有还款记录。 3)保证人与银行联系的情况、最后一次联系的时间、催收情况。 4)保证人经营现状及来源如何,是否已停业或仍在经营,保证人的主要产品是什么,行业前景如何,主管部门是谁? 5)保证人现有的管理层如何,是否有较强的还款意愿,是否较为配合? 6)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如何,能否获得保证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是否盈利? 7)保证人的债务结构如何,能否获知保证人债权人名单和债务大小、性质?保证人是否存在对外担保等或有债务? 8)保证人是否已经存在还款计划?保证人的还款思路和优先程度如何?影响保证人还款意愿的因素可能有那些?

私募基金投资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私募基金投资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要点 私募基金内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的指引,包括尽职调查工作基本要求和方法、尽职调查主要内容、档案管理、尽职调查监督。附有尽职调查报告格式。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公司投资团队的业务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 信、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取得相关 各方的资料,据此形成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的过程。其目的是掌握项目的第一手 材料,确保提交公司风控部和投资决策相关委员会审批的材料真实、简洁、明 晰,为其决策奠定良好的基础,以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章尽职调查工作基本要求和方法 第二条各业务投资团队负责尽职调查工作。每一个项目至少包括一名投资团队 负责人以上人员作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并实行项目AB角色双人参与制。 第三条尽职调查工作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核查、法律文件审查、财务凭证审 验、函证、人员询问笔录以及独立聘请会计师、律师和评估师等。具体形式可 为: 3.1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或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交谈; 3.2查阅、收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 3.3实地察看重要实物资产(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和存货等); 3.4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点问题; 3.5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 3.6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密切合作,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3.7向包括公司客户、供应商、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公司等在内的第三 方就有关问题进行查询(如面谈、发函询证等)。 第四条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用款方及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保证人、资金运用项目及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 业务操作指引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前言 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

股权投资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股权投资业务尽职调查 工作指引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投资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2016年4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制定的《直接投资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和指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基金”)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投资业务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访谈、查阅资料等方法,对目标被投资企业进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目标被投资企业符合管理公司及****基金的投资标准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投资业务人员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投资业务人员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投资业务人员还应对目标被投资企业进行多方面的考察,对于涉及到足以影响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应进行详尽调查。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项目小组应严格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完成目标被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详实撰写尽职调查工作报告,充分披露目标被投资企业各项风险。如出现无

法完全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完成尽职调查的情况,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五条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对目标被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工作全面负责,对项目成员合理分工,逐项完成尽职调查相关内容。 第六条项目小组应编制项目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七条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项目小组应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进行重点调查。如果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完成尽调工作。项目小组应对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合理质疑。项目小组在引用该等专业人士的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第一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调查 第八条调查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 (一)通过访谈公司管理层、查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访谈公司聘请的会计师、分析公司财务报表等方法,评价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状况。 (二)通过公司管理层访谈,结合公司行业属性和公司规模等情况,了解公司的经营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盈利模式、采购生产销售模式、市场竞争地位等),分析判断公司经营的主要风险及对未来的影响;对已经或即将发生经营模式转变的,应予以重点核查。 第九条调查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 (一)通过查阅相关文件,了解公司过去几年的业务发展状况。

值得学习的并购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值得学习的并购尽职调查操作指引(以中金与Morgan Stanley为例) 2016-07-26 16:40 点击标题下方蓝色字体“首席法务”,关注中国最专业的法务资讯平台! 首席法务致力于提供高端法律阅读+实用法律干货+便民法务工具。 事件概述 在中国并购如火如荼的浪潮中,中国金融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除了大型金融机构和财务顾问,有极大多数的投行人员已经沦为“倒票贩子”,哪里火向哪里凑,什么稀缺找什么,哪类标的贵找哪类标的。其中,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对于并购重组过程中“尽职调查”职责和专业素养的缺失。 这也是海外高大上投行人,回归国内后,除了高就大机构外,在“金融圈”市场里打拼的或自立门户的,会发现自己“手无缚鸡之力”,觉得为什么中国投行是一个“卖方市场”,要么花精力找到好标的结果找不到买方,要么找到服务的买方找标的的价值观被不屑一顾。这是“中国本土投行人堕落”的悲哀。 并购志,今日为各位读者精心整理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和“摩根史丹利”的尽职调查操作指引,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二者的共性在于对并购标的尽职调查的流程规范性和完备性,二者的差异在于中西方文化差异和财务顾问服务意识形态的差异。 “人间正道是沧桑,世道轮回,因果循环屡试不爽,中国资本市场只会朝着越来越规范且投行人群也会越来越专业的方向发展,勿蹉跎岁月,千金散尽还复来!专业、专注、用心、尽职!慎之于始,慎之于终,与君共勉!”--并购志 一、中金的并购尽职调查 (1)尽职调查概述 (2)尽职调查的限制因素 (3)在并购项目中的风险因素及控制 (1)尽职调查概述

财务顾问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依据 财务顾问尽职调查的主要对象 财务顾问尽职调查的目的和主要领域

资产证券化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勤勉尽责地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等方法对业务参与人以及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调查,并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本指引所称业务参与人,包括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以及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相关方。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管理人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管理人均应当勤勉尽责进行尽职调查。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并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管理人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材料并对各

种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管理人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对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尽职调查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 第六条对业务参与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参与人的法律存续状态、业务资质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等。 第七条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 (二)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特定原始权益人所在行业的相关情况;行业竞争地位比较分析;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 (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一)引言 (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一)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 1、客观真实原则。 2、全面审慎原则。 3、依法断定原则。 (二)资料审查的主要内容资料审查应注重资料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及权利的延续性。 1、债权类资产主要审查: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展期合同;催收通知;还款、还息证明;其他证明权属存在的材料。 2、物权类资产主要审查:车辆行驶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法院判决及裁定抵债资产;抵债协议;租赁协议;车辆年检证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纳证明;房产完税证明、物业费缴纳证明、供暖及水电缴纳证明、房产消防验收证明及年检合格证明;产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材料;其他证明权属存在的材料。 3、股权类资产主要审查:工商登记证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4、诉讼类资产 主要审查:起诉状、应诉状、支付令及参与诉讼申请书;立案证明;缴费证明;答辩状;代理词;财产保全申请书;判决书、裁定书;上诉状;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申请执行书;执行裁定书;执行中止裁定;

债权凭证;执行终结裁定;委托律师代理协议;律师法律意见书;律师费支付证明;破产宣告裁定;审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及是否存在抵押权,抵押优先受偿权是否得到保护;破产终结裁定。 (三)实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在资料审查的基础上,必须坚持实地调查。实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债权类资产主要调查:(1)债务人主体资格:①企业年检。②营业执照吊销。③企业被注销。④企业撤销。⑤企业关停。⑥企业名称变更。⑦企业改制。⑧企业破产。 (2)债务人或债务承担人的资产状况:①机器设备、库存原材料及商品情况。②房产、土地、车辆情况,应到房地部门、车管部门获取相关登记资料。③对外投资,要调查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年检情况。④应收帐款,对金额较大的,要调查相关协议及企业的状况。⑤无形资产情况,如商标权、专利权等。⑥逃废债情况,调查债务人是否无偿、低价转让财产。 (3)主债权效力:①主债权存在。②主债权不合法存在。③ 主债权是否合法不确定。④主债权时效延续。⑤主债权时效不延续。⑥主债权时效失效后又恢复计算。 (4)保证效力:①保证有效。②保证无效。③一般保证。④ 连带保证。⑤约定保证期间。⑥未约定保证期间。⑦保证诉讼时效丧失。⑧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又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⑨贷款转期。⑩主债务人破产。(11)延期或展期。

股权投资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投资管理 股权投资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2016年4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资本投资制定的《直接投资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了规和指导******投资管理及******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基金”)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投资业务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访谈、查阅资料等方法,对目标被投资企业进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目标被投资企业符合管理公司及****基金的投资标准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投资业务人员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投资业务人员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容进行调查外,投资业务人员还应对目标被投资企业进行多方面的考察,对于涉及到足以影响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应进行详尽调查。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项目小组应严格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完成目标被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详实撰写尽职调查工作报告,充分披露目标被投资企业各项风险。如出现无法完全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完成尽职调查的情况,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五条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对目标被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工作全面负责,对项目成员合理分工,逐项完成尽职调查相关容。 第六条项目小组应编制项目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七条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项目小组应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进行重点调查。如果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

不良资产尽职调查

不良资产尽职调查 一、初步评估: (一)数据清单: 1、总债权的规模:本金、利息的总额 2、资产的本息比:本金和利息的比,主要是判断贷款发放的总体时间 3、主要放贷发生的时间 4、资产的地域分布 5、贷款企业的规模 6、贷款的企业性质:国有、民营等 7、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 8、整体抵押率和保证率 9、抵押物的品种 10、总体诉讼情况和执行情况等 (二)初评目的: 1、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进一步调查 2、确定调查范围、人数 3、对调查的大概时间做出初步判断 4、拟收购即可启动立项程序 二、项目方案和项目组 (一)立项报告内容:资产初步评价、预计投资区间、尽调方案与工作组织、项目进度初步 按排、人员按排、结论 (二)立项报告审批:立项报告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后即可实施。 (三)制定尽调方案: 初步评估情况、尽调目的、尽调方法步骤、人员按排、律所聘请、费用预估、时间估计、尽调报告提交时间 (四)尽调项目确定: 在资产包所含贷款笔数或户数不多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全面调查,抵 押类贷款或抵押物资产一律要进行调查,次级类资产需要全面调查。(五)项目组分工: 1、项目组负责人、项目成员包括法务人员、律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明确人员分工及律 师任务和工作目标必须在服务协议里明确; 2、逐户阅档、工商登记调查、权属调查、走访、实地考察、法律状态调查、失效调查等; 3、根据需要以不同身份(如客户)对债务人、担保人经营状况进行了解,摸清企业实际 状况,对抵押物、抵债物现场查看,了解当地房产价格,对抵押物抵债物初步评估; 4、在调查过程中如有请律师协助,律师必须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 三、尽职调查实施 (一)尽调阅档 1、关注要件: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情况、和解协议、是否诉讼、是否有判决、裁定和执行情况。在有判决的情况下,关注的重点就应该放到执行方面。无财产可执行及法院裁定终止执行情况下,后面尽调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被执行人财产的发掘方面。 2、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为二年,所以对于债务人的每次催收之间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对于保证人的催收为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内。 执行时效: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是1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 3、规范填写《尽职调查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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